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1篇)

时间:2023-12-04 23:09:10 作者:GZ才子

在组织管理中,规章制度是一种用来约束行为、规范秩序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21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站的要求,为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项目经理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1.1、施工现场自开工即日起,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3、每个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工作。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1、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尽心尽力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2、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实施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处罚。

3、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教育制度

3.1.1、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工人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先教育后上岗。

3.1.2、新入场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1.3、变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

3.1.4、必须经常对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各工种工人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5、教育内容既要具体,又要有针对性。

3.1.6、以上安全教育必须做好记录,并要求教育人和被教育人必须签字,严禁代签,并有考核成绩。

3.2、安全检查制度

3.2.1、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对工地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次检查要认真按《安全检查评分表》评分,并认真填写记录。

3.2.2、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本着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要停产整改后方可施工,并认真填写检查整改记录。

3.2.3、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防范措施,对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必须如期完成。

3.3、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3.1、上岗前交底:每天上班前由施工班组长主持召开班组会议,认真做好上岗前安全教育,传达项目部或安全员的书面安全检查交底书。

3.3.2、上岗前检查:每天上班前,对作业区域及工作现场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个人所佩戴的防护用品齐全有效,对工作所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包括脚手架)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安全试运转和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得使用。

3.3.3、班组每周举行一次安全讲评活动,上岗前交底和讲评活动必须填写记录。

3.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4.1、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起重升降设备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4.2、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施工员的技术交底,施工员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

3.4.3、各级交底必须严格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必须签字,并注明交底时间、地点。

3.5、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3.5.1、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安全网及'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都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接地必须有隐蔽验收记录,以上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并有施工安装人员,施工员、安全员等人的签字及验收日期。

4、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1.2、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两册栓上溜绳;

4.1.9、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

4.1.10、起重用绳索必须经过严格计算,防止断绳事故的发生;

4.1.12、指挥人员起重作业时思想必须集中,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4.2、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现场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他人私拉乱接电线。

4.2.2、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4.2.3、现场施工用电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和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2.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4.2.5、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绝缘灭火器或干砂来灭火。

4.2.6、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2.7、施工现场每一处重复接地的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三处(即总配电箱、线路的中间和末端处)。

4.2.8、电气设备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源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2.9、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架设。

4.2.10、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线要采用五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和护套线。

4.2.11、要按规定做好钢管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4.2.12、支线架设应设置横担,并用绝缘子固定,架空线路,不准成束架设。

4.2.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电气设备有的接地有的接零保护。

4.2.14、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统一编号。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要有检修记录及记录本。

4.3、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1、电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上岗;明火作业必须发行审批手续。

4.3.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4.3.3、电焊机开关箱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4.3.4、电焊机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4.3.5、焊钳与焊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穿绝缘胶鞋或在木板上操作。

4.3.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4.3.7、焊接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前,必须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并将所有的盖打开。

4.3.8、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4.3.9、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割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4.3.10、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4.3.1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4.3.12、禁止利用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搭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4.3.13、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4、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1、气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明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4.2、施焊场地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4.4.3、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证后方能使用。如果超出有效期,不得使用,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金属飞溅物。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4.4.4、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爆晒,冻结时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确定单独摆放,使用时确保两者间的安全距离。

4.4.5、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作件或地面上。

4.4.6、不得手持连接胶管得焊枪爬梯,登高。

4.4.7、严禁在带压得容器、管道上焊割,焊割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4.4.8、在储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把容器或管道清理干净,并将所有的孔盖打开。

4.4.9、铅焊时,场地通风应良好,皮肤外露部位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后应洗漱。

4.4.10、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的气阀关好。氧气瓶应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4.5、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1、架子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经特种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体检合格证后,才能进行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4.5.2、搭设脚手架必须按规范进行,即: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步结实,层层拉结,设施齐全、牢固。

4.5.3、架子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搭设,在搭设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5.4、脚手架不得钢、竹混搭设,主要受力杆件,拉杆、大横杆、小横杆和剪刀撑等,在同一建筑物立面必须使用同一材质的材料。

4.5.5、搭设用钢管和扣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弯曲、变形或有裂纹的钢管,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也禁止使用。

4.5.6、脚手架内立杆与外墙面间按规定进行防护,脚手架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底脚应垫垫块或砼硬化,并设纵横扫地杆。

4.8、油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8.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

4.8.2、存放油漆、调配油料的库房通风应良好,不准住人,并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挂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8.3、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要佩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4.8.4、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4.8.5、采用静电喷漆时,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棚)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4.8.6、刷外开窗漆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

4.8.7、切割玻璃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截下的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将玻璃与手及身体裸露部分离开。

4.8.8、在高处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人员通行,安装玻璃时,应铺设脚手板或其他的工具等安全措施。

4.8.9、使用的工具应及时放入袋内,不准口含铁钉。

4.8.10、独立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一手腋下夹玻璃,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4.9、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4.9.1、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9.2、进入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9.4、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操作;

4.9.9、严禁酒后作业;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公司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部门,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安保部和工程部负责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五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七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安保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安保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十条、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十二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十六条、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十七条、每月定期由安保部负责人和工程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第二十二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二十五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成品保护。

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2、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3、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4、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5、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6、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7、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了解工地现场施工情况,通过对项目巡查质量结果的整改与检审,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高公司项目质量,品质等目标的管控能力。使在建项目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巡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促进各项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适用范围】。

适用于港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巡检组织机构】。

成立工地巡检工作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室分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

组员:各专业工程师。

巡检内容:项目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细则】。

1.工地巡检安排。

1.1公司巡检。

巡检安排视工地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巡检由工作小组组长带队(组长缺席时由副组长带队)进行全面工地巡检,所有组员参加,总包项目部经理和监理公司总监陪同检查。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技术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填写整改意见后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公司签收,安排专人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2日常巡检。

1.2.1要求工程技术部专业人员每个工作日对施工作业点进行日常巡检,日常巡检查上下午各两次。

1.3月度检查。

建设单位组织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文明施工、进度问题等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4季度检查。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发现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进行通报及处罚。

1.5安全巡查。

1.5.1工程技术部安全巡查在每周领导巡检后,由工程技术部人员、安全员带队,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监理部专职安全员参加,进行工地的全面安全巡检。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1.5.2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安全员填写整改意见并交由项目部经理和监理签收,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针对整改工期较长的部位,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1.5.3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项目安全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工地巡检的主要内容。

2.1了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资料动态,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和资料问题。

2.2对巡检中发现的质量缺陷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工艺、未按标准实施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巡检还对较大或重大问题现场作出处理,必要时召开现场会议。

3.整改单签回和处罚办法。

3.1涉及停工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由此引发处罚的由巡检工作小组组长审批,检查成员签发整改通知单。

3.2日常巡检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技术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检查成员签发。签发后检查成员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直至完成整改。

3.3对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必须设置明确的整改限期,限期内必须有整改的结论。

3.4每周监理例会,统一由监理部总监对整改通知单出现问题要求项目部进行答复。

3.5未按规定整改时限整改并回复整改通知单,作为当月项目部未完成节点,按合同进行处罚。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上一小节中,我们探讨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安全目标的分解、安全责任明确的方法。这一小节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有人说,作为代表投资单位利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还有必要搞什么安全管理制度吗?

这个问题请稍等,我们晚点再来回答,为了把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方焱想有必要从源头开始,梳理一下。

我们假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方所咨询的范围包括了设计、监理的咨询内容,那么他们的安全责任就理应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且都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找得到明文的规定,我们一起简单回顾一下: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仅仅是一个底线,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如果投资方还有更高要求的话,咱们还得往里加内容。具体加什么内容,就得看项目在决策阶段,投资单位所确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以及投资单位对这个项目安全管理的其他要求了。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切工作都是需要围绕着投资方来开展的,但又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这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根本所在。

知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项目的安全目标。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与项目总咨询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之后,我们项目总咨询师开始着手对投资方的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按照建设项目的工作关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这是我们上一小节文章的主要内容。

但仅仅是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项目上的安全难道就这样了吗?如果一个全过程工程总咨询说出这样的话,建议投资方可以立即把他开排,因为安全管理对于他来说,就像他所表现的那样,一片空白,他只知道把安全责任分解出去,生怕连带到自己,仅此而已。

一个优秀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一定是一个高度注重安全且项目管理经验非常丰富的专家。当他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内部的《安全责任书》以后,他会根据项目的特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其他要求,构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这个方案也是《项目管理规划》或《项目管理实施性规划》的一部分。

这个方案一旦被最终确认后,那就到了真正实施的时候了。怎么实施?

靠每天在工地上用您的大嗓门喊吗?还是靠每次工地例会上的拍桌子,砸手机?我们在一个管理有序、效率极高的工地上显然是看不到这种情况。

他们早在工程之初就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他们靠制度来管理项目。一个光靠嘴巴的管理者,永远成为不了合格的管理者,在这类人眼里,发脾气、摔安全帽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往往在事前就能想到项目所面临的各种可能,把自己高超的管理方案转换成多个管理制度,以此来实现他对安全管理的各种想法。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回答在本文开篇的那个问题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对于项目的安全,同样也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最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领导节假日带班制度》、《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为每个项目都不一样,所以方焱就不再展开了,还是那句话,我们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一切工作一定是满足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相应要求的。

最后,我还想提一下,一切制度只是作为规范项目管理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所有的工作开展并不是非得生搬硬套制度条款,严格按制度行事,如果您真这样管项目的话,我敢保证您管不好!咱们中国人都不好管,原因起源于我们国家的文化,致使我们每个人都太聪明。所以,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应该讲究一些策略。引用曾仕强老教授的一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修己安人”!

我是方焱!每天都会为大家在微头条中分享关于在建筑行业创业的深度话题。同时每三天都会为大家更新关于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项目管理的专业论文,我们大家一起探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方焱非常期望能结识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分享,共同进步。您的鼓励是对方焱创作的最大动力。

厂房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等其他(根据需要)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奖罚兑现。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的奖罚办法。

3、凡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备,存在严重隐患。或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安全无保证一时,安全员有权令其停工,坚持一票否决制。

无死亡事故。

无重伤事故,全年轻伤率不超过3‰。

无火灾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安全全面达标,争创市文明施工工地。

安全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控制达标计划,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件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5-3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

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3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安全档案资料是安全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治疗和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作好作全,真实反映情况。要作好的治疗主要有:。

1、工地的安全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技术资料(计划、措施)、交底、检查验收;。

5、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包括违章作业的教育、处理);。

6、组安全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编汇成册,注明上、离岗时间和原因);。

7、奖罚资料;。

8、伤亡事故档案;。

9、关文件、会议记录。

1、按《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的项目,逐一检查。

2、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逐一核实,审查。

3、作出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4、复查整改情况。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标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学校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标牌上必须正确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及结构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派驻现场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平面布置图等,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护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等。

2、施工现场必须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并设置在恰当位置。

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当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此证卡内容及形式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学校审定批准后,方能实施。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范围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5、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后排入学校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搬运,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7、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8、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0、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

1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严禁高空坠物。施工单位工人不得从柱子钢箍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别是板筋,必须要“安全第一”。

12、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3、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挂贴,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而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况的监管。

14、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或安检核定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

1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随时有施工负责人,不得存在无施工负责人的现象,如施工负责人有事不在现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16、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17、为便于衔接,学校实行现场例会制度,时间、地点由学校届时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学校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每次例会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同时检查以前计划完成情况。

18、在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学校现场代表的督查。

19、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及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在新工人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教育及安全三级教育。

20、为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绿化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21、临时用电必须统一布置,所有电器一律设置漏电开关,实施中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用电安全隐患。

2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2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4、施工单位应根据学校现场代表要求召开安全教育大会。

xx县xx学校。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就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的单位多、风险大;所以,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予以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

1、施工过程的特点

1)动态多工种的立体作业

2)生产设施的临时性

3)作业环境的多变性

4)人机的流动性,形成了人―机―料的动态集中

2、存在的问题

1)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管理不到位

2)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力或者疏忽大意

3)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4)安全工作只是浮于表面,没有做细做实,没有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未落实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片比较面,说一套做一套。

6)存在浮躁的思想,安全观念淡薄,平时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没有掌握第一手的、真实的、全面的现场信息,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准确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进行深入细致研究,而热衷于走过场、瞎指挥。

1、管理措施

1)、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管理责任到位,是抓好施工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关键所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单位制定出《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出企业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施工安全职责具体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将施工安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实现公司上下同欲、齐抓共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加强防范措施

防止误操作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是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气操作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健全和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奖惩措施,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组织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标准。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在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方法有: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相关的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如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学习、观看事故录像等;重点应放在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性,说明发生安全事故与员工切身利益的关系,让员工认识到意识到安全工作是与他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是密不可分的;在队伍中选拔一批有事业心和责任心、技术过硬的人员或资深的专业人员担任培训员,为他们提供各种机会提高自然后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积极效应,营造出一种你追我赶、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的氛围,从而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中存在的违章行为,真正从源头上控制最大的安全隐患即:人的不安全行为。

2、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主要的`技术措施有: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规定

3)高处作业及立体作业的防护规定

4)施工临时用电防护规定

5)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定

6)防火防爆的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

8)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一方面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会有新的发展,由于施工企业实力的增强,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备、设施、工具和工艺方法;另一方面,由于涌现出很多新设计方案,由此出现大量新产品、使用新材料、新的施工工艺,可能产生很多新的安全问题,按照以往的安全管理方法有些隐患可能一时还无法识别。所以,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的学的现代安全管理将是企业决策者和广大安全工作者所思考的。总之,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光靠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将我们的员工变成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安全监督员,将“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只有全员参与了安全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的保证安全生产,只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企业的发展才会更高、更远、更强。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大于或等于4.5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批

第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经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  方案应当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编写设计计算书,内容应包括:施工荷载(包含动力荷载)、支架系统、模板系统、支承地面或楼面承载力计算,以确保支架体系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方案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编制,并应当绘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及节点大样图。同时,还应编写方案实施说明书,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结构、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

方案应当有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应经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派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对方案认真组织评审论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后附评审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联系电话。论证意见书应同方案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合格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印章。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拆除或混凝土浇筑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有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材质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严禁采用钢、木或钢竹混搭。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扣件等材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选材,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支撑主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垫板。

第十六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技术规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结。搭设应按方案图进行放线,做出样板单元,经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搭设过程中严禁集中超负荷堆放钢筋、机械设备及其它材料,防止物体坠落及支撑系统局部坍塌。

第十七条  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工程浇筑混凝土前应当做好浇筑范围内人员的清场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模板支撑系统下方。浇筑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准备模板工程拆除时,结构构件强度必须达到方案规定的拆除强度,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拆除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模板拆除作业。

第二十条  模板拆除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专人监护,严禁抛掷钢管和扣件,严禁在支模架下通行和作业,严禁作业人员上下攀爬。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实行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

(三)方案是否依法经专家组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等。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暂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上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停工整改的,应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安全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方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搭设支撑。

(一)技术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

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技术方案应有支撑平面布置图、模板及其支撑的立面图和剖面图、节点大样等施工图。

(三)高支模立柱4.5米以下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纵横水平拉杆;立柱4.5米以上部分每增高1.5米应相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剪刀撑应纵横设置,且不少于两道,其间距不得超过6.5米;支撑主梁的立柱必须设置剪刀撑。

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高支模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应在高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 高支模施工应按经审批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九条 支模立柱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量立柱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柱。

第十条 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第十一条 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作业人员不得从支撑系统爬上爬下。

第十二条 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重视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管理,指派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

(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巡查目的。

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全省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全省上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巡查内容。

每次巡查的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重点是全省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强机构内部建设,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省招标办将会同驻省建设厅监察室每半年组织1次定期巡查,并结合日常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不定期巡查。各省辖市招标办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巡查,每次巡查情况书面报省招标办备案。

2、受查单位及项目随机确定。为准确把握各地实际,保证巡查工作成效,受查单位及工程项目应随机抽查确定,不预先告知。

3、巡查活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抽查档案等方式进行。巡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安排时间将巡查情况向受查单位进行反馈。

四、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操作不规范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违反法律法规的,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2、有关巡查情况应通过本地“建设工程招标网”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

3、各地在落实招投标巡查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

五、第一次巡查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从20xx年7月下旬开始至8月上旬结束。

(二)巡查分组和人员组成。

本次巡查拟分苏南、苏中、苏北3个组同时进行。具体分组情况、人员组成、抽查市、县(市、区)、抵达各地的时间、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提前另行通知。

(三)巡查内容。

本次巡查的重点是今年1—6月份全省各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日常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日常管理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2、有效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新对策和新举措;

3、中标后续管理工作情况;

4、招投标监管和交易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巡查活动安排。

1、听取受查市(县)今年上半年情况汇报,以及对省招标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现场考察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有关内部管理和硬件建设等方面情况;

3、抽查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情况;

4、向受查市(县)反馈本次抽查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要求。

1、收到本通知后,各地应尽快落实相关准备,并于7月25日以前做好今年上半年招投标项目清单、资料归档和工作总结。

2、巡查用表中除与具体抽查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请各地自行填写,届时交巡查小组核查。

3、各地应及时通知抽查到的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场,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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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21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当工程需要连续作业时,计划安排夜间施工和赶工时,需要夜间加班的工种,由施工人员向项目经理申报夜班施工作业申请表,并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事先对现场施工工作面进行检查,具备夜间施工条件后,方可批准安排夜间施工,并安排施工管理人员跟班负责夜间施工巡视检查工作。

1、现场具备足够的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施工场地要做好落手清工作,不乱堆材料,保持工作面整洁,以防止对施工人员的伤害。

2、脚手架的转角、上人梯口、各层楼梯口等相应安装安全照明设备,保证施工通道畅通。

3、沟、坑、坡等处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围栏。

4、高空作业具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5、浇捣混凝土施工时,每个混凝土振捣手必须配备1kw的照明灯,节点重点部位指定专人负责,楼板下的`楼层内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6、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搭、拆脚手架等高空危险作业,以确保安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工地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7、施工用电线路必须架设,排放整齐,不准乱拖乱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属我市范围内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部门”。

第三条审查程序。

2、施工企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审查;

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工要求的,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是否完好;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拟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抽查。审查或抽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改正。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集团公司、项目、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4、安全检查制: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5、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集团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集团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另外,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xxx号)同时废止。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工地)应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管安全。工地主任(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技术责任。

2、工地应建立由工地领导成员(包括施工员、工长等)轮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记录。并检查监督班组安全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3、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4、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现简述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安全设施验收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设施要列入任务单,布置落实,责任到人。

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地、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施工现场特别需重视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一是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二是各种气瓶的正确运输、存放、使用。气瓶放置地点应距明火作业点10m以外,要防曝晒,气瓶防振圈、瓶帽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瓶阀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时,不准开启瓶阀;三是对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都必须熟悉其运输、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在运输、保存、使用时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

一、对新入的职工、调动工作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都应进行严格的三级教育。

1、在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学习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如何自报、抢报等,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在工区或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工作地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及疏散车。

3、在班组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了解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学习机具设备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紧急防护措施等。

二、特种作业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2、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准钱库镇独立作业。

3、无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取得操作证,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三、变换工作岗位的工人教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通过减员,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要求职工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工人换岗后应进行从新教育。

1、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2、新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知识。

3、新岗位的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4、该岗位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

经教育后,方准上岗操作。

四、外来务工人员教育。

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走上了生产岗位,他们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生产技能不熟练,在工作时,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疲劳作业,从而引起较多的伤亡事故,因此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璺、政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基本知识、危险岗位及通用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一般职业危害的预防,常见职业伤害的现场急报。

4、交通、用电、消防及日常生活安全常识。

经教育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企业的生产劳动,但学仍需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采用五新作业人员的教育。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学习:

1、“五新”的基础知识。

2、“五新”的性能、特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

3、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

4、为避免事故而采取的防范措施,选用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五新”后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撑敢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公司及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评分达到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人元的奖励。

3、各项目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项目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5000元奖励。

1、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0~8000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项目经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项目经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于1000~3000元的罚款。

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项目,将对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

2、工程发生死亡1人事故,将对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处以8000~12000元的罚款。死亡2人及以上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并扣发全年奖励性工资。

3、各工程年负伤率每超过控制指标的1%,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超过2%及以上以1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罚款4000元;重伤2人以上以4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

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罚细则。

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

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

罚款30元。

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

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罚款30元。

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驶。

12、乘车不系安全带。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款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

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元。

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

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2、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

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

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每处罚款100元。

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罚款50元。

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罚款50元。

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罚款50元。

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1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7、湿作业时未及时对灯线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护措施的,罚200元。

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处罚款100元。

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罚款50元。

20、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

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

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罚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罚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

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1、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

(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

(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

(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

(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

(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每处罚款50元。

(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

(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

(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填写不规范,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

(20)上下无联络信号,罚款50元。

2、塔吊。

(1)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灵,罚款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罚款10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50元。

(4)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

(7)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

(8)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勾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9)吊钩磨损、变形、疲劳裂纹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

(10)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滑轮及卷筒的裂纹、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3)安装完毕无验收或责任人未签字,罚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5)作业队伍没有资格证书,罚款100元。

(16)塔吊无专人指挥或司机不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17)塔吊无交接班、维修保养检查记录,每次各罚款50元。

(18)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19)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3、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50元。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5)未安装吊笼、安全钩扣,罚款50元。

(6)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7)未安装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8)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

(9)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50元。

(10)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

(12)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3)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4)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5)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6)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

(17)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罚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4、起重吊装。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罚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

(3)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4)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制装置,每项罚款50元。

(6)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罚款50元。

(7)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罚款50元。

(8)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或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罚款50元。

(9)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

(10)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罚款50元。

(11)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2)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罚款50元。

5、施工机具。

(1)各施工机具安装完成后,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50元。

(2)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30元。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挤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200元。

(3)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手提式灭火器配备,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组的或者地上重点防火部位、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组的,每次罚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小于10m的,每次罚款2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款100元。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进,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环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梁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石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并且要距离明火10米。

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

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勘察范围与深度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三节勘察地质报告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一节设计资质与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节设计方案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应从“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三十条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一节施工资质与施工前准备

第三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节深基坑施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四十条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第四十一条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四十三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监理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深基坑监测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应进行监测。监测应当委托有勘察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五十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十一条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5〕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含30m);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土方开挖、运输、工况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八)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树立警戒标志,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并按设计要求保证回填质量。

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回填超过设计有效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责任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未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对边坡与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

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边坡与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测数据必须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临界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边坡与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边坡与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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