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论文(热门17篇)

时间:2023-12-04 17:14:08 作者:琉璃

范文是对某一类作品进行统一整理归纳的一种模板式写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精品范文范本,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环境法学的论文

自本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意识逐渐由法理学领域跨入了环境法学领域。除了不断吸收和改造法理学方法论外,很多学者尝试由环境法不断调整对象的特性等视角,针对法理学的方法论作出更正甚至是重建。因而环境法学者在本学科内掀起了一场方论论变革,但这当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趋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有所超越。

自20世纪90年代起,蔡守秋教授等一大批环境法学者对该学科的方法论体系进行了长期探索。进入本世纪以来,李明华、李可等人在借鉴法理学方法论的基础上,抓住环境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了集中探索。近年来,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围绕环境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由生态社会的来临提出的方法论生态化。

环境法学是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既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学科,特殊的学科性质使其而临特殊的任务,即要处理异常繁杂的环境问题,这迫使其必须吸纳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处理问题;同时,自二战以来,现代世界开始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生态社会,这种转变与后现代思潮相呼应,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当然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掀起了一场方法论革命。正是看到上述现象,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命题。其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它部门法学的观点和方法。

(2)生态社会中借助生态哲学对环境法学对人的基本预设进行修改。

如果说传统工业社会是以经济和消费为取向的“经济社会”的话,那么后工业社会就是以生态与和谐为取向的.“生态社会”。相应地,后工业社会的“人”也由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人”转变为今天的“生态人”。社会与人的模式的转变必然对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和法学产生影响。尤其是环境法学,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主要关注点,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刚好与生态社会和生态人理念暗中契合。一些学者洞见到这一现象,提出了以有机论世界观和主客一体化为哲学基础,修改传统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人”的基本预设:将其由“经济人”修改为“生态人”,以应对社会观念变迁之需。

(3)人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为构建环境法学上的后现代主义方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是后现代主义在该学科中的兴起,因此带来了该学科在方法论上的转向,即山传统的现代卞义方法论转向后现代卞义方法论。一些学者抓住这一方法论转变,将其应用到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建构中,使其由一种颠覆性力量变成一种建设性力量,即在反思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弊害,消解现代主义的基础主义、中心主义、单边主义等命题和克服其还原主义、主客二分范式的基础上,建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两类关系之间的关系等命题,树立有机主义、整体主义等世界观,形成多元主义、多边主义尤其是主客一体化等方法论。

(1)不断跟踪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根据我国的现状,因为环境法学是一门后起的部门法学,其方法论体系尚不够成熟,并且它的研究主体多为新生代法学研究者,所以其在方法论建构中要借鉴其它学科的优势方法不断发展本学科。

(2)不断超越法理学方法论以此来建立本学科独立的方法论体系。

在当前的方法论研究中,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研究范式的特殊性等对法理学方法论构成了挑战与补充。环境法学利用其新兴学科的后发优势,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等三个维度上构成了对法理学方法论研究的超越,并有建立其独立的方法论的趋向。

(3)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转换成新人本主义。

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以“人”为中心和视点,只从人的向度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对“自然”采取了牢制的态度,从而形成了狭隘的旧人本主义研究立场。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转换成新人本主义视角,就成为今后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趋向。

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研究的深入。主要表现为:首先,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局限于将法理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移植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环境法学上的“二次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局限于二次创新,对深化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需要一次创新;其次,一些环境法学者在追求理论创新时,往往存在自说自话的现象,其所创造的范畴、命题和理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从而人为地制造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在方法论上的鸿沟,因而需要多加沟通;再次,传统环境法学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立场,这种立场是现代主义和主客二分思维的产物,由于其存在视野狭隘、方法单一,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缺乏现实的功利效果,所以我国许多环境法学者逐渐从这种立场上撤退,转换到与之相异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但在当前环境法学界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这就需要合理调节价值立场上的冲突,共谋发展;最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坚守法理学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仍能作为解决环境法上诸多难题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些人虽然在原有的主客二分立场上作出了退却,但认为对这一思维方式作出适度修正其仍能应对生态社会的诸多难题,而主客一体化的思维只是对前者的补充。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j].法律科学,(4).

[2]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j].法商研究一,(3).

新时期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

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一生所从事的职业的发展道路。职业生涯规划即对其一生中所担任职务的预期和计划。职业生涯规划是通过对个人的性格特点以及职业与教育环境进行分析,在充分掌握环境资源的基础上,对职业生涯目标进行确立,同时在进行职业生涯中的各项重大选择之时,仔细评估当时的机会以及各项资料,从而完成自己的生涯目标。职业生涯规划在国外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同世界接轨,将职业生涯规划引进国内,但是其发展历程在我国时间尚短,仍缺乏系统性。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高职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仍在困境当中。

一、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困境。

1、主体困境。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从字面生上我们就可以看出,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是学生自身。从小,我们受到的教育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小学时听到这一道理之后,我们便会自然而然的自己行动起来,然而,在高职即将毕业之时,有很大一部分同学却将职业规划的的工作抛个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父母。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规划包含很多方面:生涯规划分析、规划设计以及规划实施,这些工作都是需要学生在整个高等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进行的。而高等职业院校中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父母只是将生涯的规划方法、规划思路、工具以及课程提供给学生而已。

2、方法困境。

高等职业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业评估、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以及办理就业手续等。这几项指导方法只能够满足学生的找工作和办手续的短期职业生涯规划需要,去不能对其中长期的职业生涯有所帮助。例如:在高职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如何进行就业压力的调节,如何进行职业心态的.调节,如何进行这也生涯路线的设计以及影像职业生涯的关键性因素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是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指导方法中所缺少的。不仅如此,高等职业院校在进行学生职业生涯指导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教材内容往往是国外的职业生涯指导理论,和我国的高职就业生的就职情况存在很大的区别。这样的职业生涯规划方法一方面浪费了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力物力,另一方使得高职生一头雾水,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帮助。

3、专业人才困境。

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一般比较少,但是也有千名以上,对这些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需要大批的专业人才:心理咨询、职业发展、人才测评等等。然而,目前国内的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的职业生涯规划师都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以及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进行的,这些老师大都不具备与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的专业技能。

4、服务个性化困境。

虽然同一个班级的高职生学习的课程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成长背景、经历、人知、情感以及风格的不同,他们的职业生涯规划服务也不应该完全一致。在当前这个彰显个性的时代,只有把自己的个性转化成优势,把劣势转化成优势,才能够通过自己的职业技能为自己在社会上赢得一席之地,这就需要那些有着丰富的职业测评技术、丰富的咨询经验以及丰富的职业研究的专业人员的指导。而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因为每年的毕业生人数过多,就业指导中心疲于一一指导,往往采用标准化的手段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

二、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出路。

1、坚持以学生为根本,实行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的起点应该是:在班级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职业测评、课堂活动、日常谈话这些手段对学生的自我职业发展进行深入的了解,并且将其同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特色以及校园文化相结合,找到最符合学生特点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高等职业院校可以聘用较为专业的职业规划师,通过使用标准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方法,区别对待每个学生的具体问题,从而为其设计一个符合其自身情况的职业生涯规划。

2、将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同学生自助的方式相结合。

在过去,由于对高职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认识不够明确,造成了高职生缺乏独自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内在动力;而由就业指导中心职业生涯指导方法的缺乏,造成了学生缺乏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采用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同学生自助相结合的方式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这样的方式可将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压力减少,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得打最大的发挥。高职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可以成为学生获得职业生涯规划知识的平台,通过专业职业规划人的指导和自己对自身的认识就可以的得到具体的目标和相应的行动策略。

3、将职业生涯规划贯穿到三年的高职学习中。

在高职院校学习的过程中,学生缺乏对未来的职业和人生发展方向的规划,会对其提前准备和准确定位以及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带来很大的影响,导致在未来的工作面试中缺乏相应的“内功”。因此,职业生涯规划必须从学生入学开始就灌输到学生的头脑之中,并且贯穿到整个三年的高职学习当中。

首先,入学的第一年可以作为职业生涯的试探期。这段时间里除了正常的学习专业知识之外,可以向学长学姐以及本专业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查看就业情况。另一方面在多参加活动,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其次,二年级可以作为职业生涯的定向期。这一时期确定自己在毕业后是进行深造或是就业。在课余时间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从而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三年级,冲刺期。参加本专业的实习工作,搜集相关公司的信息,与同学讨论就职心得,学习如何进行简历以及求职信的书写等等。

[结语]职业生涯的规划对于高职学生未来的就业之路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优秀的职业生涯规划工作需要学校和学生共同完成,因此,学校一定要加强专业的指导工作,同时,学生也要提高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

参考文献:

[1]郭世德,莫修梅.做好当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意义与途径[j].产业与科技论坛.(11)。

[2]李春灿.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职业时空.2010(11)。

[3]陆凤晓.浅析辅导员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优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07)。

[4]陈红,田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北方经贸.2009(09)。

[5]吴秀霞,王松,吴晓玲.“80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职业时空.2009(10)。

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暴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

电大法学的毕业论文

摘要:传统的以单一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法学专业教学方式,已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新的教学方式,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本文根据法学教育自身规律和电大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针对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选择适用的多种教学方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切实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坚定施行离不开我们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离不开像电大开放教育这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以最普遍的广大劳动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学教育。

电大自实施法学开放教育以来,为我国基层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门人才。具不完全统计,仅笔者所在的贵州省黔西南电大分校截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就有1919人,其中专科毕业生949人,本科毕业生970人。[1]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在校生人数还在快速增长。在电大法学开放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为基层提供了急需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法学开放教育办学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一、培养目标和现实情况差距巨大。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2]。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的制定不符合电大学生实际,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不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了解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系统的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的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3]。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的培养目标非常笼统,并不向其他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那样的具体。

其次,“达到四年全日制法学本科学生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这个培养目标对于只有2年半学制的电大法学本科学生来说要想达到是很不现实的。来到电大学习的`大部分学生肯定都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机会接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后才会选择电大,而且在电大学习的学生也主要是以成人学生为主,成人学生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兼顾学习和生活,这势必会造成他们的学习时间肯定没有全日制本科生的充裕。最重要的是还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四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水平。一个是全日制四年,一个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年半,可以说,电大的学生到毕业的时候是很难达到全日制4年专业学习的水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是急需要进行修改的。

二、教学计划设计不尽合理。

我们知道,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法学16门核心必修课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学。[4]这16门核心课程是所有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修满规定学分的专业课程。但是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5个学期里只看到了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和劳动法学这6门的核心课程。其他的10门核心课程在本科阶段的学习中都没有涉及。

三、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过于僵硬。

开放教育的优点就在于学习者的学习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支配,考虑到电大学生学习的特殊性,学校提供了类型丰富的学习模式工大家选择,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学习手段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在网络平台上学习;也可以坐在教室里听老师面授;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视频教学,观看远程教学信息。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学生通过这些渠道得到的知识往往还仅限于理论掌握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环节重视程度不够。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就像是一门技能一样。理论知识掌握得再透彻,没有实际的操作和运用,那知识也只能是停留在理论阶段。无法发挥出它强大的实用功效。在现实的教学环节中,我们对学生如何把知识转化成实际技能的训练非常欠缺。很多学校都是把一门课程的考试是否过关作为评定学生对掌握这门课程是否掌握的最终裁决。忽视了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胜任“基层专门法律工作者”这样的工作。

另外,电大至今的考核方式任然还停留在闭卷笔试,注重考察学生知识再现的能力上。每个学期的试卷都是由中央电大统一出题,试卷中分值比重较大的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这些着重考验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题目,真正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案例分析等题型分值相对较少。很难通过考核判断学生是都真正具备了利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综上所述,我认为现今的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无论是从培养目标上还是从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上都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得到的一些经验来谈谈我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学生培养目标的制定要从实际着手。电大的学生之所以选择电大是因为他没有享受全日制的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和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制定培养目标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学生基本知识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学习时间短,学生毕业后流向社会主要从事的工作等实际情况,结合这些主要因素来考虑培养目标的制定。同时,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培养目标这个大前提下适当调整学生的学习目标。比如,这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应该是在对审判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展开;另外一个学生的实际工作是行政执法人员,那么他的学习重点就会移到行政法方面,特别是如何执法等务实性的问题上来。在电大的学习过程中,不要过多的去要求学生在毕业后应该要达到什么水平,而是要侧重于学生来到电大以后他的水平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提高。我想,只要是学生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他到电大来学习,对他来说就是值得的,有帮助的;对老师来说也是完成了培养目标,真正让学生在电大收获了知识。

电大的学生有他自身的特殊性,我们不顾实际,将培养目标定得很高,结果到学生毕业的时候发现他们其实并没有达到我们预设的培养目标,那么长久下去。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学校的质量肯定也会受到质疑。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类型。只有以市场为导向,以电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出符合电大发展的,能够培养出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的专门法律人才才是我们现今改革培养目标的重点。

二、前面已经阐述了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几个不尽合理之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目标和学习效果。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电大的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部规定的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差距巨大。我国非常重要的几大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和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没有在教学计划中体现出来。不难想象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里没有接受过这些法学的核心课程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到底是否真正具有能够专门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能力。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都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修改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培养出的学生和专业接轨、和市场接轨已经势在必行。所以,我建议教学计划的修改应该要把16门核心专业课程全部纳入教学计划,设置为统设必修课程。另外,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修一些对在以后实际工作有帮助的科目,完成学分任务。

三、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都应该灵活多样。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虽然教学计划上也把实践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单列出来,但实际上真正组织学生去做的学校估计为数不多。所以,我认为电大法学教育中除了开展常规的,符合电大实际情况的教学方式以外,还要切实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例如,组织学生参观实际庭审现场、组织模拟法庭、在老师的指导下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都是不错的教学手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在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知识到技能的转化。

电大现在实行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的闭卷笔试为主,考核的最终成绩是由平时作业成绩占20%和考试卷面成绩占80%组合而成,题目也大多是由一些死记硬背的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显然,这种呆板、僵硬的课程考核方式已经很难适应现在开放教育教学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也很难考察出学生真正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我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平时作业占考核成绩的比例,卷面题目应侧重于案例分析和论述等能够考察学生实际掌握知识能力的题型,适当加大分值。

只有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法学专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使我们的电大法学专业真正成为为广大基层培养和输送掌握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在基层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摇篮,为我们电大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

以上是我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现今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手段方面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及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新时期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及对税收的贡献已占到七成以上。在提供城乡居民就业、带动经济增长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积累较少、规模较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短、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锦州市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锦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是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例如。截止到末,锦州市共有2家担保机构。一是锦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该中心成立于4月,是由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组建的锦州市唯一一家融资担保机构,该中心隶属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锦州市担保中心当年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共为10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为936万元。但由于当时该中心刚刚起步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加之风险防控措施不得力。为此担保贷款到期后大部分资金没有按期收回,发生贷偿损失840万元,给该中心正常开展担保业务造成极大困难;二是义县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隶属于义县财政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该中心于月组建,于初开始运作。已为2户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了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为480万元。

从上述锦州市担保机构现状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偏小,担保能力弱,很难满足锦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求;第二,担保机构目前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没能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特别是1:1担保防贷比例,使担保中心承担了100%的贷款清偿责任;第三,一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缺乏偿债意愿。这也是给担保机构造成清偿风险的重要因素。第四。缺乏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没有资金的持续投入,担保中心运行艰难,一旦发生风险,就有可能关门歇业。从锦州市现有担保机构来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无法满足于全市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因此,大力推进锦州市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体系。尽快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是全市中小企业高度关注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探索解决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

锦州市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市经委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先后去丹东、营口、朝阳等地进行调研和考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经验,并积极筹备吸纳知名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组建民间融资担保机构。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次,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解决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年锦州市经委下发了《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锦经发[2007]21号,要求各(市)县区都要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并将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列入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业暨民营经济目标责任状》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但由于信用担保属于高风险行业,另外县、区财力紧张也是造成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困难的重要原因。为此到2007年末,只有义县政府完成了由财政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工作;再次。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2007下半年,由锦州市经委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锦州支行及锦州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大会。通过政府的推动。进一步促进了银企对接,即为金融机构推介了金融服务产品、也为企业贷款搭建合作平台,实现了双赢。会上,部分企业与银行签定意项贷款协议,协议贷款额为65200万元;此外。在今年初,锦州市代市长王文权组织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银行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了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总之,为有效的缓解并逐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建议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列入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第一,从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互利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方面制定确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全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第二,建议市政府根据本市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省政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配套。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为担保机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三,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资金或吸引民间资金创建担保公司,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以缓解现有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低的实际问题;第四,建议驻锦的各专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放大合作比例。以支持锦州市的融资担保工作的快速发展。

新时期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教育目标模糊与错位,教学方法单一落后以及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此我们要树立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观念,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法学教材并改进法学教学内容.

作者:杨贝作者单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3刊名:管理观察英文刊名:managementobserver年,卷(期):“”(23)分类号: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

电大法学的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自我鉴定、鉴定要怎样写呢?如果你不会写时请参照下党员自我鉴定、实习自我评定是怎样写的。

网为您提供更多自我鉴定范文在写个人鉴定时相关阅读大专生自我鉴定范例、员工自我鉴定范例为模板。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浅谈法学专科教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

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法律事务专业是河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于开始招生,每届招生约90人。在三年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修读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课程,接受全学程1486学时,实践环节21周的教育过程。这也是目前我国高校比较普遍的法学专科教育模式。

以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为例,他们在专业课程学习中思想活跃、敢想敢问,但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第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对法学的前期认识和理解不够充足。相当一部分同学在选择法律作为大学学习方向时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与想法,对法学学习也没有特殊的热情和爱好,缺乏对未来职业规划的构想。

第二,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很多学生课堂听课不认真,有的学生甚至连完整的课堂笔记都没有。

第三,对未来有迷茫、自卑情绪。在聊到有关未来职业构想的问题上时,很多学生对从事法律工作感到悲观,认为自己在将来与本科生的就业竞争中没有优势,因此学习中也缺乏动力。

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在各个高校法学专科中应当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应当反思专业教学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专业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一)目标定位不明确。

目标定位是教育的基础问题。有了明确、合理的教育目标,才能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从传统上来讲,法学教育界认为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即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而长期以来,这两种属性在法学教学中并未获得同等的重视,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基础知识,轻职业技能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法学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技能,从而导致法学学生就业率节节下降,许多学生不得不被迫转行,离开法律领域。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对于以渤海校区为代表的独立校区法学专科学生而言,此问题尤其严重。国家关于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他们毕业后不可能立即从事传统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而对于学术培养而言,他们显然又需要走更长的继续教育之路才能窥其门径。那么,对于这批学生,我们对其教育定位何在?相应的,短短三年中教育重点又应放在哪里?如何保证他们在未来的就业中拥有特色和竞争力?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在课程设置方面,专科学生与本科学生差异不大,理论课程居多,实践课程不足。20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定了法学专业的《宪法学》、《民法学》等16门核心课程。这16门核心课程对于培养本科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必要的,然而对于专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来说,显然是不恰当的。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水平有限,同时动手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又得不到突出,当然难以体现出特色和竞争力。

与此同时,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设置也未能充分考虑独立校区法学专科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就业需求。必修课程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根本体现,开设这些课程是为了保证所培养人才的基本规格和质量,使学生达到统一的要求。选修课的设置则是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和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法学专科在学生培养目标、能力需求、就业方向等均与我校本科法学专业有所不同,对实践事务的操作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广泛开设经济学、社会学甚至财会方面选修课程对学生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三)教学方法未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法学专科教学仍然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方法。教师是教学的核心,学生的实践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自学能力未能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开发。法学当中博大精深的理论积淀和细致繁杂的法律条文决定了讲授是不可缺少的教学方法,但若将讲授无限放大,必定产生“耗时长,见效低”的弊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发现学生上课时不是积极投入,而是被动记笔记、抄课件甚至拍课件,缺乏主动探究和学习的兴趣和氛围。与之相应,以期末书面考试为主的考核方法的单一,更助长了学生们这种不求甚解、只重记忆的学习风气。

(四)教材选用不科学,针对性差。

目前法学专科所使用的教材基本与本科法学专业相同。这些教材大多是普通高校法学专业规划、统编教材,这些教材体系完整,理论内容深入,但往往缺乏实践性的案例分析环节,缺少专业技能培养的部分。这样的教材对于注重理论学习的本科学生而言是有益的,但对于法律事务专科学生而言,一方面难度过大,无法激发学生的阅读和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无法做到突出重点,达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在笔者担任专业教师的半学期里,经常发现学生的课本到期末还是崭新的,针对此问题进行交流时,也屡次有学生谈到“课本太难懂,几遍看不明白就没兴趣再看了”。

三、解决方案。

(一)确定清晰合理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有着不同层次的目标定位。不同的定位凸显出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就业方向的学生的差异化培养方案。针对法学专科而言,以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培养作为目标是比较合理的。

第一,法学专科学生入学分数较低,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学习习惯欠佳。要求他们在短短三年的学习过程中掌握艰深晦涩、数量庞大的是不现实的。

第二,从就业角度来讲,培养操作型、非讼型法律人才也是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以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其近几年来本科毕业生中真正能够从事传统法律职业的只有10%左右,继续将就业定位在传统法律行业——律师、法官等——已经非常不现实。因此,我们应当认清形势,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他们的就业方向将面对中小企业,从事包括经济事务、行政事务在内的综合法务工作。

这两方面最终决定了我们需要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有了这个明确具体的目标定位,我们才能在教育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统一态度,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将有限的教育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和使用。

(二)加强专业课程师生联系,促成和谐互动的师生关系。

目前,开展法学专科教育的院校往往同时开展法学本科教学,因此,教师能够专注于专科学生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往往只局限在课堂上,缺乏课下交流。停留在课堂上的师生关系,教师无法及时的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与心理动态,也就不能更好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此,我们要根据专科授课的特殊情况设立相关制度,促进师生联系。

1.引入国外officetime制度,即定时、定点的交流办公室制度。针对渤海校区的具体情况,可以每个专业设置一个专用的师生交流办公室,确定任课教师值班时间和顺序安排。学生可以根据教师值班情况,选择自己愿意沟通的老师进行预约交流,老师对来沟通和交流的学生建立档案,进行交流情况记录,了解教学情况和其中出现的问题,如谈话内容涉及学生隐私,必须予以保密。

2.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和平台,削减地域、年龄、身份等带来的沟通难度。目前,随着通信交流技术的飞速发展,学生们越来越热衷于网上交流,很多学生在课上沉默寡言、紧张羞涩,但在网上交流时则表现得积极、主动、自信。因此,教师应学会利用qq、微信等平台建立师生网上联系,并通过微博或朋友圈了解、关注学生的所思所想,进一步将这些信息反馈到教学中。针对目前学生智能手机使用习惯逐渐建立的特点,也可以考虑开发专用app,集教学、管理、交流于一体,便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和进行。

(三)改革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如前所述,我们应将法学专科的培养目标设定为操作型、非讼型综合法务人才,那么针对这个目标就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调整。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加大民商法、经济法类课程的教学比重,适当降低法史类、刑法类、国际法类的教学时数。民商法、经济法类课程教学应做到学时充足、内容细化,而其他课程尤其是实用性较差的课程可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给学生提点重点内容,以“学生自学+教师答疑”方式完成。对于可以加以整合的课程内容,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基本原理、具体程序等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完全可以合并到一门课程中进行讲授。对于节省下来的课时,应鼓励学生选修经济学类、社会学类、财会类的专业课程,以做到复合型知识储备。

对于职业技能训练部分而言,我们应保证硬件设施,建设模拟法庭、模拟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内实践教学场所,改变目前这些场所只在教学实践周组织学生使用的情况,将其充分利用,鼓励学生日常组织模拟审判、辩论会、案例讨论会等活动,将书本中学到的知识实践化、应用化。作为校方应当积极联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设学生实践基地。从一年级开始,为学生提供近距离观察法律操作过程的机会。同时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学生进行法律宣传,并有针对性的完成一些社会实践调查任务。

(四)调整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热情。

针对法学专科学生的特点和课程设置情况,教学方法上应有所调整。

1.改“讲授型”为“讨论型”,把课堂主体由教师转变为学生。对于法律事务专业的重点课程如民法学、经济法学等,应保证每两次讲授课之后安排一次专项案例课程。每次案例课程由教师事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课前进行知识点的搜集整理等必要准备工作,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发言。对于稍高年级的同学,可以在案例的操作过程中要求他们制作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观点的辩论。通过这样的专项案例课程,可以促成学生独立思考习惯的形成,同时锻炼他们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事务操作能力。

2.改变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专业课程建立电子资料库,督促学生进行自学。依靠网络云盘为硬件基础,针对课程内容,收集近几年热点、重大案件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判决以及专家讨论等各个环节的材料,和其他院校课程教学课件、以及与法律相关的名校公开课视频。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一学期中至少完成其中3—5项内容的学习并写出心得作为课程考核依据之一。

(五)教材选用科学合理化。

在法学专科教材选用上,必须充分考虑到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特点,突出实用化、通俗易懂、便于学习等特点。所选教材除理论知识外,还应包括学生就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内容。同时,针对专项案例课程环节,应配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案例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教师针对法律事务专业编写案例训练与习题集。

法学的毕业论文【】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这篇毕业论文终于完成,谨此向我的导师xxx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我本篇毕业论文的题目是由xx老师提出的,并且是在他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并且在论文修改的过程中不断给我写作的思路和建议,这篇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离不开xx老师的智慧和耐心。同时,在这硕士研究生求学阶段即将结束之际,我也要感谢广西师范大学的各位领导和老师,让我见识了我们广西师范大学的迷人风采和领略到各位教授的学识广博,我从中也获益良多。还要感谢这三年来与我相学相伴的同学们,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很多闪光点,学到了很多东西。最后,我还要对我的家人致以最高的敬意,是他们的默默支持让我能在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谢谢所有这些在我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我支持和关怀的人们。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的文章必有缺点和不足,恳请各位专家教授予以批评和指正,谢谢!

法学论文题目

正文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民法学论文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法学论文概述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

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

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

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

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

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

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

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

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

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

8、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目录。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立法2。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落实3。

(二)基本法解释权存在的法理依据4。

1.法律需要解释4。

2.立法原意4。

4.基本法解释权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释权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和适用11。

(一)基本法性质的认定11。

(二)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14。

(三)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原则15。

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16。

2.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原则16。

3.法治原则17。

4.高度信任原则--17。

(四)基本法解释权配置的特征18。

1.解释权行使主体复合18。

2.立法性与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会完全解释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限解释权18。

(五)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释权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关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权的内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其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2。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关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立法权的关系2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3。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权的关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的行政权的关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释权制度运行的配套立法26。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机关的建议27。

结语29。

参考文献30。

后记33。

卫生法学论文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文档为doc格式。

法学论文写作

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们来说,法学论文写作的机会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这种论文通常不会作为教师评定最后成绩的依据,一般是作为平时成绩的一个参考,因为本科生不同于研究生,其主要的学习内容是学习法律知识,因此考核形式一般以考试为主,但是这种论文写作对于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i。

第二种论文写作是学生参与的本科生创新创业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这三者尽管具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对于写作方法的要求基本相同。法学论文的写作最能够锻炼同学们用法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同学们将来在研究生阶段的进一步研究和学习奠定基础。

(一)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法学本科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教师等工作。对于法官来说,要写作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于检察官来说,要写作公诉书等法律文书,而对于律师来说,要写作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对于法学教师来说,更是要经常性的写作学术论文。无论是从事哪种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二)人才培养的需要。

1。主题选择。

2。资料搜集。

3。写作方法。

论文没有固定的结构,服从于主题的需要,在内容上,应当综合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比较等多种方法。文字尽可能简洁。在形式上,要符合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章的摘要、参考文献和引注要清楚。在字数上,一般确立明确的要求。在写作过程中,应当训练学生严格按字数写作。

注释:

民法学论文

现在,无论我们是打开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媒介,还是心无杂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厅里,甚或背包行走乡间,都可能会有各种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广告充斥眼球。哪怕闭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声音向你介绍或夸赞某个产品。我们已经无从考究到底谁是第一位为产品代言的明星,但我们清楚地感受到明星代言广告无孔不入地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再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这类广告使我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实质上就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为代言产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钱包。形象代言可以快速将消费者对代言人的认知度和识别性转移到被代言的产品上,以影响消费选择,增加销售额度。换言之,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根据知名度不同,明星通过代言广告获得高额的代言费,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名人形象为其产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额诉讼赔偿。名人的肖像作为传统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我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那么高额形象代言费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形象为产品代言后应支付的高额财产损害赔偿的民法请求权基础又何在?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进入承认并保护此种财产利益但说不清楚为什么的状态,我国学术界虽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术语选择上都未达成一致。对于自然人表现于外的,具有识别性价值,并能将消费者对自然人的认知度转移到产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怎样的术语概括,民法学界众说纷纭。在基本术语选择上的分歧体现了对形象代言这一法律现象之民法学本质认识不清。术语选择这基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难以实现制度的合理建构。对自然人表现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学界在术语选择上有以下两种思路:其一为“旧瓶装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论中旧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权、人格要素;其二为“新瓶装新酒”的方式,创设民法理论还没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标识、人格标志、人格符号。

(一)以“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使用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红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该文是对以自然人形象为产品做宣传广告的社会现象提供的法律解决路径,全文举例说明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现象,但没有交代为何使用“人格权商业利用”这一术语,也没有界定术语的含义。但人格权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固有的术语,尤其特定含义。人格权始于财产权相对的,用以保护人与生俱来的精神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内向性的非财产权利,显然与承载财产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况,将人格权作为商业利用的对象除了在动宾搭配上存在基本语法错误外,也显露出将精神性权利与商业化利用联系起来的内在逻辑矛盾。因此,用人格权这一术语来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不合理。

(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伟和郑其斌的《论人格信息财产权――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的定位与保护》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这种现象的目的在于标明其与主体本身的天然联系,以确定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学中一般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来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体健康、自由等内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为观察对象。因此,人格要素这一术语虽然可以拉近代言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距离,有助于认识此种经济利益产生的本质和权利归属,但借用人格权保护客体这一术语,容易使人格权本来就不十分清晰的权利体系更加混乱。同时,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很难体现其外在可识别性的本质特征。

(三)以“形象”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权利保护严格―形象权的历史解读》和《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前文中的形象一词特指自然人形象,后文中的形象既包括自然人形象也包括角色形象。形象这一术语关注外在表征,也符合日常用语习惯。但“形象”一词一般指一个人的外表和容貌,是个人的实体性表征,而不是以载体展现出来的个人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现实生活中被用作商业利用的是个人实体形象以一定载体(照片、录像等)体现出来的可识别性特征。因此,形象一词的使用容易在进一步对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和利用方式进行分析时产生阻碍。

(四)以“人格符号”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此种观点的代表是《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使用这一术语是在充分认识到:此种财产利益之所以会产生是源于人类是符号的动物,一种可识别性的符号即意味着经济利益。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符号有两类含义,一是指记号、标记,二是指佩戴在身上表明职别、身份的标志。无论哪种定义,都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中立的术语。此一种术语的使用容易使人割裂自然人可识别性形象上的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利益之间的联系。

(五)以“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标识和标志在汉语里面是可以通用的词语,其含义相同。因此,此处做统一考察。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和《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民法保护》,前文作者对人格标识的含义做了基本介绍,认为人格标志是“对姓名、肖像、声音等可以供以识别自然人的标记的统一称谓”。后文作者将人格标识定义为:“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等。”他们都充分认识到了可识别性这一本质属性,也认识到这种可识别性与人格之间的天然联系。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或标识)标明特征的记号,相比较特征而言是更外围的概念。综上,如果把人格标识(或人格标志)略作修正,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最为恰当。特征一词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的征象和标志”,而且习惯用语中也有将其与人的'外在形象相连的用法,如相貌特征。人格特征相较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而言,在汉语语义上更靠近人本身,容易兼顾其内在的精神利益和外在的财产利益,同时又不失其可识别性内涵。因此,本文提出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形象代言的社会现象。

二、人格特征的界定与发展。

(一)人格特征的内涵。

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并可用作商业利用的自然人形象。人格特征至少有以下四个本质性特点:

1.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具有天然联系。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最显著的表现在于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人格特征可能给人格特征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未经林心如同意将其形象用作处女膜修复广告,并在广告中暗含林心如接受过此种治疗并表示支持的态度。这样的广告所反应的信息之所以会对林心如造成精神伤害,让她看到广告时有很不舒服的内心体验,原因在于:这些信息就像我们喜欢看什么样的书,喜欢什么牌子的衣服等信息一样反映了我们如何看待自己或希望自己变成什么样的人。积极参与禁烟公益活动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烟草形象代言人;捐助留守儿童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使用童工的厂商的形象代言人;皈依佛门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啤酒代言人,这一类广告会给代言人造成的损害归根结底是对其人格的损害,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隐形地表现于授权商业利用的人格特征一直伴随着尊重自然人人格权这一权利限制。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王力宏代言哇哈哈矿泉水,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代言费获得的对价也仅限于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并不得歪曲宣传形象,不得任意授权第三人使用。

2.自然人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的形象。标明自然人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的综合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内在的思想、情感、学识、修养等人文素质与外在的样貌、穿着、言行举止等发乎内形于外的体貌特征。人格特征具有外在性,但这种外在性既与内在息息相关又可通过它反观一个人的内在人格,这也是人格特征与内在人格具有天然联系的原因。

3.自然人人格特征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人格特征的根本性特点,也是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载体。可识别性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即通过其人格特征能识别出自然人本人。判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准以一般公众的一般人之为准。

4.自然人人格特征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共同的载体。基于上述三点的分析,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是源于人寄于物的广告方式,以人格特征为载体,将公众对自然人内在人格和外在形象的认同感嫁接于产品。因此,人格特征也是同时承载人格利益并体现经济利益的载体。

(二)人格特征的外延及其扩张趋势。

人格特征的主体是自然人,既包括名人也包括非名人。虽然因为名人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价值更大,是我们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但非名人的人格特征同样具有可识别性价值,只是比名人的可识别性较小,而且一旦非名人的人格特征被商业利用则其上的财产利益也随之显现。换言之,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是显性的,非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是隐性的。如,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山美心心联谊服务中心与杜秋霞肖像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中,联谊服务中心将其客户杜秋霞与外籍人士成功结合的案例和他们的结婚照用作报纸网站上的宣传广告,即将非名人人格特征之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显性化。人格特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其中肖像是最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肖像的载体可以是照片、画像或视频。肖像不仅包括人的脸部形象,还包括其他身体特征,如形体特征、侧影或背影,也可以是与某人酷似的形象。判断是否商业利用了某自然人的肖像,以一般公众能否从其利用中识别出该自然人为标准,即可识别性标准。姓名也包括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绰号、艺术签名等所有可以代表某自然人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因此,当我们以可识别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自然人人格特征时,人格特征的外延是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并不能列举穷尽。同时,可识别性也是商家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底线所在,是联系至自然人本人的纽带。但从人格特征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呈现出从可识别性向可联想性扩张的趋势。该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能联想至自然人的整体形象、风格或习惯用语也作为人格特征。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将经过改动的能使公众联想至刘翔的人物肖像也视为刘翔的人格特征。二是将与自然人具有联想关系的物品也视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一部分,如赛车选手惯用的赛车配上特定场景可以使人联想到是该选手在做广告的,也被认为使用了该赛车选手的人格特征。判断人格特征的标准从可识别性到可联想性的发展无疑扩张了人格特征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合理使用他人人格特征的范围。这种扩张是否合理还有待在考察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衡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三、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类型化分析及其民法意义。

人格特征代言是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的集中体现,下述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类型划分围绕以人格特征代言产品广告的方式展开。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及其类型化的分析将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格特征的本质。第一,以是否征得了代言人的同意,获得代言人授权为标准,自然人人格特征代言可以划分为经授权的代言和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经授权的代言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汤唯代言德芙巧克力、汪涵代言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等等,举不胜举。明星的授权代言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授权代言所获得的代言费用依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小而不同,知名度越高其代言费用越高。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也是随处可见,比如林心如自爆“被代言”处女膜修复广告,马伊p被代言减肥产品,潘石屹成了“男科专家”、林志玲惨变“色情女郎”、嗓音动人的费玉清“顺理成章”变成护嗓保健品代言人等等。日益“雷人”的代言广告让“躺着也中枪”的明星苦不堪言。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有名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经营者未经同意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并赔偿损失。近年来,明星被代言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更以高额赔偿费的诉求著称。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体系下,经授权的代言其代言费用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即所涉及财产利益的事前积极保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被侵害利益时候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何在?即事后消极保护问题。第二,以人格特征知名度为标准,自然人人格代言可以分为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和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名人人格特征代言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代言方式,不再赘述。至于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因为并不常见,常被忽略,以至于起诉到法院时难以获得经济赔偿。诚然,非名人因为其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相对较小,宣传作用比名人小很多。但如果某一品牌使用非名人的人格特征为产品作宣传,本身就可以说明该人格特征对产品具有宣传价值,宣传价值自然带来经济利益。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名人因为常以产品代言为谋利手段,因此其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是显性的,容易确定的。非名人不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则是隐性的,不易确定的。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人格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大小的区别,不是有无的区别。第三,是否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推荐、支持态度为标准,可以将代言分为支持性代言和非支持性代言。支持性代言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支持、推荐等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没有任何支持意味,只是简单地将产品与自然人人格特征联系在一起吸引消费者注意。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支持性代言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更紧密,而且体现代言者的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更松散。这种分类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时具有实质性意义。第四,以代言广告所涉及代言人的民法利益为标准可以分为:

(2)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

(3)只涉及被代言人人格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根本不愿意将其人格特征与商业广告相连的艺术家形象被用于广告。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权利体系下,有助于我们认识人格特征上承载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民法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二种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中是否不存在人格利益是有争议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强制名人代言某种产品是一种强制言论的利益损害。

总之,现实生活中,名人因代言产品广告以获得高额广告代言费或因“被代言”某产品而起诉法院索赔巨额经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种与产品宣传相连而产生财产利益者,即人格特征。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体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一方面是自然人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凸显后对民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因处于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与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二分的中间灰色地带而产生的定位尴尬。在澄清人格特征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在现行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框架内,寻求人格特征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协调与保护是十分迫切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卫生法学论文

各位理事、各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卫生法学术交流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学术论文征集活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论文征集工作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投稿者应为医药卫生工作者、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医学与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校大学生、其他与本会有关人员等。

二、请投稿者认真填写《北京卫生法学会学术年会论文登记表》,务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将论文的电子版发送至北京卫生法学会电子邮箱。邮箱地址:bhls0027@.

三、学术论文范围和书写要求见附件。

本会将聘请有关专家对论文予以审评,并分为入选论文和优秀论文两个层级。经评审入选的论文一律在北京卫生法学门户网站学术交流栏目刊登并分别授予证书。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将推荐给中国卫生法学会主办的《医学与法学》杂志发表。

请收到本通知后,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和投稿工作。本通知可在单位内部张贴。

附件二:论文书写要求;。

联系人:张荣。

联系电话:6317002718911032820。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学论文写作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8年4月17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3cm。

体重:

65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2011年。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律师/法务。

行政/后勤。

人力资源。

职位名称:

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其他;。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一般;。

计算机能力:

综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2011年6月-2011年7月遂溪信用社。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法院时间范围:2010年11月-2011年1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在法院,我主要的工作是接待当事人、阅读卷宗、写法院简报、协助法官写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有时候,还会和法警给当事人送传票和法律文书。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湛江霞山区法院时间范围:2008年7月-2008年8月公司性质:其他所属行业:协会、社团、政府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担任职位:书记实习员工作描述:主要负责档案的装订、打印传票和入庭前告示等。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2010年参加了司法考试,担任过民事审判庭实习生;在法院实习锻炼了沟通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处事稳重;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再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信息获取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在班上曾担任体育委员、班长,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抗挫折、抗压力能力良好。有很强的团队合作意识。

发展方向:

/收集。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