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岗工作规划(模板18篇)

时间:2023-11-27 06:10:05 作者:文锋

通过制定规划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愿景,为实现梦想而努力奋斗。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规划计划的实例和案例,可以参考以下这些范文。

工会资金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青岛市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享受帮扶金范围为经过本人申请并获得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后,才能享受工会会员相关待遇,非会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

2、本级工会经费投入;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

第五条使用范围包括: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婚、丧、嫁、娶、生;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

第六条帮扶标准:

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上级工会安排标准适当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及家庭和本人收支情况确定。

3、助学帮扶困难家庭大学生标准按照专、本科生等不同助学对象确定,一般掌握在500元至1000元。

4、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元至1500元。

5、遭受意外灾害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

6、会员本人结婚时,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发放贺礼金;试用期内的员工和再婚的人员除外。

7、会员的亲属死亡时,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发放慰问金。

8、会员生育慰问金300元。

9、双职工在公司的只能申请一份。

第四章申请帮扶程序。

第七条困难职工申请帮扶应首先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调查核实后,符合帮扶条件的填写帮扶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按有关规定申请帮扶;工会小组核实后,报工会申请帮扶。特别困难的,在工会帮扶后仍需继续帮扶的,也可由工会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紧急情况帮扶: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紧急申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婚、丧、嫁、娶、生帮扶金有效证明文件为员工本人的结婚证,本人亲属的死亡证明等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在结婚/死亡事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结婚/死亡事件时间的确认以结婚证/死亡证明注明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和规定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由工会主席审批。困难职工领取帮扶资金时,一般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慰问等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或帮扶物资,凭帮扶清单报销,先由经办人、工会委员主管签字,再由工会主席审批。第十五条工会统一制作帮扶审批表,作为资金使用报销的必备凭据。

资金报销必须票据真实,附件完整。实物发放的,需附明细发放清单;其他资金报销需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坚持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拆借资金,不得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岛丽东化工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2012、02、01。

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第七条统计报表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___、国务___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__通知》(中发〔___〕___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___%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___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___〈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_通知》(财工字〔___〕___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__通知》(劳社部发〔___〕___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会资金管理

一、基本情况:

邵阳煤炭工会根据邵阳市总要求,于xx年年正式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档案”,现覆盖全系统包括局本级在内的13个单位,共计困难职工741人。结合系统实际,对困难职工的帮扶主要是生活救助。

二、组织领导。

市煤炭工会帮扶工作在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局行政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针,促进系统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做好“两节”期间困难职工、困难劳动模范、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成立了以工会主席肖国良同志为组长,局办公室主任陈东红同志和局政工科科长潘丽丽同志配合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了对全系统市直各单位帮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制度建设。

一是确立了坚持扶危济困,救急济难的原则;本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审议的原则;一年一般只救助一次,资金一般不超过500元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二是明确帮扶工作流程:要求帮扶的特困职工,由本人提交申请,并经单位工会审核,经入户调查后,根据困难程度进行资金救助,困难职工领取救助金时一律由单位工会主席逐户入户慰问,慰问对象本人必须在实名制汇总表上签上本人姓名,写上身份证号码,留下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本人没有的,要求是近邻或是近亲的,总之必须是在第一时间能与本人联系上的才行。并经领导签字,单位工会加盖公章。

四、困难档案。

在开展深入调查、吃透情况、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局工会全年共召集系统市直各单位工会主席困难职工帮扶档案建档工作专门会议4次,一是及时传达贯彻市总有关帮扶系统困难职工档案建立要求;二是强化困难职工档案帮扶网规范建档的培训,委托自学网络技术的市煤建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王国强同志专门负责全系统困难职工帮扶网申报内容的整理检测,按照条件严格把关;三是认真听取基层单位工会的意见,广泛搜集因灾害、因患病、因上学、因下岗等原因的致贫致困依据,使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所有项目的填写做到完整、准确、真实、规范;四是按照市总要求,电子网络档案和留存纸质档案同步建立,同时将纸质档案都编制了检索目录,分单位建立了子目录,做到一目了然。

2010年市总下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万元、粮油款1.7万元,共计5.7万元,市直各单位自筹配套资金14.6万元。

六、帮扶情况。

系统工会把市总下拨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市总要求,结合煤炭系统实际情况,一是根据各单位困难职工数,职工困难程度进行再分配,下拨到各单位工会,并敦促单位必须按要求筹集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二是坚持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资金帮扶对象必须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三是要求走访慰问必须单位工会主席到堂,而且必须是帮扶对象进行实名制签名领取。

全系统一年来的帮扶工作,市总下拨救助金5.7万元,共救助206人。市直各单位自筹配套资金14.6万元。共救助373人。所有帮扶资金全部用于困难职工和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2010年总计救助579人,发放救助金20.3万元。较好的促进了系统的和谐稳定。

七、今后打算。

过去一年来,在市总的指导帮助和支持下,在市直各单位工会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市煤炭工会的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做了一些实际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困难职工的期盼还存在距离,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坚持不懈地抓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积极探索多策并举,形式多样的帮扶方式,在精神帮扶上,重在帮助困难职工转变观念,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在物质和资金帮扶上,重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中的燃眉之急。在政策帮扶上,重在协调社区关系,帮助困难职工落实低保待遇,督促各单位充分利用优势,增加困难职工解困再就业。努力做到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开创帮扶工作的新局面,取得新的成绩。

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食堂财务管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也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督促,保证现金安全和出纳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特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1、公司各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从食堂整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

2、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3、须做到钱帐分管,帐物分管。

4、每项业务必须签字,“签字”就是牵制。

1、材料库存既保证生产需要,又无积压,采购费用小。

2、采购必须保证材料及时、保鲜、保量、价优到位。

3、材料采购后必须做到物单相符并清点入库,并保证一季度盘存一次。

4、供应商提供的欠款单必须与公司的订单相符,经核对后可付款。

本着既要保障公司的运营又要节约开支,做到报销费用有章可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各股东若有请客情况,谁的客人谁买单。若是共同客人,直接共同签字报销。

2、每次外交费用金额由董事会商定,开出证明,董事会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3、公司外出办事人员费用实报实销,由董事会两人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1、现金管理必须遵循钱帐分管,钱票分管原则,会计管帐票,出纳管钱。

2、出纳必须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遗失、偷窃等。如出现上述情况,一切责任自负。

3、出纳必须根据经董事会审批的凭据付款。

4、出纳必须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每日一校对,日清日结,以保证收入、支出、余额相符。

5、出纳不得擅自借款或预支员工工资,借款必须有董事会批准签字,并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50%。

6、出纳除保证食堂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7、帐目必须做到收支分开;不准将公司存款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8、月底,会计同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做到帐账相符。

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

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

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

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

1、为加强财物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必须实行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4、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编报年度决算,要认真总结一年中的预算安排、计划执行,平衡收支、财务管理,资金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改革学校财务管理创造条件。

1、年度终了后,财务室应主动与上级财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核清追加。

2、年终前,清理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或以领代报。

3、年终前,财产物资部门对各项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学校范围内一切现金、支票均通过会计办理。

2、收入的现金按规定日期送交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

3、各部门一切缴款,均应填写收据,加盖现金收讫及出纳印章,收据作为收款和记账凭证,收据联单之一退给缴款人作为凭证。

4、在市内采购,须在借款后三日内报销,去外地采购借款,须在返校后三天内报销,并返回多余现金,前次借款未报销,不准再借款。

5、现金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6、现金收讨须逐笔记清,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7、出纳员每天要核算库存现金,如发现多款或短款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8、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或部门的名义存入储蓄所,或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

9、在本市购买物资办理业务的超过转账起点即10000元以上都采用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1、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空白现金支票一律不得借出。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分管,不得由一人兼管。

3、开出现金支票要有合法凭证为依据,发放转账支票要做好登记工作。

4、现金支票存根和作废的支票必须保存完整。

5、现金支票签发后,要及时记账;转账支票发出后应在一星期内报销。

1、内部牵制制度是财务人员明确职责,相互制约和对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发生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环节。

2、出纳员不得兼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等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章应专人保管,做到管账不管钱,钱账分管,管钱不管物。

1、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校长签字,交会计审核,由出纳员办理付款。

2、采购物品报销时,购物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发票字迹应清楚,大小写数字一致,单据背面应有经办人、主管校长签字,并附有“验收单”方予报销。

3、如报销单据不是发票而是收据类凭证,必须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并要写明情况。

4、旅差期间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享受交通费补助。

5、因公出差或购办公等物品向财务借款,回来一周内到会计室报销,如因其他原因,借款后又不用的,应在三天内到财务上办理退款手续,若不按时报账或退款,又无正当理由,财务有权扣发当事人的工资。

资金管理规定

1、各子公司重视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具体做好以下报表:。

a、资金收支月度报表;

b、季度资金预算报表,同时上报上季度实际发生报表和分析报告;

2、资金预算编制及上报时间要求:。

a、资金收支月度报表,根据月度实际收付情况进行编制,每月10日前上报;

c、资金预算报表,根据集团或主机厂指标,同时结合上资金周转情况,在年底25日前上报(第四季度总结与可合并)。

d、上报的资金预算报表,可以分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产业预算。

1、制定预算时必须客观实际,总经理为组织负责人,对预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2、资金的日常使用及周转严格按预算执行,总公司根据相应的资金预算来协调及安。

3、资金部对各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和分析进行审核,发现有明显的考虑不全、敷衍。

了事的,予以退回重做;

后,实在不能支持资金的,则应及时给出回复。

三、保障措施管理。

1、财务管理中心对该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或不配合的,对相应负。

责人提议负激励,并列入月度考评;

2、资金部根据各公司的资金预算以及实际使用,结合平时不定期检查,对预算工作。

做的较好的公司,提议相应的正激励。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货币资金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学校货币资产安全,维护结算纪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结算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个人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其他必须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使用现金要在限定的范围内,严格审批程序。

1、日常报销过程中,如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电话费等需要支付现金的仍通过现金结算。

2、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采购商品、劳务结算、缴纳税费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

3、在本地购买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

4、去外地采购,在同一单位采购商品支付现金限额为20xx元。因采购地点不能确定的现金借款一般不大于10000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10000元小于50000元的,须预先经财务处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的,须预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5、职工因公出差携带现金数额应根据出差地点和任务确定,一般不大于10000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10000元小于50000元的,须财务处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6、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出纳一人担任,会计和出纳要分开,出纳管钱不管帐。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出纳人员应于当日业务终了后对库存现金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各科科长应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认真如实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报财务处综合科备案。

第五条现金当日库存量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必须报告财务处领导,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未经财务处同意或授权,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个人名义收取现金。所收现金应及时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准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学校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现金借给与本校无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严禁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第九条商业汇票及银行存兑汇票视同现金管理,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保管。

第十条严禁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在银行办理存储。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开户规定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结算。

1、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银行帐号,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号。

2、二级核算单位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批并备案。

3、学校的业务结算除必须通过现金结算的业务外鼓励通过银行结算,减少现金流通量。

4、重要的银行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的领购、签发使用要严格办理领用签发手续,并登记造册。

5、银行印鉴和结算票据应两人分工保管,不得将结算票据与全部印鉴存放同一处同一人保管,签发结算票据应分别由二位印鉴保管人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银行帐目,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收付,及时结出存款余额。出纳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存款情况,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当存款余额可能不能满足日常支付需要时,应及时报告,提议调度资金。调度资金的手续按《江苏科技大学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的银行帐号只能用于学校的对外业务结算,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未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将单位银行帐号告知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转帐支票。签发转帐支票应事先填写签发时间、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对确因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注明最高限额,确定金额后,领用人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支票领用人对支票的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由按排非出纳人员定期与银行对帐单对帐,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帐项原因。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每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规定须经财务处领导和审计处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凡以前有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公布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城乡低保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___%。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应当于每年___月___日前按当年扣除一次性补助之外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___%、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将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地方。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预算指标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次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___日内尽快下达。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___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___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___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终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___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

受国家宏观政策和煤炭生产自身特殊性的影响,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日益加大。煤炭企业只有加强成本管理,推动成本管理由战术型、经济型、以物为中心型、算帐型向战略型、经济与技术结合型、以人为中心型、经营型的转变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自身竞争力,迎接市场化的挑战。

(一)提高成本管理意识,建立基层成本核算制度。

树立以扭亏增盈为核心的成本控制观,使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成本意识,正确处理好成本与技术、安全、质量等之间的关系,把经济性与技术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建立区队、班组、岗位的基层点的核算制度。企业的各项费用都要在基层核算点的成本构成上体现出来,要明确一定的基层核算点成为相应的责任主体、利益主体和控制主体,形成全员自主控制,构筑成本管理纵到底、横到边的群控网络,确保企业利益目标的实现。

(二)实行预算控制制度,强化目标成本管理。

结合企业的利润目标和控亏目标,制定出所属各单位合理、可行、科学的成本控制目标和成本计划。为调动各单位降低成本的积极性,还可根据产量变化规律实行弹性目标控制成本。煤炭企业生产成本的预算可以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消耗定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企业目标成本来进行制定,根据企业对各项成本测定的开支严格限制和监督,力求使预算在目标成本控制的基础上做到准确无误。

(三)严格考核目标成本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四)采用现代成本管理方法。

煤炭企业在事前成本管理中,应吸收和消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推广abc物资管理分类法,a类物资多采用定期控制法,c类物资多采用定量控制法,b类物资可视各物资的特点分别采用定期控制法和定量控制法,使成本预测、决策方法科学化、系统化;在事中成本管理方面,要在财务成本核算方法与管理成本核算方法相结合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变动成本、标准成本和责任成本核算方法;在事后成本管理方面,应加强成本的考核和分析,不应单纯以成本的高低作为衡量成本管理水平的唯一指标,而应加强对成本效益的考核,如费用成本利润率等。成本分析中,应加强材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的分析,注重产品间的横向比较。

资金管理

摘要: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如何使电力企业集团的资金循环周转顺畅、高效迅速,是财务管理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电力公司实行资金集约管理的现实情况,指出了当前电力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电力企业如何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力企业资金集约管理结算中心。

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动力,是企业实现扩大再生产的价值载体,如果资金流动迟缓甚至资金链出现断裂的话,企业的经营管理将无以为继。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电力企业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对于提高效益、降低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外成功的大型企业集团,都非常重视资金集约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减少对外部融资的依赖,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电力行业作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行业,承担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的使命,因而加强电力企业资金集约化管理,使其为自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是一项积极而有意义的任务。

一、加强资金管理是电力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资金集约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进行集中计划、组织控制和调节,使企业的资金运动按照企业整体战略的规划进行流转,为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资金支持和综合功能的发挥,并产生最大的一体效应。一方面,电力企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现金流量充沛,投资需求旺盛,这就对资金集约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电网建设速度相对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居民生活对电力需求的增长速度来说还是稍显滞后,这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加大电网建设投资规模和力度,获得强大的资金支持,管理控制较大数额的资金也就从可能转化为必然。因此,各电力企业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对资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益,逐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已成为电力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突破粗放的资金管理方式的要求。

电力企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现金流量充沛,投资需求旺盛,这就对资金集约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我国电力企业集团子公司多头账户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集团各子公司设立的账户少则数百,多则逾千。电力企业中大量资金的存在给资金安全敲响了警钟,如果不重视资金安全方面的控制,将可能带来巨大损失,挪用资金、携款潜逃的行为就可能发生。另外,各个子公司以及各种业务对资金流动的影响没有形成相关联的完整信息,企业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难以作出快速、正确的决策,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企业持有大量货币资金会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资金短缺企业产生很大吸引,拉拢电力企业、吸收电力企业存款,对外出借资金、对外担保等就会发生,有些企业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损失严重,企业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必定会增大,资金管理难度随之上升。因此非常有必要推进资金集约化管理,突破粗放的资金管理方式,进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提高资金可调度性的要求。

集约化管理体系建立之前,长期面临着大量的闲置资金与巨额贷款并存的窘境,企业每年都要向银行支付惊人的利息费用。与过高的负债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充足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大量地作为货币资金余额分散于系统各级单位的多个银行账户中,受资金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制约,基层单位不能使用该资金,总部在基层单位上缴该资金前暂时也无法动用。这必然降低资金的可调度性,直接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规模优势难以发挥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

针对电力企业上述的资金管理困境,南方电网公司加强了资金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管理,推进了公司发展方向的转变,近几年来有效地扭转了资金管理上的被动局面。

二、当前电力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电力企业通过建立资金安全备付管理制度,实行融资计划管理,构建公司总部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加大内部资金市场运作力度等措施,资金集约化管理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但电力企业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看到成就的同时,还要注意实施了资金集约管理后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范围应由过去单一的经营资金计划扩大到电力生产经营、基建、投资等全面资金预算,由单一主体资金预算扩大到包括各单位在内的全方位资金预算,从而真正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而目前大多数电力企业只实现了资金预算管理系统和资金支付系统的对接,其中的资金预算系统只是一个单独开发的小模块,与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无法胜任资金集中管理的需求。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集权程度不合理。

多数已经实施了资金集约管理的电力企业,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总体集中,适度分权”的度把握不好,在某些方面存在控制过细的问题,缺乏灵活性,造成基层单位自主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集团公司,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差。同时由于集团公司的集权程度太高,还可能存在个别单位为逃避资金集中管理,利用一些不合规的手段套取资金,支付预算外项目,容易违反财务制度。

(三)资金集约管理考核机制不成熟。

好的制度需要严格的执行才能体现它的价值,而要保证执行的力度则必须要有相应的考核和评估机制。电力企业实施资金集约管理的过程中,更多地是把精力投放在前期计划的编制和结算中心的运营上,对于资金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缺乏系统有效的考核评估,因此无法将资金集约管理状况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决策机构,所以导致企业账户总量仍然较多,开户金融机构仍然分散,资金利用率低下的现状。

三、电力企业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的思考。

(一)加强前期全面预算管理。

金和非生产经营资金,应按照公司内部各个所属单位、月度计划统筹调配,保证生产经营资金供应;跟生产经营联系不太紧密的非生产经营资金应本着适度的原则来管理,力求压缩总额开支。

(二)适当把握集权与分权的尺度。

资金管理集权和分权的程度是资金管理中的基本策略问题,高度集权的资金控制策略对资金的集中控制和统一调配有利,但不利于发挥成员企业的积极性。电力企业集团应在充分肯定集权的基础上,打破高度集权,吸收集权与分权各自的优点。在集权方面,集团公司主要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领导管理;在分权方面,各基层单位主要对具体的、战术性的问题自行运作管理,集团予以宏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某些集团所属单位的法人地位,有利于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宏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又可建立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全员参与资金集中管理的主动性,逐步规范资金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积极规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资金管理目标。

(三)建立并完善资金集约管理考核及评估机制。

有效的资金管理评估,可以判断被监督目标是否按计划实现和上级的权利下放是否被滥用,决策机构从而可以决定应该如何调整实际工作。从公司整体效益出发,建立和完善资金集约管理的考核机制,促使各单位管理目标与公司整体目标的一致,可以增强财务结算中心的核心地位,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权威性。一方面应全面开展清理、撤并、集中银行账户的工作,组织专人对银行未达账项及短款进行核查,彻底革除过去“得过且过”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企业应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实施对计划执行的全面控制,对月度支出总额和项目支出进行实时监控,设定提醒及停止支付的警戒线;定期对现金流收支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做好对项目实际发生数与计划批准数差异的分析,查找原因,适时公布、考核各单位的计划和实际差异情况。

http://.cn2005年10月13日09:5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本网讯青海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近日出台资金管理重大举措,深挖潜力求效益,严格控制防风险,资金管理向集约化迈出一大步。青海省电力公司目前资金管理方面存在有诸如资金分散存放,可调度性差,利用率低;基层单位存款余额高,公司本部贷款规模大,资金效益流失,财务费用负担沉重;银行账户多,资金可控性差,管理风险大等问题和不足。根据国网公司近日下发的关于资金管理的文件要求,针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实际问题,青海省电力公司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

(一)全面整顿银行账户。将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全面纳入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制定公司清理银行账户办法,将非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以及没有必要保留的银行账户限期撤销。

(二)做好同国网公司银行账户查询授权系统的连接工作,完成与合作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利用银行先进的网络技术,为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实施资金监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资金余额超过限额以上要求及时归集到省公司。(四)银行帐户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国网公司负责省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的审批;省公司负责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的审批。国网公司对省公司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实行检查制度,省公司对基层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检查、审查。

(五)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凡属收入性质的资金,全额上交省公司。

资金管理

(一)农房改造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要求,纳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实行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农房改造专项资金只能直接用于指定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村两委招待费、业务经费、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工资、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通讯等费用开支,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项目预决算和各项开支账目必须在村内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街道将不定期对农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回专项资金。

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骗取专项资金的;

2、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3、财务账目不清,资金使用制度不健全,或虚报、瞒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账目的;

4、有其它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求问题的。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会议纪要资金管理汇报

012月6日上午,县委、县纪委书记徐士武主持召开了第一次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县检察院检察长沈立新出席会议,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督查办、县效能办、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发委、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共同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金寨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金扶〔2016〕32号),通报了中纪委11月7日公开曝光的9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和我县今年以来查处的扶贫领域典型违纪案件。

会议对前一时期我县脱贫攻坚领域监管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各相关单位都能够高度重视扶贫领域项目、资金的监管,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都高度重视监管工作,主动履行监管的主体责任,相关主责主业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规章制度。专门监督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加强了对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纪检机关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检察机关加大涉农扶贫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会议指出,当前我县脱贫攻坚领域监管任务非常繁重,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改变正处在转轨衔接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多、人口多,脱贫任务重,上级各项扶持项目、资金量大面广,零星分散,监管难度大。三是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特别是招投标、标后监管及项目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方面,业务水平亟待提高,人员力量有待加强。四是少数乡镇及村干部法纪意识不强,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仍时有发生,优亲厚友、吃卡拿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现象没有完全杜绝。五是监督是管理本身应有的题中之意,但少数乡镇和县直部门监督意识还不强,重项目资金的争取和分配,轻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导致一些问题孳生甚至蔓延。

会议要求,一要进一步落实好《金寨县扶贫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金寨县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文件精神,财政部门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完成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改变的衔接过渡。二是扶贫项目资金的主责主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特别是管理方式改变后,各县直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务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完善相关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梳理排查扶贫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加大交办、督办及纪律审查力度。四是检察机关要突出对扶贫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五是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一批涉嫌违规违纪或违法线索。六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各乡镇的项目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七是县督查办要加强对“三个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本次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资金管理职责

工作职责:。

3、负责参与项目各类合同的财务评审;。

4、负责对项目分包分供结算书的'审核;。

5、负责对项目分包、分供付款和现场经费付款的审核,不超预结和合同付款比例;。

6、负责定期开展对境内项目财务工作的检查;。

7、负责项目会计凭证的审核;。

9、负责税务机关、久其、管控系统等税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和报送;。

10、负责对项目税务工作的检查指导,税收法规的宣贯及培训;。

11、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管理、会计学相关专业;。

2、具有中级会计师者优先考虑;。

3、2年以上会计从业经验;。

4、熟练掌握财务、资金、税收管理制度,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5、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工作耐心、良好的沟通技巧、团队合作精神。

惠民资金管理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惠民惠农政策,xx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惠民政策,不断创新惠民惠农资金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了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惠民惠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我所截止目前有关惠民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至10月19日止:一是兑现各种家电下乡补贴xx件,总金额xx元。二是兑现汽车及摩托车下乡补贴xx辆。总金额xx元。三是兑现粮食直补xx户,金额xx元。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我镇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年初均成立了惠民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建立健全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体系,将各项惠民行动工作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建立了民主决策机制、投入保障机制、督促检1查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落实了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体明确、相互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广泛宣传、群众拥护。各级、加大了对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会议、走访座谈、印发宣传资料,干部群众齐动员、社会各界共参与,真正把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确保了各项惠资金的全面落实。

三是:突出重点,开展督查,按惠民惠农资金管理工作要求,财政所多次主动深入基层,督查惠民资金兑现情况,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群众长期信访难以落实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同时把惠民惠农资金落实与村两委主要领导换届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和查对资料等的办法,并深入农户了解资金发放情况,从政策宣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张榜公示,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让制度缺失得到弥补,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一是对惠民行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惠民资金兑现的操作程序上不够全面,惠民资金落实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对家电补助的政策理解不够,个别地方未跟踪到位。特别是实行“商审商付,财政结算”政策后,对“商审商付,财政2结算”的政策了解不够,认为那全是商家的责任,对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真实性没有把关,只注重了网上审核通过。收取的家电档案资料未认真审核。

三是存在着对惠民行动监查力度不够,组织协调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

四是对实施惠民行动的宣传不深入,缺乏对惠民行动重要性、现实性、整体性的认识。

三、惠民资金兑现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进一步深化认识、坚持标准、扎实工作。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实施惠民行动的科学内涵。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增强执行力,将实施惠民行动与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以新的作风去落实惠民行动,以实施惠民行动来检验作风的转变,通过扎实的工作将惠民行动各项目标落实到位,真正体现惠民利民。

二是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上级要求真正把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不留盲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惠民行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确保惠民行动更进一步顺利实施。

三是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一是强化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实行“阳光运作”。落实公示制度,把补助的对象、标准、项目、举报电话等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真正做到惠民资金落实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沉下去抓落实,对惠及困难群众的利益一定要及时的、不折不扣的兑现,努力为基层服好务、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五是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对惠民资金的落实和兑现实行日常监控和指导协调,做到全程监控、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用及时整改,限期整改。真正把惠民资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惠民政策惠及群众。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媒体报道、开辟专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惠民工作内容、具体目标、惠及对象等事项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惠民政策、支持惠民行动、将惠民行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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