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档案保密制度课件(模板15篇)

时间:2023-11-27 18:35:32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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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保密制度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

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事件发生。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季度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季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 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舲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复印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 实行电脑化管理。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3、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 舲。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档案的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构成。由人事处派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其工作接受人事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厅级干部档案,正本送组织部保管,校人事处保管其副本。

(三)干部职工离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四)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如工作需要,其档案可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代管。

(五)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五年后,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管。

(六)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另就业的,将档案转呈其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七)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经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八)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九)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保管。

(十)人事处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去湿机、空调,保持库房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

(十一)人事处应设阅档室,查阅档案有监督,防止泄密。

(十二)人事档案库房和档案箱的钥匙,要严密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提出的档案全部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情况。 (十四)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稍毁。

(十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一条 档案室是收藏和保管全公司生产经营、政治活动材料的核心部门,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贯彻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和积极防范的方针。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绝密和机密档案只限于指定的直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原则上只应在档案室内查阅,相关人员借出保密资料,外单位索取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对不同密级的档案利用,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在未接到上级变更通知前,不予扩大。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严禁携带保密档案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更不得对外泄密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将保密材料带到外单位。

第四条 保密资料,档案室定期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散存在外面的及时收回,如有遗失要查清原因。

第五条 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

第六条 借阅档案资料必须进行登记,收回时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七条 销毁期满档案需要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把废纸出售关。

第八条 档案室箱柜要加锁,要随手关门、关灯。

档案保密制度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五、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

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八、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九、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

1、建立健全档案保密组织,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

2、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指示、决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制度。

3、档案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分秘密、机密、绝密等,严格按密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须经局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来查阅档案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可接待。

5、秘密以上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可摘抄有关章节,用完后及时交档案人员处理。

6、档案人员应对保密档案作定期检查,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去向,杜绝一切可能危害档案安全和泄密事件发生。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人事档案。

3.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配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5.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的全面材料和涉及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6.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人事档案的内容。

7.严禁个人私自保管任何人的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8.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档案馆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政治安全。

二、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 、本人登记手续。

三、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四、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五、涉密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库,不得在外存放。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七、档案室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八、档案工作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为确保档案,避免发生档案内容失密、泄密现象,特制订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保密法纪,做到不泄密、不失密、不传密,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三)、认真做好档案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五)、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随意外借、复印和传真。

(六)、对办理完毕的密级文件,档案人员要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七)、对于保管期已到,经过鉴定,确属销毁的文件,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慎重处理,不得做废纸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八)、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襄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档案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要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四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襄樊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部门,全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秘密文件应按规定范围、在规定场所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三、不能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能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能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及国家秘密。

四、不能通过普通邮寄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五、馆藏涉密的档案数据,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能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未开放档案信息。

六、利用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属于机密级档案、资料和密码电报的,一般不予复印,若因特殊需要,确需复印的,应征得原制文机关的同意,经馆长批准,使用档案馆内部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八、销毁秘密文件和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进行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两人以上)护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任何人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当废品出售。

九、档案的公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以防泄密事件发生。

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有效地保护档案和提供档案信息,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2、档案文件的.划密、更密、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3、档案工作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须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

4、档案工作人员,人不准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不准出卖、转让档案。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抄录、公布、转抄档案,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6、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防盗装置及电子报警设备。

8、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中的机密。

9、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造成泄密、失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档案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的安全保管与保密工作责任到人,综合档案室主任为领导责任人,档案工作人员按工作岗位为具体责任人,一级管一级,层层落实。

档案保管

为切实保障涉密档案的安全,特制定应急救援涉密档案管理措施。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应急救援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档案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档案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档案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 “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档案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档案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档案,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档案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档案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房产档案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工程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1.3 执行监管

人事总务部是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检查、协助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2.1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图纸、决策、预决算等资料。

(六)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七)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人事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图纸、决策、预决算等资料,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人事总务部指定的专人和工程部指定专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应先由总经理批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六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一、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2、有密级的文件,在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销毁等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3、利用者查阅密级档案,须经本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利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提供有密级的文件和档案,密级档案不得复制,不得扩散档案机密,对造成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4、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5、采取现代化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密。

6、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和范围。

7、加强库房安全防范工作。库房须安装防盗设施,定期检查门窗,对不合理的设施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做到安全保密一起抓。

8、加强单位各处室自行保管整理档案时的安全措施,以防丢失及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档案保密制度

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档案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一、日常工作要求。

1.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受、保管、提供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做到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齐全,帐目清楚。查阅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档案室内查阅,复印只能在档案馆复印。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

2.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守国家机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的内容,不准利用职权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3.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凡需复制保密档案材料,须经xxxxxx批准后,方可复制。

4.档案室无人时,应将门、窗关牢,柜上锁,确保安全无误。

5.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6.在工作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

7.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防泄密。

8.防止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设备等泄密,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登陆国际互联网,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9.每年进行xxxxx次保密检查,并报上级xxxxxx。

二、档案销毁工作要求。

1.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写出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经xxxxxx批准后,由xxxxx人以上监督销毁。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若所借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须及时通知xxxxx部门,并写明情况(丢失时间、地点、具体档案名称等)以便及时处理。

本制度经xx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城建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安全,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从事档案形成、积累、收集、整理、著录、保管、鉴定、统计、查阅利用的工作人员,均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保守档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三条 档案资料要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随意抄写、复印,更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凡因公外出携带的档案和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严格做好档案库房的抗震、保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光、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五条 查档利用人员应在本馆查阅室对档案进行查阅,不得私自进入库房,档案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档案的.完整情况,办理查阅登记,并归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档案局保密制度

1.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一、本局保密档案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二、本局工作人员必须负保密责任,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回家或公共场所,不得泄密、外传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转借或馈赠他人。

三、不看不该看的档案内容,不说不该说的档案内容,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四、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翻印、公布保密档案,如果需抄录或复制,经过批准,登记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对报废品和多余件按规定方式及进销毁。

五、利用机密档案,根据情况需由部门和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且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阅卷现场,其中利用绝密档案须局长批准。

六、涉密文件材料实行单线传递,阅后必须及时归档,确保安全。

七、丢失、泄露、外传保密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的,给予必有砟分,直至究法律责任。

为了不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把我局的保密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守党的秘密慎之又慎。不该看的文件绝对不看,不该传的消息绝对不传。

二、文件夹要妥善保存,不能随意乱放,阅文人下班之前绝对要将未阅完的文件夹放进抽屉内。

三、在任何场合不能谈论国-家-机-密。

四、凡是泄密或丢失文件人员,要查清原因,慎重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凡系文件一律要用挂号或机要寄出。出差时不能随身携带“三密”文件。

六、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三密”文件、资料。凡记有“三密”的笔记本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一)为深入推进樟树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2、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各负其责,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

(四)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樟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通过市保密局、监察局等单位审查确定。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樟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

二、凡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本单位党组、行政会议记录,涉及不宜公开的政治机密和有关产权、债务、边界纠纷等档案,应作秘密保管并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需要查阅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凡未经公布的统计数字,未做结论的干部调配、考察、内部评议,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规定、个人隐私等档案,应做内部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四、凡作秘密和内部管理的档案,应严格履行查阅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拍照和复制,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五、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书库乃藏书重地。鉴于外借流通已决定采取闭架形式,故规定:

l、非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书库。

2、不得随便动用图书馆书库所存财产。

3、不准私自拿书出库。

4、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在书库内会客。

5、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在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每周整理图书一次。严格按分类号顺序排架。

7、图书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藏书保管工作,书库应配有湿度表。温度最好控制在l 4度一l 8度,相对湿度最好控制在50—65%。切实做好防晒、防湿、防尘、防蛀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旧书修补工作。

8、图书馆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清洁工作。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消毒工作。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五、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

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八、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九、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档案必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机密档案要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三、对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利用完毕的档案,应立即入库。

四、工作人员使用保密性图纸、文字或数字材料及摘录件,用完后须及时交档案室归档,或者由档案室销毁。

五、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六、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确因公事需要携带档案外出的,须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七、使用档案管理系统的人员,须保管好自己的系统密码,不得随意外传。操作人员离开电脑时,须退出档案管理系统 。

八、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一、认真学习《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保密法》要求开展档案工作,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

二、不准擅自向外借阅文件、档案,借阅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不准把档案文件带回家或公共场所查阅。

四、不准用普通电话、书信来往谈论档案机密内容,也不准把档案机密泄露给亲戚朋友,家属子女。

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六、不准擅自留学生销毁档案文件,需要销毁的档案文件,应造册后,经领导批准,由二人监销,安全处理。

人事档案档案保密制度

2.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人事档案。

3.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配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5.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的.全面材料和涉及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6.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人事档案的内容。

7.严禁个人私自保管任何人的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8.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档案保密制度在企业在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企业制订档案保密制度的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 对于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第二条 库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第三条 库房、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存放无关特品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五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吸烟

第六条 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

一、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存放档案必须配置铁质档案柜,保管500卷以上档案的单位,必须实行专用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公开”,有条件的争取做到“四室有别”。

二、所有管档单位,都应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六防要求”。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由管理人员专门管理,管档人员因工作变动,应事先把工作移交好,办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

五、保管的干部人员档案必须登记造册。

六、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灯,锁好门窗,单独使用电闸应拉下电闸。

七、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八、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九、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和本人的档案。

十、不准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或部分情况。

十一、不准任何人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十二、档案工作中形成必销毁的材料不得乱扔,一律统一销毁。

法院档案保密制度

一、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管理和保护好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保密档案。

三、对档案库房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经常检查防护设备,每日检查防盗门、窗,防止档案失窃、毁损。

四、遵守保密法规。对任何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档案丢失(包括泄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

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审判保密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批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四章 公文保密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机要室的机要文件,指定专人领取和归还,进行来文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

第十七条 对《内参选编》和《陕西内参》,传阅完毕后,统一保管,年底一次性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记表报机要室。

第十八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

第二十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

第五章 网络保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相关开机使用执行口令,严禁乱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凡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的信息、调研文章及相关文件的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逐级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网络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300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为保密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我院具体保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成员为我院定密责任人,负责院内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院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六条 院长负责全院保密事项,各副院长及班组成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全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的聘用人员),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保密事项的联系,保密工作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报告和及时清除保密隐患。

第二章 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含义及级别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法院工作秘密分为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指院党组会讨论纪要、重大人事安排和调整等。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诉讼卷宗的副卷、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个人隐私案件情况等。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归档卷宗、材料等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密工作及相关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作需要,及时为我院保密工作提供保障、设备维修、更新等服务。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密文密电、资料。

(三)不准携带密文密电、资料卷宗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四)不准泄露涉及保密内容的传达和讨论事项、决议等。

(五)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指示以及会议内容记录。

(六)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七)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和设备上阅办、存放密文密电、资料、诉讼卷宗。

(八)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电、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饮酒及随意交友。不得出席有泄密隐患的会议及相关场所。

第十六条 送领导批阅的密级文件、电报严格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每份密件送阅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保密机要人员要做好文件的传阅,保管和清退、销毁工作,借阅文件要登记,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密件审批、监销制度,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密件,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意乱丢。

第十八条 我院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为保密要害部门。办公室的机要室、档案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保密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必须确定一名保密信息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包括保密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禁止在互联网及非涉密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和材料。禁止自行维修、购买保密设备。院办公室统一委托专业机构维修、保养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报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保密设备采购,必须由院保密办公室派员参加、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档案管理部门对涉密的材料、卷宗、磁介质等,按照规定单独归档、单独保管。对涉密材料的调阅,必须履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秘密材料的调卷,应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办公室应及时与区委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做好密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列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泄露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向保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信息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办事。

二、档案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不将档案带到公共场所,不将档案带回家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三、对保密档案或未经领导批准利用的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档案资料的政治安全,不发生档案资料被窃和失密事故。

四、查阅保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非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五、本室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只限在阅档室查阅,如确需借出室外,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查阅中,如需复印、摘抄档案内容的',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利用者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查阅内容,以确保档案安全。

六、外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要摘抄或复制有关档案内容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摘抄或复制内容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有保密内容的,利用者必须送所在单位文书处理人员进行登记。

七、查找提供档案一律由档案人员进行,非档案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

八、档案材料的转递可按机要文件转递要求办理。

九、经鉴定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编造清册,经领导批准后按保密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十、发生泄密事件,及时上报,立即追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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