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起诉书(通用17篇)

时间:2023-11-20 23:59:15 作者:薇儿

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

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私营经济园。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3192.4元:

2.被告为原告补缴被告保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被告的`员工,被告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告亦未能向原告按期足额发放工资,截止2015年10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192.4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溧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_____委员会于_________年12月27日作出的(_________)沈_____字第号_____裁决。

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与其签订的《网吧游戏数据更新还原系统技术开发合同》于_________年5月5日向沈阳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请求裁定李某某与申请人履行合同,并给付剩余开发费12.1万元;由张x与申请人赔偿其违约金3.9万元;由张x与申请人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x与申请人承担_____费用。沈阳_____委员会在_____此案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员的选定违反_____规则,剥夺申请人有关_____中选任_____员的权利;。

委员会未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开庭,未告知申请人相关_____权利,剥夺申请人在_____中的提出反请求、举证、辩论等权利。

申请人认为沈阳_____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_________)沈_____字第号_____裁决,根据我国_____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撤销,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1份;。

3.书证1份(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案件裁定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四、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

五、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阐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双倍工资。

1、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期限的聘用协议系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所签订的空白合同,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上诉人)是与××公司(被上诉人),还是与××公司(原审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其一,原告与××公司签订有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的聘用协议,约定原告在幕墙车间部门工作,原告实际在××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处担任门卫。”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已经确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内容为门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目了然。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任意编造空白聘用协议,谎称应付上级检查,强迫上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以达到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事实上,上诉人从未离开被上诉人南汇分公司,且一直以门卫工作为生,从未从事任何车间部门工作,也根本不知道原审被告这一公司的存在,可见,被上诉人所杜撰聘用协议漏洞百出,完全系伪造,原审法院却认定有效,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不再续聘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事实劳动关系。

(1)不再续聘通知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二,××公司(原审被告)持有为原告(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对原告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并为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实际上,从被上诉人xx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可以清楚看出,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而非原审被告办理的离职交接手续。之后,被上诉人发现有漏洞,又杜撰出授权委托书,用尽伎俩,想继续蒙混过关。事实上,对上诉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凭据,如工资单、门卫值班表等皆为被上诉人,而非原审被告,原审法院在未对相应原件进行核实的情形下,就作出认定,显然错误。

(2)车辆进出登记表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其三,原告(上诉人)提供的人员车辆进出登记表的抬头虽打印有××公司(被上诉人)字样,但无××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xx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公司所发,但实际上原告并未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当然不存在协议即将届满、不再续订的问题。”

从常理来说,门卫人员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登记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能够提供的少数凭证之一。上诉人所提供的车辆进出登记表抬头打印有被上诉人字样,加之其一直在被上诉人××分公司工作,完全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审法院以其没有被上诉人人员签字或盖章为由不予认可,则完全是勉为其难,试想,有哪家公司会在门卫进出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呢?!

另外,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0月29日的不再续聘通知确由被上诉人所发,实际上是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但之后又以双方未签订过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显然,这种认定前后矛盾。

(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

原审法院认定“其四,原告(上诉人)称劳动关系起始于xxxx年11月15日,但提供的案外人××的仲裁裁决书并未载有相关内容……综合上述意见,本院认定原告与××公司(原审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xxxx年12月1日至xxxx年11月30日。”

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起始于xxxx年11月15日,这可以从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确定,从xxxx年12月至xxxx年1月的扣缴义务人为被上诉人委托的原审被告,而从xxxx年2月至xxxx年10月的扣缴义务人又变成被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系关联公司,这种情况就不足为怪了,而原审法院未经调查,就主观判定上诉人的劳动期间,显然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且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该认定不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应认定“被上诉人支付延时、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高温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延时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实际每做两周夜班(做12小时、休36小时,晚六点半至次日早六点半)后,做一周深夜班(连续七天,晚十一点到次日早五点)综合计算后,原告每月上班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当,故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秋和国庆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每天实际工作12个小时是予以认可的,这样,上诉人一个月需要工作15天,上诉人每月的工作时间应为180个小时,超过正常每月16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20个小时。而根据门卫的工作性质,节假日别人休息,却正是门卫需要坚守岗位的时间,虽然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与上诉人理应取得的延时和节假日工资相比,仍有巨大差距。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显然错误。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高温费。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一直上夜晚或深夜班,不符合支付高温的条件,故原告要求支付高温费依据不足。”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上夜晚班或深夜班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高温费诉请,显然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上诉人)xxxx年9月部分天数和11月整月未出勤,××公司(原审被告)正常发放工资,故应视为原告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现再要求xxxx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事实是,上诉人xxxx年9月份并未缺勤,而被上诉人xxxx年10月29日所出具的不再续聘通知显示,至xxxx年11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上诉人就是想上班,也无处可上。至于被上诉人正常发放工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xxxx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任何关系,更不能视为上诉人休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故,原审法院的认定显然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定“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该认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认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对相应社保诉请作出处理。”

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因欠缴、拒缴等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故原告(上诉人)要求茂利幕墙公司(原审被告)补缴城镇社会保险的请求,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显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应该属原审法院的处理范围。

但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保险等经办机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利益,才属行政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显然不当。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事实劳动关系确凿无疑,期间为xxxx年11月15日至xxxx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有诸多违规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六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xxxxxxxxxx〕是申诉人陈xx和朱xx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xx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xx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xxxx)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xx、朱xx、陈x。

签名: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劳动仲裁申诉书有固定格式一般必须具备: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住址、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证据及证据清单)。

劳动仲裁申诉书书写时必须如实书写,言简意赅,对仲裁请求要符合法律规范,如拖欠工资的要写明要求支付x年x月---x年x月工资共xxxx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方面要注意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等。

劳动争议案件裁定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市外,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2、乙方工作内容是在岗位从事工作(工种)。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乙方享受以下节假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假天,假天,假天,假天。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如果工作地点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条约定的标准工时工资,乙方的标准工时工资上调至工作地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数额。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3)其他形式:。

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甲方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其改正,提出建议或批评。

3、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甲方派乙方在本市内甲方关联企业执行同类工作任务或职责不视为违约和合同变更,如乙方同意,可按新的单位变更合同主体。

2.甲方如未向乙方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有权要求查阅和公示。

3.其它违约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被其他主体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

2.如乙方不能履行或违反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及职责或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等均属于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绩效考评不利、降薪或调换工作岗位、除名、赔偿等后果和责任。

3.如乙方不遵守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4.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须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之工资或奖金中抵扣。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若甲乙双方就培训费用、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等事项另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签订了协议,双方应履行该违约金条款或协议。

7、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该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

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请求事项:

1、要求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______即____元,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3、被告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劳务的建筑施工项目上工作,此_____项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总承包。______年春节前夕,被告方将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交给其工地负责人_____,但_____并没有立刻将工资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打下工资欠条,注明:“今欠_________工人工资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没有把工资支付给原告。经过_____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一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二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1)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文某。

住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______综合楼二楼。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区中电幼儿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______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董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3.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根据管理处的查询,_____________综合楼的产权人已经于1月21日转变为被告一即文某的个人产权。但是从变更之日起至今,2月有余,被告一均未至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处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对小区全体业主及出租户进行全面的信息登记。

产权人已经变更为被告一文某,被告二作为_____________综合楼的实际物业使用者,其应当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供其合法使用的依据。但自1月21日产权变更以来,被告二一直未向管理处提供合法使用的依据。

3.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1)被告二擅自将_____________综合楼后门的公共部位改成休息室。

_____________综合楼后门的平台和阶梯都属于小区的公共面积,平时供行人通行和使用。但被告二擅自将其改成休息室,并将其上锁封闭,导致小区业主通行和使用不便,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2)被告二将外墙天井封闭并加锁,在其内堆放杂物。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份;。

2、物证____件;。

3、书证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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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法庭诉讼经常被视为最后的解决方式。然而,随着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选择通过调解解决。作为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我深感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有着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下面将结合实践经验,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价值在于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实现双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和员工往往因为某种矛盾而产生纠纷,双方难以坐下来平等协商,甚至出现对立和敌视的情况。而调解的出现,给双方提供了一个中立、公正的平台,可以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协助双方达成和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在保留各自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一定妥协,实现相互谅解,重建信任。这不仅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是一次宝贵的体验和教训,更重要的是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长期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意义在于提供高效、快速的解决方案。纵观诉讼程序,繁琐的审理程序不仅耗费时间,还增加了诉讼双方的心理负担。而调解的过程相对简单、灵活,调解员可以借助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引导双方主动解决问题。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灵活性,使得纠纷的解决可以更快速地完成,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效果在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纠纷的解决不仅对当事人自身有着重要意义,也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影响。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增加。调解的成功案例会传播到更多的人群中,激发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而非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不断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作为调解员,除了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之外,还需要有较高的情商和沟通能力。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和需求,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引导双方实现有效沟通和理解,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时,调解员还需要具备协调能力,能够处理紧张的气氛和双方纷争的情绪,使得调解的过程更加顺利。因此,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果,调解员们需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价值。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实现双赢,还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的提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未来,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调解能力,为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帮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多,作为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调解工作,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解技巧。下面将从案件调解的背景、调解过程、调解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办法以及个人心得与建议等方面,分享我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的体会。

一、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是在劳动关系中由于某种矛盾或纠纷引起的法律争议。当事人在法庭解决争议之前,可以选择调解这一方式。调解是一种快速、高效、廉价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帮助。

二、调解过程。

在一次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我了解到了双方的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我采取了公平、公正、中立的原则,努力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最大的共识。我采取了多种方法,如听证、调查、仲裁等,以便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双方往往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我主张在调解中注重倾听、理解和尊重双方的诉求,采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纠纷。

三、遇到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力。有的双方冲突激烈,情绪不稳定,对调解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同时,有些案件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当事人难以妥协,使得调解的进程陷入了僵局。

四、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采取了一定的解决办法。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我注重深入调查和研究,并与相关机构合作,寻求专业意见,确保调解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面对冲突激烈的当事人时,我注重沟通与倾听,化解双方的情绪和矛盾,使双方都能得到尊重和关注。对于利益冲突较大的案件,我坚持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积极协助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化解矛盾,达到调解目的。

五、心得与建议。

通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不论双方诉求如何,调解员应始终坚持公正和中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协调和解决纠纷。在具体操作上,调解员应注重沟通与倾听的技巧,以便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此外,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以便确保调解的公正和有效。通过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调解技巧,调解员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调解服务。

以上是我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的体会和建议。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逐渐意识到调解是一项非常有意义和有挑战性的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断的学习,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为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

申诉人:……,男,汉族,198……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38…………。

被申诉人:重庆鼎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400元;

5、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劲牌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代理商。2010年12月底,申诉人杜俊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劲酒"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诉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2015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监察部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报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员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2015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申诉人:xxx。

2015年11月11日。

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劳动争议类案件裁判要旨

[内容提要]:本文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出发,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受理条件及其审理规则、法律适用的阐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全文共8660个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才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3月22日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案范围、适用法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三是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及单位自身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等;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依照《劳动法》和《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法律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对这类案件正确及时的审理,也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显得尤其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注意以下六点:

(一)确定管辖法院。

[1][2][3]。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都是一种困扰。在解决这些争议时,调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近期我参与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调解实践经验。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了解双方的需求和期望,有助于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作为调解员,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共识。同时,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的了解,以便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双方一些指导和建议。

第三段:沟通与协商的重要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调解员需要善于倾听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借助有效的沟通技巧将双方的诉求转化为互相妥协的方案。沟通与协商能够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在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调解员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感受和情绪,尽量保持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段:妥协与双赢的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重要的是要推行妥协与双赢的原则。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以和解的精神来解决争议,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并通过妥协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妥协解决争议能够使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回报和满足感,进而达成与解决争议相关的劳动关系。妥协与双赢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双方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第五段:调解的价值和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通过调解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对双方都有利。调解能够提供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工作权益和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不和谐,为日后的劳动关系建立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

总结: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的了解,同时需要善于沟通和协商。妥协与双赢的原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调解的最终价值在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仅仅是解决争议,更是为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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