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爱国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时间:2023-10-27 13:27:33 作者:影墨

爱国是对祖国最真挚的感情表达,它来源于我们对自己国家的认同和对国家利益的关注。这里有一些打动人心的爱国总结范文,希望能激励大家为祖国的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村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1、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学校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资料。良好的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3、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4、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坚持全日整洁干净。并定期安排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

5、建立班级卫生职责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午时放学后完成。各班包干区每日两打扫,分别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午时放学前完成。

6、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各班公共卫生区的检查评比由学校分管教师、各班卫生委员组成,每周评比一次,成绩在下一周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公布。

7、实行奖惩制度。

每月汇总检查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对有意违反“卫生三不要求”者,视情节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惩罚处理。对进取参与校内公益劳动的班级,也给与必须的奖励。

幼儿园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本行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繁华地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设立健康教育固定栏目。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

卫生、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对食品的存放、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在城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杂物、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和随地吐痰、便溺。

建设、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游景区(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依法对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影剧院、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等公众聚集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工作;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城市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楼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做好楼院卫生综合治理。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执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有关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对卫生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不是卫生先进单位的不能评为同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单位门内和住宅楼院卫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

前款所称的未达到合格标准,是指按照省爱卫会制定的有关卫生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除四害,是指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五)门前“三包”,是指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制订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是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紧紧围绕联系贯彻落实好爱国卫生,提高市民知晓率和生活质量,使居民有一个安详、愉快、整洁、优美的环境。随着市民的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工作制度。

1、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提高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3、大力开展除四害活动,鼠、蟑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委制订的标准内。

4、搞好绿化,提高小区内档次和品味,美化小区环境,保护小区花木,树草和绿化。

5、控制和及时处理小区内乱挂和通道阻塞等“六乱”现象,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6、强化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管理,提高垃圾袋装力度,杜绝散装和零星垃圾倒入。

7、坚持辖区单位共同配合学习,互相督促,进行每月一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搞好卫生工作。

8、对小区内环境整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为早日改变环境,打下扎实的基础。

9、加强小区垃圾亭管理,经常保持整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消毒。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校爱国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健康因素,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卫生活。

第三条设立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校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校园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流感。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意识。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

第六条教育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规定。

第八条校园道路两侧、操场,食堂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卫生。

第九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执行。

第十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执行。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二、定期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解决日常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把爱国卫生、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四、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单位等活动,认真清理好室内外卫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大力开展消灭蚊、蝇、鼠、蟑螂工作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爱国卫生知识,教育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爱国卫生工作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打下基础。

七、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爱国卫生进行检查评比,督促各项爱国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差的批评,奖优罚劣,兑现奖惩。

村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对组织、机构和单位进行管理的工具,它规范了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了加强本校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校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校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六条教育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校园道路两侧、操场,食堂周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的小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资料。一般可按下表分配时间。

七岁以内小儿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

各园(所)可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注意动静结合,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对各项资料的执行,要提出质量指标。

(一)饮食管理。

1、婴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所领导,炊管人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孩子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3、根据季节供应状况,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一岁内、一至三岁、四至七岁)的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4、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一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5、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伙食。

6、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儿童的进食量。蛋白质摄入量应占供给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7、按时开饭,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二十至三十分钟,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二)科学喂养。

1、婴儿喂养:母乳的营养成份最适合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要提倡母乳喂养。母亲在喂奶前要洗手,脱掉工作服,患有呼吸道疾病时,喂奶时要戴上口罩。实行按需哺乳,对人工喂养儿要做好配奶工作,每餐奶具要严格消毒。无论人工喂养儿、母乳喂养儿都要及时增加辅食,补充维生素d制剂和含铁食物。根据孩子生长发育需要,统一制作婴儿饮食,保证儿童营养。

2、幼儿饮食。

(1)一岁半以后幼儿按三次饭一次点心定食谱(整托幼儿睡前再加一次点心),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儿童能吃到多种多样的食物,把一日的食物定量标准恰当地分配到食谱中,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2)要注意调配花样,增加幼儿进食量,科学烹调,尽最大努力保存营养素,个性要防止维生素的损失。

(3)少吃甜食;晚饭不能以吃甜食、菜汤和面汤为主,要尽量吃些炒菜。

(4)加强体弱儿饮食管理。

(5)特殊饮食:根据病儿病情做病号饭。

(三)饮食卫生。

1、要持续厨房的清洁,经常清扫。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厨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若用水煮则需在水开后十五至二十分钟,若用笼屉蒸则水开后至少要蒸三十分钟),食物要有防蝇设备。

3、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的熟食要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搞好儿童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儿童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肥皂水或碱水揩洗干净。

5、要培养儿童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习惯。

6、水果要洗净削皮后再吃。

7、炊事员要坚持上灶前洗手,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便后用肥皂洗手,操作时不抽烟。

1、要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婴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尤其要重视一岁半以下婴幼儿的体格锻炼,给婴儿每一天做一至二次被动操和主被动操,幼儿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一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3、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锻炼要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组的特点。对个别体弱的幼儿要给以特殊照顾。

1、入园(所)检查:婴幼儿在入园(所)前务必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务必做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务必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所)。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

园(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务必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粪便常规检查,以及阴道霉菌、滴虫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2、定期体检制度:一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一岁至三岁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测量要准确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缺点。每个入托儿童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3、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观察精神、五官、皮肤等;三问:在家饮食、睡眠、大小便状况、无有咳嗽、腹泻等症状;四查:根据传染病流行状况对易感状况对易感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有无可能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携带入园,如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晨、午、晚间健康检查资料:卫生保健人员对入托儿童分晨、午、晚间进行健康观察,这是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资料之一。幼儿早晨入园,中午起床,晚间离园(或就寝)前,都要常规进行健康检查。资料包括精神、情绪、食欲、大小便、体温及五官的观察。传染病流行期间,还要针对典型症状进行鉴别。

(一)环境卫生。

1、要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一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要消灭蚊、蝇、蟑螂等害虫。

2、婴幼儿玩教具要持续清洁,定期消毒、清洗。

3、要经常持续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内要有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4、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儿童用的便盆,每次用后要立即倾倒,刷洗干净,每日用消毒液浸泡。三岁以上幼儿要提倡用蹲式厕所。

5、小儿桌高度应贴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婴幼儿每人二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洗手,早晚用流动水或干净水洗手和脸,经常持续清洁。

3、饭后要漱口,大、中班幼儿每日早晚刷牙。

4、定期洗头和洗澡。

5、每一天洗脚、洗屁股,洗屁股巾要每一天消毒。

6、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两周剪趾甲一次。

7、手绢要专人专用,每日换洗,婴儿尿布要勤换,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暴晒。

8、持续儿童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9、保护幼儿视力,室内要注意采光。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10、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经常持续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饭前便后和给幼儿开饭前用肥皂洗手。和幼儿接触时不抽烟。

(三)消毒隔离制度。

1、各园(所)要设立保健室,要根据本单位条件建立隔离室或观察床(全托园、所务必建立隔离室。)隔离室用品要专用。

2、儿童及工作员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要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所)或班。

3、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婴幼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婴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园(所)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幼儿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回到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2、按年龄及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建卡率达百分之百。凡有禁忌症者不应接种或暂缓接种(儿童基础免疫有关问题详见卫生部颁发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3、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实行及时正确的检疫措施,对所在班级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按各种传染病规定的检疫期进行检疫。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用心采用各种办法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杜绝脊髓灰质炎、白喉、麻疹、猩红热、百日咳的发生,控制肝炎的暴发和续发。

4、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

5、坚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1、各项活动均要以孩子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

2、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3、药物务必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管理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

4、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统计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记录表、薄:出勤登记表、传染病登记表、疾病登记表、晨间检查记录表、预防接种记录表、体弱儿管理记录表、体格检查记录表、缺点矫治记录表、膳食调剂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意外事故登记薄、家长联系薄。卫生统计要求做好: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评价、出席率、缺点矫治率、各种常见病患病率、传染病发病率、预防接种率等项统计。

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开家长会,经常向家长宣传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儿童如无故缺席,要及时和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为加强本村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辖区环境,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村民生活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和省级卫生城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以下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宣传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城镇卫生管理条例,坚持禁养家禽,发现有鸡鸭,及时动员处理。

第二条、加强对保结员队伍的管理,坚持每月一次卫生例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卫生责任区域分片包干,落实到人。

第三条、按规定每年x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做到活动前有计划安排,活动后有检查、有小结。

第四条、坚持长效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垃圾袋装化,搞好公厕、垃圾箱的日常清洁工作。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房)每十天洗刷一次,楼道每周打扫一次,保持小区整洁卫生。

第五条、协助专业部门整治社区环境,及时举报违章建筑,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六条、消灭四害,保障健康,积极配合爱卫会定期投放灭鼠、灭蟑毒饵,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搞好健康教育工作,按月出好黑板报、宣传窗,及时张贴健康墙报。

第八条、搞好绿化,提高小区内档次和品味,美化小区环境,保护小区花木,树草和绿化。

第九条、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加强环境与资源,人与自然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十不”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20xx年x月x日。

1、村要成立爱国卫生管理组织,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落实经费;人员调整时,要及时调整管理组织。

2、爱国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会议主题明确,内容详细,每年至少6次。

3、爱国卫生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总结,内容要详细、全面,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区卫生、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4月的爱国卫生月要制订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写好总结。

1、治理孳生地。各种水体是蚊类的.孳生地,各类生活垃圾等是蝇类的孳生地,要定期开展翻缸倒罐、填坑平洼清除积水和清除垃圾、清洗垃圾容器等工作,彻底消除蚊蝇孳生地。

2、完善防鼠防蝇设施。主要是指辖区内特殊行业(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室内和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如食堂)室内。(1)封闭建筑物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孔洞和下水道。(2)建筑的通风孔、排水孔安网眼,规格1.3厘米×1.3厘米防鼠网。(3)房门下沿与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0.6厘米。(4)饭厅、仓库、食品储藏室门下部60厘米处加钉镀锌铁皮(或不锈钢)。(5)厨房、餐厅配备灭蝇灯,安装纱窗、纱门,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风帘。

3、化学防治。除四害可委托专业消杀公司消杀或自行消杀,自行消杀的行政村除四害药物向街道(镇)爱卫办购买。一般情况下,每年全县性要组织大规模的除四害行动,如3月组织越冬蚊蝇消杀,3-4月、9-10月组织春、秋季灭鼠,5-6月灭蟑。4-11月灭蚊蝇、灭蟑工作各单位常规进行。

4、封堵鼠洞,清除鼠道、鼠咬痕、鼠粪和蟑迹。

5、外环境、特殊行业室内、单位重点部位室内、居民一楼、地下室、车棚以及有鼠活动的场所,放置毒鼠屋,定期检查,长期保留毒饵(室内15平方米2只或20米1只)。

1、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可向县疾控中心征订。

2、有固定的宣传阵地,并利用宣传阵地定期张贴卫生资料。黑板报、阅报栏每月更换1次资料,宣传窗每季至少更换1次内容;也可通过电子屏幕、局域网、社区报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有条件的村亦可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学习卫生知识。

3、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教育活动。可组织义诊、咨询、卫生知识讲座、卫生知识测试,亦可组织各种健身娱乐活动、卫生知识竞赛等活动。每年要对重点人群(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4、公共场所如会议室等要张贴禁烟标志。每年组织1次基本卫生知识测试。

1、根据各村实际,制订卫生工作有关制度和要求,如卫生包干制度、检查评比奖惩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除四害工作制度等。

2、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要明确卫生包干区和责任人,定期检查考评,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

3、结合节庆等活动,发动干部群众开展环境整治,解决卫生难点问题。

4、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1、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如四害孳生地治理、除四害、健康教育等要有记录有照片,全年爱国卫生活动记录6次(包括健康促进活动)。

2、除四害工作要有记录,包括药物名称、使用部门、消杀时间和药物浓度等,委托专业消杀公司消杀的单位要有消杀协议、建立签名制度,并定期检查消杀效果。

3、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要记录,并有照片资料。

4、卫生知识讲座要有通知、有签到、有讲稿和照片。

5、要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并做好记录。

6、记录册一律用碳素墨水填写,表格不够可复制增加。

为了全面落实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方针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争创卫生学校,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幼儿园园长任组长,分管工会工作的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后勤园长、年级组长为成员,加强校园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督导到位,工作卓有成效。

(一)、教室及走廊卫生。

由保育员负责打扫和保洁,教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蛛网、无灰尘,地面无杂物、无垃圾,教学设施设备陈设有序,走廊墙面无污垢、无乱涂乱画、无蛛网、无灰尘,墙面保持洁净,拖把等清洁用具放置有序。

(二)、办公室卫生。

办公室卫生由办公室教师轮流值日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办公设施设备陈设有序,墙面无蛛网,无灰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无烟蒂。地面做到常拖洗。室外走廊墙面无灰尘、无蛛网,地面保持洁净。

门卫室的环境卫生由门卫工作人员值日打扫,室内做到办公桌椅摆设整洁,值班寝室收拾整洁有序,室内无乱堆乱放。室内室外墙面做到无乱涂乱画、无灰尘、无蛛网,地面清洁卫生。

(三)食堂卫生。

食堂范围内的清洁卫生由营养员完成。

(1)、食堂建立严密的、规范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器皿、用具用品消毒制度,餐厅定时消毒。建立严格的操作间和饭厅清扫、整理和保洁制度,每天对楼梯间冲刷和拖洗。

(2)、操作间及餐厅内外无蛛网,墙面无灰尘,室内无蚊蝇,无蟑螂,无老鼠。

(四)、校园卫生。

1、校园大小操场及主要通道,教学楼、会议室,各类活动教室由值班人员和保育员负责打扫。

2、公共厕所由本区域内的保育员完成。

3、公共活动场所(会议室)卫生在会议和活动的当天打扫、擦拭桌椅,确保活动当天整洁、卫生,会议室卫生每天打扫。

4、责任范围内的清洁区,教师车棚由该区域的保育老师清扫。

(一)、检查。

保健老师和后勤园长每天至少一次环境检查,爱卫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抽查工作,如实记载。

(二)、考评。

1、卫生情况与每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与相关津贴、奖金挂钩。

2、校园环境卫生,一周一总结,一月一汇总,一月一考评,当月执行奖惩。半年汇总考核,与评定优秀保育老师挂钩。

1、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学校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资料。良好的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3、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4、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坚持全日整洁干净。并定期安排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

5、建立班级卫生职责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午时放学后完成。各班包干区每日两打扫,分别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午时放学前完成。

6、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各班公共卫生区的检查评比由学校分管教师、各班卫生委员组成,每周评比一次,成绩在下一周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公布。

7、实行奖惩制度。

每月汇总检查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对有意违反“卫生三不要求”者,视情节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惩罚处理。对进取参与校内公益劳动的班级,也给与必须的奖励。

为了加强本校爱国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健康因素,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卫生活。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第三条设立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校爱国卫生工作。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校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校园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流感。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意识。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

第六条教育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规定。

第八条校园道路两侧、操场,食堂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卫生。

第九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执行。

第十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执行。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以生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预防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依据,抓好常规工作,确保无重大卫生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平安校园。

1、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卫生工作管理机构,成立由校长殷志琴任组长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对我校卫生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学校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我市争创全国卫生城市出力。

2、广泛对全体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卫生习惯的规范教育,把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作为重点。

3、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体检工作,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

4、对学生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知识宣传。保证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红眼病等常见传染病知识知晓率达100%。

5、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争创平安校园。

1、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治理,培养学生保持的良好卫生习惯。

2、大力普及卫生常识,增进学生自我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意识。

3、做好学生传染病管理,严格执行盐城市田家炳实验小学小学传染病应急预案,按市教育局、卫生局的要求如实上报疫情。各班坚持每天都开窗通风,如有疫情发生要规定进行严格消毒。

4、严格规范健康课教学秩序,协助教导处督促教师按计划、按时间、按内容上好健教课,并按五有内容做好健教课的检查工作。

1、坚持卫生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继续做好一周两次大检查,一月一次评比,使我校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2、各办公室、各班级要经常保持卫生清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检查制度。

3、抓好学生的卫生常识保健与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保证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红眼病等常见病知识知晓率达100%。积极宣传卫生知识,及时表扬卫生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本学期还将继续邀请洪庄卫生院领导来校为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学生的卫生安全意识。学生的学习活动主要是通过课堂进行的。因此,课堂教学中的卫生保健(主要是指学生的用脑和用眼卫生)工作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校医要督促教师注意学生用脑和用眼卫生,不要拖堂,每天坚持做好眼睛保健操,要求穴位准确,抓好质量,加大检查力度。

4、积极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爱卫、创卫知识竞赛,提高学生的卫生安全防范水平。

5、加强学生个人卫生检查。

6、做好春季、夏季秋季传染病宣传预防工作。特别对师生突发事件做好妥善处理,如有需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7、与市红十字医院做好联系,认真做好2018年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保障学生在校身体健康,规范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做好日常各种记录的积累,建立健全学生卫生保健资料,随时填写学生体检卡,确保高质量完成体检工作。

8、加大校园净化美化力度,增加绿化花木棵数,确保校园整洁。

校园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卫生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以沂创办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校园环境、教室环境管理制 度》 ,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关于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1.全体学生作为学校主体,要自觉维护校园的环境的整 洁,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爱惜和保护校园内的绿地、 花草、树木等;自觉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楼内肃静,在楼内 严禁追跑打闹、喧哗和不宜进行的文体活动。

2.全体师生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在校内第一次 见到老师、来宾、同学要主动问好;离校时要与老师同学道 别;要敬长尊师,诚实可信,友爱互助,礼貌谦让。

3.各班所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区在每日 7: 00 前打扫干 净。做到:水泥路面无渣土、无废弃物、无痰迹;绿地内、 花池内等无废弃物;清扫出的垃圾灰土不要倒进雨水口或下 水管口。人人注意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要养成不乱扔废 弃物的习惯。各班值日同学每日对负责的环境卫生区做两次 保洁。

4.校园内不经学生管理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张 贴宣传品、广告、示意图等。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刻乱写乱画。 如损坏公物要及时主动向后勤或政教处说明原因,并照章赔 偿;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不报者,除照章赔尝外,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故意破坏校园环境、设施的 不良现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学校有关部 门报告。对于敢于向违章违纪,破坏公物等不良行为进行劝 阻、制止或向学校报告的.同学要给予表扬奖励。

5.学生的服装作为文明校园的一部分,应当与优美、整 洁、清新的校园环境相协调。全体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穿校 运动服,不统一要求穿校运动服时,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的年 龄特点和中学生身份,着装整洁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 不留披肩发,不穿高跟鞋,不化妆,不烫发,不戴首饰。

6.骑车的同学要把自行车存放在自行车棚内,不要在校 园内、楼道内乱停乱放自行车,校内全天禁止任何人骑车穿 行。要经常检查自行车铃、闸、锁、支架有效可靠。出校门 要注意往来车辆、人员,保证安全,不出交通事故。

7.禁止课间随意出校内。如有特殊情况需离校时应有班 主任开证明或有政教处证明,方可离校。要自觉主动接受校 门卫的检查,并进行离校原因登记。未经允许不带外人进入 校园。

二、教室环境管理规定

1.教室的门窗、玻璃、墙壁、照明用具、广播、电视、 电教器材、窗帘、黑板、桌椅、卫生用具等及其它室内设施 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后勤配置完毕后进行教室财产登记,班 主任签收,学生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时检查核对。发现 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后勤。教室无人时要及时关 灯、关窗、锁门,防止丢失物品。调换教室时要认真进行检 查验收,履行交接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各班无权将教室外 借。

2. 教室内的公物丢失或损坏, 由班级或当事者负责赔偿, 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级、当事者批评或纪律处分。公 物等属于自然损坏,质量原因应及时报告后勤查验,以便调 换或维修。各班应成立公物维修小组( 学雷锋小组方式),鼓 励同学们自己动手维护公物, 延长其使用年限,对有突出事迹的同学在班级、年级、学校内应大力表扬或给予奖励。

3.教室环境卫生标准: (1)清扫地面,走廊时,适量酒水,先扫后拖。地面干 净无灰土,无纸屑,露出原有地面光泽。 (2)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土、无污迹、无刻画。讲台桌 干净整洁,讲台桌内不放置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3)黑板干净,无乱画乱写,板槽内无粉尘、无杂物。 (4)窗户、暖气片上不要摆放东西,做到无灰土,暖气 片后无杂物。教室内无卫生死角。 (5)教室墙壁无灰土、 无球印、 无污迹,墙壁上不乱贴。 (6) 卫生工具摆放整齐, 教室内无杂乱物品, 多余桌椅, 物品及时上交后勤。 (7)教室前黑板右侧统一挂《中学生守则》《课程表、 、 作息时间》 。

三、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卫生档案,进行卫生检查。以寝室为单位设卡建 档,宿舍管-理-员每天检查一次寝室卫生,并将检查情况记入 卫生档案并每周公布一次,作为优秀班级评比和学生个人综 合测评、保送、评优、入党、聘任学生干部的依据之一。

2、学生宿舍必须全天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 无碎纸、无果皮、无痰迹、无积水。做到墙壁上无脚印,不 在宿舍内外乱扔废弃物。

3、学生宿舍必须整齐划一。做到窗台、柜顶、床上无杂 物(杂物一律放入物品柜) ,床上被褥要按要求叠好,折码整 齐。床上不得放各种包、袋、书本、衣物及其它杂物。床下 只许放脸盆,毛巾统一挂齐,床架上不挂任何东西。

4、住宿生每天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个人内务宿舍卫生的清扫工作,早上 7:00 前,做好宿舍卫生,接受教师和值周 生的检查。

5、 全校大扫除时每个住宿生必须按照大扫除分工的具体 内容和要求,完成大扫除。

6、住宿生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得在宿舍进餐。

7、 要保持卫生间的整洁卫生, 不得将废弃物、 剩菜剩饭、 果皮等倒入洗脸池及大小便池中。

物业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厨房应保持良好的`供水系统所排水系统,洗涤用过的污水,必须迅速排除。

二、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躲藏或出入。

三、抽油烟机之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之污油,亦适当处理。

四、工作厨台及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以免遗留物腐烂。

五、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六、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洗清后,分类以塑胶袋包紧,或装在有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冰箱或冷冻室内,鱼肉类取用处理要迅速,以免反复解冻而影响鲜度,要切实做到勿将食物暴露在生活常温中太久。

七、凡易腐-败之饮食物品,应贮藏在摄氏零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贮放,亦防串味。

八、调味品应以适当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的器皿及菜肴,均不得与地面或污秽接触。

九、应备置有密盖污物桶、厨余桶,厨余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厨房内隔夜。万一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且厨余桶四周应予经常保持干净。

十、厨房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工作时避免证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十一、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纸巾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或便后,均应彻底洗手,保持一双清洁的手。

乡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运动是创造两个文明的重要内容,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单位之一,是人口流动较多相对集中的场所,更是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康复的地方,加强爱国卫生运动不但可以促进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更为创建卫生单位作出贡献,同时更重要的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诊疗康复环境。按照标准化卫生院建设要求,医院成立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制定本工作制度。

1、卫生院的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由卫生院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所组成,分管院长任分管院长任组长。

2、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是医院宣传防病、除害、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最高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

(1)对医院的建筑、发展规划、布局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评议和讨论,使其符合美化、绿化的要求。

(2)制定医院的爱国卫生运动的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督促相应的职能部门落实。

(3)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爱国运动知识,一方面向病人宣传环境的保护,和防病治病的有关知识,同时提高全院工作人员讲文明、讲卫生的意识和素质,使医院成为绿草成茵、环境优美的场所,同时又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

(4)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拟订卫生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和评比工作。

(5)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监督有关科室和个人做医疗垃圾与污水的处理,使其达到有关部门的排弃要求,定期监测其消毒效果,降低医院感染率。

(6)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容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的检查和评比,为创建卫生乡镇作出贡献。

3、后勤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4、爱委会领导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工作第一线,了解和掌握医院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医院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爱国卫生运动是一项全民卫生运动,全院职工都应熟悉和掌握与医院环境卫生,防病除害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提高自身素质,争做-爱国卫生运动的模范,各临床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列入科室工作和管理内容之一经常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健康城市以及卫生镇(街道)、卫生村(社区)以及卫生先进单位工作。

(六)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节庆政治活动爱国卫生工作。

(八)完成上级爱卫会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区爱卫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原则,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爱国卫生清洁周制度。

(三)单位内部和门前责任区卫生达标制度。

(四)驻周部门、单位挂包路段(责任区)卫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治理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经常性-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常识。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设施,有计划地采用不同形式开展居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与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管理;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等的基本卫生要求,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中村、社区应当加强对居民区及其街巷、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推行居民生活区封闭化管理。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三)内外环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街巷、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五)基础设施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六)商店、饭店、公共场所等单位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居民区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第十五条镇驻地、村庄推行“户集、村收、镇运、区处理”的管理模式。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消纳处置,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旱厕及污水坑,柴草堆定点存放;

(四)单位、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十六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四)玷污、损毁公共卫生设施;

(五)损害公共卫生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提倡全民戒烟,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完善病媒生物防范设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在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部署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用药,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有义务配合专业部门做好监控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经常性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搞好孳生场所卫生管理,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也可以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消杀病媒生物。

第二十条从事或者包含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区爱卫会办公室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剂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进行拆迁和施工。

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进行等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第二十三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限制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四条  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公园广场、早市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城乡结合部、特种行业场所等部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综合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常规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体系,将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网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级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在历次综合检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末位,或者在专项检查中被评为最差单位、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或者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本年度内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对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区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爱卫会成员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区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爱国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

在农村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

每年四月份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有关卫生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按照省健康教育规范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乱放、乱贴乱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管理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孽生场所。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生产、经营病媒消杀药物,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消杀药物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用药的安全、合理。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交由环境保护专业单位采取有偿服务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处理。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章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县以上爱卫会在其工作人员中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聘任的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县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爱卫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给予警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单位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工作达不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管理标准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依法处理的,县以上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县以上爱卫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已经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卫生质量下降,达不到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授予机关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健康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临沧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xx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主要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市爱卫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本单位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市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深入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素质与健康素养水平;

(六)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防制活动;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应当成立爱卫会,下设爱卫办,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市直各部门、各级各类机关部门、各类企业企事业单位、驻临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应建立爱国卫生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条各级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应当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全民动手日、爱国卫生月、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市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市、县(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实施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建成区卫生水平。

第十五条各县(区)应结合村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推进厕所革命、治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及省、市级卫生乡村创建。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推动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积极参与驻地街道及社区卫生整治等活动,协同提升街道、社区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卫生”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指导。

第十八条县(区)及以下爱卫办应当制订卫生创建计划,组织卫生单位、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家庭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制药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所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驻临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和卫生标准,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倡导家庭和睦、文明和谐的良好家风,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化管理,日产日清;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注重培育良好家风,明礼诚信,讲究个人卫生,推广“三减三健”,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城中村、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一)落实专人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三)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一运输、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七)城中村、城乡接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九)公共场地不得放养犬类和其它家禽;

(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服从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卫生管理指导,接受督促检查,遵守村规民约,按照管理规定,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城区内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家禽。

(五)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病媒生物防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拆除前,应当按相关规定开展灭防活动;

(六)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进行依法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第二十五条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积极创建无烟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禁烟、控烟的有关规定,落实控烟措施,开展群众性控烟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应当加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早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环卫设施、集贸市场、停车场、窗口单位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部位和区域的卫生管理,确保管理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工作下滑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或报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对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制度或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会通报批评。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由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阻碍、拒绝爱国卫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9日。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卫生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爱国卫生活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1、全体幼儿作为幼儿园主体,要自觉维护幼儿园的环境的整洁,爱护幼儿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爱惜和保护幼儿园内的.绿地、花草、树木等;自觉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楼内肃静,在楼内严禁追跑打闹、喧哗和不宜进行的文体活动。

2、全体师幼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在园内第一次见到老师、来宾、同学要主动问好;离园时要与老师同学道别;要敬长尊师,诚实可信,友爱互助,礼貌谦让。

3、各班所负责幼儿园环境卫生区在每日规定时间内打扫干净。做到:路面无渣土、无废弃物、无痰迹;绿地内、花池内等无废弃物;清扫出的垃圾灰土不要倒进雨水口或下水管口。人人注意自觉维护幼儿园环境卫生,要养成不乱扔废弃物的习惯。各班保育员每日对负责的环境卫生区做两次保洁。

4、幼儿园内不经总务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张贴宣传品、广告、示意图等。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刻乱写乱画。如损坏公物要及时主动向总务处说明原因,并照章赔偿;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不报者,除照章赔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故意破坏幼儿园环境、设施的不良现象,全体师幼员工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幼儿园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敢于向违章违纪,破坏公物等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幼儿园报告的师幼要给予表扬奖励。

5、幼儿的服装作为文明幼儿园的一部分,应当与优美、整洁、清新的幼儿园环境相协调。全体幼儿要按照幼儿园规定穿园服,不统一要求穿园服时,着装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幼儿身份,着装整洁大方。

1、教室的门窗、玻璃、墙壁、照明用具、广播、电视、电教器材、窗帘、黑板、桌椅、卫生用具等及其它室内设施每学期开园前由幼儿园总务处配置完毕后进行教室财产登记,班主任签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时检查核对。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总务处。教室无人时要及时关灯、关窗、锁门,防止丢失物品。调换教室时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履行交接手续。未经幼儿园批准,各班无权将教室外借。

2、教室内的公物丢失或损坏,由班级或当事者负责赔偿,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级、当事者批评或纪律处分。公物等属于自然损坏,质量原因应及时报告后总务处查验,以便调换或维修。

3、教室环境卫生标准:

(1)清扫地面,走廊时,适量洒水,先扫后拖。地面干净无灰土,无纸屑,露出原有地面光泽。

(2)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土、无污迹、无刻画。讲桌干净整洁,讲桌内不放置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3)黑板干净,无乱画乱写,板槽内无粉尘、无杂物。

(4)窗户上不要摆放东西,做到无灰土,教室内无卫生死角。

(5)教室墙壁无灰土、无球印、无污迹,墙壁上不乱贴。

(6)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教室内无杂乱物品,多余桌椅,物品及时上交后勤。

1、办公室的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保持环境整洁。2、办公室内,要求桌面无灰尘,墙壁无污迹和蛛网,地面无垃圾和杂物。

3、保持办公场所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嬉闹,不高声播放音响设备,不在办公室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整洁,随时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

4、办公桌、文件柜不乱贴乱挂,顶部不堆放杂物,办公废物及时清理。

5、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每日要擦干净,天天清扫地面,当天垃圾要当天清除。

6、每个办公室要安排每天的卫生值周教师。

7、园委会每周将对各办公室现场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办公室卫生检查结果,将纳入每学年的绩效考核中。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上级有关规定。

2、上岗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工作期间做到衣帽整洁,饭前便后洗手,上厕所不穿工作服,不在操作间吸烟、吐痰。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工作岗位,无健康证者不得上岗。

4、从食品加工销售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严防食物中毒。

5、保持内外卫生清洁,做到窗明几净,桌面无尘,用具发光,木见本色,室外三十米内无垃圾,无污染源。

6、卫生监督员认真监督卫生制度的落实,坚持日检查,月评比。

7、餐具、用具要做到一餐一消毒,消毒应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顺序进行,设有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

8、餐具、用具经消毒后,要自然干燥,存放在防污染的柜子中。

工地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一〉食品卫生

1.采购运输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贮存、保管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上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耍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3.制售过程的卫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饭票要消毒。

(3)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二〉个人卫生

1、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2、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3、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二)、炊事人员健康证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确保给辖区居民以清洁、健康、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而推进我镇爱卫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爱国卫生机构。镇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卫生的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城建办、卫生院、中、小学校、派出所、食品站等单位和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下设镇爱卫办,城建办主任为爱卫办主任,全面负责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上级爱卫组织分配的相关工作,以及各村(居)和镇直单位的爱卫创建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施爱卫长效管理,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开展除四害综合防治。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

第三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领导全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卫生工作相关制度,部署检查、落实卫生工作任务,使全镇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镇环境卫生划分责任区。由镇爱卫办牵头,街道居委会配合。做到“五无”,即无暴露垃圾、无滥贴广告、无杂草枯叶、无污水积存、无蚊蝇滋生地。

第五条单位内各办公室做到整洁、美观、文明。

第六条由镇爱卫办加强对清扫人员的督促和管理,做到任务落实、分工明确、清扫彻底。

第七条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

镇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

第六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员工随时持续设备机身的清洁。

2.随时持续自己管辖范围的'清洁干净,通道畅通,无铁屑、纸片、袋子等垃圾。

3.每一天下班前进行环境卫生清扫,每周一次设备保养。

4.工作台随时持续干净、整洁。地上的零件、工件摆放整齐,一目了然,并且不允许超越黄线。

6.工具箱随时持续干净,量具、工具摆放整齐,并持续清洁,工具箱不允许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7.清洁工具定点放置、垃圾及时清理运走。

8.车间实行片区三包职责制,各片区发现杂物主动清理。

11.此次评分以车间为单位,分别为垒装、机加工、下线、组装、喷漆,各车间安排好每人轮流值日监督。

1.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逾期仍未整改者罚款20元。检查小组人员每周(暂定每周五)集中进行一次卫生评比,依据公司卫生职责区的划分进行评比,对检查的结果给予打分。

2.每月上旬公布上月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并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之一。

3.月评比中分数最高的车间每人奖励30元,分数最低的车间每车间每人罚款20元。所有奖罚款均纳入公司福利基金。

4、检查组成员:

机关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关于印发〈2014年双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关于印发2014年双创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为科学有效地安排好本委“双创”工作,把创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本委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由机关工委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管理,工委爱国卫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和路段关于“双创”工作安排部署,搞好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交通秩序管理,落实好“门前四包”责任制。

三、对分配的公共卫生区域实行周一、周五集中打扫,每周至少拖2—3次,经常保持过道、楼梯、痰盂洁净,保持厕所、水池卫生,水道通畅无阻、无卫生死角。

四、对室内卫生,实行“谁的办公室谁负责打扫”的原则。必须做到天天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办公设施和用品整洁、合理有序。会议室时时保持干净整洁,制度上墙,桌椅整齐,茶杯无垢、无菌,有禁烟标志。

五、不乱倒茶叶、茶水,乱泼脏水,乱丢烟头、纸屑、脏物,随地吐痰。人人养成讲卫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习惯。

六、对本单位绿化、美化、净化责任区场地,做到勤打扫、勤护理,无乱停乱放,做好防治“四害”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积极开展各种健康保健教育活动,通过定期办健康教育专栏、发放健康知识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对健康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普及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八、每月开展一次卫生栏评比活动,巩固成果,弥补不足,并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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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 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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