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事故反思心得(通用12篇)

时间:2023-11-26 21:01:32 作者:飞雪

心得体会是对自身经验的总结,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有人说,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还记得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矿医院的王院长在讲课期间给我们展示了几张井下工人受伤之后的照片,虽然数量不多,仅仅只有两张,但是那触目惊心的画面直到现在仍让我记忆犹新。当时王院长看着我们仍有余悸的样子,说他曾见过比这些还要惨重的伤者。那时的我才深深地感受到什么叫做“水火无情”。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此外,企业劳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只有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积极采取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才能消除生产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使之成为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

改善劳动条件的根本途径是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电子化和与之相配套的环保设施。只有这样,生产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才能完全消除或大大减少,从而有效地杜绝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只有我们下大力气,尽快适应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一条安全管理新模式,并结合企业的实际,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不断改造设备和生产工艺,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使企业的发展不为安全所困。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工伤事故是每个工作者都不愿意遭遇的,但有些时候,我们还是会遇到这些巧合。工伤事故不仅会对我们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对我们的家庭和事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在经历工伤事故后,写下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提醒自己或他人注意安全,并与他人分享我们的经历。本文将介绍如何写一篇关于工伤事故的心得体会,以便有效地表达我们的感受和观点。

在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之前,首先要简要描述工伤事故的背景和情境。我们可以介绍工作环境和职场的一些特点,以及为什么工伤事故会发生。例如,可以说自己工作环境可能存在缺乏安全设备或规范操作流程等情况。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的观点和心得。

第二段:总结经验教训和网络推广。

接下来,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自己在工伤事故中所遭遇到的经验教训。这包括我们从事故中学到的东西以及我们能够从中吸取的教训。我们可以回顾整个事件的过程,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写文章来呼吁大家关注工作场所安全,提醒他人注意类似的潜在危险。网络推广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我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博客或论坛等平台发表我们的观点,让更多人了解和注意工伤事故。

第三段:表达对事故的感受和情绪。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表达对事故的感受和情绪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诚实地描述我们在事故发生时的情绪反应,比如恐惧、痛苦或者无助。我们还可以谈谈事故对我们的身心状态产生的影响,以及我们如何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这部分内容不仅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情感体验,也可以加深他们对工伤事故的认识和关注。

第四段:提出改善工作安全的建议。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提出改善工作安全的建议是很重要的。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工伤事故经历,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这些建议可以包括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设备,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等等。通过提出这些建议,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工作安全的重视,并为改善工作环境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做出一些积极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心得体会和展望未来。

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可以总结我们的心得体会,并展望未来。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们从工伤事故中所学到的东西,以及我们希望在未来工作中做到的改进。我们可以谈谈我们的成长和成就,并向读者传递一些正能量和勇气,鼓励他们在工作中保持警觉和积极的心态。最后,我们可以表示希望能够为建设更安全和有益的工作环境做出更大的努力。

总之,写一篇关于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文章需要具备逻辑性和连贯性。通过简要介绍背景,总结经验教训和网络推广,表达感受和情绪,提出改善建议,总结心得体会和展望未来,我们可以有效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和心得,以此警示他人并为改善工作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爱是我们共同的期盼,平安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安全则是平安与幸福的源泉翻开我们的安全警示录。

通过本次安全教育的学习,体会如下:

1、事故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2、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沟通不及时,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3、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力差,平时对设备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时,判断缺陷又不准确,日常巡检工作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虚设。

5、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安全学习流于形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练,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努力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的成效。

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管理在于人的管理,抓住“人”这个能动因素,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人来开展,这样在安全生产中才会有成绩。正确、恰当的管理好人,才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只有相信人是安全生产中最积极的因素,多一点人性化的管理,企业才会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要万事人为先。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前几天天,公司组织观看了安全事故录像。录像中发生的各种工伤,设备事故,交通事故,不外乎是以下内容,某人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 安全是一种文明。文明相对于野蛮,不文明的行为也可视为野蛮的行为。“三违”行为就是野蛮的行为。

安全是一种挑战。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促使人反省自身行为,总结教训,研究对策,发明新技术,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也许事故永远不会杜绝,于是挑战永远存在,人的奋斗永远不会停止。事故是对人类能力的考验,人类应当经受得住这种考验。 安全是一笔财富。我们讲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价值,就是在积累财富。 安全是权利也是义务。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饭穿衣一样,甚至有时比吃饭穿衣更重要。每个劳动者不仅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要尊重并行使这个权利,不能因利益诱导或暂时困难而玷污了权利的神圣。“我要安全”是权利的表达,也是义务的表达。无论贫富,无论职业,无论城乡,每一位公民都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必须维护和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状态,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安全靠什么?安全靠责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时、每分里,安全的隐患随时都象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盯着我们脆弱的肉体,麻痹的神经。只有按分守已、循规蹈矩、踏踏实实做人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

安全靠人,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即道德修养,责任心,业务技能,健康的身体等; 安全靠企业领导,领导高度重视,舍得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安全靠制度,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安全靠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实行重奖中罚; 安全靠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过程控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长抓不懈。

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还是那么的脆弱! 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我们做了八项,我们不能说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含磷水处理站只是我公司的一个辅助装置,可能大家都未想到会在此发生这种事故,而往往在不经意的地方却发生了。

安全生产百分百,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要掌握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纪律章程这几件法宝,还要多有几颗心:一、专心。学一行,专一行,爱一行。“既来之,则战之;既战之,胜之则”,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汗”,工作的时候就应该专心工作,不要想工作以外的事情。二、细心。不管是长年在干的,还是第一次接触的工作都来不得半点马虎,粗枝大意实在是安全生产的天敌。三、虚心。“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现场中相当一部分安全事故就是因为一些冒险家胆子太大,一知半解,不懂装懂,不计后果,想当然,冒险蛮干。不是怕丢面子、羞于请教,就是自以为是、瞧不起人。四、责任心。要树立“企业欣我荣,企业衰我耻”的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不违章违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严、细、实”。除了这些,很重要的是平时的功课要做好了,钻研业务,通过平时的实际工作要不断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只有这样,在每次工作中,才能做到次次都是一百分。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能“见于未萌、避危于无形”。综观许多安全事故,都在发生前就显露出了隐患。如果相关责任人能见微知著,提前排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完全能够避免事故发生。

要“避危于无形”,首先要提高员工的责任心。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每一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目标量化到人,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他们主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要“避危于无形”,其次要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对各种生产设备、每一个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要能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本领。

在生活生产中我们严格安全规章制度,杜绝“悲剧的重演”!严把质量关、安全关,确实的为大家着想。生产中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提醒。针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做出相应措施后才进行作业。

工伤事故的反思

甲公司将一个采矿场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使用甲公司招牌个体经营矿场,若出现安全事故,由张某自理。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又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2003年,王某因矿井塌方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承担王某伤残赔偿等费用。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以被诉主体不明,无法确认主体的合法性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伤残费用32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在采矿过程中受伤致残属实,但因无工伤认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工伤,故判决维持原判。从此,王某走上漫漫信访之路。本案后经多方协调,王某最终从甲公司、当地政府等共获得15万元赔偿款,方息诉罢访。

王某工伤索赔案历经行政处理、仲裁确认、诉讼索赔、抗诉再审的漫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救济,致其无奈地走上越级上访之路。回过头来反思,造成王某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违法经营,使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

采矿行业是特种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但甲公司却违法将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张某再以实际经营者身份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实际经营者的更换,增加了劳动者是与单位还是与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难度。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体权利的实现因程序性障碍变得复杂起来。

二、损害发生后,伤者欠缺法律知识,耽误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

王某遭受严重伤残后,仅想到及时治疗伤情,没认真思考找谁赔偿、何时提出,如何索赔等。故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执法正常渠道,获得申请认定工伤的机会。客观上说,本案王某耽误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恐怕并非故意为之。尽管理论上有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说,但这一法律推定规则如果适用于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其范围似乎过于宽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

三、现行法规规章不尽完善,在特定情形下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尽管规定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权利,但要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为前提,而且此期限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另外,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在本案劳务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受伤者单凭自身能力做到这一点,面临较大困难。

四、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在工伤行政认定不能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包括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同于交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之处在于,后者并无必经的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审查并认定有关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在于,通过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分而治之,达到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目的。但当受伤职工因客观原因未能或者无法获得行政工伤认定时,这一保障体制暴露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权的正常行使。

五、在缺乏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司法的机械操作有可能在实质上剥夺伤者的最终救济权。

审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当出现当事人没有或者无法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人民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要求当事人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过程,并在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之后再行损害赔偿诉讼;二是通过释明,同意或建议当事人将诉讼请求由工伤赔偿变更为一般侵权赔偿,适用普通人身损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如果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原因,本案王某在没有机会重寻行政救济,也未能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后,无可奈何地选择上访。尽管审理法院后来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对王某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王某能通过一般侵权赔偿方式获得保护,也未能阻止王某的上访行为。这起涉法上访案件,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

一、全面客观的认识涉诉信访问题

涉诉信访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信访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因义务人无力履行或执行不力等原因无法兑现其权益而产生;二是信访人的权益本应得到法律支持,但因行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以及过失(包括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未能获得充分救济而产生;三是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主张本无法律依据(包括超过法定时效等)而产生。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信访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困难,以救济、救助等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不存在“花钱买平安”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中,对信访人的权益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标准适当从优从宽解决;对于第三种情况,不宜以构建和-谐社会等为理由,用“牺牲”法治、“放弃”原则为代价进行解决,因为这种情况下花钱不但不能“保平安”,反而会失去法治的权威,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应当看到,非正常上访是社会经济不够发达、法制不够完善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客观现象,涉诉信访问题的防范与处置是较长时期内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

二、分析成因,探索司法保护新途径,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案的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权益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有的是立法本身的不足所致,有的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不妥当造成,有的则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每一个涉诉信访案,从立法、司法上自身寻找可能存在的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对我们依靠法理分析和解决我国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拿本案来说,问题集中在“工伤认定”上。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针对“工伤认定”立法上的不足进行理论探讨进而提出有效建议;另一方面,更应当思考对某种特殊情形下无“工伤认定”,法院能否依据有关政策、运用证据规则等规定,直接予以审查确认进行理论探讨或实践操作。现行工伤认定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体现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不周延。鉴于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国内,有的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案例。

三、建议完善工伤认定立法,改进司法措施

从立法上说,要充分考虑如何解决受伤职工因合理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行政阻却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因事故造成的工伤(非)认定的规定内容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司法实践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在较为复杂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受伤职工很难取得这样的证据材料。由于缺少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材料,仲裁机关也不能对责任主体进行确认。在此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障弱者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问题(包括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在诉讼中对工伤进行审查认定:

1、非因受伤职工本人主观故意,致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

2、受伤职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四、审判机关与信访部门的对接互动是妥善处置涉诉信访案的关键

就王某工伤索赔信访案的最终处置而言,本案不乏成功之处。诉讼过程中,针对判决后王某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法院加强了与党政部门及权力机关的汇报与联系,使相关政府部门心中有数;判决前,法院汇同有关组织和领导,对王某开展了较为全面的释明工作,力图使其变更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获得权益;信访处置中,有关部门与法院共同会诊案件症结,并在赔偿额度问题上充分听取了法院的意见,从而使王某最终争取到了工伤赔偿待遇。从这个角度思考,如果能辅之建立起审判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对接互动平台,完善信访大格局的补救保障机制,在当事人准备走信访渠道的同时,就由特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妥善化解、妥善处置,或许可以使当事人少走弯路,降低因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的成本投入,做到防微杜渐、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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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通过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点评,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故虽然都有各自的不同特点,但共性问题比较突出,这都是我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和引以为戒的地方。

具体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落不到实处。

管理干部工作作风飘浮华而不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生产管理脱节,班前会质量差,安排工作空洞,对工作面出现的问题泛泛而谈,没有针对工作面隐患采取有力的措施。

责任心差,导致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没有积极采取主要干部跟班指导处理的方法,没有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生产部署和处理措施。

二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涣散,劳动组织不合理。

随着生产推进,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会不断地出现,这就要求现场管理干部根据生产进程,及时调整生产布置和劳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但是实际工作中,指挥生产的管理干部只注重生产进度,对出现的隐患认识不足,巡查不到位,重大隐患处理没有盯在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有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就是要监督生产过程管理,落实执行“三大规程”,规范职工操作,监督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及时发现隐患,督促现场整改,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以上事故中安全员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视而不见,没有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失去了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是技术管理存在漏洞。

《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根据不同的工作地点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水平,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制定的技术规定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它具有时效性、针对性、指导性和规范性。

从事故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以上规定,针对性较差,有随意性,技术审批程序不严密,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五是管理干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重生产轻安全思想。

新工作面在没有经过全面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且得到处理,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就盲目组织投入生产,为生产埋下了事故根源,致使随着生产进程隐患不断发展,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六是职工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低。

职工没有牢固树立“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自保互保”意识不强,生产操作过程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生产过程随意性较强,屡屡发生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往往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工作环境而不知,识险辩险能力低下,当事故发生时茫然无措。

如果能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严格要求,使大家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工作行为,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这一起起的事故,损失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

在生产管理中按照“五落实”原则,狠抓现场管理,坚持“六不生产”原则,推行“安全班评估”、“三员联锁安全验收确认制”以及“手指口述”和“六预”的工作方法,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狠反“三违”,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细化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加强职工“十种常规安全行为养成”,落实职工“十项权利”,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患于未然。

大力发展安全文化,全面推进局颁“安全文化手册”的宣灌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使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不断努力。

今天是3月28日,余家岭煤矿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 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每起事故心情都非常沉痛!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 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 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这样不安全因素很难成长。

这是多大的折 磨?这是多大的痛苦,他自责,他懊悔!在这里,面对为我 们的生命和安全时时牵肠揪心的领导、同事、家人,我不能 断然做出否定的回答,因为之所以会出现疏漏,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 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

作 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将 “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 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 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 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 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 成一定的损失。

现在,请大家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

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

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 生产任务而努力。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责任所在,我会把 每一起事故作为警钟, 努力排除安全隐患, 尽我最大的努力, 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工伤事故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隐患,不仅对个人造成了身体伤害,也对社会安全带来了威胁。为了提高工伤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化解风险,每个人都应该通过总结工伤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写一篇关于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文章是非常有意义的。

首先,文章应该从工伤事故的背景和原因入手,向读者展示工伤事故的严重性。例如,引用一些实际案例,描述工人在工作中遭受的不幸事件,引起读者的共鸣。然后,阐明工伤事故的根本原因,如缺乏安全意识、低效的工作流程、不合理的工作环境等。通过明确问题的根源,为下文提出的解决方案做好铺垫。

接下来,文章应提出一些实际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改进工作流程,减少危险因素,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条件;第四,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通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读者能够感受到自己在工伤事故防范中的责任和作用。

然后,文章应结合个人或他人的亲身经历,描述在工伤事故中所得到的启示和体会。例如,通过细致的观察,作者发现某个工作岗位存在危险的操作方式,进而提醒同事们要注意安全;或者通过朋友的真实故事,读者意识到自己在工作时要时刻注意安全。通过具体的事例和情感的表达,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工伤事故的危害,并积极地参与到防范工作中。

最后,文章应总结全文,强调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笔者可以强调,通过总结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每个人都可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工作环境的改善,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此外,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能够促进人们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最后,鼓励读者将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转化为实际行动,参与到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宣传活动中,为推进工伤事故防范工作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写一篇关于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文章,要围绕背景和原因、解决方案、个人经历和心得总结等方面展开。通过生动的描述和合理的结构,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工伤事故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积极投身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解决工作中。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军人工伤事故的背景和重要性(大约200字)。

随着现代战争的发展,军人工伤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增加,这些事故给军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军人工伤事故是指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或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这些事故可能导致军人的伤残乃至牺牲。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深重的伤害,还直接影响了部队的准备和作战能力,因此,探索和总结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二段:分析军人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大约250字)。

军人工伤事故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许多军人在高风险的军事任务中工作,极易受伤。其次,有些事故是因工作环境不合理而造成的,比如训练设备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此外,军人工伤事故还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例如粗心大意、疲劳驾驶等。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深重的影响,伤残甚至牺牲更是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痛。

第三段:探讨军人工伤事故防控的重要性和方法(大约350字)。

要降低军人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首先要加强预防意识,明确军人工伤事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其次,制定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确保军人在适当的身体状态下完成任务。此外,要加强军人工伤事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军人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能力。同时,改善和完善军人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提高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范。此外,还需建立健全军人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总结和追责,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军人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的下降离不开各方面的努力和优秀的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首先,军人需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心,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和任务执行中的安全隐患。其次,军人要坚持科学训练,提高自身的体能素质和应急反应能力。此外,军人要加强对军事技术的学习和掌握,熟悉和理解工作设备和作战装备,提前排除潜在的安全风险。最后,军人要密切与战友的配合和沟通,共同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所属单位和个人发生军人工伤事故。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只有军人和相关部门始终保持对军人工伤事故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才能够不断总结和应用相关经验,进一步提高军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从而更好地保障军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随着我们不断深化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推进,能够有更多的军人能够平安归来,为祖国和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军人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和风险。有时候,虽然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和相应的防护措施,但仍然难以避免不可预料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此,笔者将分享自己亲身经历的一次军人工伤事故,以及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我的亲身经历。

在某次军营训练中,我受命负责试射新型火箭炮。由于火箭炮的结构和操作不同于传统的武器装备,我需要通过阅读资料、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获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实际操作时,我仔细、认真地按照流程进行,但由于一时的疏忽,火箭炮发射时出现了故障,导致我左手受伤。这一次意外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工伤事故的严重性以及我们作为军人在任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段:心得体会一:严谨的态度。

在面对高风险任务时,我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娴熟的操作技能。作为军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后果。在我的工伤事故中,繁琐的操作程序和烦人的细节看似无关紧要,但却是保证任务安全顺利完成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保持严谨的态度,时刻保持专注和警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以避免因为马虎而造成工伤事故。

第四段:心得体会二:相互配合与团队协作。

军队是一个团队合作的集体,越是在危险的环境中,越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和团队协作。每个人的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对整个团队的安全和成功造成影响。在我的工伤事故中,我将问题的发生归咎于自己的疏忽,但更深层次地体会到了团队合作和配合的重要性。只有整个团队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才能确保在高风险任务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无缝对接,为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段:心得体会三:安全意识与培训教育。

保障军人的安全是军队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军人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我的工伤事故中,虽然发生了一次意外,但事后我认识到,如果我对新型火箭炮的结构和操作有更深入的了解,或许能够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军队应该加强对军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任务和装备的理解,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结语。

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常常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和负担,严重时还可能影响到整个部队的战斗力。通过这次工伤事故,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意识、团队合作和严谨态度的重要性。军人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体的战斗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安全,保证任务的安全顺利完成。

冲压车间工伤事故反思

2月里这半个月以来出的几起工伤事故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反思。细细的深入想来很让人后怕。后怕的原因无非两个:1、在我们的工作中有很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对职工的教育不够和生产中产生的安全隐患。2、我们集团提倡“大干快上”,大干没有什么可说的,可快上就会遗留下很多问题需要日后处理,可我们忙于应付生产没有及时的处理。

借领导安排写事故反思的机会,写几句我对安全和生产的看法,如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

1、对于安全问题车间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车间主任紧盯现场虽然能避免一些问题,但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个车间好几十人上百人,靠一个主任和几个班长是盯不过来的。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靠职工自己管自己才是最根本的出路。

2、氧化铝厂的.职工是全集团里文化素质最低的,这是领导心里都清楚的。素质低难管理。让他们整天学《安规》考《安规》根本就学不进去。教育职工提高安全意识的方法有很多,我认为考试是最没有效果的方法,教出了一些高分低能的人。最有效的方法是看事故案例和事故录像。把建厂以来的所有工伤事故附上照片,刊印成册人手一本,每月由各车间组织学习考试,说出事故原因。或从外边买事故光盘由安检科组织每一个职工每月观看一次。职工看了那血淋淋的场面以后,肯定比天天学习、考试《安规》强。

3、增加安检科人员,像生产科、设备科一样有专门负责各车间的技术员。给他们一定的权限和任务,对查出的问题以法院传票的形式送达各运行、检修车间并汇报厂长,处理完后把传票送回安检科,由安检科验收签字后方告处理完。对逾期没处理的列入当月奖金考核。每月由厂长召开一次“安全隐患分析消除会”,在会上各车间当场汇报安全隐患存在和消除情况及本月的职工教育情况,以督促各车间把工作做好。现在安检科每次安全检查都是卫生居多,真正查安全的很少,应当充分发挥安检科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作用,很多时候安检科的督促力度要比车间之间的力度大。

4、劳保用品要配齐。比如劳保鞋和安全帽,从来没有及时发放、更换过。劳保鞋已经一年多没有发了,新来的职工则根本没有。上次发的鞋虽然贵,可中看不中用。还不如以前的翻毛大头鞋耐穿。有的职工刚发下来还没有一星期鞋底就掉了。不信厂长你可以去问问,尤其是经常沾碱液和水的岗位,我估计现在有劳保鞋的有一半人就不错了。安全帽很不规范,在上面乱写、乱画、乱刻的,摔砸安全帽的很多,防护眼镜弄坏弄烂的很多。可以在夜间值班所查的违纪范围内再加上一条:劳保用品保存不善和穿戴不齐全。请领导考虑。

5、我们天天喊注意安全,可是我感觉从领导到职工没有几个人真正注意安全。往大了说,中州铝厂的每一个车间都有专职的安全工程师并且他们都是国家注册的安全工程师。可我们集团里一个也没有。往小了说,他们的劳保用品很规范、整齐、及时。我们没有。他们国有企业这么好的安全措施还经常出个工伤呢,更别说事事都是差不多就行的我们了。从一建厂,设计的流程就把很多插班、阀门放到了管架上且大部分没有平台。后来安装的走了,我们自己加了一些平台也是粗制滥造,因为我们根本没有把安全当回事。可以看看我们车间的设备:倒插板上管架应该有爬梯,可我们没有或形同虚设。槽顶上因检修割了窟窿不及时恢复,就算恢复了也是点上几个点就算完事。厂里要求检修破坏的保温层检修完后要恢复,可是有几个恢复的。等过后检修完了、平台拆了再恢复,又得爬管架还不好工作,又是一个安全隐患。厂里要求所有泵出口所有法兰要加护罩,可3个法兰只加了一个并且还不结实。厂里要求高处的平台要加护栏,护栏是加上了可没多长时间就锈断了。东厂溶出的安全阀从来没有校验过,并且经常的结疤结住。虽然是低压,但如果该起跳的不跳,出了事也是大事。像这样的安全隐患还不少,就算当时不会出什么事故,可早晚有一天会因为这个而出事故。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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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200字)。

工伤事故是指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工伤事故频发,不仅给劳动者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心得体会的撰写是对工伤事故的思考和总结,不仅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提高,也可以提供经验教训给其他从业人员,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下文将从生命可贵、安全意识、责任心、预防原则、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阐述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写作方法。

第二段:生命可贵(200字)。

工伤事故的发生让人们深切地意识到生命的宝贵和脆弱。在撰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时,可以从自身的经历出发,描述事件发生后对生命的重新认识和对家庭、亲人的思念和关怀。同时,还可以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强调工伤事故对个人和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呼吁读者珍惜生命,提高安全意识,将个人安全和家庭幸福放在首位,从而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注重安全。

第三段:安全意识和责任心(200字)。

写作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时,应特别强调培养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的重要性。可以回顾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分析自身和他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和失职。同时,还可以通过描述自己在工作中遵循安全规范,遵守操作程序,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等方面的经验,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作用。总结经验教训,鼓励读者在工作中要自觉做到安全第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段:预防原则(200字)。

写作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时,可以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阐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可以结合工作岗位和行业特点,谈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采取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提高事故预警能力。可以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自身的经验和见解,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倡导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科学管理和综合治理,有效降低和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监督管理(200字)。

在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写作中,还应该关注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通过比较事故前后的监管情况,分析监管制度和机制的优劣,探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监管机构的专业素养。可以着重强调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同时,也要呼吁政府加大力度监管,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监管到位,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结尾:总结和号召(100字)。

工伤事故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撰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是一种重要的思考和总结方式。通过写作,不仅可以加深对工伤事故的认知,还可以传递重要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同时,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将自身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他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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