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事故反思心得(优质12篇)

时间:2023-11-18 16:45:55 作者:纸韵 2023年工伤事故反思心得(优质12篇)

心得体会是通过对某一经历或活动的思考和总结,从中获取到的宝贵经验和领悟。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我觉得写一篇心得体会对于个人成长和进步是非常有益的。以下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爱是我们共同的期盼,平安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安全则是平安与幸福的源泉翻开我们的安全警示录。

通过本次安全教育的学习,体会如下:

1、事故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2、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沟通不及时,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3、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力差,平时对设备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时,判断缺陷又不准确,日常巡检工作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虚设。

5、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安全学习流于形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练,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努力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的成效。

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管理在于人的管理,抓住“人”这个能动因素,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人来开展,这样在安全生产中才会有成绩。正确、恰当的管理好人,才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只有相信人是安全生产中最积极的因素,多一点人性化的管理,企业才会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要万事人为先。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案例,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工伤事故是每个工作者都不愿意遭遇的,但有些时候,我们还是会遇到这些巧合。工伤事故不仅会对我们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我们的家庭和事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在经历工伤事故后,写下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提醒自己或他人注意安全,并与他人分享我们的经历。本文将介绍如何写一篇关于工伤事故的心得体会,以便有效地表达我们的感受和观点。

在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之前,首先要简要描述工伤事故的背景和情境。我们可以介绍工作环境和职场的一些特点,以及为什么工伤事故会发生。例如,可以说自己工作环境可能存在缺乏安全设备或规范操作流程等情况。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的观点和心得。

第二段:总结经验教训和网络推广。

接下来,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自己在工伤事故中所遭遇到的经验教训。这包括我们从事故中学到的东西以及我们能够从中吸取的教训。我们可以回顾整个事件的过程,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写文章来呼吁大家关注工作场所安全,提醒他人注意类似的潜在危险。网络推广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我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博客或论坛等平台发表我们的观点,让更多人了解和注意工伤事故。

第三段:表达对事故的感受和情绪。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表达对事故的感受和情绪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诚实地描述我们在事故发生时的情绪反应,比如恐惧、痛苦或者无助。我们还可以谈谈事故对我们的身心状态产生的影响,以及我们如何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这部分内容不仅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情感体验,也可以加深他们对工伤事故的认识和关注。

第四段:提出改善工作安全的建议。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提出改善工作安全的建议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工伤事故经历,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这些建议可以包括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设备,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等等。通过提出这些建议,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工作安全的重视,并为改善工作环境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做出一些积极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心得体会和展望未来。

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可以总结我们的心得体会,并展望未来。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们从工伤事故中所学到的东西,以及我们希望在未来工作中做到的改进。我们可以谈谈我们的成长和成就,并向读者传递一些正能量和勇气,鼓励他们在工作中保持警觉和积极的心态。最后,我们可以表示希望能够为建设更安全和有益的工作环境做出更大的努力。

总之,写一篇关于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文章需要具备逻辑性和连贯性。通过简要介绍背景,总结经验教训和网络推广,表达感受和情绪,提出改善建议,总结心得体会和展望未来,我们可以有效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和心得,以此警示他人并为改善工作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后,我字斟句酌反复阅读了这些规定,感觉“字字重千斤,条条都是生命线”,每一条都是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每一条都是铁的纪律,《七条规定》不仅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害,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更为煤矿安全增添了一道“防火墙”,为矿工撑起了一把“安全伞”。《七条规定》言简意赅,涉及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国家对矿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这同样也是对矿长的爱护。因此要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到实处,把维护矿工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

下面就把学习《七条规定》落实到工作实际心得浅谈一下个人看法:明确责任,提高悟性,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重大意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七条规定》涵盖了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患、设备人员等方方面面,切中了煤矿安全的要害,为煤炭企业有效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七条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心尽力抓落实,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七条规定》要求我们要将安全生产真正摆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高度去抓,确保安全上万无一失。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体系建设,深化精细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将现场零隐患、作业零违章、生产零事故作为滨湖煤矿安全管理的追求和目标,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超前预测、超前防范、超前治理,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身为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是矿工生命的护卫者,要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要始终保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敬畏态度,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力度,守规尽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用安全来保障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努力实现滨湖煤矿的长治久安。《七条规定》不仅涵盖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它的出台更是基于大量的数据分析。《七条规定》是保护矿工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中的每一条,始终把员工的冷暖放在心上,想员工之所想、急员工之所急、干员工之所需,真正做到用真情关心员工、用真爱温暖员工,真心实意地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时时刻刻绷紧安全弦,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保障安全效益,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为创建和谐矿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煤矿百人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心得体会――安全重于泰山,预防做到提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在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及观看了煤矿百人事故警示片后,我更加深刻领悟到该方针的重要性,它是指导我们煤矿工作的总原则,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在现场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原则要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七条规定》不仅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害,更为煤矿安全增添了一道“防火墙”,为矿工撑起了一把“安全伞”。煤矿运行的主要任务是井下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工作。

其特点是维护的设备多、出现异常和障碍的几率大;工作繁琐乏味、容易造成工作人员思想上的松懈。而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重则危及生命、设备和矿上的安全,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从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而违章作业造成的。为此,我们必须全力以赴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氛围。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安全思想教育要到位,加强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生产必须有高素质员工队伍为依托。员工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无从谈起,我们要懂得本职岗位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注意什么,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严格贯彻《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现场安全措施、《岗位行为规范》、《双述》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到位,安全工作要到位,加强现场管理。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岗位的分工,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将责任具体化、合理化、规范化,切实做到谁管的事、谁负责,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安全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讲得多、做得少。在进行每项工作时都要保证做到计划到位、准备到位、检查督促到位、验收到位。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开展。加强现场管理,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现场管理工作一直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软肋,推行安全责任监控和安全信息监控,对各个岗点、地点的不安全隐患实行动态循环控制,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值班跟班责任制,对于发生事故采取措施不及时,延误时机或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影响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坚决严肃查处。严格查处现场“三违”人员,每次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三违”,“三违”人员要狠抓、要严处。要狠抓现场施工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措施要求,班前会要求查处违规人员,对于现场班组长、安全负责人未把好安全关,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预防为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超前预防能力。做到对不安全因素“发现得快、控制得住、排查得早、解决得好”。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不定期地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加强对重大隐患危险源的整改监控,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前到对隐患责任的追究,对违反隐患排查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对于员工提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适当给予奖励。总之,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宣传片的观看体会上,最终是要在自身岗位上切切实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要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在工作中时时刻刻做到提醒自己,盯促他人,把“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真正放在心上,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到位。

工伤事故的反思

甲公司将一个采矿场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使用甲公司招牌个体经营矿场,若出现安全事故,由张某自理。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又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2003年,王某因矿井塌方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承担王某伤残赔偿等费用。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以被诉主体不明,无法确认主体的合法性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伤残费用32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在采矿过程中受伤致残属实,但因无工伤认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工伤,故判决维持原判。从此,王某走上漫漫信访之路。本案后经多方协调,王某最终从甲公司、当地政府等共获得15万元赔偿款,方息诉罢访。

王某工伤索赔案历经行政处理、仲裁确认、诉讼索赔、抗诉再审的漫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救济,致其无奈地走上越级上访之路。回过头来反思,造成王某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违法经营,使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

采矿行业是特种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但甲公司却违法将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张某再以实际经营者身份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实际经营者的更换,增加了劳动者是与单位还是与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难度。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体权利的实现因程序性障碍变得复杂起来。

二、损害发生后,伤者欠缺法律知识,耽误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

王某遭受严重伤残后,仅想到及时治疗伤情,没认真思考找谁赔偿、何时提出,如何索赔等。故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执法正常渠道,获得申请认定工伤的机会。客观上说,本案王某耽误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恐怕并非故意为之。尽管理论上有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说,但这一法律推定规则如果适用于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其范围似乎过于宽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

三、现行法规规章不尽完善,在特定情形下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尽管规定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权利,但要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为前提,而且此期限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另外,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在本案劳务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受伤者单凭自身能力做到这一点,面临较大困难。

四、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在工伤行政认定不能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包括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同于交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之处在于,后者并无必经的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审查并认定有关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在于,通过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分而治之,达到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目的。但当受伤职工因客观原因未能或者无法获得行政工伤认定时,这一保障体制暴露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权的正常行使。

五、在缺乏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司法的机械操作有可能在实质上剥夺伤者的最终救济权。

审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当出现当事人没有或者无法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人民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要求当事人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过程,并在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之后再行损害赔偿诉讼;二是通过释明,同意或建议当事人将诉讼请求由工伤赔偿变更为一般侵权赔偿,适用普通人身损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如果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原因,本案王某在没有机会重寻行政救济,也未能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后,无可奈何地选择上访。尽管审理法院后来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对王某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王某能通过一般侵权赔偿方式获得保护,也未能阻止王某的上访行为。这起涉法上访案件,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

一、全面客观的认识涉诉信访问题

涉诉信访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信访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因义务人无力履行或执行不力等原因无法兑现其权益而产生;二是信访人的权益本应得到法律支持,但因行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以及过失(包括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未能获得充分救济而产生;三是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主张本无法律依据(包括超过法定时效等)而产生。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信访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困难,以救济、救助等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不存在“花钱买平安”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中,对信访人的权益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标准适当从优从宽解决;对于第三种情况,不宜以构建和-谐社会等为理由,用“牺牲”法治、“放弃”原则为代价进行解决,因为这种情况下花钱不但不能“保平安”,反而会失去法治的权威,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应当看到,非正常上访是社会经济不够发达、法制不够完善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客观现象,涉诉信访问题的防范与处置是较长时期内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

二、分析成因,探索司法保护新途径,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案的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权益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有的是立法本身的不足所致,有的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不妥当造成,有的则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每一个涉诉信访案,从立法、司法上自身寻找可能存在的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对我们依靠法理分析和解决我国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拿本案来说,问题集中在“工伤认定”上。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针对“工伤认定”立法上的不足进行理论探讨进而提出有效建议;另一方面,更应当思考对某种特殊情形下无“工伤认定”,法院能否依据有关政策、运用证据规则等规定,直接予以审查确认进行理论探讨或实践操作。现行工伤认定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体现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不周延。鉴于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国内,有的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案例。

三、建议完善工伤认定立法,改进司法措施

从立法上说,要充分考虑如何解决受伤职工因合理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行政阻却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因事故造成的工伤(非)认定的规定内容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司法实践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在较为复杂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受伤职工很难取得这样的证据材料。由于缺少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材料,仲裁机关也不能对责任主体进行确认。在此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障弱者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问题(包括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在诉讼中对工伤进行审查认定:

1、非因受伤职工本人主观故意,致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

2、受伤职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四、审判机关与信访部门的对接互动是妥善处置涉诉信访案的关键

就王某工伤索赔信访案的最终处置而言,本案不乏成功之处。诉讼过程中,针对判决后王某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法院加强了与党政部门及权力机关的汇报与联系,使相关政府部门心中有数;判决前,法院汇同有关组织和领导,对王某开展了较为全面的释明工作,力图使其变更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获得权益;信访处置中,有关部门与法院共同会诊案件症结,并在赔偿额度问题上充分听取了法院的意见,从而使王某最终争取到了工伤赔偿待遇。从这个角度思考,如果能辅之建立起审判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对接互动平台,完善信访大格局的补救保障机制,在当事人准备走信访渠道的同时,就由特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妥善化解、妥善处置,或许可以使当事人少走弯路,降低因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的成本投入,做到防微杜渐、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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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在执行使命的道路上,军人们时刻面临着各种危险和困难。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质,工作环境往往比其他行业更加复杂和危险。因此,军人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本文将通过探讨军人工伤事故的形式、原因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工伤事故的形式并加以重视。军人工伤事故形式多样,包括火灾、爆炸、意外坠落、车辆事故等。这些事故不仅给军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还容易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军事失误。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工伤事故的严重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预测的风险。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导致工伤事故的原因。一方面,军事工作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使人们容易疏忽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培训,也是导致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例如,许多爆炸事故和车辆事故都源于军队单位管理不善,设备维护不当,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人为疏忽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军人的安全意识,加强相关技能培训,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此外,军人在面临工伤事故时,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是非常关键的。首先,要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军队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其次,要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关改进。最后,要加强对军人的心理疏导和后续帮助,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福利保障,帮助伤员顺利度过难关。

最后,军人工伤事故体现了军人的职责和责任。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危险和困难,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勇气和毅力,还需要高超的战斗技能和过硬的意志品质。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锻炼中,他们才能成为真正的战士。军人工伤事故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我们也要注意保护好军人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军队和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工伤事故的形式和严重性,并深入分析导致工伤事故的原因。同时,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军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及及时处置和处理工伤事故发生时的相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军人的身体和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使命,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而努力奋斗。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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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矿井人员补困在井下,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就在我们为这起矿难事故感到伤心之余,河南伊川国民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在31号那天,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由于该矿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逃跑,加之矿灯房倒塌后将下井人员名单压埋,给确定下井人数带来很大困难。而截止现在统计,已有19人遇难。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矿声震震,矿难就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疾”。在以前帮括我个人的许多人都认为只有民营的小煤窑才会出现事故,可是后来才发现一些国有大矿也是事故频频。像这回的王家岭煤矿,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煤矿。“安全第一”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理念。可是这些煤矿企业负责人却忽略了这个最最基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谓的进度,将煤矿工人的生死抛掷在一旁,那么,我们要反思并呼吁,要“不带血的gdp”。可现实是残酷的,但在不改变以gdp考核官员的情况下,要gdp不带血谈何容易。

根据一些专家的研究,它们之间的确存在相关性。中青报多年前曾报道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的一项研究,刘通过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数据进比较分析后,得出了一个“死亡弹性系数”:当我国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万业宝点,死亡人数指数随之增加2.2%,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

这一“死亡弹性系数”说明,工伤事故状况与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种意义上,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自然的惩罚”。

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可证明这一点。比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才逐渐好转,现在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我们引用刘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并非要为监管部门在矿难中的失职行为———假如有的话———进行开脱,而只是陈明一种客观事实。对煤矿乃至一切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都不应该脱离现实。“不脱离”的意思是,该规范的要规范,该严格的要严格;但像目前这种动辄拿官员免职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

美国处理矿难的做法告诉我们,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美国的经验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因为美国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会都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中国的情况是,有关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也就是说,我们不患于无法,而患于执法不严。执法不严的原因,除了社会普遍弥漫的对法律的不信仰之外,还在于目前政府垄断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力。政府虽然是监督主体,但当政府垄断监管权力时,其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并在发生事故后,互相卸责。

所以,真要遏制矿难,一方面是严肃法制,强化执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须破除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力垄断,将其权力部分还给社会,即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请调查,使他们在安全生产的监督方面,扮演着政府的伙伴角色。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20xx年x月x日发生的一起工亡事故,已经过去的半个月年,在安全方面来讲,对集团公司来说,这是多事的一年,有工伤的、有工亡的、有设备损坏的以及还有一些未遂的安全事故。每当看到一起起说明详细的事故情况通报时,犹如亲眼目睹事故现场,亲身体会那种带血的惨痛经过。这些都让我对安全的认识和思考无比深刻。

每一起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从班组到个人、从公司到项目部都立刻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及时向各单位部门通报情况,目的是从已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这些事故原因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比较,都能找到很多的共性问题。一是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存在胆大冒险、心存侥幸的心理,这是典型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二是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维护保养运行中的设备、清仓作业自下而上以及停送电手续和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停电、挂牌”的原则等等,从而为一起起事故的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三是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班前会活动和每周安全例会等安全安全基础管理性的工作流于形式,淡化了员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认识,从而导致员工从思想上对安全的认识不足;四是管理人员对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安全监控落实不到位,安全工作存在图省事、怕麻烦的心理;五是检修作业过程中存在信息不畅通,指挥不统一等盲目作业行为,员工对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安全意识不强等等。通过对这些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事故的背后既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多方因素综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通过对各起事故情况通报的研讨学习,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要举一反三、查找隐患,落实相应整改和防范措施,要求各项目点认真开展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的学习和研讨活动;加强对事故发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的认识和落实,及时整治作业现场存在的一些危险源;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现场和基础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等安全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关键时刻,坚决执行生产给安全让步的原则;我们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共同行动,通过多管齐下,综合并举的方式落实整治和整改措施,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坚决扭转安全管理的不利态势,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每一起事故发生后,公司都要对事故进行通报处理和教育,并且严格执行相应考核制度。这些都说明了员工的安全意识还远远不足,安全管理监控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部分管理人员对安全与生产孰轻孰重还没有做到一个正确而全面的认识,项目部的整体安全管理氛围还不够浓厚等等。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深刻而惨痛的,发生了的事故让我们看到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但我们决不能用事故来检验我们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这一起安全事故需要去我们深刻地思考;这些犹如发生在每一个人身边的安全事故,一定要用它们来教育好自己,教育好身边的人,要努力做到把强烈的安全意识贯穿到整个工作中去,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综合治理”,落实“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第一”。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工伤事故。

供你参考!

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

规章制度。

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

口号。

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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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起工伤事故的反思

3月31日10时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府镇金峰萤石矿发生矿井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9人作业,其中1人安全脱险,其余8人被困井下。

5月5日16时40分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万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井下有19人作业,事故发生后,7名矿工通过井下自救安全升井,另外12名矿工遇难。

两次爆炸,一次透水,短短40天内,32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矿业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白发苍苍的父母、年幼无知的孩子、年轻柔弱的妻子,痛失亲人的悲伤无情的袭击了他们。悲情只是40天吗?最亲最爱的人走了,幸福的家庭散了,美好的梦想碎了。

事故是瞬间的,可伤害是永久的,从遇难者家属那憔悴的面容和凄楚的眼神中不难看出,这种刻骨铭心的伤痛将伴随他(她)们一生一世。

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2014年2月,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发生"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就已引起高度重视,正月初八开始责成自治区煤监局组成7个检查组,重点检查煤矿企业201个,其中:高瓦斯矿井107个;对35个工作面进行了检查,查处事故隐患267项,责令现场整改通知94条,提出安全建议书4份。

2014年3月,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12个督查组,检查了12个盟市31个旗县区的高危企业142家。组成了4个有32人参加的瓦斯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矿。组成4个整顿关闭矿井落实组到各盟市核实"五整顿、四关闭"煤矿名单,结合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整顿和关闭。

就在4月26日,乌海市康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2名矿工遇难后,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在乌海市紧急召开重点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

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安雅,在会议上就今年以来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形式分析说:"今年以来,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看似平稳,但前景并不容乐观,在当前煤炭市场行情看涨的情况下,不少小煤矿经营者一心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事故隐患。"

安全的焦点依然是小煤矿。

在此次会议上,内蒙古煤管局负责人当场宣布关闭内蒙古西部地区72家小煤矿,并宣读了企业名单。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对整顿小煤矿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小煤矿必须安装瓦斯检测监控系统;改革采煤方法,采用壁式采煤,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取消畜力车、机动车井下运输。

尽管如此,5月5日防也防不住的事故还是发生了。

矿难发生后,自治区主席杨晶发表书面讲话,要求各地要认真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杨晶在讲话中说,内蒙古提出整顿、关闭小煤矿比山西省早,但是落实的力度不如山西省大。小煤矿的问题不解决,发生事故是迟早的事儿,所以我们一定要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事故的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也有明确批示。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未来3年全区要依法淘汰关闭312处年产10万吨左右的煤矿。今年首批关闭117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其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列入第二批关闭名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过程中不发生事故。通过关闭一批、整顿一批、再关闭一批的办法,下决心解决内蒙古小煤矿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117家拟关闭煤矿的名单的公告日前已经公布,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处的陈哲处长说:"3起矿难直接催生了此公告。"

据了解,在4月27、28日,兴安盟煤炭局、呼伦贝尔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兴安站和突泉县经贸委煤管站在检查时,已发现万隆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

4月29日,突泉县煤管站再次对万隆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下达了立即停产整改通知书。

5月4日下午,即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兴安盟煤炭局及突泉县经贸委的工作人员还对万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抽查,并对4月29日提出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该矿领导称已经整改,但实际上他们并未按检查组的要求停止采煤作业。最终造成了5月5日万隆矿难的发生。

事故发生是执法不力吗?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语出惊人:《安全生产法》存在纰漏和不足。

综合监管部门职权不清。《安全生产法》在这一点上叙述比较模糊,加上各部门法规相继出台,引起各部门之间依法争有利的职权,无利的事项谁也不愿意认真去做,造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安全生产法》不能解决所有的安全问题,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制定一批配套的安全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目前国家制定的配套立法都是部门规章,许多过时或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得不到及时修订或制定,致使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难以适丛;立法欠缺和断层问题相当突出。所以,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安全生产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同时国家针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特殊情况,采取了许多的政策措施,但往往受《安全生产法》的限定很难及时到位。所以,法律制定要有系统性、前瞻性、实施性、便于操作的特点,并要留有一定的创设空间。

    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仅一年的时间12各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99个旗县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受现有人员的编制限制,很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上都很难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素质及待提高。

按行政法规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状与发证条件差距较大,领证率很底。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领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太差;二是企业对颁证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三是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底,对颁证标准理解不深,个别企业重效益轻整改,致使企业达不到颁证标准;四是评价机构对企业评价标准掌握的不统一、不标准、不规范,从事企业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致使发怔机关对评价结果的采信度降低;五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制定的不科学,没有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致使发证机关如履薄冰。六是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我区近90%的企业不具备领证条件,很难按规定全部进行停产。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安监部门的变更急需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同时对职权、程序都应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另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主体部门应随着管理体制的变更及时变更。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职能。

内蒙古矿难的连续发生,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5月20日至24日,以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李铁映为组长的全国人大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近日在我区进行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李铁映在检查时强调,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对贯彻安全生产法负有重大责任,要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日上午,自治区在内蒙古新城宾馆召开全国人大回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在听取了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发改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后,李铁映作了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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