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16 14:38:06 作者:翰墨

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运行的基本法则,它不仅塑造了组织的形象,还体现了组织的价值观和文化特征。接下来是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实用建议和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年度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5、内容。

215.1机构职责。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全面负责报告本院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5.2报告范围及标准。

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检验科病菌、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3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45.4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5.4.1初次报告。

3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5.4.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35.4.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5.5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4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65.6信息报告网络平台。

保证网络直报有专用电脑,专人负责,专人报告,保持网络和信息通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报专用电脑的管理要严格遵循疫情网报电脑管理制度。要落实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和网络直报工作。

75.7监管与奖惩。

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区疾控中心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有关科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上报医院按照医院的工作要求进行处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人事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人事争议引发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出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第三条处理突发事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应当公正处理,妥善解决。

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成由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劳动监察、工资、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信访、仲裁等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获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在四小时内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包括信访、公安、工会等部门配合的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及时召集协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指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人员。

第七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人员应及时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工作。动员职工推举3至4名代表参加突发事件处理活动,说服其他职工返回工作岗位或居住地,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督促企业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使突发事件得以平息和解决。

第九条协商不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经当地政府同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书或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双方代表,并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

第十条突发事件协调领导小组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责令用人单位迅速纠正错误,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条件达不到要求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并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对职工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应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由于职工一方的不合理要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依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纠正突发事件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且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范围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矛盾有可能激化时,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个别无理取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社会影响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补充要害工作和生产岗位的空缺,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协调领导小组应及时写出突发事件处理结案报告,报送当地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方面尽快落实处理突发事件时商定的有关事项。对善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防止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小学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的管理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加强学校安全事故的监察力度,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建立学校事故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学校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以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学校事故信息及时如实上报。

1、事故报告时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

3、事故跟踪及处理。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后,必须将该项事件的有关情况、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旗教育局。

4、事故分析。学校应定期对所辖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情况、原因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订切实有效的学校卫生与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学校要把及时、准确地报送学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强化学校的卫生与安全意识,学校将定期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况进行通报。也要定期对学校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努力减少并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管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xx〕128号。

3.1总经理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事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3.3生产部。

3.3.1负责组织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2协助组织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3.3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3.4工会。

3.4.1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3.4.2负责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4.3代表员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5综合办公室。

3.5.1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收集报送工伤鉴定资料。

3.5.2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办理和地方社保机构协调相关事宜。

3.6相关部门。

3.6.1配合对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6.2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4.2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管理人员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企业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企业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2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安全的领导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事故部门、工会、综合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按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和报送月度报表。发生事故事件后及时填写《事故事件统计表》。

并按季度对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对事故事件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事故事件类别、原因、发生频率、损失费用等,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宣传栏中予以公布。

4.6事故事件回顾。

每季度的全员安全会议中应对上季度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并将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在《安全会议记录》中。

5.1《伤亡事故、事件统计台帐》。

5.2《事故、事件调查表》。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1、护理不良事件分为护理差错、护理事故、在院跌倒、护理并发症护理投诉及其他意外或突发事件。

2、护理部及各科室具备防范、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案,并不断修改完善。

3、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当班护士要立即向护士长和当班医生汇报,本着病人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轻对病人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5、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必要时封存,以备鉴定。

6、护理部制定护理投诉和纠纷的接待流程,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尊重事实、耐心沟通、端正处理态度,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重大护理投诉,上报医院备案、讨论。

7、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病区和科室要组织护士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8、执行非惩罚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鼓励积极上报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以及有效杜绝差错的事例、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已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9、各科室和护理部如实登记各类护理不良事件。

10、医院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和护理技术管理委员会,对上述事件每月汇总进行讨论,从制度合理性、制度执行、环节管理、工作流程、职业道德、主观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事件的情节及对病人的影响,确定性质,提出奖惩意见和改进措施,在全院护士长会上传达,共享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二)保健教师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工作;。

(三)食堂人员负责保存好食物留样。

(三)原材料的贮存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食品的存放、加工、分发要生熟分开;。

(四)已加工完的饭菜盛桶后要及时加盖、离地;做好防蝇防尘工作;。

(五)饭菜按量制作与分发,不得存放剩饭菜;。

(六)饭菜实行24小时留样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非食堂人员严禁进入食堂。食堂人员禁止一人单独在食堂;。

(八)各班教师加强对幼儿的观察,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三)组织由保健老师、后勤副园长、骨干教师组成的陪护队伍,具体负责陪护事宜;。

(四)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家长工作,保证幼儿园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及时向主办单位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分类,明确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责任部门,做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流程清晰,管理责任明确,处置程序规范,根据我院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责任部门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类如下:

(一)病人辨识事件:诊疗过程中的病人或身体部位错误(不包括手术病人或部位错误)。

(二)手术相关事件: 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等;手术医师在手术后未及时诊查患者,患者手术后 3日内无上级医师查房;非计划再次手术;因医方对择期手术准备不足,延误手术进行;手术科室对重大手术未按手术分级管理权限及重大危重手术及特殊病例报告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三)麻醉事件:麻醉医师对手术患者术前未查房,或术后未及时随访;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等。

(四)门急诊诊疗事件:医生不能及时出诊、出诊信息更改,未及时上报、未及时通知挂号护士,或中途变更出诊医师,造成患者不满的;门急诊医师对 3次就诊未能确诊的患者未安排会诊或请上级医师复诊;门急医师不见病人即开具住院通知单、处方等。

(五)会诊事件:门诊、急诊或住院医师会诊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或未诊查患者,只看病历进行“书面会诊”或“电话会诊”等。

(六)疑难危重病人诊疗事件:危重患者来诊后,未在及时开展抢救;对疑难危重病人未进行床头交接班,或未按规定书写交班记录;疑难病例未及时提请科内、科间或院外会诊;对于危重患者的抢救措施有缺陷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

(七)其他诊疗事件:违反首诊负责制有关规定;未按照疾病分类、手术分级和技术准入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病房医师不查病人即开写医嘱;住院患者病情恶化处理效果不佳时,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指导;对需要立即执行的医嘱,医师未通知护理人员从而导致执行延迟;未按照我院《转院转科制度》执行转科、转院流程;患者转科治疗过程中,转出科室未提前联系妥当或转入科室借故拒绝或拖延转入;不负责任转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诊疗工作中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八)诊疗记录事件:诊疗记录丢失、缺陷、失实、内容涂改、无资质人员书写记录等。

(九)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事件: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 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完成相关工作的; 发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 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的等。

(十)医学技术检查事件: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等引起的不良事件等;检查检验结果出现可疑、出现危急值时,未进行复核、电话报告等。

(十一) 医患沟通事件:医患沟通不良、医患言语不良、医患行为冲突等。

(十二)劳动纪律事件:上班或值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班前班中饮酒影响正常工作; 为患者进行诊疗服务过程中,不遵守职业礼仪,聊天、打手机等。

(十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重工伤、重大事故、成批中毒、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未及时上报等。

(十四)职业操守事件: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保护原则,不负责任地透露或散布有关患者的情况;不负责任地任意解释医院规定和其他科室、其他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患方误会或不满;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等。

(十五)不作为事件:医疗护理工作中已经发现问题,但未及时处现导致的不良事件。

(十六)其它事件:非上列之异常事件。

(一)患者辨识事件:操作过程中的患者或身体部位错误。

(二)手术事件:麻醉、手术过程中的安全(不良)事件(包括异物存留、手术部位错误)。

(三)呼吸机事件:呼吸机使用相关安全(不良)事件。

(四)药物事件:医嘱、给药、药物安全(不良)反应、输液反应等相关的安全(不良)事件。

(五)烧烫伤事件:治疗或手术后发生烧烫伤。

(六)压疮、坠床、跌倒事件。

(七)管路事件:管路滑脱、自拔事件。

(八)医疗沟通事件:因医疗信息沟通过程或沟通信息失真导致的'安全(不良)事件。

(九)技术操作等引起的安全(不良)事件。

(十)输血事件:备血、传送及输血反应等相关安全(不良)事件。

(十一)患者约束事件:不适当约束或执行合理约束导致的安全(不良)事件。

(十二)医疗器械事件:针头折断、picc断裂等。

(十三)其它事件:非上列之异常事件。

(一) 药品标准缺陷

(二) 药品质量问题

(三) 药品不良反应

(四) 用药失误

(五) 药品滥用。

(一) 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 医院感染职业暴露

(三) 医院感染防控隐患

(四) 消毒灭菌失败

(五) 感染职业暴露

(六) 医院感染防控隐患

(一)设备故障或使用不良导致的不良事件

(二)医用耗材相关不良事件

(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一)网络设备故障

1、人为因素

(1) 核心网络设备:人为导致的核心设备死机、断电、配置文件丢失(全院网络瘫痪,恢复所需时间长)。

(2) 楼宇汇聚网络设备:人为导致的楼宇汇聚设备死机、断电、配置文件丢失(独立大楼网络瘫痪或连接至此设备的其他区域,恢复所需时间较长)。

(3) 楼层网络设备:人为导致的楼层设备死机、断电、配置文件丢失(连接至此设备的楼层网络瘫痪,恢复时间较短)。

(4) 设备物理人为损坏:故意破坏导致相应区域或者医院网络瘫痪。

(5) 因施工问题导致网络线缆损坏或影响网络。

2、自然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网络故障:如雷击、地震、雨、水、静电、尘土、虫蚀等。

(二)服务器故障

1、 电源系统故障、意外停电、ups待机时间短等

2、 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风、雷雨等)

3、 人为破坏

4、 机房防水

5、 应用系统故障

(三)使用部门不良事件:

1、软件使用过程出现故障引起的不良事件

2、硬件(微机、打印机、电话等)故障影响正常医疗工作事件

3、网络(内网、外网)

4、电话(固定电话、手机)故障影响工作

1、 数据库损坏

2、 服务器负荷超载

3、 磁盘阵列损坏

4、 电源(ups、市电供电)

5、 核心交换机

6、 汇聚交换机

7、 层交换机

8、 电话交换设备

9、 线路(光纤专线、网络电缆、电话线)故障

10、 网络攻击/病毒

(一)停水、停电、停气事件:引起设备故障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危及医、患等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泛水事件:引起设备故障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危及医、患等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三)电梯故障事件:危及医、患等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因素和事件。

(四)恶劣天气事件:引起医疗区公共道路不畅通,而危及医、患等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五)建筑工程质量事件:引起设备故障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患等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六)食品安全事件:危及医、患等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财物损失事件:药品丢失、医疗器械缺失、患者及家属财务丢失、医务人员财务丢失。

(三)患者异端行为事件:患者走失、患者自杀、家属自杀等。

(四)火灾隐患或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当下,疫情防控严峻,为了有效的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预防为主的防病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校通风消毒制度。

1、加强教室、环境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尤其是卫生死角的清理,消除病原的滋生地。

2、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3、实践证明,教室的通风和消毒一样,是防止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班要安排专人,做好教室的通风工作和消毒工作,杀灭病原菌,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并做好消毒记录。

4、教室应在每节课后开窗通风,每天保持通风2小时以上,其他教学用房每天开窗通风2-3次。

5、楼道、厕所、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每天一次进行。

6、班级每天一次用喷雾消毒剂,喷洒教室,进行对教室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1、学生应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

2、学生饮水必须自带水杯。

3、准备足够的口罩。

4、避免和来自疫区的人员来往,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戴口罩),人与人不要直接面对,并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在接触后及时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医用酒精擦拭或流水洗手)。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五、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患者使用本医疗机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品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六、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和个体病例,须随时向所在地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1、护理不良事件分为护理差错、护理事故、在院跌倒、护理并发症、护理投诉及其他意外或突发事件。

2、护理部及各科室具备防范、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案,并不断修改完善。各护理单元应建立不良事件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

3、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当班护士要立即向护士长和当班医生汇报,本着病人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轻对病人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4、护士长要逐级上报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后果,并按规定填写对应的登记表。情节严重的差错、投诉或病人自杀等突发事件2小时内上报护理部,其他不良事件48小时内上报护理部,护理部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处理意见,尽量降低对病人的损害。不论是院外带入压疮或院内发生压疮,一旦发现,均需填写“压疮报告单”。

5、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必要时封存,以备鉴定。

6、护理部制定护理投诉和纠纷的接待流程,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尊重事实、耐心沟通、端正处理态度,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重大护理投诉,上报医院备案、讨论。

7、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病区和科室要组织护士进行讨论,分析原因,及时制订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定时对病区的护理安全情况分析研讨,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8、执行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积极上报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以及有效杜绝差错的事例。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已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9、各科室和护理部如实登记各类护理不良事件。

10、由护理安全质量管理小组,对上述事件每月汇总进行讨论,从制度合理性、制度执行、环节管理、工作流程、职业道德、主观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事件的情节及对病人的影响,确定性质,提出奖惩意见和改进措施,在全院护士长会上传达,共享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1一旦发现汛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抗洪抢险果断采取措施.2抢险人员立即将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险情及处理方案并听从指挥.

消防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各成员立即扑灭火源控制火势蔓延.

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关掉电闸气源.

3组织专人打开消防井盖打开楼内消防栓和干粉灭火器进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组织人员疏散旅客抢救被火围困的旅客.

5消防队进入现场负责人汇报火情并一切行动听从消防队的指挥.

报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一、目的。

为认真惯彻落实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酒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酒店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酒店人员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办法、并结合江南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南邨饭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突发性事件或事故。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纪律及奖惩。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迅速扑灭,减少损失;力争把突发治安事故的危害与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得阻碍应急工作;不得拒绝履行应急职责,延误应急时机;违抗命令,否则予以处份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事故等级。

2、重大经济损失事件: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含)元以上;

3、重大突发事件: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事件;造成两人以上重伤死亡的事件;给酒店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件;因生产经营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重大法律、政策调整,导致酒店不得不调整相应的经营策略的突发事件;酒店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犯罪的事件;因经营管理问题,导致酒店发生重大信用危机的事件;员工聚众闹事、停工怠工、破坏酒店正常经营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险源。

江南邨饭店发生治安事件的主要类型。

1、重大斗殴事件;

2、群体性极端人员寻衅滋事;

3、重大盗窃事件;

4、针对重点人员和部位的恐怖袭击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产与经营的其它治安性质的事件。

八、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基地二级应急小组架构。

(二)三级小组成员职责。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全体员工法制培训教育,增强、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2、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酒店门禁、治安管理制度执行;

3、对酒店全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并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十、预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发治安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根据“有备无患”的原则,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当符合“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突。

(三)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应急事件或事故的类别与性质,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适当范围内传递关于预警状态的信息,必要是广泛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物资,并妥善安置;

5、需要报集团“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报告。

(四)应急响应。

治安事件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要立即向周边人员发出预警警报,拨打保安队长电话、保安室值班电话,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情况严峻时拨打110,在拨打外部应急电话应先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现场人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处置初起事件。

保安队长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值勤保安和备勤人员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应急处置,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安排现场人员拍摄好第一现场照片和其它资料以便事件调查。

5、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6、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5、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

7、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主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

(三)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处置。

1、严禁非本部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5、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8、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2、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一、各护理单元应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一旦发生应及时报告护士长,科室在24小时内汇报护理部,若发生严重事故应立即上报护理部及医务科。

二、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三、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护士长应组织本病房、本科或院内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提高认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事情经过及讨论结果详细填写在登记表中及时报护理部。

四、与护理不良事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资料、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五、护理部定期组织护理不良事件分析,确定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六、鼓励护理人员主动呈报护理不良事件,如发现有隐瞒不报则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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