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实用21篇)

时间:2023-11-27 21:04:32 作者:LZ文人

考察报告可以通过对不同地区和机构的对比研究,找到其之间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考察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半个世纪的奋斗目标。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以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国家对农村的支出,很少有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承担的责任也较小,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我市的情况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

1、现行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救助工作,主要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虽然我市已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谈不上治病、养老、儿童求学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推行缓慢。

3、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基础设施及技术力量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4、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建议:

一是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支付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要从资金上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试点,逐步扩大与推行广覆盖、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市级为管理,汇集基金投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基金。

四是应要求凡在规定年限,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用,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是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逐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逐年加大上级财政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也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筹资渠道的畅通。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改善乡镇医院的设施条件,引进医疗技术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使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有条件的可与省级甚至国家级重点医院建立远程网络咨询与会诊体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在农村居民短时间还不能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情况下,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形成一种在低价位上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解决现实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

3、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对农村贫困弱势群体(无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伤残者、自然灾害受难者),通过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给予适度扶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试点后可逐步扩大。对即将建立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在筹资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福利彩票分割一点“三点式”集资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县)级统筹,专款专用;个人申报,乡镇审批,补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济基金的收入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会保障缺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农民常年在外,几乎很难享受到如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济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惠,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针对的是城镇职工,打工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就使打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所以,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已势在必行。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2008年8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2009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2009年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2.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听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

2.涵盖范围。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

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3.资金来源及筹集。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个渠道:

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4.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三、现状及改革。

1.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

3.养老形式。

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保证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互助制度。指民间组织对部分劳动者的帮助,主要是解决政府政策规定之外、没有很好解决但仍需获得外界帮助的实际困难。社会互助是社会救助的补充,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6、个人储蓄积累保障。是个人或家庭将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的一种保障形式,是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而必要的补充。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其作用有四:

1、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有关“福利条款”对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

2、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

3、维护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

4、调节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能从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战略性有五: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竞争原则,而且强调保障机制。中国改革近30年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个弱势阶层,其人数估计已达1.4亿-1.8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就需要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更加重视公平,给予弱势阶层一定的保障。解决得好,社会则和谐发展;解决得不好,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动力机制,而且强调平衡机制。应该说,改革30年,动力机制得到了一定发挥,但与之协调的平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行政垄断集团无法抑制;国家财富增加了,但国民并不幸福;教育的不公平加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凸现等等,不一而足。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资本推动,而且需要温情政府。我们知道,资本是高效的分配资源,但是资本本身是没有人情味的。那么,如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高效、又有人情味呢?这就需要温情的政府在稳定宏观经济的同时,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上,给全体公民安全感,这样,社会大众再无后顾之忧,携手朝着和谐社会远大的目标进发。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经济效率,而且需要社会公平。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追随的是货币选票,富人们养的宠物所喝的牛奶,正是穷人孩子维持健康的必需品。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是市场不灵的结果。其实,根本不是。因为,市场机制正在做它应该做的事,即把物品分配给有货币选票的人。怎么办呢?只能通过公平进行再分配,解决收入的缺陷。解决之道:一方面,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提供补贴;另一方面,编制“安全网”,保护不幸者免受困苦。

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

一是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医疗费用偏高等问题加重了负担。二是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致贫。部分贫困户因年老或残疾没有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人因贫困而失学,文化水平低。在发展家庭经济时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少,缺乏脱贫致富能力。四是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外界因素等造成的贫困。五是自然灾害大量存在。我州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雪灾、雨灾、冰雹灾害时常发生。

(二)救助水平比较低。

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阶段。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不能缓解根本问题。二是家庭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截止到__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还有136.6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51.97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84.58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20万人。

(三)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机制支撑作用不强。

__州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贫困地区,所属的8个县市财政均为国定贫困县。县市地方财政力量薄弱,可用于社会救助的经费十分有限,主要依赖于上级拨付的资金予以保障。且因为多方原因,社会救助的工作经费也较少。

(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收入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家庭收入核算比较困难。二是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业援助等多项制度,但诸多救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条例,存在管理多头,条块分割的问题。三是基层救助网络平台薄弱。我州救助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目前,全州仅有低保工作人员22名,88个乡镇办低保工作人员159人,其中75人为兼职。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少、待遇偏低,部分县市没有核定编制,没有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报告

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四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著称于世,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前不久我们对北欧四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考察,现将其主要特点以及可供借鉴之处报告如下。

一、北欧四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性和突出特点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 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 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 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 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提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

(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

五、启示与借鉴。

在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须在全面研究分析国内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应科学地借鉴国外的有价值经验。

(1)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代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3)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任何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能无故游离于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同时,这一体系仅是受保障者最基本的保障,不宜期望过高。因此,这一体系也将是开放性的,它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4)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要低。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剑桥大学管理学院的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也一再提醒说,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社会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一定要谨慎从事,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如果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但骑虎难下,而且会使经济背上沉重的包袱。

(5)社会保障要与工作业绩挂钩。社会保障应当是一种“产业”,而不是一种社会负担,它应当是一种鼓励措施。但实际上,普遍式的福利往往成为惰性的温床,产生许多漏洞和不良后果,这就使社会保障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社会保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使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作业绩挂钩,这是值得重视的。

(6)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条例要简明扼要。社会保障的法规条款要有透明度,让每个公民都了解他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便于法规的执行、监督和修订,其中重要的是便于监督,防止在社会保障的费用上营私舞弊。有些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过于复杂繁琐,我国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规时应注意简明扼要,并建立相关的监督运行机制。

(7)坚持政企分开,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宏观调控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订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具体操作与管理社会保障的事务,则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可由各类保险公司负责。事实证明,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

(8)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德国对于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营,其原则是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生息。或购买短期债券,绝对不允许搞投机性的投资。而我国某些区域前一阶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是有待于通过加强统一管理,严格予以纠正和杜绝。我国人口多,并面临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所持的审慎态度,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

(9)正确处理新增劳动力增速与提高老龄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美国的养老保障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那里领取退休金。”这一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如果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这一原则就必然面临挑战。这个条件就是人口和劳动力的增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急速提高之后,美国的出生率下降,新增劳动力增长速度减慢,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这样,适应于前一代人的养老保险规划就不完全适应于后一代人了,或者说,同一规则在不同条件下会产生不同效应。问题是,福利分配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试图削减这一利益分配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我国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减少,而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在不断提高,由此而带来的上述效应,应引起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新型模式中予以重视。

(10)建立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来统管社会保障事宜,包括政策的制定、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政出多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应得到彻底改变。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强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代为行使个别管理职能,以减少政府开支。

(11)以渐进方式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社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其他工薪阶层、非工薪阶层和农村广大农民的大多数没有实行社会保险。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要使社会保险真正覆盖全社会,可以通过调整逐步扩大统筹等范围,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医疗保险可以实行省级统筹。

(12)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经过改革开放,近几年国民经济有较快的增长,但生产力水平仍然不高,加上人口众多,特别是拥有8亿农民,城乡差别较大,应当在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的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层次和总体水平。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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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二次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由市场经济,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一种“吸收了计划经济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场经济”,它包含社会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谓市场因素,是指垄断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一切按照价值规律运转;所谓社会因素,是指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协调和控制,以缓和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在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同时,又特别重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预。在德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德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制度,向社会提供和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联邦德国,教育为公立部门,具体属各州管辖,全国实行免费教育;铁路、邮政通讯为国有企业,公路分为联邦、州、区三级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部门、大众传播部门(广播、电视等)绝大部分为联邦或州所有。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统一收费制来保证居民的需要得到满足,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二)保证并促进自由市场竞争的制度得以确定和完善。与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体制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国家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证。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制止企业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倾向。为此,卡特尔局制定了“反对竞争限制法”(又称“反卡特尔法”)等一系列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企业产供销全过程必须充分竞争,不允许企业之间在产量、价格及市场区域划分等方面达成默契,只允许企业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时,卡特尔局有权强制解散违反“反对竞争限制法”的卡特尔组织,可以决定同意或否定企业间的兼并。

(三)对金融业、保险业实行特别监督。因为这两个部门不但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比较容易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政府通过制定实施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规范和划定这些行业的活动范围,并设立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保险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进行监控。

(四)通过国有经济参与经济过程的调节。由于私人经济部门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是在任何领域和条件下都是万能的,在一些领域还需要政府出面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在联邦德国,政府参与经济过程的调节有一部分是通过国有经济来进行的。德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有限,但其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经济部门或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部门,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供应、金融保险等部门。联邦政府通过国有经济调节经济过程主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如保证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满足、增加社会福利、保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等;二是为了消除“自然垄断”、平衡市场力量和促进自由竞争。在德国,凡是市场失灵,形成自然垄断以及缺乏竞争活动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垄断。

(五)注重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在德国,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5%,政府就可能面临倒台的危险,所以,历届政府都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为了稳定通货,联邦政府采取了包括控制货币量、控制财政赤字、控制工资的增长等在内的许多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联邦德国有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掌握货币政策的联邦银行对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由总统任命,行长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扰,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联邦银行法》规定,政府不能对中央银行下达任何指令,干预其决策,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币值稳定。从德国的实践经验看,这一体制对稳定物价水平,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历届政府都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德国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放在维持和完善两个网络上,即交通动力网和教育科研网。虽然政府也有选择地对某些经济部门和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以扶持或促进,但从总体上说,联邦德国并不信奉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40多年来,德国基本上坚持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联邦德国排斥用“创造货币”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联邦银行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联邦政府为60亿马克,联邦铁路为6亿马克,联邦邮政为4亿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马克,一旦发生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堵塞了财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渠道。在收入政策方面,德国采取了控制工资增长的办法,要求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二者要严格挂钩,这对控制通货膨胀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有效地防止了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战后40多年来,德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西方国家中一直是比较低的。

(六)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结果进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尽合理和公正的。为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证社会安定,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其形成历史早、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运作规范而著称。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了按市场结果分配的不公,使人们在生命、生活风险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

德国政府的上述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有效的调控,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这也是联邦德国战后取得“经济奇迹”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原因之一。

二、德国的财税体制和财政平衡措施。

德国是联邦制政体,政治上分权自立,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既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也相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制度,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核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德国的财政体制既体现了分权自治管理的联邦政体的特点,又保持了全联邦范围内财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统一。可以说把管理权适当分散和控制权适当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财政收入方面,德国实行共享和专享相结合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全国41种税中,共享税有7种,主要包括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虽然共享税种不多,但其收入总额大,约占税收总额的75%。在共享税中,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共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43%,地方占14%;营业税联邦和州各占20%,地方占60%。1997年,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在国内财政收入经过共享税和专享税分配后,分别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欧共体得3.3%。

德国的税务机构不单独设置,是财政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一方面,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种行使立法权,州以下地方政府基本无立法权。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权相对集中于州,联邦政府只对很少一部分专享税进行管理,大部分专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联邦专享税以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共享税。

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有着与其财政收入结构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结构。联邦政府除了主要承担社会福利和国防方面的开支外,还部分承担了交通、通讯、文教、能源、农业、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财政支出重点是文教事业以及本州的社会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础设施。1997年,在联邦德国财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资性支出仅占9.6%,农业支出占4.5%,而社会公共性支出则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为20.6%,社会福利性支出占15.6%,医疗保健支出为10.2%。政府主要实行公共财政制度,企业性投资基本没有。

德国财政体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虽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范围,并有调整联邦与州之间财力关系的共享税种,但由于各州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保证各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大体接近,同时也使财力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各项基本任务,德国从50年代开始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制度,财政平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的第107条。

德国的纵向财政平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共享。对财力特别薄弱、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州,联邦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配予以资助,具体调整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商定。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共享比例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划联邦财政后,其余49.5%部分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将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余下的25%部分仅对贫困州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分配的目标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税收能力/标准税收需求)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二是提供专项拨款。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也会向州提供各种财政资助。对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政府也给予适当补助,包括改善经济结构、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设施等。第二个层次是州对所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方面德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均衡性拨款。这类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一般占到州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二是州对地方的专项拨款。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各州对地方的特殊需要给予专项拨款,如公路、医院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投资,其数额一般相当于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30%。

德国的横向财政平衡是以每个州税收能力和税收需求程度为基础的,它需要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不由个别州单方面决定。横向平衡的办法主要有二个:(1)富州直接拨款给穷州。操作程度大致是,先测算各州的税收能力(a)与标准税收需求(s),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a/s〈92%,则92%以下的差额会全部得到平衡拨款;若92%〈a/s〈100%,其差额部分按37.5%的比例给予平衡拨款。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102%〈a/s〈110%,其超额部分的70%应作为平衡拨款,捐赠给穷州;a/s〉110%的州,超额部分全部用于平衡拨款。(2)州内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由州财政部门计算出各地的“税收能力”与“财政需要额”〔财政需要额=州内人均财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种加成系数)〕,如果某地“税收能力”低于“财政需要额”的90%,则通过转移支付补到90%。目前这一层次的转移支付在整个德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有部分地方实行了这种横向平衡。

德国虽然是一个以经济私有制为主的国家,但国有企业仍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德国拥有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400多户,其中国家控股的约占1/4左右,国家全资企业只有联邦铁路股份公司和联邦邮电总局两家。国有企业就业人数约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7%。国家主要在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小汽车和造船等行业控股或持股,同时控制了铁路、邮政、航空、国内交通和港口等部门,并在一些重要的银行资本中控股。德国统一后,国家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国有企业在数量和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

德国联邦政府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通过托管局这一有专门职责与目标的专职机构完成的。托管局是原民主德国经济改革的产物,成立于1990年3月1日,设立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股有明确的持有者,并负责国有股运作的管理。由于当时东德的法律不允许私有化,所以托管局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建立一个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机构,而是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托管局在成立的5年时间内对原东德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组和改造,主要做法有:

(1)根据社会市场经济原则,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改制或出售。对具有一定竞争能力,通过投资改造能够生存下去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使其在组织形式方面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对于一些通过必要的包装后,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予以出售。出售主要有二种办法:一是部分出售。即对一个购买者认购企业有困难的,可由多个认购主体分别购买一部分,购买后的原国有企业变成了由多个所有者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向公众出售。即将企业的产权划分为若干股份,然后向社会公开出让,认购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认购完毕后,原国有企业变成了由众多投资者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国家不再持有其股份。

(2)对东德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政府在价格和融资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这有两种情况:一是重新私有化,即把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二是直接私有化,即把1945年5月8日东德成立以来积累的全民财产出售给新的私有者,其方法是先将这些企业交给法定支配者,即托管局或各级政府,再由这些法定支配者进行出售。

(3)移交地方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托管局配合联邦财政部将原东德的地方政府财产及部分社会公益性企业移交给新德国的各级地方政府。

截至1994年底,托管局已促使91042家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其中:有4358家企业属于重新私有化,25030家中小企业和15102家大企业属于直接私有化,36854家企业通过出售房地产实行了私有化,9707家企业由托管局下属的一个机构(tha)接管。

德国在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社会的稳定,十分注重保障职工权益,把吸引投资和保障就业放在优先位置,同时立法先行,做到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有法可依。因此,实事求是地讲,德国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基本成功的。但是,由于东德长期实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整个改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明确产权上遇到了一些操作上障碍,产权认定复杂而困难,产权纠纷案件太多。二是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只注重资金的投入和就业,在价格上以能够出售为原则,因此实际上多为半卖半送,甚至有的企业一个马克就出售了,因此,真正从出售国有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并不多。据统计,托管局在处理价值6000亿马克的国有企业中,总支出为3320亿马克,出售企业收入仅为760亿马克,净支出达2560亿马克,这对德国经济无疑是一个沉重负担。

一是国有企业大都采用公司形式独立经营。目前德国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是按公司法建立起来的或按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国家只是参股或控股,一般不承担特别的任务或社会公益性目标,同私营公司一起参予竞争。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市场和竞争调节,国家需要时,可通过社会、劳工市场和结构政策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所允许的调控手段进行适当干预。同时,政府有权向国有企业派人参加监事会,通过派出监事来体现政府对企业目标、方针及重大举措的控制,除此之外,政府不再审批或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二是财政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财政部和主管业务部双重领导,有关国有企业的管理的方针、政策等由财政部负责,财政部内设有专门机构行使上述职责。与行业管理有关事务由主管部负责。如财政部发布的《联邦参股管理条例》及其他文件,对监事会的组织、职权、同政府关系和同董事会的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等具体工作由业务主管部负责,个别大的企业财政部也派人参加监事会。

三是国有股同股同利,连同股权转让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德国国有股红利及出售国有股收入通过主管业务部集中上交预算或抵顶财政对该部的预算拨款。

四是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德国对国有企业同私人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发生的亏损原则上不给予补贴。加上近年来大规模实行私有化,政府基本上不对国有企业拨付资本或参与配股。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财税政策来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科研开发和人才培训。如德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包括国有、私营)投资,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投资补贴,其补贴率高达35%。此外还允许企业提高折旧率,对企业实行科研补助,由国家提供贷款担保等。

德国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它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遍及全国,涵盖社会所有成员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育、就业、失业等方面。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以社会保险为主要支柱,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组成的社会保险是联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四个险种的保险金支出约占整个德国社会保障支出的80%。养老保险,又称退休金,分为义务保险和自然保险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一种保险,义务养老金由雇主、雇员各出一半,通常投保者退休后(男子年满65岁,女子年满60岁)可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和保险金,同时许多企业还向其雇员提供额外的企业养老金。医疗保险也分为法定和自然两种,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参加医疗保险。由于德国没有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收费也不统一,通常公民都是根据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收入水平向相应的行业和专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员保险费一般占工资的12.5%左右。参加医疗保险后,投保者(包括家属)可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丧葬费及疾病预防等福利待遇。事故保险也称人身保险,是所有在职人员包括农民都参加的法定保险,其他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目前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也纳入了该保险范围。投保者因劳动事故(包括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发生伤亡、患职业病或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投保者受伤,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如果一时丧失工作能力,可得到伤残补贴。如果全部丧失工作能力,死于事故或职业病,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和亲属享受抚恤金。按德国法律规定,凡有正当职业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保险。雇员一旦失业,在劳工局进行登记并表示愿意服从劳工局工作安排的,即可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最高额为失业前最后6个月净工资的68%。失业金最高可领一年到一年半。年老的失业者可以领到两年零八个月。若继续失业,需改为申请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为净工资的53%。此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儿童和青少年补贴、住房建设和住房补贴、社会救济等,使社会保障更加完善。

(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运作规范。战前德国已积累有许多社会保障立法,这为战后联邦德国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战后,立法成为历届政府社会政策运用的主要手段。相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一经通过,全社会都必须遵守执行,要改变某一社会保障措施,也必须经过立法。为了审理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和案件,联邦德国还专门设立了社会法庭和行政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前者主要是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促进就业以及儿童补贴方面的纠纷;后者处理争执的范围主要涉及国家官员的照顾、均衡负担、住房补贴、促进就业及社会救济等。这种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的做法,大大增强了社会保障的规范性,避免了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直接干预,从而也就不会出现因执政党的改变而使社会保障政策发生大的变化和波动。

(三)承保多元化,经费筹集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负担。在德国,社会保障的承保者既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同时还有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慈善福利机构和私人保险机构。就承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来看,既有按保险业务种类设立的保险机构,也有分别按地区、行业和职业身份设立的保险机构。每一类保险机构一般只承办一种保险业务,各类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具有明确界限,相互不交叉和重叠。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也体现了多元化的原则,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企业和个人也有责任和义务。德国所有社会保障项目的经费基本都是采取国家、雇主和雇员各出一部分的办法,共同负担,共担风险,同舟共济。据介绍,社会保障投资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面大体各占1/3.随着福利开支增加,除国家增加社会保障预算外,雇主和雇员个人都增加了负担份额以弥补赤字,而且个人、企业负担部分的比例趋于上升,政府负担的比例在逐步下降。

(四)公平合理。在德国,收入高的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就多,收入低或无收入的则采取减免的办法。投保者参加什么项目的保险就享受什么项目的待遇,不分等级贵贱。对于经济收入比较低的人,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救济补助,只要个人收入资料属实,社会保障部门即按法律规定拨付。总之,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规齐全,每个公民对号纳税和享受。

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德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保证和扩大了社会消费需求,推动了经济发展,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保证了社会底层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劳动者即使失业也有一定生活保证,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庞大的社会保障开支,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特别是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以惊人的速度上升,负担沉重,既扩大了政府财政赤字,又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影响社会市场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

五、几点启示。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两者有本质区别,但在市场运作方面则基本是相通的。联邦德国在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财税管理、国有企业管理以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德国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决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为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德国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哪些活动是合法的,哪些活动是违法的,同时严格执法。政府对经济有效和适度的干预是保证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所不可缺少的,只要是有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政府就要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反之,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也要注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的作用范围,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在目前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更要注意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均衡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德国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调节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极大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在欧盟的5个大国中,原西德的地区差别最小。这一成就的取得,是和德国实行有效的财政平衡政策分不开的。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是缩小口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需要,也是完善与深化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从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看,我们认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其关键是要在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核定地方政府标准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然后据以确定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当前,如何准确地进行收入测算和标准支出的测算,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三)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德国财政部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对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托管局是在财政部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的。在国企管理方面,则通过制定政策,派出监事或董事来体现。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造中,财政部门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要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时,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工作中,尤其要避免一度出现的同股不同利和人为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不正当行为,在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尽力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顺利推进企业改革的保证。我们认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最主要的有四点:一是完善立法,规范运作。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很齐备,每一个保障项目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注重立法,更要注重司法,依法规范社会保障机构和资金的运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审计。二是坚持共同负担的原则。德国社会保障资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增加政府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同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企业和职工的交纳保险金比例,减轻政府负担。三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作为政府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具有全社会特点,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因此,建立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应逐步扩大其覆盖面,把城市和农村,工人和农民、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以及国家职工和个体工商业者都纳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进行攻坚阶段,如何使社会保障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加快失业保险改革,应是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四是政府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在德国,既以政府保障为主,又有企业自己提供的保障,还有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的统一性和各地区、各企业、各层次社会成员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实行以政府的社会保障为主、企业内部的社会保障和专业性保险机构为辅,多种保障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选择。

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8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2.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三)对失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经典公司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是我国在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历程,到上个世纪末,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基本达到小康,按有关部门确定的16个指标进行测算,20__年全国平均实现程度为96%。但目前的小康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我国农村还有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近20__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虽然解决了温饱但距离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首先取决于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总是伴随着不稳定性,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作用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造成经济不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信息的不完备。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在一定的经济活动时限内,无人能够具备全部必要的信息,人们接受信息、传递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信息不完备,就可能导致经济决策失误,造成竞争失败。

(2)竞争机制作用。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形式。企业无一例外必须参与产品技术、成本、质量、服务和价格等激烈的竞争,必然承受残酷的优胜劣汰。上轮竞争的大浪淘沙,形成这一轮的市场均衡,又为下一轮竞争和实现新的均衡开辟道路。任何企业都不敢保证自己永远是赢家,相反,在竞争中被淘汰的企业却屡见不鲜。企业的关闭、破产,关系到劳动者的命运,直接影响人们的收入状况和生活境况,必然造成经济不稳定性。

(3)投资跟进陷阱。当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利润丰厚,企业会自动跟进先期投资者,把资本向这一领域转移。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扫除了大规模、大范围配置资源的障碍,企业为了抢占先机,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这种经济跟进行为更加迅速,更加集中。过去一种商品的兴衰周期是十几年、几十年,现在一种新产品刚面市,就会有大量投资跟进,迅速集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素,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换代,几年内就走完了从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过于求的路程。金融市场更为典型,一些金融产品的行情周期只能以小时为计,竞争便尘埃落地。在这个过程中,隐含着扩张的盲目性,在造就创业成功者和投机胜出者的同时,也使相当一批盲目投资者跌入“跟进陷阱”,被淘汰出局。

(4)科技革命带动的结构调整。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在经济增长中日益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科技革命大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充满弹性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市场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和前提。这意味着工人在经济风险面前更加脆弱。技术革命带动劳动生产率提高,其趋势是力争用越来越少的人力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技术或市场变化甚至一夜之间就能毁掉公司的赢利地位,劳动者也不能置身于这个过程之外,使一部分人处于结构性失业,陷入困境;一部分人虽然报酬较高,但工作并无保障;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被排斥在竞争之外,成为长期贫困人口。

(5)外部突发事件。来自经济系统外部的一些因素,往往起到推动经济不稳定性增强的作用。如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决策失误、他国金融危机、战略性物资和产品进口价格上涨、战争以及突发性政治事件等等,都可能激发一国内的经济不稳定,进而对世界经济产生冲击。

(6)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不稳定性。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各类经济资源打破地域、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频繁、大量的流动,力求得到最佳配置,寻找更广阔的市场。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相互开放,相互依存,这种紧密联系的经济运行交汇为世界经济潮流,又反过来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导致世界经济更为激烈的竞争。国际融资发展迅速,跨国持有股票和债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增加了国际金融业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一国的股市或汇市的跌宕起伏,马上波及其他国以至产生全球效应,甚至引发一场经济风暴。1997年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__年下半年以来美国受“9·11”事件影响,经济不景气,就引起整个世界经济增长下滑。因此,一个国家想游离于世界市场之外独立独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可见,经济不稳定性不仅仅是由于经济外部的原因导致的,它们还内在于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增长的主要来源中的大多数因素同样也是不稳定性的根源,随着不稳定性的增长,创新和赢利的机会也在增加。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和经济不稳定性是同根生长、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

经济不稳定性影响人们的理性选择。作为“经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会自动采取规避和抵制经济不稳定性的行为。作为消费者,面对目前和即将需要支付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一般会强化储蓄倾向,把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积攒起来,为应付未来的生活所需;强化流动偏好,在手头上保存更多的现金,以防止突然来临的风险。作为投资者,由于投资回报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行为更加谨慎,造成投资增长缓慢或下降。经济人对抗经济不稳定性的行动汇合,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是减少了即期消费和投资,使得有效需求不足,产品相对过剩。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造成大量失业。进一步形成对经济稳定增长的压力。二是引起调控失灵。在经济不稳定性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佳。尽管中央银行连续降息,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兴建公共设施,期望启动消费和带动社会投资。但事实上银行储蓄仍然只增不减,消费市场依然疲软,私人消费支出和私人投资尚未成为带动增长的主要力量。三是如果经济不稳定性状态得不到改善,经济就会在低迷状态下运行,被竞争淘汰的失业人员和社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社会矛盾尖锐,甚至会酿成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发生过。有的专家认为,由于社会保障改革,所以人们不敢花钱。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质上是由于经济不稳定性,人们不敢花钱;恰恰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就更不敢花钱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着力于效率的市场机制和着力于公平的稳定机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的实现。市场机制的手自发地挥舞,稳定机制却需要宏观调控,以达到有效需求与供给的均衡。什么样的公共政策能够促进这样的均衡呢?这就必须根据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性行为的规律性,综合运用分配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强收人增长的不确定性,使人们恢复和保持有效需求的合理增长。其中一个直接和有效的稳定机制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在稳定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基本生活层面上保证收入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各个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行为的集合。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人们担忧自己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时所需求的支出没有或缺少收入来源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传递了经济增长稳定性的信息,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刺激投资需求,拉动公共和私人部门增加投资。其次。社会保障运行过程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变量,年运行资金3100亿元,其中养老、失业基金2300亿,财政支出800亿。社保基金的一收一支,可以调节供求失衡,使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再次,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会自动帮助那些因各种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困难群体,不能自动消除贫困。社会保障制度弥补了“市场失灵”,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收入,改善收入差距悬殊状况,缓解市场竞争的不良后果,促进社会公平。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从长远看,本世纪前20年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风险期。我国老龄化社会具有高龄、少子、大基数、高速度的特殊性。我国现在超过60岁的人口接近全国人口的10%。预计明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2%,当年净增1300万。到2030年达到21.9%,占全世界老龄人口的29%。65岁老人比例从7%上升到14%。法国用115年,瑞典用85年,德国、英国用45年,我国将只用26年(20__——20__)。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的小康社会情况下,在人均国民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的阶段最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者主力军的阶段。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是代际分配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好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另一方面,从目前看,在体制转型时期,稳定问题尤为突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使得大多数人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大多数人能够承受体制转型的压力。有了这“两个大多数”,才能够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困难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与失控的风险,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巩固国家政权。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从来就开宗明义地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整利益集团关系的手段。西方学者和政要普遍认为,在制度层面,近百年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资本主义。在我国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也丝毫不可忽略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政治功能。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看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仅要看经济结构、政治运作和社会环境的改善,还要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生存权利是人的首要权利,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维护了人格尊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贫困学生、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社会保障制度还拓展了人的社会发展空间。人的发展必将经历从“家庭人”、“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进入市场经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打破了固定的身份,人越来越成为“社会人”。加之人们生活方式的社会化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人们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单位和家庭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的社会化呼唤建立健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论贫富,不论强弱,包容了社会各阶层人员,充分体现人的社会性,成为沟通社会成员的纽带和桥梁。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第二,遏制退休低龄化趋势,世界趋势是逐步延迟退休年龄,我们不能逆行。应把领取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分开,严控提前退休,适当时机延迟退休年龄。

第三,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征缴,堵塞漏洞;制定法定预算,不搞分光吃净,形成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开设个人限额养老储蓄,免征利息税,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国有资本出售收益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规范彩票收入使用,彩票属于国家垄断资源,应当统一规范发行,按需调剂使用,避免成为部门所有;其他收入,如利息税积累、放开护照申领收费等。

第四,建立社会保障支出的合理增长机制。社保资金支出具有刚性,上去容易下来难。社会保障支出应主要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应主要与工资增长挂钩,如果形成与工资挂钩的增长定式,就难以解决工资与养老金轮番增长,且人们心理仍相互攀比不满意的怪圈。

第五,妥善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如企业裁员处理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特殊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村扶贫救济问题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推进器和稳定的安全网。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她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要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从制度架构来看,基本保障社会化、补充保障市场化、托底扶助财政化的思路已经确立,我们已经建立了世界上覆盖人群最多,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的前提下,社保基金的'结余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来以后”的节点上,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弥补发展短板,全力寻求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必须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包括目标与手段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和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从协调发展的对象来看,社保制度的发展要与经济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相协调。

二、社保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趋势,为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距离“协调发展”的理想目标仍然存在缺口,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基本适应,但成本高,威胁到经济增长潜力;第二,社会保障难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第三,社会保障难以缓解区域失衡问题;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市民化滞后于城镇化。

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有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的“底线思维”,不管外部条件如何变化,社会保障的核心目标不能动摇,即社会保障要致力于增进社会包容,预防和减少贫穷,促进公平并防止不平等固化造成未来的不公平。第二,要做好“分段走”的准备,推进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能“齐步走”、“一刀切”。第三,实现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和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可以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第四,需要“中国特色理论”支撑,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开始建立的,作为一个快速进入老龄社会的人口大国,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要协同推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我们必须摸索出一套中国理论来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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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一)保险对象为本市农民,主要是20至60岁的农村劳动者。务工、务农、经商等从事其它待业的农民都是保险对象。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种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农村开展它项保险业务,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必要社会补充作用。

(三)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予以政策扶持。

(四)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聘用专职人员,支付开办费用,归民政部门管理。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制度。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收付,管理、运营,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对已经实行农民退休和养老补助的村或乡镇企业,要采取妥善的衔接办法,逐步过渡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对因公牺牲的伤残人员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村给予一次性抚恤;对因公伤残人员,乡村除负责其医疗费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会自行制定。

第五章优抚安置。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抚恤;对在乡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义务兵家属和上述人员实行群众优待。

第二十五条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抚金采取县统筹、平衡负担的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当地农民上年上均收入数的优待金。生活困难的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优待,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重病大病医疗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负担。视财力情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政优抚专项基金,对于县市区在优待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予以支持帮助。村卫生所凭伤残军人证书,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书,减免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体检费等。

第二十八条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和分散的办法供养。县市区建光荣院,也可在敬老院内设光荣间。因条件限制暂不能入院或不愿入院者,在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的基础上,村委会要保吃、保穿、保医、保葬,保证搞好生活服务。

第二十九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宅基地审批的优先权。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有符合招工条件的成员,当地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凭伤残军人证书享受免费。

第三十条对于农村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要广开渠道,拓宽路子,通过介绍推荐、扶持生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使其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积极鼓励和扶持优抚对象建功立业,勤劳致富。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优抚基金,兴办优抚经济实体,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章社会福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互助,扶贫帮困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三条逐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实体,逐步形成以服务实体为依托的各种保障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村委会,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功能。

第三十四条积极兴办、发展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的社会福利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网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残疾人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积极发展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储金会、储粮会,并以此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为贫困户、灾民服务为主的救灾扶贫服务网络。

第三十六条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事业的建设,逐步走多功能一体化的道路,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

第三十七条建立、发展拥军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加强光荣院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三十八条兴办和发展婚丧服务实体,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婚丧服务网络,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为化区还要大力搞好殡葬改革。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委会建设,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强自我发展和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基础。

第四十条有条件的乡(镇)村要成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娱乐室等公益福利事业,引导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大力开展科技兴农战略,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社会筹集,财政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四十二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抚恤、救济、救灾等各项民政事业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五保费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捐助和其他社会福利资金。

第四十四条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民政统一管理,分项使用,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度调控,规范动作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作用监督机制,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保证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运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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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多灾、贫困面大。截止__年底,全省还有__万贫困人口,其中年人均收入在__元以下的特困人口还有__万人,一般年景下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和灾民在__万人左右。我省能否完成国家“八七”、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为了贯彻党的国家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在全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龙头、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以实体为依托,协调配套的救灾扶贫、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婚丧改革服务等5个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要切实可行,要从需要与可能出发,既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坚持自我保障与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要强化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完善和新建的关系,一手抓改革、完善,一手抓新建。对农村已经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办法,应予继承、改革、完善和加强,使其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关系。要在国家的支持、帮助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个人既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也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必须充分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五是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并举的原则。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大力开发社会服务,特别要积极发展社会公益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既要扎扎实实地搞好生活救济,更要扶持灾民、贫困户生产自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推广“兴平经验”,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20__年全省确定的13个试点县和关中灌区25个县(市、区)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到1998年底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启动实施。变救济为保障,争取本世纪末在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同时,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要坚持低起点、低标准、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加快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新体制,各级财政都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农村社会救济费的投入,并按规定救济储备粮制度,建立村民互助储金会、储粮食,确保灾民和特困户的生活口粮。

(二)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提高投保率,力争本世纪末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适应国家财政金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机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稳步发展。

(三)优抚安置制度。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逐步提高地方补助标准,改革群众优待方式,全面推行社会统筹,即由现行的乡镇农民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式转变,在全省逐步形成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兵军地两用人才,关中地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5%,陕南陕北达到80%,扶持和帮助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比例,完善“五保”供养费用统筹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分散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建、扩建现有的敬老院,进一步提高敬老院入院率,积极开展自费托老、养老服务,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企业、农村生产福利院,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社会互助制度。积极开发多层次、多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建立社会捐赠接收机构和接收网点,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互助意识,开展向贫困地区和灾民捐赠衣被的经济性活动。继续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建立农村慈善组织,发展农村慈善事业,为集体福利事业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落实党的__大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的实际行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以保障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实施,首先保证特困群众最低层次的需求,使他们不受冻,不挨饿。要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地(市)、县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用于对民政救济对象比例较大的县、乡的初步。为减轻保障对象的实际负担和各级筹集保障资金的压力,各地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减免保障对象的医疗费、子女学杂费、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口粮田承包费及各项集资(包括统筹)等。

社会保障的突出特点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是社会保障最有力的保证。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等方面的法规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力争在全省尽快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人负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吸收计划、财政、卫生、工商、税务、教育、劳动人事、农业、粮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负责对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健全有关制度和章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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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根据这一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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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当今社会,谁生活压力感最大?谁感觉最良好?社会仇富情绪到底有没有你想的那么严重?……日前,一份由复旦大学发布的《中国网络社会心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通过数据调查,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些问题。《报告》从社会议题、社会情绪、群体认同与网络行动、社会思潮四个部分,全面系统地深度呈现了当前中国网络的社会心态。

90后最“自我”,九成人上网为“娱乐”与“分享”

90后不经常参与网络行动,尤其是网络抗议。数据显示,70.1%的90后从未响应过网络行动号召;此外,其对政务微博、媒体微博、大v等各类微博的@频率均是五大群体最低。

“娱乐”仍是90后上网的关键词,在微博上“记录生活”、“分享心情”、“消遣娱乐”的用户皆超过90%,均为五大群体同比例最高。90后社会心态也相对轻松,但其“生活压力感”、“被剥夺感”却相对突出,57.5%的90后感受到生活压力,认为自己是“穷矮矬”、“被剥夺者”的90后占群体总数24.6%,比例为五大群体最高。但90后仍然相信“梦想”和“希望”:数据显示,90后中仅有3.4%的人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幸福”。

80后优越感差,最善于用互联网“做生意”

80后是最善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社交的代际群体,也最善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营销,其网络行动主要集中在个人经济利益上。所参与的“个人维权”频率为五大群体最高,对“公司企业”的抗议频率较大,近2.8%的80后对“公司企业”进行过网络抗议,这是70后相关比例的三倍。

80后对收入分配关注度较高,满意度却较低,34.5%的80后关注“收入分配”,但对现有收入分配表示满意的比例却为0。80后的“相对剥夺感”突出,6.6%觉得“不幸福”,45%表现出“不公平感”,36.4%认为自己处于社会的“中下”或“下”层,仅有14.5%有生活“优越感”。

70后热衷学习,最容易出现“极端情绪”

70后是“情绪有点沉重,愤懑、进取的‘中坚一代’”。50.8%对改革开放表示肯定;但另一方面,70后对体制的评价却明显负面:50.2%的70后对体制持负面态度,其中,持“非常负面”态度的占6.4%,极端情绪出现的频率亦为五大群体最高。

70后用户不经常在微博上消磨“闲暇”时光,但热衷在微博上搜集资料进行学习,41.1%表现出自我提升的倾向。70后群体发布线下活动信息的频率也最高(14.0%),他们也是最支持网络言论的群体,支持比例高达96.7%。71.4%的70后具有良好的发展效能感,31.5%具有社会优越感,但同时也是负面社会情绪的主要持有者,51.2%表现出或强或弱的“不公平感”。

60后喜欢@网络大v,最不倡导“网络言论自由”

60后在网络抗议中与其他微博账户互动最为频繁,其@意见领袖、政务微博、媒体微博、其他阶层微博的频率均居于五大群体之首。60后的网络“攻击性”较强,10.1%的60后曾经在微博中与他人进行“骂战”,是不同年代人中最高的。

尽管60后在网络抗议中表现如此活跃,但其却是五大群体中最不倡导“网络言论自由”的。数据显示,60后认为自己生活舒适安逸的比率最低(52.7%),但优越感却最强(42.3%),该数据在90后、80后、70后、50后群体中的比例分别为16.7%、14.5%、31.5%、10.7%。

50后关注网上的“社会议题”,最关心“养老”

50后对社会议题的提及率、关注度较高,满意度最低,尤其表现在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议题上。同时,50后的生活安逸有余,优越不足:85.7%认为自己的生活稳定安逸,但只有10.7%表现出生活的优越感,除此之外,23.7%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50.0%感到“社会不公”。此外,相对年轻人而言,60后、50后及年龄更大的人群中,“有一点”不安全感的人数分别占到32.7%和43.1%,比例高于年轻群体。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区农村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合作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多灾、贫困面大。截止__年底,全省还有__万贫困人口,其中年人均收入在__元以下的特困人口还有__万人,一般年景下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和灾民在__万人左右。我省能否完成国家“八七”、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为了贯彻党的国家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在全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龙头、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以实体为依托,协调配套的救灾扶贫、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婚丧改革服务等5个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要切实可行,要从需要与可能出发,既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坚持自我保障与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要强化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完善和新建的关系,一手抓改革、完善,一手抓新建。对农村已经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办法,应予继承、改革、完善和加强,使其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关系。要在国家的支持、帮助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个人既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也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必须充分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五是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并举的原则。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大力开发社会服务,特别要积极发展社会公益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既要扎扎实实地搞好生活救济,更要扶持灾民、贫困户生产自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推广“兴平经验”,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20__年全省确定的13个试点县和关中灌区25个县(市、区)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到底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启动实施。变救济为保障,争取本世纪末在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同时,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要坚持低起点、低标准、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加快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新体制,各级财政都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农村社会救济费的投入,并按规定救济储备粮制度,建立村民互助储金会、储粮食,确保灾民和特困户的生活口粮。

(二)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提高投保率,力争本世纪末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适应国家财政金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机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稳步发展。

(三)优抚安置制度。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逐步提高地方补助标准,改革群众优待方式,全面推行社会统筹,即由现行的乡镇农民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式转变,在全省逐步形成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兵军地两用人才,关中地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5%,陕南陕北达到80%,扶持和帮助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比例,完善“五保”供养费用统筹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分散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建、扩建现有的敬老院,进一步提高敬老院入院率,积极开展自费托老、养老服务,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企业、农村生产福利院,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社会互助制度。积极开发多层次、多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建立社会捐赠接收机构和接收网点,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互助意识,开展向贫困地区和灾民捐赠衣被的经济性活动。继续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建立农村慈善组织,发展农村慈善事业,为集体福利事业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落实党的__大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的实际行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以保障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实施,首先保证特困群众最低层次的需求,使他们不受冻,不挨饿。要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地(市)、县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用于对民政救济对象比例较大的县、乡的初步。为减轻保障对象的实际负担和各级筹集保障资金的压力,各地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减免保障对象的医疗费、子女学杂费、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口粮田承包费及各项集资(包括统筹)等。

社会保障的突出特点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是社会保障最有力的保证。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等方面的法规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力争在全省尽快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人负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吸收计划、财政、卫生、工商、税务、教育、劳动人事、农业、粮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负责对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健全有关制度和章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1前言马克思曾说过:现代社会对体育的需要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在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社会成员享受各种权益,在体力、身心、精神、道德和个性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的实现和社会对体育的需要,不是以人们的愿望和主观意志为依据,而是由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育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

社会体育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民体质的增强、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是现代社会文明、健康、科学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现代生产方式和人文环境等客观条件将对社会体育的性质、内容、范围、结构、对象及时空关系产生巨大影响。今后是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第2步战略部署,向第3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配合国家“九五”规划和远景目标的实施,运用预测学、人口学、历史学、经济学及社会学基本理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体育发展历史,剖析影响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主要因素,结合世界社会体育发展趋势,预测20我国社会体育基本走向,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为社会体育的全面发展和新的飞跃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党和国家大力倡导社会体育。1982年,在5届人大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体育任务用根本大法确定下来,成为全国人民必须努力实现的法定目标,国家“六五”、“七五”规划也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它从面向21世纪提高民族素质的战略高度出发,对今后若干年直到下世纪初我国全民健身的目标、任务、措施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是新中国体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将实现一次新的飞跃。随着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的权利,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使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体育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1978年以来,职工体育呈现全面发展趋势。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职工人数大幅度提高,职工体育活动的内容也由过去以广播操、生产操、武术、球类为主,开始向体育舞蹈、健美操、气功、保龄球、网球、门球等时尚体育项目扩展。在社会体育活动的高潮中,广大职工体验到了体育所带来的快乐,对体育的价值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企业经营机制的逐步转换,职工体育也由单纯行政命令组织活动,向多渠道、多形式演进;职工体育管理也由集中统一向多元化过渡;职工体育的价值取向也由单纯的健身,转向健身与娱乐、消遣的有机结合;其形式也正在向自愿参与、业余为主、以趣择项、多方筹办、有偿服务方向发展。除了行政组织形式、自由结合形式和家庭形式外,社区组织形式和经营型、准经营型、体育俱乐部形式也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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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现代化正向中国召唤。人们在享受现代化社会带来的利益时,也面临着风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对缓解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短暂的。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作了修订,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内容分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两大类,项目有退休、医疗、伤残、死亡、生育、疗养等。费用由企业负担,按照工资总额的3%提取,建立保险基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实施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障内容基本和《条例》一致,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至此,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从总体上说,1978年以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实际为劳动保险,保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不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也不包括广大农民。保险费的来源,企业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计入生产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这种社会保险实质上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而且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作为保障制度的其它三方面内容: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我国政府一向也是比较重视的。我国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了烈军属、残疾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及民兵民工优待抚恤的五个暂行条例;1955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工作的决议》;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农村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工分的制度,奠定了中国优抚保险制度的基本格局。中国的社会救济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但一直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形成了许多政策性规定并付诸实施。建国初期,中国城市的社会救济工作,采取在自力更生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动互助、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1978年以前,我国的救济方法有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我国的社会救济是公正的,无论对于城市或农村的困难户,政府都给予一定的救济。我国社会福利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包含在劳动保障制度之中,称之职工福利。除此之外,社会福利主要是社会救济为主的救济性福利政策和措施,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制度,所以称之为“社会救济福利”。

可以说,从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就已经建立起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套社会保障制度在其后几十年中部分内容作了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实质性变化。由于它处于初创时期,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缺陷。(1)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对待是不平等的。首先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平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实质是城市保险和城市福利;其次是不同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不平等,社会保险实质是城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2)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改变了其初衷,不是向低收入的农村居民倾斜,而是大幅度地向高收入的城市居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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