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贯彻实施慈善法情况的汇报(模板18篇)

时间:2024-01-08 07:02:07 作者:雅蕊

部门的领导者需要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以有效地组织和调动部门的人力资源。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他部门是如何解决类似问题的吧,相信会有一些启发。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虽然我县辖内道路里程成倍增长,车辆保有量大幅提升,但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效明显,未发生一起死亡x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x常办函〔xx〕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调研组,于4月20日-27日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骆跃强的带领下,深入部分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采用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看现场,走访市、县、乡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的方式,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汇报如下:

我县各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交通安全红线,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扎实推进《道交法》的贯彻实施,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县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态势。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一是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指导和部署我县《道交法》的贯彻实施。二是出台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三是谋划并建设了我县交通建设现有格局,确保了全县人民交通出行的安全顺畅。

(二)开展宣传教育,全民交通意识不断增强。交警部门以身边的事件为案例,收集制作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不该承受的痛》,并搭乘“送电影下乡”活动,在全县近x个行政村进行了播放;教育部门认真开展了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为每个学校选派了一名法制副校长,为数万名中小学生印制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一本通”,在各类学校分发宣传资料x余份,上交通安全课x余节次;司法部门通过“送法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大力开展《道交法》的宣传;文体广新局则充分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密切部门联动,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加强了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交警部门通过固定卡点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打击了车辆超员超载、机动车超速行驶,无牌、假牌、套牌、遮牌行驶,以及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则通过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加强了对客运、货运车辆及农用车辆的检查,特别是对农用车辆人货混装,非法载客等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工商行政管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二是加强了对道路的通行保障。公路部门加强了对道路的治理,近年来投入x多万元进行路面、排水沟维修和通道绿化工程,同时,进一步完善全县道路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的设立;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从源头严把安全关,严厉打击超载行为,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教育部门则结合交警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重点路段的管控,维护交通秩序。并严格校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校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文化旅游部门则重点做好旅游景点区域道路相关标识标志的设置及监管,加大对旅游车辆源头安全排查;城管部门加强了对城区内占道经营和马路集市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城区道路的畅通。

近几年来,虽然我县辖内道路里程成倍增长,车辆保有量大幅提升,但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效明显,未发生一起死亡x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道交法》做了大量宣传,但热在城镇,冷在乡村,仍有部分群众对《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载、超员、逆向行驶,不打转向灯、不系安全带,农用车载客,摩托无证驾驶,车辆乱行乱摆行为经常发生。特别是行人、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二)与交通有关的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分行困难。受当时环境影响,我县县城的主要通行路线官山路、东云路和解放路均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特别是解放路、文昌路、官山路等路段,常出现占道经营现象,行人、自行车被迫挤入机动车道行走,容易发生人车挂撞事故,安全隐患极大。二是部分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县城主要商业街区均存在停车难现象,个别宾馆将建成的停车场擅自改作他用,车辆只能就近停靠在公路边。三是部分路段的标线、标识、标牌不完善,不规范,个别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不科学,县城道路两侧随意设置广告牌等现象仍然存在。

(三)执法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安交警警力不足问题突出,干警总数x人,因病等原因不能出勤上岗的近x人,实际在岗工作人员x人,加上辅警x人,要承担全县交通警务工作,力量远远不足。另外,因辅警待遇较低,一方面难以留的住人,另一方面,难以招到素质较高的人,城管部门也大体如此,影响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广泛宣传的同时,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充分发挥乡、村安全信息员的作用,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带回村,带到人。

(二)进一步加强各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作用,打造平安交通的良好氛围。《道交法》的贯彻实施涉及多部门,多单位,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本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推诿,不争利,对交通安全隐患要做好排查和防范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打造平安x。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违章的查处力度,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环境。重点打击酒驾、毒驾和以危险方式扰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非客运车辆载客运营以及破坏道路和标志标识、标牌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探索对特殊人、车和未成年人飙车行的管理及查处方法,以确保我县交通安全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维护和养护好道路,完善好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县正在实施五个x建设,对我县道路安全畅通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做好对人、车、路的建设、管理和监控,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委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进行了组织学习和宣传活动,并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发改委系统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方面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宣传。

我们坚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及依法行政的中心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抓好组织领导。《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委专题召开党组会,一方面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一方面对我委的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工作作了具体安排。成立了以委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及委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二是抓好宣传学习。一是学习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二是学习《行政许可法》;三是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根据一些职务犯罪案例,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案释法,增强针对性,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共同组织编写的《职务犯罪案例评析》一书,以案为鉴,加强干部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干部的党性观念、法制观念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在学习方法上,一是坚持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举办讲座2次以上,提倡撰写学法用法调研报告或论文。领导干部的年学法时间要求达到40学时以上。二是坚持轮训、培训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为期5天以上的专题培训或法制研讨班,参加同级组织的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的法制培训。三是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举办法制报告会、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抓好对干部法律知识的辅导,提高学习效果。四是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参加相关法律知识答题竞赛活动。五是组织好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

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更加优越投资环境的认识,为《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按照市政府办字22号“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为了切实把许可法落到实处,我们分别转发了省发展改革系统的有关配套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包括管辖与分工、立案与调查、审理与处罚、执行与结案以及30项文书格式)、***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听取意见程序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复议规定(包括13项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我们还在委内制定了《***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搞好优质报务改善发展环境。

(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

1、严格审批范围,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市发改委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的作用。凡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收费(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对业务咨询,耐心解答,热情接待。

2、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政策、手续完备的项目,自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并帮助争取尽快批复,对符合政策,手续不完备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对不符合政策的,说明情况,做好解释。

3、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办事透明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五公开。公开内容在二层大厅,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公开两次。有关业务科室要将本科职责、项目审批程序和必备手续等挂牌明示,对有关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各种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清理和调整不适合当前形势发展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安排资金,重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定,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对违犯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5、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牢固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机关纪律,坚决扭转办事拖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树立纪律严明,雷厉风行,精明干练的新风尚。

(二)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高标准做好进市政服务中心各类审批和收费工作,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四必进”、“六公开”、“三不准”和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了我委《进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和收费工作运行试行办法》,实行行政服务中心内外统一领导、调度和协调。市政府确定我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和收费事项,分项目备案、项目核准、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行政收费5大类30项,全部进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许可手续。要求进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知识,做到文明廉洁、坚持原则、工作高效,为我委树立良好形象。

四、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

为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我委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了多次研究,把行政审批工作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务公开、机关作风整顿等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凡是国家发改、省发改委已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部门自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一律下放;凡是能够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靠市场运作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企业能够自己解决的,一律交给企业办理。

自20以来,我委按照省、市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共集中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次,向社会公布取消审批事项38项,取消核准事项3项,合计41项。

在已消减审批事项的落实上,我委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向社会公布,请求社会监督。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我们通过“两报一台”等媒体多次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设立了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监督。二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专门监督。为加强我委行风建设,我们共向社会各界聘请了60名行风监督员,对于其监督内容,我们强调把对已消减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三是搞好委内自律,强化自我监督。在委内,我们通过大会小会,要求各业务科室严格自律,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一个也不能再进行审批。并由委内纪检监察机构严格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近期,我们对已消减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一是召开了主任会议,对各业务科室已消减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由各业务科科长向委领导班子进行专题汇报。二是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走访了一些县市区、企业等,就有关我委已消减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座谈。三是采取多种方式,集中时间与各县市区计划局和各位行风监督员进行了沟通,对我委已消减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了解。通过自查,我委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无一项再进行过审批。

通过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理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得到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积极参加各类法制讲座、普法考试,并做到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主动征询各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了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对《价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其间,听取了市政府工作汇报,召开了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市人民医院、维客购物中心等现场,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价格法》自19xx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价格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的大事来抓,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了依法治价的'良好氛围。

为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增强价格管理及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价格法》颁布实施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组织上街宣传、组装宣传车辆巡回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价格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积极参与上级物价部门开展的《价格法》征文、《价格法》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宣传我市贯彻实施《价格法》的经验做法。

三是利用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价格政策法规,通过物价网站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费信息,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价格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加强调控管理,维护了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逐步完善了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了价格监测机构建设,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监测,及时了解市场物价动态,为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是稳妥推进价格调整改革。市政府在对资源性重要商品价格改革的同时,又相继调整和制定了自来水、供电、供暖、供热、天然气、出租车、有线电视收视费、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并进一步完善了天然气、城市供水、供电等收费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价格成本监审。先后对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和农村饮用安全水工程供水等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监审总金额达6.5亿元,核减不合理成本费用120xx元。

四是加强价格监管。重点加强了对粮、油、肉、禽、蛋、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加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价格法》实施以来,共检查单位1350个次,查处价格案件320xx没收违法所得44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加大了收费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实行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和公示制度,有效规范了收费行为,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十年来先后分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76项,降低收费标准156项,估算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约6000多万元。

二是加大了价格监查力度。通过对教育、医疗卫生、涉农涉企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每年一次的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商品和服务的标价行为;通过对“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非典、抗震救灾等特殊时期的价格检查,维护了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三是加大了价格举报查处力度。近年来,共受理价格举报及咨询650余件,通过举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0余件,退还消费者现金1万多元,举报办结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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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全面贯彻实施妇女儿童纲要工作情况汇报

在省、市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帮助下,中江县20xx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得到显著改善,全部消除d级危房,有效化解“大班额”,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现将中江县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中江县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江县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县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省和市上要求,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县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基建办主任兼任,成员分别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县领导小组指示,拟定具体工作目标,组织指导全县各学校编制工作规划、推进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督导实施进度,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信息公开公示等。

(二)规划编制。

编制了20xx年-2018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规划,计划投资1.4072亿元。

1.规划资金。

中江县20xx—2018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共需资金14072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3915万元,县级资金157万元。校舍建筑面积109274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84561平方米,生活用房24713平方米;购置计算机721台,购置食堂设备250台件套,购置价值2717万的教学仪器设备。

2.年度安排。

(1)20xx年投入资金2840万元,其中省级资金2783万,县级资金57万。建设校舍19828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6180平方米,生活用房3648平方米)。

(2)20xx年投入资金3286万元,其中省级资金3186万,县级资金100万。建设校舍20446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2939平方米,生活用房7507平方米);购置计算机187台,购置食堂设备250台件套,购置价值946万的教学仪器设备。

(3)20xx年投入资金2715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资金。建设校舍15169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1771平方米,生活用房3398平方米);购置计算机135台,购置价值594万的教学仪器设备。

(4)2017年投入资金2679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资金。建设校舍19922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5120平方米,生活用房4802平方米);购置计算机207台,购置价值592万的教学仪器设备。

(5)2018年投入资金2552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资金。建设校舍33909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28551平方米,生活用房5358平方米);购置计算机192台,购置价值585万的教学仪器设备。

(三)资金筹措及资金管理。

1.资金筹措情况。

20xx年,中江县“全面改薄”项目资金投入3589万元,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2227万元,生活用房1123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00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2379万元,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715万元,生活用房664万元。

2.资金管理。

确保“全面改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项目管理。

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质量。

(五)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全县各学校编制工作规划、推进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实施进度,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信息公开公示。

二、20xx年工作成效。

(一)实施进度。

1.中江县20xx年“全面改薄”校舍建设类项目共计33个,规划面积30287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8347平方米,生活用房6940平方米,室外运动场5000平方米。目前石泉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太安镇中心小学教学楼等19个“全面改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开工面积共计18049平方米,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15137平方米,生活用房2912平方米,占规划面积的比例为59.6%。

2.中江县20xx年“全面改薄”第三批项目共计14个,计划投资1210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11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00万元,面积12238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3210平方米,生活用房4028平方米,室外运动场5000平方米)。上述项目为中江县20xx年“全面改薄”第三批项目,待上级批复资金文件后实施,目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成效及体会。

20xx年,县教育局将积极推进全县薄弱学校改造项目工作,所有31所学校34个薄改项目预计于20xx年年底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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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20xx年8月21日向社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是指导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近日,安徽省民政厅专门下发文件,就做好《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徽省民政厅强调,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把《意见》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年底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意见》精神和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贯彻《意见》视频会议有关要求,争取把《意见》列入党委集体学习内容,列入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社会组织深入学习。要把学习《意见》与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新闻通气会、专家学习座谈会、社会组织学习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集中的宣传。努力培育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挖掘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扶持社会组织的生动事例。同时还要充分运用社会上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形成有利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民政厅指出,要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增强服务功能等多种方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严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推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各地要结合中央文件的贯彻执行,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打造一批品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数量上逐年有所提升,积极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和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安徽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提请党委和政府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争取党委会或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推动逐级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机制。要强化政策落地,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促进安徽奋力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汇报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强化责任担当,勇于自查自改,敢于动真碰硬。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衔接好安全生产“四大”行动与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落实整治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治措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整治行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

(二)严格执法,强化问题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将严格排查整改、严格执法查处、严格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要组织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检自改,列出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各责任部门要按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管理;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强化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在主流媒体和社交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延续好“大曝光”期间各项措施办法,进一步拓宽曝光渠道、创新曝光形式,提高曝光率,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把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进行通报,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总结,强化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定期对集中整治工作做出总结,及时报送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突出工作成效,市安委办要进行旬报,每月x日、x日、x日进行集中整治情况通报。

1.请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于x月x日前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安委办。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牵头(负责)部门要于每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及工作小结报市安委办(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报送,没有问题要零报)。20xx年x月x日前将集中整治总结报市安委办。

3.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请于每月x日、x日、x日前报送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突出工作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汇报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黑河市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5·17”较大透水事故、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11·4”巷道冒顶涉险事故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坚决整治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综合整治重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招商引资、规划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盲目引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化工等产业盲目无序违规发展。三是安全责任缺位的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不到位;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监管盲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四是隐患排查不扎实的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五是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执法队伍班子不强、作风不实,对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生产。六是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开展不力的问题。研究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形势不够,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和行业领域实际开展“四大”行动,工作力度小,成效不明显。确定的体检企业未完成“大体检”工作,“大体检”“大执法”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尤其是重大隐患整改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的,未实现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大培训”全覆盖,“大曝光”力度小等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重点。一是管控不严问题。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未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社会风险值超过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且未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等问题。二是安全监管失控漏管问题。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不准确,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展迟缓,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未实施联合审批,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三是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重点整治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信息存储等功能;未对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四是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企业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变更管理等制度;未制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承包商不符合资质或承包商安全管理失控等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特别是冬季未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的问题。(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其他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消防。重点整治城市综合体、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仓储物流等高风险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等问题;督促重点场所严格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推动电动自行车、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城中村”群租房、老旧小区、农村,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道路交通。重点整治货车超载超限、“黑车”、非法“网约车”、和“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农村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等问题;急弯、陡坡、长陡下坡、高边坡路段、团雾雨雪冰冻多发路段和马路集市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客运站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情况,客运车辆和旅游包车技术状况检查、“安全带-生命带”和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部门协同联动、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问题。(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建筑施工。重点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现场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冬季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未编制冬季施工方案,特别是防滑、防冻、防火和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过审批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城镇燃气。重点整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倒罐、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燃气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燃气行为以及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对自有产权钢瓶失察失管、无法溯源等行为。(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特种设备。室内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未整改落实,不限制身体条件不符人员乘坐,开机前不严格进行乘客安全教育和安全确认检查,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无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用起重机械、电梯检验不落实,维护保养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不落实;采暖锅炉超期未检、司炉工无证操作或证书级别与所操作锅炉不符、司炉工脱岗或不按规程操作等问题。(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烟花爆竹。重点整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店(点)“三严禁”及“两关闭”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格查处批发企业储存场所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监控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超药量、超危险等级储存和超许可范围经营,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零售(店)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专柜销售未相对独立,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突出问题。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问题。(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粉尘涉爆。重点整治粉尘涉爆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未进行跨接,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等连接件未采用防爆电气,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未采用丝堵堵塞严密,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未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采用粉尘沉降室进行除尘;粉尘涉爆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粉尘涉爆场所的20区、21区及22区电气设备未采用防尘外壳或尘密外壳;疏散路线未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及时清扫粉尘等问题。(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旅游。重点整治旅行社旅游包车不严格落实“五不租”(即不租用没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不租用安全状况、车辆状况不好、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车辆;不租用保险不完备及信誉不好的车辆;不租用未签订规范的旅游营运租用合同的;不租用安全意识不强、驾驶经验不足、不能与导游员协同配合司机驾驶的车辆)要求;极端天气,旅行社包车使用必须提前一天向市文广体旅局报告,并杜绝行程安排不合理,时间紧凑超速赶路等问题。要求旅行社不组织游客到不具备接待条件的雪场和冰场旅游,参加高风险冰雪旅游项目。(文体广旅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商务粮食: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主要检查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库房、机房、以及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密集等场所的用电、用火、用气、用油等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各种线路、管路是否安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大功率电器的用电及使用控管情况是否存在违章违规用电情况等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巡查及整改记录。(商务粮食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此外,经开区、教育、卫生、民政、工信、农业、水务、电力、涉氨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情况汇报

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与年度立法、代表活动、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机结合,下面是天涯涛源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检查国务院“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将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将此次执法检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的重要举措,注重问题导向,突出检查重点,有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见实见效。

一是安排部署到位。省人大常委会动员会后,我市立即制定了实施方案,编印了资料汇编,于8月5日下午,克服疫情影响,采取“主会场+分会场”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市“一府两院”及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安排部署,同步启动、协同推进,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工作格局。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迅速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各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委室主任任成员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全员上阵。按照“统筹谋划、有机结合、一体推进”的原则,各执法检查组根据检查“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工作分工表以及自查检查阶段工作安排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统一步调、统筹推进执法检查工作。

三是发动宣传到位。及时编制了知识测试卷和调查问卷,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知识测试xxxx余人次,向五级人大代表、市场主体发放征求意见书、调查问卷xxxx余份,收集归纳问题诉求xxx余项、意见建议xx余条。利用xx日报、xx政务服务网、xx人大网站、xx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布执法检查公告,深入宣传“两条例”,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督促检查到位。8月中旬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各执法检查组、相关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及时督促对口联系部门针对“两条例”的具体规定,逐条逐款进行自查自纠。8月底,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35个市直单位全部提交了自查报告、“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表及相关资料。通过“12345”企业专席、“万人助万企”活动、营商环境评价、审计报告等不同渠道,了解收集我市“两条例”贯彻实施方面的问题线索,结合部门自查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展执法检查的重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进入检查阶段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围绕检查重点内容,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知识测试、问卷调查等形式,分别赴对口联系部门组织检查,深入不同类型企业开展调研,召开了各级人大代表、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对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各办事大厅、部分县区便民服务大厅进行了暗访。

五是结合融合到位。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与年度立法、代表活动、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有机结合,通过一些关键环节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达到了相互促进、融合创新的效果。制定出台《xx市政务服务条例》,为进一步破解政务服务堵点难题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万人助万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为载体,推进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评议、无记名投票评议,强力推动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问出了责任、压力和效果,有效促进了“两条例”在我市的深入贯彻落实和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二、贯彻实施“两条例”的做法和成效。

“两条例”施行以来,全市上下优化营商环境意识明显增强,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提升,改革的覆盖面持续扩大,市场主体对改革的获得感持续增强。

(一)机制体制更加健全完善。

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采取了“1组+1办+1中心+26个专班”工作模式,筹建了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通了12345营商环境服务专线,建立了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设立了“办不成事”(营商环境)反映窗口,开展了“万人助万企”“一联三帮”“千员帮千企”、关爱企业家“八大员”、“两条例”宣传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二)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禁限目录要求,及时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持续降低企业进入门槛。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实现“就近办、多点办、少跑快办”,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率达xx%以上。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企业,落实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四提一降”惠企安商专项行动,开展服务实体经济春暖行动、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等专项银企对接活动,落实企业上市挂牌“百舸竞帆”行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xx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智慧就业”优化升级;实现“洹泉涌流”人才综合服务“一窗接件、专员办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打造人才高效服务“样板间”,目前“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已引进各类人才xxxx人。

(三)政务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对标全国先进地区,对2261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进行压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31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大幅度压减,《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由三个月压缩至15个工作日;公布全市统一办事指南,“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得到全面清理;建成覆盖市、区、街乡、村社四级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互联网+政务+金融+多场景便民应用”的智慧政务服务模式;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窗、一次”改革,一张身份证办理民生事项由去年的185项增至222项,涉及企业开办、人才引进等32项跨部门联办业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整理归集xx家涉企部门xxx个最新政策文件,线上线下同步宣传,着力当好惠企政策“解说员”和服务企业“勤务员”。

(四)执法监管更加规范公开。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抽查工作机制;制定《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将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创新开发信用监管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管;建立市、县两级发改、法院长效联动机制,开展政府失信机构专项治理活动。

(五)法治保障更加公正有力。

制定出台《xx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xx市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判执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意见方案。开展“司法服务惠千企”专项活动,受到省委政法委肯定。严打涉企犯罪,去年全市共侦破各类涉企刑事犯罪案件xx起、打掉黑恶团伙x个,挽回经济损失xxxx亿,清理涉企“挂案”xx起;建立重点企业分包联络制度,选派xxx名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服务。

(六)工作监督更加聚焦精准。

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就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并结合其他工作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开展“访千企·解难题·办实事”走访调研活动,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共走访企业xxxx家,帮助解决问题xxx个,采纳意见建议xxx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智慧监督平台,在涉企职能部门、涉企服务窗口等公共场所张贴智慧监督平台二维码,受理市场主体举报问题并及时解决。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配套措施和重点责任分工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虽然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两条例”方面作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市营商环境改革,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但与企业和群众期盼相比、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两条例”宣传贯彻的舆论氛围还不够浓厚,个别部门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缺乏全局观念,对“两条例”的贯彻实施重视不够,理解不透,落实不力;涉企惠企政策直达、发布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知晓度不高、申报程序繁杂、落地时间较长,为企业纾困、助力的方法还不够多。

(二)市场环境和要素制约还需进一步优化和破解。

一是土地制约问题。部分企业项目落地和扩大规模,用地指标紧缺,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大,征地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多,报建手续缓慢影响建设工期。

二是人才用工问题。企业招工用工难、技术人才留人难,对服装、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支柱行业经营发展影响较大。

三是涉企收费问题。部分中小企业反映社保缴费基数高、增幅大,企业用水、电、气、暖收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给企业带来过高的运营成本。

四是环保管控问题。一些部门管控存在“一刀切”现象,一遇检查,一律停电、停产,造成企业生产成本攀升,部分企业反映停电时长和频率较高,对企业影响很大。

五是融资贷款问题。企业贷款渠道单一、信贷产品少、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覆盖面、担保金额、放大倍数有待拓展和提高,普惠金融政策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还有待加强。

(三)政务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尚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信息壁垒”问题亟需破解。一些垂直管理部门信息“不兼容”,数据共享不充分,部分系统对接不到位,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一网通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预约受理、网上审批流转、网上业务咨询、“大数据+”的发展运用等工作有待进一步创新推进。

二是服务能力与企业诉求仍有差距。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事效率、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需要加速,联合测绘、多规合一、联合验收等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落实。不动产登记在降低办理成本、完善线上缴费功能、提升全程网办使用率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纳税服务有待进一步丰富缴税形式、提高纳税效率、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时长。招投标还需要在加强智慧监管、升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保证金自动退还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上下功夫。

三是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受大厅硬件条件限制,政务服务事项“三集中”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办事环节还没有实现一站式服务;向基层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方面,部分乡镇(街道)大厅建设不够规范,部分村(社区)基层服务站覆盖不全,“一窗”受理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不高;“一件事一次办”“只跑一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办理事项的范围和数量,优化办理环节标准化流程,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执法监管的标准化、规范性、透明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没有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联合抽查率和监管覆盖面有待提高和拓展,“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有待加强,各方面监管数据的汇聚更新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影像记录的保存、制作不规范,资料入卷数字化存档较少,没有实现执法全过程覆盖,执法信息公示有待加强。

三是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推进柔性执法,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创新。

四是涉企案件诉讼时间长、判决执行难,债务重组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和涉案实际执行到位率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五是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缺少政策鼓励和相应引导,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两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抓好条例法规执行和政策措施落实。

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和《xx市政务服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做好“两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省营商环境评价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相关条例法规贯彻执行到位,确保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抓好《2022年xx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年实施方案》以及“万人助万企”、“洹泉涌流”、关爱企业家“八大员”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见效,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诉求、维权机制,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

一是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运用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项督查和“局长走流程”等方式,增强政府部门主动识别隐性壁垒的意识和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隐性壁垒查找效率。

二是破解要素制约难题。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实现项目前期谋划、业务协同功能;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推行“标准地”出让,尽快实现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精简办电手续,提升客户接电效率和供电质量管理水平;加大用水用气改革力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要素保障环境。继续抓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积极搭建人才引进和用工平台,助力企业解决招聘用工难题。

三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形式审查为原则的商事登记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在一网通办中的应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以“照后减证、并证”为重点,完善改革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四是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百舸竞帆”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银行机构通过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等贷款产品创新,降低企业贷款周期与生产周期不匹配而增加的“倒贷”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纯信用的普惠金融产品,探索推动更多小微企业无需抵押即可获得贷款的信贷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

一是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一步加强市、县(区)级服务大厅建设,加强窗口、热线一线人员业务培训,深化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办事指南规范化、办理条件精细化水平。

二是推动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拓展。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升便民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便民服务进社区掌上办的议案》,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加快便民服务事项下放,推进乡镇(街道)大厅、村(社区)基层服务站建设;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各职能部门、商业银行业务的联动联通、共建共享,丰富自助终端应用,提升便民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是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标全国一流进一步压缩政务服务办理时限,2022年底前,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90%以上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全面推行“交房即发证”,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种类,完善线上缴税缴费功能,提高全程网办使用率,推动不动产全程电子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流程,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时间,多措并举提升企业纳税服务水平。

四是加快推动数据共享互通。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一证通办、跨域通办”,持续完善数据资源目录,建立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推送。优化“跨省通办”业务模式,探索建立“双随机+信用监管”模式;完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网办并联办理。

(四)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规范提升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

一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一体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等信息全部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一信用分级标准,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规。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除特殊行业外,将全部监管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方式开展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推动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事项音像记录清单,落实全过程数字化信息归档记录管理,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新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推行柔性监管,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过罚相当,在法定范围内给予企业自我纠错空间。

三是持续提高司法审判质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平台作用,增强民商事案件速裁团队力量配备,继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构建诉前分流、多元调解、简易速裁工作机制,加快简单案件处理进程。加强执行转破产案件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指引,规范破产程序中不动产处置流程,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水平。落实对于恶意持续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人惩罚力度。

四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统筹协调解决案件审判、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推进财产线索跨部门、跨地区查询机制建设,完善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联合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近期,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框架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全面体现中央文件精神基础上,尽可能突出了安徽审计工作特色,提出到,具有安徽特色的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更加完善。

《实施意见》紧紧抓住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个核心,提出了10个方面任务。从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的领导、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强化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8个方面,提出了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对于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和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2个方面改革任务,要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摸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中央有关具体办法和方案出台后,能够及时加以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紧紧抓住改革创新这一时代要求,在任务部署中加大创新举措。要求建立分层级、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统筹运用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完善审计专家库、内部审计人员和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审计力量人才库,由审计机关统筹使用;构建安徽审计数据中心、全省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细化完善了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重大项目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方面内容;加大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力度。

《实施意见》紧紧抓住落实这一重要环节,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做好协调对接,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将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举措落地生根,推动安徽审计提能力、上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局全面贯彻实施妇女儿童纲要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一、基本情况。

二、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为保证妇女儿童纲要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两纲要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相关会议。抽调教育股、思政股、教研室工作人员进行了具体操作。年初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教育系统的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推进了两纲要的顺利实施。各学校也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步骤、措施,形成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三、取得的成绩和具体措施。

当今社会,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教育局贯彻落实-“两纲”规划的实施意见以来,局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股室和学校齐抓共管,妇女儿童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县各学校通过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举办培训班以及走家串户、张贴宣传单、出去宣传车等多种形势广泛宣传“两纲”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目的宗旨,为“两纲”的全面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新“两纲”实施以来,全县各学校共举办学习新“两纲”培训班12期,培训1257人次,张贴发放宣传单1200份,办板报专栏47期,张贴标语400余条,悬挂横幅31条,举办知识竞赛12场,走家串户宣传7900人次。各学校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局机关、一中、二中在执行国务院妇儿工委“两纲”项目工作中,制作了4块展板,参加了全国妇儿工作会议展评。每年庆祝“三八”妇女节和“六一”儿童节期间,各学校围绕“两纲”、“两法”的宣传教育开展了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各种活动。通过开展活动和大张旗鼓地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意识,有效地促进了“两纲”的实施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是重视教育,切实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我们历来十分重视九年义务教育,不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稳步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仅,我县教育事业费支出4343万元,使全县教育教学条件明显改善,两基工作顺利通过了省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重视教育,关心儿童成为全县上下的共识,特别是在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女性接受各类教育培训比例、巩固妇女扫盲成果。

三是努力把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落实。为保证dd20《纲要》的顺利实施,教育局对各学校实施“两纲”的目标任务进行了职责分解,制定了跨学校行动计划,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把目标落到实处。并认真执行国务院妇儿工委“两纲”项目,举办了两期培训班,邀请县妇儿工委的领导前来授课,培训了45名学校妇联干部联络员,对实施“两纲”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其中重点难点指标进行了认真分析,找出了原因,提出了具体措施,举办了“两纲”知识竞赛,较好地完成了“两纲”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率是99.89%以上,而我们全县入学率在20至20均达到99.74%、99.81%、99.87%、99.98%、99.92%。

2、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指标99%以上,而我们超过指标系数,是因为普九之后,儿童入学率均能达到99.5%以上。

3、小学适龄儿童辍学控制率在1%以下,由于普九政府投入力度大,转变农牧民对子女上学观念,送子女上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4、初中入学率95%以上,现在均能达到标准,是因办政府非常重视初中入学率的巩固率,采取副科级干部包联贫困生制度,全县35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包联351名贫困生。

5、初中儿童入学率95.83%,2001dd年均能超过标准,是因为政府督导行为力度大,在初中儿童入学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之中。

6、初中辍学控制率和初中儿童辍学控制率都在3%以下,由于两纲要实施,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除失去学习能力的儿童以外,均能到校就读。

7、流动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率,基本接受。由于流动人员到我县寻找生路,局领导在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对来我县外来打工者按标准少收借读费和跨学区费,再加上我县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接受部分学生,因此能基本接受他们的就学。

8、城镇儿童初中毕业升学率80%左右。城镇儿童毕业升学率达98%以上,由于政府重教力度逐年加强,城市居民积极配合。

9、农村儿童初中毕业升学率逐年提高,农村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求学观念越来越强,趋向于专业知识。

10、中小学体育达标率95%以上,由于学校和家长非常重视学生体育锻炼,把体育成绩纳入中考、高考总成绩,因此,学生和家长都非常重视体育工作。

11、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率逐年提高,由于两纲要的实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把能入学儿童全部收入学校就读。

12、小学、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99%,近几年教师非常重视自身能力的提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学历在义务阶段均能达到标准。

13、小学教师大专学历达标50%,由于小学教师中,有一部分教师年龄偏大,中专学历是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所以只能达50%。

14、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标率40%。由于近几年本科毕业到校任教甚少,只能在在职教师中通过自学、函授、离职进修,逐步达到标准。

15、实施民汉合校数43。近几年政府非常重视教育资源整合,加大民汉合校的步伐,撤销、合并部分学校和教学点。

16、实施双语教学学校数。现在有36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双语教学逐步加强,主要采取汉语强化培训,开设双语班等措施。

17、解决贫困学生入学人数。

2001年340人,415人,470人,506人,2005年576人。解决贫困生入学,政府非常重视贫困户子女入学难的问题,主要采取副科级干部包联、“一助一”活动和“两免一补”政策,逐年提高贫困生入学问题。

18、聋哑弱智儿童教育数。2001年19人,人,人,人,2005年23人。政府非常重视聋哑弱智儿童就学问题,按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19、逐步重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4%。根据财政比例,基本上每年能拨到。

20、青壮年妇女文盲控制率3%以下。

经过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使青壮年文盲逐年脱盲,始终控制在3%以下。

21、逐步建立教育成年人才机制,政府行为逐年增大。

22、城市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率80%以上。城市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提高,为学设施逐步完善,县城能达到95%以上。

23、农村儿童接受学前一年教育率60%以上。农村儿童学前教育已达到,各乡镇和村级学校都有学前班。

24、城镇家长学校办学率90%以上。全县城镇学校都建立家长联系学校,达100%。

25、农村家长学校办学率60%。农村家长学校也能达100%,各乡镇和村级学校都有家长学校。

26、办好示范幼儿园、托儿所,无一所达到,根据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全县幼儿园、托儿所都不能达到评估标准。

27、社区家长学校办学率70%。社区家长全进入家长学校学习。

28、儿童家长接受家教知识教育知晓率80%。由于全县都成立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了家教知识讲座,知晓率达80%以上。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幼儿学前教育率较低,底,省人民政府组织的“两纲”监测评估,我县幼儿学前教育率只有12%,距离《纲要》确定的80%目标相差甚远,尤其是农村幼儿入园率还须加大力度进一步提高。

二是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才开始起步,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率90%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六、今后努力的方向。

县教育局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目标,距“两纲”标准仍有差距,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急待解决,许多目标任务还要花大力气努力实现,可以说时间紧迫,形势逼人。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各学校进一步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完成自治县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1、要进一步强化教育局行政职能,提高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充分认识到,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各学校领导的责任,一定要把“两纲”目标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

2、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大张旗鼓地宣传“两纲”、“两法”。县教育局将加强对各学校领导和联络员的培训,使各学校明确职责,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并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加大“两纲”、“两法”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完成好工作任务。

3、切实加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针对教育系统女教师多的情况,加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教师力度,对女干部教师应采取挂职锻炼、压担子、压任务,进行轮岗交流,培训学习,提高素质,使优秀的女干部脱颖而出,争取到底,教育局按“两纲”目标配齐女领导干部,提高妇女在教育第一线的领导水平。

同志们,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做好“两纲”实施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团结一心,振奋精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开创我县教育系统妇女儿童工作的崭新局面。

贯彻落实中央“5+1”文件情况汇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我局按照上级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迅速采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1、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交提高认识。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意见文件下发后,我局及时组织学习传达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先后召开局党组、局机关干部职工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县委相关规定,并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房管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市委、县委相关规定精神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通过办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设置公益广告牌等形式,营造全局上下学习的氛围。认真开展“抓典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专项工作,着力解决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依法行政不严、执行能力不强、干群关系不密切等问题;把学习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市委、区委相关规定与学习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认清新形势下改进工作作风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改进作风的新部署、新举措、新要求,持续有力地推进房管事业工作开展。

2、突出重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切实贯彻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相关规定精神,我局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力求在组织会议、检查考核、调查研究、公务接待、机关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八项规定”的要求。一是坚持一切从简,精简各类会议、文件,尽量减少低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二是大力推行节约型机关建设,尽量减少公务接待,降低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节约能源消耗,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控制办公耗材;三是扎实做好节假日厉行节约各项工作,按照上级精神要求,大力倡导勤俭节约、文明过节理念,坚决反对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对“红包”一拒、二退、三上交。

3、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我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抓落实的要求、措施、考核办法及责任。做到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与局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党建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加强督查督办,定期不定期地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强化效果的落实,有效地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积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成为工作习惯和自觉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方面,工作创新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升。

2、在公务接待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

3、在厉行勤俭节约教育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今后工作举措。

1、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区纪委督察的帮助指导下,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把思想统一到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

3、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

4、进一步加强纠“四风”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机关效能建设,认真完成中心工作任务。

鹤城区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经公证机构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本辖区内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对经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对来本市工作而不落户的华侨,凭有效证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升学、乘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一定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七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的人民团体,应积极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帮助。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归侨、侨眷以各种形式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其中境内外币和非货币投入的折价等总额占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确认,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归侨、侨眷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转让、许可使用费。其中以知识产权投资兴办企业的,按照投资比例取得收益,承担风险。

第九条归侨、侨眷在本市长江三峡库区及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投资,或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归侨、侨眷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归侨、侨眷引进外资在本市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贡献突出的,应予奖励。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兴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或捐赠物资使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改变捐赠用途,不得变卖、挪用捐赠财产。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捐赠标志,侵占捐赠财产。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捐赠人的请求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非法占用归侨、侨眷私房的,占用者应当无条件归还,并赔偿产权人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确需征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归侨、侨眷的合法外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非法冻结和没收。

第十六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市升学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读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办理手续和收费上应视同本市市民子女对待。

(二)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对失业的,特别是夫妻双方失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录(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农村归侨、侨眷脱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扶贫计划,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经市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早期归侨,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第十九条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通讯往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严禁毁弃、隐匿、盗窃和非法开拆归侨、侨眷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在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要求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至少一年。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故阻挠和拖延;在其取得定居国入境签证前,不得以出境定居为由予以辞退、解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二十四条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出境前已购买的住房受法律保护;房屋需出售、出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离休)、退职的归侨职工出境定居后,其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公房管理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原租住的公房,租金按当地统一房屋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等,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出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办理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归侨、侨眷和归侨侨眷联合会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当事人。

归侨、侨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县级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涉侨案件应当及时、优先受理。并将有关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眷属,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街道《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汇报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汇报时通常会多讲一些重点工作的内容,非重点的内容简单介绍即可,每次提笔要写汇报的时候都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街道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欢迎大家分享。

一是精心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为确保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我街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多次组织街道机关干部、社区村组负责人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学习、培训,并将有关资料翻印发放到每位工作人员、每个企业,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责,强化了为企业在创业、创新和发展等方面的服务意识,树立和提升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积极主动意识和法律意识。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创业、兴业和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大部分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的技术创新和项目开发,通过引资增资等各种形式,不断引进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企业规模、技术、产品升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已基本形成了学法、遵法、用法的浓烈氛围,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是突破瓶颈,全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短缺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关键性的瓶颈。为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紧张的矛盾,帮助企业开辟融资渠道,我街道一直致力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注册成立担保公司,成立了注册资本9千万元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底,辖区内各类投资担保公司9家,为各类企业担保融资3千万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优化环境,切实做好中小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街道明确纪委牵头,党群科、经济工作科具体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工作中把中小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作为治理企业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加大对“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的整治力度,对各种“吃、拿、卡、要”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千方百计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开始取消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注册费用,减轻了创业者的负担。为有效提升服务中小企业水平,街道编印了企业服务手册,发放到所有机关、社区村组工作人员手中,定期上门服务,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使我街道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断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来办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搭建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首先成立了企业服务中心,同时明确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放在与财政收入、项目推进和利用外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在街道辖区推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社区工作者必须熟悉各自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定期上门征求意见、巡回服务,认真听取企业和创业者对街道、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街道经济科对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梳理,分类汇总后交由涉及科室进行办理,在年底的考核中,把服务企业作为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第三实行帮办制度。加强市、区工商部门的衔接,定期组织“全民创业咨询日”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集中办、代理办和免费办服。

截止到底,街道辖区在册中小企业1565家,绝大多数是三产服务业,除大型超市达中型企业标准外,其他都是小型企业。街道辖区内有工业企业11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家。近几年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营规模不断壮大。随着旧城改造和近几年的招商引资,知名的连锁商业不断进驻街道,等都是近几年引进,今年实施的地块开发,一大批中型企业将入驻。,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25亿元,同比增长20.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2.11亿元,同比增长25.66%。;新发展私营企业252户,个体工商户4702户,新增注册资本29.55亿元,新建标准厂房1.1万平方米。

2、企业贡献不断提高。从市区财税体制改革开始,街道中小企业上缴税金逐年增加,1.5亿元,2.02亿元,2.53亿元,今年预计突破3亿元,都保持25%以上的增幅。

3、技术改造不断加快。近几年来,工业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加大科技投入,工业技改投入1.61亿元,同比增长29.77%,提高了产品档次和生产能力。等企业不断扩大规模,新上生产线,一些企业还在园区征地发展,在产业园征地70多亩,新建厂房13000平方米,在产业园征地75亩,新建厂房15000平方米,促进了企业的后继发展。但因旧城改造和退城进区,街道的工业企业正处于不断搬迁萎缩的状态,预计三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全部搬迁至园区。

4、就业空间不断拓宽。街道地处老市区商业繁华地段,等商业业态遍布街道,底就业人数达21200人,对于转化城乡富余劳力,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管理体制不顺,服务不够到位。长期以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行政职能集中市、区有关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龙治水”、干预过多、服务不够的问题,有限的行政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有限的行政手段没有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职能部门的指导服务难以全部到位,制约了市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2、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不大。尽管金融业制定了一系列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规和政策,但银行认为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复杂,信贷风险过大,直接获利较小,普遍存在对中小企业惜贷现象。二是企业自身条件欠缺。不少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企业的信誉度差,可供抵(质)押的资产很少,缺乏进行融资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加剧了融资的难度。

3、中小企业的自身素质普遍较差。大部分企业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科学的决策,仅靠企业经理个人的思路决策,生产经营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为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缺乏高素质的科技型、经营型人才。管理形式上以家族式为主,简单粗放,在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4、中小企业质量效益不高,发展不协调。目前我街道中小企业中,除几个全国知名连锁超市外,其他都是小型企业,并且绝大多数工业企业的设备、工艺落后,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企业效益不稳定。在街道产业总量构成中,三产占85%,工业占15%。

5、规模小、产业链条短,集群优势不突出。缺乏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业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产业集群。不少企业产品雷同,专业化分工不明确,产品关联度低,没有真正形成众多企业相互分工合作的产业链条。

一是建立人才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一方面积极引进人才。另一方面要搞好人才培训。

二是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建立技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要采取民办官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商会、企业协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经济的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完善社会保障;要重视中小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鹤城区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汇报

第三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确认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公证书。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六条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和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侨情调查,具体工作由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归侨、侨眷、华侨投资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投资的财产、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捐赠用途或者随意更改项目命名,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捐赠的财物。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财产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依法征收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或者因经商出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归侨、侨眷出境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办理出境手续。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损害其合法权益。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停发工资、免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参照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改探兄弟姐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待遇,其养老金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以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归侨、侨眷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优先给予帮助,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供养待遇;需要集中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供养。

对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无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或者孤寡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条件的归侨、侨眷家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供应范围。

符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条件的归侨、侨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关救助或者援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侨眷夫妻双方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接受就业、创业培训和推荐其就业。

第二十八条华侨在本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合法就业手续,并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发挥联络优势,支持其通过境外亲友引进人才。

对引进的归侨、华侨中的科技创新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归侨、侨眷、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侨、侨眷确有经济困难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费、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归侨、侨眷、华侨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害归侨、侨眷、华侨合法组织财产的;。

(二)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兴办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侵占或者违法征收归侨、侨眷、华侨房屋的;。

(四)侵犯归侨、侨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五)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港澳同胞、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权益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鹤城区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要求来我省定居的华侨,由省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对来我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给予安置。

第七条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八条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九条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税收、收费、信贷上给予照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送直接用于生产的小型生产工具、设备和维修用的零配件,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命名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其财产不得侵占或破坏。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目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于动迁前将批准拆迁通知书送达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代管人,并商定补偿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要求就近或者易地自建的,在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应当予以允许和支持。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人要产权的,拆迁人可以用相应的建筑面积与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结构差价按50%优惠收取;不要权产要求安置的,除按照上述办法安置外,再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提高一个成新档次予以补偿;产权人不要产权又不要求安置的,按照交易价格予以补偿。

拆迁归侨、侨眷非住宅用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当地动迁规定给予安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房,必须事先征得房主同意,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

归侨、侨眷合家出境定居后,对其私有房屋,可以与当地房产部门签订代管协议。

第十二条对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其摆脱贫困;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抚养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三十年以上退休的,退休金中的原标准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

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升学、就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照顾。

(一)参加高考的考生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并由学校审查录取;。

(三)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审批。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不得责令其退职或者退学。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允许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省要求安排工作的,可以于毕业日期半年以前与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其工作安排,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同类同等学历的的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

银行对侨汇应当及时解付,不得积压和挪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索、侵吞、冒领、截留、克扣侨汇,也不得强行摊派、借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通知银行冻结、没收侨汇,不得向银行查阅侨汇凭证。

第十七条归侨、侨眷可以自由选择侨汇结算方式,有权自由支配侨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干涉。

归侨、侨眷因私出境时,可以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额的外汇。

第十八条归侨、侨眷有权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归侨、侨眷需要处理上述事宜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调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

第十九条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联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毁弃、陷匿、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票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30日(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在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不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并允许兑换成外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可以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提供一份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出具的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认证的本人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继续发放。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申请保护其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中做出贡献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归侨、侨眷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核认定公民归侨侨眷身份的;。

(二)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一、领导干部带头,是推动干警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的动力。

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在报刊上发表后,我院党组未等上级发文,就随即组织院党组“一班人”集体学习和安排个人学习《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在联系实际抓落实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广泛征求意见,使全院干警对预防腐败形成共识。年初,我院党组在学习《实施纲要》中,联系本院实际,分析了当时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并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听取了全院干警的意见和建议。经收集整理,共有三类十八项,即三条,一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要注重抓反面典型,同时要注重宣传正面的先进与模范,一点带面,弘扬正气;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要注重思想教育,同时要注重物资保障工作到位,院的文体活动场所等基本设施应予建立起来。

(二)认真讨论研究,下决心解决干警反映急待解决的问题。干警的三条意见和建议反映到院党组,引起了高度重视。3月份,党组书记、院长***同志在一次党组会上明确提出,学习和贯彻《实施纲要》,就是要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干警共同支持和参与的大事。经“一班人”反复讨论,一致认为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尽管院里经济十分紧张,许多项目都需要建设,但院党组毅然下决心采纳了干警反应的三条意见和建议,并分工负责抓落实。

(三)狠抓工作落实,充分调动干警预防腐败的积极性。在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4月份,院的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基础设施兴建竣工,为全院干警提供了业余文化活动场所;1―9月份,正面宣传报道达120余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中级法院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受到了***市委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以百题知识竞答的方式,组织全院干警深化对《实施纲要》的理解。

8月份,我院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对《实施纲要》进行了百题知识竞答活动。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人,处级领导干部18人,科级领导干部67人,科员干部60人,均以优等成绩受到市委好评。

(一)院党组重视。8月8日***日报刊登出《〈实施纲要〉知识竞答试题》后,院党组迅速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党组书记、院长***同志在会议上明确要求:一是全院干警要借此东风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及相关7个文件的高潮,在院干警人人都要参与竞答,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到行动上。二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在全院干警中起表率作用,认真参加百题知识竞答。

(二)全院干警参加百题知识竞答积极认真。院里会议结束后,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照100道试题,逐一查找出标准答案,并将答案填入试卷。除在外学习、帮助工作等人员,全院的全体干警全部参加了百题知识竞答。

(三)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严密。我院纪检组、监察室从报刊登出试题,到向院领导汇报、召开会议部署、印发学习资料和试题、收卷审阅、整理上报等,一环套一环地把百题知识竞答工作组织的严密而有序。

三、建立廉政档案,增强干警自我约束意识。

6月份,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结合实际,我院为院党组集体和成员及10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建立了廉政档案。9月14日、15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第四套《廉政前沿》栏目报道了我院的做法。

(一)思想认识到位。我们认为,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建立廉政档案是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是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是为党组织推荐、任用、评价干部提供客观、准确依据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行动。

(二)领导重视到位。今年年初,我院党组在组织学习《实施纲要》时,即把建立廉政档案工作列入院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明确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同志具体抓落实,监察室主任***同志具体组织实施。

(三)硬件建设到位。我院建立的廉政档案,现已设有专用房间为廉政档案室,配有电脑1部,电脑桌1张,打印机1部,传真机1部,扫描仪1部,廉政档案铁皮柜4套,廉政档案塑料盒260余个。

(四)案卷整理到位。一是对全院106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设计、采集了20多种廉政档案信息,并输入电脑,提出成页,装成卷宗;二是为院党组集体及8名党组成员分别建立了廉政档案盒及卷宗;三是对卷宗材料采取了统一打印,单页排列,不装订而成册,实现了卷宗无金属物,四边整齐,自成案卷;四是做到了一人一卷,一卷一盒,互不交叉,留有空间,动态管理,存取方便;五是达到了档案盒坚实,大小一致,盒脊、盒面统一标注有“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其姓名、编号,归档人员名单按编制序列排序。

(五)制度建立到位。廉政档案初步建立,与此相配套的制度建设,我们也做了一些努力。一是建立了廉政档案保密规定;二是建立了查询(借阅)廉政档案规定。

(六)发挥效能到位。建立廉政档案的根本目的是发挥其应有的效能。8月份,我院党组在向市委推荐2名处级领导干部和上报42名干警晋升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首先依据廉政档案进行了把关。经查廉政档案,有3名同志因处分未解除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在查被取消推荐资格。

鹤城区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情况汇报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第三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推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限期退还其本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占有或者使用归侨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办理产权手续。归侨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已被拆除、改建或者转让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归侨、华侨合理补偿。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落实侨房政策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归侨及华侨要求在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祖屋宅基地或者庭院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条因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二)被拆迁人需要房屋,同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在被拆迁人宅基地上建商品房或者住宅,如果对外出售或者出租,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

被拆迁人要求异地建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建房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华侨祖墓予以保护。确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迁移费用。

第八条归侨、侨眷在本省捐赠财产(含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的,受赠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受赠单位应当将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以及华侨给予表彰。

第九条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汇兑单位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意愿及时办理侨汇解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克扣侨汇。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知汇兑单位没收、冻结侨汇;未经司法、公安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向汇兑单位查阅侨汇凭证或者要求提供侨汇户名单。

第十条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农村归侨“五保户”应当优先安排入住当地敬老院或者福利院供养。

对贫困归侨、侨眷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生产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归侨及其子女的配偶要求在本省落户团聚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应当批准。

第十三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申请出国留学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华侨子女需在本省各类学校就读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公安机关应当简化有关出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对失业的归侨、侨眷再就业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优先安排培训;归侨、侨眷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失业归侨、侨眷就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归侨、侨眷的出境申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与国家有关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同等的待遇。

第十七条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领取,也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代领。

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以及各项生活补贴和临时入境就医医疗费,应当享受与原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同等待遇。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继续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的当地房改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

归侨、侨眷投资占企业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由市、县、自治县侨务工作机构确认为侨属企业。市、县、自治县侨务工作机构应当为侨属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侨属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应当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扶持、鼓励高新技术或者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归侨、侨眷引进高新技术或者高新技术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回国在本省定居工作的华侨高级人才,可以按照本省有关引进优秀人才的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安置归侨较多的农场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华侨农场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专项分配给华侨农场的资金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

在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对华侨农场自办的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业务指导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二十条本省用于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的土地、林地、滩涂、水面等受法律保护。

华侨农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归侨的农(林)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处理要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的眷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和政治宣传情况汇报

为督促干部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实质,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市按照区、州党委的部署要求,推行多项措施,加大“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及宣传力度。

一、加强学习,认真领会“四项监督制度”精神实质 “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在全体干部中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一是在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当中进行“四项监督制度”知识测试,达到了对“四项监督制度”领导熟知,干部了解的目的,加强了领导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中青班授课内容中,加入“四项监督制度”专题,提高了中青班学员对“四项监督制度”的掌握程度,让这些组织寄予厚望的干部自警、自省,将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走在前头。三是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主生活会上集中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提高了干部对“四项监督制度”的认知程度,提高了干部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纪律意识。

二、加强宣传,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全民知晓率

“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群众监督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制原则的体现,对“四项监督制度”的推行有着重要意义,“四项监督制度”只有加入群众监督才算完善。阜康市为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在党员、群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一是在人员流动大的畅岁园设置固定宣传点,选派两名对“四项监督制度”认知清楚,理解到位,表达能力强的干部,利用两天时间采取宣讲政策,散发宣传单,为群众答疑解惑等多种方式,公开广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二是编制印发了400本携带方便的“四项监督制度”宣传手册,在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进行分发,为干部学习和巩固“四项监督制度”提供了的.有利条件。三是向全市本地手机号码普发以“四项监督制度”为内容的公益性短信2000余条,让广大群众了解、关注、参与“四项监督制度”。四是在各乡镇设立“四项监督制度”宣传栏,并对全市七乡镇及三个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和社区干部,将“四项监督制度”做了一次专题学习,提高了基层宣传力度。五是由市委组织部和纪检委牵头,举行了一次“四项监督制度暨廉政准则”有奖知识竞赛,共有十八个单位五十四名选手参加,参赛队员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带动起“你追我赶”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的良好氛围。

市委组织部:

根据你部《关于开展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专项督查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通知》精神,市检-察-院党组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及《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及**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情况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于后:

一、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增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自觉性

今年*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与之配套衔接,中组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棠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简称为“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规范干部选任工作、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重大突破,是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解决监督重点难点问题的创新之举,是防止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保证,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全面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工作环境,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制定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意见》及《方案》,对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以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议、进行一次学习讨论会、创办一期“四项监督制度”展版、举行一次制度知识测试、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五个一”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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