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热门16篇)

时间:2023-11-24 17:56:40 作者:雨中梧

考察报告的重点是在于提供有关考察对象的详尽信息,让读者能够全面了解其情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考察报告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半个世纪的奋斗目标。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以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国家对农村的支出,很少有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承担的责任也较小,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我市的情况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

1、现行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救助工作,主要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虽然我市已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谈不上治病、养老、儿童求学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推行缓慢。

3、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基础设施及技术力量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4、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建议:

一是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支付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要从资金上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试点,逐步扩大与推行广覆盖、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市级为管理,汇集基金投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基金。

四是应要求凡在规定年限,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用,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是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逐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逐年加大上级财政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也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筹资渠道的畅通。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改善乡镇医院的设施条件,引进医疗技术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使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有条件的可与省级甚至国家级重点医院建立远程网络咨询与会诊体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在农村居民短时间还不能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情况下,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形成一种在低价位上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解决现实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

3、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对农村贫困弱势群体(无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伤残者、自然灾害受难者),通过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给予适度扶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试点后可逐步扩大。对即将建立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在筹资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福利彩票分割一点“三点式”集资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县)级统筹,专款专用;个人申报,乡镇审批,补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济基金的收入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会保障缺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农民常年在外,几乎很难享受到如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济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惠,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针对的是城镇职工,打工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就使打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所以,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已势在必行。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文档为doc格式。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2008年8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2009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09年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2.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 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 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听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

2.涵盖范围。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

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3.资金来源及筹集。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个渠道:

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4.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三、现状及改革。

1.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

3.养老形式。

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提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

(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

五、启示与借鉴。

在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须在全面研究分析国内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应科学地借鉴国外的有价值经验。

(1)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代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3)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任何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能无故游离于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同时,这一体系仅是受保障者最基本的保障,不宜期望过高。因此,这一体系也将是开放性的,它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4)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要低。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剑桥大学管理学院的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也一再提醒说,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社会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一定要谨慎从事,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如果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但骑虎难下,而且会使经济背上沉重的包袱。

(5)社会保障要与工作业绩挂钩。社会保障应当是一种“产业”,而不是一种社会负担,它应当是一种鼓励措施。但实际上,普遍式的福利往往成为惰性的温床,产生许多漏洞和不良后果,这就使社会保障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社会保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使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作业绩挂钩,这是值得重视的。

(6)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条例要简明扼要。社会保障的法规条款要有透明度,让每个公民都了解他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便于法规的执行、监督和修订,其中重要的是便于监督,防止在社会保障的费用上营私舞弊。有些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过于复杂繁琐,我国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规时应注意简明扼要,并建立相关的监督运行机制。

(7)坚持政企分开,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宏观调控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订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具体操作与管理社会保障的事务,则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可由各类保险公司负责。事实证明,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

(8)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德国对于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营,其原则是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生息。或购买短期债券,绝对不允许搞投机性的投资。而我国某些区域前一阶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是有待于通过加强统一管理,严格予以纠正和杜绝。我国人口多,并面临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所持的审慎态度,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

(9)正确处理新增劳动力增速与提高老龄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美国的养老保障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那里领取退休金。”这一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如果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这一原则就必然面临挑战。这个条件就是人口和劳动力的增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急速提高之后,美国的出生率下降,新增劳动力增长速度减慢,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这样,适应于前一代人的养老保险规划就不完全适应于后一代人了,或者说,同一规则在不同条件下会产生不同效应。问题是,福利分配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试图削减这一利益分配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我国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减少,而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在不断提高,由此而带来的上述效应,应引起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新型模式中予以重视。

(10)建立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来统管社会保障事宜,包括政策的制定、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政出多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应得到彻底改变。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强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代为行使个别管理职能,以减少政府开支。

(11)以渐进方式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社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其他工薪阶层、非工薪阶层和农村广大农民的大多数没有实行社会保险。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要使社会保险真正覆盖全社会,可以通过调整逐步扩大统筹等范围,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医疗保险可以实行省级统筹。

(12)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经过改革开放,近几年国民经济有较快的增长,但生产力水平仍然不高,加上人口众多,特别是拥有8亿农民,城乡差别较大,应当在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的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层次和总体水平。

经典公司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是我国在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历程,到上个世纪末,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基本达到小康,按有关部门确定的16个指标进行测算,20__年全国平均实现程度为96%。但目前的小康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我国农村还有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近20__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虽然解决了温饱但距离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首先取决于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总是伴随着不稳定性,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作用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造成经济不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信息的不完备。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在一定的经济活动时限内,无人能够具备全部必要的信息,人们接受信息、传递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信息不完备,就可能导致经济决策失误,造成竞争失败。

(2)竞争机制作用。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形式。企业无一例外必须参与产品技术、成本、质量、服务和价格等激烈的竞争,必然承受残酷的优胜劣汰。上轮竞争的大浪淘沙,形成这一轮的市场均衡,又为下一轮竞争和实现新的均衡开辟道路。任何企业都不敢保证自己永远是赢家,相反,在竞争中被淘汰的企业却屡见不鲜。企业的关闭、破产,关系到劳动者的命运,直接影响人们的收入状况和生活境况,必然造成经济不稳定性。

(3)投资跟进陷阱。当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利润丰厚,企业会自动跟进先期投资者,把资本向这一领域转移。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扫除了大规模、大范围配置资源的障碍,企业为了抢占先机,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这种经济跟进行为更加迅速,更加集中。过去一种商品的兴衰周期是十几年、几十年,现在一种新产品刚面市,就会有大量投资跟进,迅速集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素,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换代,几年内就走完了从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过于求的路程。金融市场更为典型,一些金融产品的行情周期只能以小时为计,竞争便尘埃落地。在这个过程中,隐含着扩张的盲目性,在造就创业成功者和投机胜出者的同时,也使相当一批盲目投资者跌入“跟进陷阱”,被淘汰出局。

(4)科技革命带动的结构调整。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在经济增长中日益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科技革命大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充满弹性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市场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和前提。这意味着工人在经济风险面前更加脆弱。技术革命带动劳动生产率提高,其趋势是力争用越来越少的人力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技术或市场变化甚至一夜之间就能毁掉公司的赢利地位,劳动者也不能置身于这个过程之外,使一部分人处于结构性失业,陷入困境;一部分人虽然报酬较高,但工作并无保障;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被排斥在竞争之外,成为长期贫困人口。

(5)外部突发事件。来自经济系统外部的一些因素,往往起到推动经济不稳定性增强的作用。如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决策失误、他国金融危机、战略性物资和产品进口价格上涨、战争以及突发性政治事件等等,都可能激发一国内的经济不稳定,进而对世界经济产生冲击。

(6)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不稳定性。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各类经济资源打破地域、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频繁、大量的流动,力求得到最佳配置,寻找更广阔的市场。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相互开放,相互依存,这种紧密联系的经济运行交汇为世界经济潮流,又反过来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导致世界经济更为激烈的竞争。国际融资发展迅速,跨国持有股票和债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增加了国际金融业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一国的股市或汇市的跌宕起伏,马上波及其他国以至产生全球效应,甚至引发一场经济风暴。1997年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__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受“9·11”事件影响,经济不景气,就引起整个世界经济增长下滑。因此,一个国家想游离于世界市场之外独立独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可见,经济不稳定性不仅仅是由于经济外部的原因导致的,它们还内在于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增长的主要来源中的大多数因素同样也是不稳定性的根源,随着不稳定性的增长,创新和赢利的机会也在增加。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和经济不稳定性是同根生长、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

经济不稳定性影响人们的理性选择。作为“经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会自动采取规避和抵制经济不稳定性的行为。作为消费者,面对目前和即将需要支付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一般会强化储蓄倾向,把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积攒起来,为应付未来的生活所需;强化流动偏好,在手头上保存更多的现金,以防止突然来临的风险。作为投资者,由于投资回报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行为更加谨慎,造成投资增长缓慢或下降。经济人对抗经济不稳定性的行动汇合,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是减少了即期消费和投资,使得有效需求不足,产品相对过剩。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造成大量失业。进一步形成对经济稳定增长的压力。二是引起调控失灵。在经济不稳定性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佳。尽管中央银行连续降息,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兴建公共设施,期望启动消费和带动社会投资。但事实上银行储蓄仍然只增不减,消费市场依然疲软,私人消费支出和私人投资尚未成为带动增长的主要力量。三是如果经济不稳定性状态得不到改善,经济就会在低迷状态下运行,被竞争淘汰的失业人员和社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社会矛盾尖锐,甚至会酿成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发生过。有的专家认为,由于社会保障改革,所以人们不敢花钱。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质上是由于经济不稳定性,人们不敢花钱;恰恰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就更不敢花钱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着力于效率的市场机制和着力于公平的稳定机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的实现。市场机制的手自发地挥舞,稳定机制却需要宏观调控,以达到有效需求与供给的均衡。什么样的公共政策能够促进这样的均衡呢?这就必须根据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性行为的规律性,综合运用分配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强收人增长的不确定性,使人们恢复和保持有效需求的合理增长。其中一个直接和有效的稳定机制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在稳定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基本生活层面上保证收入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各个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行为的集合。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人们担忧自己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时所需求的支出没有或缺少收入来源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传递了经济增长稳定性的信息,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刺激投资需求,拉动公共和私人部门增加投资。其次。社会保障运行过程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变量,年运行资金3100亿元,其中养老、失业基金2300亿,财政支出800亿。社保基金的一收一支,可以调节供求失衡,使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再次,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会自动帮助那些因各种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困难群体,不能自动消除贫困。社会保障制度弥补了“市场失灵”,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收入,改善收入差距悬殊状况,缓解市场竞争的不良后果,促进社会公平。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从长远看,本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风险期。我国老龄化社会具有高龄、少子、大基数、高速度的特殊性。我国现在超过60岁的人口接近全国人口的10%。预计明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2%,当年净增1300万。到2030年达到21.9%,占全世界老龄人口的29%。65岁老人比例从7%上升到14%。法国用115年,瑞典用85年,德国、英国用45年,我国将只用26年(20__——20__)。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的小康社会情况下,在人均国民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的阶段最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者主力军的阶段。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是代际分配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好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另一方面,从目前看,在体制转型时期,稳定问题尤为突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使得大多数人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大多数人能够承受体制转型的压力。有了这“两个大多数”,才能够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困难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与失控的风险,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巩固国家政权。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从来就开宗明义地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整利益集团关系的手段。西方学者和政要普遍认为,在制度层面,近百年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资本主义。在我国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也丝毫不可忽略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政治功能。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看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仅要看经济结构、政治运作和社会环境的改善,还要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生存权利是人的首要权利,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维护了人格尊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贫困学生、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社会保障制度还拓展了人的社会发展空间。人的发展必将经历从“家庭人”、“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进入市场经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打破了固定的身份,人越来越成为“社会人”。加之人们生活方式的社会化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人们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单位和家庭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的社会化呼唤建立健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论贫富,不论强弱,包容了社会各阶层人员,充分体现人的社会性,成为沟通社会成员的纽带和桥梁。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第二,遏制退休低龄化趋势,世界趋势是逐步延迟退休年龄,我们不能逆行。应把领取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分开,严控提前退休,适当时机延迟退休年龄。

第三,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征缴,堵塞漏洞;制定法定预算,不搞分光吃净,形成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开设个人限额养老储蓄,免征利息税,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国有资本出售收益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规范彩票收入使用,彩票属于国家垄断资源,应当统一规范发行,按需调剂使用,避免成为部门所有;其他收入,如利息税积累、放开护照申领收费等。

第四,建立社会保障支出的合理增长机制。社保资金支出具有刚性,上去容易下来难。社会保障支出应主要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应主要与工资增长挂钩,如果形成与工资挂钩的增长定式,就难以解决工资与养老金轮番增长,且人们心理仍相互攀比不满意的怪圈。

第五,妥善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如企业裁员处理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特殊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村扶贫救济问题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推进器和稳定的安全网。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她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制度架构来看,基本保障社会化、补充保障市场化、托底扶助财政化的思路已经确立,我们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社保基金的'结余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必须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包括目标与手段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和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从协调发展的对象来看,社保制度的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

二、社保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趋势,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距离“协调发展”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缺口,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成本高,威胁到经济增长潜力;第二,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社会保障难以缓解区域失衡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市民化滞后于城镇化。

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有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的“底线思维”,不管外部条件如何变化,社会保障的核心目标不能动摇,即社会保障要致力于增进社会包容,预防和减少贫穷,促进公平并防止不平等固化造成未来的不公平。第二,要做好“分段走”的准备,推进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齐步走”、“一刀切”。第三,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和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第四,需要“中国特色理论”支撑,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作为一个快速进入老龄社会的人口大国,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要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我们必须摸索出一套中国理论来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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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简单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二、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主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我国社会福利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式的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此外,我国政府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的制度。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第一,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第二,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第三,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社会互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同时政府从税收方面给予支持。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六)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是这样一个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的住房保障主要经历了实物配给、全价售房、提租补贴、市场供给等阶段。当前,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高档住房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1前言马克思曾说过:现代社会对体育的需要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在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社会成员享受各种权益,在体力、身心、精神、道德和个性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的实现和社会对体育的需要,不是以人们的愿望和主观意志为依据,而是由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育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

社会体育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民体质的增强、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现代社会文明、健康、科学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现代生产方式和人文环境等客观条件将对社会体育的性质、内容、范围、结构、对象及时空关系产生巨大影响。今后是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第2步战略部署,向第3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配合国家“九五”规划和远景目标的实施,运用预测学、人口学、历史学、经济学及社会学基本理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体育发展历史,剖析影响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主要因素,结合世界社会体育发展趋势,预测20我国社会体育基本走向,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为社会体育的全面发展和新的飞跃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党和国家大力倡导社会体育。1982年,在5届人大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体育任务用根本大法确定下来,成为全国人民必须努力实现的法定目标,国家“六五”、“七五”规划也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它从面向21世纪提高民族素质的战略高度出发,对今后若干年直到下世纪初我国全民健身的目标、任务、措施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是新中国体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将实现一次新的飞跃。随着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的权利,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使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体育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1978年以来,职工体育呈现全面发展趋势。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职工人数大幅度提高,职工体育活动的内容也由过去以广播操、生产操、武术、球类为主,开始向体育舞蹈、健美操、气功、保龄球、网球、门球等时尚体育项目扩展。在社会体育活动的高潮中,广大职工体验到了体育所带来的快乐,对体育的价值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企业经营机制的逐步转换,职工体育也由单纯行政命令组织活动,向多渠道、多形式演进;职工体育管理也由集中统一向多元化过渡;职工体育的价值取向也由单纯的健身,转向健身与娱乐、消遣的有机结合;其形式也正在向自愿参与、业余为主、以趣择项、多方筹办、有偿服务方向发展。除了行政组织形式、自由结合形式和家庭形式外,社区组织形式和经营型、准经营型、体育俱乐部形式也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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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区农村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合作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现代化正向中国召唤。人们在享受现代化社会带来的利益时,也面临着风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对缓解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短暂的。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作了修订,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内容分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两大类,项目有退休、医疗、伤残、死亡、生育、疗养等。费用由企业负担,按照工资总额的3%提取,建立保险基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实施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障内容基本和《条例》一致,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至此,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从总体上说,1978年以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实际为劳动保险,保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不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也不包括广大农民。保险费的来源,企业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计入生产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这种社会保险实质上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而且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作为保障制度的其它三方面内容: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我国政府一向也是比较重视的。我国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了烈军属、残疾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及民兵民工优待抚恤的五个暂行条例;1955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工作的决议》;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农村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工分的制度,奠定了中国优抚保险制度的基本格局。中国的社会救济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但一直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形成了许多政策性规定并付诸实施。建国初期,中国城市的社会救济工作,采取在自力更生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动互助、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1978年以前,我国的救济方法有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我国的社会救济是公正的,无论对于城市或农村的困难户,政府都给予一定的救济。我国社会福利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包含在劳动保障制度之中,称之职工福利。除此之外,社会福利主要是社会救济为主的救济性福利政策和措施,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制度,所以称之为“社会救济福利”。

可以说,从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就已经建立起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套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后几十年中部分内容作了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实质性变化。由于它处于初创时期,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缺陷。(1)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对待是不平等的。首先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平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实质是城市保险和城市福利;其次是不同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不平等,社会保险实质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2)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改变了其初衷,不是向低收入的农村居民倾斜,而是大幅度地向高收入的城市居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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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8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2.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三)对失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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