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大全(15篇)

时间:2024-01-03 14:54:02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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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二实验小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二实验小学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二实验小学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8月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建工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党建工作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现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学院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项目的实施。另外,学校党委每年根据学院上交党费数额统筹,其中的40%返纳给学院。

遵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经费的使用规定,合理安排并使用党建经费,做到立足实际、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四个原则。

主要用于各支部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和党建工作调研,或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统筹安排。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一切收费纳入镇(处)教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镇(处)教经费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小学300元以下,中学500元以下,由校长审批,小学300元以上(含300元),中学500元以上(含500元),需支审批表,报镇(处)教副主任审批。

三、各项收入来源,要求合法,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票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存放资金。

四、各项收入的原始凭证,经主管人审核后,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不予报销。

五、会计、出纳要钱帐分开,分工明确,尽职尽责,保证资金安全,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六、各项专用资金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单核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控制借款,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时间收回或结算,因出公差借款要在返回三日内结清。

八、学校实行帐务公开,按时公布经费收支情况,镇(处)教对所属单位的财务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区党组织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基层党支部负责核定、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核定所属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记录本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园区各基层党支部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每月按时将所收取党费全额上缴至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一律不得自行留存,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

第四条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岗位薪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五条交纳党费的标准。按月领取工资、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民办学校党组织中的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向流入地党组织或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党组织负责做好党费收缴情况登记。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多缴党费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切实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园区非公企业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自行脱党处理相关材料报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存入党员档案永久封存。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经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党费使用和下拨适用党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原则上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0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费账户设立。园区基层党委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条件暂未成熟的党总支、党支部可将党费存入本单位对公账户下,但必须设置党费专门科目,单独记账管理。

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相关规定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党费报账手续。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开展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会议要有签到册;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并有发放对象签字和2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党费返还。园区非公企业党费实行集中上缴、全额返还制度,区企业党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收缴的非公企业党费100%全额返还。非公企业党费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非公企业联合党支部党费返还至党支部书记所在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对于已撤销的非公企业党支部,党费返回至撤销党支部的上一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统筹使用。非公企业党组织申请党费返还时,须向区企业党委递交申请表、上一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证明、单位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信息、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公示等材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区及上级财政拨付到园区各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经费和非公企业党组织本级列支配套的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申报拨付。区企业党委负责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统筹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城建公司党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统筹申报、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管理。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须凭区企业党委同意成立党组织的批复申报,由区企业党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组织健全、运行正常的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由区企业党委按基层党委10000元/家、党总支7000元/家、党支部5000元/家的标准拨付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管理。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由各企业党组织负责自筹,按照不超过企业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按照在职直管党员200元/人/年、流入党员100元/人/年的标准在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员人数以核算当月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党员人数为准。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分别由各自上级党委负责,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党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非公企业党务干部岗位补助经费管理。对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非公企业党务干部拨付岗位补助,由区财政局直接转账拨付至个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年。基层委员会委员未实际从事党务工作的,则将相应岗位补助发给具体从事党务工作的兼职党务干部。年度党建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原标准上增加400元/人/年;年度党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岗位补助。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管理。非公企业、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分别由区企业党委、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和城建公司党委统筹,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所属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场地租赁、食宿交通、学习资料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管理。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园区党建工作片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根据当年场地租赁、人工服务、建设物料等物价水平据实列支;非公企业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建设经费由区企业党委负责统筹,对承建企业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核拨建设补助;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困难非公企业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管理。对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不足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区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党组织困难程度核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一般情况下按照1500元/家的标准核拨,上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3000元/家的标准核拨,对于评为“党建示范点”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扶持。此项经费来源为省、市委组织部划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党建指导员相关补助管理。此项经费专项用于党建指导员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和工作津贴等,由区企业党委核拨至党建指导员个人,具体标准参照《长沙经开区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园区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公司党员工资总额的1%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10日。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管理部门政策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规范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正常外出学习考察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查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九条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对维修保养进行现场检查和清单核实,努力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有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日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停放或封存在本单位。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香烟、高档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确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三公”经费执行实行局分管副局长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大额“三公”经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对疏于监管发生的问题负相应责任。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关于“三公”经费一律公开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机关和中心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经费管理,使学生社团经费能够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捐赠、社团创收和院团委、系部分团委提供的活动经费。

第二条会费的收缴在吸收会员时一并进行,收费前,必须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否则相关负责人须承担责任。收费按照学术科技型社团每学年会费不超过10元/人,其他类型社团每学年会费不超过8元/人的标准执行。会费的收缴必须遵行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社团如因某种原因另行收费的,需事先将收费理由及收费标准报社团管理部门,经批准方可收费。私自乱收费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社团管理部门视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学生社团通过勤工俭学获取活动经费,但是禁止在校园内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商业销售行为。

第六条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以及社团在存续期间以社团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严格按照社团宗旨的要求使用,任何个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使用社团的财产。

第七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经费使用须经社团负责人会签,数额较大的,须报送社团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院每年拨出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每届社团文化节的开展和院团委根据各社团工作计划资助社团举办有全校影响或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第九条社团申请专项经费时,需先将详细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开支。

经费管理制度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经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坚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2、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批程序。凡是涉及经费开支的票据,由经办人先在票据背面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主要领导审核、会签,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固定资产购置需要事前履行相关购置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购买、报销手续。

4、常用办公用品由财务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各股室按需领取,严格履行领取手续,保证正常办公需要。购买办公用品时,必须先报购置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签批。各股室对办公用品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尤其是对办公用纸要提倡再利用,避免浪费。

5、各股室需要在单位以外营利性的文印公司打印、复印各种文件资料、维修电脑、标牌制作等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6、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会议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下乡外出产生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和领导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销。差旅费必须由本人填报并签字。

7、上级部门来人接待由财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8、财务办公室每季度要将经费支出情况汇总一次,报告主要领导。年终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向主要领导汇报。

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经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经费管理制度

1、局机关车辆主要供局长和其他领导成员工作时使用。其他人员因公确需用车的,可根据车辆情况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2、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非重要活动或紧急情况不得租用社会车辆。

3、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发,驾驶员凭单出车和报销费用。特殊情况先出车的,应事后及时补单。需要改变出车地点和时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因单位车辆均已公差外出,且工作时间紧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经报请局长同意,应按派车程序进行租用社会车辆,租车费用由车主来局签批结算。

4、局属车辆由驾驶员负责保管,驾驶员应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内外清洁,出行安全。救灾专用车辆在防汛救灾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县统一指挥和调度。

5、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向办公室提出,事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并附维修项目清单、费用预算,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按规定维修。维修费用由办公室派员结算。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局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按派车程序进行。

(一)接待来客。

1、接待来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做到热情、周到、节俭和对口对等。

2、金寨籍老红军及其配偶回乡探亲,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牵头接待,其在本县境内的亲属一般不单独招待。

3、上级领导来县和兄弟县区来人联系工作,确需安排食宿的,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分管领导和对口股室陪同,接待标准按县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

4、乡镇(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来局联系汇报工作,确需安排就餐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县规定执行。确需陪餐的,其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5、接待用餐实行定点“派餐单”制度。具体由局办公室制定实施办法下发执行。不按规定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不予报销。接待用餐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月与就餐单位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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