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驾校的管理制度范文(20篇)

时间:2023-11-21 19:00:55 作者:薇儿

在现代社会中,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路和灵感。

驾校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学校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我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四、学校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五、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六、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七、培训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学校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九、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学校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学校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一、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

照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十二、凡发给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十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十四、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驾校管理制度

为了能够切实落实培训教学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文明培训教学的设施,确保培训教学安全技术条件、安全作业环境条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培训教学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从计划、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有效。

2、1培训单位确定的培训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培训教学措施费用中,提供给培训教学单位用于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费用。

2、2培训教学单位从成本中列支的为自身的安全设备、设施、仪器维护、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等的费用。

3、1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和有关培训教学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其他资金需求计划。

3、2按照培训教学生产的特点,培训负责人应按年度或工程项目组织制定并提出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3制定资金计划应本着适应培训教学安全需求、节约和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

3、4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培训教学生产中相关进度的时间节点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控制和事故预防措施要求,确保培训教学生产安全的需要。

3、5针对培训教学过程中产生新的危险因素或计划不能满足安全培训教学生产需要时,培训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和调整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直至满足安全培训教学生产需要。

4、1属于安全生产范围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对安全生产资金设立专项帐目。

4、2对已经批准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计划的采购部门应按照计划项目,对采购物品的供应商的生产许可、价格、质量等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审查,提出资金需求;相关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的项目和资金需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拨付。

4、3培训单位提供给培训教学单位用于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专项费用,应用于培训教学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培训教学措施的落实、培训教学安全条件的改善和环境保护。

4、4从成本中列支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费用,应用于培训教学设备有关安全装置维护更新、检测监测仪器配置、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管理(如电脑、办公用品、通讯、摄影、交通工具等)所必需的资金。

5、1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落实、使用情况,每年应形成报告。

5、2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驾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中心财产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减少、杜绝训练事故,保证正常教学和训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任务和分工,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二、学校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每月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每周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强调说明。

三、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副喇叭、副离合等装置齐全。学校定期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教练车上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教练员熟练使用灭火装置,不断提高应急灭火能力。

五、训练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训练安全;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六、在道路训练和道路考试中,须在车辆张贴悬挂“正在训练”、“正在考试”标志。

七、非教练用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非训练用车进入教练场训练区,否则,追究场地值班人员和场地训练负责人的责任。

八、培训中,教练员不得远离车辆,要使教练车和学员始终在自己的管理和掌控中,否则,出现事故将由教练员负全责。

九、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十、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找出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办法。

驾校设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发挥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在驾驶培训过程中的应有效能,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对所有设备进行登记,建立使用、检查、维修、更新、报废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二、检查管理。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

三、维修管理。定时保养或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或等级维修。

四、维修记录。每次检查或维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将设备名称、维修项目、更换配件等一并记入设备档案。

五、更新管理。失去维修价值或时期报废的设施设备要进行更新处理,按相关规定处置,新增设备应重新建档。

六、以上资料在建立文字档案的同时,建立电子档案,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

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驾校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每个学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财务人员必须严守规定,按章办事。

二、收费标准一定要在国家物价部门批准范围内收费,决不多收费、乱收费,更不能搞恶意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做到明码标价,公示培训项目、标准,让学员一目了然,交个明白钱。

四、收费必须向学员出示收据,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坚持每月对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如发现多收费、乱收费等情况,及时退给学员,并根据情节对收费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驾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市驾校教练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教练员素质,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公约,全市驾校教练员均应遵守该公约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学员的监督。

一、教练员教学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讲脏话、粗话。

二、教练员要耐心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不得训斥、讽刺、挖苦、侮辱、打骂学员。

三、对学员不能有远近亲疏,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公平教学。

四、教练员应准时到岗,不能出现让学员长时间等候现象。

五、不得明示要求学员向考官行贿。

六、教练员不得无故停止学员训练或者私自压缩教学学时。

七、教练员不得向学员索要钱物,如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员加油、支付加班费等。

八、教练员不得借自己生日、子女结婚等向学员派发请帖,变相收取学员财物,在教学过程中不得委托学员购买高档物品。

九、在教学过程中不得要求学员请吃饭或者指派学员给自己购买香烟等物品。

十、在学员符合考试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因学员未送礼而故意拖延安排学员考试。

十一、不得因学员投诉而采取打击报复、刁难,组织学员对他(她)进行人身攻击。

一、本公约的执行由学员投诉、委托的执行机构稽查、学校自查、主管机关稽查相结合进行,对违纪教练员建立统一的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二、驾校接到学员的投诉,应立即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的学员,如有处罚报驾培专业委员会备案,并由驾培专业委员会将处罚结果登入上饶市驾驶员培训委员会网络平台。

三、委托的执行机构稽查到教练员违纪行为或者接到学员的投诉,在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行为的情况下,通报给其所在驾校,由其所在驾校对其进行处罚,驾校应将处罚结果告知委托的执行机构,由委托的执行机构告知投诉学员并上报驾培专业委员会备案,并由驾培专业委员会将处罚结果登入上饶市驾驶员培训委员会网络平台。

四、各驾校自查到教练员违纪行为,应将处罚结果上报驾培专业委员会备案,并由驾培专业委员会将处罚结果登入上饶市驾驶员培训委员会网络平台。

五、教练员因违纪被其所在驾校解聘或存在违纪被登录黑名单,其它驾校不得招聘其为教练员。

六、被列入黑名单的违纪教练员由驾培专业委员会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取消教练员资格,并建议主管机关不予安排学员考试名额。

一、教练员具有第二章第一至五项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的驾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处罚,登入教练员不良记录名单,如出现殴打学员的情节,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并报驾培专业委员会或其它主管机关并列入教练员违纪黑名单。

二、教练员具有第二章第六至十一项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违纪行为由其所在的.驾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处罚,所收取学员的财物责成予以退还,登入教练员不良记录名单。如第二次出现同样违纪行为所在驾校应解除其劳动关系,并将所收取学员的财物的责成予以退还,报驾培专业委员会或其它主管机关列入教练员违纪黑名单。

本人自愿遵守上述公约,认真履行教练职责,自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学员的监督,如有违约行为愿接受校方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教练员签名:

二0xx年xx月xx日。

驾校教练管理制度

驾校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摇篮,作为一名机动车教练员,我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驾驶员的重任,在2016年的工作中,我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现将本年芭工作总结如下:。

一、注重理论知识,坚持与时俱进,学习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驾驶技能,不断充实自己.工作中,不仅向学生传授驾驶技能,而且对其进道德教育,使学员形成文明行车,安全礼让的驾驶观.

二、坚持质量兴校的原则,认真执行学年教学计划,理论联系实际,不断研究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在年度教练员考核中取得优异成贯,并被评为教练组长.

三、本着“精心教练,以人为本”的教学宗旨,因材施教,把握第位学员的思想情绪,了解每位学员的要求特点,扬长避短,调动和引导第位学员的积极性,在我和学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不仅教学成果可喜:每期学员的考试及格率都在百分之九十九以上,面且在学校和学员中形成很好的口碑.

工作中,我与同事和谐相处,互相学习和促进,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我爱车护车,经常对车辆进行擦洗和保养,因为我的勤劳和细心,车辆在教学工作中没有出现过任何故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将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教学质量,敬业爱岗,立足本职工作,为社会和单位的发展做出自己应尽的贡献.

这是我给驾校老师写的总结,很累,我真是太笨了,要是真写不出来这个中文系大学生的脸都丢尽了,还好教练用了,我很高兴。

20xx年是全体教职员工,在运管处正确领导下,学校稳步发展,我校严格按照上级的指导方针与要求,结合当前培训市场的特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学办学,开展全新的驾驶培训模式,同时不断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教学水平,加强了内部管理,使学校各项工作都做到了人性化,高效化和规范化。目前我校:c1教练员45名,b2教练员3名,c1桑塔纳教练车40辆,c2海马教练车1辆,b2教练车1辆,用于桩训的吉普车13辆,共培训c1学员1850名,b2学员24名。

一、优化队伍建设,增强教练员队伍素质提高。

今年来培训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也逐步走向成熟,管理水平及能力也有了不断提高,年初我们首先对教练员的队伍进行了进行系统的培训,新的教练员上岗以后在老教练员的帮代下,进步很快,水平不断提高,工作热情也空前高涨,他们很快进入了角色,有的人不论是教学成绩,教学态度,教学质量,招生,节油,车辆保护等方面都很突出,他们成绩的取得与培训管理和老教练员的帮代有着直接的关系。

今年教练员经历了两次培训,一是岗位培训,二是驾培科统一组织的新增、移动教练员岗前继续教育培训,学校利用这两次培训,首先对教练员理论知识进行再提高,要求每个教练员统一教学规范,结合每个学员的心理,认真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学,严格执行省、市道条及教练员管理办法,对待学员严肃认真、负责、对待不同性格,不同岗位,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学员,做出不同的教案,促使教练员从简单的教学水平,走向真正的理论与实际教学相统一的高水平的教员。

二、加强教练员管理,狠抓培训质量。

历年来,驾培市场竞争激烈,要想站稳市场,赢得社会与学员的认可,年初,学校完善了教练员管理制度,明确了目标责任,教练员在教学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令法规,按章操作,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做到勤政,廉洁,严禁收受学员的现金与实物,接收学员吃请,严禁向学员摊派各种款项,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严厉处罚,学校还利用平时和结业考核的机会不是时的找学员交谈,了解教学情况,由于加强了教练员的管理,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同时社会的评价,与知名度也不断的提高。

三、重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首先,加强教练员的安全教育,年初与教练员签定安全责任状要求每个教练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制定种种安全训练的规定,必须按要求去做,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安全隐患存在。训练前检查好车辆的状况,收车后做好保养工作,确保100%的安全训练,教练员必须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学员出入平安。

四、进一步增强实力,形成我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我校着重注意实力的增强,在硬件和软件上正确解决自己的定位,在激烈的竞争中才能处于不败之地,把硬件和软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如下五大特色和优势。

1、把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一切从学员的利益出发,做为驾校的办学宗旨,坚信学员是驾校生存的前提条件,因此驾校的中心工作应该是,围绕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服务来进行。并提出“快乐学车,享受学车,一切为了学员、为了学员一切,我们的服务与你的需求同步”的培训理念。在融洽、和睦、整洁、安全的学习环境里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2、设施齐全,服务项目齐全,进行了库位调整,并安装了大功率照明灯,以满足不同层次学员的要求。

3、科学训练,注意训练中的科技含量,驾校面对的学员很复杂,层次不齐,我们做到了因人施教,首先学员报名时征求学员的意见,分车时有针对性,训练中做到有的放矢,并注意非智力因素在训练中的影响作用,教学方法在不断改进,由盲目性转化为计划性,由自发性转化为自觉性,改传统的师徒教学模式为朋友式教学关系,使训练质量不断提高,博得学员好评。

4、校风廉政,确保学员的利益不受侵犯,校风对学员有一定的影响,继续完善了教练员廉政措施的建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五、节能减排工作。

驾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节能减排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措施得力,责任到人。

1、对每一台车辆制定台帐,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对车况实行动态监管。凡是有损耗的小毛病,及时排除。定期做好二级维护,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定期进行所有车辆排气管和三元催化装置的检查,使得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规定,全力保证车辆的运行良好,节能降耗。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

2、对于刚学车的学员实行驾驶模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科学手段,从而节约资源。使传统的粗放型培训转变为“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高质量”的集约型培训。

3、从改进驾校教学方法入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提高驾驶员及驾驶从业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指导学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节油经验,倡导轻踩油门、少踩刹车、怠速熄火、常检胎压、减重行驶等节能环保驾驶习惯,号召学员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六、规范化管理活动的'开展。

在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中,我校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驾校规范管理要求及标准”,完善了16项管理制度和10项公示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教学培训、结业考核和学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归类摆放整齐,查阅资料方便快捷。加强了对教练车技术状况及车容车貌的管理,统一了“江苏驾培”标识,统一了招生电话,统一了驾校名称。严格按照公安交警及运管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教学场地进行训练。保证教练员在教学培训期间服装统一,持证上岗,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进行教学,规范操作学员培训智能化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培训中严格杜绝使用跑码机和假指纹的现象,同时驾校还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学员意见箱,主动接受学员满意度评价和合理化建议。

七、问题与不足。

1、教练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2、招生宣传还须加强。

3、办公室人员责任心还要加强。

八、今后的工作打算:

1、拓展招生渠道,集思广益。

2、加强驾校各职能部的协作,把责、权、利落实到人。

3、在驾校中开展驾培行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由于近几年来,驾培行业持续升温,值得庆幸的是:2010年又迎来了一个学车的高峰,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驾培行业是一个危机时期少有的避风港。

我们准备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战略规划中,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出发,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贯穿到驾校整体经营活动中。

总之,驾驶技术是一结合性的学科,驾校更是及办教学培训与经济于一体的特殊性教学培训部门,在运管处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驾培机构资格条件和驾校规范管理要求还有距离,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始终把学员的培养放在第一位,本着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一切从学员利益出发,努力工作,在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中求得更大的发展。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对教学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教学管理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质、便民。

二、学校成立教学领导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全校的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教学工作。下设教务处,教员、学员、车辆、安全、结业考试、等办公室。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理论、术科、车辆、结业考试、等负责人组成。

三、教务处根据校长对教学工作提出的年度目标和学校的招生情况,制定年度或每期的教学计划和实施计划。

四、教员要建立备课制度,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杜绝无备课无教案上课。

五、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时、质量、规范施教。按学时预约培训,小车86时,大车96时,理论一天不超6时,术科一天不超4时,小车8人一车,大车6人一车。

六、教员上课与训练持教练员证带教案上课。按实施计划安排的时间上课训练,不准私自停课、私自调课,有事请假,杜绝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准讥笑、侮辱体罚学员。

七、教员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规范施教。如实签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

八、学校领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教员的备课、教案、日记、培训质量、安全、和学员的到课、课堂秩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处理解决。

九、加强学员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理论和实际操作认真考核,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不合格者,不准结业。

十、经常开展教学质量评教活动,听课、示教、交流研讨。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探索和总结改革的教学经验和方法。

十一、建立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教员教学、安全、质量、廉洁、质量排名、等促进教学工作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十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四年,建立结业证台账,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一、理论教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通过理论教学,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结构等知识。

二、新学员必须参加7天(30学时)的科目一(理论)培训。经理论教员测试合格(95分以上)后,参加科目二(桩、选)的培训(要有记录)。

三、新学员在理论培训期间,安排教练车专门培训,理论培训和车辆培训可以交替进行。

四、教练员要向学员讲解动作要领、示范动作、指导练习、变化应用等环节开展教学活动。

1、讲解动作要领;在开始操作前,教练员首先;要向学员说明训练项目,对动作进行分析。介绍动作的名称、作用、基本原理、分析情况和操作要领,同时提醒学员操作中容易犯的错误。

2、示范动作;正确有效地向学员示范动作,是培养学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教练员示范动作时应当姿势正确,动作规范。对于一些复杂的动作,应该进行分析示范,并做到分解动作示范与整体动作示范相结合。

五、实行五定岗位责任制度。定学员(每辆车15人)、定教练员、定时间(30天)、定科目、定合格率(80%)。

六、实行学员选择教练制度。培训期间,学员可以选择教练。当日学员达不到15人以上,教练员休息;连续7天达不到规定人数,教练员任招生教练。

七、科目二培训的学员,经教练测试合格后,报负责培训教学工作的校长测试;经三次测试合格后,由档案员及时准确的上报考试中心。

八、凡是参加各科考试的学员,谁招生谁通知谁负责,造成错误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

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若违反规定发生事故,教练员负全部责任。

驾校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驾驶培训和考试工作,方便学员的训练和考试,提高教练车的.使用效率,特制定培训预约制度。

一、设立教练长预约电话:2650581,方便学员联系。

二、学员提前一天与教练长联系,约定自已的训练时间。

三、包接送的学员与预约电话联系,由教练长协调第二天接送的时间和车辆。

四、学员符合条件报名后,学校在30日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预约科目一理论培训及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不合格的推迟到下一期预约。

五、对科目一考试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后,学校随及安排学员科目二、科目三的驾驶技能培训。

六、科目二、科目三,大车强化训练40天(324学时),小车强化训练30天(240学时)。

七、学员通过学校结业考试取得结业证书三日之内,学校向市车管部门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八、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学校免费继续进行培训,参加下期补考。

九、科目二考试需提前五天预约,学员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车型报告教练长,由教练长统一造册送支队提档。

十、科目三考试需提前一个星期预约,学员将本人身份证号码、车型、教练车报告教练长,由教练长统一造册送支队提档。

十一、预约考试的学员如无特殊情况务必要参加考试,预约三次不来参加考试将延迟半年参加考试。

驾校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自新年农历春节上班以来,我校在抓“两风”建设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制度》,采取了有效措施,实现了良好局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切实扭转驾校有些员工工作作风涣散的现象,自2012年2月1日起,我校从上下班秩序先抓起,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要坚持从严管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记载,保证考勤制度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达到员工对《考勤管理制度》内容熟悉,自觉执行的目的,各部门利用晨会、晚会、学习会组织本部门人员反复学习《考勤管理制度》内容,要求所有员工熟记考勤内容,坚决拥护管理制度,并积极执行。

三、狠抓落实,严格检查。由校领导组成检查组,昌东校区主管校长单茂盛亲自率队,傅长文、王文清、王莉三位副校长以及工会主席俞席平等领导轮流值勤,和监察室、保卫科成员组成检查组,在校门口上、下午各检查一次,迟到者将一一登记,并将检查情况通过办公群向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此外,监察室还对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五个方面:部门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日考勤记录表和月汇总表;按时上报每月考勤情况;考勤报表是否客观真实;部门负责人是否全面了解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等。

四、履行手续,规范管理。针对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学校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请假的`必须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履行文字请销假手续。员工请假时,必须由个人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办理有关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地填写《销假确认单》进行销假。二是坚持实行日考勤、月汇总和主要领导审查把关负责的办法。

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是我校开展“两风”建设、规范管理的需要,是树立“蓝天人”良好形象的需要,是加强队伍管理,实现驾校工作整体发展的需要。由于采取上述有力措施,现在员工的出勤率出现了较大变化,随着学校加大力度检查考勤后,现在员工每天都能自觉准时上班,出勤率明显提高了,迟到率下降了,甚至出现零迟到的良好局面。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驾校考勤管理制度。

驾校管理制度

一、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驾驶员、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驾驶员、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驾校的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总公司、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九、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1、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动用车辆必须经车辆主管领导及调度同意。车辆行驶必须做到五证齐全,即:驾驶证、行车证、车辆保险证、教练车证、车船税使用手册。

2、车辆必须做到定期保养和加强日常的例行保养,不准带病上路行驶,要始终保持车辆的技术状态完好。并有完整的车辆动态记录和车辆各级维护保养记录。

3、车辆归队要按顺序停放整齐,必须实行“三交(交车钥匙、驾驶证、行车证)。不准任何人再次将车开出使用,特殊情况动用车辆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有调度做好动车记录。

4、未经领导及车辆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本车教练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组织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1、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言传身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教规教材,领会教学原理和教学大纲,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实际教学水平。

3、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人车出勤率,在训练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准将车开回和办与训练无关的事。

4、爱护学员,搞好师徒关系,构建和谐的培训氛围。

5、在训练中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准向学员吃、拿、卡、要,不准辱骂、体罚学员。

6、服从领导的调动、指挥,遇有在训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7、必须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训练,动用车辆必须请示领导同意,擅自离开训练地点和路线要严格处理。

8、把好安全第一关,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训练中不准离开驾驶室,确保学员的安全驾驶操作。

9、在起步、停车时要严格遵守“人不上齐车不走,车不停稳人不下”的安全规定,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确保安全训练。

驾校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1、教练车以教学为主,其它用车为辅,公务用车优先,其它用车限制的原则。

2、教练车训练其间不得拉客载货,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顺带亲戚,教职工也不得例外。

3、教练车训练期间,严格按中午12点以前、晚上8点以前归校,教练车不允许在外过夜,考试、修理点修车除外。

4、教练车训练期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车容车貌整洁,配置齐全有效。

5、教练车停放要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整齐,不得乱放,长时间不用车辆,教练员要将蓬布收到驾驶室内,蓄电池按教培科指定地点存放维护保养。

6、教练车出车前、收车后,教练员带领学员,对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紧固螺丝方向,制动部位要细致检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出车训练。

7、公务用车,由教部科安排,驾校职工履行公务需要,由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用车经科技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才能使用,个人用车一律征得科技学校办公室同意,否则不得派车。

8、教练车年检由教培科提前通知教练员,做好准备,按时参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9、教练车在道路训练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驾校汇报,以便随时报案。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驾校教练管理制度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31岁。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已婚。

视力状况。

1.5。

身高(厘米)。

180cm。

体重(公斤)。

70kg。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南昌市(含区市县)。

技术职称。

最高学历。

高中。

现居住地。

南昌市(含区市县)。

毕业时间。

求职状态。

目前正在找工作。

电话、手机。

1895252****。

email。

liuqiang@。

个人主页。

www.

地址。

邮编。

受教。

育及。

培训。

状况。

任职公司名称:南昌市公交总公司。

司机。

工作职责和业绩:。

公交车司机。

任职公司名称:出租公司。

1993年1月至1月。

司机。

工作职责和业绩:。

出租车司机。

任职公司名称:南昌市车辆管理所驾校。

工作职责和业绩:。

求职意向。

现从事行业:

现从事职业:

司机。

现职位级别:

中级职位(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面议。

面议。

可到岗时间:

一周以内。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欲工作地区:

南昌市(含区市县)。

欲从事行业:

欲从事职业:

司机。

技能特长。

外语水平。

第一外语:第二外语:。

兴趣爱好。

自我简评。

hr部门评语。

驾校设备管理制度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科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驾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项目、计划、目标及课时,完善实施中的规定流程及各项教学资料,规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坚持领导督查制度。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月要督查一次,实训部每周督查一次,检查教学大纲落实情况。

3、教员不得擅自调课。

4、新聘教员实行试用制度。新聘教员按照教学大纲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并进行试讲,试用合格后上岗执教。

5、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

理论教学部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实施计划,实训部负责制定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报给校长批准后实施。

(一)理论培训(科目一)教学组织与管理。

1、设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运作,理论教学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与管理。

2、每期(班)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培训。学员按时报到入学。制作花名册(签到册),划分教学班、安排食宿、规定作息时间、确定教员、举行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3、制定和公布本期教学实施计划,教练员严格执行计划。

4、学时考核由所在班理论教员负责考核,依据教学实施计划与实际到课进行考核,实际参学学时及时确认(签字)。

学习。

6、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由学员、教练员、教学负责人分别填写。分管校长签章,留存入档。

(二)实际操作(科目二、科目三)培训组织与管理。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手续程序。科目一考试结束考试合格后,及时安排科目二、三科目培训。分期开班,分班组织,分车训练。因驾培能力限制原因未能同期安排操作的学驾人,单位必须做出预约培训(通知)。

2、学驾人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必须服从教练员的教练指导。对操作培训安排有意见或对教练员教学有意见应按正确渠道反映,不得发生有妨碍教学及教学安全的行为。

3、记时培训管理。学驾人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安排专职教练员、实行记时培训制。

4、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负责对每车、每个学驾人、每阶段的培训检查,原始资料整理存档。

5、结业考核工作由单位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驾人考评成绩必须在教学日志中如实填写,并作出客观评价。界定是否按期结业。

6、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时发现学驾人学时不足或培训目标未达标时,实行缓签补课,确保培训质量。

7、在完成全部培训后,由教学负责人召集本期学员、教练员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确认驾驶操作培训总学时并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章)。

8、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相关资料在结业考试后应及时整理交存档案室保管,履行交接手续。

1、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

2、认真填写培训记录。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员或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

3、实训部工作人员持驾驶培训记录、计时卡等到运管处驾培科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车管所预约考试。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与公安部门约考,分别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

5、学校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2、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织。

3、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4、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写出评估报告。

5、学校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驾校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理论负责人和实操负责人进行理论面试和实操测试。

3.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4.申请人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因特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教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

9.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认真协助驾管中心组织的结业或报考驾驶证考试工作。

11.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

12.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学员证和学习驾驶证,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3.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以自我感觉背后议论,更不得当面顶撞考官。

14.学员补考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5.停训待班时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

16.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18.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零延迟、零烦恼。

19.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

(1)教练员任教能力。

(2)教学质量。

(3)职业道德。

(4)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方法。

(1)教练员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

(2)教练员考核实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种形式,向学员发放教练员年终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

(4)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5)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依据,存入教练员档案。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领。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校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学员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为加强教练车管理,延长教练车使用寿命,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车的使用。

1.教练车必须汽车证件齐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并具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2.未经批准,不准挪用教练车进行客货运输。

3.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

4.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二、教练车维护。

1.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等。

2.日常维护由教练员负责。

3.一级维护由教练员协助修理厂进行修理工作。

4.二级维护由修理厂负责。

三、教练车检查。

(一)教练车检查是指对教练车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人工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教练车的车容与车貌。2.车辆转向、制动和灯光状况等技术状况。3.发动机异常响声。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1.教练车检查采取教练员自检,训练队内教练车互检、学校抽检的方法。

2.教练员坚持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训练队每月组织一次互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

3.检查中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教练车安全。

四、教练车更新。

教练车严格按照国家报废年限进行更新,更新教练车要与考试车型保持一致。

一、为搞好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培养出有崇高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合格的驾驶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校成立以校长、理论教学组长、实操总教练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督促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设备的购置、教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三、教练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学习政治、专业技术和有关的交通法规。

四、教练员应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学习记录,不得作弊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教员或学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扣发奖金、辞退,取消学员当期考试资格等。

五、教练员在教学当中应认真执教、不得偷工减料,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比小结工作。

六、每年年底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比、总结,表彰先进,交流教学经验。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的教学进行改革,改善教学方法,注重因人施教,采取学员容易接受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练场地车辆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

二、严禁非本公司车辆和不合格车辆进入教练场地。

三、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场地。

四、学员训练时,必须有驾驶操作教练员随车教练,严禁学员擅自驾驶教学车辆。

五、进行桩训时,驾驶操作教练员必须在旁边指导。

六、学员不在训练时,应到安全地带或休息处休息。

七、训练场地应配备消防设备、卫生急救箱、饮水机、洗手间等。

八、教学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

九、教练场地的设施设备、训练指示牌、桩杆、防护措施要保持完好。

十、教练员、学员要共同维护教练场地的环境卫生。

驾校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总公司、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九、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一、为了加强驾校的安全工作和推进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驾校的安全会议每月定期召开。要求教练员、驾驶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参加。

二、安全工作会议必须人员到齐,不准缺勤,迟到、早退。

三、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五、对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驾校安全工作计划、修改规章制度,并讨论有建设性的建议。

七、总结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八、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全年的安全大检查会议,落实安排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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