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16 17:50:03 作者:书香墨

规章制度不仅可以减少工作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还能提供公正的评价和奖惩机制。规章制度的修订和优化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进行及时的反馈和反思。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规进行处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0001—20xx)。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5条”的规定执行。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6条”的规定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动火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xx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xx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动火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

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设备管理制度

煤气属易燃、易爆、有毒物,为了保证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的安全。除了严格执行国家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2、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在敷设正在生产煤气设备的'其他设施上动火属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现场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后,再报厂安环部,生产部,及生产保卫部门和消防队同意,再经主管副总经理,才能动火。

3、在停产的煤气设备和敷设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备上动火属二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由煤气防护站进行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经煤气防护站站长,总调批准后,才能动火。

4、在煤气区域动火(不涉及煤气设备和敷设在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施,并与其距离10m以上),属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提出申请,报动火单位主管生产、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主任)批准后,才能动火。

5、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煤气压力必须保持正压(压力范围:最高煤气压力为5*1000pa,最低为1.5*1000pa)。

2)搬走或严密复盖动火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

3)处理好动火附近的煤气泄露设备。

4)在动火附近安装压力表和临时电话机与附近的煤气值班室联系,安装的压力表和电话机要有专人负责。

5)落实防火措施,准备蒸汽,湿麻袋,黄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只准电焊,不准气焊。

7)动火时,须通知燃气调度台。

6、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后才能动火。

a)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管内的残余煤气(焦炉煤气设备应用蒸汽吹刷),高炉煤气设备可采用强制通风吹赶。

b)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经空气分析,含氧量接近20.9%。

c)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并通上蒸汽,蒸汽进煤气管时的压力要求9.80665*10000pa。

d)动火单位通知计量部门将计量等仪表的导管、阀门关止。

7、煤气设备动火登记由各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办理,盖上动火单位印章。

8、煤气设备动火时,煤气防护站必须派防护人员到现场测定、检查和监护。煤气防护人员到现场后,先收回动火申请,经检查、测定合格后,发给临时动火证。动火单位凭临时动火证动火。

9、动火时,闲散人员应撤离动火现场。

10、动火证只准在指定的设备和允许的时间内动火(禁止乱动其它设备,特别是煤气设备和超越允许时间),否则,动火证无效。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十八条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二十一条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二十二条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二十四条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二十五条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二十六条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第三十一条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三十三条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三十五条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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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一)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重新核准、公告行政执法职权,接受社会监督。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推进网络问政和网上建言献策活动,加强网络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行政服务全程监管。

促进电子监察与公共服务在线平台有机结合,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的全过程实时监控。加快构建涵盖“四个市场、四项资金、四个公开、六个重点项目”等18个领域的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拓宽监督范围,延伸监督深度,最大限度实现行政信息资源公开共享监督,形成多方位、全覆盖的新型监督体系。力抓部门作风建设,逐步对市属审批部门、镇区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管理和评估考核,将其纳入市直单位和镇区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以优良作风促进改革深化。

(三)健全服务质量承诺机制。

市属各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要对承担的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各类公共服务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征求公众意见,获得认可后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确定可操作和便于评估的标准。以此为基础,把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逐步推行到全市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

(四)建立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档案。

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档案,强化原始申报资料及其电子化文档、各级部门流转和审批的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互认,完善电子文件形成与办理、归档与移交、保管与利用等方面管理,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档案共享和利用水平,方便市和镇区各级部门与申报人进行相关行政审批资料的利用和查询。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和造假电子文档的申报人与办事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驳回所申报或注销所批复的审批事项。

(五)逐步建立在线诚信数据库。

依托公共服务在线平台,开发建设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民个人信用数据库,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以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为切入点,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的审批、处罚等行政行为,逐步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目录的信用记录,逐步将对口行业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公民个人的基本信用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建立系统内的信用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应用,使公共服务在线平台成为全市重要的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在线平台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决策水平。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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