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高中英语(优质20篇)

时间:2023-12-12 04:05:12 作者:笔尘

学好英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融入国际社会,扩大我们的人际交往圈。在这里提供一些英语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在市政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区政府办制定《20xx年xxx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上区长办公会通过,并印发至各乡街、各相关部门。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群众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知晓度低。群众习惯传统的面对面的办理方式,网上办事的习惯尚未真正形成。网上办事使用率不高。

2.群众关注的热门问题事项模块较少。例如不动产办理,在区级平台就缺少相应模块,群众无法通过区级平台办理。

三、下步整改措施。

1.筹备宣传计划,通过微信、微博公众号对互联网+政务服务进行广泛的宣传,在12月31日之前全面推进宣传工作。

2.建议由市里进行统筹,梳理群众关注的热门问题,增加事项模块数量,提高群众网上办事效能。

互联网信息工作总结

20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管办的精心指导和各窗口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县政务服务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优化政务环境为目标,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为宗旨,全面提高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地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举措、提高行政效能、提升中心窗口形象,全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现将2010年工作情况点总结如下:

一、行政审批服务情况及成效。

(一)行政审批服务业务办件量及办结率有效提升。截至11月30日止,县政务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咨询1535件,申请11871件,受理11866件,办结11690件,办结率(其中当月办结率),平均日结率;月均办结1063件,月均办结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987件;投资受理5860万元,同意投资5860万元。

(二)实现高效、快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目标。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平均对外承诺办理时限由法定个工作日压缩为个工作日,2010年1-11月份,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平均受理时间天,承诺件平均办结时间个工作日,承诺提速;实际办理提速。

(三)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成效明显。今年以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快捷、阳光、廉洁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被柳城电视台、柳州晚报、柳州日报柳城专栏等媒体作为经验和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四)得到社会各界和办事群众广泛认可。从今年6-11月份,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评价率达,满意度,回访群众58人次,无不满意及投诉现象。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大力推进硬件标准化建设。

继去年我县启用新政务服务中心后,县政管办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硬件建设,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今年共投入经费2万元,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配备了25套政务服务评价仪,更新了1台电子触摸屏,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方便了群众,提高了行政透明度,着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目前我县已基本上实现了政务服务中心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办事制度、服务模式、场地建设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占地面积400多平方米,内设15个工作窗口,3个综合窗口,进驻事项197项,一个收费窗口,一个投诉窗口,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2个办事群众休息区。服务大厅宽敞明亮、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功能完备,配置了休息座椅、书写文具、饮水器具、复印设备、液晶彩电、大厅工作窗口分布示意图等多项便民服务设施,有电子监控设备、电子评价仪、电子触摸屏查询设备、银行等,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完善运行机制,强化政务中心规范化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在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办结制的同时,针对中心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了《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流动“服务示范窗口”评比办法》、《办件管理办法》、《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首席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窗口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制》等30项制度,强调了办结、责任追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纪律,明确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规范了窗口的办事程序及工作人员行为,完善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

2、推进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巡查管理。今年下半年,我办下文明确了各股室负责人及股室职责,同时将督查股调整到大厅办公,加强对中心大厅的管理。督查股采取视频巡查和每2次不定时到各窗口巡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做好记录,实施对窗口工作人员有效监督,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真正建立起依法、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考勤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勤实行每日上下班指纹考勤,挂牌上岗,每月统计一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将月考勤情况作为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月度考核通报中进行单列,促使窗口工作人员增强遵规守纪意识,进一步规范窗口管理。三是坚持考核管理。从11月份开始,认真组织实施窗口月考评工作,严格落实了每月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的月度考核和通报工作,并将考核数据汇总存档,为年终考核和年终“服务示范窗口”、“服务标兵”评比工作准备了充分的考核依据。

3、使用“三套管理系统”及政务服务评价仪,强化效能监管。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网络安全管理文件精神,我院积极组织落实,认真对照,对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情况及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对我院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确保了网络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为保证我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网络使用行为,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上网信息监控巡视制度》、《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等相关制度、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三、强化管理,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我系统计算机网络加强了技术防范措施。安装了360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反动不良信息入侵网络。网络管理员每周对杀毒软件的病毒库进行升级,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与杀毒,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二是网络与机关大楼避雷网相联,互联网所在部门加固门窗,购买灭火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做到设备防雷、防盗、防火,保证设备安全、完好。

我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对院机房、互联网所在部门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四、网络安全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目前,我局网络安全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二是病毒监控能力有待提高;三是遇到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不够及时。

针对目前我局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整改办法:

2、加强我局计算站同志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我局计算机专管人员的技术水平。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如下学生安全承诺书。

一、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情,善于自我保护。

1、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绝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到河流、水库、池塘边玩水、游泳。

2、不在无证摊点买东西,不吃过期、变质食品,讲究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3、懂得安全自救常识,熟悉“110”、“119”、“120”等急救电话。

二、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建设和谐校园。

1、不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高空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2、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3、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杜绝__件的发生。

4、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不自行修理,及时报告学校或老师。

5、实验课、体育课听从老师的指挥,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6、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

7、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三、遵守交通法规,不做违法事情,维护社会秩序。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乘车,骑车,过马路。

2、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监督。

__。

20__年__月__日。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xx保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机关、单位互联网保密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窃密泄密防范工作,我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对我单位互联网的保密工作进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强化涉密组织领导。

我办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坚持把保密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重视保密工作教育,坚持做到业务管到谁,保密工作就管到谁,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同步安排保密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放松保密工作,做到措施细而再细,责任明而更明,有效地维护了保密事项的安全。

二、完善制度,强化责任。

我办十分重视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了《x保密工作制度》,修订和完善保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层层签订保密承诺书,完善约束机制,明确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公文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公文的收发、传递、借阅、清退、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登记、签字手续,严禁公文随处丢放。秘密文件严格限制知悉范围,从不随意扩散、复印。从制度上确保了“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我办对开设使用的“xxxx网”、“xxxx”微信公众号以及单位邮箱等系统进行了严格自查。我办互联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已发布的信息不存在涉密、泄密现象。也未将标密文件、电报掩盖密级扫描、摘录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日常保密措施完善到位。

通过认真自查,今年我办互联网保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涉密操作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系统涉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xxxxxxxxxxxxxxx2017年xx月xx日。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互联网信息保密自查报告第一部分:xxx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开展互联网计算机安全大检查的通知》(xxxno。)文件精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公司互联网计算机安全工作进行了自查。

1、公司共有一个计算机站(包括笔记本电脑),其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站未连接到互联网分类计算机站。

该公司没有网站、网页和电子政务外联网。公司的所有电脑都装有杀毒软件,可以定期消毒和升级。

用于管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等。),专人负责保管、分类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含有机密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上传输、存储、处理文件。

对于非机密计算机的管理,设置了启动密码,并且可以定期更改。同时,很明显,非机密计算机不允许处理机密信息。对于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从事计算机安全管理。

2、公司严格控制外部网络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未发生机密计算机和非机密计算机的非法交叉使用。外部网络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存储、处理机密信息。

三、公司的网上招聘只允许审核后发布信息,但审核制度还有待完善。

4、落实计算机安全工作党委、公司行政部不断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明确了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制定了《xxx有限公司计算机与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落实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原则。

安全机构、人员、职责、系统的“四个实现”已经实现。

为了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的发生,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我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计算机领导干部的计算机安全意识。

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对计算机安全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为了建立科学严格的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是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计算机安全隐患。

重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系统的实施情况、涉密网络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以及涉密计算机所采取的管理和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涉密网络。

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还没有发生计算机分类事故。

通过对我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的自查,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改进,计算机安全工作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把保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xxx有限公司200xx年8月25日互联网信息安全自查报告第二部分:根据上级网络安全管理文件精神,我院积极组织实施了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自查,并对我院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进行了深入分析。自查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首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检察长领导下设有办公室,确保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2、完善的系统确保基于规则的网络安全工作确保本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强校园网管理,为规范网络使用行为,根据《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了《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网上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网上信息监控与巡查系统》、《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相关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的措施。

三、加强管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我的系统计算机网络加强技术防范。

安装防病毒软件是为了防止病毒、反动的不良信息入侵网络。

网络管理员每周升级杀毒软件的病毒数据库,及时升级杀毒软件,及时解决杀毒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网络与政府大楼的防雷网络相连。互联网所在的部门加强门窗,购买灭火器,并将其放置在显眼的位置,以便防雷、防盗、防火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无损。

我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对管理体系等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医院机房、互联网、设备安全、信息安全、所在科室的环境安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网络安全缺陷及整改措施目前,我局网络安全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二是病毒监测能力有待提高;第三,未能及时处理诸如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攻击等意外事件。

针对目前我局网络安全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加强我局计算机操作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加强我局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网络病毒意识、信息安全、加强我局计算机站同志的计算机技术学习、网络技术,不断提高我局计算机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互联网信息保密自查报告》第三条:市安委会:为落实《中共晋中市委安委会关于检查我市《加强党政机关及涉密单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市安监号),我局进一步加强网络盗窃和泄密防范。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进行了自查自纠。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盗窃的防范是信息化条件下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作为市级机关,我局党委一直十分重视保密工作。

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首、各部厅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实现了安全工作机制、人员、职责、制度的“四落实”。

2、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现状我局共有分类网带,即:财务数据上报网非分类网带,即中国联通宽带网。

计算机站,其中分类计算机站不是分类计算机站。

我们局的所有电脑都装有杀毒软件,可以定期消毒和升级。

对分类的单台计算机的管理清楚地表明,负责的领导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的管理。

非机密计算机的管理很清楚。不允许非机密计算机处理机密信息。

用于管理计算机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应由专人保管、机密文件应分开存放。禁止在互联网上携带含有机密内容的磁介质到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传输已处理的文件。

3、实施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1)宣传教育是增强安全意识的主导力量为了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我局采取各种方法和渠道,对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和操作计算机的领导干部进行计算机安全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实施。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泄漏事件要求政府各部门和办公室吸取教训,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

(2)严格规范的管理,以制度建设为保证,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保证。

为建立科学严格的系统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管理,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真执行上级安全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制定“秘密病媒管理制度”;第三,严格规范分类信息的流动,弥补管理上的空白;第四,解决信息发布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建立保密信息发布和审查制度,要求严格审查网上信息、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消除泄露隐患,做到“网上信息不保密、保密信息不上网”。

(3)通过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为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我局十分重视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了自查抽查、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法,检查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密网络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了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工作中的管理漏洞,并进行了整改。

通过此次自查,我局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可实现以下几点:系统到位、管理到位、检查到位:、禁止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未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涉密计算机、禁止涉密存储设备和内部办公网络访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机密信息、不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处理官方存储、处理、传输机密文件和敏感信息。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计算机防范技术需要研究和改进。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提高技术水平,防止计算机网络泄漏的发生。

3月13日,xx。

互联网信息工作总结

我于20xx月14号进入公司到现在已经有7个多月了。哦哟科技是我从大学毕业踏入社会后的第一份工作,首先还是感谢哦哟能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得到这份工作,能够让我能在工作岗位上找寻自己的价值。

虽然接触这份工作仅7个月,但是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还是很快的进入了角色。公司的其他部门的工作都是围绕着导航站服务的,所以我这个岗位是对公司盈利做贡献的。7个多月的工作,有了领导和各部门的员工的帮助,我才慢慢的在这个岗位上上道,渐渐的走向了轻车熟路。总结7个多月的工作,自我总结只能用做好了本分工作,中规中矩来概括。广告位销售的业绩跟公司经理徐飞相比是相差甚远,所以对于这个工作我还需要学习很多。

对于这份工作,我做的很顺心,也很希望能在公司长久的干下去。销售工作做的好与坏,就是要拿业绩说话,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拿出更好的业绩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初来乍到的第一年马上就要过去了,不管工作做的好坏,总要对过去有个总结,这样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好在下一年能有的放矢的对不足进行改正。

在这一年做过的事情相对于其他部门,我所在的销售部的工作比较单一,主要就是对导航站广告位进行销售。初来的第一个月有个1000的销售业绩,第二个月是转正考核月,目标0,完成了目标得以转正。转正后到10月底的业绩一直都在20000多到30000多。

每周把联系的客户用excel整理归档。学习销售知识,说话的艺术。二、年要做的事1、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导航站广告位销售。2、努力做好每一件事情,坚持再坚持!3、努力完成每月的销售目标,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把工作做到呈现上升曲线,而不是波动或下降曲线。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努力学习沟通的艺术,把话说漂亮,做到买卖不成仁义在,下次说不定这个广告就是我的了。5、客户关系的维系,并不断开发新的客户。每周做好潜在客户的发展,excel整理归档。6、努力的开发导航站的冷门栏目。7、寻找几个优质的代理,能带来每月固定的广告投放。

个多月的销售工作不长不短,但也足能看出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对于前面的工作,我的自我总结是仅仅做好了本分工作,中规中矩。所以在2011年,我要做的就是加倍的努力,把工作做好,为公司创造业绩。做销售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过程,宗旨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沟通能力是一个销售人员最重要、最核心的技能,如何面对各种不同喜好、不同性格、甚至不同心情的客户,使对方有兴趣倾听,先接受销售员,进而接受产品,这是一项很专业的技巧。做销售我的路还很长,需要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总之,做了这一行,我就会爱上这一行,相信我会在后面的工作中越做越好的。

网络公司员工年终总结。

xx年已经结束,转眼已经在哈维工作近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到今天能应付一些简单工作的从业人员,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可能这样一个过程是不顺利的,也遇见了很多的问题,但是这也必须是每个人走上工作岗位的第一步。所以无论是好是坏,都要努力去完善自己。

互联网信息技术采购销售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中国勘察设计网”和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信息。

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

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账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税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委托人(签字):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下面小编整理相关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供大家参考!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六、本单位承诺不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云主机租用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云主机租用协议》。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本用户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用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用户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用户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本用户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本用户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情形。

六、本用户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七、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用户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用户直接赔偿。你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一、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本公司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本公司已知悉并承诺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5、本公司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存储、提供连接下列信息

2.不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信息内容;

5.不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提供下载、传播等行为;

9.所有服务器开放web服务的域名均要备案,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所有web服务必须先备案后连网。

10.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将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他域名暂停解析,对主机进行封存备查,及时上报认定部门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予以监管。

三、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网站开通按照xxx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到指定网站备案,交实行先备案后上机的要求。

2.按指定的备案信息详细真实填写(如客户名称、联络方式及ip地址、域名等),填写公安部门要求登记的资料,接受公安部门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近在互联网医疗行业内部掀起轩然大波的,是一份据说是内部流传出来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经过这两天的事件发酵后,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国家卫计委在推行政策之前进行的一次有意试探。

但如果真的这样实施,整个行业都会互联网医患行业都会重创,并没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认为会受益的微医。

本次《意见》中利空的内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杀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须结合线下医疗机构提供线上服务”,而是“执业医师注册”的问题。

如果只是线下机构做载体的话,那自建或收购或合作,都可以曲线获得牌照,对实力玩家来说根本不是个问题,但是在林林总总几十条规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条中提到,医生要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诊疗服务,必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并且要获得原执业单位的同意。有人会说原执业单位可能会变成重重障碍是主要原因,其实这根本不算个事,真正无解的事是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无解,可能出现非法行医。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行医资格全国自由注册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辖市为属地管辖,跨省必须重新去卫生局换证备案注册,这不免勾起了尘封的回忆,我当年转业回上海的时候也来来回回跑了三次,再体检,单位。

介绍信。

和资格审查后才弄好,换句话说,你几乎不可能同时在两到三个省同时进行执业地点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行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以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的效力要远大于卫计委行政部门出的意见,以法为准。如果要进行跨省同时注册的话,要进行执业医师法的变更,至少是要报人大会或者是上级相关部门审议通过,而无法由卫生部门的单一意见作出决策。

看起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开了互联网医院的微医似乎受益,可是微医有一条核心竞争力就是平台围绕很多大牌专家打造了医疗团队,服务全国患者,而这些大牌专家多数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国患者的关键点之一。

那么即使拿现在业务最好的乌镇互联网医院来说,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意见,那么最多该载体只能供浙江省内的名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超出省外的所有医生理论上都无法在这个载体上进行注册,不但不行,还得主动离开,否则会有系列问题,乃至非法行医的情况发生!

法规与医疗改革不符。

说完最重大的问题,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法规,我认为其展现的内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创新为目的的医疗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剑!

《意见》第十四条提到“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其实从市场需求和运营效率来说,非常多患者在首诊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该看什么病,看错病挂错号的人占门诊的10%~20%的比例。

美国有数据表明,无论是梅奥还是克利夫兰,每年完成的百万次的线上诊疗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诊。其实由互联网进行初诊,后面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精确分诊和导诊是有效提高供给侧增量,降低全社会就医成本的好办法。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所谓一定要当面才能做出正确诊疗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极端来说,你觉得手术的时候是否必须要求外科医生拿着手术刀,站在患者身边为他们进行手术才是唯一正确的?——事实上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甚至可以通过远程操作为远在千里之外的军舰上的患者提供手术。按照此办法的逻辑,那是医疗风险过大必须禁止的。

我们会考虑互联网诊疗的就医风险,但是其实线下诊疗同样会有风险和误诊。有时候甚至会有蝴蝶效应:很多互联网医疗的用户都是轻症患者,你必须让他们到实体医院求医问药,那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行走过程中,会不会有意外发生,就拿在医院中二次感染耐药菌来说其实并不是偶发事件?即便对个体来说是偶然事件,对群体来说却是会有必然事件发生,只是概率的问题。所以只是概率问题,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选择,而不是一刀切。

同样以所谓面诊为绝对安全而忽视未来科技的进步带来的行业变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现在有poct检测、可穿戴监测、第三方检验等方式帮助患者进行辅助诊疗,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疾病初诊在互联网诊疗和面诊之间的区别不大。就算有些现在还有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实现。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诊是否妥当?有些比如皮肤病,或者一些儿科疾病如感冒,伤风,咳嗽,只需要简单的诊断和对症处理即可。临床常见病占了整个临床诊疗的90%,为片面强调小概率事件而无视卫生经济学规律,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医疗资源和全社会成本浪费,而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难病症,经过首诊分诊后也能够获得有效的甄别,在这些时候是否一定要让患者跑到医院去看病?我认为不如提升能参与互联网诊断的医生的资质和培训会更为妥当。

《意见》第七条提到“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这一点会否有悖于医生自由执业。有不少医生自由执业是自己一个人开诊所,这到底应该理解为机构还是个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个人不可以的话,是否有准入性的主体歧视呢?事实上,这个条例根本与国家大力推进的自由执业政策相违背。

全国互联网信息化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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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听了学院这几年投资近2000万进行信息化建设,很高兴,这对于我们信息分院每一名老师来说是一件大好的喜事。

1、这几年,我们学校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我认为我们的信息化建设是盲目的建设,没有计划性的,这样我们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上会走弯路。比如我们不定期的上一些软件应用平台,今天推那个,明天推这个,很多平台没有任何关联性,数据没有统一接口,这样会造成老师的工作量很大,势必造成推行困难。这块我建议目前认真做好crp平台,把所有的数据迁移到crp来,让所有老师工作在一个平台上,既减少了工作量,又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速度。

2、硬件平台的建设。我们的网络是20__年建成的,到现在已有七八年的时间,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全院的网络就靠一台核心交换机思科6509支撑,而且这台交换机的购置年限已达七八年的时间,部分汇聚层的交换机也投入运行年限已长,大多数产品性能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2)由于学校发展快,网络变化未能及时跟上学校建设速度,通过级联方式方式解决校园网主干连接,造成网络层次多(最多达五六层),网络性能差,故障点多。

3)学校没有统一的网络管理解决方案,网络故障侦测、监控、管理存在困难。

4)随着分校区的增加,尽靠运营商的方案解决校园网络的问题,不是长久之际。签于以上问题,我建议,学校借此大好机会进行整体校园网络改造,我们可以参考20__年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三校区网络改造方案,每个校区放一台核心交换机,形成万兆核心环,统一网络出口。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至少我们的网络在十年内不用处于领先。

3、我们校园网络目前的带宽如果网络规划好的话,能够满足现在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借此信息化建设机会我们可以把南区家属区的网络进行统一规划,让南区老师享受到我们学校的网络条件和网络资源,还可以上一些如闭路电视设备,让老师通过校园网络能够看到电视等一些便民的服务,这样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就建到了实处,会得到所有老师的支持。这些事情在新疆农业大学早几年就做到了。

4、如果我们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不在网络整体的改造上下功夫,随着学校的发展,应用的增加,如果只是更换设备或者是增加带宽的方式解决网络问题,这样只能会增加了投资,会给校园的信息化建设带来瓶颈。

以上仅是我个人的一点意见,有想的不周到的地方,请见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五)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组织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测评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和处置建议。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四)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宣传或者对用户承诺的服务质量;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其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页面,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产生其他妨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后果。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得再次弹出同一内容的窗口。

第十二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互联网信息公告服务协议书

信息公告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推广企业形象,产品或服务,根据乙方互联网信息公告版面和收费标准,拟在乙方网站上公告信息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1.信息公告媒介为乙方网站:_________。

2.甲方可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制作信息公告样稿,在甲方决定采纳乙方为其设计制作的信息公告样稿,并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后,该信息公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1.在信息公告期间内,甲方更换其互联网信息公告图形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信息公告费用:_________元/月。

其他费用:_________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逾期未支付信息公告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信息公告服务;

第七条保证与责任。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或者发布延误,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互联网信息公告样稿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批准人:

批准依据: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版本:

:2013-1发布范围:普发体系名称:信息化管理。

码:

it--01--07。

目录1。

目的。1。

适用范围。1。

编制依据。1。

主要应对的风险。1。

释义。1。

职责分工。1。

管理要求。2。

附则。3。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信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服务工作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明确信息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业务应用的有效进行,满足公司信息化对信息服务工作的要求。

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单位。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it-02,2011,总公司。

3.2。

《q/hs5005—2008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总则》,2008,总公司。

3.3。

《iso/iec20000-1:20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管理规范》,2005,iso。

3.4。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it-01,2012,公司。

主要应对的风险在信息服务工作中,由于人员、流程和技术方面的不足,造成人为因素的影响增加,对信息技术变更的影响分析、资源需求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降低,使得公司业务运营受到影响甚至中断,核心竞争力下降,形象受损。

释义5.1。

信息服务对在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向公司全体员工提供it技术支持以及需求解决方案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职责分工6.1。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6.1.1。

编制公司信息服务管理规划;6.1.2。

理体系,制定、颁布、修订、审查、核准各类信息服务管理文件。

6.1.3。

负责领导公司信息化服务管理工作;6.2。

信息化办公室6.2.1。

负责执行公司信息服务管理规划。

6.2.2。

依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服务管理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流程执行的合理有效性。

6.2.3。

负责汇总、整理、分析公司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公司信息服务管理数据、资料及分析报告。

6.2.4。

负责对公司信息服务人员进行培养、考核和管理。

6.2.5。

接受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维护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流程执行的合理有效性。

管理要求7.1。

信息服务管理体系的规划和实施7.1.1。

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对信息服务工作进行规划,并将服务规划转换为可提供的具体的服务内容,以及定义出对应可以达到的服务水平,建立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对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7.1.2。

公司所有it基础架构、应用及系统的支持服务工作均应纳入信息服务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涉及公司的信息服务工作由公司信息化办公室统一规划和实施,相关人员根据要求进行落实。

7.1.3。

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应有制度化的保障。公司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7.1.4。

7.1.5。

应建立包括员工满意度指标在内的信息服务管理考评机制,对公司信息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7.1.6。

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情况应列入公司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同其他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一起由公司进行年度评价。

7.2。

信息服务管理流程的规划和实施。

7.2.1。

根据信息服务需求规划和实施信息服务管理流程,设定员工接入各流程时与服务提供方之间统一的联系点,明确流程间的相互关系及流程中各角色和职责的定义。

7.2.2。

将流程角色分配给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明确职责,提高技能。

7.2.3。

指定信息服务管理流程的流程负责人,对流程运转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流程运转情况的回顾,提出改进计划加以完善。

7.2.4。

根据信息服务管理流程预期目标,制定服务流程的考核标准,并对流程运转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主动对服务流程进行调整。

7.2.5。

主动保持与公司员工的沟通,根据员工反馈开展服务改进、用户培训等服务工作。

7.2.6。

根据对业务的影响、紧急程度对信息服务需求划分优先级,并配置相关资源确保信息服务需求的有效实现。

7.3。

第三方服务的管理7.3.1。

在依据采办规定引入第三方服务资源后,制定管理策略,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规范第三方的服务行为,评估并控制相关的风险。

7.3.2。

在确保第三方服务遵从服务合同的要求、普遍的商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考虑对第三方服务进行泄密风险的管理。

7.3.3。

明确管理第三方服务的人员,该责任人必须及时处理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审议,并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保持有效的联络关系,使信息服务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7.3.4。

建立第三方服务评审制度,对第三方服务质量进行记录及考核,基于考核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附则。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最近在互联网医疗行业内部掀起轩然大波的,是一份据说是内部流传出来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经过这两天的事件发酵后,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偶然泄露,很可能是国家卫计委在推行政策之前进行的一次有意试探。

但如果真的这样实施,整个行业都会互联网医患行业都会重创,并没有什么公司受益,包括所有人都认为会受益的微医。

本次《意见》中利空的内容很多,但真正的大杀器并不是人云亦云的“必须结合线下医疗机构提供线上服务”,而是“执业医师注册”的问题。

如果只是线下机构做载体的话,那自建或收购或合作,都可以曲线获得牌照,对实力玩家来说根本不是个问题,但是在林林总总几十条规定中,看似不起眼的一条中提到,医生要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诊疗服务,必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并且要获得原执业单位的同意。有人会说原执业单位可能会变成重重障碍是主要原因,其实这根本不算个事,真正无解的事是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无解,可能出现非法行医。

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行医资格全国自由注册的制度,而是以省或者直辖市为属地管辖,跨省必须重新去卫生局换证备案注册,这不免勾起了尘封的回忆,我当年转业回上海的时候也来来回回跑了三次,再体检,单位介绍信和资格审查后才弄好,换句话说,你几乎不可能同时在两到三个省同时进行执业地点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行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以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的效力要远大于卫计委行政部门出的意见,以法为准。如果要进行跨省同时注册的话,要进行执业医师法的变更,至少是要报人大会或者是上级相关部门审议通过,而无法由卫生部门的单一意见作出决策。

看起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开了互联网医院的微医似乎受益,可是微医有一条核心竞争力就是平台围绕很多大牌专家打造了医疗团队,服务全国患者,而这些大牌专家多数在北京上海,也是吸引全国患者的关键点之一。

那么即使拿现在业务最好的乌镇互联网医院来说,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意见,那么最多该载体只能供浙江省内的名医进行第二执业地点注册,超出省外的所有医生理论上都无法在这个载体上进行注册,不但不行,还得主动离开,否则会有系列问题,乃至非法行医的情况发生!

法规与医疗改革不符。

说完最重大的问题,再来看看下面几个法规,我认为其展现的内容并不符合以科技创新为目的的医疗改革,甚至有些刻舟求剑!

《意见》第十四条提到“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其实从市场需求和运营效率来说,非常多患者在首诊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该看什么病,看错病挂错号的人占门诊的10%~20%的比例。

美国有数据表明,无论是梅奥还是克利夫兰,每年完成的百万次的线上诊疗中,有接近一半的患者是初诊。其实由互联网进行初诊,后面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进行以医疗为目的精确分诊和导诊是有效提高供给侧增量,降低全社会就医成本的好办法。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所谓一定要当面才能做出正确诊疗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极端来说,你觉得手术的时候是否必须要求外科医生拿着手术刀,站在患者身边为他们进行手术才是唯一正确的?——事实上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甚至可以通过远程操作为远在千里之外的军舰上的患者提供手术。按照此办法的逻辑,那是医疗风险过大必须禁止的。

我们会考虑互联网诊疗的就医风险,但是其实线下诊疗同样会有风险和误诊。有时候甚至会有蝴蝶效应:很多互联网医疗的用户都是轻症患者,你必须让他们到实体医院求医问药,那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行走过程中,会不会有意外发生,就拿在医院中二次感染耐药菌来说其实并不是偶发事件?即便对个体来说是偶然事件,对群体来说却是会有必然事件发生,只是概率的问题。所以只是概率问题,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选择,而不是一刀切。

同样以所谓面诊为绝对安全而忽视未来科技的进步带来的行业变化,也是很荒唐的事情。现在有poct检测、可穿戴监测、第三方检验等方式帮助患者进行辅助诊疗,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疾病初诊在互联网诊疗和面诊之间的区别不大。就算有些现在还有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后也一定可以实现。

而且一棒打死所有的科室首诊是否妥当?有些比如皮肤病,或者一些儿科疾病如感冒,伤风,咳嗽,只需要简单的诊断和对症处理即可。临床常见病占了整个临床诊疗的90%,为片面强调小概率事件而无视卫生经济学规律,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医疗资源和全社会成本浪费,而这些是完全是可以救助更多的人。即使有一些疑难病症,经过首诊分诊后也能够获得有效的甄别,在这些时候是否一定要让患者跑到医院去看病?我认为不如提升能参与互联网诊断的医生的资质和培训会更为妥当。

《意见》第七条提到“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这一点会否有悖于医生自由执业。有不少医生自由执业是自己一个人开诊所,这到底应该理解为机构还是个人呢?如果一定要以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个人不可以的话,是否有准入性的主体歧视呢?事实上,这个条例根本与国家大力推进的自由执业政策相违背。

互联网信息的安全协议书

为保障学生暑期补课安全,使他们度过一愉快而又有意义的暑假,我们就学生补习期间的一些相关问题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作如下约定:。

一、在补课期间,为确保学生安全,每天在上、放学路上,学生一律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接送,在上、放学路上发生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二、课间学生应听从教师安排,在校内休息,如有特殊情况许请假,必须老师签字同意后方可,禁止学生私自外出学校,未经请假一旦出现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三、上课期间学生应认真学习,遵守纪律。

1、上课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2、在上课期间如遇狂风暴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甲、乙双方电话协调联系,学生可以不来学校。

3、学生在学校要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补习时间为7月10日——8月9日。

5、费用:补习费250元;学生因上课期间在校吃中午饭,每生另缴150元生活费。

四、家长报名是应提供真实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以便甲方及时联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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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三十条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二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电信建设。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三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九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第八十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百度回应:撤除2518家医疗机构搜索置顶推广今年5月,因为青年魏则西死亡事件,百度一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网信办联合多部委入驻百度进行调查,要求切实整改,百度于今年5月底宣布初步完成整改。今天,百度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出台的《规定》作出回应:百度搜索将切实依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百度方面表示,网民通过百度搜索到不良互联网信息,可进入百度用户服务中心进行投诉,百度将及时予以处理。面对当下互联网信息存在的海量冗杂、良莠不齐等问题,百度将致力于与政府机构、广大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坚持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目前,百度搜索已落实以下改进措施:新上线页面在推广信息数量、商业推广标识等方面均作出重大调整;严格限制商业推广数量,所有页面均低于30%,即每页不超过4条推广广告;对于商业推广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在搜索结果页面突出展示商业推广风险提示;下线2518家医疗机构撤除疾病搜索置顶推广;加强资质审核标准。百度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继续推进后续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智库:搜索服务《规定》有三大亮点针对今天出台的互联网搜索服务《规定》,艾利艾智库认为,互联网信息搜索工具是网民检索、挖掘互联网信息的基础入口,深度影响网民信息的获取和网络信息的呈现。本次《规定》出台,通过对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施行规范化治理,旨在进一步提升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塑造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艾利艾智库认为,《规定》有三大亮点:

一是明确提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新概念,其关注范围从传统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类搜集、处理网络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包含了对该领域未来新技术应用的充分考量。

二是着重强调了对于收费搜索引擎的规范,针对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作出了醒目区分的要求,亦是对之前魏则西事件等舆论关切的有力回应。

三是首次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七大义务,为行业未来的规范化发展指明方向。

艾利艾智库建议,互联网搜索服务管理规范的.出台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但行业的规范治理不止于此,还需要依靠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公众多方配合、协作共治。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可充分开发新技术手段,升级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创新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励、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群策群力,为网络信息生态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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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亮点一:从市场准入的源头上把住“准入关”。《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亮点二:切实保护网民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此外,“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保密用户信息”、“受理举报”对于保障网民切身利益帮助极大。

亮点三:接收和发送都有规矩可遵循。《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发送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亮点四:发现问题有地方可“告”。《管理办法》明确了举报受理单位。除国家有关机关外,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将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等工作。

亮点五:违法者难逃处罚。《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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