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3-12-29 10:46:02 作者:雁落霞

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指导我们进行自我反思和提高。下面是一些优秀范文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公司党员工资总额的1%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10日。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党支部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鼓励和支持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小组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

(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

(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第五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处室(级部)工作紧密融合;

(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广大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是党支部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第七条党建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党支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第十条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建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解释。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管理体系是组织、机构和单位的管理工具。规范了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二)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党委组织部的党建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保障。

(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实际,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二)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三)党委组织部汇总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进行初核,经财务处审核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报应急管理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四)基层党组织根据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但支出标准有明确限额的项目不得突破上限。

(五)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开展。

(一)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规定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并根据上级标准适时调整。

(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教育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实行培训费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原则,不超过550元/人天。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京、冀)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需提前填写《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少的基层党组织,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据实安排,也可考虑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2.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3.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8.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在年度预算方案内,根据项目内容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还应附已获批的《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等),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

(一)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委组织部、财务处批准;

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通报以至纪律处分。

(一)使用党费以及先进基层党组织获得的奖金开展党建活动,开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本办法和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7〔38〕号)的规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党建工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党建工作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现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学院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项目的实施。另外,学校党委每年根据学院上交党费数额统筹,其中的40%返纳给学院。

遵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经费的使用规定,合理安排并使用党建经费,做到立足实际、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四个原则。

主要用于各支部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和党建工作调研,或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统筹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区党组织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基层党支部负责核定、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核定所属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记录本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园区各基层党支部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每月按时将所收取党费全额上缴至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一律不得自行留存,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

第四条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岗位薪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五条交纳党费的标准。按月领取工资、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民办学校党组织中的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向流入地党组织或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党组织负责做好党费收缴情况登记。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多缴党费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切实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园区非公企业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自行脱党处理相关材料报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存入党员档案永久封存。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产生的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开展争先创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经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党费使用和下拨适用党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原则上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0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费账户设立。园区基层党委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条件暂未成熟的党总支、党支部可将党费存入本单位对公账户下,但必须设置党费专门科目,单独记账管理。

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相关规定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党费报账手续。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开展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会议要有签到册;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并有发放对象签字和2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党费返还。园区非公企业党费实行集中上缴、全额返还制度,区企业党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收缴的非公企业党费100%全额返还。非公企业党费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非公企业联合党支部党费返还至党支部书记所在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对于已撤销的非公企业党支部,党费返回至撤销党支部的上一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统筹使用。非公企业党组织申请党费返还时,须向区企业党委递交申请表、上一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证明、单位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信息、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公示等材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区及上级财政拨付到园区各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经费和非公企业党组织本级列支配套的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申报拨付。区企业党委负责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统筹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城建公司党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统筹申报、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管理。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须凭区企业党委同意成立党组织的批复申报,由区企业党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组织健全、运行正常的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由区企业党委按基层党委10000元/家、党总支7000元/家、党支部5000元/家的标准拨付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管理。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由各企业党组织负责自筹,按照不超过企业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按照在职直管党员200元/人/年、流入党员100元/人/年的标准在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员人数以核算当月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党员人数为准。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分别由各自上级党委负责,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党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非公企业党务干部岗位补助经费管理。对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非公企业党务干部拨付岗位补助,由区财政局直接转账拨付至个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年。基层委员会委员未实际从事党务工作的,则将相应岗位补助发给具体从事党务工作的兼职党务干部。年度党建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原标准上增加400元/人/年;年度党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岗位补助。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管理。非公企业、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分别由区企业党委、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和城建公司党委统筹,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所属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场地租赁、食宿交通、学习资料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管理。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园区党建工作片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根据当年场地租赁、人工服务、建设物料等物价水平据实列支;非公企业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建设经费由区企业党委负责统筹,对承建企业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核拨建设补助;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困难非公企业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管理。对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不足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区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党组织困难程度核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一般情况下按照1500元/家的标准核拨,上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3000元/家的标准核拨,对于评为“党建示范点”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扶持。此项经费来源为省、市委组织部划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党建指导员相关补助管理。此项经费专项用于党建指导员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和工作津贴等,由区企业党委核拨至党建指导员个人,具体标准参照《长沙经开区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园区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党组织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确保党建经费规范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经费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经费标准。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原则上按“基数+党员年度人均经费×党员人数”计算,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基数为0.5-3万元,党员年度人均经费50元,以上一年度末党内统计数据及本年度发展党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党建基本经费总额。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按《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经费划拨。

(一)财务处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独设立党建经费账号,年初将党建基本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账号。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立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账号。

(三)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实行分类划拨。

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由学校根据目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人数,年初划拨至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帐号,享受系(所)负责人的待遇。

党群、行政、教务、后勤、离退休党总支根据所属党支部的情况,由学校划拨至相关党总支党建经费账号,由相关党总支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党建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规范开支”的原则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党建基本经费。

1.党员教育培训。包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教育培训支出,征订党员读物,购买学习资料,制作宣传材料支出等。

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项活动。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及其他费用等。

3.党员奖励和帮扶。包括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走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等。

4.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小型办公用品购置支出等。

5.其他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相关的活动开支,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一)各党总支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经费管理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党建经费开支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其中工作餐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报销劳务费。

(三)各党总支要严格管理党建经费,确保党建经费用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创新活动上。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年终公开当年度开支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财务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建工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使党建工作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现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学院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基层党建工作项目的实施。另外,学校党委每年根据学院上交党费数额统筹,其中的40%返纳给学院。

遵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对经费的使用规定,合理安排并使用党建经费,做到立足实际、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四个原则。

主要用于各支部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和党建工作调研,或订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党委工作部门统筹安排。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一、经费数额各单位党支部活动经费数额根据单位党支部个数确定。

每年初,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上年底各单位党支部数,按每个生产一线单位党支部每年6000元,每个生产辅助单位党支部每年4800元,每个地面及机关单位党支部每年3600元计算,编制党支部活动经费计划,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列入各单位年度费用预算。

二、使用范围党支部活动经费用于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原则上由基层党支部使用,各单位党委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

党支部活动经费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党支部订阅党建读物,购买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中必须的有关资料。

2、基层党支部在党员中开展的。

争先创优。

活动经费。

3、开展党员集体活动费用。

4、慰问、补助特困党员。

5、党支部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三、管理及使用1、党支部活动经费年初由集团公司依据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数量,按核定的标准,分别列入年度预算;2、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列支,专项管理,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3、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使用经费,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

各生产矿、基建矿、机械总厂、置业公司的总支、支部使用经费,须经总支、支部书记签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集团公司机关各独立党委的总支、支部使用经费,须经单位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4、集团公司机关党支部活动经费由机关党委掌握使用;5、各单位党支部活动经费要按照预算予以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支不补,同时不能挪作他用。

四、有关要求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党支部活动经费。

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校学生会为了培养大家的沟通交流能力,特成立外联小组,主要负责拉赞助等活动。同时,为了让同学们有积极性,结合我们校学生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二)经费使用原则。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经费的适用范围。本经费用于在校学生会拉赞助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经费的申请。在拉赞助之前,我们要做出相应的规划,并上交报表,填写经费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并严格掌控经费的使用。

(四)经费的报销。

1、赞助过程中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审批的资助金额。如有超额,自行解决。

2、结束后,负责人需要填写报表,将工作总结等上报后方可报销酬金。

3、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与拉赞助无关的费用。

4、各外联小组如需外出调研,需要填写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经审核后方可行动。

(五)本细则于2014年x月日起施行。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精选】

根据国家《高危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项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二、安全费用依据水泥产量按月提取,水泥销售额1%。

三、安全费用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包括系统防尘、防火、防水、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环境治理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五、公司要严格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职责及权限,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经费列支。

七、企业要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账目。

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x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经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临财行[20xx]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出市)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工作对口的'电大、函授、进修、职称考试,需经局领导批准,取得学历和职称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计财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招待费用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的,先填报《招待费审批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招待费标准一般控制在人均80元。接待来客应尽量安排在局食堂就餐。

招待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

各类固定资产和设备购置应由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办公室、计财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各科室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政治、业务学习资料和报纸、杂志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局长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局长审批。

医药费报销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劳保和福利的发放,由局领导确定后,再发放。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发放。

经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团管理,防止社团活动中出现不必要的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必须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不断增加社团经费管理制度的透明度。真正做到经费“取之于社员,用之于社员。”如违反本条规定,将直接追究负责人的全部责任。经费应用于社团活动的开展,活动经费预算应在社团例会上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社团必须要有本社团的正规帐本。收支情况要分项目记录清楚。要有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插手干涉,否则,追究其责任。

社团成员在活动购买用品时,必须要商家索取正规票据,或做帐时,不得虚开假的发票。虚报人民币金额或伪造票据。如发现违规,立即撤消当事人的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赞助经费应用于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任何社团不得以拉赞助来积累资本。社团活动结余的经费应记入社团帐本,用于下次活动的使用。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所有社团进行不定期的帐目清查。如有拒绝或抵触情绪或故意寻求理由拖延检查时间,并造成工作人员查帐困难者,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团委与挂靠单位,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社团活动必须公开化、正规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以社团名义招收成员或开展社会活动。参与社会活动不能单独操作,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

经费管理制度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书记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经费管理制度

1、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2、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3、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非公务接待、购买礼品和其他馈赠等方面的支出。对不按规定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预算管理,积极实施预算编制规定。

1、中小学预算以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

2、中心学校以下的村小、教学点及初级中学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4、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阜南县地城镇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标准:

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一类支出项目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5%。

1、师训费:占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7%。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材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此项费用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2、书报杂志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3、专用资料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4、图书资料购置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年均增加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5、仪器设备购置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3%。由中心学校在全乡统筹管理使用。

(2)二类支出项目标准:办公费(不含书报杂志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印刷费七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为65%。村完小、初级中学使用60%,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5%。

其中维修(护)费标准: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护)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0%。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3)三类支出项目标准: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四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为10%。

1、交通费、差旅费:两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6%。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4%,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2%。

2、会议费: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1.5%,村完小、初级中学使用0.5%。

3、招待费: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四、中小学财务管理。

严格账户管理。中心学校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账户,对中央和地方的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进行专门管理核算。中心学校统一核算各村级完小和初级中学经费,按各完小和初级中学学校名称建立明细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一)加强财务监管。

1、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机制保障改革后,各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对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单笔活动资金超出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须报中心学校批准,1万元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严格核销手续。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单位法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所属类别,方可核销。

4、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和报账,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每年度末进行财务结算后,必须向学校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公布账目,实行财务公开。并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对账目管理混乱,违犯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格控制单位的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要遵照“专款专用、量入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事。对不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立项、扩大开支范围,年终出现新债务的学校,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

6、健全财务机构,中心学校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各中小学配备专(兼)职报账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各学校财务人员每月到中心学校报账一次。

8、各中小学到中心学校报销的单据必须真实,如经中心学校或相关部门审核后出现虚假情况,追究经手人和学校领导责任。

9、各校长直接经手发生的票据,须由学校其他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中心学校报销。

10、不得挪用各种类别项目资金。

(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学校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上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三)、完善监督机构。中心学校要成立经费使用监督小组,组长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兼任,对学校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学校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任财务人员或报账员。

五、严格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完整。

中小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核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并设立专(兼)职公物保管员。具体要求:

1、大型资产购建需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2、各学校对固定资产、物品、材料每学期末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大型资产(学校各类基地、房舍、校园等)的处置(出售、报废等)相关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变价及残值收入必须入账,作为专用基金管理。

4、单位确认为呆死账的往来款项,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核销。

教育、财政部门加大对各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对违纪违规人和事,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究,从严处罚。

七、严格资金审计制度。

各中小学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必须先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然后再移交财务手续,中心学校派人监交。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