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14 20:28:40 作者:笔舞

学校是一个让学生们发展全面素质的场所,它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和道德修养。接下来是一些学校总结的实例,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学校总结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四章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

(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乡镇统计工作是县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乡镇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高乡镇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乡镇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襄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乡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工作职能,在本乡镇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确保本乡镇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乡镇统计站依法受县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乡镇统计站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工作“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七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乡镇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乡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乡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企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乡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的本乡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乡镇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乡镇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乡镇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乡镇统计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县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乡镇企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 坚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全局,适应政治新常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2)各乡镇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3)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二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乡镇的统计资料。

(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第五章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乡镇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乡镇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站应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乡镇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乡镇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条 乡镇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统计局负责对各乡镇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统计局反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统计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二〇xx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农调队负责解释。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院级各类统计资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下发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条线上的报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

2、学院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专、兼职统计员必须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四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完成统计任务。

1、各专、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专、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专、兼职统计员进行打击报复。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学院办公室收集的院级统计资料,各部门专、兼职统计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院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学院办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配合省局开展《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立法调研活动。

2、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

3、探索开展县、乡政府统计事务委托代理试点。

4、制订《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企业统计规范化认证工作,推动企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

二、深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统计法影响力。

1、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培训、在线学习、送法上门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2、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将《条例》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3、扎实推进统计“六五”普法。继续做好经济普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点的普法宣传。做好统计普法考试、登记,全面完成统计“六五”普法任务。

三、强化检查指导,不断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1、按照“群众有举报的必查、弄虚作假的必查、拒绝配合的必查”的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企业作为重点,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反映发展成果。

2、加强对源头数据监督核查,杜绝对数据生产中间环节的非法干扰,强化责任追究。认真做好三季度国家开展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3、结合统计双基建设,以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基层统计部门服务、为统计各专业服务,为统计调查对象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对重点地区(单位)的行政指导。

4、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效果。开展乡镇分片执法试点,尝试建立统计执法条块结合考核模式。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镇(街)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固投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项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统计任务。

三、抓好统计自身建设,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各社区居(村)委会的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检查、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决抵制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不参与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二级联网直报。

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统计台帐和原始资料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统计纪律,保守统计秘密,对国家和私人统计资料不批准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九、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及时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分析。

十、完成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大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二章织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大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市统计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统计改革创新年”总体要求,以统计队伍思想道德水平提升、统计能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提升为根本出发点,以厉行节约、精简高效为原则,以提质、扩面、整合为要求,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抓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阶段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省、市委关于教育实践的部署要求,学习规定读本,开展“普读系列书籍、精读专题书籍、写好心得体会”读书活动,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二)组织统计法制系列培训。

以《省统计条例》出台为契机,开展《省统计条例》专题宣讲培训、统计检查员培训、乡级统计人员的普法培训,讲解《省统计条例》、统计检查工作新变化和新要求、统计检查程序、法律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和查案办案质量,提高统计人员依法统计自觉性。

(三)组织参与技能培训。

一是组织中层干部系列培训。根据组织部的要求,组织参加优秀中青年干部培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二是组织实施“5+-”公务员能力培训,根据人社局要求,组织公务员参加网上在线教育培训和考试。

三是组织参加“青年公务员成长计划”,强化见习期实践锻炼,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信访局实习,进行多岗位锻炼。

四是组织参加国家局举办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班、统计专业知识技能研修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增进履职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拓宽知识视野。

(四)积极开办主体培训班。

一是组织全市统计站长培训班,对全市统计站长进行首轮直接培训。

二是组织全市统计业务骨干培训班,结合统计青年先锋队建设,加强统计业务骨干的统计知识强化培训。

三是组织实施统计业务技能培训,根据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要求和专业年定报要求,组织全市相关专业人员统计业务培训,传达新理论、新知识,增长新技能。

(五)统筹组织事务类培训。

组织参加财务、业务档案、干部人事档案等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参加编制、人事、工资、党员等年报统计培训。组织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考试、从业资格认定和网上继续教育等业务培训。组织绩效管理、统计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培训。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局办公室为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统计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协助计划实施和督查工作,组织参加上级和市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选送任务,搞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部门按照责任分解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培训任务。

(二)统筹培训项目。

各责任主体要根据预定的时间,妥善安排好教育培训项目,并将培训通知、参培人员信息等内容报办公室(人事)备案,出省学习考察的一律形成学习考察心得(报告)报办公室(人事)备案。

(三)确保培训效果。

本局各编制性质人员及新招录人员均需按照教育培训要求,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主题实践活动,并做好学习笔记。每名统计职工在参加市外学习考察教育培训以后,都要形成书面心得体会,并在适当时机汇报交流情况,让学到的成果和收获惠及他人,把学习培训成果内化于心、外化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去,资源共享、提高素质、促进工作。

(四)坚持厉行节约原则。

根据中央关于“治四风”的要求和厉行节约的规定,从严从紧安排教育培训任务,严禁借教育培训之名,-旅游;严禁借教育培训之义,铺张浪费;严禁借教育培训之机,相互宴请。参与培训的干部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庄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村民学校的`阵地作用,使村民学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如下规定:

1、校委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校委会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每季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研究学校教学情况,安排教学计划,处理学校工作中的问题。

1、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学校制订相应工作安排。

2、每期办班前,针对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教学内容。

1、教学前讲课老师要深入调查,掌握学员的思想认识情况,使教学做到“有的放矢”。

2、在明确教学指导思想、目的要求、重点、难点的基础上,认真备课,写出讲课提纲,力求讲课生动、全面、准确、易懂。

1、每期教学后,校委会要及时检查了解教学成果,予以总结。

2、认真听取学员对讲课反映和意见,作为改进教学的依据。

1、服从学校领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言,不懂就问。

3、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1、建立学校资料柜,将学校教学计划及实施情况、教师讲课提纲、教学工作总结等资料列入档案。

2、建立学习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态度、考勤成绩以及奖惩情况,作为有关评选的重要依据。

学校管理制度

一、全面主持保卫科的工作,带领科室人员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认真学习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工作方针,制定保卫科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四、重视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做好违法违纪学生的教工作。

五、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管理,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减少学生的违法率和违纪率,并随时向学校报告。

六、重视学生财产的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七、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各种涉校的治安案件,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调动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内部分工,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查,并向学校建议。

九、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汇报科室工作,提出治安保卫工作建议,宣传、落实学校工作意图。

十、受学校指派参加有关会议,汇报学校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与机关介质联系,坚持校所联防。

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教育研究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信手段,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和现代化的高效管理。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守则的规定。

二、校园网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各部门不允许与其它互联单位私自连网,不允许各部门和用户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利用校园网进行经营性活动。个人用户要求入网统一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学校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一切非管理人员人为过错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三、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计算机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和盗用,由计算机网络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必须指定一人协助网络管理员管理本部门网络运行,并负责相应的计算机及周边设备日常保养、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及时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网络管理员要指导其对各自负责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五、校园网上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发布的信息负完全的政治和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六、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发布虚假和涉密信息;不允许利用网络侵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和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网上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窃取他人信息和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七、校园网管理工作小组应定期对各处室机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八、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对于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用户,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相应采取警告、停止网络连接、诉诸法律等惩罚措施。

十、凡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并保证遵守本条例各项条款。

十一、本制度由学校校园网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实施。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镇(街)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固投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管理制度

一、各餐厅每日必须留有值班人员进行水、电、气安全检查,如有意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分管领导。

二、使用设备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蒸车、电烤箱、和面机必须要有专人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任何餐厅不允许私拉电线,经常检查线路及设备是否完好。

四、职工宿舍内不允许使用电褥子,不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工作期间不允许喝酒、吸烟、打闹,不做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的事。

五、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操作间,仓库做到人走落锁,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允许擅自离岗。

六、各餐厅经理注重加强对职工心理健康教育,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学校并辞退有关人员。

以上规定望严格遵守并执行,违者应进行相关处罚,如发生违反操作规定的人为事故,追究其个人责任及餐厅负责人责任。

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务处配备充足的各办公室、功能室、教室、寝室、食堂等门钥匙以备用。

二、将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分类成串保管。

三、按办公室、功能室、教室、寝室、食堂类别做汇总钥匙二套。总务处保存一套,交行政办公室一套。

四、建立钥匙登记档案。登记明确钥匙领取人、数量及时间;登记丢失原因及再次领取时间、交费情况。

五、各教室和寝室的钥匙每期开学时到总务处领取,放假时退还。标签损坏的贴好标签后再上交。不上交的视为丢失处理。

六、教师调离本单必须上交领取保管的所有钥匙。

七、重新领取钥匙时必须交费。防盗门锁钥匙一把10元,普通挂锁钥匙一把5元。

八、钥匙丢失,不到总务处领取钥匙,撬锁撬锁的,视损坏程度,一次处罚50元至1000元。

九、锁自然报废的不追责,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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