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专业12篇)

时间:2023-12-16 17:36:26 作者:ZS文王

服务月不仅仅是短暂的活动,更是一种久久为功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长期的服务,我们可以逐渐改变和影响周围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服务月里,我们带来了一些关于服务的范文,供大家一起分享和学习。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道班是公路部门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其生产任务主要是小修保养,即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遵守、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小修保修保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职工定期学习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技术、业务知识学习以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管理,每月月底根据站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结合季节特点、公路路况、劳动竞赛目标等因素,开展月度公路小修工作计划,计划要求明确工作点、里程桩号、工作项目、材料消耗、施工期限、劳动人员安排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建立健全的养护材料自采选备制度。道班的养护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工余组织人员进行采备,计划内降低养护成本,60部分作为职工收入,余为扩大生产基金,计划外购材料需报站同意后方可执行。

6、建立和健全经常性、预防性公路小修保养制度,提倡“四勤”养护,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组合的“三个一”活动。

7、严格按操作规程修复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的病害。雨天应疏通排水,填平坑槽修补不过夜。

8、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道班设立公路病害处理责任制,并制订养护质量奖惩规定,凡因处理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者,查明原因后,按规定给当事人适当的经济处罚。

9、为了防止和减少雨水及洪水对公路的危害,道班应切实做到公路的`水毁预防工作,在汛前应对公路及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疏浚,雨天和汛期,应坚持日夜巡路,小的阻塞,及时予于排除,当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两端设立危险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上报,雨后应重点检查并抓紧抢修恢复。

10、积极应用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走科学养护的路子。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公路小修保养技术、工艺、材料、机具等进行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11、道班执行“每天巡路,每月检查总结”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查评路况。

12、注意安全生产,道班工作路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服务区停车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服务区的各项功能,向广大司乘人员及过往车辆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区系高速公路的附属配套设施,其停车场免费为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停放使用。

停车场只供停放车辆,不作他用。司乘人员应保持公共卫生清洁,不得乱扔杂物和垃圾;不得在停车场区内休息、娱乐、检修车辆。

停车场内严禁烟火。吸烟必须到指定吸烟区。

辆不得侵占行车道,影响服务区的正常通行。

停车场内不准修理车辆,需检修的车辆一律到修理厂检修。违反服务区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的,保安人员有权勒令其立即驶离服务区。

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服务区不承担任何责任。违规造成停车场污染、损坏者,一律按价赔偿。

运输易燃、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服务区应先申请,待服务区同意后方可在保安人员指挥下行动。不经服务区批准同意,一概不得进入服务区。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公司各部门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文书材料、科技图纸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人事档案及其他重要材料都应立档保存。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并负管理职能。

(一)综合部负责公务活动中的文书材料、人事档案等的立档、保存、管理。

(二)征迁办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报批、征迁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立档、保存管理。

(三)工程部、总工办负责工程前期工作、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房建、安全管理等职责范围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档、保存、管理。

(四)、财务部负责本公司会计、财务等方面工作中形成的票证、账簿及文件材料等的立档、保存、管理。

(五)综合部、征迁办、工程部、总工办、财务部形成的档案完整后移送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三、各业务部门设立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档案员应尽职尽责,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公司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条例,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四、各业务部门档案员要确保接收的文件材料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

五、查(借)阅制度。

(一)凡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向该档案管理的业务部门领导申请。

(二)凡需查阅一般性的档案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查阅公司重要档案,须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在查(借)阅档案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档案,防止档案损毁,并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保守公司重要档案内容。

六、档案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将重要档案借出或复印。

七、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或被盗密者,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路政队伍建设,端正行风,规范我局公路路政管理依法行政,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进行公路试刹车、堆物作业、接线接坡、挖掘公路、跨越公路、设置非公路标牌、建造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项目的申请:

1、不需要现场勘察或上级批准的,当日答复;

2、需要现场勘察的,3日内答复;

3、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15日内答复。

(二)路政案件处理。

1、发生污染、侵占、损坏、破坏路产的违法案件、不涉及行政处罚的3日内结案;

2、损坏、破坏路产程度较重,需要聘请有关专家鉴定(论证)的,15日内结案;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路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一般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组织听证,并提前7日告知当事人。

1、当事人可就下列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咨询,有关人员应该予以耐心解答:(1)申请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驳回申请的理由;(2)在污染、侵占、损坏、破坏路产案件中,有关赔偿、补偿标准及合理性;(3)其他任何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来访、来信、来电(除匿名信外)举报违法行为的,3日内进行现场察看,7日内反馈。

3、违反第(三)第2点规定的,由责任人补偿当事人50元至100元。

4、路政员在审批处理和执行路政案件时发生吃拿卡要现象的,视情节给予扣除1—3个月奖金、警告、记过、直至调离路政岗位。

为了保证上述各项承诺的有效履行,特设投诉监督电话: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干线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和服务水平,经常保持管养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特制定如下几项设施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登记制度,以便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

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桥头有无跳车。

2、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失效,联结件有否松动、局部破损。

3、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4、人行道、防撞栏(栏杆)、扶手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5、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沉陷和异常变形。

6、锥坡、护坡有否局部塌陷,铺砌面有否塌陷、缺损,有否垃圾堆积、灌木丛生。

7、河床有无积物堵塞河道,水流主流有无冲刷墩台,河流上下游各200m内有无取砂、挖砂现象。

8、墩(台)身是否有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等现象。

9、墩(台)基础是否有外露、青苔、污秽,是否有冲刷、淘空,保护层是否有开裂、露筋。

10、墩(台)帽有无露筋锈蚀,砼有无剥落、压裂、缺损。

11、支座是否完整、清洁,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12、梁(主拱)及一般结构有无渗水、局部缺损、露筋、开裂,横向联系是否松动或损坏、不传力,石砌拱圈有无错位,拱肋上缘有无纵向离缝等现象。

13、交通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二)检查登记制度。

1、四类桥每天检查做好记录;三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三次;一、二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一次。

2、汛期结合公路巡查制度,必须加强对所有管养的桥梁墩、台、锥坡、翼墙及河床铺砌等构造物的巡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同时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好登记表。

1、进出水口是否堵塞,沉沙井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洞内有无淤塞、冲刷。

2、涵洞有无开裂,涵洞顶路面是否开裂、下沉,边坡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翼墙是否完整。

(二)检查登记制度。

1、涵洞每季度检查登记一次。

2、汛期结合上级下发的巡查制度的规定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同时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好登记表。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xx〕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服务区员工管理制度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区管理水平,增加服务区经济效益,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豫交高管[2015]025号)精神,实现多劳多得,消除干好好坏一个样工作模式,特制定员工激励管理办法如下:

对一线岗位员工实行岗位服务明星评定,按评定要求发放明星工资和绩效奖励。

一、服务明星评定范围及评定办法

(一)服务明星评定范围

明星评定范围限于本服务区餐厅服务员及收银员、超市服务员及收银员、交通安全疏导员、保洁员、客房服务员、后厨人员。

(二)服务明星评定办法

1、参与服务明星评定的员工分为以下部门:餐饮、超市、客房三个部门,后勤人员不参与评定。

2、服务明星评定范围:按照星级标准及部门人员比例进行评定,五星级服务区按部门员工的30%(取整数)评定,如部门人员少于10人按最低比例评定(如部门有8、9人按10%评定)。

3、服务明星评定时效:按季度进行,

一季度将再次评选。

4、各个部门服务明星首月评定按《服务区服务明星评定标准》及服务区百分考核标准进行评定打分,组成服务区评定小组由服务区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从操作技能、服务规范、服务礼仪、文明服务四方面进行评定,分为优(90分以上)、良(90-80分)、中(80-70分)、差(70分以下)四个等级标准,根据评定等级按部门岗位进行排名产生明星员工。

5、对符合明星标准的员工进行公示,并授予服务明星称号并将佩戴标示上岗,接受服务区考核办监督和考核。

6、对在服务区服务明星评定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差,将取消该员工绩效工资,待到评定升级后再调整绩效(如餐厅服务员连续两次评定为差该员工当前评定周期绩效工资将扣除),如全年三次评定均为差,将自动辞退;如连续四次评为服务明星的,将做为服务区后备人才,在选拔人才时优先录用。

7、对于部门人员少于5人(不含5人)的,如果该部门人员为4人,不设明星岗位,该部门不参评。

8、实习期的员工不纳入服务明星评定序列,实习期满后定岗的员工当月即可进行考核评定。

9、服务区内岗位调整的员工,当月按岗位调整前的所在部门进行考核评定。

10、服务区之间相互调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统一调动的享受原服务明星待遇,其他原因调动的直接作为普通员工进行考核评定。

二、服务明星工资和年度绩效

(一)服务明星工资标准和发放

1、服务明星工资标准

纳入服务明星评定范围的一线人员,按照该员工所在服务区的星级标准进行发放,如连续被评定为服务明星第二个季度明星岗位工资将上浮10%,依次类推,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不再连续评定。

2、服务明星工资的发放

(1)服务明星工资的发放金额

五星级服务区服务明星岗位工资300元/季;

(2)服务明星工资的发放时间

各服务区根据评定办法评选出各区服务明星员工,经考核通过后,服务明星岗位工资随工资一起报待批准后按季度发放。

(二)服务明星年度绩效奖标准和发放

1、服务明星年度绩效奖标准

服务明星年度绩效按照管理人员标准分等级发放,即年度绩效奖的发放按照年度四次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排名,确定发放标准,该员工在全年评定中四次均为优秀按100%发放,三次评定为优秀按75%发放,两次评定为优秀按50%发放,一次将按员工待遇发放;如全年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差,将扣除全额年度绩效奖。

2、发放时间

每年12份为汇总上报时间,各区综合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经营办公室,年度发放。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每季度第一个月为服务区内部评选产生候选人,第二、三个月正式上岗。

一、服务区服务公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和管理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服务区品牌形象。

2、开展优质文明服务,树立行业窗口形象,争创星级服务区和文明窗口。

3、文明诚信,守法经营,不短斤缺两、不掺假使杂、不坑蒙欺诈,坚决杜绝“黄、赌、毒”现象。

4、保持服务区卫生整洁,实行卫生责任区包干制度,严格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重点区域的治安和防火、防爆、防盗等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6、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确保公共设施安全,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7、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反馈机制,妥善处理顾客投诉事件。

8、开展特色经营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竭力创造文明、舒适、安全、方便的环境。

二、服务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任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2、热爱集体、关心同志、严守职责,讲究职业道德、热情待客、文明服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3、管理人员要严于职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尊重员工。

4、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服务水平、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为宾客服务的水准。

(二)聘用要求

1、从业人员必须仪表端庄,五官端正。

2、从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男士身高165cm、女士身高155cm以上。

3、从业人员视力(姣正视力)1.0以上,无色盲。

4、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并经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领取《健康证》。

5、从业人员录聘用前须无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行为规范

1、仪容要端庄大方。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工号牌,服装要整洁,衣服要洗净烫平。不得裸背敞胸、穿短裤背心,不准穿拖鞋。

2、头发要梳理好,不准披头散发,男士不准留大胡子,不准留长指甲。女的不准浓妆艳抹,染指甲,不准带其他饰物。

3、坐、立、行姿势要端正,举止要大方。坐时不准将脚放在桌、椅上,不准翘脚、摇腿;站立时姿势要自然大方,两手垂放或自然弯曲在背后或胸前,不得两手插口袋,不能呆板依墙靠壁或依椅靠柜;行走时不能摇头晃脑、拉手、搭肩、奔走追逐。

(四)礼节礼貌

1、对待宾客态度要自然、大方、稳重、热情、有礼,做到笑脸迎客,用好敬语,文明待客。

2、与客人相遇要主动让路并问好,会见客人时不主动握手,特别是女宾,若客人先伸出手来和你握手时,应面带笑容与客人握手,握手时姿势要端正、腰要直、上身前倾、用力要随对方的表示,不能用左手与客人握手。

3、与客人谈话时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不左顾右盼、低头哈腰或昂首叉腰,用心聆听客人谈话,不与客人抢话,不中途插话,不与客人争论,不强词夺理,讲话要有分寸,语气要温和,语言要文雅。

4、不要询问客人的年龄,特别是女宾,不要询问客人的履历、工资收入、衣物价格等;对奇装异服或举止奇特的人不围观、不交头接耳;对伤残和有残缺的人士不歧视,服务要周到。

(五)劳动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撤离职守;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得私自调班,需调班时必须找好调班人员,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不准串岗。

2、上班前不准饮酒、吃生葱、生蒜等食品。上班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口香糖。不得剔牙齿、抠鼻孔、挖耳朵、打饱嗝、伸懒腰、打哈哈、打喷嚏;不随地吐痰、丢杂物、修指甲、搔痒、抠脚指。

3、上班时间不准做私活、会客、洗衣服、洗澡、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不得带亲友到公共场所玩耍、聊天;不得哼唱歌曲、小调。

4、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或终止工作。

5、窗口服务人员要站立服务,面带笑容,文明礼貌,做到“请”字当头,“谢”字不离口,宾客至上、热情周到。

6、严格遵守纪律,私自处理客人遗留、遗弃的物品;不准接受客人赠送的物品或纪念品;不准与客人乱拉关系,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服务费用。

7、爱护服务区内一切财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等,注意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六)工作考勤

1、从业人员上下班必须实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3、考勤资料要按月装订以备核查。

(七)工作服管理

1、服务区内各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和职务及季节发给不同工作服。

2、员工上岗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必须保持整齐清洁。

3、服务区内各经营单位应定期给员工更换工作服,若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按规定补发或制作。

4、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工作服如数交回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号牌管理

1、服务区内每位员工均发给一个工号牌,员工上班时必须按规定佩带工号牌上岗,服务区领导或所属经营单位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2、工号牌如有遗失、被窃,应立即向领班或主管领导报告,并由本人赔偿损失,补发新牌。因使用时间太长而引起损坏的可免费更换。

3、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服务区的,应将工号牌交回。

(九)员工教育培训

1、为了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知识水平、技术能力,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2、培训教育可以自行组织进行,或送有关培训单位进行培训。

3、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资福利待遇

按高管处服务区及各经营单位的规定执行。

(十一)员工离职、辞退

三、服务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服务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区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服务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区安全生产工作应认真贯彻“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纪律、法规、方针、政策。服务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服务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服务区必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报高管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三)安全工作管理应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双管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服务区安全生产通用规则

1、服务区各级各类人员上岗、转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殊岗位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许可证方可上岗。

2、当班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班前四小时及班中严禁喝酒,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上下班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遇雨、雾、冰、雪等特殊天气,尤其在夏季高温、冬季结冰季节,服务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4、发生事故或有重大事故苗头时,要保留现场,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和综合部报告,并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5、必须严格执行事故上报有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不得拖延时间。

6、服务区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尤其是防火、防盗失落抢、危险品的泄漏等重大险情的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以备不测。

(五)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按规定发放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准改制、变卖和不按规定穿戴,凡属设备防护装置,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和拆除。非操作者未经操作者的许可,不得操作不熟悉的设备、车辆,严禁带病操作。

3、建立各工种和维护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及时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提高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4、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整改措施,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5、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的`发生,抓好事故的及时分析处理,做好事故的检查记录,建立考核机制,做到奖罚严明。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每周一次较全面的安全防火检查,每日各安全防火责任人巡查一次所辖区域的安全防火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予以整改。

2、各消防设施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任何人不得擅自玩弄、移动消防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不准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3、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平时要不定期开展自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落实部门、班组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

4、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意识教育以及消防知识的学习,以点带面普及消防安全工作,使服务区人员人人懂得防火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提高防火意识的自救能力。

(七)用电安全管理

3、禁止在电灯头上用纸、布等易燃材料充做灯罩;

4、一切电器设备都必须有保险装置,工作完毕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5、电气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超负荷用电,未经审批,不准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

7、配电房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严禁烟火。配电房内不准堆放杂物或作为电器维修场所。

(八)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3、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思想麻痹、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排除火警或其它事故苗头,进行积极扑救的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贡献突出者给予重奖。

四、服务区卫生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服务区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服务区整体环境形象,根据服务区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线管理及卫生包干区域管理

2、广场、洗手间、绿化、配电房、发电机房、下穿通道为服务区负责之卫生区域;

3、办公室、员工宿舍由各所在人员清扫、擦洗。

(二)卫生管理的工作原则

服务区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分线管理、层层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检查、经济挂钩、搞好保洁、改善形象、满意顾客的原则。

(三)服务区卫生管理工作要求

必须将卫生经营单位(部门)及员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作为日常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以此促进服务区卫生管理的根本性提高。

(四)服务区卫生管理标准

3、仓库:物品摆放整齐,无异味、无蛛网;

4、超市、商场:商品摆放整齐、饱满、规范,窗柜干净无尘明亮,无蜘蛛网;

7、绿地:绿化养护专人负责,有较高的成活率,应每天清扫绿地上的垃圾、树叶等杂物;

10、配电房及发电机房:地面、门窗干净,无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

12、垃圾筒:每日数次清理垃圾筒内、外卫生,保持垃圾筒体清洁、无污迹,筒内垃圾无外溢。

(五)根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各分线负责人要做好包干区的卫生工作并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坚持每天检查,及时整改。服务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出来的的问题书面通知分线负责人,限期整改。

五、服务区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区的综合有效管理,维护正常的服务秩序,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原则上按下列预案进行处理。

1、遇到火警,首先打火警电话(119),详细说清地址、方位和着火情况,并派人留守在电话机旁,报告领导或值班人员,同时要迅速利用灭火器具、灭火设施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工作。

2、遇到盗窃、失窃事件,凡一经发现或司乘人员来报告,首先要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盗、失窃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拨打110或高速巡警电话,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人员侦查。

3、对在服务区内发生的打架斗殴(酗酒)事件,保安人员一是要及时进行劝阻,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人员强制劝阻或撒开,防止事态的扩大;对已触犯国家型法或事态特别严重的,要迅速报告领导或值班人员。

4、遇到交通事故与危急病人,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迅速与高速交-警联系,向120急救中心联系,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5、遇到警卫外出任务,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6、保安人员必须定期巡逻,密切注意危险品车辆进出、停入,做好有关预防措施。

7、对各种车辆时出服务区,凡损害服务区设施、设备、建筑工地物等,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

8、服务区全体员工,特别是保安队要切实有效做好这项工作,对各类应争事件要妥善处理,把损失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为顾客做好排忧解难工作。

9、服务区要不断细化各类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

服务区卫生管理制度

  服务区是高速公路文明服务的窗口,为加强服务区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及服务环境,维护陕西高速的形象,结合集团公司服务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服务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服务区经营单位为服务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服务区卫生区域划分为餐厅、厨房、商店、停车场及外场、公厕、加油站、汽修厂、客房、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卫生制度应明确职责、工作内容、卫生标准和考核奖罚规定。

  餐厅卫生标准

1、地面、台面无积水、无油污、无污渍、无杂物。

2、门窗干净明亮,墙壁整洁,无污渍,墙角无蛛网。

3、所售饭菜以及食品有防蝇、防尘设备。

4、盛放食品容器、餐具清洁卫生,有消毒措施。

5、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6、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7、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厨房卫生标准

1、厨房应与厕所及其他不洁处所有效隔离,厨房内不应有厕所,且厨房的门与窗均不得面对厕所。

2、厨房应有良好的供水系统与排水系统,下水道通畅、无垃圾、无杂物。

3、生产、加工间整齐清洁,地面无积水、无油渍、无垃圾、无下脚料。

4、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出入。

5、抽油烟机的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的污油,也应适当处理。

6、工作厨台及厨柜以铝质或不锈钢材质为佳,木质者容易孳生繁殖蟑螂。

7、厨房后场、库房无蟑螂、无苍蝇、无鼠迹、无异味,并设有防蝇、防鼠设施。

8、生熟分开,用具刷洗干净,柜内整齐、清洁,做到无味、无锈斑、无油污。

9、餐具必须洗 、刷、冲、消毒。

10、认真执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所有餐厅从业人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换衣、勤剪指甲、勤理发,工作服、卫生帽整洁干净。

  商店卫生标准

1、购物环境干净整齐,无烟头、无纸屑、无水迹、无杂物。

2、食品与百货等其它物品分开存放,商品陈列美观、整齐、清洁、经常擦洗干净。

3、经营冷饮等食品,配置冷藏设施。

4、食品分类离地离墙20cm存放。

5、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正常使用,室内无蝇、无鼠迹,配备带盖垃圾桶。

6、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经营过期变质食品。

7、采购食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8、食品与消杀药品等分开摆放。

  停车场及外场卫生标准

1、停车场地面无明显垃圾、杂物、油污,无明显积水。

2、广场、草地、绿化区、庭院、走廊清洁,地面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杂草。

3、外场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物品堆放有序。

4、 垃圾箱定期清理冲洗,定时喷洒药物,保持清洁无异味。

5 、排水渠、公路边坡按时清理,保证排水畅通。

  公厕卫生标准

1、公厕定期喷洒药物,按规定点香或放置除臭物品。

2、公厕无蛛网、无异味、无杂物,尽量做到无蚊蝇。

3、洗手池台面、镜面清洁无污垢、无水渍。

4、地面、瓷面、隔板清洁,无积水、无污迹。

5、便池用后冲洗,无积垢、不堵塞。纸篓内杂物随时清理。

6、水池、龙头、便池、电灯、烘手机、门把手等设备完好无损。

7、有条件的公厕应设置残疾人和老年人厕位,并安排在出入方便的位置。在公厕大门两侧设置平坦易行的缓坡,方便轮椅和腿脚不便的人进入。

8、公厕管理间内不得提供食品类的商品,只能居住保洁人员。

9、公厕内外严禁生火做饭。

10、服务人员则要着装整洁,佩戴胸卡。

  加油站卫生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1、搞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无鼠害,无蚊蝇,保持站容站貌整洁美观。

2、保持加油站设备清洁,无积尘,车道地面无油垢、无积水、无垃圾杂物。

3、商品柜、住宿处整洁干净,门窗干净明亮。

4、营业大厅保持橱柜、桌椅清洁、整齐,严禁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消防器材摆放整齐,无积尘,保证随时能够正常使用。

6、加油站的污油布存放桶应为金属制,并定期清理。

7、加油站地面油渍必须立即清理,以防滑倒或引起火灾。

8、不得使用汽油作清洁工作。

9、工作人员进食前必须洗手。

  汽修厂卫生标准

1、外场、地面、门窗清洁干净,无垃圾。

2、车间内无大面积油污,无杂物。

3、工具及设备无污渍和灰尘,工具摆放整齐。

4、车辆修理完毕,场地及时清理干净。

5、废机油等污物分类收集。

  客房卫生标准

1、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符合行业标准。

2、地面清洁,无污物。门窗油漆无脱落、无破损。

3、墙面和天花板无裂缝、漏水或小小泡现象,无蜘蛛网、斑迹,无油漆脱落和墙纸起翘等。

4、床上用品、开水壶、茶杯、脸盆、脚盆及其它所配物品,摆放位置正确,按时清洗,保持干净卫生。

5、安全通道图、请勿打扰牌完好、齐全。

  办公室、员工宿舍等场所卫生标准

1、地面、墙壁、门窗洁净。

2、物品摆放整齐,干净卫生。

 绿化

1、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到服务区内绿化美观、整齐。

2、树木花草无病虫害,无枯枝病株

  整体环境的要求

1、凡在经营服务场所张贴、悬挂、设置的各类制度规定、文明公约、服务承诺、告示、标牌等应整齐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2、服务区内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筑,禁止乱堆乱放物品,经同意架设户外宣传标牌或增设经营摊点,要与主体建筑相互协调,保持服务区整体环境优美。

  检查及评比

1、服务区经营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对服务区的环境卫生检查及评比,对发现的问题以填写“卫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督促限期纠正,对环境卫生好的服务区进行奖励。

2、集团公司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检查内容及方法见《陕西高速公路文明服务区建设考核标准》,其分值列入文明服务区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罚则

1、服务区经营单位组织检查,经营单位自行制订奖罚制度。

2、集团公司组织卫生检查

(1)对卫生状况较差(环境卫生得分低于100分者)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2)对在检查评比中卫生不合格者(环境卫生得分低于80分者),责令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停业整顿。

3、凡服务区因脏乱差问题被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集团公司领导及厅以上领导批评的,责令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停业整顿。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服务区卫生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二、冬季除雪安全作业。

1、除雪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2、除雪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三、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四、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五、山区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

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

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3、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维修作业。

七、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4、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作或超负荷运转。

5、禁止在养护机械运作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

公路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家属院的管理,共同创建和维护文明、平安、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楼外乱挂拖把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禁止在楼外、大院内乱拉绳、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放物品。严禁在楼梯道和地下室公共通道、楼梯间永久堆放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10元/天罚款。

四、禁止在大院内墙壁、电杆、管道上乱写乱画,自觉监督并制止外来人员乱张贴、书写广告,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五、禁止攀折花木,践踏、毁坏草坪,违者每次罚款10元。

六、禁止乱扔乱倒垃圾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七、禁止乱推乱扳绿化地内宣传牌、树木,违者每次罚款5元。

八、汽车、三轮车等较大型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必须先登记方可进入,自觉减速慢行,禁止乱鸣喇叭,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禁止在家属区内进行强躁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的加工生产,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20元/天罚款。

公路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质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资质者,需同时具备: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者,应同时具备: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6.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三)申请监理员资质者,应同时具备: 

1.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与测量、试验工作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第五章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种类。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第二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会议或专业择后,须同时具备: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已获监理员资格,拟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 

(一)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六章注册与复查 

监理人员的注册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至次年二月间进行。 

第三十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是否已进行注册;是否按注册规定从事监理业务工作;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能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监理工作实效。 

第七章证书管理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盖,返还持证人。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小其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八章监理实施 

第四十条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感,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者。 

(三)监理工作失物,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0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部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厅一九九四年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同时废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公路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  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  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  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  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  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