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专业17篇)

时间:2023-12-05 05:41:50 作者:温柔雨

每一篇优秀作文都是作者小心翼翼构思和打磨出来的,是他们内心世界的真实写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够给你一些启示。

《去年的树》教学设计中的几个问题

一只鸟儿和一棵树是好朋友。鸟儿坐在树枝上,天天给树唱歌。树呢,也天天站着听鸟儿歌唱。

日子一天天过去,寒冷的冬天就要来了。鸟儿要离开树,飞到南方去。

树对鸟儿说:“再见了,小鸟!明年你再回来,还唱歌给我听。”

鸟儿说:“好。我明年一定回来,给你唱歌。请等着我吧!”鸟儿说完,就向南方飞去。

春天来了,原野上、森林里的雪都融化了。鸟儿又回来找她的好朋友了。

可是,树不见了,只剩下树根留在那里。

“站在这儿的那棵树,到什么地方去了呢?”鸟儿问树根。

树根回答:“伐木人用斧子把它砍倒,拉到山谷里去了。”

鸟儿向山谷里飞去。

山谷里有座很大的工厂,锯木头的声音“沙--沙--”地响着。鸟儿落在工厂的大门上。她问大门:“门先生,我的好朋友--树在哪儿,您知道吗?”

门回答说:“他被机器切成细条儿,做成火柴,运到村子里卖掉了。”

鸟儿向村子里飞去。在一盏煤油洒旁,坐着个小女孩。鸟儿问女孩:“小姑娘,请告诉我,你知道火柴在哪儿吗?”

小女孩回答说:“火柴已经用完了,火柴点燃的火,还在灯里亮着。”

鸟儿睁大眼睛,盯着灯火看了一会儿。接着,她就唱起去年唱过的歌给灯火听。唱完歌儿,鸟儿以又对着灯火看了一会儿,飞走了。

作文教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在目前的中学语文作文教学中,教师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在观念上存在偏差,很多教师不能给作文教学以正确定位,片面地认为,写作主要是通过阅读来促进的;其次,方法不当,作文教学没有实现核心化与序列化;再次,教师缺乏写作经验,不能真切地指导学生写作。另外,教师对作文教学重视不够,严重地影响了作文教学水平的提高。

在目前的中学语文教学中,相对阅读教学而言,作文教学存在的问题显然要多一些。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教师自身的作文教学水平存在问题。

教师作文教学的观念问题是作文教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一旦教师作文教学观念有偏差,其作文教学也就必然会出现方向性的偏差。目前语文教师在对学生写作能力形成机理的认识上普遍存在着偏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不能正确为学生写作定位。写作是一种智力技能,它是通过大量的写作实践而练就的;写作能力的提高主要不是靠写作知识,写作知识对写作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不大。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技能有两类:动作技能和智力技能。写作是一种智力技能。无论何种技能,其形成都要经历两个阶段:技能认知和技能形成。技能的水平有高低之分,技能的形成与水平的提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事实上,它是从技能初步认知到技能初步形成,再从技能认知水平的提高到技能水平的提高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技能水平的提高是建立在有较高的技能认知水平基础之上的,但是较高的技能认知水平本身不能直接转化成较高的技能水平,较高的技能水平只有通过对建立在较高技能水平的`认知基础之上的不断训练才能逐步形成。

学生对写作的认知,有的是教师教的,有的是自己通过阅读得来的(从读别人的文章中体会的,或是别人在文章中介绍的),有的是自己在写文章时自悟的。但对写作最有用的就是作者在写作中自悟出的对写作的认知,唯有这样的认知最真切,对写作的指导作用也最大。从根本上讲,对写作的认知水平与写作的实际水平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学生对写作的认知水平主要是通过自身的不断写作而得到不断提高的。另一方面,写作的认知水平提高了,写作的实际水平才能提高。但是写作认知水平本身并不能直接转为写作的实际水平,写作实际水平的提高是通过建立在写作认知水平提高基础之上的不断的写作训练而逐渐生成的。因此,教师要重视学生写作知识的掌握,更要重视学生扎实的写作训练。

其二,很多教师都认为,写作主要(或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阅读来促进的,这导致读对写的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

俗话讲的“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正是对“以读促写”语文教学传统的最好注释。这句俗语的直接意思很明白:你如果读了大量的唐诗,就会写诗。这句俗语的意思再推广开来就是:你如果大量地阅读,就会写作。纵观中国语文教育史,这种“以读促写”的教学范式在大多数时间里都占据了语文教育的主体地位。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语文学界对语文教学的各方面问题都进行了大量的反思,这其中也包含了“以读促写”语文教学范式问题。但长期形成的“以读促写”这种语文教学范式在大多数教师的头脑中似乎根深蒂固,很难改变。持有“通过大量的阅读就可以达到提高写作能力”观点的人,其观点的实质就是,“通过大量的阅读就可以达到充足的语言积累,获取大量的写作知识;有了充足的语言积累与大量的写作知识,也就具备了良好的写作能力”。

大家都知道,写作主要就是语言表达。语言表达是以语言积累作为前提的,没有适量的语言积累,语言表达就难免会遇到困难。然而有丰厚的语言积累未必就一定有良好的语言表达。

我们从阅读中获得的与写作有关的语言积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词汇、语句的积累。阅读所形成的这种语言积累要转换为写作中的灵活应用需要一个漫长的写作训练过程,只靠阅读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有一个积累是获得语言使用上的认知(明白语言可以如何用)。事实上,语言的认知水平与语言实际应用水平是不一样的,一个人有较高的语言认知水平,并不意味着他就有较高的语言表达水平,就像很多知名的语言学家与文艺理论家不是(不能成为)文学家一样。语言表达是一种技能,任何一种技能都主要是依靠练习才能逐渐形成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建立在一定语言积累之上的、且须经过不断的写作实践才逐步形成的。

大家也都知道,文章中的语言表达还要借助一定的篇章结构等笔法形式来显现,这些一定的篇章结构等笔法形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写作知识。其实,我们通过阅读可以大量获取的那些写作知识,仍是停留在对写作方法的认知层面上的知识。要说这种写作知识的作用,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写作知识对写作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不大”。

因此,“通过大量的阅读就可以达到充足的语言积累,获取大量的写作知识;有了充足的语言积累与大量的写作知识,也就具备了良好的写作能力”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讲作文教法与写法的文章可以说是铺天盖地。当然,我们的作文教学可以从这些文章中汲取一些可资借鉴的方法,但这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作文教学的效率普遍不高的尴尬局面。我个人觉得,作文教学要超越这些“铺天盖地”的“方法”,就得站在“方法”之上,也就是要把握作文教学的“原则性”的“方法”。笔者认为,这“原则性”的“方法”就是作文教学要核心化、要序列化。

1、要核心化。

作文教学应抓住两个核心:语言的表达能力和对生活的感知力。

写作是将思维转化为文字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语言表达。学生学习写作在本质上就是学习语言表达,而怎样才能使学生的语言表达取得更好的成效,则是我们广大语文教师所要重点去研究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作文教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影响语言表达的因素很多,如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等等。但从语言本身的层面来看,主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语言积累,一个是语言表达本身。先说学生的语言积累问题。大家都明白,语言表达是建立在语言积累之上的,没有丰厚的语言积累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语言表达。教师可以通过听说读写多管齐下,使学生实现适量的语言积累。教师不仅要重视学生在阅读中的语言积累,也要重视学生在写作中的语言积累。让学生多写作,把阅读中学到的或是听来的词汇、句子等语言表达尽可能用到写作中去。这样,才可能使语言积累越来越丰厚。再说语言表达能力问题。一个人,如果有了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那么无论要写什么文体,他也应该是可以应付的。

真正的写作绝不是人云亦云,而是创造,它要求写出自己的独特感知。尽管我们的作文教学,不是专门为了培养作家、新闻工作者或是研究者等专业人员去教学生写作的,但写作的本真指向始终都是创造和表现自我。作文教学一定要把握这个大方向,要引导学生在作文中写出自己的独特感受。对于学生而言,在作文中能写出自己的感受,能表达出自己的真情实感,就可以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化作文了。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学生对生活要有良好的感知能力。学生只有对生活有了良好的感知力,才可能写出自己对生活的独特感受。这样的写作才能真正表现自我,这样的写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化写作。因此,我们应该把培养学生对生活的感知能力问题作为作文教学的核心问题来研究。

2、要序列化。

在作文教学中,我们除了要抓住上面说到的两个核心问题外,还要把握一个序列化的问题。

在作文教学中,需要教学的东西很多,应该把初中或高中看做一个教学的整体,在此基础上对作文教学进行序列化的安排。教师可以根据语文“课标”的要求,拟定出初中、高中作文教学的序列。譬如,初一年级语言表达方式可以确定为记叙和描写;文体写作确定为一般记叙文和应用文中的通知、启事、申请书和倡议书。初二年级语言表达方式可以确定为说明和抒情;文体写作可确定为说明文、记叙文中的消息与通讯以及应用文中的感谢信、表扬信、公约和计划。初三年级语言表达方式可以确定为议论和表达方式的综合利用;文体写作可确定为议论文和应用文中的海报、广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如此这般,整个初中的作文教学在语言表达方式和文体写作上就会有一个较为合理的序列(主要体现作文教学内容的连续性与渐进性)。

然而,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作文教学往往没能抓住核心问题,往往未能对初中或高中整个学段的作文教学进行序列化安排。教师的作文教学有很大的随意性,常常是这次作文课讲写作的这个问题、写这个题目,下一次作文课讲写作的那个问题、写那个题目,几次作文课讲的若干个问题或是写的若干个题目,它们之间往往缺乏合理的序列,作文教学的核心更是难以体现。

事实上,关于作文教学的核心化与序列化问题,不能全怪我们教师,语文教材也需负很大责任。就目前出版的三套初中语文教材看,人教版的教材把写作与“综合性学习”合二为一,强调从生活化的角度去写作,强调学生把不同的生活作为写作对象,教材很难看出写作教学本身所特别要求的核心化与序列化。和现行三套初中语文教材相比,现行的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在作文教学的核心化与序列化方面的处理就好得多。教材在作文教学方面的编写能基本体现作文教学的核心问题,单是“培养学生对生活的感知力”这一核心问题,在第一册的高中语文教材的“写作、口语交际”部分就设计了三个单元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即“用心感受生活”、“深入思考生活”和“表现主观情意”。作文教学的另外一个核心问题“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教材中也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在六册语文教材总共三十四个写作单元中就有近二十个单元是有关培养语言表达能力的。现行的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在作文教学方面的编写不但能凸显作文教学的核心问题,也能基本体现出作文教学的序列化要求。它不仅在语言表达方式的教学安排上有清晰的序列性,在文体写作安排上同样具有清晰的序列性,从叙述性文体逐渐过渡到说明性的文体和议论性的文体。2001年,这套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在高中的起始年级开始使用,它在写作教学方面显现出的独特优势也逐渐被大家所认可。

总之,作文教学只有做到核心化与序列化,作文教学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升。

前些时间,笔者就本地区中学语文教师写作现状进行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中学语文教师坚持写作的人很少,而且写作的质量普遍偏低,很少有人能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文章。这说明了语文教师本身写作直接经验的缺失〔2〕。

前面说过,写作是一种智力技能,这种技能是通过不断的写作练就的。如果语文教师不写作,或是写作的数量很少,教师自身的写作技能不仅很难提高,而且会逐渐衰退,其直接后果必然是教师自身的写作直接经验逐渐缺失。那么,指导作文教学,语文教师只能靠间接经验,看看别人是怎么说的,然后依据别人说的(或是加上自己的推想)去教学生写作文。

教作文如同教练教人游泳。试想,一个游泳教练自己不会游泳,哪怕他看了再多的游泳方面的书,请教再多的游泳高手,他也很难教会别人游泳,更不可能培养出游泳高手。因为他得来的是间接经验,他未必能理解。再说,游泳时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有些东西在间接经验中可能根本就没有。作文教学也是一样的,别人讲的写作经验你往往很难彻悟(它还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这样的经验不好用来指导学生的作文;再说,在学生的实际写作中,再多的间接经验也不可能涵盖在实际写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写作的实际情形是活的,是千变万化的,只有教师本身在写作上既有丰富的直接经验又有丰富的间接经验,才能真正地从容应对学生在写作时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才能真正做到指导学生写作游刃有余。

关于语文教师写作的直接经验,叶圣陶先生在《“教师下水”》一文中说过,语文教师写下水作文,能“无论取材布局,遣词造句,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且非常熟练,具有敏感,几乎不假思索,而自然能左右逢源。这样的时候,随时给学生引导一下,指点几句,全是最有益的启发,最切用的经验”〔1〕488。由此可见,教师写作的直接经验对作文教学是多么重要。语文教师只有自己常写作、多写作,才能不断积累写作的直接经验,才可能在作文教学中讲出自己的真知灼见。

对作文教学重视不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是作文教学的观念有偏差。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述。

其二是教师自身很少写作、怕写作,在其头脑里定然潜伏有对写作不够重视的因素。有些教师往往不能很好地利用每周两节的作文课。上作文课前不认真备课;作文课堂上,有时只是随意在黑板上写个作文题目,让学生自己去写,而没有进行任何的写作指导。有的教师,干脆把作文课改为上其他内容的语文课。对作文教学的不重视,还表现在以下几点:作文批改不及时,讲评缺乏针对性,写作数量严重不足,一个学期下来学生才写三四篇作文。

另外,教师对作文教学重视不够的问题同目前的应试教育也有很大的关系。作文分数在整个语文考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不是很高,一般的语文考试,作文只占30%到40%,而且学生在作文上得分的分差也拉得不开。因此许多语文教师都持有这样的观点:与其把力气花在提高学生语文的作文分数上,还不如把力气花在提高学生语文的其他方面的分数上。

总之,作文教学效率不高,除了教师在作文教学的观念、方法上存在问题,教师本身写作经验不足,以及教师本身对写作教学重视不够外,还与教师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有关,诸如对作文的评价水平问题等,这些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作文教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作文教学一直是语文教学中的难点,看了很多研究的文章和经验介绍后,我觉的搞好作文教学的研究工作,首先要有一个规范的共识,否则只能是“各自为战,天下大乱”。所以我尝试从基本的内容开始去解答一些问题。

关于作文教学研究的对象,我只想说:我们应该“把作文当作文”来研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看到很多老师在介绍经验时,经常把作文训练的目标定在“教学生做人”上。(我不反对作文教学要体现出育人的内容——尤其是汉语本身的有承载文化内涵方面的要求。)但我们要看到教育和教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多数教师在研究作文教学时没有到意识到二者的区别,因此在教学设计和内容落实上“教学目标”往往被“教育目标”所取代!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被“思想意识”所取代。可能会有老师问:只研究写作技巧,那中国传统的“文以载道”怎么体现呢?我要说,要先有“文”,“道”才能有依附的对象;没有“文”,“道”只能是玄而又玄的空言。同样在作文训练中过分强调人文性,而忽视作文本身的规律,实际上也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因为人文精神的实质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实践中。因此我们应该看到:作文作为一种文字的运用,它有自身的规律,你可以在运用这个规律的时候加入育人的内容,但这个规律本身和育人的理念无关。

我理解作文教学研究的内容应该是找到尽可能地排除各种因素影响的一种规律,这种规律是人的认知规律。这种规律是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学习而掌握的,而且这种规律不会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难以掌握。比如说,有两个人,其中一个略懂电脑,另一个是电脑高手,两个人对电脑知识的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两个人打开电脑的过程却是相同的。再比如,一名赛车手和一名普通的司机,两个人开车的速度和技巧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都需要使用点火装置使发动机运转。我想通过对作文教学过程的分析,把作文教学研究的内容固定在“相同”这一点上。这样可以保证每个学生都通过训练掌握了“相同”的技能。

我们的研究成果或者说写作规律是为了谁服务的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以什么样的学生作为研究对象的问题。实际上我们的研究对象和服务对象是统一的。也就说规律应从一定水平学生的身上总结,反过来又在同水平的学生身上实施。所以就要看我们如何确立研究对象了!弗洛伊德只采用支持他理论的病例,所以精神分析学说日渐衰微;马斯洛伊正常状态的人为研究对象,所以人本主义被广泛应用。孔子曾把自己的学生分为“中人以上”和“中人以下”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但现代的教育观念告诉我们教育不应该只面向那些“中人以上”的“精英”,而应该面向那些“中人以下”的“普通人”。既然我们作文教学研究的是一种人人能掌握的本质规律,那么作文教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基于水平最低的学生的展开的。因此上,只拿个别学生的现象来推广所谓经验的做法,完全是无视教育原则的行为。

在实际教学中,作文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小学生写的叫“作文”,中学生写的叫“作文”,大学生写的叫“作文”,甚至专业作家也可以写“作文”。虽然我认为从宏观的角度看,联系每个人的认知水平,每一篇作文都是一种创造性地劳动。(从这个层面上讲小学生的习作和大作家的作品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但从内容和技巧的角度分析,“习作”和“作品”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以往“大而化之”的被称作作文的这个概念,根本没有体现出不同年龄、不同知识水平差异。这也就是为什么有很多家长一直弄不清楚“为什么我的孩子在小学时作文挺好的,一到了中学就不行了?”其实,是因为小学与中学在作文要求上不同的缘故,是一种“名同质异”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用对大学生的标准要求小学生是不切合实际的,同样我们用小学习作成果来说明“作家创作是轻而易举的”也是片面的。

在课堂作文教学中有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把作文指导让位给课外阅读。第二种是把作文指导让位给课外练笔。课堂上无非是,读读好文章,分析分析结构和修辞,互相批改等等一些活动。这也是无视作文教学本体的做法!我们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学生通过阅读积累词汇,培养语感,增强写作能力”的实质是一种“无意识”的积累,这种积累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因学生的差异,有的效果能够很快体现,有的效果可能要很久之后才体现出来。而我们的作文指导应该尽量减少学生的无效劳动,让他们有“规”可随,有“径”可走。

在学生课余时间的安排上,我们不应该仅从本学科的角度出发,抢、占、挤,而应该注重指导,让学生自己安排,毕竟那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所以我设想应该有一种,能够在课堂中发挥作文指导作用,符合所有学生认知规律的标准的既简单又高效的训练内容,而且这些训练内容不因授课教师的水平而有差异。

如果我们细致分析一下,我们就会发现现在作文教学的研究已经成为语文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作为一种语言训练的形式,作文教学是不是该永远与语文为伴呢?我想这个问题恐怕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回答。但我的观点是作文训练应该有明确的量化的达标标准,这个标准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而且任何人只要达标后,就可以不再接受统一的作文指导。

现在,有一种教学现象和试验就是抛开课本,只强调阅读与写作,并声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个人觉得这是绝对错误的倾向。

我的理由有两点:

一、这种试验往往是单方面的训练,同时这种训练是通过挤占学生大量的课余时间和其他学科学习时间、体育锻炼的时间而得到作文方面的进步的。这样训练出来的学生,短时间内可能在作文上有所进步,但从长远上看,这种训练已经影响了学生的今后发展的可能性。

二、虽说,现行的教材本身有一定的缺陷,但只以识字为目标而舍弃教材的做法,不能挽救语文,只能害了语文。要知道写作不是语文教学的全部内容。更何况,语文教学还承担着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在这里,我可以这样说,如果一名学生熟识了所有汉字却没有看过一本古代原始典籍的话,那他不是一个完整的中国人。

《去年的树》教学设计中的几个问题

今天我说课内容是人教版第七册第三组中的一篇精读课文《去年的树》。自课改以来,语文教学一直倡导从语文特点出发,即要从文本出发,对字、词、句、段、篇进行揣摩和体悟,同时感知文本中所蕴藏的人文精神,因而我从教材简说、教法学法、教学流程、板书设计这四方面谈谈我对本课的教学设想。

一、教材简说。

《去年的树》是日本作家新美南吉的作品,讲述的是一个鸟儿和树是一对好朋友,它们约定好第二年再相见,可是第二年春天,鸟儿回来之后,大树已经被人类加工成火柴燃烧了。本篇童话情深意浓,带着些许伤感色彩,赞美了高尚的、令人荡气回肠的友情。语言朴实无华,全文在平淡语言中蕴含着深挚透明的美。

教学目标和重难点的确定。

依据课程标准以及学生特点,我设计了以下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通过读文,品味重点词句.会入情入境地演读课文.能根据文字想象画面。

过程和方法:学会多元交流,多向对话.学会把课文读薄,读厚的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体会小鸟与大树间真挚的友情.使学生感悟到真正的友情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的.

为落实教学目标,实现"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因此设定这篇课文的重点:领悟小鸟的四次对,并鼓励学生大胆地说出自己的感受。

二、学法和教法。

1、学法:。

学生与文本的对话方式是多样化的,主要有:读,品,悟,议,辩,入。为了让“阅读教学成为教师,学生,文本三者之间对话的过程",结合本课的教学实际,我用到的是:读,入。

读:采用自由读,找朋友读,演读,师生读等多种方法,真正做到以读激情.在这个过程中我会注意启发学生的感觉,比如在指导最后一段时会在前三段的基础上让学生带着焦急,牵挂,担心的心情去读。

入:是一种体验式的学习方式。我会让学生两次研读课文,"你"就是那只小鸟了,体验小鸟的心情.

2、教法:。

俗语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本节课采用了自读感悟,合作探究等方法,让学生的思维活跃起来。同时准备了有效的多媒体课件,让鸟儿对树的那种浓浓深情跃入学生脑间。

三、教学流程。

根据以上分析,我设计了重温旧知,夯实基础;媒体激趣,体会深情;研读对话,训练朗读;体悟中心,升华情感的教学思路.

(一)、重温旧知,夯实基础。

直接检查学生对词语掌握情况。因为在实践中我深切地体会到无论怎样课改,语文教学目的只有一个: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二)、媒体激趣,体会深情。

(媒体出示画面),师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接着出示第1节指名读再齐读,引导学生感受大树和鸟儿在一起很快乐,然后引读第二节(媒体出示第2节)。

读后一对朋友合演鸟儿和大树道别的场面。在表演和评议过程中体会他们之间深厚的友情。

最后利用自读、指名读、齐读、分组对读等多种形式指导朗读。

我这样设计是想通过读——演——读的过程让学生切身体会到小鸟与大树之间的深情厚谊。

(三)、研读对话,训练朗读。

我先让学生快速地默读课文,学生自然就找到了小鸟寻找大树时的三组对话,然后指名3个学生交流(媒体出示3组对话)让学生在小组里面分角色合作朗读这3组对话,汇报点评。而后让学生通过“加提示语”的方法练习朗读。(出示课件加提示语)。

熟读对话后,鼓励学生表演,师适时进行角色采访。

这样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小鸟和大树之间的那份真情,这种演绎朗读和情境表演等手段,利于学生体验小鸟当时的心情,实现对重点难点的突破。

为了实现学生与文本之间的零距离接触,我设计了换位体验的角色采访,把学生带入课文,达到了文我一体,文中有我,我中有文的境界。

(四)、体悟中心,升华情感。

教师引读最后1节。齐读课文后,学生质疑,引导学生抓住两个"看"字,,补充对话,(出示填空课件)体会小鸟两次看的不同意义,揭示有关奉献、真情、诚信的人文内涵。在体会小鸟的深情基础上将文中的小鸟改成"我",使学生又一次进入文本,在学生了解了小鸟的心理后,将守信这个主题渗透到课堂中.

这时,让孩子们从文本中走出来再一次换位思考:代大树写一张友情卡。

(我认为这样就能够使情感的熏陶与语文实践活动完美地结合起来。)此时,大树这一单一角色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表达需求,所以我就因势利导,进行拓展说话练习。把单一角色扩展成多位角色:想对谁说就对说谁,包括小鸟、大树、伐木工人、小女孩,也可以是作者,甚至是树桩。

企业技术改造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浅谈计算机辅助教学中的几个问题

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计算机应用能力已成为当代科技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计算机技术进入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领域,必将推动各学科的改革和发展并打破各传统的'封闭式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体系,改革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为培养具有开拓性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目前,计算机不仅已进入中小学,而且进入了家庭和社会,在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领域中,计算机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正逐渐成为有效的教学媒体和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管理的有力工具。它使当今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观念与形式,课堂教学结构,以致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思想与教学理论都发生了变革。由此相应形成一门新的综合的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学知识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研究领域计算机辅助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的日渐成熟,把计算机辅助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的研究和使用推上了一个新台阶。然而计算机辅助教育(-上网第一站35d1教育网)作为教学中的一件新事物,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就我在学习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1][2][3]。

《放飞蜻蜓》中的几个问题

教学目标:

1、学会本课10个生字,认识4个生字。理解由生字组成的词语。

2、能正确、流利地朗读课文。

3、了解课文的主要内容,理清叙述顺序。引导学生逐步养成边读书,边思考的阅读习惯。

4、初步感受陶行知对孩子们的谆谆教诲,初步了解有关蜻蜓的科学知识,懂得蜻蜓是人类的好朋友,激发学生保护有益动物的情感。

教学重、难点:理解重点词语,了解课文的主要内容。初步感受陶行知对孩子们的谆谆教诲,初步了解有关蜻蜓的科学知识,懂得蜻蜓是人类的好朋友。

教学过程: 。

一、解读课题,引发质疑。

学习“蜻蜓”:(1)都是什么偏旁?因为……(它是昆虫)。

(2)提示:注意“蜓”右边的写法。

出示“蜻蜓”图片:看,一只蜻蜓飞过来了。喜欢蜻蜓吗?为什么?

(可以从外形和作用等方面说。)。

今天我们就学习一篇关于蜻蜓的课文。板书:放飞。

2、学生围绕课题质疑:读了课题,你产生了什么疑问?

3、学生质疑:谁捉了蜻蜓?为什么放飞?

(板书:谁捉蜻蜓?为什么放蜻蜓?)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美丽的故事。

二、初读课文,认识生字,理解词义。

1、师配乐范读课文。

2、愿意像老师一样美美地读课文吗?

生自由读课文,注意读准课文中的生字新词,读通句子。

3、检查情况。出示生字新词,指名读,正音,齐读。

然后分组出示,理解词义:

(1)苍蝇、蚊子、孑孓。

发现了什么?

(“苍蝇”“蚊子”读成轻声,都是害虫。)。

(“孑孓”是“蚊子”的幼虫;那你知道“苍蝇”、“蜻蜓”幼虫的名称吗?“蛆”,“水虿”。)。

(2)一撅一撅、抢着说、掌握、据说。

观察字形,发现什么?(都有“手”,都是动词。)。

理解哪些,不理解哪些?

(文中说蜻蜓的尾巴“一撅一撅”,看到过吗?指名演示动作。指导朗读这句话。)。

(出示文中句子,读“七嘴八舌”这个词语。把句子多读几遍,想想该怎样读才能表现“七嘴八舌地抢着说”,四人小组可以商量并合作完成。师读提示语,三名学生配读。或小组合作朗读表示。)。

(“掌握”能换个词表示相同的意思吗?——掌控、控制、把握。)。

(给“据”组词,“根据、依据”;据谁说?别人说——出示句子,指名读。你看到过蜻蜓咬尾巴的现象吗?人们还根据这种现象编出一句歇后语,“蜻蜓咬尾巴——自吃自”。当然,依据别人说的话,就有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你觉得呢?老师也不知道答案,怎么办?留作课后查找答案。)。

(3)结构、复杂。

(“复”这个字怎么记?出示句子,指名朗读,什么结构复杂?为什么这么说?其他动物的眼睛相对蜻蜓来说结构就比较“简单”。)。

三、再读课文,了解内容,理清顺序。

1、交流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谁捉蜻蜓?(一群孩子)。

后来为什么又放了?(陶行知先生看见了,给孩子们讲述蜻蜓的有关知识,使他们认识到蜻蜓是人类的好朋友,劝他们放了蜻蜓。)。

2、板书“陶行知”,指导写“陶”,师介绍:

陶行知是我国伟大的人民教育家,所以要尊称他为“先生”。我们还曾经学过他专门为小朋友写的儿歌《人有两个宝》“人有两个宝,双手和大脑。双手会做工,大脑会思考。用手又用脑,才能有创造。”

陶行知先生非常热爱孩子,对孩子们总是和蔼可亲的样子,文中有一个生词就是讲这个意思的,找一找。(“慈爱”,直到写“慈”,给“慈”组词,“慈祥、慈眉善目”;读出这个词语包含的感情。)。

3、陶行知先生就是这样爱着孩子们,当他看见一群孩子在捉蜻蜓时,并没有责怪他。

们,而是给孩子们讲述蜻蜓的有关知识,使他们认识到蜻蜓是人类的好朋友,劝说他们放了蜻蜓。我们可以把这些内容也归纳成三个字。(“谈蜻蜓”或“识蜻蜓”)。

4、课文哪几个自然段分别讲述了这三个内容?

5、愿意和同学们合作朗读这个故事吗?分角色朗读课文。

四、带着问题走出课堂。

1、小朋友放飞蜻蜓是因为陶行知先生跟他们介绍了蜻蜓。那么他都谈了关于蜻蜓的哪些知识呢?孩子们怎么就自愿把蜻蜓放了呢?下节课继续研究。

五、作业。

1、了解有关蜻蜓的知识。

2、阅读《拓展》上有关陶行知先生的故事。

六、板书设计。

捉蜻蜓。

放蜻蜓。

陶行知先生。

慈爱。

《木兰诗》中的几个问题

3.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

古典诗词中顶针手法。

顶针是古典诗词常见的修辞艺术手法,其基本格式是用上句末尾的字词移作下句开头的字词。若用一连串的顶针的句子首尾相连,就构成了连环套般的结构形式。更有在组诗的连章之间,以整句的形式构成顶针,首尾相连,蝉联而下,构成一种大连环,这又被人称为连环法。顶针连环,使得诗中结构严密,环环相套,一气流转,音韵和谐。

一、比邻断续式。

在相邻的句间某处采用顶针的修辞手法,或在断续处采用顶针修辞的现象。

汉代无名氏《饮马长城窟行》。

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

远道不可思,宿昔梦见之。

梦见在我傍,忽觉在他乡。

他乡各异县,辗转不相见。

枯桑知天风,海水知天寒。

入门各自媚,谁肯相为言。

客从远方来,遗我双鲤鱼。

呼儿烹鲤鱼,中有尺素书。

长跪读素书,书中竟何如。

上言加餐食,下言长相忆。

这是一首汉乐府民歌,抒写怀人情愫。诗起头的“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作者借著景色的铺陈,引发妇人触景生情,对远离家乡的丈夫的思念。“绵绵思远道,远道不可思”中的“远道”,“宿昔梦见之。梦见在我旁,”中的“梦见”,以及“忽觉在他乡;他乡各异县,”中的“他乡”,都是修辞技巧中的“顶针”句法。这样的连缀句子的方式,使得全段读起来有一种流畅的音乐性,体现了绵密的.情思。“枯桑知天风,海水知天寒。”运用了起兴和对比的手法,写女子寒门独居,表现其孤独和凄凉的感情。最后一段,情节发生了转折。忽然有客从远方带来丈夫木质双鲤鱼夹封的信函,呼儿差封解除了她的思念之苦,而在书中也获得了远方传来的,对她坚定不移的情意。诗歌的笔法委曲多致,完全随着抒情主人公飘忽不定的思绪而曲折回旋,文字质朴自然,情感真切悠远。

二、通篇连环式。

通篇运用一连串的顶针句环环相套的这种形式,称之为通篇连环式。

李白《白云歌送刘十六归山》。

楚山秦山皆白云,白云处处长随君。长随君,君入楚山里,云亦随君渡湘水。湘水上,女萝衣,白云堪卧君早归。

这是一具有民歌风味的诗作,诗中紧紧抓住白云这一形象,展开情怀的抒发。白云自由不羁,高举脱俗,洁白无瑕,是隐者品格的最好象征,从首句“楚山秦山皆白云”起,这朵白云便与他形影不离,随他渡湘水随他入楚山里,直到末句“白云堪卧君早归”,祝愿他高卧白云为止,可以说全诗从白云始,以白云终。读者似乎只看到一朵白云的飘浮,而隐者的高洁,隐逸行动的高尚,尽在不言之中。句式上又多用顶真修辞手法,即下一句之首重复上一句之尾的词语,具有民歌复沓歌咏的风味,增加了音节的流美和情意的缠绵,使内容和艺术形式达到和谐的统一。

三、连章蝉联式。

连章蝉联式是指在组诗中,下一章的首句与上一章的末句构成顶针,蝉联而下,直至末章的形式。

王安石《忆金陵三首》。

覆月山下龙光寺,玄武湖畔五龙堂。

想见旧时游历处,烟云渺渺水茫茫。

烟云渺渺水茫茫,缭绕芜城一带长。

蒿目黄尘忧世事,追思尘迹故难忘。

追思尘迹故难忘,翠木苍藤水一方。

闻说精庐今更好,好随残汴理归舟。

三首诗之间,运用顶针,蝉联而下,既能各自独立成章,又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一唱三叹,回环往复之巧,实在是妙不可言!

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以偿债为目的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法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现行有关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法规中将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并列规定,但在程序、对象上区分不清的方式应有所改变;在查封(扣押)的效力上应明确其相对性,并根据物权公示的发展确定其时间效力;在拍卖的性质问题上,我国应确认为公法行为。最后论述了拍卖的法律效果。

金钱债权是指以给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因其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频繁地发生,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法中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大都条文繁多,规定详细,但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中并未单独归类予以明确。现在正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强制执行法之际,研究立法、司法中的问题,分析比较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是有益的。本文就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效力、拍卖的性质和后果等几个问题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执行措施。

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临时性的限制处分措施和变价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我国民诉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因而上述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关于强制执行措施也是统合在一起的,包括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含义是什么?如何选择、取舍?则是我们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查封与扣押、冻结。

查封与扣押、冻结均为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采取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执行措施。关于其称谓,在清末颁布但未实施的强制执行律草案中统一称作“扣押”,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查封不动产执行办法》中称作“查封”,194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的强制执行法通称“查封”,但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中还是有很多使用“扣押”一词的,如“海商法”第4条、“民法”第338条等。另外,对冻结也有提及。这些称谓上的混乱在外国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的中译本中比比皆是,如英国有菲发令状、占有令状、交付令状、查封令状、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程序等,美国称为扣押和推定占有,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执行法均称作扣押,当然也有称作“查封”的,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查封与扣押、冻结并列规定,是基于以下认识:查封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而扣押则是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予以扣留,并移至其他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用于价值较高易于携带的小件物品。查封和扣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移动财产。一般来说,扣押是不贴封条,易地进行;查封是加贴封条,就地进行[1~3]。冻结则是由人民法院向存有被申请执行人款项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申请执行人提取和转移该项存款[3]。这种区分,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物权形式单一的时期有其合理性,可以做到泾渭分明。但就现在的情况分析,上述区分和适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原因在于:(1)可用于强制执行的财产种类逐渐增多,无形资产的比例增大,其中很多难以用查封或扣押来称呼。(2)随着物权变动登记要件主义适用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限制处分措施主要是以协助执行、禁止有关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房地产、船舶、车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部分、股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加贴封条的公示作用在减弱,转移占有的必要性也在大打折扣。(3)就地进行和异地进行已难以区分查封和扣押,如扣押船舶是就地进行,查封动产也可以异地封存。(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仅是银行存款,还包括对其他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这也不是原有的冻结概念可以涵盖的。

在单独立法的强制执行法中还涉及到许多技术问题,比如各种措施的程序如何规定,如果查封措施规定了诸如查封执行人员、查封方法、查封笔录、查封限制、查封数额、查封的撤销、查封后的拍卖等。那么扣押、冻结怎么办?是重复类似规定还是“比照适用查封的规定”,或者是行文重复累赘,或者是内容空泛,在立法技术上都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将查封、扣押、冻结三个临时执行措施统一用“查封”或者“扣押”一个概念,作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限制性处分措施的总称,泛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采取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临时性执行措施。将“查封”或“扣押”作扩大解释,作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限制性处分措施的总称,在执行对象上可以包容各种形式的物权和债权,而且,采用单一的名称,顺应了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一个名称的立法潮流,也将给我国强制执行立法带来很大的便利。

(二)强制拍卖与变卖。

我国立法对强制拍卖与变卖的界定,长期以来比较含糊。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对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变卖,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意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方式是变卖,“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第59条)。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第10条指出:“变卖船舶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以底价以上的最高报价成交。”这些规定对变卖的含义显然是广义的理解,即“变卖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强制出卖”[4]。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第53条)把变卖和拍卖作为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些规定中的变卖应是狭义上的解释,即“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出卖或收购”[2](p330)。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变卖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交给有关单位出卖或自行组织出卖,把所得价款偿付债权人。

相对而言,拍卖概念比较准确。强制拍卖,是指法院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出卖,用所得价款清偿给债权人的诉讼活动[5]。学者针对我国目前变卖和拍卖并用的司法实践,认为拍卖和变卖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最为显著的不同点在于拍卖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是一种公开的竞卖活动[6];而变卖有时可能发生某些故意压价或内部低价购买变卖物的弊端。还有一些学者就拍卖和变卖作了进一步区分,认为:拍卖可在财产执行地、执行法院或拍卖行进行,而变卖在信托等商业部门进行;拍卖必须事先对标的物估价,变卖则不以估价为条件;拍卖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变卖则无程序上的限定;拍卖时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在场,而变卖则在不定的时间成交,上述人员不可能在场[5]。对于拍卖和变卖两种措施的适用场合,有的学者以为,变卖的物品一般是有市价的物品;而拍卖不仅适用确定市价的物品,而且对一些难以确定市价的物品也适用[5]。有的认为具备拍卖条件,应优先采用拍卖。

方式;尚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变卖方式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7]。也有的学者主张拍卖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变卖则一般适用于不动产。笔者主张不动产变价应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首先,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难推定,不动产的出卖一般采用拍卖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可知,船舶的执行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而且我国1995年《房地产法》第4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诉请法院执行,其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只是拍卖一种。而且,拍卖以公开招揽应买人竞买从而实现最高换价的程序和方式展开,具有公开竞争、机会均等、透明度高、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其作为一种古老而特殊的买卖方式,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存在和发展,并成为一种相当规范的制度,不仅在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流转财物的价值,而且它充分体现和适应商品流通及财产流转公平合理的客观要求。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如英美及台湾地区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大陆法系各国也把拍卖作为不动产强制执行的主要手段,在经济生活中效果非常显著。日本的不动产强制执行法规定,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采用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的方法进行,但是,在强制拍卖或强制管理的开始决定中都有扣押债权人不动产的内容,其执行方法实际上也包括扣押、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而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866条规定对土地的强制执行的种类为:“(一)对土地强制执行,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方式实施;(二)债权人可以要求,只实施这些措施之一,或者并用几种措施。”法国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也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

不动产作为一种经济价值高的执行对象,更需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以拍卖这种方式较之变卖更能充分实现其最大价值,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且有利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主体所要求的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因此,笔者主张我国的不动产强制执行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于动产的变价,因其种类繁多,有形或无形,价值可能极小等原因,单使用拍卖一种措施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动产的变价措施应采用拍卖或变卖方式,具体适用由执行法官裁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定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有关拍卖与变卖的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变卖是指对查封的动产交给有关单位出卖或自行组织出卖,以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2)拍卖须用公开竞价方式;变卖无此限制。(3)拍卖可以用于动产、不动产;变卖只用于动产。(4)对于拍卖的不动产及难以确定价格的贵重物品,应当评估及确定保留价;变卖无此限制。(5)拍卖一般在拍卖行、法院或财产所在地进行;变卖无此限制。

二、查封(扣押)的效力。

(一)查封效力的相对性。

关于查封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该条规定可推出,人民法院查封后,债务人对查封物的处分行为绝对无效。笔者认为,金钱债权是以实现执行标的物中内在的金钱价值,并由此使执行债权人的仅利得到满足为目的的。因此,作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第一阶段的查封,为了在执行程序上确保该金钱价值,就必然地剥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但这种禁止处分效力始终是为了在执行程序内确保以必要的金钱价值满足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没有理由必须超越该目的而否定债务人处分的自由。在不动产执行的情况下,即使查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而接受债务人转让标的不动产的受让人虽然不能提起主张所有权来排除执行程序,但如果以后执行程序被取消,或者撤回拍卖申请时,受让人理所当然能够主张完全的所有权。而且,因一个债权人的请求而开始的查封,在该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后,被执行的财产还有剩余时,债务人还能够自由处分这一部分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查封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如上所述,把查封的效力限定于确保债权人满足的目的,就是查封效力的相对性。因此,笔者也主张,违反处分禁止的处分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只是相对无效。关于查封效力的相对性,又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个别相对效力说和程序相对效力说。前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在扣押以后的处分行为只对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无效,而对其他债权人则是完全有效的。因此,如果查封后,为某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话,该债权人虽不能优先于查封债权人,但可以对其他一般债权人主张优先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个债权人申请而开始的执行程序,其他债权人也可参加分配,这样,查封以后债权人所实施的处分行为,只要因查封而开始的执行程序存续,不仅不能对抗查封债权人,而且也不能对抗参加该程序的所有债权人,只有在取消程序或撤回申请时才有效。笔者认为,基于一个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查封措施,其他债权人也能够参加到该程序中并得到平等的清偿,使平等主义的分配原则受到法律保障。而且,许多被执行人已经没有什么资产,或者资产很少,这往往也是现状。从这一点看,与其给予债务人可以处分剩余财产的自由,倒不如优先使其他债权人的平等清偿利益得到保护更加妥当。况且,只要查封已经公告,就不能说因为否定了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给第三人造成了不利。

(二)查封(扣押)生效的时间。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设想作为查封效果的处分限制,在未登记的情况下,也能对抗第三人的话,将难免使该不动产的实体法秩序发生混乱。因此,作为查封效果的处分限制也应登记。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也应该规定对权属变更适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查封,应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查封登记,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抵押或转移过户手续,查封自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管理机关时生效。对不需登记即可转移产权的财产,查封自作出决定并为一定公示(如加贴封条、公告、转移占有等)时生效。

三、强制拍卖的性质。

拍卖的性质在理论上是一至关重要的问题,按法院拍卖的性质,因采公法说或私法说而法律上的效果相去甚远。其区别关系着第三人财产查封拍卖时,拍定人可否取得拍定物所有权的问题。同时牵涉到拍卖物真正所有权人应向何人主张其权利,应以何种法律关系请求保护的问题。还有执行债权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实际上不存在时,查封拍卖的效力如何?拍定人、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应如何在学理上加以调整?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学理上如何说明,必须先澄清法院拍卖的性质,然后才能建立前后一致的理论,不致使理论和实务脱节。

拍卖的性质如何?各国立法有差异,学术界也有多种观点,可分为公法说、私法说及折衷说三种。所谓私法说,认为拍卖系私法行为,属于买卖契约的一种,或称是类似民法上的买卖[9~10]。一般认为,拍卖是以拍卖公告为买卖之要约引诱,应买申请是买卖要约,拍定表示则系买卖之承诺。其中以拍定人为买受人,没有争议,而关于何人为出卖人不无争议。有主张出卖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担保物所有人或执行机关四种见解。私法说有其存在的背景,在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学负有浓厚的私法色彩,影响所至,认为强制执行是私权的行使,拍卖在性质上自然也是私法行为,属于买卖的一种。在19以前的德国法即认为强制执行行为是私法行为,执行官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在日本,民法的起草人之一――梅谦次郎认为:“拍卖是买卖的一种,为人所不容怀疑的。”他正是根据拍卖可使债务人与拍定人间成立买卖契约,因而在制定民法时,在买卖的效力一款规定强制拍卖的瑕疵担保规定。事实上,该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至今仍是日本学者主张私法学说的重要理由,但是到了近代,各国逐渐加强了这样一种认识,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不外乎是国家基于独占的司法权而行使的公法制度,强制执行也从债权人的私的执行转变为国家的公的执行,从而有学者认为拍卖是公法行为。德国在18制定强制拍卖及强制管理法后,视不动产拍卖为公法行为。其学者史坦因(stein)于1913年发表了划时代的名著――强制执行的基本问题,德国全面采公法说。采纳公法说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是公法行为,法院执行机关虽因债权人的发动,并为债权的满足为目的而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执行机关因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声请,与执行债权人及执行债务人所发生的关系,并非一般私法上的委任关系,而是国家机关与人民间的公法关系。执行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具体表现在强制执行上,即法院执行机关的查封权、变价权及分配价金的权力。拍卖就是法院变价权实现的方法,因此,法院拍卖的性质为公法行为。而折衷说正是为了调和公法说和私法说两者的冲突,认为拍卖一方面是公法处分,另一方面又同时具有私法买卖的性质或效果。如日本的学者谦子一、竹下守夫等。在学说上,三种学说各有见地;在实务上,各国也有不同的取舍。德国实务上对不动产拍卖性质采公法说,认为拍卖是具公权力的执行机关所为,具有类似公用征收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公法上国家形成处分的性质[10](p142)。奥地利、瑞士等与德国相同,由私法说改采公法说,仅细节上有所区别。法国时至今日仍采私法说,认为拍卖的效果与买卖的效果在基本上是一致的。日本的早期判例采私法说,后来逐渐倾向公法说。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采私法说,但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主张公法说的学者甚多,有史尚宽、李肇伟、陈荣宗等人,其中史尚宽先生说:“强制执行法上的拍卖,乃系国家依其执行机关所执行标的物的变价行为,而类似于公用征收之公法中处分。……现代国家自秩序维持之见地,一方面禁止各个人之自力秩序,他方面依权利人之请求发动执行权,不问所有人之意见如何,而为标的物之变价或强制管理,以满足权利,其情形有如土地征收,以需用土地人之请求,而依法处分,拍卖形式上虽类似买卖,而公用征收则否。”[11]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强制执行的拍卖,“拍卖后其买受人具有原始取得的效力”[12~13],实务中一般也采公法说。笔者基于以下理由认为拍卖其实质上应是公法行为:

第二,拍卖的公信力说明拍卖是公法行为。国家强制执行是凭其公权力所进行的拍卖行为,不仅应取信于一般人,而且必须能单独承担其拍卖效果。凡是因信赖法院拍卖行为的人,无论其为拍定人或一般人,均应受到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采取公法说,有利于拍卖的进行。在公法说下,原则上拍定人不承受拍卖物的物上负担,因而易吸引应买人,否则,如采用私法说,拍定人须承受物上负担,应买人须考虑负担是否超过拍卖物价值,而缩减其参加应买的兴趣。

第四,尽管拍卖在形式上与买卖近似,但是既然承认执行行为为公法行为,则拍卖理论上无法离开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因此,私法说或折衷说仅从私人买卖的观点加以学理上的分析不免偏颇。

第五,采公法说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公法说认为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而私法说认为拍定人继受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忽视拍卖的交易安全,使拍定人因第三人于拍卖终结后还可主张所有权,有损交易安全,也有悖现代社会更着重保护交易安全的趋势。

四、拍卖的效果。

拍定人于受领拍卖物或领得权利移转证书后,即可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但这种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有无瑕疵担保请求权?是否承受拍卖物的负担?有执行根据的实体权利若有欠缺时,拍定人是否仍取得拍卖物所有权?这些问题都关系到拍卖的法律效果,不仅影响拍定人取得的权利,对第三人存在于拍卖物上的权利也有影响。由于拍卖性质不同,因此,就拍卖的法律效果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拍卖物。

原则上拍定人不能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动产适用即时取得可例外取得所有权)。

在公法说下,一方面基于拍定人系因公法行为,由执行机关原始的、直接的给予其拍卖物所有权,而非继承前所有人之所有权;另一方面基于拍卖的公信力效果,拍定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属原始取得。在拍卖时,若确定拍定许可裁定未撤销时,纵然拍卖程序有瑕疵、执行债权不成立或消灭,拍定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也不受影响,这就是拍卖的公信力效果。在公法说下,尤其重视拍卖的公信力效果。因为拍卖是公法行为,国家执行机关凭其公权力所进行的拍卖行为,不仅能取信于一般人,而且须能单独负担其拍卖效果之责。既有公信力,则执行机关的拍卖行为即为国家机关有公信力之执行行为,因此,不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的存在,也不问拍定人为善意或恶意,更不问拍卖物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所有,拍定人均能因信赖法院拍卖有公法上的效力,而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

(二)拍定人有无瑕疵担保请求权。

在买卖契约的效力上,为增进交易信用及保护交易安全,买受人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所谓瑕疵担保请求权是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瑕疵,得请求出卖人负一定责任的权利。在私法说下,拍卖既是私法上买卖,则拍定人被他人追守所有权时,可行使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或债务不履行之权利,以资救济。因为拍卖有公告程序,将拍卖物公开展出,故买受人就物的瑕疵能够知悉,除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外,出卖人不负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通常拍定人仅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

在公法说下,拍卖是公法行为,非私法行为,自然无瑕疵担保责任可言。况且如前文所述,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其拍卖物上的瑕疵,尤其是权利瑕疵,不影响拍定人完整无缺的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而且,拍卖既已公示,也没有物的瑕疵担保可言,故拍定人无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三)拍定人是否承受拍卖物之物上负担。

债务人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于查封后为处分或设定负担。但是作为查封前所设定的负担,于查封后,仍应有效存在,但是否能有效存在于拍卖物上,不仅涉及设定负担而取得权利的权利人,也与拍定人的利益有关,而且,对拍卖到底是否容易进行及担保制度的机能都有影响。若肯定其仍有效存在,对原权利人有利,但对拍定人而言,因承受负担,则很不利,从而减少应买人数,无法完全发挥拍卖功能,有碍拍卖的进行。

私法学者认为,拍定人系继受取得所有权,按“无论何人亦不能将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移转于他人”的原则,被继受人的权利有负担,继受人理应继受该负担,应采移转主义。

采公法说者认为,原始取得是独立的取得,原物权人对该物的权利义务均因取得人的原始取得而消灭,取得人无须继承其义务。在公法说下,拍定人既系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故拍卖物上原有的负担,均因拍定而消灭,拍定人不承受其负担。

(四)以无实体权利的执行根据所为拍卖的效果。

按私权说,拍卖是买卖,故只要拍卖有效,执行机关能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拍定人就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尽管执行根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虽不存在,但执行基于有执行力的执行根据,除在执行程序中可采用不服的方法请求救济外,因执行合法,拍定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不受影响。因此,债务人在拍卖程序外,主张执行债权不存在或已消灭,不能与拍定人所取得的所有权的效果相争执。在这种情形下,该拍卖在强制执行法上是合法的,只是欠缺实体法上的根据。既然在强制执行法上合法,也就没有强制执行法上的瑕疵存在,因此这种执行行为有效。

在公法说下,既然认为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故纵使执行债权不存在或消灭时,拍定人仍可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执行债务人仅能以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另向执行债权人请求偿还损失,不能因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存在,其执行根据无依据而主张拍卖无效。

比较两种学说的不同法律效果,总体来说,采私法说者,认为拍卖是私法上的买卖,原则上视拍卖的法律效果与买卖的法律效果相同,注重保护第三人、拍卖物的真正所有人的利益。采公法学者,一般强调法院拍卖的公信力,认为法院拍卖使拍定人原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更倾向于保护拍定人。但是,很有意思的一点是,采公法说或私法说的学者其观点并非截然不同,他们往往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其一,两种学说都承认法院拍卖的公信力。法院拍卖具有公信力,不仅法院执行机关威信确立,拍定人受到保障,而且强制执行秩序能够迅速进行,从而达到执行的目的。尤其在拍卖程序,有法院拍卖的公信力,才能消除应买人的顾忌心理,从而积极竞争应买,增加拍卖的售价,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减少债务人的损失,对执行当事人及法院的执行工作均有利,法院不能不赋予公信力。

其二,两种学说都认为,拍卖所基于的执行根据其实体上的权利不存在,拍定人都取得拍定物所有权。在权利瑕疵担保问题上,台湾和日本,也有主张公法说的学者承认拍定人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因为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69条规定,拍卖物买受人就物之瑕疵无担保请求权,因而学者采相反解释,认为法律仅否定物之瑕疵担保,故拍定人仍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日本民法明确规定拍定人有权利瑕疵请求权,学者一般承认条文的适用。但实际上,这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与公法说是矛盾的。学者或认为拍卖有类似买卖方面的理由,或认为该责任基于拍卖的有偿性而来,而不一定以私法上买卖为前提,不妨碍采公法说。

学说在上述问题上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可见,不论采何种学说,程序的设计都包含着对程序公正的深思熟虑,而对法院公信力的共识,进一步证明法院拍卖不同于私法拍卖的强制效力,或许也隐含着对执行迅速进行的追求。总之,拍卖程序的设计应力图实现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目的,也最能体现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其拍卖需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买受人的利益,甚至包括第三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2]杨荣新.新民事诉讼法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329.。

[4]张光博.简明法学大词典[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060.。

[5]陈少林.谈谈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j].人民司法,1992,(2):14.。

[7]王志荣.对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法律思考[j].政治与法律,,(3):55.。

[8]郭松涛.强制执行[m].书泉出版社,1987.110.。

[9]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70.。

[12]马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m].257.。

[13]周道鸾.民事诉讼法教程[m].356.。

《放飞蜻蜓》中的几个问题

1,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通过朗读感悟,体会陶行知对下一辈的关怀爱护和谆谆教导.

教学过程 :。

一、学习课文第二段(2-10小节)。

听课文录音2-10小节,观看多媒体,整体感知。

小组合作,讨论,交流。

指名交流。

评议,补充完善。

完整地,有条理地叙述蜻蜓的相关知识。

教师总结。

感悟朗读。

自读。

指名读。

学生评议。

练读。

感情朗读。

二、学习课文第三段(11小节)。

自读,感悟:你读懂了什么?

讨论交流(理解孩子们放飞蜻蜓时的迫切心情)。

朗读感悟。

三、自读讨论,感悟陶行知的为人。

自读思考:陶行知是个什么样的人?

讨论交流。

教师归纳总结:陶行知是一个慈爱,有学问,尊重学生,懂得教育方法的大教育家.

四、课后调查。

陶行知说:蜻蜓饿极时会吃自己的尾巴.这个说法对吗?查找有关资料验证一下.

板书设计 :。

陶行知。

捉放。

《木兰诗》中的几个问题

木兰诗:问女何所思(“何所思”是“思所何”的倒装.宾语前置.)。

1·描写木兰勤劳孝顺的诗句是: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不闻机杼声,惟闻女叹息;

2·描写出征前的准备的诗句是: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

5·侧面描写木兰战功显赫的诗句是: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6·表现木兰不慕厚禄的高尚品质,也反应北朝人民热爱和平,追求安定生活的诗句是:木兰不用尚书郎,愿驰千里足,送儿还故乡;7表现木兰从军谨慎、机智的诗句是: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成语“扑朔迷离”出自本诗,其原句是: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

1木兰诗描写木兰奔赴战场时矫健英姿的句子是------------,------------。2描写边塞夜景,烘托木兰勇敢坚强性格的句子是-----------,-----------。3用比喻作结,抒情议论的句子是----------,----------。-----------,----------。4描写木兰军营中苦寒生活的句子是------------------,-----------------。5有诗云: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木兰诗中有相似的两句诗是--------------,---------------.

6写木兰从军后艰苦战地生活的对偶句是---------------,------------------。

7赞颂木兰谨慎、聪明、勇敢、能力不逊于男子的议论句是-------------,----------。-------------,------------。

8写木兰出征前紧张、周密准备的句子是------------,-------------。-----------,------------。

9写木兰经历战争持久、出生入死的激烈紧张战斗的句子是---------,----------。

10写木兰一家人高高兴兴迎接他回家的情景的句子------------,----------。-----------,-----------。-----------,------------。答案1.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

2.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

3.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4.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

5.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

6.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

7.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

8.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

9.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

10.娘闻女来,出郭相扶将.阿姊闻妹来,当户理红妆.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猪羊。

1、《木兰诗》中表现木兰不愿作而愿还乡的醇厚质朴的句子是:木兰不用尚书郎,愿驰千里足,送儿还故乡。

2、《木兰诗》中描写战地寒冷,战斗生活艰苦的句子是: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

3、概括写战争的频繁和残忍的`句子是: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4、写木兰跃马飞奔,驰骋沙场的英雄气概的句子是: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

5、《木兰诗》和《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各是怎样描写军中苦寒生活的?

“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此句又写出了边塞夜景。“散入珠帘湿罗幕,狐裘不暖锦衾薄。将军角弓不得控,都护铁衣冷难着。”

6、《木兰诗》中写木兰奔赴战场矫雄姿和在战场上出生入死,身经百战的句子是: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7、《木兰诗》中写出伙伴惊忙原因的句子是: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

8、《木兰诗》中概括写木兰十年征战生活的句子是: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

9、木兰归来,一家人欢天喜地。父母是:出郭相扶将。姐姐是:当户理红妆。弟弟是:磨刀霍霍向猪羊。

10、南北朝乐府北方民歌《木兰诗》中木兰从军的原因是: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

11、面对可汗大点兵,木兰作出的决定是: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

买辔头;北市买长鞭。

13、木兰奔赴前线思念亲人的句子是:旦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黄河流水鸣溅溅。旦辞黄河去,暮至黑山头,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燕山胡骑鸣啾啾。

14、《木兰诗》中的“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这两句诗,通过环境描写,渲染出十年军旅生活悲壮、严酷的气氛,烘托出木兰勇敢、坚强的性格。

15、描写木兰战功显赫的句子是: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16、成语“扑朔迷离”出自《木兰诗》,其原话是:“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对强制执行的影响。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造成执行难的几种主义原因:法律文书不明确;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除了法律文书不明确外,其他问题均与执行制度有关。法律文书不明确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只要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对法律文书的制定加以规范。而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等问题却是与执行制度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完善才能有效地解决。对制度的完善应从量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执行的'强制力;二是建立执行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执行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内容。诉讼当事人通过民事判决的执行来实现权利,履行义务。一旦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就妨害了另一方权利的实现。另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所以说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就在于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最后方式。然而在强制执行的程序中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造成了执行难的现象。

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法律文书不明确;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除了法律文书不明确外,其他问题均与执行制度有关。法律文书不明确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只要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对法律文书的制定加以规范。而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等问题却是与执行制度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完善才能有效地解决。

一、被执行人抵制的方式与根源。

执行难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的。在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中,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很大部分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通常采用三种方式,即人员出逃,藏匿或转移财产,暴力抗法。最常见的是人员出逃同时藏匿或转移财产。法院在执行时,执行人员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找不到被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履行判决的义务只是执行难的表象原因。而执行难的真正原因是法院的执行措施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之所以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在于被执行人能够而且敢于采取逃避手段。被执行人通过逃避履行判决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拥有的强制手段则是有限的。这种强制对被执行人所带来的损害小于逃避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利益。只有在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大于逃避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被执行人不敢而且不能逃避履行法院判决。只要被执行人不敢而且不能逃避履行法院判决,执行也就不再成为难题。因而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民事执行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应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有效制止和防范被执行人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按法律规定有两种强制措施,即民事强制和刑事强制。目前,法院以实行民事强制措施为主,只是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拘留15天,尽管在必要时可以延长,但期限也是很短。因此,执行过程中的民事强制措施只能对一部分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而对于另一部分被执行人则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这部分被执行人往往躲避法院执行人员,法院执行人员要找他们是相当困难的,因而逃掉民事强制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即使万一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在他们看来,与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由此就出现这样的现象: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判决始终得不到执行。民事强制的威慑力毕竟是有限的。各个法院在执行中极少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法中虽有不履行法院判决罪。但在实施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尤其缺乏明确的实施程序。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1][2][3]。

浅议JC

外语学习者学习外语的目的有多种多样,语言掌握标准和使用标准就不应该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学习者的语言可以用本族语者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对其余的学习者就不一定。

中、小学英语教学中,英语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考纲要求,在语音、语言点和句型教学上往往是无所不用其极,最求最完美的效果,其动机固然可敬,但实际却是事倍功半。对学生的错误,教师应当提供两种反馈,一是让学习者接触正确的说法,使其自觉改正自己的错误;二是直接指出其错误,加以改正,这有助于培养学习者的“语法意识”。

比如写了东西,最好是请老师和专家看看,请英美籍教师看看。可是,在我们国内,要这样做是有很多困难的。你要练习口语,苦于找不到对话者,写英语找不到读者,更难找到修改者和评论者。其实只要多写写,自己多改改,不请教别人也能进步。英语小说家somersetmaugham说,他一辈子只请别人批改作业两回,其中一回是请临时聘用的女秘书批改的。美国黎天睦(timothylight)教授说,他在香港曾每周出题让一个中国人写短文一篇,但是不改。这人倒也听话,他写啊写啊一直写了一整年,这以后黎天睦拿他的作业来一看,英语居然写通了。黎天睦说,德国完形心理学家爱谈顿悟(insight),他认为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许多人学习外语最感头疼的是发音不准,教师为了纠正学生的英语发音错误,反复朗读更正,设计选择题加以训练,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正象很多在上海生活了几十年的外地人一样,他们乡音难改,说起上海话或普通话来,人们一听便知道他是何方人氏。近年来,人们甚至以会说“广东普通话”为时髦。其实,外国腔的外语不仅是有其生存环境和条件,而且有生存的必要。因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有时有些学习外语和使用外语的人往往有意要突出自己的外国腔,以表明或强调自己的身份和特征。在错误分析中,研究者们发现了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本族语人不但对过分的外国腔反感,过分地道的外语更加令他们反感!也许过分地道在他们看来是过于装腔作势。

我们的外语教学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语音、语言点上,无形之中将学生学习外语的注意力引导到语言知识上,而不是语言能力上,其结果必然是“高分低能”。语言学者对学习外语者“错误”的本质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其中一些颇有价值的发现包括:

(2)语言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能帮助听话者理解说话者的意图,这比说话者表达中的“错误”有时更为重要。

(3)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词汇方面的错误比语法来更可能影响交际。语音上的错误,除非十分严重,对交际的影响最小。

(5)说话者话语的的流利程度,比说话中的错误更容易引起听话者理解上的困难。

(6)一般来说,错误引起的“反感”(irritation)主要取决于交际的效果,即对方是否听懂了你的意思,而不是某种独立的错误。

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乡村城镇化是继农村工业化之后的农村经济又一热点问题。城镇化的实质是指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相应产生产业集中的需求,与之相应带动农村人口的集聚,从而在农村某区域形成其经济、政治、文化、金融、交通中心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城镇化的过程也就是小城镇的设立和扩充的过程。而小城镇要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大量土地供需矛盾的产生。大量土地问题的出现,与小城镇的发展机理缺乏必然的有机联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人们的认识问题。积极探讨小城镇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及相应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矫正当前的小城镇发展思路、积极探求小城镇建设中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1.当前小城镇建设中若干认识上的误区。

1.1过度强调小城镇的人口集中,混淆小城镇建设的产业载体和外在形式。

在小城镇建设和推进的过程中,产业集聚才是城镇化的实质和内容,正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剌激与之配套的第三产业的扩容,在产业扩展的吸力下,才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的集中。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城镇化是属于一种诱致型的制度变迁,是从下而上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人口的转移只是城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从现行的小城镇运作实践来看,往往决策部门热衷于通过强制性的命令,拉动农村人口向某区域的迁移,而不注重小城镇产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发挥。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小城镇荒弃和半荒弃并存,大量的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分散在数以万计的小城镇上,资源的规模和协同效应难以发挥,造成资源的荒弃和浪费。

1.2过度强调小城镇建设的外延扩展,忽略城镇内涵性的调整。

以来,在城市规模论的影响下,随着我国大城市内城市病”的蔓延,小城镇建设被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各地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如火如荼。但在我国的建设实践中,过度强调小城镇的外延扩展,而忽略城镇的内涵性增长。大部分的小城镇注重单纯的纵向延伸,大量呈井字型扩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控制用地,也是基于小城镇发展对土地的大量侵蚀的前提。小城镇发展不是简单的用地扩张,关键是城镇内部资本和要素的优化配置。从城镇经济学的角度讲,当小城镇发展趋于成熟时,城镇内的产业分区非常明显,经济处于良性循环。遍地开花和盲目扩张的发展,严重忽略了集聚和资源配置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会造成用地上的很大浪费。

1.3对耕地的保护和小城镇用地的合理需求量两种概念有所混淆。

在城镇管理部门的实践运作过程中,似乎耕地的保护和小城镇用地是永远矛盾的。只想到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而没有考虑土地的整理以及土地复垦所增加的耕地。实际上,农村人口进城,使得居住和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度集中,节约了大量的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从目前我国人均占用的建设用地来看,村庄约为180平方米,城镇约为120平方米。这意味着,每位农民的进城,能节余60平方米建设用地。从节余的条件来看,必须交出旧宅基地,对旧宅基地和工业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如埃及在城市人口率由25)升至60)时,耕地面积反而增加了1/4。

1.4过度强调小城镇建设会降低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忽略土地的规模效应。

一些人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的移居,会影响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对耕地的高投入,甚至会撂荒闲置耕地,从而降低土地的利用率。从实践中看,剩余劳动的转移,使得土地适当转移到种植能手手中,通过土地规模经营和连片种植,从而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从我国的土地利用的实践看,1.9万建制镇占用了土地16万平方公里左右,占国土的近2),但提供了10)?15)的国内生产总值。土地的适度集中,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从而形成种养、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社会化生产提供了契机。

2.1城镇中心区的产业空心化,使得小城镇发展缺乏相应的产业支撑。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过度强调小城镇建设中的人口转移问题,对城镇化过程中产业载体和外在形式有所混淆。在小城镇建设的实践中,对小城镇的产业发展缺乏科学指导和宏观规划,从而使得小城镇的产业体系仍以农业为主,能大量吸纳剩余劳力的二、三产业发展不足。这样就造成三产业的聚集效益和成熟体系所形成的辐射效应,制约了小城镇经济总体效益的提高。

2.2在土地利用上过于粗放,耕地增长型的外延扩展现象突出。

在认识上,人们过于注重小城镇的外延性扩展,忽略了城镇内部产业分区和内涵性的延伸,从而产生了小城镇建设中摊大饼”式的粗放用地。如苏北一小镇在近5年的时间里,将原来镇区面积扩大了12倍,而其增长方式无非是向四周无边界的蔓延。据悉,,全国1.9万个建制镇用地已达17161.1平方公里,是1990年1万个建制镇用地8250.83平方公里的2.08倍。从表1中可以看出,村镇的人均建设用地为155平方米,远远高于设市城市。

与此同时,在小城镇土地利用结构方面,存在着散”、乱”等不合理现象。如乡镇企业主要散布在交通干线上,有些污染严重的工业用地与住宅商业用地混杂,有些城镇工业用地在城镇用地结构中的比例超出30.,高于合理比例的2倍以上,造成了土地利用率低下。

2.3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耕地和建设用地的矛盾仍很突出。

小城镇的建设用地有一个合理利表1我国城市和村镇人均用地表用的规模。只有城镇的规模维持在一个既能够抵御来自外部和内部各种冲击,又不至于因规模过大而出现城镇管理费用的不经济的水平,小城镇才能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建设用地和耕地完全可以两相兼顾。从实践中看,在1910月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由于基层认识不足,使得土地利用中小城镇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在用地上存在矛盾。导致有些小城镇在发展中大量占用耕地,任意扩大规模,使发展以牺牲耕地为代价。相反,而有些有发展潜力的小城镇由于得不到土地的适度支撑,发展趋于萎缩状态或停滞不前。

2.4对土地效益认识不足,导致小城镇建设用地超标。

由于对土地的规模效益认识不足,一些城镇的决策机构为了发展经地,有的乡镇用地指标数只一年就用完了,导致计划指标与发展用地脱节比较大。如:浙江省台州市计划按20xx年的行政区域人口城镇化达35.-50%的水平,按城镇人均用地100平方米测算,扣除已占有面积,共需新增用地17925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耕地占用数1843亩,超标近1万多亩地。

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的若干对策。

3.1积极实施土地集约型的二、三产业导向型战略,构建小城镇成熟的产业体系。

集约使用土地既是小城镇发展既定的战略选择,也是适应可持续发展大背景的需要。根据产业结构原理,产业体系越高级,则土地的利用越节约,土地的产出效益越大。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标志是二、三产业的发达。因此,我国的小城镇建设,一要针对人口过剩和资本失衡的矛盾,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二、三产业,首先通过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的集中,发挥企业间的产业相关的服务业的'发展;二是在第二产业的选择上,要注重与本地的资源优势相结合,积极实施以资源为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再造工程;三是在传统如饮食等服务业趋于饱和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与工业相关的服务业的发展空间。

3.2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行三位体改造”模式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

利用集约化的重要措施。我们所谈到的三位一体改造”模式,是指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统一规划布局村和镇,并同乡镇企业改造、自然村庄的合并改造相结合。从具体运作上,首先,要在建设与完善镇区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吸引各村乡镇企业逐步向镇内开辟的工业小区”集中;其次,在地理区域内集中乡镇企业的同时,把零散的自然村进行合并改造,将村民集中在新建的农民新村”,并将原宅基地复垦还田,增加耕地面积;第三,重点建设集镇,特别是建制镇,在改造旧镇区的同时,相对集中建设新居区,安置进镇农民,使镇区人口相对集中,加快农村城市化。

3.3在盘活存量土地的基础上,走内涵挖潜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根据我国国情,小城镇建设应该走旧城改造为主、新增用地为辅的发展道路。一方面,要抓好旧城改造,积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变粗放型利用为集约型利用;另一方面,要对现有闲置未利用的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同时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及土地资源条件,对能开发成耕地的要全面开发,提高耕地资源的存量水平。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考虑每年从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留出一部分用于配套旧镇旧村改造的周转用地,保证旧村镇)改造顺利进行。另外,对于人均用地超过130m2的集镇,可以暂时冻结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从具体实践来看,湖南大瑶镇通过内涵挖潜,改造旧村镇),挖掘利用节余土地,近4年来,不占一分耕地,却保证了城镇发展的需要。

3.4科学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兼顾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双重需求。

小城镇规划不能仅仅停留于建筑物的排列及道路、水、电等公用设施的规划,还要对人口聚居、交通设置和社会发展预期等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诸如结合当地经济情况的产业区规划,结合当地民居文化传统的住宅区规划,结合当地传统习惯和产出品特点的集市建设规划,结合当地资源情况的用地规划等等。这一切的规划必须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中。第一,从点和面、局部和整体的高度,实施村镇、小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从可持续发展及县域耕地总量平衡的角度,对一定时期的小城镇可供发展的用地总量进行数量的界定;第三,从城镇体系角度,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城镇发展的适度规模,同时根据土地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的状况综合确定小城镇用地合理规模。

3.5构建成熟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积极解决各镇以地生财的窘境。

要从根本上解决以地生财的窘境,必须构建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一是实施宏观政府金融支撑,实行乡镇收取的城镇税全部或部分返回乡镇进行再建设;二是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发展建设小城镇,不得挪用于其它建设;三是招商引资,通过良好的基础设施投资方式如bot)及优惠政策,吸引外商进行投资建设;四是鼓励社会集资,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对小城镇生活方式的认识,鼓励农民出资兴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以吸纳闲散资金;五是实施商业金融支撑,鼓励金融部门介入,开展如中长期贷款、无息贷款等方式;六是实施市场化运作,鼓励企业投资改造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对基础设施的使用可实行一定时期的费用减免或价格优惠,促使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试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中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大企业虽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规模形成上和管理层次上的`难度,其数量必然是十分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只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有利于保证正常合理的价格的形成、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运行稳定、保障充分就业,在这些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大企业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作者:刘剑锋作者单位:广州暨南大学刊名:现代企业英文刊名:modernenterprise年,卷(期):“”(7)分类号:f2关键词:

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拿到英国签证的小陈最近十分忙碌,因为学校9月份就要开学,他开始紧张地打点行装准备出发。第一次离开父母身边奔赴异国他乡,小陈最关心的还是住宿问题,在英国留学期间是住学校宿舍还是在外租房,学校宿舍会不会提供床上用品。

抵英之初不妨住校。

一般情况下,英国的大学通常都保证为海外学生提供第一年的住宿。你被录取以后,大部分院校都会寄给你一套住宿资料,向你介绍他们所提供的各种住宿类型。如果学校提供住宿,建议你先接受并务必在规定日期前将有关表格填好寄回去。

爱丁堡大学的雨田在网络上建议准留学生:“如果是新生,我的建议还是住在学校,这样会方便很多”。自己找地方住并不是件易事,特别是在9月份,很多新生都在四处找住所时,想在短时间内找到满意的地方会比较困难。“住在学生宿舍里,适应一下语言环境,了解一下当地情况,之后再慢慢找合适的住所也不迟。”

寄宿家庭融入当地。

如果你要去语言学校的话,寄宿家庭(hostfamily)大概会是学校第一建议你去的'地方,因为语言学校通常没有自己的学生公寓,而且住在英国家庭,对练习英语大有裨益,所以对于急于提高英文水平的你来说,寄宿家庭应该是第一选择。

大多数寄宿家庭的主人是热情的。他们还会在日常生活中纠正你的文法和发音。而在寄宿家庭过新年或圣诞,你更能体验到一种让你终身难忘的节日气氛。现在曼切斯特大学就读的小黄就曾感受到寄宿家庭的温暖。他在准备雅思考试的当天不幸病倒,正是寄宿家庭的母亲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手术才康复的。

自己租房节省费用。

如果你已经在英国留学一段时间并已适应当地文化,那么选择合租住房会降低你的租房费用。租私人的房子房租比较便宜,而且你可以自由选择地点、室友、房子类型、租赁期限等等。

你可以从学校的住宿办公室、图书馆、布告栏和当地报纸找到拟出租房屋的名单或广告,也可以通过学校的学生会或在英国的亲戚、朋友帮你寻找合适的住房。与人合租一定要小心选择室友,因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决定在校外租房后,最重要的一条是必须有合同。拿到合同后,别忙着签字,先拿到学校房管处找专业人士看一下,以防其中有“陷阱”或疏漏。帮本校学生审核租房合同,是英国各大学房管处的职责之一。

小贴士。

如果要住学校宿舍,一定要确保收到学校的回复并为你保留学生宿舍,以免出现学校没有收到你的住房申请而未安排住宿的情形。

尽量在出国之前就安排好住所,特别是有家人陪同你一起前往英国时。如果你想自己找房子的话,就最好赶在九月之前,避开租房高峰。

如果你打算提前到校或到英国后再寻找长期住所,那么你无论如何也要先联系好一个临时的栖身之地。你可以请学校的住宿办公室帮你预订,也可以联系当地的青年旅馆。

文档为doc格式。

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8.你认为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是什么样的情形?

9.你希望指导你工作的律师是什么样的?

10.你认为律师盈得客户的方法有哪些?

11.你若将来独立执业时会怎样争取客户?

12.你为什么应聘律师助理职务?

13.你认为你应聘这个岗位的最大优势是什么?

14.你是否了解律师助理的职责?从何得知的?

15.你认为怎样才能当好律师助理?

17.你认为律师最欢迎什么样的助理?

18.你打算干律师助理多长时间?然后怎样?说说长期的职业规划内容。

23.你与人相处的原则是什么?

24.你认为自己是否善于与陌生人交往?

25.概括地说你自己的性格有哪些特点?

26.你在学习或工作中遇到困难一般会怎么处理?

27.你平时在从事一些比较重大的事务时在方式方法上会体现出什么特别的风格?

28.你认为你是一个挑战型的还是稳健型的性格?

29.你的人生格言是什么?对你影响最大的事件是什么?

30.有生以来,使你最高兴的事情是什么?你受到的最大挫折是什么?

31.你认为自己能考上大学是天赋多一些还是勤奋多一些?

32.你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时,一般会怎样解决?

33.你是否了解律师助理的薪酬水平?你要求的薪酬多少。

35.你目前的时间是否比较宽裕?若有一个月的空闲你会干什么?三个月呢?

37.如果你得到十万元的资助你会怎样安排?百万元、千万元呢?

38.你认为自己最适合做哪此律师业务?最喜欢做哪些律师业务?

39.你有哪些特长?你认为这些特长对你的律师职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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