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通用16篇)

时间:2023-12-04 22:56:53 作者:书香墨

通过工作汇报,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进而找到提高的方法和方向。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精彩的工作汇报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的机会。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第五十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第五十二条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xx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报告按照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中心开展“三严三实”专项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实际情况,联系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在全中心党员干部中认真开展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活动,提高了思想认识,严明了政治纪律。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严明政治规矩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的“五个必须”的要求,以坚定执行党的决议、坚守党内。

规章制度。

为着力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坚决查纠“七个有之”以及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等突出问题,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自查自纠开展情况。

(一)积极宣传发动。市人社局转发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

》下发后,我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深入讨论,使全中心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二)认真自查自纠。我中心认真对照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十个方面治理内容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梳理了我中心在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方面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一是在政治纪律教育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每周五下午半日学习制,在学习中始终把政治纪律教育作为学习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全中心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各项政治纪律,认真学好党章,教育全体党员干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真正学懂弄通。对党忠诚,是讲政治的首要原则,是管党治党的前提。我中心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是政治纪律监督管理方面。我中心始终坚持按政治纪律和规矩办事。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在内的各项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坚决维护各项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公开接收监督。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正确对待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使自己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我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公开。

承诺书。

》,集体向党和人民群众作出七项政治承诺。并把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对照“三严三实”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专题教育要求,我中心把政治纪律教育贯彻学习始终,并作为长效机制坚持下去,同时加大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工作力度,通过传统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促进世界观改造始终做到对党忠诚。

二是加强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强化落实每周半日集中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严格学习要求,做到学习五落实,确保政治纪律教育学习不流于形式。当前和今后政治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强化政治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加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坚定不移。

(二)严格政治纪律制度约束。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制度。切时运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加强党内制度约束,用严格的政治纪律制度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决策讲民主,执行讲集中,努力营造有集中又有民主,有纪律又有自由,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是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制度,不搞特殊、不设例外,对我中心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不良之风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加强政治纪律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广开言路、畅通广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把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常态化,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要坚持每周四的大厅值班制度,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我中心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督促推动落实。

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规矩公开承诺书》中七项承诺内容,并把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四)扎实开展迎接重点检查。

根据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工作,严格落实专项治理各项活动,认真整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各类材料,迎接检查机关重点检查。

(五)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根据我中心自查自纠情况和检查机关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分类建立整改台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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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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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副主任带领下,不辞辛苦来到***市检查指导工作,这是对我市工作的极大关心和支持。首先,我代表市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市地处***山北麓、****盆地西南缘,是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扶优扶强、优先发展县(市)之一。全市辖区总面积2。07万平方公里,居住着汉、*、*、*、*等民族,总人口21万人。特殊的地理位置、多民族的聚居、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的交融给***市留下了众多历史遗迹。目前,全市已发现古文化遗址13处、古墓葬21处(约500座)、古建筑3处,并有草原石人、岩画等具有浓郁游牧文化特征的文物资源。另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此外有馆藏文物数十件。

多年来,我市始终坚持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多措并举,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传等各项工作,使《文物保护法》得到切实有效贯彻执行,文物保护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领导重视,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多年来,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在市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投入一定的文物保护资金,用于文物事业;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农牧区巡视各文物点,并通过巡查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市委、政府领导下,我市文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20xx被自治区评为“文物工作先进集体”。

(二)、加强教育,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市委、政府将《文物保护法》纳入“三五”、“四五”普法活动中,要求干部、群众始终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将学习新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等规定同学习《建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二是将学习文物“法律责任”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学习《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三是将学习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的规定同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的有关内容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文物保护法》,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增强了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在土地开发、市政建设中始终把保护文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建设中,遇到有文物的情况,都进行反复论证,制定好保护措施,进行严格审批。坚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开发,有文物的土地建设中要避免破坏文物的做法。做到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文物保护工作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的有效手段在于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几年来,我们始终把文物法规宣传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不懈努力,全市干部、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自觉性明显提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宣传《文物保护法》时主要抓了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注重对各乡(场)镇领导干部的宣传。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和专业机构经常到乡(场)镇给各级领导宣讲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使各级领导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强了对城区单位及市民的宣传。尤其是对一些施工单位加大了宣传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施工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三是加强了对农牧民的宣传。我市文物点主要分布在农牧区,而农牧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相对较差,为此,***市把对农牧民《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作为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利用“文物保护宣传周”、“5。18国际文博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采取散发宣传单、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以营造声势,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的意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也以各种形式宣传报道文物保护工作。市广播电视局于20xx年专门制作了一部反映***市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电视散文《远去的呼唤》。20xx年4月,新疆电视台“走进新疆”栏目在我市拍摄了以介绍****市岩画、古墓葬为主题的专题节目。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也向自治区、乃至全国宣传了****市丰富的文物资源,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多措并举,完善文物保护体系。

根据我市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在全市建立了市、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一是充实文物管理所人员,使文管所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如今的4个专业编制;二是在各乡(场)镇设置了管理人员,由各乡(场)镇文化站站长、干事、派出所所长、文化室专干担任文物监管员。三是各乡(场)镇、村文物监管员与市文物管理所签定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场)镇的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并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使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管所一家单位参与扩展到全社会关注。目前全市各乡(场)镇已有文物监管员200余名,初步形成了以文物管理所为中心的辐射全市范围的文物保护网。

(五)、突出重点,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和普查工作。

全面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征集等工作。近年来,我市文物工作人员深入偏远农牧区、克服野外工作中的种种困难,对全市辖区内文物分布情况作了较详细的了解和准确的统计,并深入群众家中了解、掌握散落于民间的文物,说服群众自愿将手中的`文物上缴或捐赠给文物保护部门,由于工作细致扎实,不仅丰富了馆藏文物,还使散落于民间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对文物开展保护性的考古发掘。20xx年6月,为配合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奎—赛(奎屯—赛里木)高等级公路的建设需要,避免公路建设过程中对*苏市辖区内的沿线古墓葬造成破坏,我市对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挖掘。抢救过程中,市委、政府领导多次前往考古现场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尤其是****镇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组织了三十余名公安干警在古墓葬附近方圆十公里安营扎寨,拉上警戒线,调用附近农村推土机、农用车辆、雇请民工860人次,拉运土方近30000立方。共发掘古墓葬14座,出土了金银器、青铜器、陶器、石器、玉器、骨器、铁器126件,为研究******一带的历史提供了重要实物资料。

——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我市现有文物资源情况。20xx年,我市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文物普查,对原有文物点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作了详细的登记,并绘制草图,拍摄图片,进行了归档。通过普查,不仅使我市原有的文物资料得到充实,规范了文物档案,还极大的巩固了文物保护成果,成功申报了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寺和****古墓葬。

(六)、因地制宜,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多年来,****市文物工作不断探索、因地制宜、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了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两利”目标,走上了以文物保护带动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进文物保护的良性循环轨道。****牧场的*******庙遗址,是****市境内具有影响的文物景点,近年来,通过旅游开发,前往参观的游客不断增加,已成为发展当地旅游业、促进经济增长、为农牧民增收的新亮点,促进了文物保护,实现了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因我市财政困难,没有过多的财力投入文物保护,文物所办公场地狭小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部分文物已上缴到上级文物部门。

(二)、文物监管员队伍不够稳定,因全市各乡(场)镇,村、队的文物监管员至今均为义务监管员,没有专业文物监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队伍不稳定、文物保护力度不够。

以上是我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的简要汇报,总之,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稳步发展。谢谢大家!

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注】(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养维修职责,使文物及其环境受到损坏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因失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刻划、污损、踏骑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九)在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和继续作业,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二、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处罚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和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院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行政“协调”,构建“官民”和谐。始终坚持既维护政府行政权威,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工作思路,努力加强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行政纠纷。对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释法明理力度,动员他们自动履行行政义务;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主动走访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举办法制讲座,帮助他们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民、官”和谐。今年,截至目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5件,非诉执行案件23件,结案率达89.5%,协调解决了行政信访案件13件。行政审判实现了“四无”,即无一起超审限案件,无一起发还案件,无一起改判案件,无一起信访案件。

(一)开办“法官讲坛”,提升业务素质。在学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我院坚持集中培训与干警自学相结合,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每年举办法律讲坛,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人人上讲台,个个当老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同时,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有名望律师、专家教授等集中授课,增强学习效果。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内容纳入题库,进行闭卷考试,严格考试纪律,公布考试成绩。通过强化学习培训,不仅让全院干警掌握了《行政诉讼法》知识,同时提高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三个到位”,细化审判管理。我院坚持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有望化解的行政案件,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即在协调过程中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到位、审查证据与基本事实到位、纠纷解决处理到位。在全面掌握信息,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加强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将化解行政争议的场所前移,直接到行政机关、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化解。规范行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将审查立案、送达、开庭等每一个办案流程都细化成具体的制度。明确公开立案审查、受理缴费、通知应诉、排期开庭、送达传票、审理判决等具体期限,使诉讼当事人一目了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范评议时间、内容,明确需要上报案件的类型,确保每位合议庭成员都能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充分发挥合议庭评议制度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优势,不仅确保了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保障了《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审判质量。一是通过强化合议庭职能,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把案件审理关,提高审判质量。二是加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三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减少因裁判文书辩法析理不透彻、逻辑不严密、论证不充分以及漏审、漏判、错字、别字、漏字等文书质量问题造成信访隐患。四是注重诉前审查,尽早化解纠纷。对于争议不大,案情较为清楚的案件,继续推行行政协调机制,做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思想工作,争取实现诉前化解。

(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化解“官民矛盾”。在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显失公正的,积极协调有关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宋某不服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经审理认为磁县公安局所提供证据中证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属于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充的情况下就成为孤证,不能单独据此作出事实认定。于是,要求磁县公安局撤销其对宋某的行政处罚,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河南荥阳王某,在承包“邯武快速”工程期间,发包方拖欠工人工资,于是王某组织4名妇女到市政府门口,拦截领导车辆,给市领导施压,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市公安局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王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我院在审理中发现,市公安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明显瑕疵,但王某为讨要工资,拦截领导车辆,不通过正常的程序解决问题,也存在过错。后经我院多方努力,做通王某工作,自愿撤诉,接受了处罚结果,维护了市公安局的权威。

(五)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一方面通过组织法制讲座、与行政执法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法治宣传,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今年,我院应邀到公安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多次《行政诉讼法》授课。另一方面,对于在司法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司法建议,反馈给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密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达到共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协调案件处理目的,创造了良好的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于某诉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系列案件,经审理发现,几个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瑕疵,于某又是多年上访老户,熟悉一些相关法律,单靠行政机关很难满足于某要求。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耐心细致,情法并举,并通过与行政机关配合,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解决于某的实际困难,最终使于某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常常出现处罚拘留决定书的天数不一致,内容书写不一致,办案人和案卷询问人不一致,送达法律文书不到位,开庭中被告代理人对开庭程序不熟、说话说不到点上、理论功底不厚等问题,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需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和效率仍需进一步提高;二是20xx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部分干警对新修订的内容掌握和认识还不够准确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三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认识不到位,还存在拒收开庭传票、不按时提供证据材料、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不回复司法建议、不配合信访案件矛盾化解的问题。

在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过程中,继续抓好深入学习,同时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研讨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学习理念,拓宽学习渠道。要继续采取举办法律讲坛、集中授课,主动走进行政机关举办讲课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达到与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强化执法监督员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司法机关代表、党委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为执法监督员。积极做好监督员来访接待,定期召开座谈会、定期发送工作通报,上门征求意见。特别是要重视落实和总结反馈意见,避免走过场、形式化。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司法责任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评查机制,将责任划分细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具体到每一位干警,真正做到责任明确,追责到位。

(三)严格审查步骤,规范司法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注重规范司法程序,提高限期司法意识和依法从速办案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于立案等窗口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接待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市《文物保护法》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省境内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地上、地下、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物、古建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下列义务:

(一)爱护国家文物,遵守和宣传保护文物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发现出土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主动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三)发现毁坏文物或盗掘、盗窃、非法经营文物的行为要制止,并及时检举、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合理使用。文博专业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做好文博工作。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以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时可以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

第八条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使文物事业费逐年有所增加。

文物较多的州、市(地区)、县(市、区)文物维修费有困难时,由上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有偿业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不抵预算拨款,用于弥补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条尚未确定级别的文物遗存,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毁坏和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他一切有损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射击和有碍于文物保护的采矿、爆破等一切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

发现地下遗存有文物的地方,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原来的地貌,不得随意取土、采石、毁林、开荒。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原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者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拨款、征地、设计、施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物或构物时,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拟报批修建的建物或构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持原有的整体性,对其附属物不得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等,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工。维修时,不能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或改变管理体制,要根据其保护级别报请原公布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使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和团体,必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和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建物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

对本办法公布前文物保护单位已被非文物部门占用的和管理权属尚未确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有损文物安全或有碍开放活动的,须限期迁出,所需经费由迁出单位自理。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尚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承担保护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条未经省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测绘古建二、石窟寺和纪念建物。

第十六条古长城及其沿线的.城障、烽燧和文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政府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毁坏和挖掘取土。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放的石窟寺,每年开放的洞窟要报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始得允许参观。

第十八条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规划,明确保护对象,制定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规划,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城建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在建设中,必须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在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乱拆、乱挖、乱搬、乱改,严禁有损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镇,凡具有悠久历史、革命纪念意义、民族特色或保留较多文物古迹、地方风貌的,在规划建设中,应妥善保护。

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庄园、会馆、民居、街道、衙署及其他纪念建物要适当保留。

第四章考古调查和发掘。

第二十条省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私自占用。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

第二十一条凡报经批准发掘的单位在发掘报告发表后,应将所有出土文物附清单报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具备保管文物条件的文博单位保管或收藏。发掘单位需留作标本的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省外有关单位来我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必须事先征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调查或发掘协议书。采集或发掘出土文物,按协议规定处理。

未经考古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尚未公开的文物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古墓葬、古遗址及其他文物,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已出土的文物,一律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匿或损坏。

古遗址、古墓葬因自然破坏或基本建设工期紧迫有破坏危险,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时,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考古发掘能力的单位进行抢救性发掘,同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批。抢救性发掘的范围,以坍塌暴露或短期内有破坏危险的部分为限,超过部分按考古发掘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任何外国团体或个人,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许,不得在省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不得参观考古发掘现场和尚未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章馆藏文物和拍摄、拓印。

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严禁出卖或者做为礼品馈赠。

上述单位对所有藏品都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对收藏的一、级文物造册上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保存。不具备收藏一、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单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藏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重要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按规定配备保卫人员,负责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业务受公安部门指导。

第二十八条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或借用等,必须履行报批制度。其中属一级文物藏品的,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二、三级文物藏品的,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一般文物藏品的,报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核定为文物的石刻和金属铸品,除管理该物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拓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拓印,如有特殊需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拓印提供。

凡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或者天文、水文、地理等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严禁传拓出售或者向外国人提供拓片。

第三十条文物复制品的生产,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执照。复制和临摹一级文物,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和临摹二、三级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未经批准不得拍摄。禁止拍摄的文物,应用中外文树立标志。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的陈列品,不准全面、系统拍摄;展柜中的文物不准取出拍摄;窟内、殿堂内、墓室内树立禁止拍摄标志的文物,不准拍摄。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有上述人员参加的摄制组,在非开放地区拍摄文物的,应先征得外事、公安、军事部门同意后,始得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拍摄文物,应遵守保护文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凡使用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场景摄制电影、电视,应报省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三十三条国外出版机构和个人或者中外合作出版单位,来本省收集资料出版文物书刊,必须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流散文物和文物出境。

第三十四条文物的收购、捡选、接收和经营文物销售业务,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如出售时,应到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和文物商店出售。

散存在群众中的零星出土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接收,并给予奖励;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无证或伪造证件坐地和走乡串户收购文物。

第三十五条银行、冶炼、物资回收部门捡选出的文物,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选出的文物据为己有,或者送人、出售。

凡古人类化石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由文物部门征集、捡选、收购。

第三十六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取缔文物黑市交易,严厉打击盗掘、盗窃、私运和贩卖文物的活动。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收缴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无偿归还原收藏单位或移交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博单位。

第三十七条准备出国展览的文物,在正式批准文件和签订协议书下达前,不得启运。

外贸部门出口化石和文物复制品,应由文物部门鉴定,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启运。

文物出口和国内外人士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经鉴定可以出口的文物,要钤盖火漆印章,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或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在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保护文物有功的;。

(二)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市场管理、打击文物私运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文物普查、文物征集、文物捡选、考古发掘及文物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古建遭到破坏,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使用、保管的文物建不履行保养维修职责,使文物及其环境受到损坏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或因失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刻划、污损、踏骑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九)在建设和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强行施工和继续作业,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由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文物和非法所得,限期治理等。

到裁决通知后十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人”的古训,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自觉做到谦虚谨慎,始终守住一个原则: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政、踏踏实实干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涉及个人利益的时候,做到不争、不贪、不占,时刻提醒自己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培养高尚的精神追求,摆脱低级趣味,个人基本上没有不良生活习气。较好地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学习作风方面。个人能够始终站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从保持自身先进性出发,同时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坚持时事政策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级文件,确切了解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决策和意图,正确把握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在工作中时时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在讨论有关具体问题时,能坚定的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持真理,讲真话,说实话。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方面。坚持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始终保持满腔热忱,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工作激情,认真践行“四要五讲”,坚持以“实”为本,以“干”为先,力戒张扬、力戒浮躁,团结和带领单位的同志专心致志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

在思想作风方面。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党的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局、省局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xx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报告按照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中心开展“三严三实”专项教育和“三查三保”活动实际情况,联系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在全中心党员干部中认真开展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活动,提高了思想认识,严明了政治纪律。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严明政治规矩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的“五个必须”的要求,以坚定执行党的决议、坚守党内规章制度为着力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坚决查纠“七个有之”以及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等突出问题,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自查自纠开展情况。

(一)积极宣传发动。市人社局转发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发后,我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深入讨论,使全中心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二)认真自查自纠。我中心认真对照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十个方面治理内容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梳理了我中心在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方面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一是在政治纪律教育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每周五下午半日学习制,在学习中始终把政治纪律教育作为学习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全中心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各项政治纪律,认真学好党章,教育全体党员干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真正学懂弄通。对党忠诚,是讲政治的首要原则,是管党治党的前提。我中心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是政治纪律监督管理方面。我中心始终坚持按政治纪律和规矩办事。全体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在内的各项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坚决维护各项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公开接收监督。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应正确对待监督,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使自己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我中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公开承诺书》,集体向党和人民群众作出七项政治承诺。并把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对照“三严三实”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专题教育要求,我中心把政治纪律教育贯彻学习始终,并作为长效机制坚持下去,同时加大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工作力度,通过传统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促进世界观改造始终做到对党忠诚。

二是加强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强化落实每周半日集中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相结合,严格学习要求,做到学习五落实,确保政治纪律教育学习不流于形式。当前和今后政治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讲话精神。通过强化政治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加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坚定不移。

(二)严格政治纪律制度约束。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政治纪律制度。切时运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加强党内制度约束,用严格的政治纪律制度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决策讲民主,执行讲集中,努力营造有集中又有民主,有纪律又有自由,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是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制度,不搞特殊、不设例外,对我中心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不良之风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加强政治纪律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广开言路、畅通广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把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常态化,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要坚持每周四的大厅值班制度,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我中心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督促推动落实。

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规矩公开承诺书》中七项承诺内容,并把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四)扎实开展迎接重点检查。

根据市纪委《全市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工作,严格落实专项治理各项活动,认真整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专项治理活动各类材料,迎接检查机关重点检查。

(五)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根据我中心自查自纠情况和检查机关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分类建立整改台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1、开展“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情况:坚持以企招商、亲情招商、产业招商等行之有效的招商模式,一季度新签约项目x个,x月份在谈项目可正式签约x个,完成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总投资x。x亿元的华能国际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等一批与现有产业契合度高、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项目顺利落户。

2、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列入区重点项目x家,全部按企业预定季度建设目标推进中。积极对接城区发展、转型发展,成立专班、靠上服务,全速抓好太阳高档生活用纸三期、乐得仕科技二期、东升新材料可降解塑料、利宝源高档纸品等x个重点项目的推进实施,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不断增强。

3、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后李家村、澹台墓村新村建设环评、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正在研究户型申报条件,近期组织群众进行户型申报。

4、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二期工程进展情况:该工程已完成规划设计初步方案。目前,正在研究确定投资方式,落实项目资金。按规划建设标准化敬老院xxxx余平方米,预计需要资金xxxx余万元,目前仅到位上级补贴资金xxx万元,资金缺口较大。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1、实施“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深入开展非公企业“建组织、扩覆盖”党建活动。形成了《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台账》和《企业工作台帐》,摸清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规模、营业额、职工人数以及党员数等各项情况。组织各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了党员义务奉献、填写负面清单等一系列党员活动日活动,丰富了党建工作形式,推进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对上争取和税费集中整治工作。x、对上争取工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将任务目标分解至全体班子成员,积极包装申请项目,对接各自分管范围内的资金项目,确保完成全年目标。x、xx街道xxxx年度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地上附着物清点已完成,补偿协议已起草完毕。由于采煤塌陷,该项目区地貌与xxxx年有较大改变,原规划设计已不适用,目前正积极协调区国土局更改规划和施工方案。x、南张等八村搬迁补偿工作。滨河社区完成补偿核算并将结果发放到村,村民无异议即可进行核算。兴隆社区正在加快推进补偿核算进度,力争x月底前全部结算到户。宅基地确认工作牵涉利益大,群众期望值过高,可能有极少数群众采取信访施压方式制造维稳压力。

3、美丽乡村标准化、特色化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4、农村公路网化示范县工程及路域环境提升工作,正在实施项目预算。

5、五城同创工作。一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更换高炮x处,新建宣传展板x处,在十一中、三角绿地施工现场围挡悬挂宣传展板xx余块,移风易俗宣传车每天进村宣传,各村广播轮播移风易俗音频,街道驻地设置led显示屏的商铺全部按要求播放创城内容,执法中队、派出所联络区交管部门高频次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创城氛围更加浓厚。二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工作。按照全区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细化落实任务,推进重点环保事项治理和办理,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6、精准扶贫工作。扶贫档案进入退出程序已规范提升完毕。

下一步,我街道将继续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全力全速推进各项“三重”工作,切实服务好全区发展改革大局。

党风廉政建设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今天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全体党员干部,向前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区委、区政府、昆仑街道办事处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多年来,我们公司党总支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昆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在努力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党风廉政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使党风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年初,我们公司党总支按照区委、区政府、昆仑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并在2006年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全面负责、各路副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见文件)。接着下发了公司《××公司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见[2006]第05号文件),同时在2006年6月3日下发了《××公司20纠风工作安排》,同时成立了由公司党、政、工、团、妇及各分厂领导组成的纠风领导小组,并配套制定了各项考核制度,使我们公司的廉政建设逐步形成了上下网络化、学习制度化、考核系统化。

二、加强班子建设。

建设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设一个有素质、有能力、有吸引力的班子。我们认为一个企业领导班子,如果没有凝聚力就没有战斗力,一个企业的廉政建设做的好不好,职工队伍凝聚力强不强,关键在领导班子的作风是否过的硬,群众是否信服。我们认为要想抓好班子建设,一是加强学习,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内容多半以上级文件、报纸、杂志的相文章为主,使班子每位成员认识自我,了解自己是干什么的,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坚持半年召开一次生活会。要求领导班子要树立好三观:1、得失观:当领导首先要树立一种淡薄名利的平常心,经得住名利和得失的考验,不斤斤计较,要树立吃亏让人,甘于平淡的思想,名利面前有大将风度。二是把好权利观。主要领导要自身过得硬行得正,说话办事才能腰杆子硬,班子风气才能好,如果班子不廉洁,说别人就理不直、气不壮。所以要求班子每个成员一靠自身正,二靠自身过硬,而这个“正”,最重要的是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三是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支部书记要带头,远离奢侈,管好自己的生活圈,提倡经常问一句我是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做到正人先正己,只有这样群众能服气,队伍正气才能树立起来。因此,我们认为团结不是方法问题,而是党性问题,是品质问题,也是一个能力问题。凡是闹不团结的.人,大都把自己摆在一个不恰当的位置,太看重自己,不顾工作和别人的感受。能不能把团结放在第一位,是一个干部的人格问题,第一位的主要领导能不能把好“从严关、自律关”这也是把好“方向关、决策关、监督关”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这些年来,我们班子中从未出现过大的错误和经营失误。我经常在职工中说,我们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竞争中,不但没有被淘汰而且生产年年有发展,效益年年有提高,职工生活年年有改善,就因为我们有一个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

三、加大学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

我们改制企业,在经营上无上级主管部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看起来自主权比过去更大了,但是我们认为权力越大,加强自我约束机制就更加重要,企业经营形式变了,始终坚持党的方针、路线不能变。因此,加强党员干部的学习力度,提高自我约束的能力,做到警钟长鸣,使干部做到廉洁奉公,是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我们公司每年采购生产物资1000多万元,公司坚持只把关不参与的原则。因此,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外,我们还采取定期组织采购人员召开警示会,看反腐倡廉资料,定期汇报思想等措施,归避风险机率,这些做法目的是为了让党员干部从正反两个方面接受教育、防微杜渐。在处理问题上做到不怕丢面子,该罚的罚,该处理的处理,涉及领导不护短。如:公司监视会主席汪新林在承包印刷分厂期间,私自倒卖原材料,中饱私囊,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公司及时进行了处理,所有与此有关的责任人都受到了处罚,我也因为对下级管理不力,交了200元罚款,对监事会成员刘天荣等也进和地批评教育,并罚款200元。工会主席赵勇军外出采购原材料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按损失的30%进行了处罚。

另外,我们还制定出了厂务公开制度,平时利用召开职工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生活例会、板报等形式宣传公司的重大决策,如:上项目、采购设备等实行财务公开,每份开支要有2-5人以上签字等等。每年审计事务所审计时都说:“现在改制企业像你们这样手续健全的企业不多了,员工分红方案、奖金发放方案均通过股东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实施。今年8-9月份中央提出反对商业贿赂,我们按照区党委的指示精神,按照昆仑办事处的要求对全体干部党员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今年7月1日,我们借庆祝“七一党的生日”之机,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新党章和人民日报文章,开展了“对照党章找差距”的“照镜子”活动,对全体党员干部触动很大,每个党员都写出了心得体会和思想汇报。通过这次活动,全体党员的思想觉悟的党性观念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2006年以来在抓好生产发展的同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我们有如下体会,即:要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处理好几个关系。即:处理好发展生产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做到三个常抓不懈。即:思想学习常抓不懈,听取群众意见常抓不懈,党员干部作风素质常抓不懈。只要党风正了,民心顺了,生产才能持续发展。2006年我们公司产值、利润再创历史新高,预计产值可达2700万元,利润也有一定的提高,俗话说的好:“人心齐,泰山移”。在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我们公司的生产势头能保持稳步增长,客户群有所增加,今年油田上野营房招标,我们参加八次,中标七次。2006年金工分厂创产值可达1800万元。职工们爱厂爱岗的精神十分可佳,今年受到表彰嘉奖的人数100多人。同时我们在长期的工作中还形成了一整套独有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的文化,比如我们提出的“在质量上高于同行,价格上低于同行,服务上胜于同行”的经营方针和“干部是公仆、员工是主人、用户是上帝”经营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我们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要求全体员工思想正,技术精,所以现在形成了全厂上下人心齐、员工干劲高、生产效益好的大好局面。总之我们今年在区党委、区政府、昆仑办事处的领导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据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将企业办的更好,不断向好的单位学习,请各位领导多多指教。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包括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置业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这三个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三重一大”制度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度体系仍然不够科学合理,部分制度不够健全,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尚需进一步建立,部分制度缺失,个别制度过时的问题依然存在,决策权限模糊,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亟待解决,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仍需继续大力推进。

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下属企业决策程序尚不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较为分散。部分决策事项会前未讨论,部分事项决策依据不充分,大部分制度未进行网上公示。

3、“三重一大”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决策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应有效果,这些都是制度监督方面应该解决的问题,目前,置业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监督评估体系不够健全,相关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感。

2、充实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化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优化、规范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

3、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不断地在监督方法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扎实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按照《xx县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试行)》对单位领导分工进行了调整,人事、财务、重点工程、办公用品类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以上六项工作均明确了副职领导分管。决策时严格执行“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决策过程有记录;决策没出现重大失误,有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1、继续做好制度完善工作。制度是企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司系统制度的建设力度,突出制度的可操作性,注重制度的系统性,强化制度的针对性,逐渐形成一套好用、管用、实用的制度体系。

2、逐步构建分级授权体系。“三重一大”涉及决策事项较为宽泛,目前,我公司正细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着力构建置业公司分级授权体系,该体系还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和讨论研究,待成熟后下发执行。同时,我们将要求各二级公司根据总公司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强针对性,提高可操作性。

3、不断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而执行的核心就是要有明确规范的业务流程,真正做到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下一步,我们将在现在工作基础上,借助管理咨询公司的力量,进一步做好管理权限界定、业务流程优化等工作,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自查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工作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汇报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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