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优秀14篇)

时间:2023-12-04 19:32:47 作者:影墨

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公正、公平,以及求实的原则。对于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和做法。

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幼儿园进行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儿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要贯彻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儿安全的事件。

第九条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加强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条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定书。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周计划:每周一8:00之前必须上墙,每块有具体内容、字迹工整规范。

温馨提示:文字格式正确、纸张色彩鲜艳、张贴平整(不翘边),每周更换。

科学育儿、卫生保健:文字格式正确、不破损、张贴平整(不翘边),每周更换。

活动室门及班牌:门门里外,门头玻璃干净、门上不张贴通知、无胶印。维护标签贴于门背面锁上方。

灯:维护标签贴于灯开关上方,每个按钮标明名称标签贴于灯开关上方,始终保持清洁、无污垢。消毒灯用红色标签,红色标志。

主题墙:干净、整洁,黄纸标签张贴在主题墙右边中间部位,主题墙创设明显,图片张贴平整、有艺术性、不翘边,且及时更换主题及具体内容,主题墙上的板块颜色鲜艳、张贴平整、不皱、不翘边、不破,无灰尘。维护标签贴于软木左上角。

幼儿作品栏:干净、整洁,黄纸标签张贴在幼儿作品栏的右边中间部位,作品张贴平整、有艺术性、不翘边,且及时更换主题及具体内容,作品栏上的板块颜色鲜艳、张贴平整、不皱、不翘边、不破,无灰尘。

(作品栏设于软木上方的维护标签贴于左下角)。

幼儿学具盒:固定牢固,存放学具,无杂物。

幼儿桌子:整洁,无污垢、桌子无划痕、不损坏、不堆放杂物品,桌面的.反面无污垢,下班前按第二天上课座位摆好桌子;分饭的桌面整洁、无抹布等杂物。

椅子:整洁,黄纸名字标签一样大小、张贴于椅子正面中间平整、无污垢,摆放整齐。

幼儿书柜:整齐摆放蒙氏数学、分级阅读和神气多媒体教学用书,并且用红色即时贴划线定位。维护标签贴于左上角。

亲子图书柜:整齐摆放亲子图书,内外,不堆放杂物,无灰尘。维护标签贴于左上角。

教具柜:教具归类摆放整齐,不堆放杂物,无灰尘。黄纸标签贴于右上方维护标签贴于左上角。

电脑:保持干净,盖布整洁,无破损维护标签贴于电脑柜左上角。

电脑桌:保持干净,不放杂物。维护标签与电脑用同一标签。

墙面:无字迹、污迹和划痕、无灰尘、蛛网。

软木墙裙:无字迹、污迹和划痕、抠痕。

墙面装饰:色彩鲜艳、装饰牢固、及时更新。

窗台:干净、不堆放杂物。

窗户:干净、玻璃里外无灰尘维护标签贴于左下角。

吊饰:固定、色彩保持鲜艳,吊饰秆上无多余线绳,无灰尘、蛛网、不破损。

空调:干净、整洁、无污垢、黄纸标签贴于空调左上方,空调上不堆放东西、空调不用时及时套好空调罩。

班级区域:

–每个柜子、架子上都有一个黄纸维护标签,标签张贴于左上角、平整,柜子整洁、无污垢。

–每个筐子(盘、盒子)上都有标签,且和内容物一致,柜子上有同样的标签。

–操作材料颜色鲜艳、不褪色、无灰尘,摆放整齐、不杂乱。

生活区(只设生活区维护标签贴于左上角)。

茶杯柜(箱):无污渍,无灰尘,幼儿识别标签一样大小、张贴平整、无污垢物品标签贴于左上角。

消毒柜内外无污渍,无灰尘,里面不放杂物物品标签贴于左上角。

茶桶:内外无污渍,每天下午下班前清空剩开水。物品标签贴于左上角。

餐具柜:内外无污渍,无灰尘,里面不放杂物物品标签贴于左上角。

毛巾:每天清洗。消毒。

抹布:每天清洗并消毒。

走廊。

作业袋:不翘边,及时整理、不鼓胀,色彩鲜艳。维护标签贴于左上角。

班牌:无污垢、色彩鲜艳维护标签贴于门后。

卫生间。

卫生间门;门门里外,门上不张贴、无胶印。维护标签贴于门背面锁上方。

畚箕、笤帚:用后保持整洁,放在卫生间的固定位置。维护标签贴于定位线范围内的左上角。

拖把:活动室和卫生间拖把分别有明显标识,

垃圾筒:放在卫生间的固定位置,并划线,保持整洁维护标签贴于定位线范围内的左上角。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乡学前教育的管理,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乡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学条件。

各幼儿园必须具有按标准配备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教室要干燥、明亮、通风、安全,坚决不允许使用危房,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

桌椅要符合标准;每班必须配有消毒柜、保温桶、口杯架、毛巾、电视机、影碟机、钢(风)琴、录音机、黑板、图书、各式教玩具等。

教师要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门的安全宽阔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皮球、跳绳、接力棒、沙包、垫子等体育器材。

有满足幼儿人数需求的、卫生设施齐全的厨房。

二、师生条件。

要求全体幼儿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办学思想端正。

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每年举行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具备弹、唱、跳、画等专业知识,普通话达二级乙等以上。

大班幼儿不能低于5周岁,大班幼儿不超过35人;小、中班幼儿年龄应在3—5周岁之间,中班幼儿不得超过30人,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每班需配备两教一保。

三、日常管理。

1、幼儿园入园时间一般在7∶00—8∶00之间,可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和家长特殊需要适当安排。

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

保证幼儿在园时间不低于10小时。

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5∶00,夏季不得早于5∶30,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幼儿入园必须首先接受晨检,保健人员和教师要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防止发生幼儿走失等现象。

4、幼儿入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离园时,要与家长进行简短的幼儿情况交流,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情况。

5、对幼儿的健康情况用红、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对服药的红卡幼儿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本并签字。

离园时,教师对红卡幼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

6、离园时,当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并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幼儿穿戴是否整齐,手、脸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等待家长来接。

7、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整理好,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锁门前须到厕所、寝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地方全面检查一遍,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教育活动管理。

1、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计划、周计划(主题活动计划)、日计划(备课),并认真落实。

2、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好幼儿的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3、教师要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和发展观,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幼儿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全面和谐发展。

4、认真履行保教人员职责,尊重幼儿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严禁推搡、拉扯、辱骂、恐吓幼儿,坚持以正面教育和表扬为主的教育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5、教师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教育活动,避免因混乱和嘈杂发生意外,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不忽略或歧视任何一个孩子,使每一个幼儿都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6、教育活动中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言亲切自然,感情充沛,富有感染力和启发性,举止得当,体态优美大方。

7、教育活动中教师要教育幼儿保护嗓音,避免大喊大叫。

纠正幼儿不正确的读书和书写姿势及抠鼻子、挖耳朵、吮手指等不良习惯,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卫生习惯。

8、根据教育活动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幼儿座位、教师站位、黑板或大屏幕位置。

活动室中幼儿的座位要经常前后、左右调换,光线充足,保护幼儿视力。

经常检查桌椅是否有损坏,及时维修,以免刮伤幼儿。

9、重视教育活动中的安全与卫生,为幼儿配备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桌椅;提供无毒、无污染、无尖角的操作材料,避免年龄小的幼儿吞入口中或放入袋中玩耍,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手工活动中,指导幼儿正确使用剪刀等操作用具,用完妥善收藏。

10、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内容,体育活动及户外活动的活动量和活动密度要适当,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和整理运动。

不玩电、不玩火、不随便离开成人和集体,掌握常用的急救电话,遇到紧急情况知道想办法求助等。

13、要注意保护幼儿视力,看电视的时间每周以一、二次为宜,每次约20分钟左右,幼儿距电视不少于2米,电视高度适当。

14、每班设有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定期更换内容,做好日常的家园联系工作,保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15、每学期教师按要求上好公开课或研讨课,坚持参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进行专业基本功训练。

每学期期中、期末,管理人员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情况测查,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评估,全面总结,及时反馈,并要求教师写出阶段反思小结。

16、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账目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办有收费许可证。

四、卫生健康、消毒及安全。

(一)、每学年必须会同卫生部门对幼儿组织体检;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查验登记好接种单。

有必备的卫生用品、医药箱和常用药品。

幼儿的生活、学习场所要干净卫生。

教师和幼儿衣着整洁大方。

(二)、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公、民办幼儿园园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或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出口和道路畅通,注意用水、用电安全,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幼儿园严禁使用校车接送幼儿。

各幼儿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幼儿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备好安全课教案备查。

(三)、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清洁和定期清扫的制度。

每天1小扫,

每周1大扫。

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要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蟑螂等害虫。

室外无杂草、碎砖、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畅,无蚊、蝇孳生地。

玩具柜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保证无污迹及臭味。

幼儿被子、床单、枕套等要定期洗换,保持清洁,叠放整齐。

固定地点设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扫。

婴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脸巾、洗脚巾专用,每日消毒,饭碗、盘、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

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进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专用,用后消毒。

水果洗后削皮或剥皮食用。

餐具应用专门的洗涤液洗后在用清水冲洗最后再消毒。

发生传染病,检疫期要求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

注射器严格消毒达到灭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师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要按作息时间上好每一堂课;幼儿的室外活动必须都有教师陪同并忠于职守;教师的婚丧病产假和事假要求与正式教师一视同仁;各幼儿园应有规范的考勤制度,对教师的请假情况要作好登记。

六、其它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各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要积极参加县、乡、中心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

4、民办幼儿园自觉接受中心幼儿园的指导和督查;。

5、不得违背家长意愿强行拉扯幼儿入园;。

6、报送幼儿花名册和填写幼儿表册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填写,不得瞒报、漏报幼儿人数;。

7、未到开学或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或放假,平时未得上级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办幼儿园在进行自主管理的同时要服从中心幼儿园、乡、县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崐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幼儿园管理制度

管理费每个月1280元(按月收取,),伙食费每天15元(按天计算)。每个月的收费时间为8——10号,时间是7:30——15:00,周六不收费,家长直接交到财会室,坐班车的宝宝,可以把班车费交给班车老师(用纸包好,写好名字,班级)代为转交。收取的费用是当月的(1——30号)的费用,(希望家长能够准时完成此项工作,因为提醒家长缴费也是我的工作职责,我更希望家长能配合我的工作,让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照顾孩子身上)。

1、为培养幼儿诚信,如果幼儿因事假或病假不能正常来幼儿园,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并如实告知班级老师请假原因,周六不做要求。

2、因幼儿因病/因事一整月不出勤(月初1号——31号),需缴费300元管理费。若宝宝第一个月不出勤,第二个月在缴纳托儿费之前仍不出勤,视为幼儿放弃在园学位幼儿园为幼儿办理退园手续,如果家长在退园后再送宝宝入园,不能直接进班级,需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园。

3、管理费整月收取,幼儿当月只要出勤。

解释说明:需要家长理解的是,您的孩子不出勤,但是幼儿园仍要接待其他孩子来园,老师正常工作,所有开销都在正常支出,我们鼓励孩子出勤,鼓励孩子出满勤,只有保证孩子出勤,才能得到连续的教育,对幼儿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幼儿园不是治疗机构,所以,我们只能对疑似的病例进行排查,努力减少幼儿园内流行病的传染机率)

1、坚持每天对幼儿晨检,如晨检发现幼儿身体异常(如:咽部红肿,嗓子,手,有红点,发热,腹泻等症状)请家长带幼儿回家休息观察,待症状消失后再来园。

2、老师每天为宝宝进行体温测量,检查口腔,嗓子,手脚,肛门,如果宝宝在园内体温超过37、2℃,请家长接宝宝回家休息,在退烧后24小时无任何症状方可来园。

解释说明:因为孩子从家庭生活走进集体生活,生活的环境变化了,接触的人也多了,原本从母体带来的抵抗力渐渐的消退,而孩子自身的抵抗力还在慢慢的建立过程中,因此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特别容易生病。所以在家也请家长仔细观察宝宝的嗓子,手脚和肛门,有无异常,尤其是宝宝的口腔,因为好多病毒先从上呼吸道开始感染的。对隔离回家的孩子家长要及时给宝宝用药,注意休息,避免病情加重。如果宝宝身体有任何异常请家长第一时间通知老师,我们会根据情况对班级里的其他孩子进行检查。如果宝宝的情况严重,老师会尽量抽时间陪同家长一起去医院进行检查,或者是带着园医家访,您的孩子走进幼儿园就是我们共同的宝贝。

1、7:30——8:00家长送宝宝来园,待宝宝晨检合格后家长再离开。

2、家长送宝宝来园后,如果想了解孩子的情况可在一楼监控下看,请不要上楼在班级门口观察。您的出现如果被宝宝发现,会影响到宝宝的情绪。一楼监控开放时间是:7:30——3:30,因为3:30后各班老师要给宝宝们整理衣服,为了避免安全隐患发生,所以请家长自行离开,谢谢配合。

3、家长接宝宝的时间是4:15在一楼正厅,如有特殊事情的家长或新入园的宝宝考虑早接可和老师打电话联系3:50可接走宝宝。接宝宝的家长请按先后顺序站在班级指定位置排队,由老师按家长先后顺序送宝宝。如有事情和老师沟通的家长在所有宝宝送完后留下来和老师交流。

4、因幼儿园是弱势群体,离园期间大门时开放的,为了宝宝的安全,家长接宝宝后请直接离园,不要在幼儿园内玩耍。

5、如有家长开车接宝宝,请家长避免把车停在幼儿园大门、交叉路口附近,以免影响其它车辆通过。

如果因为宝宝身体需要带药,请家长一定要把所带来的药品写清幼儿姓名,药品名称,服用时间,及注意事项,如不完全满足以上条件,老师以保护幼儿身体健康为主,有权拒绝给幼儿服药。带药剂量为一次用量,不要带多,最后要签上家长的姓名(班车也一样)。按上级规定,园里仅可中午为宝宝服一次药,请家长合理安排服药时间。

解释说明:

1、幼儿在园期间不能给服用三类消炎类药品,如:青霉素、头孢、阿奇霉素等。

2、幼儿在园期间不能服用退烧药,宝宝发烧37.2度老师给家长打电话来园接宝宝。

3、幼儿在园期间不能服用抗病毒类药品,如:利巴韦林、板蓝根、病毒灵等。

幼儿园管理制度

1、园长接受校长聘任,是校长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4、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

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园风建设。

6、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1、协助园长实施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定期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估。

2、协助园长贯彻幼儿园双任务,端正办园方向,明确培养目标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提高幼儿素质。重点抓好幼儿教养、安全、卫生保健,性格习惯的培养,加强对双语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3、负责幼儿园保教工作。熟悉幼儿各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特点,熟悉幼儿园各年龄段教学内容及要求,定期检查教师月计划、周计划、备课本、教育笔记及个案纪录,定期测查幼儿教学效果,并做好纪录。

4、负责组织教师业务学习,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指导教师进行幼教改革与科研工作。

5、协助园长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倾听群众意见,支持群众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

6、协助园长制定和审各班板学期工作计划,坚持入班听课。

7、负责整理教师业务档案和教育资料,指导保教人员及时添置玩具、资料、教具。

8、组织保教人员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幼儿园内的各项活动。

幼儿园管理制度

1、美术室由专人(李维老师)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添置登记,画架、画台要摆设整齐。幼儿使用的橡皮泥、彩色卡纸、油画棒等等及时添置。

3、轮到活动的班级教师提前进入室内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幼儿有秩序进入室内,要遵守开放的时间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4、教育幼儿爱护室内物品,室内保持安静、清洁,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在画架、画台、墙壁乱刻乱画。

5、师幼作品要摆放整齐或张贴好,不随意乱堆放。

6、室内器材外借,必须经幼儿园主管领导批准,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7、每次活动结束,各班保育员要搞好室内整洁,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1、幼儿图书阅览室由专人(陈柳志老师)负责管理,期初整理,期末清点。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图书添置和借出登记,图书要分类并在书柜摆放整齐。

3、轮到阅览图书的班级要组织幼儿有秩序进入室内,要遵守图书开放的时间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4、室内图书不得随意外借,如需外借,需向管理员登记。

5、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要喧哗、打闹,不要乱丢纸屑、杂物,不要在书台、墙壁乱刻乱画。

6、教师要加强指导,幼儿要爱护图书,不得损坏图书。看完图书放回原处,培养幼儿的归位意识。

7、活动结束后,及时切断电源,打扫整理,关闭门窗。

1、科学发现室有专人(李维老师)负责管理。

2、幼儿进入科学发现室活动,教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不得损害室内物品。严格执行计划,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3、要爱惜实验器具,操作完毕,放回原处。

4、室内标本、设备、实验器具,应保持整洁,无灰尘。

5、科学发现室物品较贵重,外借使用必须有登记。

6、幼儿活动结束后,管理员应打扫管理,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1、生活坊有专人(杨兰老师)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添置设备登记,各物品应规范摆放整齐。

3、注意室内清洁,不带东西到室内吃,不乱丢纸屑、杂物,不在墙壁上乱刻乱画。

4、活动期间,幼儿要有秩序进入生活坊,按规定的地方、就坐,室内保持安静,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5、爱护生活坊器材,没有取得管理人员允许,不准随意动用,如违者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6、器材借出使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使用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7、每次活动完,要做好卫生工作,要检查器材摆放,关好窗锁好门。

1、舞蹈室实行封闭教学,不得开放门窗,做到防灰尘、防蚊蝇、防老鼠、防雨水。

2、进入舞蹈室必须更换舞鞋或室内鞋。不得穿室外鞋或光脚进入舞蹈室,防止弄脏地面。

3、禁止携带尖锐物、颗粒物、化学药水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舞蹈室,防止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4、禁止在舞蹈室吸烟、燃点蚊香、蜡烛和使用火烛。

5、禁止在舞蹈室喝水和吃东西。

6、禁止在舞蹈室吐唾沫、吐痰和扔脏物。

7、禁止脏手和脚在墙壁上触摸,禁止在舞蹈室乱写滥画。

8、禁止碰撞和倚靠壁镜,防止玻璃破碎伤人。

9、禁止在舞蹈室内嬉戏和追逐打闹,防止摔伤和碰伤。

10、禁止学员触摸电源开关插座和电器,注意用电安全。

11、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必须拖洗地板。

12、教师爱护舞蹈室和幼儿园的财产,损坏者照价赔偿。

13、坚持科学训练,防止幼儿在训练中受伤。

15、正确使用空调,开机时,先插上插头再打开电源;关机时,先关闭电源再拔下插头。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度,防止幼儿感冒。

16、离开舞蹈室前,必须打扫好室内卫生,关闭电器,拔下空调插头,锁好门窗。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的健康管理,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入园检查制度:按照托幼机构要求对新入园幼儿、插班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幼儿,要通知和配合幼儿家长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主任和保健医生,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予以照顾。

2、幼儿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必须按照托幼机构要求根部不同岗位职责, 检查合格后方可就职。

1、在园的幼儿每年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组织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对比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2、 对因故未能按时体检的幼儿,园方要另外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 100%。

3、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并标明体检项目。

4、保健医生组织幼儿体检前要进行谈话教育,讲解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5、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对法定的传染病,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做好隔离、消毒措施,以及对班级的检疫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6、设专人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幼儿近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1、保健医生负责整理、统计幼儿健康体检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幼儿体检表。

2、 查看幼儿健康资料需通过园领导同意方可查看,查看完毕后及时归还、归档。

3、 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资料要经常通风、防潮、防蛀虫。

附:

(1)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2) 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3) 儿童入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 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检测血红蛋白。

(2)1~3 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2 次,3 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1 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 1 次血红蛋白检测。4 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 1 次视力。

(3) 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 儿童离开园 3 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 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 3 个月。

(1) 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 保健医生每日深入班级巡视 2 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 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由保教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1)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xx市(县)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1) 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 凡患有发热、腹泻、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需离岗,治愈后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

(4) 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根据xx市(县)妇幼保健院的要求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工作,并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持证上岗。

幼儿园管理制度

信息包括多方面,如来自上级的、自理论界的、来自社会和市场的、来自幼教发展的。

2.信息收集要求。

幼儿园应有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园长,以供其做计划时使用。

计划定出来后,还要回到员工中,让每个人了解自己在计划中承担的任务与职责。能否完成,有没有困难,需要哪些部门的配合。开展讨论的目的有三个:

明确计划中规定的任务,知道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修改完善计划,将不合理的地方进一步完善,使其成为全员基本认可的方案。

将计划与自己挂钩,认识到自己在计划中的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接送制度,老师与家长见面亲手交接,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未经幼儿父母允许,他人不得接走幼儿。

二、上下楼时,必须有两名教师严密组织,要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禁止跑、跳、打、闹,以防意外。

三、严禁在楼道、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四、户外活动时要注场地、玩具、用具的安全使用,同时要有两名教师在旁照顾。

五、严禁攀爬幼儿园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树木等,不准上楼房顶面。

六、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碍安全物品及带尖等韧利器,发现立即处理。

七、幼儿药品必须妥善保管,服药前必须仔细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法,不得给幼儿误服药品。

八、教师注意保管好班级的消毒液、清洗剂等。暖瓶、刀剪、水杯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以防烫伤、扎伤。

九、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后勤,由专职人员进行故障排除,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十、大扫除时注意安全,二楼以上窗户外面的玻璃不要擦拭,以防发生意外。

十一、不准私自外出。

十二、幼儿不准私自到园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体育和任何形式的活动。

十三、做文明幼儿,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十四、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进餐进保持安静,细嚼慢咽,防止食物吸入气管。

十五、教育活动要有关安全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十六、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十七、在往返家、园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八、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十九、午休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午睡前教师应检查幼儿衣袋,防止携带小玩具和锐利物品进入寝室;教师组织好幼儿有秩序地穿、脱衣服,安静地午睡;幼儿上床后,对幼儿进行全面午检,写好交接班记录,午班教师注意纠正幼儿睡姿,不得任意离开卧室。

二十、每位位教师都要知道消防栓摆放的位置,并会熟练使用。

二十一、发现幼儿患病等异常现象,及时找保健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如遇幼儿在园抓伤、咬伤、摔伤及其它意外伤害,教师要积极妥善处理,并取得家长谅解;一旦发现重大安全事帮,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决不能越级上报或迟报、漏报、瞒报。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一、各项活动均要以幼儿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意儿童各项活动,户外活动时不准扎堆聊天,上班时间教师要精神集中,不能擅离幼儿,不准做私事,不能串班。幼儿玩大型玩具时,老师必须在旁照看组织,并教给幼儿正确的玩法,确有急事需离开岗位,应找人替班,替班老师应切实负起责任。

二、幼儿入园要检查衣袋内有无危险物品。睡觉前要提醒幼儿不要把小东西带到床上,预防发生意外事故,定期和随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怎样做是正确的、安全的,怎样做是不安全的、危险的,以及造成危险的后果。

三、药品、针、刀等物品要放在一定地方,不让幼儿随便拿到,剧毒药品要专人保管,专柜要上锁,不准放在班上。

四、户外活动前要检查鞋带,注意清点人数,对新入园的幼儿要多照顾,防止跑回家或丢失等问题发生。

五、园领导、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房屋场地、大型体育器材、玩具、家具、用具、电门、电线、插销等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学期不少于2次)。杜绝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发生。

六、幼儿入园时要求家长亲自把幼儿交给老师,离园时,要有相对固定的家长接孩子,委托别人来接时,家长应事先通知老师,被委托人接孩子,教师要仔细询问一些情况,确保幼儿安全离园。

七、炊事员注意食物管理和加工,防止食物中混入异物,禁止采购、制作腐烂变质食物,不让幼儿吃隔夜饭菜,要做好食品留样检查工作。做好每餐前的消毒工作,预防传染病及食物中毒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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