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高中英语(专业18篇)

时间:2023-12-10 13:56:34 作者:笔砚

英语是一种跨文化交流的工具,可以增进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和友谊。这些英语总结范文中包含了一些实用的学习方法和技巧,值得我们借鉴和应用。

互联网信息工作总结

我于20xx月14号进入公司到现在已经有7个多月了。哦哟科技是我从大学毕业踏入社会后的第一份工作,首先还是感谢哦哟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得到这份工作,能够让我能在工作岗位上找寻自己的价值。

虽然接触这份工作仅7个月,但是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还是很快的进入了角色。公司的其他部门的工作都是围绕着导航站服务的,所以我这个岗位是对公司盈利做贡献的。7个多月的工作,有了领导和各部门的员工的帮助,我才慢慢的在这个岗位上上道,渐渐的走向了轻车熟路。总结7个多月的工作,自我总结只能用做好了本分工作,中规中矩来概括。广告位销售的业绩跟公司经理徐飞相比是相差甚远,所以对于这个工作我还需要学习很多。

对于这份工作,我做的很顺心,也很希望能在公司长久的干下去。销售工作做的好与坏,就是要拿业绩说话,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拿出更好的业绩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初来乍到的第一年马上就要过去了,不管工作做的好坏,总要对过去有个总结,这样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好在下一年能有的放矢的对不足进行改正。

在这一年做过的事情相对于其他部门,我所在的销售部的工作比较单一,主要就是对导航站广告位进行销售。初来的第一个月有个1000的销售业绩,第二个月是转正考核月,目标0,完成了目标得以转正。转正后到10月底的业绩一直都在20000多到30000多。

每周把联系的客户用excel整理归档。学习销售知识,说话的艺术。二、年要做的事1、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航站广告位销售。2、努力做好每一件事情,坚持再坚持!3、努力完成每月的销售目标,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把工作做到呈现上升曲线,而不是波动或下降曲线。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努力学习沟通的艺术,把话说漂亮,做到买卖不成仁义在,下次说不定这个广告就是我的了。5、客户关系的维系,并不断开发新的客户。每周做好潜在客户的发展,excel整理归档。6、努力的开发导航站的冷门栏目。7、寻找几个优质的代理,能带来每月固定的广告投放。

个多月的销售工作不长不短,但也足能看出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对于前面的工作,我的自我总结是仅仅做好了本分工作,中规中矩。所以在2011年,我要做的就是加倍的努力,把工作做好,为公司创造业绩。做销售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过程,宗旨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沟通能力是一个销售人员最重要、最核心的技能,如何面对各种不同喜好、不同性格、甚至不同心情的客户,使对方有兴趣倾听,先接受销售员,进而接受产品,这是一项很专业的技巧。做销售我的路还很长,需要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总之,做了这一行,我就会爱上这一行,相信我会在后面的工作中越做越好的。

网络公司员工年终总结。

xx年已经结束,转眼已经在哈维工作近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到今天能应付一些简单工作的从业人员,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可能这样一个过程是不顺利的,也遇见了很多的问题,但是这也必须是每个人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步。所以无论是好是坏,都要努力去完善自己。

互联网信息工作总结

20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管办的精心指导和各窗口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县政务服务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优化政务环境为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为宗旨,全面提高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地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举措、提高行政效能、提升中心窗口形象,全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现将2010年工作情况点总结如下:

一、行政审批服务情况及成效。

(一)行政审批服务业务办件量及办结率有效提升。截至11月30日止,县政务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咨询1535件,申请11871件,受理11866件,办结11690件,办结率(其中当月办结率),平均日结率;月均办结1063件,月均办结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987件;投资受理5860万元,同意投资5860万元。

(二)实现高效、快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目标。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平均对外承诺办理时限由法定个工作日压缩为个工作日,2010年1-11月份,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平均受理时间天,承诺件平均办结时间个工作日,承诺提速;实际办理提速。

(三)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成效明显。今年以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快捷、阳光、廉洁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被柳城电视台、柳州晚报、柳州日报柳城专栏等媒体作为经验和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四)得到社会各界和办事群众广泛认可。从今年6-11月份,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评价率达,满意度,回访群众58人次,无不满意及投诉现象。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硬件标准化建设。

继去年我县启用新政务服务中心后,县政管办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硬件建设,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今年共投入经费2万元,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配备了25套政务服务评价仪,更新了1台电子触摸屏,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方便了群众,提高了行政透明度,着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目前我县已基本上实现了政务服务中心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办事制度、服务模式、场地建设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占地面积400多平方米,内设15个工作窗口,3个综合窗口,进驻事项197项,一个收费窗口,一个投诉窗口,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2个办事群众休息区。服务大厅宽敞明亮、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功能完备,配置了休息座椅、书写文具、饮水器具、复印设备、液晶彩电、大厅工作窗口分布示意图等多项便民服务设施,有电子监控设备、电子评价仪、电子触摸屏查询设备、银行等,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政务中心规范化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在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办结制的同时,针对中心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了《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流动“服务示范窗口”评比办法》、《办件管理办法》、《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首席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窗口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制》等30项制度,强调了办结、责任追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纪律,明确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规范了窗口的办事程序及工作人员行为,完善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

2、推进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巡查管理。今年下半年,我办下文明确了各股室负责人及股室职责,同时将督查股调整到大厅办公,加强对中心大厅的管理。督查股采取视频巡查和每2次不定时到各窗口巡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做好记录,实施对窗口工作人员有效监督,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真正建立起依法、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考勤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实行每日上下班指纹考勤,挂牌上岗,每月统计一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将月考勤情况作为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月度考核通报中进行单列,促使窗口工作人员增强遵规守纪意识,进一步规范窗口管理。三是坚持考核管理。从11月份开始,认真组织实施窗口月考评工作,严格落实了每月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的月度考核和通报工作,并将考核数据汇总存档,为年终考核和年终“服务示范窗口”、“服务标兵”评比工作准备了充分的考核依据。

3、使用“三套管理系统”及政务服务评价仪,强化效能监管。

互联网信息工作总结

2008年,风起云涌,激荡人心;2008年,大喜大悲,色彩斑斓!这一年对于中国乃至全世界来说注定是不平凡的,对于我个人而言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5月份进入华中营销中心工作使我个人的成长更为迅速,近八个月的工作历程,对我后期的发展极为关键。

回望2008年,有太多的收获,也有太多的波澜;展望2009年,充满期待,也充满挑战!全新的2009年已经来临,现就2008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对2009年度的工作进行规划展望。

第一部分2008年工作回顾与总结。

一、概述。

2008年1-4月在长沙分公司任业务助理一职,协助操作长沙通程系统的业务,历经了前期的磨合,年初已经能够独立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工作深入到单店管理、直销员团队的管理等方面。2008年5月到华中营销中心工作,主要负责区域各种数据分析、分公司业绩跟踪、分公司库存管理等工作。进入区域工作后,我很快适应并熟悉了新的工作环境,目前已经熟悉掌握区域的各项业务技能,并能积极主动探索更为高效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

二、快速实现角色转换,适应并熟悉新工作环境。

2008年5月12日开始在华中区域工作,从分公司的业务岗位到区域的准管理岗位,工作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需要做的是实现角色的快速转换,适应并熟悉新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得益于各位领导以及同事的精心指导,加上工作内容与自己兴趣相吻合,我很快在短时间里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熟悉了区域的日常工作,紧接着逐渐加强了与工作对口的分公司同事的沟通交流,使得各项工作开展非常顺利。

三、完善数据分析体系,提供更加直观准确的数据支持。

数据分析是市场营销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目前区域主要关注的数据有中怡康采点数据、重要节假日零售数据、分公司当日结算数据、分公司任务完成进度、分公司进销存评估数据等。从2008年5月开始负责数据分析方面的工作以来,一方面在原有基础上改进了各种数据分析模板,使数据分析更加直观,另一方面新增数据分析模板,完善原有数据分析体系,使数据分析更加全面,为区域、分公司决策提供更为直观、有效的数据支持。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以日常业绩跟踪、零售市场竞争力分析、销售结构分析、产品进销存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数据分析体系。

四、加强与业务骨干的沟通交流,密切跟踪分公司业绩。

作为日常工作之一,区域紧密跟踪分公司的业绩完成进度,每天对各分公司的业绩完成情况、当天的结算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通报,每周对各分公司重点考核机型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通报,让各分公司及时掌握自己目前的任务完成进度,并针对性地适时调整销售政策。

根据分公司最近的结算业绩情况,不定期与分公司业务人员沟通交流,了解分公司目前的状况,在督促落后分公司加紧结算的同时,也与相关人员交流兄弟分公司在某些方面的经验,确实发挥区域的桥梁作用。

五、加强库存监控,协助分公司对库存进行有效管理。

目前华中区域的crt产品周转率非常低,而平板产品却因货源不足而长期处于紧缺状态,尤其是在旺季时表现更为明显。针对目前这种现状,一方面加强区域对分公司的库存监控,不定期分析各分公司库存情况,发现周转较慢的机型不断提醒计划员、业务人员与领导沟通加速清理,发现货源严重紧张的分公司,立即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必要时站在区域角度与总部、基地领导沟通请求货源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对库存数据定期通报来督促分公司关注库存的周转。目前每周对分公司的退市机型的清理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封帐完即对各分公司近三个月的库存周转进行通报,并对库存较大的退市机型或周转较慢的机型特别标记,要求分公司引起重视。

六、协助分公司开展大型促销活动。

从6月份开始,区域内所有分公司陆续开展了奥运冠军签名售机或总经理签名售机等大型促销活动,我前往参加了合肥、武汉、长沙、衡阳等分公司的签售活动,与分公司同事一起布置现场,活动当天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协助奥运冠军给消费者签名等细节工作,确保每一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落实事业部相关工作,发挥区域在分公司与总部之间的桥梁作用。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xx保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机关、单位互联网保密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窃密泄密防范工作,我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对我单位互联网的保密工作进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强化涉密组织领导。

我办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坚持把保密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重视保密工作教育,坚持做到业务管到谁,保密工作就管到谁,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同步安排保密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放松保密工作,做到措施细而再细,责任明而更明,有效地维护了保密事项的安全。

二、完善制度,强化责任。

我办十分重视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了《x保密工作制度》,修订和完善保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层层签订保密承诺书,完善约束机制,明确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公文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公文的收发、传递、借阅、清退、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登记、签字手续,严禁公文随处丢放。秘密文件严格限制知悉范围,从不随意扩散、复印。从制度上确保了“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我办对开设使用的“xxxx网”、“xxxx”微信公众号以及单位邮箱等系统进行了严格自查。我办互联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已发布的信息不存在涉密、泄密现象。也未将标密文件、电报掩盖密级扫描、摘录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日常保密措施完善到位。

通过认真自查,今年我办互联网保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涉密操作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系统涉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xxxxxxxxxxxxxxx2017年xx月xx日。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如下学生安全承诺书。

一、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情,善于自我保护。

1、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绝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到河流、水库、池塘边玩水、游泳。

2、不在无证摊点买东西,不吃过期、变质食品,讲究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3、懂得安全自救常识,熟悉“110”、“119”、“120”等急救电话。

二、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建设和谐校园。

1、不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高空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2、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3、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杜绝__件的发生。

4、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不自行修理,及时报告学校或老师。

5、实验课、体育课听从老师的指挥,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6、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

7、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三、遵守交通法规,不做违法事情,维护社会秩序。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乘车,骑车,过马路。

2、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监督。

__。

20__年__月__日。

互联网信息技术采购销售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中国勘察设计网”和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信息。

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

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税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委托人(签字):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网络安全管理文件精神,我院积极组织落实,认真对照,对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情况及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对我院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确保了网络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为保证我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网络使用行为,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上网信息监控巡视制度》、《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等相关制度、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三、强化管理,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我系统计算机网络加强了技术防范措施。安装了360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反动不良信息入侵网络。网络管理员每周对杀毒软件的病毒库进行升级,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与杀毒,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二是网络与机关大楼避雷网相联,互联网所在部门加固门窗,购买灭火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做到设备防雷、防盗、防火,保证设备安全、完好。

我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对院机房、互联网所在部门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四、网络安全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目前,我局网络安全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二是病毒监控能力有待提高;三是遇到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不够及时。

针对目前我局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整改办法:

2、加强我局计算站同志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我局计算机专管人员的技术水平。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下面小编整理相关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供大家参考!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云主机租用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云主机租用协议》。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本用户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用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用户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用户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本用户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本用户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情形。

六、本用户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七、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用户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用户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一、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本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本公司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5、本公司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存储、提供连接下列信息

2.不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内容;

5.不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提供下载、传播等行为;

9.所有服务器开放web服务的域名均要备案,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所有web服务必须先备案后连网。

10.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将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他域名暂停解析,对主机进行封存备查,及时上报认定部门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予以监管。

三、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网站开通按照xxx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到指定网站备案,交实行先备案后上机的要求。

2.按指定的备案信息详细真实填写(如客户名称、联络方式及ip地址、域名等),填写公安部门要求登记的资料,接受公安部门检查。

互联网信息化作文

新时代、新科技、新步伐、新思维,互联网信息化领先我们方便、快捷、更全面的知识。为我们学生创建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只要有不懂的疑难杂题,打开网络信息查询,想要的答案就像魔术神奇的出现在了眼海中。这飞速信息传播的媒体很受我们这些学生们的喜爱。

然,网络信息也有不良的现象,如:有些游戏,它就像毒瘾影响着健康。如今,学生上网玩游戏和聊天已占不少数,但也有一大部分学生是利用网络学习和查质料。当然了我们不能因有些不利的信息来定义网络的本身,只要我们学生自觉杜绝不良信息判定网络的两面性,来提高我们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当今眼下互联网信息化依然不断的创新升级,一切都是为了能够给我们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也能让老百姓深知认识到网络方面和强大的效率,老百姓可以利用网络脱贫致富。最近我曾在网上看到过这样的信息,提出定制“互联网+行动计划”。我这才明白妈妈常说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健康”是什么意思了。难怪妈妈选择了一康帝诺这个事业,原来它就是“互联网+健康”事业。

“互联网+”也可以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以及老百姓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让老百姓人人都能自己做老板。如:“互联网+健康”一康帝诺事业,时间没有限制,适合在家带孩子的宝妈以及想自己做老板创业的人员。那么一康帝诺是什么健康产品呢?根据网络信息传播中了解到,一康帝诺黑玛咖是药食同源类新资源食品。该产品是由秘鲁西班牙合资企业,秘鲁黑玛卡产量稀少,只能生长在4500米以上的高原上。它的价值很珍贵,营养成分也非常丰富,可以调节亚健康。然,“互联网+”还不是我们中学生关注的主题,可我爱学习和探索,好学心跟随着互联网信息化了解到一些简单而又更深的知识。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祖国未来的领先者,但我们学生在校学习受教育的同时也要利用网络学习到更全面的知识,为未来的互联网信息化再创辉煌。

跟随着“互联网+时代”趋势的发展,十年后、二十年后,互联网信息化会更强大、更神奇,我们都一起期待着更神奇更美好的未来吧!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范文

互联网又称国际网络,是指由网络连接起来的巨大网络。这些网络通过一组通用协议连接起来,在逻辑上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网络。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区局域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承诺如下。

第一条:严格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每日开机检查微机线路,防止用电超负荷和电线短路;。

2、微机室定点配有各类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器件的使用状况;。

4、节假日做好安全检查和值班工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严格履行安全职责:。

1、负责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操作网络的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增强网络中心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第三条:严防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发生:。

1、不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3、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不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5、严格限制微机并网数量,做到并网微机无涉密资料,有涉密资料微机不并网;。

第四条:严防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事件发生:。

1、不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实施;。

2、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不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不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危害儿童身心健康。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领导:第一文档网。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云主机租用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云主机租用协议》。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公司:

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本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本公司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5、本公司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不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内容;

5.不从事侵犯服务器开放web服务的域名均要备案,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所有web服务必须先备案后连网。

10.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将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他域名暂停解析,对主机进行封存备查,及时上报认定部门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予以监管。

1.网站开通按照***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到指定网站备案,交实行先备案后上机的要求。

2.按指定的备案信息详细真实填写(如客户名称、联络方式及ip地址、域名等),填写公安部门要求登记的资料,接受公安部门检查。

4.遵守落实有经营许可才经营的原则,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

5.不使用任何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客户利益的黑客行为。

若本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请电信直接屏蔽ip处理或将主机停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司(单位)作为********公司的客户,将严格遵守上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要求,若违反本承诺书条款的行为,由本公司(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亮点一:从市场准入的源头上把住“准入关”。《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亮点二:切实保护网民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此外,“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保密用户信息”、“受理举报”对于保障网民切身利益帮助极大。

亮点三:接收和发送都有规矩可遵循。《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发送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亮点四:发现问题有地方可“告”。《管理办法》明确了举报受理单位。除国家有关机关外,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将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等工作。

亮点五:违法者难逃处罚。《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三大亮点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那么新规定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三大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百度回应:撤除2518家医疗机构搜索置顶推广今年5月,因为青年魏则西死亡事件,百度一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网信办联合多部委入驻百度进行调查,要求切实整改,百度于今年5月底宣布初步完成整改。今天,百度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出台的《规定》作出回应:百度搜索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百度方面表示,网民通过百度搜索到不良互联网信息,可进入百度用户服务中心进行投诉,百度将及时予以处理。面对当下互联网信息存在的海量冗杂、良莠不齐等问题,百度将致力于与政府机构、广大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坚持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目前,百度搜索已落实以下改进措施:新上线页面在推广信息数量、商业推广标识等方面均作出重大调整;严格限制商业推广数量,所有页面均低于30%,即每页不超过4条推广广告;对于商业推广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在搜索结果页面突出展示商业推广风险提示;下线2518家医疗机构撤除疾病搜索置顶推广;加强资质审核标准。百度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继续推进后续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智库:搜索服务《规定》有三大亮点针对今天出台的互联网搜索服务《规定》,艾利艾智库认为,互联网信息搜索工具是网民检索、挖掘互联网信息的基础入口,深度影响网民信息的获取和网络信息的呈现。本次《规定》出台,通过对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施行规范化治理,旨在进一步提升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塑造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一是明确提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新概念,其关注范围从传统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类搜集、处理网络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包含了对该领域未来新技术应用的充分考量。

二是着重强调了对于收费搜索引擎的规范,针对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作出了醒目区分的要求,亦是对之前魏则西事件等舆论关切的有力回应。

三是首次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七大义务,为行业未来的规范化发展指明方向。

艾利艾智库建议,互联网搜索服务管理规范的出台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但行业的规范治理不止于此,还需要依靠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公众多方配合、协作共治。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可充分开发新技术手段,升级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创新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励、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群策群力,为网络信息生态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全国互联网信息化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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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听了学院这几年投资近2000万进行信息化建设,很高兴,这对于我们信息分院每一名老师来说是一件大好的喜事。

1、这几年,我们学校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我认为我们的信息化建设是盲目的建设,没有计划性的,这样我们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上会走弯路。比如我们不定期的上一些软件应用平台,今天推那个,明天推这个,很多平台没有任何关联性,数据没有统一接口,这样会造成老师的工作量很大,势必造成推行困难。这块我建议目前认真做好crp平台,把所有的数据迁移到crp来,让所有老师工作在一个平台上,既减少了工作量,又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速度。

2、硬件平台的建设。我们的网络是20__年建成的,到现在已有七八年的时间,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全院的网络就靠一台核心交换机思科6509支撑,而且这台交换机的购置年限已达七八年的时间,部分汇聚层的交换机也投入运行年限已长,大多数产品性能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2)由于学校发展快,网络变化未能及时跟上学校建设速度,通过级联方式方式解决校园网主干连接,造成网络层次多(最多达五六层),网络性能差,故障点多。

3)学校没有统一的网络管理解决方案,网络故障侦测、监控、管理存在困难。

4)随着分校区的增加,尽靠运营商的方案解决校园网络的问题,不是长久之际。签于以上问题,我建议,学校借此大好机会进行整体校园网络改造,我们可以参考20__年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三校区网络改造方案,每个校区放一台核心交换机,形成万兆核心环,统一网络出口。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至少我们的网络在十年内不用处于领先。

3、我们校园网络目前的带宽如果网络规划好的话,能够满足现在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借此信息化建设机会我们可以把南区家属区的网络进行统一规划,让南区老师享受到我们学校的网络条件和网络资源,还可以上一些如闭路电视设备,让老师通过校园网络能够看到电视等一些便民的服务,这样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就建到了实处,会得到所有老师的支持。这些事情在新疆农业大学早几年就做到了。

4、如果我们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不在网络整体的改造上下功夫,随着学校的发展,应用的增加,如果只是更换设备或者是增加带宽的方式解决网络问题,这样只能会增加了投资,会给校园的信息化建设带来瓶颈。

以上仅是我个人的一点意见,有想的不周到的地方,请见凉!

互联网信息公告服务协议书

信息公告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推广企业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乙方互联网信息公告版面和收费标准,拟在乙方网站上公告信息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1.信息公告媒介为乙方网站:_________。

2.甲方可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制作信息公告样稿,在甲方决定采纳乙方为其设计制作的信息公告样稿,并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后,该信息公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1.在信息公告期间内,甲方更换其互联网信息公告图形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信息公告费用:_________元/月。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逾期未支付信息公告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信息公告服务;

第七条保证与责任。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或者发布延误,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互联网信息公告样稿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在互联网医疗行业内部掀起轩然大波的,是一份据说是内部流传出来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经过这两天的事件发酵后,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国家卫计委在推行政策之前进行的一次有意试探。

但如果真的这样实施,整个行业都会互联网医患行业都会重创,并没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认为会受益的微医。

本次《意见》中利空的内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杀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须结合线下医疗机构提供线上服务”,而是“执业医师注册”的问题。

如果只是线下机构做载体的话,那自建或收购或合作,都可以曲线获得牌照,对实力玩家来说根本不是个问题,但是在林林总总几十条规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条中提到,医生要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诊疗服务,必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并且要获得原执业单位的同意。有人会说原执业单位可能会变成重重障碍是主要原因,其实这根本不算个事,真正无解的事是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无解,可能出现非法行医。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行医资格全国自由注册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辖市为属地管辖,跨省必须重新去卫生局换证备案注册,这不免勾起了尘封的回忆,我当年转业回上海的时候也来来回回跑了三次,再体检,单位。

介绍信。

和资格审查后才弄好,换句话说,你几乎不可能同时在两到三个省同时进行执业地点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行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以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的效力要远大于卫计委行政部门出的意见,以法为准。如果要进行跨省同时注册的话,要进行执业医师法的变更,至少是要报人大会或者是上级相关部门审议通过,而无法由卫生部门的单一意见作出决策。

看起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开了互联网医院的微医似乎受益,可是微医有一条核心竞争力就是平台围绕很多大牌专家打造了医疗团队,服务全国患者,而这些大牌专家多数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国患者的关键点之一。

那么即使拿现在业务最好的乌镇互联网医院来说,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意见,那么最多该载体只能供浙江省内的名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超出省外的所有医生理论上都无法在这个载体上进行注册,不但不行,还得主动离开,否则会有系列问题,乃至非法行医的情况发生!

法规与医疗改革不符。

说完最重大的问题,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法规,我认为其展现的内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创新为目的的医疗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剑!

《意见》第十四条提到“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其实从市场需求和运营效率来说,非常多患者在首诊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该看什么病,看错病挂错号的人占门诊的10%~20%的比例。

美国有数据表明,无论是梅奥还是克利夫兰,每年完成的百万次的线上诊疗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诊。其实由互联网进行初诊,后面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精确分诊和导诊是有效提高供给侧增量,降低全社会就医成本的好办法。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所谓一定要当面才能做出正确诊疗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极端来说,你觉得手术的时候是否必须要求外科医生拿着手术刀,站在患者身边为他们进行手术才是唯一正确的?——事实上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甚至可以通过远程操作为远在千里之外的军舰上的患者提供手术。按照此办法的逻辑,那是医疗风险过大必须禁止的。

我们会考虑互联网诊疗的就医风险,但是其实线下诊疗同样会有风险和误诊。有时候甚至会有蝴蝶效应:很多互联网医疗的用户都是轻症患者,你必须让他们到实体医院求医问药,那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行走过程中,会不会有意外发生,就拿在医院中二次感染耐药菌来说其实并不是偶发事件?即便对个体来说是偶然事件,对群体来说却是会有必然事件发生,只是概率的问题。所以只是概率问题,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选择,而不是一刀切。

同样以所谓面诊为绝对安全而忽视未来科技的进步带来的行业变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现在有poct检测、可穿戴监测、第三方检验等方式帮助患者进行辅助诊疗,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疾病初诊在互联网诊疗和面诊之间的区别不大。就算有些现在还有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实现。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诊是否妥当?有些比如皮肤病,或者一些儿科疾病如感冒,伤风,咳嗽,只需要简单的诊断和对症处理即可。临床常见病占了整个临床诊疗的90%,为片面强调小概率事件而无视卫生经济学规律,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医疗资源和全社会成本浪费,而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难病症,经过首诊分诊后也能够获得有效的甄别,在这些时候是否一定要让患者跑到医院去看病?我认为不如提升能参与互联网诊断的医生的资质和培训会更为妥当。

《意见》第七条提到“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这一点会否有悖于医生自由执业。有不少医生自由执业是自己一个人开诊所,这到底应该理解为机构还是个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个人不可以的话,是否有准入性的主体歧视呢?事实上,这个条例根本与国家大力推进的自由执业政策相违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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