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员党章解读(通用13篇)

时间:2023-12-17 12:47:46 作者:LZ文人

范文范本是通过对各类文章进行梳理与总结,为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一种文体,相信你一定有过这样的需求吧。以下是一些范文欣赏,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启示。

解读党章党员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闭幕,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了党章。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是实现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需要,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也是推进党的事业和整个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站在新形势下的新起点上,我们党通过对以往的总结,结合新的形势,新的社会特点,理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脉络,对党章进行适应新时期的修改,体现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党的十九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章进行修改,及时总结了习近平总书记执政五年的经验与成绩,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写入党章指导全局,有利于我们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十九大提出的党章修改,奠定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党史上的历史地位,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新鲜血液,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做出新的贡献,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中国“新时代”有了新的理论指导,这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未来都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通过学习,使我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有了新的认识。十九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是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是坚持“两学一做”、“一带一路”等新战略领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把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战略思想写入党章,就是要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继续开拓进取,勇往直前。党章的修改,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时代在变,形势在变,这对于我们每一名党员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目标。作为党员,学习十九大、贯彻新党章就要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要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自尊、自守、自省、自律,说实话,办实事。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要以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的规程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认识和觉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坚定革命理想信念和政治定力,加强党性修养,把党的创新理论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永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党员党章解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条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第五十九条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六十七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经费。

第六十九条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新党章解读党员心得体会

党章是中国_的纲领性文本,具有提供基本的行动指南、保证全体党员在思想和行动上的一致的重要作用。中国_目前已经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大党,通过修订将党的重要的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党章,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具有重要作用。

十九大对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

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大会要求全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写入党章。

大会同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道写入党章,这有利于全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大会强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写入党章。

大会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是我们党向人民、向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大会同意在党章中明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宏伟目标。

4.党章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作出相应修改。

大会认为,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是制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长远战略的重要依据。党章据此作出相应修改,为我们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更好推进党和国家事业提供了重要指引。

5.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入党章。

把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内容写入党章,有利于推动全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科学判断和战略部署上来,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

中国党员党章解读

学习《党章》是每位党员每天应必学的功课,牢记《党章》是对每位党员的最基本要求,按《党章》办事是每位党员的基本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中国党员党章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

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条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第五十九条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六十七条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经费。

第六十九条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2

页,当前第。

1

1

2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

对党章进行了新的修改,修改后的新党章,对于我们每一名党员来说,就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入学习新党章,践行新党章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机关为了提升我们党员队伍的素质,更深刻的理解新党章的内容,对全体党员进行了学习、讲解。通过学习,总结以下几点体会。

一、深入理解新党章的内涵。

新党章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作出的又一次历史性的决策和贡献。就是要求我们每一名党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工作。

这个举动,不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还提高了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能够保护生态,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新党章增加了纯洁性建设,纯洁性建设是先进性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在思想层面必须具有纯洁性,没有思想的清白,就不可能有作风上的廉洁,要从自省上提高自身修养。

二、深刻领会党员的义务。

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服务的本领。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这些要求我们每一名党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了这些知识,给自己“输血”、“充电”,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服务于人民。在工作中、生活中,不怕苦、不怕累,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新党章解读党员心得体会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基层党组织就迅速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章》作为学习材料。作为党员,为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自己的中国共产党,于是,我认真学习了新的《党章》。

通过认真学习,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新党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写入党章、党章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作出相应修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入党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党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写入党章、全面从严治党、四个意识写入党章。这是前所未有的,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作为一名党员,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全面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党员干部要在认真学习党章的基础上,在提升服务水平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文章。提升服务发展能力,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尽责任、做贡献。坚持执政为民,鼓励党员干部走出机关,深入基层,集中精力办好群众最关心的事,千方百计办好群众最揪心的事,下大力气办好群众最担心的事,切实做到保护好、维护好、实现好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切身的现实利益。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心得体会

最近我再次学习了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认真学习,我对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党章的总纲部分首先阐明了我们党的性质及崇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工作岗位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真正发挥一个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和积极带头作用,永远保持先进性,积极为党的政法事业作贡献。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当前,我市经济正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不稳定因素突出,面对复杂形势,我们必须提高驾奴复杂局势的能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学习,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作为从事政法工作的党员同志,就是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全面提高政法工作水平和质量,为我市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稳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以上仅是我前阶段学习党章的点滴心得体会,与其他领导和同志们相比,自己学得还很不够,在下阶段及今后的日子里,我决心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密切联系我市政法工作实际,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永葆党员政治本色,为市域经济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

页,当前第。

2

1

2

新党章第一章党员解读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对新党章的学习和思考,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同时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如:对党的理论,政策,方针,学习的还不够深入,不够自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还不够高。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克服自己的不足,发扬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我们每个党员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作为一名教师,既要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还要把学生当作朋友,当作一个与教师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教师要尊重孩子,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重孩子在学习方面的思考,尊重孩子的创造思维,而不能要求孩子全盘照搬教师的思维。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学生学习),主动接受先进文化,用现代文化武装自己。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的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作教师的首先要理解,掌握这种文化,并在工作中不断推动这一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作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党员同志,就是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教育教学管理,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加大课课程改革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培养更好的全面发展的健全人才,这样才是更好地实践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心得体会

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这个庄严的时刻,首先,我和各位当选的镇委委员及纪委委员,向各位代表表示最真诚的感谢!我们深感这是市委的厚爱,是代表们的信任,是全镇党员和全镇人民的重托。

我觉得党委书记是一种职务,更是一份责任,市委和各位代表把我推到这个岗位,我唯一能选择的就是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以勤奋务实的态度来感谢党的培育之情;以实在的发展成果来报答各位代表的知遇之恩。此时此刻,我既充满信心又深感责任重大而艰巨,使命神圣而崇高。为了不辜负领导的厚望,代表的信任,组织的关怀,我将带领新一届党委班子,牢记使命,从五个方面抓好党委的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政能力;二是当好干部,为民鞠躬尽瘁;三是勤奋工作,大力奋进创佳绩;四是团结协作,打造高效、务实的好班子;五是廉洁自律,加强班子的自身建设。

新一届镇委受命于我镇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带领全镇人民建设繁荣和谐的幸福美好雪山的历史重任。我们一定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将镇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执政为民、奋发有为、团结务实、干净干事的坚强领导集体。坚持“稳定为第一责任,发展为第一要务”的工作思路,团结带领全镇人民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将我镇建设成为更具实力,充满魅力,繁荣稳定,宜业宜居的生态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此,我们要做到“五个牢牢坚持”,实现“五个确保”:

第一,牢牢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雪山镇的宏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第二,牢牢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三,牢牢坚持执政为民,确保全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第四,牢牢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领导班子的团结和谐和执政能力的不断提高。第五,牢牢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确保镇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同志们,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全镇党员和人民把信任和权力赋予我们的同时,也把使命和责任交给我们。我们一定会倍加珍惜上级的厚爱和重托,倍加珍惜全镇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期望,尽管前进的道路上还会有许多困难,但我们会竭尽全力,挺力担当。我们坚信:有市委的正确领导,有各位代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支持,有全镇人民的众志成城、团结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够继往开来,努力完成镇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创造我们雪山镇新的辉煌!

谢谢大家!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

认真学习党章。学习党章贵在认真,首先要有真学真用的思想状态,正如古人所说:“为学全在精神,精神不足,未有能成者,”诚然如此。只有清除头脑里的一些糊涂认识,才能净下心来学习,只有对党章认真学习,才能全面把握党章的各项内容,增强党性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上来。二是要反复阅读党章,原原本本地学、逐字逐句地学、反反复复地学,才能读懂弄通,直至牢记。党章内容丰富,字字句句含意深刻,如果只是溜一眼、看一遍,浅尝辄止,走马观花,囫囵吞枣,印象不深,是很难学到手的。三要联系实际用心理解。党章内容不是孤立的,要把学习党章同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学习中央和地方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结合起来,同本单位当前开展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特别要同自身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认真思考,用心理解,真正掌握党章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从而为党的事业发挥余热。

自觉遵守党章。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当前在部分党员干部身上发生的许多出轨现象,纠其原因,归根结底就是没有自觉遵守党章。我认为,作为一名党员,无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应该从自省、自警、自励的角度出发,自觉遵守党章。用十九大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经常激励自己,鞭策自己,不断激发履行党章的使命感,责任感,积极向上,不断进取.

切实贯彻党章。这是履行党章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切实贯彻党章,需要留心以下几点。一是一致性。是说党章所规定的党的最终目标与十九大所提的历史性阶段目标是一致的。后者是前者的必由之路,构成伟大的阶段性成果;二是长期性,实现党的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都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学习贯彻党章,当然也是一个经常性的活动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重要的是需要作出不懈努力;三是针对性。不同岗位的党员,着眼点应有所侧重。党员要与领导干部同频共振,形成上下一条心,不利党的话不说,不利党的事不做,做一个贯彻党章的宣传员、监督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展示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

十九大是对党章进行的第17次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章修改是中国共产党基于发展的客观实际,以马克思哲学为科学理论指导所做出的重大决策。

此次党章的修改表明我们党的发展理念有了更新的突破,体现出我们党在职能和今后任务上的一种转变。从历次修订党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党工作中心和理念的变化,从中也可以抓住中国近几十年来历史发展的内在脉络。通过修订将党的重要的理论创新成果写入党章,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具有重要作用。

党章的修改,是历史进步的成果,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既有利于党章的与时俱进、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又有利于维护党章的权威性、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好的规范和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我们党全部活动的总章程,是每一名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定要对自己所参加的党组织的章程全部内容有个全面学习。一方面加强自学。自觉主动学习党章是学好党章的关键点。为此,要做好学习党章的计划,包括学习内容规划、学习进度计划等,确保确保学习不落空、不走形式、不摆样子。另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党组织组织的各种学习党章活动等,因为通过多方面的学习,对党章的认识会更加深刻,在思想上必定会受到震动,有所收获。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心得体会

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先进示范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最新中国共产党员党章。

欢迎大家阅读。

最近一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使我深刻认识到新党章是一部更加完善和符合时代要求的党章。对我们每一名党员来说,新党章的修改,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习新党章、践行新党章是每个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我,一定要从多方面提升自我,继续保持先进性,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为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们党的《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集中概括了党的先进性,集中体现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对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六方面: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党章》虽然篇幅不长,但每段内容、每个观点甚至每句话,都是以科学的理论和宝贵的实践经验作支撑的,经过了高度概括和提炼,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学习、理解和认同党章,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办事,是共产党员和想要成为共产党员的人保持先进性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普通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工作在教育最前线的人民教师,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应该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牢记两个身份,爱岗敬业做表率。在基层教师的岗位上,就应时刻牢记两个身份:一个是共产党员,一个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人。

教师的工作就是为学生服务,只有牢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牢记共产党员的性质、宗旨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做到一切以学生为本,完成好自己的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做出一流的成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强化职业道德,修炼思想做先锋。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觉悟的先锋战士。要做一个先锋战士,首要的是要有共产主义觉悟,而共产主义觉悟从哪里来呢?那必须是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履行党员义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要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起好带头作用;要带头遵纪守法,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和统一;要紧密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一个共产党员,只有明确了党员的义务,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才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努力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始终具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干劲。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深刻领会执政为民的内涵,亮出共产党员的身份,锻造自己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养,做好本职,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去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是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作为公司党群科科员,要紧密结合新的实际,把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本质要求贯彻和体现在党的全部工作中去,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开拓党建工作新思路,全面提高工作水平,这样才是更好地实践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地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先进性,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党的宗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为永葆我党的生机与活力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近日,分公司党支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本次学习意义重大,通过学习,我对党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加深,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巩固和坚定。

党的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向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准确而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阐述了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与会代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产生热烈反响。

党的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这是党诞生以来第16次修改党章。此次党章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以及对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章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此次对党章的修改和完善,反映了我们党对党的建设规律进行探索的情况,体现了党的理论的与时俱进和丰富发展,新的党章必将在推进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更好发挥根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把党的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从根据广泛调研、党的实际情况而形成党章(修正案)初稿,再到其后的审议和修改,直至提请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表现出党章修改过程是一个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的过程。将科学发展观写进党章,是历史必然,是时代所需,是民心所向,彰显了共产党人崇高的价值理想,体现了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创新升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生态文明、保持党的纯洁性等重大战略思想写进党章,体现了我们党治国方略的发展完善,标志着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取得了符合时代精神的历史性进步。将全党智慧结晶写进党章,体现了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的生动实践。

这次的党章修正案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的指导思想;二是充分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和完善,增写了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三是充分体现了近年来中央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充实。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有利于全党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主要是通过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各项规定体现出来的。它明确了我国今后的发展思路,为我国今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通过学习,我充分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会更加辉煌。作为一名党员,我要切实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程建丰。

2

页,当前第。

1

1

2

中国共产党员党章学习心得

党的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新党章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的意见和愿望,切合我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说新《党章》是具有时代特征的。

通过对新党章的学习,我结合对国家重大事件和党的重大决策的学习、领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新党章的涵义以及对我们共产党员的职责要求,更加透彻领会到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组成,它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最先进和最进步的阶级,因而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和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结合了中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优秀分子,是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新《党章》第一次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我党今后的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这也是一个鲜明的变化。这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根本要求,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做出的充分肯定。总纲部分第七自然段充实了党的xx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定位的内容。表述为:xx大以来,以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这项内容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必须善于变化,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求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三是在经济建设的有关内容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这样的调整和充实,使经济建设的表述更为集中,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好地把握和贯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四是充实了总纲中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增写了“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等内容。作这样的调整和充实,有利于我党更好地把握和贯彻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通过对新党章的学习,我认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既体现在党的宗旨和行动纲领上,同时也体现在党员所表现出来的先进性上。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看待名利、权力和地位,勤奋工作,努力创新,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共产党员本色。我们要以为契机,努力学习,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和不懈的努力,奋力实现环保工作的新跨越。

杨维。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