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库房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7篇)

时间:2023-11-27 09:11:06 作者:BW笔侠

规章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管理和规范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条例或规定。请大家认真学习和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组织的和谐稳定。

油漆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

2、存放油漆、调配油料的库房通风应良好,不准住人,并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挂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用喷砂除锈,喷嘴接头要牢固,不准对人;喷嘴堵塞时,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更换。

4、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要佩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5、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6、采用静电喷漆时,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棚)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7、刷外开窗扇时,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落水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大于25度的铁皮屋面上刷油漆,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8、使用喷灯时,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的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9、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遇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人。

10、刷涂作业过程中,如感头痛、恶心、心闷或心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呼吸新鲜空气。

11、截割玻璃应在指定场所进行,截下的边角余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将玻璃与手及身体裸露部分隔开。

12、在高处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时,应铺设脚手板或其他安全措施。

13、使用的工具应放人袋内,不准口含铁钉,玻璃安装完应随即将风钩挂好。

14、独立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一手腋下挟住玻璃,一手扶梯攀登上下。

油漆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油漆和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内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

2、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示标志,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沾染油漆的绵布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4、刷外开窗扇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大于25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5、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挂牢,随手工具拿牢,禁止从高空抛掷。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及保卫部门汇报。

2、在禁止烟火的地段和库区内严禁明火及吸烟,作好对入库人员宣传教育、监督。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支领制度,消除不安全的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保管员应保证库区内消防设备完整有效,不许随意挪用,对在库区内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制止。

5、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对外有保密的责任,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库房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需要离开时关好窗、锁好门,防止发生意外。

6、库房内的'物资按品种、规格、型号、产地、质料整洁有序,定量码放,并作好标识。库房要作好通风、降温、防火、防潮,防止物资霉烂变质。

7、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物资要严格进行盘点,保证入库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建立明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贮存过程中如物资发生丢失、损坏、变质,仓库保管员要及时做好记录,上报项目经理。

8、仓库保管员对物资的发放要以提料单为依据,如发料手续不齐,可追溯性不强,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库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1库区用电管理

(1) 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灯使用功率小于60w。

(2) 库区内的照明系统每天由各库区仓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严禁非库区用电管理责任人员及外来人员开启和关闭库内照明系统开关。

(3) 原则上以保证库区内作业为主,当库内光线充足,在不影响库内作业,就不需开启照明;当库区光线不足时,应开启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库内照明灯;当库内光线弱及夜间作业时,应开启全部库内照明灯。

(4) 库区内在执行具体作业时,应开启照明灯,其它不涉及作业的区域不开启照明灯,在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关闭作业区域照明,仅留发货口照明供发货作业使用。在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所有照明。

5.2库区办公用电管理

(1) 库区内的办公室在不办公时,必须关闭照明灯;办公室内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在停止办公后,必须统一关闭,不得待机过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向部门主管申请,待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 特殊办公设备(机房、主机等)用电管理参照集团信息中心it设备的管理要求执行。

(3) 库区用电工具及设备维修管理库内照明及用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只能由技安部进行,其余任何人员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5.3仓库用电考核

(1) 库区用电管理由库区内各区域仓库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办公用电管理由单证主管作为直接考核人,仓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2) 由各项目参照以往用电费用或操作量用电指标,在原基础上下调比例,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低于考核指标奖励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高于指标处罚考核人和仓储业务责任领导(用电管理奖惩制度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订)。

5.4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

(1) 各仓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单位用电安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用电安全服务,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2) 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岗位用电的操作规程,重要岗位的用电安全责任制。

(3) 建立安全用电技术资料档案,包括:1)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布置图;2)重要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出厂实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3)检修和实验记录;4)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记录。

(4) 单位的电路、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必须有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报告。

5.5安全用电检查

5.1检查内容:

(1) 安全用电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器设备的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3) 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

(4) 设备裸漏带电部分的防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接零和保护接地措施;

(5) 电器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

(6) 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5.6安全用电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1) 对于变压器、配电设备,要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2) 对于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线路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

(3) 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

(4) 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隔离变压器及其他保护电器应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压实验。

5.7安全用电培训

(1) 新进人员应接受职前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2) 把安全用电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内容中。

(3) 操作用电设备的人员除应懂得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还应懂得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0 支持文件

7.0 相关记录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雷击、盗窃、人为有意破坏及外部山场火灾事故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民爆仓库发生爆炸事故。

1、贮存民爆物品时,安全距离不够,或周围居民生活区日渐迫近储存仓库,阻止无效,且居民使用明火。

2、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全。

3、防雷、避雷设施老化,陈旧、无力更新。

4、贮存民爆物品时,没有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老化无力更新。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单位一时无法处置,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评估分级,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单位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尽快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情况,如无特殊原因,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物资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商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商品的性质、用途、类型、生产日期、有效期时间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时细账。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商品型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逾期品、失效品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进销存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清楚登记,确保所发实物与系统中商品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确保手工账簿登记和系统账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商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房物资作不定期抽盘点,如有账实不符,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由仓管员个人原因引起的损失,赔偿所损商品的`价格并处罚50元。

4、采购部必须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各类商品的库存量,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求每月编制报表,报送各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及时加以处理。

5、每月月未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填制盘点表上交财务部以及有需要的其他部门,如有损耗和升溢在盘点表相关栏目填列,先自查差异原因,经财务部门核实,关报有关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账实相符。

6、物资堆放的原则: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的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7、杜绝货物积压,做到仓库六防(防鼠、防潮、防压、防腐、防火、防盗),五无(无老鼠、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损坏丢失、无霉烂变质)。总部财务随时抽查,未做到每次罚款50元。

8、仓管员应保管好所有出、入库原始单据,不能遗失更不得任意撕毁单据。商品发出需商场验收的,及时催收验收单。无特殊情况三天内交回。逾期罚款50元。

1、企业自产商品入库时,仓管员根据实际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核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一联仓库留存作为下账依据,一联交生产厂部,一联交财务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品的数量、日期、是否合格等项目,如发现物品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商品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办理。

3、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情况,必须相关人员填写退回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1、各类商品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商品时应认真清点数量,要求与发货单上的数量、单品、规格、口味等绝对相符,商品发出后及时下账,以保证账实相符。

2、领用材料时,出库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领用部门,领料人签字,材料发出后及时下账。

3、库房商品及材料,未经库管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特殊情况应经上级领导批准。

4、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擅自入库。库房内严禁烟火,库管员工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产品退货管理。

1、如有商家要进行退货或换货时,我们必须先向商家问明退货或换货的原因,然后报相关领导批准后,需单随货到。仓管员才能为商家办理退换货手续。并及时交财务入账。

2、在退换货时必须认真清点物品的数量、包装、物品名称等,如出现有包装损坏的情况应不予以退货。

1、仓管员在月未结账前要与各部门做好物品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库存物品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要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批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品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2、库房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安全。

3、仓管员工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后,方可离职。

六、未按以上制度办理的库管员,由出、入库手续而造成的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账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油漆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安全地对油漆、油料及化学品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所有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控制和管理。

采用gb/t19001-2000、gb/t24001-1996、gb/t28001-2001标准,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1、库房必须在明显地方张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等标志牌。

4.2、库房内必须配备充足的并与各种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3、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堆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存放。

4.4、库房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4.5、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小包装储存时可上货架,大包装可码垛,垛高不得超过2m,垛底应垫高10cm以上,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商标要一律向外。

4.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根据需求,随用随购,尽量减少库存。

4.7、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定期检查并翻转堆放,以免储存日久,沉淀接块,影响使用。

4.8、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纱团、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理,不能随意堆放,防止因化学反应而生热、发生自燃。

4.9、库房地面必须防潮、防渗,库房内必须保持清洁。

4.10、对汽油、苯类、酮类等溶剂进行整理、分装换桶时,均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以防中毒。

4.11、领取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时,领取人必须填写《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发放登记表》。

4.12、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或在地上滚动。

4.13、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在装卸过程中,必须检查封闭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1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5、对废旧容器,如盐酸瓶、油漆桶集中收集,并交材料供方及时回收。

4.16、库房没人时必须上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货运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4.5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

4.6  车间内严禁吸烟,点火,吸烟可到吸烟室或其余指定地点,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

4.7  安全使用各种易燃物品,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 

4.8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4.9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4.14 由消防安全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表》和《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为了杜绝库房快件遗失,提高整体营运质量,特制定客房安全管理制度,从宣布之日起生效,库房全体员工必须执行:

一、库房员工上下班,统一进场,统一离场,出入中心人员,必须进过安检人员检查后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向主管或安检人员报到。对于未经检查外出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二、吃饭时间,除管理人员及安检人员外,中心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库房,上班后统一进场,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主管或安检员同意方可进入。对于私自进入中心的员工,第一次罚款50元,二次100元,三次500元。

三、对于揭发偷盗者,情况落实后,对举报人进行2000元奖励。

四、进出库房由2号门统一进出

仓库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的仓管人员应严格检查进仓物料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发现与发票数量不符,以及质量、规格不符合使用部门的`要求,应拒绝进仓,并立即向采购部递交物品验收质量报告。

5.各部门领用物料的下月补给计划应在月底报送仓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送仓管部。

7.仓管人员必须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白条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

8.仓库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以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库房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的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和设备仪器档案,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

二、根据季节的不同,气候的变化,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30—10:30,下午15:30—16:30按时观察库内温湿度的变化,认真填写《仓库温湿度表》,如库房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保证药品储存安全。

三、养护员每月根据电脑输出的药品养护检查记录,对在库药品实行“三三四”循环养护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在电脑中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挂黄牌暂停发货,在电脑中冻结药品暂停销售,及时输出《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并交质管部门核查处理。确认为合格药品,解除冻结;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将不合格品移至不合格品库(区)存放,通知保管员下帐,在电脑中做好不合格药品记录。

四、在检查中发现质量有变异征兆,应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做好养护记录,并书面报告质量管理部门抽样检查。

五、在检查中,对首营品种、近效期药品、长时间储存的药品、性质不稳定易变质的品种、已发现不合格品种相邻批号的品种等,应进行重点养护。

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养护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制度》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程序》。

七、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八、检查记录应字迹工整、内容明晰、不得涂改。

九、如因职责不清,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且损失金额超过100元的,将在质量考核中处罚。

十、加强养护用的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仪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所属各库房的管理,保障库房物资的正常供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库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资产处是所内仓库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采购员负责采购物资的入库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第五条 仓库管理应形成的记录包括“库存物资采购计划单”“器材登记卡”。

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简称:库管员)是仓库管理具体实施的责任人。

第七条 库管员岗位责任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守岗位、工作积极、主动热情、方便科研、敬岗爱业。

(二)熟悉器材业务工作流程、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用途、保管、保养等知识。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盈、亏有原因,损坏有报告,储备有分析,调整有依据。

(四)器材计帐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帐物相符,及时处理各种变质和损坏物资。

(五)及时向采购员提出库存补充计划,要求做到既可保证供应又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六)严格执行物资验收制度,见货验收,把好物资质量关,不合格物资一律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七)物资入库后,要严格按物资的品种、规格、性能分类,科学存放、标识清楚,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

(八)搞好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清洁,货架摆放合理整齐,不能超高、超宽,库内进出道要保持畅通,便于物品入出库工作。

(九)定期对贮存条件,贮存物品进行检查。

(十)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及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库管员与采购员要根据科研的需求情况,共同制定全年的库存物资计划并随时做物资补充计划,及时提出“库存物资采购计划单”,做到最佳的库存仓储定额,严禁造成库存物资的积压。

第九条 收货程序

(一)库管员依据器材入库单,验证其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合格证等,核对货物是否与货单相符,无误后签字入库。

(二)建立健全帐、卡档案,物资进出要及时、认真填写器材登记卡,并做好进货和消耗情况的统计工作,做到日清日结。

(三)库管员收发货物时,发现不合格物品应作好记录,并隔离存放,同时通知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发料程序

(一)严格出库领料手续,库管员依据课题本、领料单发放物品,发料前对领用物品、审批人等认真审核,严禁无领料单及无审批人签字的发放。

(二)发料后要求领料人在领料单上签字。

第四章? 库房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安全网络图、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库管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挂牌上墙,严格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材料库安全防火制度

(一)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示牌,仓库周围不许堆放木材和其它易燃物品。

(二)库房的通道及出入口不准堵塞,应保持畅通。

(三)仓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储存。

(四)库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如发现电路有故障,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五)仓库内严禁停放和修理各种机动车、电瓶等,要经常保持库内清洁。

(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库时要经本库工作人员允许,方可进库。

(七)仓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须动用明火作业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仓库人员每天下班前,对自己所管辖的'仓库要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确定无疑后,关好门窗,切断一切电源及水源,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九)对本部位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玻璃库安全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示牌,仓库周围不许堆放木材和其它易燃物品。

(二)库房的通道及出入口不准堵塞,应保持畅通。

(三)仓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储存。

(四)库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如发现电路有故障,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五)仓库内严禁停放和修理各种机动车、电瓶等,要经常保持库内清洁。

(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库时要经本库工作人员允许,方可进库。

(七)仓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须动用明火作业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仓库人员每天下班前,对自己所管辖的仓库要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确定无疑后,关好门窗,切断一切电源及水源,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九)对本部位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贵重金属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贵重金属,必须储存于保险柜中并配备两把锁,由2人保管与发放。

(二)科研人员在领用贵重金属时,必须详细填写领料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带贵重金属卡,方可发放。

(三)库管员在发放贵重金属时,要严格检查核对领料单上填写的品名及数量,认真称重,避免误差。

(四)库管员在发放贵重金属后,认真填写贵重金属随物卡和总卡,以备后查。

(五)对研究室返纳的贵重金属,库管员要认真核对装箱单明细,并让存放人签字,分别对贵重金属称重做好标签,装入保险柜存放。

(六)库管员在发放贵重金属后,应该关好水、电和防盗门。

第十五条 剧毒药品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剧毒药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中并配备两把锁,由2人保管与发放。

(二)科研人员在领用剧毒药品时,必须详细填写使用报告,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报保卫部门签字备案后,方可发放。

(三)库管员在发放剧毒药品时,要严格检查核对领料单上填写的品名及数量,在发放称重时应带胶手套,认真称重,避免误差。

(四)库管员在发放剧毒药品后,应该保存领料单第二联,以备后查。

(五)对研究室临时存放的剧毒药品,库管员要认真核对装箱单明细,并让存放人签字,分别对剧毒药品称重做好标签,装入单独保险柜存放。

(六)库管员在发放剧毒药品后,应该关好水、电和防盗门。

第十六条 气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种钢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染色,写上气体名称以示区分。

(二)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

(三)各种气体钢瓶必须严格按气体性质分类存放,特别是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绝不允许在一起存放。

(四)气体库房要通风良好,库管员要经常检查气体钢瓶嘴子,严防气体泄露。

(五)充满气体的钢瓶不得靠近火源,不得受日光爆晒。

(六)钢瓶嘴子不可随意拧动,应无油污,不得用胶垫,充满气体的钢瓶要带好安全帽。

(七)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放倒滚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钢瓶要定期检压,过压钢瓶绝不允许充装气体。

(九)库管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规范科学地进行管理。

(十)发生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学药品必须储存于库房中,并按其性质分区、分堆、隔距保管,药品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并保障通风良好。

(二)爆炸药品与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不得与其他药品同一库房存放。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库储存。如:强烈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钠等)与易燃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易燃物品与油脂,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

(四)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许在露天、低温或高温处存放。

(五)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保卫,严格出入库制度。库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因素。如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和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安全地点进行。

(六)容器包装要密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

(七)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或爆炸。

(八)搬运化学危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化学危险品仓库,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

(九)化学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克尽职守,并具备一定业务知识,以便有效贯彻各项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十)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防火制度。消防器材、通风设备、防毒设备应设置齐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库房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为严格仓库物资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存放的工具、成品、原材料等物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物资仓库应按规定建立物防和技防。重要物资仓库应有防雷设施。

二、仓库物资存放区和办公区应该分开。严禁在物资存放区内办公和放置生活用品。

三、加强进库物资的检查验收,仓库管-理-员应根据进货单据,对物资品种、数量、质量认真检查、验收,确实无误方可进库入账。

四、仓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领发手续,未经领导同意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领发。不准私自挪用或借予他人。

五、仓库存放的物资必须做到账、卡、物三相符。保管员同时及时进行登记,记账员要做到日结月清。仓库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把库存盈亏情况上报。对属于责任性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仓库存放物资应做到布局合理,堆放整洁,保证过道畅通,防火标志醒目。

七、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仓库适当位置,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八、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外加强防范,对内加强管理,认真学习仓库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 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消防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仓库区域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醒目防火示意标志,严禁明火,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学校公用物品管理规定》,履行仓管员职责,做好物资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盗等安全工作。

四、仓库物资的存放应做到按类别整齐、规则,坚决执行“六不准”:

1.不准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

3.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4.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让无关人员进入;

5.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不准堵塞库内的消防通道。

五、仓库内禁用碘钨灯,日光灯等电器设备和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灯泡。

六、下班时,仓管员必须检查货物,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库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特需时,应先取得安全部门批准,并落实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时,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乡镇民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椐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统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

第九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在试制期间,禁止生产或者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有专人在场监督; 

(二)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携带烟火或者发火物品; 

(三)雷管等起爆器材 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五)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六)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八)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

物资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物资仓库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需要,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实行物资仓库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求购置有计划,验收有凭据、领用有手续,出库有登记。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仓管员务必妥善保管,进货入库时,应填好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记录物品的明细帐,做到帐物对号,计量准确。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要做好登记手续,退回物资要办好退库手续。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的调配,必须以节约为原则,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减少浪费。

第六条仓库内的物资,必须按类分库存放,并保持仓库整洁,通风透气,采光好,并做好防潮、防热、防震、防锈、防盗、防毒等工作,要保证使物资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七条物资设备的入库、发放、存放均应入帐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盘存,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严格物资入库手续,若发现购进的物资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短缺,应拒收入库;对回收残损设备应及时组织维修,尽量做到节省人力物力。

第九条减少仓库积压,发放物资要按购进的先后顺序进行,如确有物资积压,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教职工租用(借用)学校物资期间,应妥善保管好,不得擅自转借、改装或搬离学校。

第十一条做好防火工作,仓库的消防设施应与学校保卫处保持联系并加以落实,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仓库重地,不得随便进出,仓库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学习物资管理知识,熟练应用电脑,不断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做好物资供应工作。凡因仓库保管员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仓库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类物资的放、领、退、定期盘点等制度,物账要相符。严防仓库内物资被盗窃,确保仓库物资安全。

仓管人员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做到“四知”:知物资性能、知灭火方法、知物资养护、知管理制度。仓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防爆防毒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仓库周围不准放易燃杂物,通道门口应保持完好畅通。仓库周围5米范围内不准烟火接近,如需动火,要向厂安全员提出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仓库内外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灭火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使用有效。

未经仓管人员同意,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

物资要分类分堆存放,尽量满足主要通道要有2米以上宽度,物资距墙要有0.5米以上,堆与顶及柱之间距离不少于0.3米,堆与堆之间不少于1米,照明灯与物资距离不少于0.5米的标准要求。仓管人员要按照厂iso质量管理体系和“5s”的要求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公开清洁整齐。

仓库内外的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完好。仓库照明应使用60瓦以下的灯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及蜡烛、煤油灯。每天下班时要检查和关闭总电源。仓库人员应每日检查仓库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厂安全主任。

民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以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为目的,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实战技能为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湖北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四、涉及事故类型

(一)民爆器材仓库发生火灾、雷击、盗抢、爆炸事故;

(二)运输民爆器材时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四)其它事故(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危险源点及风险分析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因搬运、装卸操作失误,雷击、失火等引发意外火灾、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驾驶员失误,路况不良及外来因素而导致火灾、爆炸或被盗、被抢、被丢等事故。

六、应急救援系统的建立

(一)成立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系统五个专门运作小组,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1、各小组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小组的动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避免应急救援行动紊乱。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救援物资。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指挥小组的安排和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措施。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为应急救援一线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负责疏散人员和物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稳定人心,恢复正常运行。

2、各小组组成人员:

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组成人员排列顺序分为第一、二、三……责任人,如果第一责任人不在,由第二责任人负责,依次类推。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公司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发生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七、应急救援实施步骤

1、报警方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现场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

2、受理报警:

分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应问清事故发生部门事故大小程度、报警人姓名,做好接警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总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分公司领导在管辖区域内必须1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总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所管辖区域或仓库,荆门1小时、钟祥1小时、京山2小时30分必须赶到现场处理。

3、接报警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步骤: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个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应迅速切断事故发生部门的电源、气源和火源。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疏散人员的人数和范围,坚持救人重于救物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资和财产的疏散。

(4)发生洪涝积水时,及时迅速打开泄洪道,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洪涝积水。

(5)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外来干扰,根据事故现场要求,确定安全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认真清理事故现场,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损害评估和保险赔偿,早日实施灾后重建,使经营、生活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产生着火、爆炸的明火已完全扑灭,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清理完成,设备设施基本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并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采访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八、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在外地出差相关领导应立即赶回,各小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和领导到位。

2、经费保障:实行特事特办、先用后审的原则,所有经费先从公司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出。

3、物质保障:各单位按规定配备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雨淋设施和消防阀内水量水压达到要求,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九、培训、演习

培训、演习是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保障所有人员都能接受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公司每年在所属分公司集中开展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应急救援成功。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件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7、其他:库房管理工程师有责任逐步将非标设备及易损备件逐步测绘分类备案;有责任组织管理工程师对压缩机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开会分析,提出应急计划,对于会议内容,应认真记录在案并签字确认;对于部分备件国产化加工,要由技术工程师进行测绘并提供相应图纸,图纸存放于库房存档或用电脑存档,对于外委加工图纸,必须经站领导签字确认后才可执行订货。

备品备件仓库管理工作是一项较复杂而细腻的`工作,是备件管理信息反馈的数据库,是保证生产持续进行的物资基础,是我厂物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主要任务

第一条  将入库的备件保护好、维护好,使其不丢失、不损坏。

第二条  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季盘点,账、物、卡资金相符,备件放置有序,库容库貌整齐、清洁。

第二条         认真搞好备件收发工作,为生产服务。

第四条  认真做好备件的出入库动态统计工作,按要求做出月、季、年度报表。

第五条  根据备品备件存储情况和消耗情况,及时向计划员提供信息,以便及时组织订货,补充库存或及时外调处理积压物资。

第二章  人员素质标准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的遵守党纪国法和厂规厂制,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七条  有较强的技术业务知识,学习或掌握相应技工(钳工、机加工等)专业技术,会应用基本测量工具,能独立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可以根据图纸检验出备件的加工缺陷。

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备件维护、保养知识,正确使用防腐剂,懂得如何清洗和维护备件,恰到好处的存放备件。

第九条  熟悉仓库收发统计等方面的业务知识,熟练的登记账卡,掌握各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填写出入库单据和做好各种统计报表。

第十条  能正确使用和操作起重及简易运输工具,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盗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熟悉所管备件名称、规格、性能、价格、安装使用部位及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  熟记所管备件各种定额标准。

1.存储定额[标准定额,最高、最低限额]。

2.资金定额。

3.消耗定额[年、月度消耗定额]

4.交旧回收类别。

第二章         入库与保管

第十三条  所有备品备件必须按合同及备件入库验收管理制度组织入库。

第十四条  每一种入库的备件,必须有质量检验员签发的质量验收合格证,并要有质量检验员签字,方可办理入库。

第十五条  验收的备件一般在三日内登记上帐、建卡,摆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入库件要根据类别、材质、形状等情况分区合理存放,做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尽可能为收、发、检验、盘点创造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入库件存放应统筹规划,有相对固定区域,并挂有明显的标志牌,露天存放应做到下垫上盖。

第十八条  存储的备品,应定期进行清扫和维护保养,做到不锈蚀,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第十九条  每周打扫仓库,清理环境卫生,做到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无杂物,无垃圾,无积水。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仓库防火、防盗设施,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对失效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修复,保证保仓库安全。

第三章         领用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段]应按消耗指标领用备件,无生产设备的单位原则上不保供应。

1.一般易损件,可由工段技术员或维修工人携带备件领用卡到仓库办理手续后领用。

3.整台套备品备件,应经设备部主管人员签字方可领用。

4、仓库不负责对外供应备件,特别情况需经设备部长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发放,并按照先交款后提货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领用备件人领取备件应当面点清其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确认无误后,方可领用。夜间生产急用无法办理出库手续时,可先填写借条,次日补办出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厂小机修加工的备件在没有验收入库时,应由加工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或私自发给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走未入库的备件[事故件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每月1日前将当月各工段的消耗汇总报备件计划员,并将主要数据标注在备件出入动态图表上。

第四章         红旗仓库

第二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到

四懂:懂性能用途,懂规格名称,懂保管知识,懂保管业务。

四清:规格清,数量清,质量汪,定额清。

四过硬:收件、发件、盘点、记帐过硬。

五不:备件不锈蚀,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不霉烂。

六有:备件进库有计划,[合同]入库有验收,民件有凭证,保养有记录,盈亏有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争创红旗仓库标准。

1.仓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整,认真执行工作标准,服务态度,做到面向基层面向生产。

2.保管人员要做到四懂,四清,四过硬,五不,六有。

3.对进出库备件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和出入制度。

4.库房内摆放备件要达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标记鲜明。

5.要做到账物日清、月结、季盘点。一年一次清仓查库,经常保持帐、物、卡、资金四相符。库容库貌达到齐、洁、美的标准,要搞好周围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食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1 使各类物料之供应达到适时、适地、适量,使产品制造得以顺畅进行而无断料、大量滞积、虚占仓储空间等情形。

1.2 使仓管作业规范化、制度化。

2.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玩具仓库、开发工程科布料仓库、生产原辅料、零配件(含包装物)、零星物料及半成品成品之仓管作业。包括仓库规划、收料作业、储存、领(发)料作业、退料、呆滞废料处理、盘点等作业。

3.管理单位:

3.1 仓管部门负责本规定之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二、内容:

4.仓库管理职责:

4.1 仓管部门负责:原料、辅料、零星物料、成品、外发半成品之仓储管理。

4.2 工厂各科(车间)、采购、品管、pmc等部门负责在同仓管部门进行配合作业时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4.3 各科(车间)负责已领物料的储存、保管及区域规范,pmc部门负责其审核及稽核。

5.仓管原则

5.1 所有物料、产品均需经品管判定合格后(特采除外)方可入库,其状态标识卡需附于显著位置。

5.2 做好仓储的区、储位规划。所有物料、产品不可露天存放,也不可直接置放于地上(特殊包装者除外),均应按库区、储位配置存放,同一种类、或同一批量应以集中放置为原则,物料叠放时要上轻下重、上小下大,高度一般不得高于2.5m。

5.3 物料以先进先出为管理原则,先入库者优先发放。对有保质期限制的物料,应采取进库日期和有效终止日期登录管理,严格要求先进先出。

5.4 物料进出一律凭单作业,只要物料异动发生,即登录物料卡,手工帐和异动计算机帐务,确保料卡帐一致。

6.仓储安全管理

6.1仓库应在温度、湿度等方面满足所存放物料的特性需求,配备防火(爆)、防盗、防潮、防腐(蛀)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物料的品质。对危险品应予以隔离储放。

6.2仓库严禁烟火,不得带入火种(火柴、打火机等)。

6.3仓库物料应叠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仓库管理人员下班时,应巡视仓库并关闭门窗、电源。发现安全设施损坏时要立即报告,并记录在检查表上,采取紧急措施。

6.4 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人员管制

7.1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对确因公需进入仓库的,应遵从仓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仓库管理人员应予以监督、要求。

7.2 仓库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管理区域,不得擅离职守。

7.3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代理制度,并适当进行轮调以熟悉各类物料及其储位。

7.4仓库管理人员异动时,应由仓库主管监督对其所经管物料进行全面盘点交接,无误后方可正式异动。

7.5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追交司法机关处理。

8.物料管制

8.1 严格仓储内部管制,保证料卡帐一致,为pmc等部门提供正确的库存信息。

8.2 对于常用物料必须由pmc主导与仓管、采购、生产等单位协商拟定最低、最高存量及安全存量标准,呈请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实施,以保证安全库存量,后续应每半年重新核定一次,酌情调整。

8.3 a、b、c分类管理

a类﹕所有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序的累计金额70%前面的物料。

b类﹕除a、c以外,均为b类物料。

c类﹕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列的90%后面的物料。

8.3.2 a、b、c分类由pmc主导与开发工程科、资材等部门共同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底结合年度预算资料一次设定,也可以由pmc单位通过计算机系统逐一的维护。

8.3.3 仓管单位应定期对abc类物料进行盘点,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维护。

8.3.4 abc盘点容差值﹕a类﹕0.1%﹔b类﹕0.4%﹔c类﹕1 %。容差值是指允许误差量与实际在库量的百分比值。

8.4 时效管制与呆滞废料处理

8.4.1 对有保质期要求的进库物料必需张贴时效管制色标,色标分类﹕红色有效期为6个月,绿色有效期为12月,白色有效期为24月,于色标上注明进库时间以示区分,并列明细管制。

8.4.2 除特定注明物料外,一般物料、成品均以12个月有效期限。

8.4.3 仓管人员对过期物料(或成品)在投入使用(或出货)前应联系品管人员进行重新检验,作出处理。

8.4.3.1检验合格可重新投入使用的物料,再次库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依呆滞料处理。

8.4.3.2 检验不合格者依呆滞料处理,或由pmc单位安排生产部门进行重检。

8.4.4 对于三个月以上没有任何批量出库异动者(指计划内领料作业,盘点异动、样板领用等除外),超过12个月不用的机器设备工装夹具,视为呆滞料,仓管单位应每月反馈呆滞料信息并积极追踪处理。

8.4.5 废料是指制造加工过程中所遗留下来或是被用坏的残物,废料一律由使用单位开立“报废单”,由相关部门判定再交由负责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废。

1.上架保管的物品,应做到分门别类按行次—层次—位置排序摆放,标志明显,易于存取和保管。

2.仓库应按物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物一卡准确标设,存卡应逐笔登记材料的收、发、存,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准确。

3.为保证材料物资的安全,材料仓库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盗,并掌握基本消防知识,严禁有火险隐患存在,如明火、吸烟、非法用电,易燃易爆品、烧焊维修火花等。由本公司消防安全部门定时安排检查消防器材设施。

4.经常巡视仓库物资,注意防潮、防变质等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物资存放,进出环节注意防止渗、漏、变质等浪费行为,并保持材料仓库现场整洁整齐。

6.仓管员每日下班前应认真检查,确认无人滞留仓库后,关好水源,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以确保材料仓库材料物资安全。

7.无关人员只能在本仓库人员或负责人员陪同下才可进入本仓。

8.仓管员应熟悉消防基本知识,注意消防器材的有效期限,按时通知消防部门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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