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热门18篇)

时间:2023-12-16 06:14:12 作者:笔舞

规章制度的违反会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如果你对规章制度有所疑问或建议,可以参考以下案例进行讨论和交流。

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制度

一、公司成立“安全监管综合办公室”设立主任一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全矿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二、“监管综合办公室”直接接受公司经理领导,对违犯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着,进行追查、帮教处罚。

三、“监管综合办公室”不定期下井,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工作人员不少于15次,每次检查均要做下井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三违”着发出整改通知单和“三违”处罚单。

四、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综合办办公室”有权进行调查,并做好专题记录,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重大事故提交公司经理和上级部门主持追查)。

五、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以确保其安全监管质量,实现公司安全目标。

一、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相关的文章。

1、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转载自百分网#url#,请保留此标记。)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组织和整改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害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2.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及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并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 各类检查的内容:

日常安全检查

一、日常安全检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日常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班组、岗位三级;时间安排是车间每天进行一次,班组每班进行一次,岗位每小时进行一次。

二、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由车间主管安全员组织,采取自检的方法,检查要有记录。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如下:

1、各车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项纪律及工艺指标。

2、各车间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如何,记录是否完整。

3、各车间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巡回情况、交接-班安全检查情况,隐患诊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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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站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八)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九)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景;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各施工队每一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物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岗位操作规范,结合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安全检查。

第三条 检查组成员

组长:物流中心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全盘管理工作。

副组长: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职责为负责安全隐患检查的组织协调排查工作。

成员:物流中心中层干部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所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五条 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 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一种是资料检查。

第七条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危险物品及物资是否按仓储规定储存,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标准,运输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资料检查内容为现场装卸记录。

第八条 安全检查时间

1、定期检查:现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2、不定期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3、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处罚:

1、作业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2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2、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3、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4、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凡带故障作业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5、电工独自一人进行维修、拆卸、安装等带电作业的,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6、在装卸作业时,有酒后作业行为的,处罚现金5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处。

8、根据安全作业监督卡打分内容,以1分20元累计,处罚监督卡归属部门扣分累加款项,并交予财务部。

奖励:

2、针对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设立年度安全奖,安全生产日累计达365天的,每人奖励200元。

保密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监督检查

第二条 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 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 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 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责任和接受保密培训的情况。

第八条 其余保密监督检查情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0总则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0管理职责

2.1人资部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2.2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2.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守本岗位涉及的公司秘密。

2.4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数据。

3.0秘密的界定

3.1秘密的含义

3.1.1公司秘密是涉及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并采取保密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3.2密级的划分

3.2.1根据秘密的重要程度,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1级”、“2级”、“3级”三级。“1级”属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2级”属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3级”属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

3.2.2各级秘密包含的事项(具体见附件一)。

4.0 保密事项的管理

4.1文档类事项的保密

4.1.1专人、专用带锁橱柜保存,钥匙由专人保管。长时间离开办公桌及离开办公室时,须将桌面的保密资料放入带锁的抽屉或橱柜。

4.1.2拟文部门负责确定发放或传阅范围,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发放无关人员,要控制文件的行踪,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4.1.3严格按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复印件、草稿视同原件管理,复印、打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4.1.4凡借阅、复印或外出工作需携带保密资料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1.5外来人员浏览公司内部文件时,要立即进行有礼貌地制止。

4.1.6试验新品种或进行其他实验时,联系部门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对试验的过程进行严格保密,并保管好试验的有关文件。

4.2计算机网络信息类事项的保密

4.2.1共享、复制、传输计算机网络信息类事项,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4.2.2属1级保密文件的电子稿必须设定密码,密码位数不低于6位,不得泄露密码。

4.2.3外来人员未经各部级部门负责人允许不得使用公司电脑,在允许使用的情况下,要设专人对其操作行为进行现场监督。

4.2.4软件使用者在申请用户名的当日内更改密码,不得泄露。根据权限操作,不得借用、盗用他人账号,权限增加、变更须经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4.2.5不得将公司文件上传到外部网站、论坛、博客、邮箱、网盘等存储介质。

4.3现场类事项的保密

4.3.1属于公司密级的设备的保存、维修、销毁以及产品的研制、生产,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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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生产车间的保密

4.3.2.1生产车间内成立保密工作小组,车间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技术员、各班班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车间保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明确保密职责。

4.3.2.2生产车间工艺文件须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和班长传递、管理。参与人员须严守秘密,不得扩大知晓范围。

4.3.3.3生产车间的.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员、班长和原材辅料采购人员要对所用原材辅料的名称、价格、生产厂家、供应商等有关信息进行保密,进入车间的原材辅料,仓库管理人员须在卸货后1小时内将原材辅料的原标识替换成我公司指定的标识。

4.3.4出入车间的管理

4.3.4.1非本车间的公司员工(允许正常出入的和在规定时间参加公司在车间内组织的统一会议人员除外)出入其它车间,须车间主任批准。

4.3.4.2外来人员出入特殊车间必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3.4.3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不允许拍照、摄像(包括用手机,下同),否则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3.4.4外来人员联系接待部门要提前通知需出入部门负责人,车间接到通知后,要对需保密的事项采取措施,做到信息、数据不外泄。

4.3.4.5外来参观人员要安排专人带领,参观纸机操作侧,按参观路线行进,不得随意变更路线,对随意改变路线和走到离设备1米以内的客人,带领人员、当班班长及本岗位操作工要礼貌地加以制止。

4.3.4.6销售客户原则上仅限于由专人带领参观生产车间卷取处、复卷处、后加工区,若需参观其它部位,须另外注明。

4.3.4.7外来供应商不准进入生产车间。其中到车间卸货的供应商,车间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只允许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规定卸货区内活动(各车间要明确标识卸货区)。

4.3.4.8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车间时,必须由联系部门负责对出入人员进行确认,并与车间负责人进行接洽,明确工作所需时间,由车间指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严禁非施工人员混入车间。

4.4.5各生产车间门口的管理

4.4.5.1生产车间离门口最近岗位的当班员工为控制人员进出的责任人,由生产车间落实到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

4.4.5.2对不按规定进入车间要强行制止。

4.4.5.3生产车间门口处,由车间标志出界线。

4.5文印室的保密

4.5.1公司档案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4.5.2进入档案室的人员,不得随便翻阅档案室的文件。对作废的文件须当场进行销毁。私人资料,未经-文印管理部门负责人允许严禁在公司打印、复印。

4.5.3需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档案室必须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资

料)名称、打印(复印)日期、份数、打印(复印)部门(人)签字。文件打印完毕后,文件打印人员负责将电子版取消共享。

4.5.4文印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公司文件,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4.6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4.6.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6.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4.6.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6.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4.7其它

4.7.1对来访、参观客人须按预定计划接待,不得扩大交流、参观范围,关键设备谢绝参观。

4.7.2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7.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7.4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做出处理。

5.0考核

5.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1.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5.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造成的损失。

5.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5.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4若发生泄密后,未查清泄密者的,泄密内容属生产或营销或管理类别的,此类岗位的全体涉密岗位人员负主要责任。

本制度自2017年3月经总经理签批后下发执行,由人资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各级秘密分类明细表

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改正不足,做好防范工作,提高安全度。下面就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推荐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的范文,欢迎阅读。

针对省集团公司百日安全督察组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20xx年9月25日省集团公司百日安全督察组来我公司对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进行了全面督查工作,并提出14项问题,以下为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通三防”方面。责任人:王宽。

1、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只有一名技术员。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已增加2名技术员。

2、防灭火系统未建立。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正在对防灭火系统进行完善,因为期间,市公司对入井人数控制,只有带班领导、安、瓦检和排水人员,所以暂无法完善。

3、建议建立瓦斯超限手机短信报警(相关安全、通风、管理人员)。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已联系移动、联通公司,正在完善短信报警业务。

(二)技术及防治水方面。责任人:李中文。

1、上层采空区积水分布广、积水量大、需加强探放、

整改结果:坚持探放水原则、已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

2、探放水设计不规范。

整改结果:地测科已按照上级要求已经编制完善。

3、无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整改结果:地测科已报公司,现待安排。

(三)机电方面。责任人:宋俊彪。

整改结果:机电科已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了供电系统图。

(四)劳动用工方面。负责人:王权。

1、劳动用工管理未实现“五个统一”

整改结果:我公司劳动用工信息由市公司发布。

2、从业人员的“五个百分百”有计划、抓紧落实。

整改结果:其它四个百分百已完成,综合办公室正在对“五个百分百”中的年检率办理中。

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实现“三同时”

整改结果:预评价已完成,已报省,待审批下文。

4、职能科室人员配备不足。

整改结果:综合办公室已向上级公司上报,对职能科室人员进行配置。

(五)安全监管方面。责任人:韩炳德。

1.隐患闭合管理不及时、不规范。

整改结果:安检科已对隐患闭合台账进行了完善。

2、应急物质储备与预案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结果:安检科已按照。

应急预案。

对应急物质储备进行了对照,已补充完毕。

(六)采掘部署方面。负责人:马源。

1、矿井三条大巷开拓未到位,待完成二期工程后,再开拓回采工作面。

整改结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按施工建设程序逐步建设。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

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

合同。

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及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竣工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管巡查、泄漏检测;各类用户的安全检查;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以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网巡查管理。

第三条管网巡查工作主要目的是保护我公司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管网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检查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分析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检测判断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及时发现危害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活动等。

第五条管网巡查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由巡线员和检漏员实施,实行轮班制度,巡线员和检漏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

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按工作时间每日到指定地点签到,不得迟到,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工作衣,佩戴工作证。

3、巡线员对自己所负责的管线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巡查次数、周期、方式由安全检测监督部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4、检漏员每季度对公司所有户外燃气设施利用手持式ppm级检漏仪检漏一次,检漏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并存档;对重点区域应做到不定时多次巡查检漏。

5、巡线员和检漏员必须严格按照《巡线员、检漏员工作标准》进行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燃气设施有锈蚀、损伤、占压等异常情况或安全标志遗失、掩埋等隐患时,现场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上报部门分管副经理或经理。

6、如发现巡查范围内燃气泄漏时,应第一时间向部门分管副经理和经理汇报,并在抢险人员未到达前尽量采取隔离、疏散人群等现场应急措施。

7、巡线员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对新发现的施工情况主动向施工方了解施工内容,同时提供相关管线位置、管径压力、材质等技术参数,适时监控工程进度,并上报部门分管副经理或经理。

8、巡线员和检漏员通讯工具必须保持全天畅通,确保能随时进行联系。

9、巡线员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巡查记录并存档,并在规定时间交回部门负责人,巡线员要按时交接班并填写交班记录单。

10、巡线员和检漏员必须保管好检漏仪等随身工具,并保证所有仪器、工具在工作时间内能够正常使用。如因自身责任造成工具的损坏或丢失,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巡线员、检漏员工作标准:

1、巡线员、检漏员必须熟悉所巡查区域燃气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压力、材质等基本情况以及各个检漏点的具体位置。

2、熟悉管网及巡查内容,对所巡区域内的阀门井、调压设备、管线、检查井、占压点、施工地段以及安全标志、标识、阴极保护等设施必须进行细致、认真检查,查验是否正常。

3、对管线周围6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应列入检查范围,对可疑路段应扩大检查范围,确保管线正常、安全运行。

4、检查管道沿线有无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木枯死、积雪变色或燃气泄漏声响等异常现象,有无因气温变化、雨水浸泡、大车重压、回填不实等原因造成的管网上方塌陷,基础翻浆等情况。

5、检查管道覆盖层上有无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阀门井盖、检查井盖是否丢失、损坏,检漏点是否可以检测等情况。

第七条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的目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用户室内(或院内)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用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的使用环境及使用状况、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稽查用户计量器具及核对气量。安检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内容及标准,并形成书面记录和检查报告。

第九条用户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由安全员按照年度安检计划实施,安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安全员在户内安检时要严格按照《入户服务标准》规范自身言行,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入户服务标准》如下:

(1)所有工作人员要穿戴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并佩戴胸卡。

(2)服务前,要和用户电话预约时间,并要准时到达,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达,要和用户道歉沟通,并再次预约时间。

(3)进入户内时,要先按门铃或轻轻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4)见面后要主动。

自我介绍。

说明来意。说话要亲切、文明态度要诚恳。

(5)进屋时戴好鞋套,如需维修时,要把工具配件放在随身携带的工作台布上,不得四处乱放。维修时要按《户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工作中,要随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工作完毕后要由用户签字认可。

(7)出门时要和用户打招呼,并说一些“再见”、“告辞”之类的文明用语。

(8)在用户家中,不经邀请,不得随便乱坐,不得接受用户的任何馈赠。

2、安全员在户内安检时要严格按照《户内安检规程》进行操作。

3、安全员要认真、细致的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违章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认可,并对隐患督促整改。

4、在安检中如发现燃气设施泄漏,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调度指挥中心和部门经理汇报。

5、安全员在安检时应严格查处违章用气、私接乱改、偷气盗气等行为,不得包庇、隐瞒、漏报。

6、安全员在入户安检时要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工作,认真检查,细致填写入户安检记录单,由用户现场签字确认,做到检查到位,通知有效。

7、对在安检中发现的各种燃气设施故障,要现场维修处理,如现场无法处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直至解决。

8、安全员在安检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9、安检中统计的部门不能独立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在安检结束后制定初步整改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认后安排相关部门实施整改。

第十条居民用户每两年普查一次,商业用户可委托抄表员进行日常检查,安全员每年彻底检查一次。安监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年度入户检查计划。

第四章燃气设施安全监护管理。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安全监护的目的是保障我公司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受损害(破坏),减少事故的发生,稳定供气。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可能危害到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和因素进行现场监护管理。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安全员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监护程序。

1、安全员在接到监护指令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掌握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和施工内容,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与施工方或责任人签定防护协议或下达整改通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及施工方案。

2、安全员在监护施工时,必须科学监管、重点跟踪,了解监督施工动向,积极同施工方协调施工方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内容如有变更迹象时,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确保施工地段管网安全运行。

3、安全员要做好现场监护日志,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整理监护日志及相关数据并存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目的是规范生产运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燃气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安全员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安全员要对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同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监督部有权对相关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中扣掉相应分值。

第六章隐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隐患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一条隐患管理工作由安全检查监督部负责,由部门经理组织实施,安全员、巡线员、检漏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的分类。

1、人的不安全行为。

(1)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检修、维护、保养燃气设施、消防器材等。

(2)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等行为。

(3)外界人员在燃气设施附近不按规范野蛮施工、破坏燃气防护设施等行为。

(4)用户私拆、乱改、偷气、盗气、擅动公用阀门、燃气器具不正当操作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施工造成的管网防腐失效,安全净距、管线材质、回填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等。

(2)管网燃气设施因老化、人为破坏造成的防腐、密封材料失效、管材疲劳等。

(3)在管线上方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管道。

(4)在管道上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在管线附近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等。

(5)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6)户内燃气管道锈蚀、软管老化、封闭燃气设施、通风不良等。

3、管理缺陷。

(1)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够完善。

(2)不按管理制度执行或执行力度不足。

第二十三条根据隐患的种类不同,安检部每年制定相应的排查、整改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安检部必须按照隐患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类型、整改措施、是否整改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形成的管线占压隐患应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对于较为严重的占压管线,应积极申请政府相关部门配合行动,拆除占压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占压较少、工程量较小的占压隐患,应主动组织改线、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对于定期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监督部应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回访,使安全隐患彻底消除,确保燃气设施及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违纪职工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主管段长监督,分管副段长负责组织人员对全段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2、检查内容、车容、车乘员、车辆运行情况有无隐患,着重检查车辆制动灯,转向、喇叭、两侧后视镜等。

3、不定期组织人员跟车监督检查了解道路情况车辆运行,驾驶员操作情况有无违章现象。

4、对检查获得的信息加以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5、在安全学习上组织驾驶员学习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街道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全街道道路交通安全态势较为平稳。但一些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源头监管、路面监控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对全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形成办事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促检查“三盯”措施落实,实现村(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体化格局。

“人盯人”方面,由责任人与所联系的客运驾驶人加强联系,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个月集中辖区客运驾驶人召开一次会议,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人盯车”方面,由责任人平时了解所联系车辆的'情况及每日去向。对逾期年检的车辆督促车主补办年检手续;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则教育、动员车主自行将车辆进行报废处理,车主不听从的,报告执法部门上门强制解体。

“人盯路”方面,由责任人对道路情况实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实施封路;对道路损坏或标志牌缺失的,及时报告交通、公路部门进行整修或补全。

二、督促检查“三个制度”落实,打牢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基础。

1、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台帐管理制度。各村健全了机动车辆、驾驶人、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等五种信息台帐。

2、健全重点时期重点路段防控制度。重大节假日是交通安全特别防护期。各村,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制定了严密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安排足够的人员对重点路段进行重点管控,对危险路段实行挂牌监管。在交通安全特别防护期,由街道长带队组织街道干部专门负责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动静结合,严格防控的办法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三、督促检查“五个保障”落实,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做好人员保障。全街道配备有3名交通安全协管员,每个村设有交通安全联络员和信息员。

2、做好阵地保障。交安办设立了专门工作阵地,阵地建设基本达到“七有”标准。即:有牌子、有专用办公场所、有专职人员、有档案柜、有工作台帐、有电话,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路段实行“户籍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3、做好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安全台帐管理制度、重点时期重点路段防控制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交通安全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交通安全“三盯”工作制度等,并且统一上墙,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车,用制度管路,用制度管事。

会化管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5、做好经费保障。街道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在经费上都给予保障。年初就将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有效持续开展。

四、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根本。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系统、各个行业、各个部门,涉及千家万户。只有改变过去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单打独斗的管理模式,由“部门化”走向“社会化”,强化县、街道、村三级的责任,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才能打牢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基础。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必须坚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业务工作能力。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突破道路交通死亡控制控制指标的,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丰 城 街 道 办 事 处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参考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职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理解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职责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监督的资料。

第十条: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景。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履行情景。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景。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景。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景,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职责追究情景。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礼貌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景。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景。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景。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景。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景。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景。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景。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礼貌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景。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本事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理解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礼貌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景。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景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景。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礼貌生产措施的落实情景。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景。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资料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必须范围内,按照必须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资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职责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资料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景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景进行检查,以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景、人员准备情景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职责,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景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善。

第二十六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景。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必须进取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供给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景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职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资料,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一项重要全新职能,如何尽快有效履行新的职能,是广大食品药品监管干部都急需思考的问题。笔者简要列举了一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检查权力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主要检内容

(一)条件要求。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制度和人员。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食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查证记录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食品运输管理制度、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是否按照规定未聘用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健康检查。查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是否全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是否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资质查验。是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是否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是否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是否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五)采购记录。是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加工制作。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操作规范》;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检查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是否及时冷藏;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是否分开存放;凉菜制作是否专人负责、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和专用冷藏。

(七)储存管理。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是否与个人生活物品分开存放;食品原料存放是否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八)设施设备。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是否有防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设备。

(九)消毒管理。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是否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是否在使用前进行消毒;餐具、饮具是否及时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是否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是否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食品添加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并索取留存票据;是否实行“五专”,专柜是否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使用台账。

(十一)禁止条款。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标签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十二)应急处置。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有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

三、重点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主要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主要是查各级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员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是查各单位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查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火工产品及放炮管理、敲帮问顶工作到位情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三专两闭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畅通、通风设施是否牢固可靠;防突工作面“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安全现场办公:每月3日、13日、23日定为全公司安全现场办公日(若遇周六或周日则顺延至下周一)。

2、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实行下井天数考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5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10天;总工程师8天;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10天;机电副总工程师10天;生产部正副部长10天;生产部采掘技术员18天;生产部机电技术员15天;调度员10天;通风科科长10天、科员15天;地测办主任和副主任12天、科员15天;安监室主任12天、主办15天、采掘管理人员22天;采掘队队长和书记各15天、副队长20天;辅助队队长和书记12天、副队长15天)。

3、安全查岗:不定期对部分区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特殊检查:新采掘工作面投产前、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前进行检查。

三、基本要求

1、公司安全现场办公日要求井下各队队长、安全生产各部室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参加,由安全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季节变化状况,布置安全检查的重点,按采煤、掘进、机运、通风四大系统划分若干小组进行分区域全面检查。

2、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查岗活动,由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部分管理人员参加。

3、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产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准生产。并由安全监察室填写“安全监察人员意见书”一式三份,送交被检单位负责人、调度室各一份,安全监察室存档一份。

5、下井检查必须作好记录,谁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由谁负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填写“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表” 一式三份,送交被检单位负责人、调度室各一份,安全监察室存档一份。

6、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必须按公司《“三违”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物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岗位操作规范,结合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安全检查。

第三条检查组成员

组长:物流中心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全盘管理工作。

副组长: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职责为负责安全隐患检查的组织协调排查工作。

成员:物流中心中层干部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所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五条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一种是资料检查。

第七条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危险物品及物资是否按仓储规定储存,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标准,运输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资料检查内容为现场装卸记录。

第八条安全检查时间

1、定期检查:现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2、不定期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3、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十条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处罚:

1、作业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2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2、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3、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4、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凡带故障作业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5、电工独自一人进行维修、拆卸、安装等带电作业的,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6、在装卸作业时,有酒后作业行为的,处罚现金5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处。

8、根据安全作业监督卡打分内容,以1分20元累计,处罚监督卡归属部门扣分累加款项,并交予财务部。

奖励:

2、针对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设立年度安全奖,安全生产日累计达365天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物流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参与“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工程”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牵头,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制订“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半年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专业力量,对资金量大、校舍改造任务重以及灾害易发地区实行重点督查;督促各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工程”日常监督办法;每季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按要求开展“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工程”项目学校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工程”监督体系,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基本情况和“工程”规划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工程”所需建设用地依法使用情况和“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配合对校舍防汛防台风安全性评估工作以及中小学防汛防台风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震部门负责对校舍建设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地震灾害预防知识普及和逃生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以及中小学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排查鉴定、规划制订、加固改造等“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对排查鉴定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排查鉴定资金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期组织排查。

(三)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是否逐栋出具鉴定报告并签字盖章。

(六)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他综合防灾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对“工程”规划制订、年度项目预算(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程”规划是否符合鉴定报告及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的要求,是否与有关专项工程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是否及时下达。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后运行等各环节。

(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规定,是否避开洪涝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三)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与鉴定报告有关加固改造建议相衔接,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九)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一)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虚列“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七)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八)社会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是否存在举债建设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工程”组织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成立“工程”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执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是否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否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基础的防汛抗洪责任制,是否有防洪减灾预案和预警系统。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由省、市有关部门成立专业人员小组,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拉网式巡查;派员到重点项目县蹲点,督促、指导、帮助项目县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

(四)执行日常项目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并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

(五)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和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和综合性检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工程”组织专项检查,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工作,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内部监督检查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部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会议,核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工程”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质量、安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抗震设防及其他综合防灾技术标准的。

(三)“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校舍改造后,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

(五)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监理等单位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如出现以下资金使用、管理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影响“工程”实施的。

(二)布局不合理,规划不当,造成项目加固改造后闲置废弃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预算与投资计划,改变项目学校、增减项目和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用途、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工程”专项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相应项目的“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实施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工程”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教育部门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各省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校的校园安全,贯彻“及时发现即时解决”的原则,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所称“校园安全”包括以下事项:

1、校园教育教学设施安全;

2、校园饮食饮水安全;

3、校园人身、财产安全;

4、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是否健全;

5、校园安全事故紧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

6、涉及校园安全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校园安全检查制度应为本校上下教职员工所遵守,作为各级进行校园安全检查的指导。

第四条、本校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 学校每年应当联合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校园安全抽查小组,对校园各处进行抽查。

第六条 本校应当每学期定期组织两次定期安全检查,制作检查报告,由专人保管。本校的安全检查报告,校园安全抽查小组进行抽查时可以进行翻阅检查。

第七条 本校应当就定期安全检查的检查范围、检查时间以及检查人员等事项制定出书面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 本校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中可以包括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

第九条 本校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人人士作为检查人员参与检查。

第十条 本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校园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校安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本校校长。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文件、资料都要按标准格式进行分类、保存、管理。

2、下发文件要建立“文件下发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将保存文件下发登记表存档。

3、建立文件、资料档案库,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存。

4、借阅、查询各种资料、文件时,要建立借阅、查询登记表。

5、文件、资料要整理规范,保存有序,管理到位,查找便捷。

6、若文件、资料需更新、补充、增加,必须经过保管员进行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7、妥善保护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外借;查询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损坏。

8、文件、资料科室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

安全教学监督检查制度

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我校教育工作“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社会”的办学思想,深入掌握基层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纠正管理漏洞和不作为行为。督促各处室行政干部和教职员工真抓实干,努力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督查对象及目标

督查工作以我校各处室和行政干部为主要对象,按照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区教育局制定下发的文件要求,在全校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作风,使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督查内容

(一)实施素质教育,发展职业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按照省、市有关职业教育的规定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全面落实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方案;严格遵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要求,有无违规行为和现象。各处室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各行政干部履职情况。

(二)落实教学常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情况。按照《赣州市中小学教学常规(试行)》(章贡区教研室2015年元月9日下发),对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学校教学部门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安排、学生辅导、学生评价、教师业务交流等工作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形态。通过教学常规的落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的情况。督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是否按要求开展教师培训,能否结合实际进行校本教研和课堂教学改革,有无建立师资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班主任选拔任用、教师补充机制的建立以及提高教师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学部指导教学作用的情况。督促行政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广泛开展调研、听课评课、座谈会等教研活动,有效指导专业组教育教学研究。

(五)落实行政干部听课制度的情况。督查学校行政干部听课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行政人员除完成自己上课任务之外,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还要了解学校教育管理实际,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督促学校领导把重点放到教学一线,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管理水平,实施素质教育。

(六)学校招生、就业、培训、校企合作等工作的督察落实。以上工作是职业学校的特色工作,我校为做好民心工程,设立了专门的处室负责各项工作,督查上述工作按照计划完成的情况以及其质量的情况,及时向学校教师进行公示,让全体教职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督查方式

(一)以学校督查室为主导,各处室负责人把相关公示的信息在网站和督查室进行公示, 其中涉及处室不宜公开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所有公示内容的均以a4纸竖排文档形式上传,文档材料发至“赣州一职校督查室”信箱【http://】存档。

(二)中心工作、学校重点难点工作专项督查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一)督查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以督查室成员为主,以公示的材料为依据,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为目标。

(二)学校重点或中心工作专项督察按照学校的工作要求临时组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督察小组进行监督。

(三)各处室部门自查和督查室监督检查相结合,督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全体教师或进行一定范围的通报。

一、 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1、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2、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事实求是,勇于创新。 3、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4、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5、注意自己的衣着仪表,做到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 教师教育教学常规

1、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私自调课,无故停课(包括个别学生停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停课时,必须报校长审批,教导处备案。 2、教师应提前做好课前准备,带全必须的教具,提前到达课堂,上课时精神饱满,教态自然,谈吐文雅。口气亲切。上课不接、打手机,不坐着讲课,无讽刺挖苦性语言,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 使用普通话讲课,并注意使用教具、投影、录音、录相、多媒体教学手段。 4、课堂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即:听课习惯、作业习惯、积极发言、小组合作交流的习惯。随时注意信息的反馈,启发后进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精心设计练习,以课堂练习为主,力求课内完成。控制家庭作业量,布置的家庭作业要认真批改。 5、 在教学的同时,应随时关心学生的用眼卫生、坐立姿势,并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不拖堂。 6、教师在与家长进行沟通时,应尊重家长,真诚耐心地与家长交流。向家长反映学生问题时,要实事求是,注意言行,举止规范。 7、教师批评学生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多鼓励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充满信心地面对学习和生活。 8、教师要安全使用各专用教室的器材、设备,严格执行借还、使用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备课、听课,教研活动制度

1、每月应确立两次教研活动时间,要求全体教师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教研组长做好组织工作,校领导分别深入教研组,参与教研或集体备课活动,并定期检查做好总结和记录。 2、工作不满五年的教师,备课要写详案,其他教师要在深入钻研教材,充分了解学生,广泛阅读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写出不同风格,而又有实用价值的教案,并要求全体老师写教学反思札记,每周一篇。 3、校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0节,业务校长30节,主任25节,教研组长20节,其他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5节。期末上交听课记录。

四、教职工学习制度

1、教师的学习以自学为主,要求教师做好业务学习笔记和读书笔记。读书笔记每学期至少写五篇。 2、教师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集体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3、集体学习时须严遵守学习纪律,准备好有关学习资料,做好记录,无特殊原因不离开会场,不接听手机。 4、自觉关心教改动态,根据布署完成自学任力,写好学习心得。围绕学校教科研主题,每个教师要在教学改革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总结经验,独立完成子课题的`研究,每学期至少要完成子课题的总结或教研论文一篇。

五、教学工作检查制度

1、学校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特别是抽查青年教师和新教师的备课,看是否有实用价值,发现无备课或备课不认真的教师,及时提出批评和帮助。 2、教研室每学期要普遍检查学生的作业两次,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和反馈。具体检查作业格式是否规范,份量是否恰当,习题难易是否适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教研室以年级组为单位,在教研组长带领下,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科竞赛,将不定期的在部分年级、部分学科进行调研、考试和质量抽测,并及时向全体教师反馈。对教学质量高、班级管理规范、各项工作名列前茅的教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4 、每位教师在期中、期末考试后,要认真填写教研室下发的质量分析表。教导处、教研室做出全校各年级的成绩统计,并向全体教师做出质量分析报告,归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学校负责教学的领导要仔细阅看教师的质量分析表,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了解都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得到教学的第一手资料,以利于更好的指导教学。

六、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1、领导班子成员分年级学科建立教学质量责任包干制。 2、层层把好质量关:一把手抓好业务校长关,业务校长把好教研主任关,教研主任把好教研组长关,教研组长把好学科教师关,学科教师把好任课班级关。 3、学校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了解各学科教学质量情况,及时面向全体教师反馈。 4、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成员依照所分管学科定期督查教师教学“五认真”和学生学习“五认真”,参加校本教研,听课、评课、质量抽测,并做好书面分析,及时向老师反馈,每学期至少两次。

七、教育教学评价制度

1、对教师教育教学的评价:四个方面:(1)自我评价(教师专业成长档案);(2)学校领导评价(随堂听课、查教学设计、查学生作业、质量抽测、期中、期末学生成绩质量分析表);(3)家长评价(家长开放日、调查问卷、家长联系卡、家长联系手册、学生家庭作业);(4)学生评价(学生调查问卷)。 2、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评价:四个方面:(1)教师读书笔记;(2)业务学习笔记;(3)教研活动记录(说课、评课、教学反思);(4)教学成果(论文发表、教师及学生获奖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办公室、总务处负责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年度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作出汇报,并根据学校确定的意见,在校务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二、办公室、总务处对公用经费和学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水、电费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公款采购物品、车辆燃修费及一般性开支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总务处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科室应按监督、检查的要求,认真接受和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财务管理,切把财务审批关。每笔经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帐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无错帐、漏帐;资金合理使用,严禁公款私存贪污挪用,财务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七、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不按要求填报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等问题应予拒绝开支,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应提出调整意见。

八、为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将财务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每半年在校务会上公开一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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