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防火安全制度范文(20篇)

时间:2023-12-14 09:49:45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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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制度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设备、企业财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本企业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公司及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总部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公司防火责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

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生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生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厂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给生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安全防火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加强治安防范意识,执行酒店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协同安全部门认真做好酒店动力系统的治安保卫工作。

2、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恶性事故是每位员工应尽的义务。

3、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岗位工艺纪律,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4、未经工程采购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禁止进入配电房等,经批准进入机房要岗位人员必须遵守该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当班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陪同。

5、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油库,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自觉接受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严禁在上述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6、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岗位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7、各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好,水箱由系统当值人员负责检查锁好,钥匙严禁外借。

8、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酒店,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

9、在指定地点吸烟,火柴头、烟蒂要丢进烟灰缸。

10、维修工作中需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班组不得存放易燃油料一公斤以上。

11、需动火作业时,要办理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尽可能排除易燃物品,施工后必须认真检查,确保无火种时方能离开动火现场。

12、不得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备损坏或泄漏,应及时告知消防中心检修。

13、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尽力和消-防-队员一道扑灭火灾,一旦酒店发生火灾,工程采购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栓、排烟机正常运行,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和人员的疏散工作。

14、如发生火灾事故或遇突发紧急事件,全体员工必须服从上级指挥,发扬勇于献身精神,全力以赴,保护客人生命安全和酒店财产,尽快恢复酒店正常营业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施工,依照国家消防条例,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工程的场地、工程的实际特点等,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火措施:

l、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教育,提高对安全防火工作的认识,把安全防火工作提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建立健全组织:为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项目部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工地有专职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形成公司、处、工地安全防火体系。

3、加强对消防器具的配备:在地面临时设施周围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砂箱、铁铲、消防水桶等设防设及工具,指派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工具供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施工现场和员工住宿区,严禁烧电沪、煤油炉,施工现场中需要动用气割、气焊和电焊及动用火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严密注意,现场要有足够的防火设施。

5、监督检查:为确保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编制防火技术措施,现场用火严格执行申请和看火制度。

3、按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合理布置(如消防高压水泵、消火栓、消防水龙头等)。消防器材要设明显标志,周围不能堆放物品,并且要经常检查,设专人负责,各种消防器材不准随便挪用,保持常备有效。

4、按施工平面布置做好临时消防龙头和消防水池、防火砂池。并时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

6、工作区和生活区的照明、动力电路皆由专业电工按规定架设,任何人不得乱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器。

7、材料保管:对储存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并分开存放,各种气瓶等危险品应单独设库存放。

8、木工作业防火:采用阻燃材料搭设,电气设备应密封或采用防爆型,防止电线短路。用电设备过载运行,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生火;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9、电、气焊作业:电、焊机棚要有专人管理,焊割作业区与气瓶距离,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距离都应大于安全规定距离,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保证完整有效,作业前应有书面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燃物,切断电源、气源。

10、涂喷漆作业防火:保证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11、大型施工机械停放场、加油站远离生活区,设专人进行防火安全管理,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

12、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明确任命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各司其职。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

防火安全制度

(七)不准乱扔烟头和乱倒液化气残液;

(八)教职工、学生都应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掌握消防常识。

(一)不准乱拉乱接电灯和电源插座;

(三)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等电热器具;

(四)烟蒂和火柴要熄灭后扔进烟灰盒内,不准躺床上吸烟;

(五)屋内无人或睡觉时不得使用蜡烛;

(六)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宿舍内;

(七)禁止在走廊、寝室、厕所等处烧废纸和其它杂物;

(八)禁止在宿舍、走廊内鸣放鞭炮;

(一)新生入学时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二)新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三)对临时在校施工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

(五)特殊工种和岗位都应进行专门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六)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教职员工受到教育;

(七)利用各级别会议进行防火宣传,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意识;

(八)每年定期聘请消防专业人士来校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二)节假日及寒暑假进行全校防火安全检查;

(三)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五)要建立重大火险立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二)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浇灌、浇花;

(三)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维修、补充、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四)不准随便拆卸、移动、挪用除消防设备;

(五)消防器材要落实专人负责保管。

(一)易燃、易爆物品购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意存放;

(二)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三)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四)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乱放,要统一处理;

(五)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手续齐全,帐目要清楚无误;

(六)各学部的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应在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受监督检查;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一)及时发现火险、火情,并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二)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三)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五)敢于制止、检举破坏、偷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人和事者;

防火安全制度

一、奖励办法: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防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对以上几点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质安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消防标语、季节防火宣传、消防知识竞赛、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四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项目全体员工。

(二)项目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安全员。

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生活区、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第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考核奖惩,参照项目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和奖惩制度执行。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项目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责任人是防火巡查、检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季度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五条 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二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四)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一条 安全用电管理由质安部负责,未经质安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质安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条 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第三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四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五条 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质安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六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质安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第九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质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确保项目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由质安部实施。

第三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部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三)部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300元: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4.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5.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防盗制度

项目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一章 职 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经营销售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

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 防盗要求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根据公安机关对企业加强管理的规定,各事业处财会部门保险柜存放现金原则上不能在公司过夜,因特殊原因滞留现金的,滞留现金数额不得超过800元(含本数)。

(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三)、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及项目安保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四)、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防票据丢失。

第三章 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

(四)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如:办公室、保险柜存放地等,应当安装防盗监

控技术设施。公司监控室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项目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质安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

(四)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个人。

(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三)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员工盗窃项目财物,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进行处罚。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1、乡镇安监站负责本乡镇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乡镇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乡镇安监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5、乡镇安监站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6、乡镇安监站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乡镇安监站。

乡镇安监站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7、乡镇安监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和应急处置技能。

乡镇安监站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本乡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8、乡镇安监站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乡镇安监站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安监局。

10、乡镇安监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乡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

14、乡镇政府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具体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任务,明确程序和方法,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组织实施救援。乡镇有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迅速配合,服从指挥,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15、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甚至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乡镇有关部门(或单位);

2、各村(居)委会;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

(2)履行有关安全法定职责和县乡政府赋予职责情况;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安全事故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等安全技术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9)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情况;

(10)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

3、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或专项内容的联合检查由联席会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席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4、有关部门和安监员日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开展。有关部门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职安监员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防火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2、广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险隐患,预防火灾的发生。

3、主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过消防部门的专门培训,具有一定的消防知识和三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4、保安队员应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参加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及性能。

5、全体队员应明白各自的消防责任,认识到酒店高层建筑火灾的危险性,熟悉消防应急和疏散预案,熟悉各消防重点要害部位,并在巡视中注意加强保护。

6、自觉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及设施,定期清点、维护和擦拭,发现损坏、过期的及时报修或更换。

7、发现火警应按照程序积极采取扑救措施,奋力抢救人员和酒店财产,及时保护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严格值班、巡逻制度,对消防重点区域在营业中应定人定岗,重点监控,消控中心应落实值班责任制并作好消防值班记录。

防火安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用明火检查带气设备。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要保持一米以上距离。

三、做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炉灶。

四、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六、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火,切断不使用电源,关窗,锁门。

七、每天工作完毕后,要确定专人负责查验水、电、气及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1、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全镇各村(居委会)、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方面重大决策和措施的建议;组织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全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主要活动;督查镇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4、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镇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负责镇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控工作。

6、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法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8、承办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

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为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完成,保证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内容

2.1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必须提高防火意识,加强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2对易燃易爆的工作现场和工序,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对于消防器材、专用工具等设施,必须要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作为它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便能及时拿到消防工具灭火。

2.4各生产单位要定期认真组织防火检查,排除隐患。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强调安全防火的管理工作。尤其是重点防火单位。

2.5发生火灾时,由当班领导或专人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防止混乱。对不同的起火物质,要采用正确的灭火工具和正确的灭火方法。同时要做好人员的疏散和国家财产的抢救工作。

2.6对火灾事故,除积极抢救外,同时要及时地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整改措施。

2.7进行易燃易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时,除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外,还要事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准备,现场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消防器材要放在随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2.8对违反防火制度,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火灾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本单位所有员工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基本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中。

2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义务消-防-队员还须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3 、配电间、设备机房内、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任何杂物。4 、保持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畅通.发现疏散标志、安全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人员修理。

5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6 、在单位因需临时动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动火作业手续,作业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派专人监管,动火完毕后应立刻清理现场。

7 、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8 、发生火灾时,要保持冷静,在来取防止烟尘吸入措施后,从紧急疏散通道撤离或在空旷处等待救援。切勿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切忌跳-楼逃生。

治安防火安全制度

按照酒店安全管理的要求,餐饮部要建立相应的治安消防网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1、餐厅、酒吧、咖啡厅:

(1)如有重要宴请或大型宴会和会议应及时通知保卫部,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2)营业前,餐厅主管对安全消防设施、通道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发现可疑物品或不明物品,应及时通知保卫部,妥善处理。

(4)营业中随时注意客人随身带来的贵重物品,防止遗失,如在餐厅发现客人遗留物品,应按***酒店《客人遗留物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营业结束后,应把所有火种隐患(烟头和燃剩的蜡烛、固体酒精等)熄灭,集中倒在有盖的铁桶内,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关闭所有电器开关、门窗,倾倒干净所有垃圾,做好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6)如发生醉酒闹-事,影响治安应迅速报告保卫部,并劝导制止和隔离,如发现有不轨行为的人和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报告保卫部。

2、厨房:

(1)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液化气瓶和固体酒精要专人存放安全地点,随用随拿。

(2)开油锅时,注意控制油温,厨师不得随意离开,以防油锅着火。

(3)使用各种电器设备,厨房炊用机械,须严格执行厨房设备机械安全操作规范,防止电器设备触电和机械设施伤人,发现异声、异味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查明原因,迅速报告工程部保卫部。

(4)经常检查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漏电、短路和超负荷情况,应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检修。

(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水、电、煤气、蒸汽、各种电器设备、炊用机械和刀具的使用情况,关紧开关,保证安全。

(6)餐厅、厨房配置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械,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防火和安全培训,懂得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械,确保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各种各项管理政策,遵守用工单位的场记场规,对上岗人员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教育,做到遵纪守法。

二、队伍进场后15日内必须统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办证率100%;定期对职工进行治安消防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并与用工单位的保卫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认真制定本队执行措施。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每季召开一次治保会,分析队伍遵纪守法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四、认真执行住地的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规定,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建立义务的消防组织,定期演练灭火操作,教育职工爱护现场消防器材,杜绝火灾事故。

五 、 宿舍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卧床吸烟,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在禁放区严禁放烟花爆竹。

六、 认真执行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交通安全,教育全体人员做到不盗窃、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及无嫖娼、流氓等违法乱纪事件。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制定本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

五、完成上级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必须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制订详细的方案,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全面检查由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一般由其主管部门组织。

五、安全生产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重点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安全生产潜在隐患。

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下达整改文书,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查整改。

乡镇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使森林防火值班转入正常化、制度化,明确职责,坚守岗位,经乡府研究,物制订如下值班制度:

(一)坚守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在岗值班制。

(二)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三)做好值班期间上级电话及有关重大事情的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值班期间,做好群众火情报告的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立即组织人员,发动群众上山扑救。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在与下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离岗,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

(六)自觉遵守以上纪律,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值班工作。

枫岭乡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一日

一、在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办公室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必须立即向护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汇报。

二、根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将火情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将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

四、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各项工作记录,确保记录清除整洁,由负责人签字后,妥善保管。

五、严格按规定准时交接-班,严禁值班人员在值班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交接-班时整理内务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为严格执行防火值班工作纪律,切实做好我乡森林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领导由我乡值周领导担任,负责防火安全值班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带班领导做好安全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值班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安全值班。值班人员由乡值周人员担任,要按照值班时限要求坚守岗位,不允许脱岗、空岗或随意替岗。经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调度核实,连续脱岗20分钟者视为空岗。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值班实行点到制,早晚各一次。治安办期间应按照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记录要求详实、规范,字迹工整。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五、带班领导要督查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根据安全情况调度安排当日安全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

六、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各类通讯器材和联络方法,熟悉辖区内的地理位置、道路交通及防火力量的配置情况,掌握防火预案并具备根据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七、值班人员负责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值班室内聚餐、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禁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由防火指挥部领导、防火队队长、值班员、司机等人组成。当日值班的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防灭火工作,承担信息收集,上传下达等项业务遇有较重大事宜请示带班领导,保证指挥调度用车。

三、防火期前,要确定值班人员,制定各级值班人员轮流表,并与上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取得联系,告之具体值班日期、时间和通讯联络方式。进入森林防火期,值班人员立即上岗值班,坚守值班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

四、参加值班的人员所有电话通讯设备状态完好。不得随意占用值班电话谈论与值班事务无关的事宜。

五、值班人员对当日值班期间的防、灭火动态都应认真处理,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特别是发生火情后,要及时、准确掌握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命令,认真做好扑火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整理出火场原始记录,以备建立林火档案。

六、各类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当日值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内容交待给接-班人员,填写进交接-班记录本,接-班人员清楚情况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

一、为了更好有效的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在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特险期、特殊情况及重要节假日例外)实行轮流值班制,以一周(七天)为工作日,全天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由各片片长及包村干部组成。当周值班的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防灭火工作,承担信息收集,上传下达等项业务遇有较重大事宜请示带班领导,保证指挥调度用车,做好各片护林防火巡查工作。

三、在森林防火期,值班人员要坚守值班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如因脱岗、漏岗或责任心不强,延误信息报送或酿成大的森林火灾,将严肃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值班人员所有电话通讯必须保持通畅,24小时开机,不得随意占用值班电话谈论与值班事务无关的事宜。

五、值班人员对当日值班期间的防、灭火动态都应认真处理,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特别是发生火情后,要及时、准确掌握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命令,认真做好扑火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整理出火场原始记录,以备建立林火档案。

六、在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工作以片为主体,实行片长负责制,片长为主要责任人,包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村、村委主任为重要责任人。

七、各片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当日值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内容交待给接-班人员,填写进交接-班记录本,接-班人员清楚情况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周一早晨8点。

1、县局领导在防火期内,按值班轮流表安排昼夜值班值宿,并负责协调组织处理当日的防火日常工作。

2、县防火办领导在防火期内昼夜轮流值班值宿,协助县局值班领导工作,并处理防火办公室外的日常工作。

3、当日值班调度员负责收集汇总当日火险情况、气象预报、兵力布防、机具配备等情况,做好各种记录,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各责任区的.领导和防火办的工作人员,在防火期内昼夜轮流值班值宿,负责处理本责任区的防火日常工作,发现火情及时上报。

为满足森林防火工作的需求,保证森林防火信息迅速畅通,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特定本制度:

一、 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并安排值班人员时间。护林防火值班要固定专人,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二、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值班时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要做到值班一分钟,负责六十秒。

三、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火值班记录和电话记录,及时汇报辖区森林防火情况,每日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情况及天气情况。林业站要区、乡防火办汇报辖区森林防火情况,值班人员每天下午向乡防火办汇报防火情况。若漏报、迟报给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本人负责。

四、 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交接-班手续不齐、交接不清发生问题,由移交人负责。

五、 值班人员要做到上情下达及时,下情上传迅速,保证防火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六、 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扑火安全手册

一、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及儿童。

二、 扑火人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三、 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四、 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 扑火人员须熟练掌握灰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灭火弹、扑火机等用具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六、 密切注意观察火场的天气变化,尤其是注意事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发生事段得天气情况。

七、 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 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人员不得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峡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 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头脑清晰,积极设法进行自救。扑灭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 扑救队员体力消耗极大,要适时休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大学安全防火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1、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按时上班。上班后不准脱、溜岗,对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掌握防火措施,明确防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3、经常检查各部位的电源、电线、水源等,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4、经常教育师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领导对安全工作要十分重视,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领导包片,重要部位要专人负责。

5、学校领导包师生、教师包学生。消灭一切不定期安全事故发生。

6、值班期间严紧外单位人员入校,入校必须登记,否则一旦发现对值班人员严肃处理。

7、交接-班要认真做好交接手续。

8、一旦发生火警,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9、火警电话:119

10、盗警电话:110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乡镇主要领导人是本乡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签定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乡镇安全生产制度

一、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水平。

二、按时参加上级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班和讲座,任何人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三、党委、政府每年举办2—3期企业法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培训班。

四、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举办2期以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安全整体工作水平。

五、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处罚制约机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防火安全制度上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 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各单位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单位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单位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单位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分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完善逐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七条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门及本部门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烧焊、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应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单位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单位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并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后,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并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者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防火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食堂系重点防火部位,为了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2、食堂除炊事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灶火。 

重点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重点防火部位设专人管、专人负责。 

2.各仓库要害部位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重点部位禁止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库内或区域。 

4.仓库或要害部位,必须加强灭火器具的配备,他人不得挪用。 

5.重点要害部位各种电气要规范,方可使用。 

6.各场所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进行定期检查。 

安全防盗防火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

1、安委会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组织。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教育。

1、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板、消防标语、季节防火宣传、消防知识竞赛等。

3、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四、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公司在职的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车间、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3、单位所有新入厂的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行政人事部培训专员负责。

五、奖惩。

本制度奖惩参照公司签发的《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及时发现单位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

1、公司安委会对全公司的安全防火巡查、检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公司公共区域的防火巡查;

3、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本部门及车间的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检查周期。

防火检查由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各部门及车间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四、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五、奖惩。

本制度奖惩参照公司签发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1、安全用电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公司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工程部统一办理。未经工程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工程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2、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3、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4、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5、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工程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6、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7、所有部门车间及办公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公司配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8、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工程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9、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10、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安委会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车间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的用电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1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12、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公司的防盗工作管理,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应范围:本公司所有部门车间防盗的管理。

三、职责:

1、行政人事部为公司防盗工作的归口管理和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防盗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公司各部门车间安全防盗工作;

(3)查处一般盗窃问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生产过程中内。

(2)各部门、车间根据各岗位、区域特性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3)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防盗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1、各部门车间的安全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2、积极配合人事部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证员工队伍的品行。如发现有不适合的人员,则灵活进行调换或辞退。

3、行政安保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可疑的人和事时及时进行报告。

4、各部门车间自行排查并汇总各防盗重点部位,拟定防盗措施并监督实施。

5、公司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1)本公司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门窗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是被硬物撬开的迹象。

(2)进入现场后,须查看现场之物是否凌乱,办公桌、文件柜、保险柜是否被撬开,其他物品有无明显被移动的痕迹。

(3)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等,须保护现场。

(4)及时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5)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盗窃时间等等。

(6)公安人员到现场后,须协助其工作,为公安人员提供资料,以做好内部调查。

(7)对所涉及的各部门、车间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位和个人进行严密调查。

6、各部门在防盗工作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法制教育,加强员工的法制意识。

(2)定期或者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盗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或者漏洞及时整改;

(3)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管理好各自物品,发现有丢失现场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

(4)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无防盗措施的地方,公司贵重物品一律要专门登记、编号,落实保管责任人。

(5)加强门窗、钥匙管理,下班时要锁好所有门窗(参照《车间门窗开关、留灯的管理细则》)。

7、财务室防盗规定。

(2)出纳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库存不许超过限额。

(4)使用财务及工资软件工作,注意口令保密,不使用时注意关闭屏幕窗口,以防泄露秘密。

(5)下班关闭计算机,并关闭所有电源;同时锁好各种办公桌柜以及门窗。

(6)财务室人员早晨上班时检查室内物品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8、仓库防盗规定。

(1)仓库管理人员应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入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做到月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定期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

(2)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具有防护设施并健全值班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有事外出或下班离库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4)仓库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9、生产部防盗。

(1)生产部各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储运、经营过程中,应当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责任,做到定期盘点,账、物、卡相符。

(2)体积小、价值高的零配件、物料要每天清点。

(3)做好各类精密仪器、高价值物料、辅材的登记工作,做到每天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五、奖励。

(1)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2)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的;

(3)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六、处罚。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200以下罚款。

(2)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3)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消防防火安全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公司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保障幕墙加工厂、办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幕墙公司加工厂各部门。

质安部负责编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总则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办公、生产、现场工作和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灾安全技术措施

火灾原因往往是复杂的,突发的,事故的后果,往往要比其他工伤事故的后果严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给人的生命,周围环境和生态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灾的基本技术措施:

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则应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础上,生产现场如有可燃物质。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气,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4.2.3控制可燃物:对于生产中的'容易燃烧的可燃物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对各种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应专门采取有效措施,分别存放,严格管理各存放点之间要加以隔离,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4.2.4隔离空气:将可燃物与周围的空气隔开就能马上使燃烧停止,如不同的灭火剂,湿被,黄沙等,都能达到灭火的目的。

4.2.5冷却:将燃烧物的温度降至着火点以下,燃烧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浇和干冰进行降温灭火。

4.2.6隔绝火源与可燃物:采取措施将火源和可燃物隔离开来,防止产生新的燃烧条件,阻止火灾的扩大。

4.3防火安全措施:

4.3.1生产场所应根据工程情况成立消防机构,配备消防器材,在生产作业场所防火负责人和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档案,定期组织防火工作检查,每年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识,使用防火器材。

4.3.3生产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设置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消防器材不能任意挪用。

4.3.4坚持防火安全交制度,在进行电气焊,油漆及其他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措施,在作业前要向作业人员认真交底。

4.4清洗用有机溶剂(酒精、二甲苯、汽油、煤油等):

4.4.1清洗用有机溶剂属于易燃品,并伴有一定的毒性,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特别是打胶时所用溶剂比较频繁,人员比较多,并且对直接接触液体的皮肤有一定的伤害。接触到高温或明火时易燃,并可能引起火灾,要消除或减少可能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火灾、人体伤害或中毒事故就要:

4.4.1.1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在操作过程中使用防护手套、口罩、戴防护镜、穿防护服等。

4.4.1.2易燃有机溶剂在储存时,应存放在化学品库内,化学品库要求通风、防火、防潮、防雷、防渗漏等,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现场无专用化学品库的,应与其它材料隔离存放,并配备灭火器或黄沙。

4.4.1.3易燃有机溶剂在使用后,剩余或多余的溶剂应立即密封放置在非工作人员不易接触或碰撞的地方。

4.4.1.4使用易燃有机溶剂的房间,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灭火器或黄沙,以防发生火灾。

4.4.1.5凡存放和使用易燃有机溶剂的场所,必须严禁明火、高温、剧烈碰撞,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4.5焊接作业(电焊、气焊、气割)

4.5.1严格遵守“十不烧”规程操作,从事焊接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操作前必须申请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安全部门审批、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操作。

4.5.2用火应采取定时、定位、定人、定措施的管理办法,若部位变动或超过规定时间仍须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规定时间操作人员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5.3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和同时间交叉作业,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焊割作业。电焊机的弧火花堕落点必须控制,与易燃品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与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20米,并有隔离防护措施。

4.5.4电焊机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将地线搭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

4.5.5工作前应检查用具压力表等是否完好。氧气瓶导管、软管、瓶阀及减压阀等,不得与油脂、沾油物品接触,氧气瓶不得倾倒和受热。

4.5.6在遇有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要求停止露天的焊割作业。

4.5.7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检查现场确认无火情隐患及火险时,方可离去。发生火灾要先切断电源、气源,然后再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救生物进行扑救。

4.5.8氧气瓶禁止火烤,夏季要有防日晒措施,氧气瓶禁止粘污油脂,氧气瓶,乙瓶禁止平放,各种气瓶应有标识。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 m,并有隔离措施,禁止气瓶平放。

4.5.9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黄沙等灭火装置和监护人员。

4.5.10氧气瓶,乙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碰撞,不得从车上往下扔、滚,不得一人用肩扛氧气瓶,必须两抬或用专用小车运送,瓶身应有两个胶皮圈和瓶帽。

4.5.11所有的气焊工具、设备,包括氧气瓶、乙炔瓶、胶皮等均应按不同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使用。

4.6电气火灾安全措施:

4.6.1正确设计和选择导线截面和设备的保护装置,以应线路长期在超负荷条件下工作,当熔断器或自动开关用于保护某段线路时,被保护电路可能出现的最小短路电流,应不小于熔丝额定电流的4倍,或自动开关瞬时脱扣电流的1.5倍。

4.6.2加强电气线路和设备运行情况的巡视和检查,尤其是大电流通过的接头处,可用变色漆或示温蜡片等观察,监视如发现接头松动或过热应及时处理,开关触头等应经常检查,发现氧化,烧蚀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6.3各种电器应绝缘良好,保证通风散热,开关及熔电器的选择应大于熔丝电流,功率大于1kw的电动机应有热继电器作过载保护。

4.6.4电器线路、设备、开关和电垫、照明器具等与可燃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防电弧,电火花等引起火灾危险场所,应按规定要求架设电气线路和采用防爆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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