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论文(精选12篇)

时间:2023-12-04 11:24:08 作者:翰墨

会计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持,现代会计已经逐渐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会计专家写的深度总结,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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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头,中国正式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施行。可以说,这是中国的法令法规国际化过程中的又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新准则在旧准则的根底上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公司的法令环境得到了改进。可是,新准则在国际化的一起也存在着危险。例如,公司商誉疑问上就存在着必定的疑问,进而给公司以待机而动。因而,充沛了解公司商誉疑问已经势在必行,有必要予以充沛注重进而找到处理疑问的计划。

关键字会计准则商誉同一操控非同一操控。

前期,在公司商誉疑问上中国所施行的实务规范是《兼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则》、《公司吞并有关会计处理疑问暂行规则》和《公司会计准则——出资》三部暂行规则。这些规则对公司商誉采纳十年摊销法,这意味着把商誉视为了一种无形财物,与其定义发作了对立的地方。在新会计准则中,将无形财物与商誉的处理办法区别开来不失为一种前进。可是新会计准则中商誉疑问还存在很多缺少的地方。

一、会计准则中商誉存在的疑问。

(1)商誉的概念。

关于商誉的概念,世界各国根本学习了美国今世闻名会计学家亨得里克森的观念。他在其作品《会计哲学》中论述了三种观念,可以归纳为好感价值观、总计价值观和超量收益观。

好感价值观,是指因为大家对公司的将来有着杰出的预期,无形之中给公司赋予的一种杰出的形象观念。形象的好坏确实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将来收益,可是收益的巨细却不可以予以量化。这是好感价值观所存在的疑问。

总计价值观,咱们可以理解为公司财物价值的总和。总计价值观是继续运营假定和未入账财物观念的产物,表明晰潜在财物价值的存在。这种价值观念的长处在于商誉价值的量化,成功地处理了其可计量性疑问,并在必定程度上提醒了商誉的本质。可是,总计价值观存在着很多人为假定要素,存在着太多的理论化,缺少实习根底。

与以上两种理论不一样,超量收益观以为商誉是将来现金流量现值超过了同行业均匀酬劳超量收益。这种理论的根底在于等量本钱获取等量收益的规律,将商誉视为了一种超量收益。超量收益观掌握了商誉作为一项财物入账的根本依据,即“公司具有或操控的预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本”。因而,这种观念将商誉的可计量性与可定义性成功地予以处理。可是,这种观念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没有得到后续研讨的有力支撑。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可计量性与商誉性质上的别离是三者存在的一起疑问,如何将二者成功地予以联系是各种理论所一起面临的疑问。

(2)商誉确实认。

依照商誉与费用收益的配比关系,商誉确实认可以总结为三种观念,即持久财物说、可摊销财物说以及收益说。持久财物说以为,商誉并不存在一个断定的运用年限疑问,是一项持久性财物(权益),因而在没有依据表明其价值继续跌落的状况下不予摊销;可摊销财物说则以为商誉的运用年限是可以断定的,其价值要在相应年限内予以摊销,跟着运用时刻的推移,其价值呈现出递减的趋势;收益说,望文生义即是把商誉作为一项收益来承认,在公司兼并是便将其刊出,冲减留存收益。

中国的有关会计法规根本上在学习了持久财物说的根底上有了自个的创新,20财政部制定公布的《公司会计准则第2号——长时刻股权出资》规则:同一操控下公司兼并构成的长时刻股权出资,应当在兼并当日依照获得被兼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比例作为初始出本钱钱,初始出本钱钱与付出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财物以及所承当债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缺少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兼并方一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兼并对价的,依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时刻股权出资初始出本钱钱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缺少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会计准则第20号——公司兼并》规则:同一操控下公司兼并方获得的净财物账面价值与付出的兼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缺少冲减的调整,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操控下公司兼并,采购方对兼并本钱大于兼并中获得的被采购方可辨认净财物公允价值差额有些,应当承以为商誉。《公司会计准则第33号——兼并财务报表》中规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时刻股权出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比例应当相互抵消,一起抵消相应的长时刻股权出资减值预备;在采购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时刻股权出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比例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到,尽管中国的会计准则对同一操控下的公司兼并与非同一操控下的公司兼并所构成的商誉进行了不一样的处理,别离选用了权益联系法和采购法的处理方式,可是权益联系法与采购法都表现了持久财物说的观念,即都把商誉作为一项持久财物进行承认。在权益联系法下,商誉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予以列示,而是计入了本钱公积,作为一项权益的抵消项目;采购法则把商誉作为了一个独立的财物项目予以承认,可是不一样于可摊销财物,在不存在显着财物减值的状况下没有摊销疑问。不过,这种处理办法其中依然存在着疑问需求留意。比如,在同一操控与非同一操控的区别上,很多状况是很难加以区别的,选用处理方式时也会犹豫不定。别的,尽管两种办法下商誉均被归为持久性财物的范围内,可是持久性财物详细区别又让之前的趋同大打折扣,区别的存在必然会致使疑问的发作。

(3)商誉的计量。

商誉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对其不一起期的价值进行计量,保证计量的完整性。

也不能给予对比有用的处理方式。别的,在评价采购方可辨认净财物公允价值时,其真实价值难以断定;采购方以发行股市进行兼并的,股市市价受商场影响很容易改变,其公允价值确实定有必定难度。这些都会对兼并商誉的初始计量发作影响,致使危险的存在。

在商誉的后续计量过程中,首要是针对其价值进行减值测验。因为在中国商誉的价值是不予以摊销的,但要求每年都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验。因为独创商誉的存在,商誉的价值会发作减值的状况,新商誉费用化一起摊销旧商誉,会构成费用重复承认。别的,摊销办法和摊销期限的挑选是缺少客观性的。从这么的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准则的稳健性要求。《公司会计准则第8号——财物减值》中规则,公司兼并构成的商誉,不管是不是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验,且最少应当在年度终了时进行测验。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商誉的减值测验有着严厉的时刻要求。可是,鉴于目前中国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每年进行减值测验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因而,中国放宽了方针要求,只在一些特定的状况下测验。然而,在这些状况确实定上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进行测验的规范并不可以得到极好地遵循。

二、完善商誉体系的主张。

(1)项目规范财物化。

已然商誉是因为曩昔的买卖或事项构成的可以为公司带来将来的超量收益的经济资本,而且由公司具有或操控,那么咱们彻底可以把它归入财物项目。

(2)留意负商誉疑问。

选用采购法承认商誉的价值,而对同一操控下的公司兼并则选用了冲销权益的办法,并不作为独自的商誉项目进行列示,一起关于不能经过下降所采购的非钱银性财物的公允价值的方式来彻底抵消财物超过采购本钱的有些作为负商誉予以承认。

(3)充沛重视商誉减值疑问。

选用减值测验的办法对兼并商誉进行后续计量,将所减值的价值在有关财物或财物组之间进行合理地分摊,仔细掌握进行减值测验的规范,以遵循稳健性的会计准则。

经过以上办法,信任商誉的实习施行状况会有所改观,所存在的疑问会得到极好地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司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庄恒,赵敏莉.对兼并商誉减值测验的思考.财会月刊.2006.

[4]宋夏云.将来商誉会计发展形式研讨.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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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我国会计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所得税会计俨然已成为当前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焦点。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实现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在此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向境外筹资的比率逐年增大,因此,以国际会计标准来实现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经之路,这一点从当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中,也展现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关于所得税目标这一点有着如下的叙述内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具体可分为两项,第一,确认本年度应付税款或者是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对已经在企业纳税报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明确所得税会计目的的基础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ias12:所得税》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原则的阐述如下:“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自身的纳税后果。”《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基本原则与例外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具体为:第一,对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估计应付或者是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第二,对于能够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以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当前,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针对小型企业,其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该包含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具体来讲可将所得税会计原则分为:方法选择原则、确认与计量原则、记录和列表原则、披露原则以及例外原则。

与西方所得税会计相比,中国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滞后,而西方国家的会计领域目前已具备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实施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损益债务法,允许企业在以上三种核算方式中进行选择,而新会计所得税第一次明确要求企业要采用资产表负债法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1.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所渗透出的相关会计理念关于会计理念的渗透具体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在1976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明确指出:当前,因为三种不同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的存在,致使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报表概念的框架,即: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以及非环接观。资产负债观是建立在资产与负债的相应变动,进而实现对收益的计量,所以,资产的价值增加时会产生收益,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也会产生收益;收入费用观的实现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实现对收益的计量的,通常都是产生收益后,再来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者是负债的减少;非环接观将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独立的报表,因而不存在数据环接,当前非环接观已经被废弃。在ias12以及fas109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明确禁止采用除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从中可以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制定上的总指导思想为:立足于未来现金流净增加额的位置,将资产负债观作为向导,以对企业未来可收回资金尽最大程度、最真实的体现出来。2.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1)趋同点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第一,与其他三种方法相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对于递延税款的相关定义更能够符合资产与负债的标准要求,而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企业未来应付的债务或者应收的资产,进而也就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业在的财务状况。第二,资产负债表法具有着突出的优势,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推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为实现其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强了财务报表列表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我国在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方面,其财务报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较低,关于所披露出的内容相对而言过于简单且范范。因此,为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决策方面的实用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号———所得税》对于列报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总数以及负债总数进行分别列示,并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才能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方便。再次,要将营业中的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录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暂时性差异这一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有着十分规范的定义,因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这样就符合了定义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暂时性差异来处理。所以,只有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未来能够有充足的利润实现对这部分递延差异的抵扣,就能够将所存在的差异认作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表详细且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最后,减值理念的提出。因为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明确,所以应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实现对这一内容的调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种资产的备抵账户是基本一样的,且负荷了谨慎性这一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这一内容的实质是是企业的资产更符合自身在未来所地阿莱的经济利益的相关定义。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在那一时期的实际状况,从而提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异从国际的整体现状看,每一国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当前的必然趋势,也是这一行业的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以及各国会计行业所发展的不同水平,在具体制定与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以英国的frs16、frs19,美国的fas109、我国《所得税》与ias12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首先,在目标上所存在差异的比较分析。在fas109中明确的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为:第一,确认本年度所应付的所得税或者是应退还的所得税的额度;第二,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或者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或者是资产。在frs19中明确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要确保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将过去交易的未来纳税后果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第二,要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影响到税款费用的一切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企业负债表中要确认负债账面金额的清偿以及资产账面金额的未来回收;第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要对当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通过对比分析,其中fas109准则中关于目标的定位相较ias而言更为具体详细,但是frs19准则中的目标定位存在着自身的不同特点。在我国的《所得税》中,将准则制定的目的表述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但是并没有对准则的目标进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会计方法的比较上。我国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与此同时,还规定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来完成相应的核算工作。isa12与我国的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只可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实现所得税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递延法。而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与fas109的规定是相同的。其与frs19所存在的不同为:虽同为负债法,但frs19所规定的负债法与我国原来规定的债务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与我国《所得税》所规定的负债法,其中存在着注重点的不同,即:前者所强调的是时间差异与影响,而后者所强调的是暂时差异与影响。在差异性方面,还存在着确认方式、计量方式以及列报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国的《所得税》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国基础国情之上的,其在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国实际为根本的。但是,从差异性变化过程的整体分析,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历经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单一化的过程。

三、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异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方面:1.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应付税法或者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来实现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多采用应付税法。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视的是暂时性差异。而利润表债务法所强调的是时间上的差异性,其能够计算出当期的影响,但是无法直接的将未来所产生的影响反映出来,因此就无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能够将暂时性差异直接的反映出来,所以能够实现对未来所产生影响。2.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对计税基础的定义其一,所谓的资产计税基础,实际上是指在企业进行资产账面价值收回的过程当中,对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且对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额相等。在这一过程中,一旦产生不需要缴纳未来经济效益的纳税这种情况,则将其账面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其二,所谓的负债计税基础,即将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账面值,一般来讲,对负债进行清偿,是不会给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损益产生影响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若负债金额当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则很容易产生会计同税收之间的差异性。3.二者在差异分类上存在着不同之处首先,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仅仅将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将暂时性差异进一步进行划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所谓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的是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是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导致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的出现。其次,在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其将差异分为两类:永久性与时间性差异。4.二者在差异的定义上存在着区别首先,新会计准则第一次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暂时性差异从企业资产与负债方面分析,是一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出的账面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这种差异性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清除。其次,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是暂时性差异却不全是时间性差异。5.在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及在主要账务处理上所存在的差异首先,新会计准则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了“1881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了“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6801所得税”这一科目下设置了“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一科目以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量大的一项工作,所以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然会相应的增加成本。其次,在旧会计准下,其规定了如下相关内容:应付税款法下不用设置“递延税款”这一科目,这样的方式是会计信息处理工作变得简化,所以在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新会计准则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这一发展的需求。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同时其也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适应我国企业实际需求的一项创举。

四、总结。

本文在探讨所得税下会计原则与目标的基础上,分别分析探讨了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以及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当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目的、原则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上:都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在企业合并等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而国内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则表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企业与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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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

原会计准则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局限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8项资产。新会计准则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可以说几乎包括所有资产:应收账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但部分资产因为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为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所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具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三)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原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这种规定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这条规定会对上市公司有较大影响,但是应该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不要盲目夸大,要准确理解运用。

(四)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点,给出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

原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原会计准则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新准则对计提时点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应核查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五)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使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好的操作性。

为了计算、确定资产减值损失,原会计准则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企业计算有关指标时难以掌握,因而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同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实务操作性。

(六)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原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依据及方法,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原因,资产减值准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八项计提”进一步挤掉上市公司资产水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上市公司政策选择的余地。例如,在盈利较大的年度,企业大幅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了新的规定。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与原准则变化不大,但在转回问题上,新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准则来规范,如存货的减值可以转回。那么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未来的利润反弹。另外,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生更替或企业盈利无法达到分红计划所规定的下限时,一些企业仍然可以在某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提取巨额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企业一次性亏足,在以后的年份可以轻装上阵,可以说新准则对这种形式的盈余管理行为抑制作用不大。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新准则还是无法全面考虑到企业盈余管理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但是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二)资产组的划分较难确定。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其次,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当企业有较多产品、较多生产线时,资产组较难确定;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确定资产组则更加困难,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企业很可能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再次,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算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较难确定,折现率的确定没有制度限制。

可收回金额等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所以可收回金额的大小取决于公允价值和折现率。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不够完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水平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还不是很高,同时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新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如何取得折现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缺乏可靠性。

(四)减值损失的转回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这不仅与国际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而且体现了我国在制定准则时的规则导向性。虽然更为详细的准则有利于会计人员执行,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如此详细、具体的准则究竟能否有利于避免会计人员的利润操纵。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导向性为主的。

在新准则中规范的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一经确认即不允许转回,且不考虑例外情况,那么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且高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这样一来,虽然会计核算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会导致企业的资产不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新准则下完善资产减值实务操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另外,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既存在客观因素又存在人为因素。要全面掌握资产的质量状况,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就应当在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如:采购与仓储、销售与收款、投资与决策、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各类资产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等。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文章或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予重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诚信度,而且也使会计的信誉备受挑战。这并不是当前会计制度不完善,也不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而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是执法不严造成的。要想真正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打击会计造假现象,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另外财政及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自身的法律责任,提高法规的严肃性,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会计人员严格自律性管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水平,首先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就需要企业、社会相关部门不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逐步适应新的要求。在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杜绝本位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四)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减少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断范围。相对于我国会计准则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操作性更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范围,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五)完善会计报表的披露内容。

会计准则仅要求报表附注中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提取方法予以披露,没有要求披露计提程序,所以出现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往往就是一两个人利用一两天时间全部搞定,缺乏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减值情况的分析与判断过程。笔者认为,增加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资产减值评判方法的披露非常重要,通过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的披露,可以让会计报表阅读人从中了解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完备程序、提取比例与金额是否合理,同时需增加减值准备计提相关责任人声明事项,以示加强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新颁布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原有准则的修改和完善,起着对资产减值确认、计量、披露的规范性作用,能够有效抑制一些企业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其不足,在某些细节之处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只有加快转变观念,从国家政策、立法,从企业制度、信息化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企业会计人员自主能动性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上述各项对策建议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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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在随之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政策确认、计量方面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差异,新形势下,本文重点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两者的收入、成本、资产、功能、特征等进行详细的对比,进一步提出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调的对策,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随着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实施,两者之间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在进行税费预算和处理的时候,会计准则的相关操作流程规定让众多企业利益主体产生疑惑,存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下的众多会计从业者也面临着来自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压力。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的现有情况通过对比分析两者的具体差异,并进一步提出两者统筹协调的策略。

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收入类差异。

会计准则认为,企业所得收入为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投资销售行为的总和,是企业经济价值的整体核算,是对企业最大资本产生利益的流水。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则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切合法性财富总值,这些财富的核算是以实际产品的产出和收益率为基础的。

(二)成本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费用成本的解释和规定为:“企业为实现商品和服务的有效生产供给而进行的劳务、运输、服务等成本支出,是企业经营下经济利益的流出总和”,相反的,在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企业费用支出即为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而支出的固定成本,是对企业的月度和年度的缴纳支出行为的整体核算,而对于已经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不重新计算核对。

(三)资产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准确定义为“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可以对其产生的各种经济资产进行控制、调配、处理并为其带来实质利益的价值资源”,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定义和解释却偏重于多种维度,是对企业在税务资产分类计算核对和资产扣除后的企业剩余资的总称产。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资产处理覆盖的角度范围更大更广。

(四)特征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固定和确定的特征,而会计准则更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互结合与统一。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根据相关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收入进行一定收取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和纳税人资产变为国家所有,税收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税法下的税收是国家利益与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也是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一种调控措施,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会计准则是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内部核算的一些方法,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的特征,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让其能够自主的进行财务资产的核对估算。

(五)功能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能有效的提升企业对自身财务和资产规范性统计,可极大的提高会计信息统一核定的质量,让企业对内部资产的统计更加的可靠。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功能是规范国家的税收行为和方式,其首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具有合理性的财政收入,并有效的指导税收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调控,是制定国民经济税收调节和社会资源再分配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对策构想。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修订应该加强融合协调。

加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统筹协调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适应条件和应用规律,并充分考量和权衡两方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综合比较。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对两者的相关条文规定进行修改,通过专业的协调委员会和评定机构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并充分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的建议意见,从而保证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修订更加的科学、民主,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二)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进一步保障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政策衔接,具体来说,可通过一些常设的协调机构来确保会计人员和税法人员相互配合,全面通力合作,防控两部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冲突。

(三)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完整信息对接机制。

财政部们和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完善定期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双方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会计准则要求下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应该符合所得税法下企业的实际需要,而税法下的税收处理运作模式也应给予会计核算必要的信息保障。此外,建立长期信息披露机制应该全面提升征管力度,确保完整信息的有效对接,通过促使会计专业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的相互学习和互相宣传方式的创新来进一步增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力度。信息互相披露制度的确立,将确保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更能科学有效的协调。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协调应当策略,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税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会进一步缩小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将更加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确保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推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性实施,能全面增强国家市场经济活力,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发展大局,为实现国家新的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庆龙,李世杰.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宏观与微观视角探析[j].会计之友(下旬刊),(05).

[2]任建国.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比较研究探讨[j].会计之友(下旬刊),(10).

[4].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与协调策略[j].会计日报.-2-12.

制度环境会计准则论文阅读

[摘要]20,新准则出台。不难看出,新准则更趋向于与国际接轨,使提供的信息能更好地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准则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甄立敏:财务会计[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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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正以它的神奇力量改变着企业的生存模式,电子商务、远程办公、虚拟企业和虚拟组织的产生引起企业生产经营运作方式的变革,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模式、信息交流方式、企业文化和企业的变化。引起全新的企业经营革命。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经济单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化,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对会计信息化模式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建立适合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二、企业信息化的内涵及意义。

(1)企业信息化的概念。

企业信息化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信息化的概念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概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2)企业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信息化水平又较低。信息化建设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对信息的需求量是大量的、多方面的。造就形成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原动力。其次,加入wto,与国际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也迫切要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再次,有利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伟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

(3)企业信息化的特征。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信息化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过程。企业信息化也是如此。而且正是企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了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信息化也将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技术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

信息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开发信息资源既是企业信息他的出发点,又是企业信息化的归宿,在企业信息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在传统的三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基础上,信息将成为企业的第四大战略资源,并且作为生产要素。其重要程度将日益增大,并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变革。

3)信息化覆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很多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使用计算机连接因特网。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的确,企业信息化是要使用计算机和因特网,但是,信息化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推动力,早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范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信息化、流通过程信息化、管理决策信息化和组织结构信息化。

4)信息化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

在信息技术方面投入巨资,还必须忍受组织结构转变的阵痛,而且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就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信息化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企业实施信息他的目的就在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信息技术对企业生产、管理和组织结构等具有很强的渗透力,通过形成差异产品或服务、改变竞争方式、扩大竞争领域、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产品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七个方面,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实施信息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经营观念、激发人员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三、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论文

[摘要]20,新准则出台。不难看出,新准则更趋向于与国际接轨,使提供的信息能更好地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准则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甄立敏:财务会计[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再论新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财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全面推出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构成。

1.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由11章50条构成。基本准则处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与1992年的基本准则比较,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准则,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所以,这次修订基本准则,没有将原来的基本准则改为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2)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在国外,也称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根据会计的本质和国内外会计实践,修订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对信息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基本准则根据这些新情况对会计目标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3)对会计一般原则进行完善。原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了12项原则。国外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本次修改将原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这样更能体现本章的内容实质。此外,在原来12项一般原则基础上,增补了会计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要求,这也是近年来国际上通行的要求,另外,本次修订同时对原12项原则的内容也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4)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这次重大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除了修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例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

(5)对财务报告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提法,将第九章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在语言表述上做到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

2.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16项。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

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等具体准则项目。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等准则项目。

(3)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等准则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鉴于这次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幅度很大,如果由企业自行设计科目报表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一,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要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国际化。会计国际化的关键点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有相当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减少或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充分协调,可以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实施的企业“走出去”战略。因此,制定一套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第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没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了先进科学的会计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了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从整体看,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对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会计水平相比,差距更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职业水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成为我国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一靠培训,二靠在实践中锻炼。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培训为契机,将国际上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先进的会计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将有利于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使会计人员有机会在会计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新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促进全球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刍议毕业论文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伊始,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浅谈此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变化,分析新准则中增加的内容的作用,并阐述新准则中职工薪酬对我国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会计处理;职工福利。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8号。

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

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

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

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

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

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

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

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

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

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新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预示着我国的企业会计体制正在逐步走进国际轨道,这不仅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深化,这更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制的日益完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这次新准则共有十项准则的大幅度改动,其中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的变更督促着我国薪酬制度更加完善。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发行,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福利的进一步明确,促使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实事求是的稳步前进,更好地规避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张宁飞.浅谈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14(14).

[3]闫妙琳.论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3(21).

再论新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正以它的神奇力量改变着企业的生存模式,电子商务、远程办公、虚拟企业和虚拟组织的产生引起企业生产经营运作方式的变革,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模式、信息交流方式、企业文化和企业的变化。引起全新的企业经营革命。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经济单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化,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对会计信息化模式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建立适合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二、企业信息化的内涵及意义。

(1)企业信息化的概念。

企业信息化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信息化的概念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概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2)企业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信息化水平又较低。信息化建设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对信息的需求量是大量的、多方面的。造就形成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原动力。其次,加入wto,与国际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也迫切要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再次,有利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伟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

(3)企业信息化的特征。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信息化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过程。企业信息化也是如此。而且正是企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了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信息化也将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技术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

信息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开发信息资源既是企业信息他的出发点,又是企业信息化的归宿,在企业信息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在传统的三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基础上,信息将成为企业的第四大战略资源,并且作为生产要素。其重要程度将日益增大,并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变革。

3)信息化覆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很多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使用计算机连接因特网。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的确,企业信息化是要使用计算机和因特网,但是,信息化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推动力,早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范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信息化、流通过程信息化、管理决策信息化和组织结构信息化。

4)信息化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

在信息技术方面投入巨资,还必须忍受组织结构转变的阵痛,而且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就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信息化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企业实施信息他的目的就在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信息技术对企业生产、管理和组织结构等具有很强的渗透力,通过形成差异产品或服务、改变竞争方式、扩大竞争领域、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产品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七个方面,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实施信息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经营观念、激发人员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再论新企业会计准则论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外)。小企业(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小企业(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2.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2.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刍议毕业论文

针对小型企业而言,其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需要该信息的部门有两个,分别为银行以及税务部门。与大中型企业对比,小型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较大的规模,所做业务难度不高,会计基础工作存在漏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出使得小型企业会计的职业判断减少,也令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大幅降低。然而,因为两者立法机关同立法目的之间存在差异,使得两者之间仍然具有一定差异需要协调。小型企业只有通过两者的协调,才能使企业有所发展。

(一)永久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指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于费用、损失以及收益方面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使得某一会计期间,所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同应缴纳税额之间形成一定差距,且该类型差异只会产生于本期以内,并不会于之后某一会计期间转回,故而被称为永久性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所成的永久性差异可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确定收入方面的差异。确认收入共分为两部分内容:其一,免税收入。两种规定对部分项目的确定并不相同。针对部分项目而言,小型企业会计会将其定义为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中。如小型企业通过购买国债所获取的利息。其二,会计准则认定某项目并非会计收入,然而该项目却被税法视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项目,小型企业会计在计算过程中并不确定收入或是冲减收入,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归类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入纳税当中。如会计准则认为小型企业处于建设中状态的工程,其试运转期间所生产的商品以及试车所获取的收入,均应冲减与工程成本当中,无需确认营业收入。然而税法却认为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税当中。第二,成本费用确定方面的差异。成本费用确定方面的差异分为如下两部分:其一,针对部分项目而言,会计准则认定其作为成本、费用或是损失。但是税法却并不将其认定为可以扣除的项目。如部分小型企业有一定几率出现工资薪金支出存在问题的现象,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以及部分财务经相关部门没收之后所造成的损失等,上述项目均被会计准则认定为成本,但税法并不承认。其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认定某项目并非属于会计成本费用,但《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认定为可减除的项目。以为支持企业开发新型技术所提供的资金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项目开发支出消耗费用经过研究之后,可进行扣除。

(二)时间性差异分析。

所谓时间性差异,指企业计税之前,虽然计算会计利润同纳税所得所用的口径相同,但因为两者确定时间方面不同,而使得最终结果也出现一定差距。该类型差异与某一时段形成之后。会计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于该时段进行调整,该类型差异并非不可转回。会计应选取合适时段实施转回,从而令税前时间内,会计利润同纳税所得在纳税期内保持相等。事实上,会计准则已然最大限度的同《企业所得税法》保持相同,以减小时间差异性对计算接过的影响,但部分影响依旧无法避免。

(一)资产核算的协调工作。

第一,小型企业会计需统一使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一方式。小型企业使用该计量方式计算资产,无需考虑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影响,同时也无需进行相应的准备。《企业所得税法》具有确定性,即不承认处于持有时间内,市场价格变动对资产本身形成的影响,同时,不确认公允价格变动所形成的`损失或是收益。《企业所得税法》仅承认小型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获取的准备金,除此以外,会计在税前时间内不得取出任何减值准备。小型企业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方式进行计算,便不用对坏账、存货价格下跌以及固定资产价值下降进行准备,同时也不再按照自然公允价格对短时间内经济投资、长时间股权投资的账面所具备的价值进行调节。不仅如此,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工作,小型企业应统一使用成本法进行计算,不得使用权益法,当获取实际的股利,应将其纳入本期的投资收益当中。小型企业通过如上方式,可避免之后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资产折旧的方式以及年限统一。

会计准则中,小型企业自行建立的固有资产必须达到预计可使用的状态,方可认定为资本化完成。而如今,确定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标准有所变动,以工程建造完毕为标准,即一旦工程完工,便将其认定为小型企业固定资产资本化完成,而这一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相同。小型企业需依照年限平均的方式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现今,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较快,使得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不断加快,对会计计算技术也具有较高的要求。工作人员可使用两倍余额逐渐减小或是总计年数的方式进行折旧。小型企业会计应按照固定资产所具有的性质以及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同时结合税法有关规定,科学地计算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以及预计资产使用之后的剩余价值。不仅如此,同时规定折旧年限的最低值,且该值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相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或是税务主管部门针对部分项目所制定的特殊规定之外,其余固有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以下时间为标准:民用房屋以及企业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最低为。至于机械设备以及相关生产用设备为。汽车、飞机以及轮船等用以运输的工具为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应于该资产使用寿命之内,按照年限平均的方式完成摊销。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时间的规定如下:从其可投入实际使用开始,直至其无法继续使用或是出售予其他企业终止。若法律规定或是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小型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进行摊销,但需要注意,摊销时间应高于10年,这一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相同。

结束语。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调,减轻了小型企业会计的工作难度,同时也提高了会计的工作效率。如今,《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尚存在一定区别,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需要小型企业以及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节,以便小型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3]邓巧飞.《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趋同与差异―――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参照[j].会计之友,2012,no.41822: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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