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优秀17篇)

时间:2023-11-23 23:38:31 作者:BW笔侠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优秀17篇)

在新的一年即将开始之际,写一份述职报告能够帮助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以下述职报告范文将为大家展示一个成功的述职报告范例,希望对大家撰写自己的述职报告有所启发。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业务科长述职报告中【精选】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

*

2006。

2006。

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给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汇报如下:

2006。

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本人能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待人热情诚恳,积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志,照章办事,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局党组和国资中心领导的指示精神,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

全地区。

2005。

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

26。

项,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26。

项。

2006。

1

25。

日完成了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地区本级企业评估立项。

6

项,评估报告备案。

6

项。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的安排,

2005。

年更换了新的产权。

登记证。截止。

2006。

年全地区。

86。

户企业发放新产权证的。

83。

户,新证发放率。

98。

较好的完成了换发新证工作。

2006。

年根据与地区盐业公司签定的经营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对地区盐业公司。

2005。

年经营结果进行了考核,并按年初签定的责任书条款落实兑现了奖金。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等五厅局新国资产权(。

2006。

51。

16。

家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面达。

41。

根据阿地财党(。

2006。

8

号《关于印发〈地区财政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对地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监管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环节中治理商业贿赂做了具体安排。

2006。

年接待来信来访三起。

3

人。办结一起,在办一起,

转办属于阿克苏市法院办理范围一起。

a

根据《。

2006。

年地区经济口第二次例会暨重大项目汇报会纪要》地委阿地党协纪字(。

2006。

6

号的决定,完成阿克苏地区金峰实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b

根据地区行署阿行暑办(。

2006。

25。

c

根据行署要求完成了地区茧丝业公司巢丝机等国有产权的转让工作;

d

地区永新供热中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还在进行中。

a

《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经地区行署。

2006。

11。

22。

日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b

《阿克苏地区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公司组建方案》,经行署。

2006。

年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实施;

c

《阿克苏地区体育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经行署。

2006。

12。

1

日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实施;

d

《阿克苏地区民贸大厦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经行署阿行署办(。

2006。

25。

号文批复批准实施;

2006。

年上半年完成国资信息。

3

篇,被采用。

3

篇;完成调研报告两篇。

a

根据局领导安排,清收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欠款。

100。

万元,剩余。

55。

b

完成了阿克苏地区驻库尔勒转运站资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核实任务,为地区驻库尔勒转运站与国兴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移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掌握了基础数据资料,顺利完成了整体资产交接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地区纪检委纪检监察会议的安排部署以及局党组的具体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原则,做到与时惧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遵守“四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认真按照地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努力做到团结同志,关心同志,坚决克服“四难”现象。

认真按照国家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及阿克苏市文明市民十条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模范遵守精神文明道德规范条列。努力争做文明市民。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纪发【20xx】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已经完成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自开展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以来,我办领导非常重视,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市老龄办主任骆军为组长、副主任孙山连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

(一)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等账务情况;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变卖及坏帐损失等财产物资的处置情况等。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位自查、汇总核实、整改提高、填表上报。

1、单位自查阶段。

办公室根据“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情况统计报表”的相关内容和要。

求,对单位现有财产物资存量,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2、汇总、核实阶段。

工作小组根据汇总后的自查表,逐项进行核实,然后与单位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3、整改提高阶段。

对有出入的,查找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之内整改。

4、填表、上报阶段。

根据前阶段清查出的明细底,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统计报表》报送市联席办。

此次清查做到了以物查账、以账对物,账实相符,规范了单位资产处置行为,履行了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了资产流失及其他违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使单位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意识应进一步加强。二是科室之间物资转移登记不规范,物资转移未办理移交手续。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科室之间物资移交使用未及时进行移交登记。

五、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力度,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查报程序。对现有财产物资清查后的明细底报存档,以便于日后备查。

2、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做到每年年底全面清查一次,核对单位本年资产增减变动及盘盈、盘亏等情况。对变卖、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对新增资产尤其是捐赠资产要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

(三)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六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同时,在资产评估前,应取得受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况作出承诺。

第七条公司本级及子公司发生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向××市国资委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资产清查;对所需评估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三)评定估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四)验证确认;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必须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查,经其同意方可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国资委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班子述职报告

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于4月成立,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的稳定运行为中心任务,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坚持科学监管,不断开创资产管理、资金投融资工作新局面。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和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我市近年来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极大的资金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一、推进重点工作。

1、融资资金的追收及还贷工作。

我中心对历年来应收款进行定点追收,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向借款单位追收本息合计1163万元,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093万元,基本保证了资金按计划归位,对投放和回收资金进行滚动操作,灵活调配,完满完成了上半年年还贷任务;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提高政府信誉。

2、推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工作。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动态监管目标,根据省“金财工程”相关工作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2】1号)要求,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层管理架构,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总量、结构、分布等情况的即时准确查询、统计和分析,对资产从购建、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和网上审批,确保资产安全完完整,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动态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目标。截止20xx年6月15日,我市市直一、二级单位已基本安装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基本实现资产动态管理,目前,我中心正在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计划在六月下旬,完成立项并进行设备采购,向县、区一级全面铺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化系统,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有效地掌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并为有效盘活国有资产、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鉴证工作。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处置资产41宗,其中,报废资产17宗,拍卖处理6宗,其它18宗,拍卖资产所得款640.26万元,经营资产收益635万元,使有限的资产做到合理、有序。

4、配合市局做好撤销“十个一批”工程指挥部工作。

根据市审计局《关于报送xx市“十个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指挥部财务收支审计的综合报告》文件精神、市领导批示及“市财政局要对撤销的工程指挥部货币资金要进行清点,财政全额收回;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回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回这部分资产”的建议,我中心联同市局经济建设科发布《关于落实做好被撤销“十个一批”工程指挥部资产回收工作的要求》。截止20xx年6月15日,我中心已配合市局经济建设科,撤销26个“十个一批”工程指挥部,固定资产回收达480万元,并根据需要将资产安排给相关项目单位进行使用,确保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

二、改变工作作风。

1、资产管理运用新举措。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批示以及市财政局的意见,根据《xx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办法(试行)》,我中心分别在20xx年4月2日、5月9日接受市水务局的委托,在我中心备案并具备资质的10多家拍卖机构中,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为河沙招标拍卖。用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从确定拍卖机构资质,到摇珠机的选购,中心都做了一系列的缜密工作。在真正的操作中,我们都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从通知开始、签到,到对摇珠机的验证、正式摇珠、最终结果的确实,所有步骤都符合规定的程序。用公开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做法,很好地践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公共资产管理上的一个尝试,更是政务公开的一个新举措,同时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之一。20xx年4月18日,第一批河沙拍卖以600万元的价格成交,比原底价376万元的竞拍价提高了60%,这一效应,极大地鼓舞了对资产运作的热忱。

2、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述民评”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成立以罗伟民为组长的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公述民评”活动评议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公述民评”活动的日常工作。结合“正风”行动的要求,中心每月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一次。组织学习《市“正风”行动工作方案》和《xx市“公述民评”活动方案(试行)》,通过加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桥头堡”战略上来,不断加强公资中心队伍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

3、继续去庸提能,持续提升干部职工工作水平。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为提升干部的开拓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服务能力,利用工作倒逼机制促进干部职工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新思想指导业务工作;中心制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以自学为主,边学边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责任机制。

5、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处于风险点的关键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形成由外到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以纪律教育学习月为契机,通过参加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观看正反面廉政教育片、到清远监狱听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促进廉洁自律,从而达到规范从政行为的效果。

20xx年,县科协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强化措施,全力促进实用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推进了全县人才工作的开展。

一是依托农技协平台培养实用人才,促进农技协人才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发动农村实用人才创办农技协,指导、帮助农技协规范规章制度,建立示范基地,学习先进技术,加快科普推广,加强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了各协会的经营管理能力。积极推荐科技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技协及科普基地参加国家、省、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评选,争引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调动了农技协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积极组织农技协的实用人才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到乡镇大集设立科普咨询台,深入有关村庄利用科普示范基地开设“田间课堂”,参与各类主题科普宣传活动,通过生动讲解、现场解答、发放技术明白纸和科技书籍、现场操作示范等方式,在农民中大力宣传普及新技术新品种。至底,全县共有各类农技协97家,其中20新建农技协3家,在推广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1处农技协和1处基地被评为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先进单位,3处农技协、2处基地、4名农技协的实用人才分别被xx市科协、市财政局评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先进单位和科普带头人。2012年,全县农技协实用人才共深入乡镇、专业村开展赶科普大集、田间课堂等送科技下乡活动26次,发放技术明白纸、科普挂图、科技书籍等科普资料12300多份,帮助农民解决技术难题280件,宣传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15项,新品种13个,提高了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二是加强了实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2012年5月,组织举办了养鸭技术培训班,请县内养鸭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外地专家对我县养鸭协会的部分会员及部分养鸭户进行了养鸭生产技术培训,培训人员180人,有力地提高了参训人员的科学养鸭水平。8月份,组织举办了农技协会长培训班,组织重点农技协的会长、副会长认真学习了农技协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培训农技协干部120人,使这些农技协领导既是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又是农技协建设的政策“明白人”,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是加快非公企业科协组织建设,促进企业技术人才作用的发挥。对全县40处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了人才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科技工作者队伍的基本情况;采取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组织职工讨论等方式,深入企业大力宣传组建企业科协的意义、作用及相关政策,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组建企业科协的认识,形成了加快组建的思想共识。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在发展规模大、职工素质高、科技人才多的非公企业吸收优秀科技人才,率先建立科协组织。2012年先后在山东鼎昌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昌塑料有限公司、日照长运工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3处企业建立了企业科协组织,发展会员71名。加上以前已经成立的晨曦集团科协,全县已建立非公企业科协组织4处。4处企业科协积极组织会员发挥各自技术专长,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培训,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提高了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2012年,共开展企业相关技术培训8期,有9名骨干技术人才担任了老师,培训企业员工950人次;承担技术攻关课题3项;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17条,被采纳6条,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是成立老科协组织,促进老科技工作者作用的发挥。为提高我县大批老科技工作者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2012年4月,经过认真筹备,我们成立了xx县老科协,在全县各行各业中选拔、吸收了71名有一技之长、经验丰富、在科普工作中已有一定成绩、热心科普事业的离岗退休或接近离岗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担任会员,承担起向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建议、领办创办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宣传、带领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攻关等工作职责。2012年,老科协共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5条,依托基地开办花卉栽培、书画创作等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145人,组织和参与科普宣传活动4次,向群众发放有关科普资料210余份,成为全县科普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

五是组织开展杰出工程师评选活动。20xx年秋,市科协、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文广新局联合发起首届xx市杰出工程师评选活动,我们积极按照活动要求和评选标准,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全县范围内挑选推荐优秀工程师参加评选。最终xx县水利局高级工程师孙绪成被评为xx市“十大杰出工程师”。

去年我们在人才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农技协实用人才的组织利用程度不够,使其科普带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深入乡村开展科技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次数不多;企业科协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等。下步,我们将强化措施,采用“田间课堂”、科普大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农技协实用人才在农村科普工作中的作用,加快科普推广。同时,加快建立企业科协组织,发挥好企业科协技术人员在企业生产中的科技带动作用;以老科协为阵地,进一步发挥好老科技工作者在科普推广中的作用,为推动全县人才工作再上新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支行资产管理部经理述职报告

4月末,市行为了规范和加强全行的不良资产保全工作,恢复组建了资产管理部。自己通过竟聘,得到行领导和职工代表的信任,担任资产部副总经理职务,主持日常工作,现任资产部总经理。今年,我在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个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部内同志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艰苦工作,使全行的资产保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向行领导汇报如下:

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20末我行共有表内不良资产七笔共计3950万元,其中次级类三笔(昊源、东北中机、新华能源)共计2370万元,可疑类四笔(东宇电气、高德、五色石、天缘试剂厂)共计1580万元(年末盛京高尔夫和天辰虽未划为不良,但为维护我行资产安全,该两笔贷款仍划归我部门直管,并按照不良贷款管理,该两笔贷款本金分别为940万元和1100万元)。一季度清分将盛京高尔夫转为次级,将新华能源由次级转为可疑。

年初分行下达的清收指标为万元,今年我部门在行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截止到20底,我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本息共计3219.6万元,其中现金收回859.6(五色石520万元,东北中机36万元,埃默药业198万元,天辰105.38万元,天缘试剂0.22万元),以物抵债2420万元(昊源)。

目前我行共有六笔不良资产共计2410万元,其中次级类两笔(东北中机、盛京高尔夫)共计1220万元,可疑类四笔(新华能源、高德、天缘试剂厂、东宇电气)共计1190万元。另外东北中机已处置抵押物,该笔贷款有望于近日现金收回。

目前我部门已上交信用卡申请表69张,已完成上级下达的65张任务;完成吸收存款1200多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350万吸存任务。至此,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均已完成。

二、工作过程简述。

1、沈阳昊源房产开发公司不良贷款是我行此前数额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且情况复杂,清收难度相当大。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归沈阳市民族开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后期没有追加相应的房产抵押或其他保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行债权悬空,风险巨大。

我部门接手该不良资产后,经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3年6月向沈阳市中法提起诉讼,法院于年2月判决我行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昊源公司和民族公司纠纷的解决遥遥无期,致使都市港湾项目房产无法销售,借款人已无经营活动,无任何还款来源,同时借款人现有房产和开发权均在民族公司名下,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2003年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2003年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2003年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3、沈阳天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我行签署还款协议,并于2003年12月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2003年末贷款余额为1100万元。今年一月,在我们的督促下,天辰公司将另笔100万元的贷款本息全部结请,经过行领导批准,我行释放了相应的抵押物。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法院受到外界干扰,减缓了执行进度。2004年11月4日,我行与天辰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规定,天辰公司于明年6月底前将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还清。

4、在我部门接手沈阳天缘试剂厂贷款项目之前,该笔贷款抵押物就已灭失,使我行债权面临巨大风险,后经过我部门与该公司的多次交涉,追加了天缘集团担保,使我行债权不至悬空。我行于2003年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中院一审判决我行胜诉,被告方曾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同时分行也已批准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

5、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借款人长期以来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企业处于费业状态,并且该笔贷款抵押物也存在先天缺陷,该抵押物被沈阳市金融系统110网络报警中心租用,全市1000余家金融机构与此联网,收回抵押物难度很大,且该抵押物是本案唯一可执行资产,因此该笔贷款的清收难度很大。

根据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经支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讨论,我行于2004年6月1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0月6日下达判决,我行胜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同时我行已向总行申请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

6、东北中机机械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29日逾期,在我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目前仍正常还息,并在今年1月归还了20万元贷款本金。目前看来,借款企业已处置抵押物,我行有望近期收回该笔不良贷款。

7、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良贷款于今年5月正式划归我部门管理。接手该不良资产后,我部门坚持每周两次的电话催收,取得了一定成果,该公司还息12万元。由于该笔贷款同样存在抵押物的缺陷,清收存在较大难度,我部门在加大清收力度的同时会严密监视其发展动向,出现情况及时向行领导反应。

对该笔不良贷款作核销准备,同时决定该笔贷款原经办人下岗清收,并且由其个人承担开展核销工作所需费用。目前我部门已开始进行核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9、完成不良贷款的交接工作。

为加强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我部门对包括原黄河支行管理的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湖支行管理的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三笔不良贷款,在信贷部配合下与经办行顺利完成了交接工作。至此,我行五级清分后三类的不良贷款,已全部划归我部门直管,这样既有利于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清收,也减轻了相关支行的负担。

10、抵债资产处置。

今年5月在经总行批准后,我行将埃默药业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予以拍卖处置,共获得现金198万元(拍卖价格197万元,另1万元为首次拍卖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1、中城项目的管理。

(1)、目前中城项目贷款余额由年初的689,934,454.83元减少到目前的'674,900,000.00元。该项目状况现已明显好转,正逐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从2003年9月起,开始正常还息。

(2)、根据分行的指示,2004年2月我行和中城公司共同委托辽宁十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重新进行了评估。根据最新的评估报告,抵押物单价13,674元/平方米,总价1,336,787,196元,物业有所升值。

(3)、我部门于2003年12月上报了关于兴隆集团项目新的授信申请,总行在2004年3月作出批复,批准兴隆集团1亿元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一年。接到总行批复后,我部门重新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按照批复发放了贷款。兴隆集团现有贷款余额1亿元。

(4)、明确了我部门、营业部及中城项目小组的职责划分,同时根据上级的要求,对中城项目成立了大客户管理小组,以加强管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我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细致作好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工作的同时,应作好监督工作,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12、原中银信不良资产的清收。

今年我部门对中银信不良资产继续加大清收力度,曾多人次的前往哈尔滨、延吉等地开展清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今年11月成功收回现金10万元),同时也为该项目明年划归分行管理后,工作的继续开展稳固了基础。

13、吴忠仪表信贷资产的清收工作。

今年7月吴忠仪表两笔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8月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我部门在未正式接管该项目的情况下,提前介入清收。我行于2004年8月3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项目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快”,既快立案、快裁定、快查封,通过我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法院相关同志的配合,2004年8月4日法院既下达了查封裁定书,6日,沈阳市中院既依据法院裁定在深圳冻结了吴忠仪表集团持有的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3000万股,9月15日沈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我行胜诉,我部门以最短的时间、尽最大可能的维护了我行债权。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我部门力争尽快收回该两笔贷款。

三、思想观念、素质提高情况。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班子述职报告

2004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县委团结和带领全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思想解放为先导,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强化学习,县委班子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进一步提高。

2004年以来,县委一班人把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同贯彻省、市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结合起来,开展了领导修养、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在增强决策力,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县委中心组分专题进行集中学习,并结合南溪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措施,县委中心组成员有**篇理论文章在中、省、市报刊上发表。县委班子成员还亲自深入到机关单位和农村,采取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与基层干部群众开展双向式交流、互动式讨论和面对面宣讲,收到了较好效果。同时,县委还对全县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作出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理论研讨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先后*次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来南就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依法行政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后,组织了巡回宣讲**余次,听众****多人次,在全县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通过学习和调查研究,县委一班人执政为民的意识得到增强,执政的能力得到提高,促进了全县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建设和干部教育管理进一步加强。

一是认真开展民主集中制教育,树立民主集中制意识,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凡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运作,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二是增强四大班子之间的协调配合。县上问题决策坚持提交人大、政协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县委常委会请人大常务副主任、政协主席列席。平时县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做到主动与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交换工作意见、商量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宣传通报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进展情况。重要政务活动和重点工作请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参加。

三是加强党性修养,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县委一班人做到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利于班子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班子团结的事不做。树立了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在工作中求大同、存小异,有不同意见,能畅所欲言,献言献策,共同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工作中,县委班子及各位常委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市委权威,保证了上级政令的畅通。

四是狠抓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省委“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提高选贤任能水平为主线,坚持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巩固了执政基础,推动了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一,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政绩审计、双重测评等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继续推行领导干部职位出缺公示公推、差额考察和票决制等干部选任制度。对县纪委副书记等*个出缺职位进行了公示公推。第三,加强对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下派*名到乡镇担任乡镇长助理,**名到村挂职。第四,创新领导干部选任方式。在黄沙镇推行了“公推直选”基层领导干部选任改革试点,在公安局实施了“两推一陈述”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试点。第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淘汰制度。年初,对**名不称职得票率超过**%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警示谈话;有*名“一把手”转任到副职,*名副职被降为工作人员,对满意度高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进一步促进了干部能上能下。第六,认真组织实施党员先锋工程。把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优秀党员培养为村干部,把综合能力强的优秀村干部培养为乡镇干部或乡镇领导干部;还选拔一些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从而使基层组织建设得以加强。

三、努力建设勤政为民型领导班子,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2004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亿元,同比增长**.*%,比上年高*.*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长*.*%,第二产业增长**.*%,第三产业增长**.*%。县域经济实现了协调快速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一是工业方面。针对全县工业经济薄弱的现状,积极搭建工业发展平台,依托大企业发展配角工业,联合军工共谋发展,主攻了轻工和化工两大主导产业,狠抓骨干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引进开发。截止12月底,全县工业总产值完成**.*亿元,同比增长**.*%。完成工业增加值*.*亿元,增长**.*%。其中县属工业增加值完成*.*亿元,增长**.*%。民营经济总量*.*亿元,占县域经济总量的**.*%。

二是农业方面。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亿元,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元。三大农业支柱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以优质无公害蔬菜、种草养畜(禽)、优质水果为支柱的特色农业产值占全县农业总产值的**.*%。优质蔬菜种植面积**.**万亩,产量**.**万吨,产值*.*亿元;种草*.*万亩,存栏种鹅**.*万只,出栏家禽****余万只;优质水果面积*.*万亩,产量*.**万吨,产值****万元。仅此三项农民人均增收***元。全县农业基础条件不断改善,农村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专合组织发展势头良好,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同比增长**.*%。交通上重点进行了沿江路*.*公里加宽改造和乡镇公路整治改造,共新建、改建道路**条,总里程***公里;城市建设在北城主抓了新区主干道建设,南城对部分街道实施了改造,房屋拆迁面积*万平方米,已建、在建面积达**.*万平方米,水、电、气、通讯、广电等设施进一步改善。进行了县城亮化绿化工程,全面提升了县城形象、优化了人居环境。

四是招商引资方面。先后有汇源食品、红光机械、万和生物开发公司等企业落户南溪,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年完成招商项目**个,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亿元,增长**.*%。

五是财政金融方面。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优化收支结构,努力培育和扩大税源,强化税收征管。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万元,比去年(同口径)增长**.*%。金融运行平稳,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亿元,比年初增长**.*%。外贸出口取得新成效,完成出口***万美元,富民白鹅公司等*家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

六是社会事业方面。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继续加大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南一中创“国示”成功,初中部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南职中创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顺利通过复查验收。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今年高考全县本科上线****人,其中南一中本科上线***人,上线率达**.*%,取得了六项全市第一的好成绩,再创历史新高。初中升入高中比例达**%。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改革基本完成,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县医院创“二甲医院”取得成功。创建全国卫生县城取得实质性成效。农村文明卫生庭园、文明卫生场镇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全面深入贯彻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成功举办了第七届梨花节、第五届金竹西瓜节、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周年系列宣传文化活动。社会服务职能逐步完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共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养老金、救灾救济款***万元。

七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侨务和台湾事务工作政策,加强培养党外干部,拓宽了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渠道,统一战线工作进一步加强。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双拥”工作取得新的实效。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平安南溪”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公安刑侦体制改革,社会治安形势良好。探索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力度。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了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力度。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带头廉洁自律,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大从政道德教育力度,树立廉洁从政意识。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全年县委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专题学习达到*天。通过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堤防。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党风廉政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了定期向社会通报反腐倡廉情况制度,继续实行并完善了廉情公示制度、警示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质询制度。县委班子成员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切实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是完善监督体系,构建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县委常委会向社会公开作出了五条廉政承诺,各位常委也分别作出了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开展了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专项治理,县委班子及成员切实进行了收送现金及有价证券自查自纠工作。在县委的带动下,全县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县有*名干部自觉上交收送的现金*.*万元。

四是党风廉政建设效果明显。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处党纪政纪案件**件,处分党员干部**人,其中,涉及科级领导干部*人,一般干部**人,其它人员**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多万元。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进一步增强。

2004年我们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县委一班人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总揽全局、狠抓发展上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县乡(镇)财政运转困难,经济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执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需要继续强化;狠抓落实、强化执行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班子述职报告

(一)省级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省通报,20**年我市利用省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525.2亿元、增长28.8%、资金到位率55.9%,分别居全省第4位、第9位和第1位。

(二)市级目标完成情况。全年引进市外亿元以上项目108个,其中包括台湾巨力旺食品观光产业园、新大地汽车产业园、台一国际等10亿元以上项目18个,利用市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550亿元、增长31%,圆满完成全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100个、利用市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500亿元的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情况。

(一)突出招大引强,实施精准招商。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招商20余次,先后拜访了康佳、达利、英业达、鸿利光电、大成食品、黄河实业等行业龙头企业200多家;邀请了吉利集团、山东方圆集团、天信集团、普洛斯集团、汇源果汁等知名企业来蚌考察,积极推进项目合作进展。举办了汕头、佛山招商恳谈会、百家民企进皖北蚌埠行等招商活动,与志高空调、日丰电缆、万和电器、正泰集团等50余家龙头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二)强化产业研究,推进科学招商。深入研究新型显示、工业机器人、陶瓷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围绕整器、整机、整车类产业,制定产业招商路线图,针对20多个细化产业,梳理了130多家招商目标企业,摸排出吉利农机、智通机器人、卡拉宝实业、黑牛食品、赛格电子、广州心里程、万顺新材料等有投资意向企业33家。

(三)夯实基础工作,力促务实招商。改版编印了投资指南、招商地图、城市商务手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策划编辑了新版城市宣传片。围绕先进制造、文化旅游、高端服务、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谋划了200多个对外合作项目。围绕重点产业的发展优势、承接优势和政策优势,编制了8大产业承接书,积极开展定向招商、合作招商、以商招商。

(四)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推进效率。建立招商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分类进行动态监测。定期编印《招商动态》、《项目通报》等要情专报。坚持每月筹备组织重点项目调度会,加快项目推进。认真落实项目帮办服务,为全市197个重点项目安排了124名招商帮办员,积极推进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

(五)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招商能力。最大限度将局内人员向招商一线充实,招商人员由原来8人增至13人,成立了6个产业招商小组,分区域外出开展招商。另外抽2人组建重点项目科,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推进。积极开展市县区双向挂职锻炼。在全市招商系统持续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组织开展业务专题培训12次。

三、工作体会。

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市招商引资不仅要保持总量快速增长,更应当突出产业招商,不断提质提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一是要坚持产业招商。要紧盯行业龙头企业,集中进行攻关,着力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园区要形成产业特色。各园区要着力引进和培育1-2个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集群,做大产业规模,避免产业层次低、规模小、项目杂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营造全市大招商氛围方面做得不够。虽然今年开展了系列专题招商、招商推介会等活动,但全市大招商氛围仍显不够浓厚,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招商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何加快推进项目落地需要破题。

二是在招大引强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全市新签约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仅有13个,新开工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仅有9个。

五、20**年目标和打算。

20**年将开展“产业招商推进年”活动,按照“围绕龙头抓配套、围绕配套招龙头、围绕集群促升级、围绕新兴抓引进”的工作思路,聚焦产业招商,强化以商引商,拓展板块招商,争取引进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

(一)总体目标。

全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突破100个,其中30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9个;实际利用市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700亿元,其中,利用省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63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一是深化产业招商。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做到一个产业明确“一个招商路线图、一个目标企业库、一套班子和一个招商方案”。

二是创新活动招商。全年谋划开展13场专题招商活动,确保一个重点产业、开展一次招商活动、达成一批产业合作项目。

三是探索板块招商。选择我市有条件县区,探索合作设立产业园区新模式。

四是着力提升招商效率和水平。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效能评级、效果评估、效益评价”工作,强化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开办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履约率等指标考核,克服当前招商引资重数量、轻质量,重引进、轻管理等倾向,避免盲目引进、低水平重复建设。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班子述职报告

20xx年,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震情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工作要求和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精心谋划部署,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各项应对工作,进一步巩固了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基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20xx年全省防震减灾综合评比中获二等奖,五河县防震减灾工作获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年度评比先进单位,五河皖11井地下水观测质量获全省评比第一名。

一、重点、难点工作完成和突破情况。

(一)夯实基础,全力做好震情跟踪和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是按照与省地震局签订的震情跟踪责任书,制定震情跟踪工作方案,进一步量化、细化震情跟踪工作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震情跟踪工作责任制。二是加强与省地震局的协调沟通,完善了市地震监测中心的水位、水温和数字化测震项目建设。三是加强对全市监测台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坚持24小时连续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及时、连续、可靠。四是积极与省地震局、各县有关部门协调,努力推进五河女山地震台扩建和固镇刘集地震台新增地应力、地倾斜等监测项目建设。五是建成市地震监测中心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对地震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控。六是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监测业务培训,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外出学习交流等方式,努力提升地震监测预报业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七是加强防震减灾“三网一员”管理,优化群测群防信息网,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升群测群防工作成效。八是完善震情会商制度,坚持周会商、月会商、半年会商、年会商制度,及时分析核实地震观测异常,扎实做好震情跟踪、分析和会商报告编制工作。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一是努力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法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努力从源头上落实防御地震灾害的措施。二是依法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落实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17个。三是积极推进已建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估工作,启动4个已建重要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估项目。四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流程,坚持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当场办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五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全市地震系统选派7名工作人员参加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并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五是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户外宣传活动,利用三县庙会、“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全国科普日”等有利时机,市、县、区联动,共开展了10多次户外宣传活动,展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公众咨询。七是积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讲座、户外宣传栏、104.2fm市应急广播等进行宣传。八是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创建8所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4所省级科普示范学校。九是精心组织“邮政明信片防震减灾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发行了5万张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明信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成效。十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整理、空心村改造和美好乡村建设等机遇,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建设工作。

(三)创新模式,努力加强地震应急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局机关《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二是依据《蚌埠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局机关《地震应急预案》,编制《蚌埠市地震应急指挥简明手册》和《蚌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图》,为突发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三是组织局机关与省属蚌埠地震台联合开展了多次地震应急装备使用演练,熟悉掌握各应急装备操作的技术要领和程序规范,确保在震时能够迅速投入应急工作。四是与应急、教育等部门联合积极指导社会各界开展避震疏散演练。五是组织参加20xx年皖北协作区地震应急救援轮训班,并在考核比武中取得了与省地震局并列第二名的好成绩。六是主动对接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挂牌和地震应急专家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组建等应急能力建设工作。七是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社会资源数据库、地震应急指挥数据库更新完善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分布调查,全面充实地震应急资料,巩固应急工作基础。八是积极创新应急工作模式,分别与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签订《应急合作协议》,努力构建部门之间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能力共建的应急合作机制。九是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应急管理新举措,与安徽元鼎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机械设备震时征用协议”,在元鼎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我市第一支社会“地震应急抢险救援队”。

二、成绩、经验和体会。

经过20xx年工作开展,监测预报现代化建设水平和观测质量进一步提高,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抗震设防管理成效进一步提升,应急准备各项建设进一步落实。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一要配备一个能够模范带领下属共同推进工作的好班子;二要建立一支思想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好队伍;三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协调督查机制,推进各部门职责的落实。

三、差距、问题和思考。

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与先进地市相比在管理成效和基础建设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真正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行政执法力量提升,城市活断层探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问题还有待落实。推进防震减灾事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要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二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保障作用。

四、新的一年的目标和打算。

20xx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创造条件、创新思路,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努力实现防震减灾工作争先进位。一是坚持以震情为中心,认真做好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努力提升分析预报水平。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依法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科学性。三是拓展渠道、创新形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市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减灾能力。四是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努力推进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五是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等示范工程建设。

银行资产管理部经理述职报告

截止到xx年末我行共有表内不良资产七笔共计3950万元,其中次级类三笔(昊源、东北中机、新华能源)共计2370万元,可疑类四笔(东宇电气、高德、五色石、天缘试剂厂)共计1580万元(xx年末盛京高尔夫和天辰虽未划为不良,但为维护我行资产安全,该两笔贷款仍划归我部门直管,并按照不良贷款管理,该两笔贷款本金分别为940万元和1100万元)。xx年一季度清分将盛京高尔夫转为次级,将新华能源由次级转为可疑。

年初分行下达的清收指标为xx万元,今年我部门在行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截止到xx年底,我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本息共计3219.6万元,其中现金收回859.6(五色石520万元,东北中机36万元,埃默药业198万元,天辰105.38万元,天缘试剂0.22万元),以物抵债2420万元(昊源)。

目前我行共有六笔不良资产共计2410万元,其中次级类两笔(东北中机、盛京高尔夫)共计1220万元,可疑类四笔(新华能源、高德、天缘试剂厂、东宇电气)共计1190万元。另外东北中机已处置抵押物,该笔贷款有望于近日现金收回。

目前我部门已上交信用卡申请表69张,已完成上级下达的65张任务;完成吸收存款1200多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350万吸存任务。至此,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均已完成。

二、工作过程简述。

1、沈阳昊源房产开发公司不良贷款是我行此前数额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且情况复杂,清收难度相当大。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归沈阳市民族开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后期没有追加相应的房产抵押或其他保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行债权悬空,风险巨大。

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xx年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xx年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xx年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对于国有资产大家有了解多少呢?小编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

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通知书。

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银行资产管理部经理述职报告

4月末,市行为了规范和加强全行的不良资产保全工作,恢复组建了资产管理部。自己通过竞聘,得到行领导和职工代表的信任,担任资产部副总经理职务,主持日常工作,现任资产部总经理。今年,我在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个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部内同志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艰苦工作,使全行的资产保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向行领导汇报如下:

截止到末我行共有表内不良资产七笔共计3950万元,其中次级类三笔(昊源、东北中机、新华能源)共计2370万元,可疑类四笔(东宇电气、高德、五色石、天缘试剂厂)共计1580万元(末盛京高尔夫和天辰虽未划为不良,但为维护我行资产安全,该两笔贷款仍划归我部门直管,并按照不良贷款管理,该两笔贷款本金分别为940万元和1100万元)。一季度清分将盛京高尔夫转为次级,将新华能源由次级转为可疑。

年初分行下达的清收指标为20xx万元,今年我部门在行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截止到底,我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本息共计3219.6万元,其中现金收回859.6(五色石520万元,东北中机36万元,埃默药业198万元,天辰105.38万元,天缘试剂0.22万元),以物抵债2420万元(昊源)。

目前我行共有六笔不良资产共计2410万元,其中次级类两笔(东北中机、盛京高尔夫)共计1220万元,可疑类四笔(新华能源、高德、天缘试剂厂、东宇电气)共计1190万元。另外东北中机已处置抵押物,该笔贷款有望于近日现金收回。

目前我部门已上交信用卡申请表69张,已完成上级下达的65张任务;完成吸收存款1200多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350万吸存任务。至此,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均已完成。

1、沈阳昊源房产开发公司不良贷款是我行此前数额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且情况复杂,清收难度相当大。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归沈阳市民族开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后期没有追加相应的房产抵押或其他保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行债权悬空,风险巨大。

我部门接手该不良资产后,经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于6月向沈阳市中法提起诉讼,法院于2月判决我行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昊源公司和民族公司纠纷的解决遥遥无期,致使都市港湾项目房产无法销售,借款人已无经营活动,无任何还款来源,同时借款人现有房产和开发权均在民族公司名下,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3、沈阳天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与我行签署还款协议,并于12月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末贷款余额为1100万元。今年一月,在我们的督促下,天辰公司将另笔100万元的贷款本息全部结请,经过行领导批准,我行释放了相应的`抵押物。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法院受到外界干扰,减缓了执行进度。11月4日,我行与天辰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规定,天辰公司于明年6月底前将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还清。

4、在我部门接手沈阳天缘试剂厂贷款项目之前,该笔贷款抵押物就已灭失,使我行债权面临巨大风险,后经过我部门与该公司的多次交涉,追加了天缘集团担保,使我行债权不至悬空。我行于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中院一审判决我行胜诉,被告方曾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同时分行也已批准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

5、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借款人长期以来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企业处于费业状态,并且该笔贷款抵押物也存在先天缺陷,该抵押物被沈阳市金融系统110网络报警中心租用,全市1000余家金融机构与此联网,收回抵押物难度很大,且该抵押物是本案唯一可执行资产,因此该笔贷款的清收难度很大。根据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经支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讨论,我行于6月1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10月6日下达判决,我行胜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同时我行已向总行申请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

6、东北中机机械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29日逾期,在我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目前仍正常还息,并在今年1月归还了20万元贷款本金。目前看来,借款企业已处置抵押物,我行有望近期收回该笔不良贷款。

7、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良贷款于今年5月正式划归我部门管理。接手该不良资产后,我部门坚持每周两次的电话催收,取得了一定成果,该公司还息12万元。由于该笔贷款同样存在抵押物的缺陷,清收存在较大难度,我部门在加大清收力度的同时会严密监视其发展动向,出现情况及时向行领导反应。

8、新华能源的不良贷款,现已无收回的任何希望。借款人法人代表已死亡,经我部门多次实地考察,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均已停业瘫痪,也无任何可执行资产,故经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笔不良贷款作核销准备,同时决定该笔贷款原经办人下岗清收,并且由其个人承担开展核销工作所需费用。目前我部门已开始进行核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9、完成不良贷款的交接工作。

为加强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我部门对包括原黄河支行管理的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湖支行管理的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三笔不良贷款,在信贷部配合下与经办行顺利完成了交接工作。至此,我行五级清分后三类的不良贷款,已全部划归我部门直管,这样既有利于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清收,也减轻了相关支行的负担。

10、抵债资产处置。

今年5月在经总行批准后,我行将埃默药业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予以拍卖处置,共获得现金198万元(拍卖价格197万元,另1万元为首次拍卖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1、中城项目的管理。

(1)、目前中城项目贷款余额由年初的689,934,454.83元减少到目前的674,900,000.00元。该项目状况现已明显好转,正逐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从9月起,开始正常还息。

(2)、根据分行的指示,2月我行和中城公司共同委托辽宁十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重新进行了评估。根据最新的评估报告,抵押物单价13,674元/平方米,总价1,336,787,196元,物业有所升值。

(3)、我部门于12月上报了关于兴隆集团项目新的授信申请,总行在3月作出批复,批准兴隆集团1亿元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一年。接到总行批复后,我部门重新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按照批复发放了贷款。兴隆集团现有贷款余额1亿元。

(4)、明确了我部门、营业部及中城项目小组的职责划分,同时根据上级的要求,对中城项目成立了大客户管理小组,以加强管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我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细致作好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工作的同时,应作好监督工作,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12、原中银信不良资产的清收。

今年我部门对中银信不良资产继续加大清收力度,曾多人次的前往哈尔滨、延吉等地开展清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今年11月成功收回现金10万元),同时也为该项目明年划归分行管理后,工作的继续开展稳固了基础。

13、吴忠仪表信贷资产的清收工作。

今年7月吴忠仪表两笔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8月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我部门在未正式接管该项目的情况下,提前介入清收。我行于8月3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项目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快”,既快立案、快裁定、快查封,通过我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法院相关同志的配合,8月4日法院既下达了查封裁定书,6日,沈阳市中院既依据法院裁定在深圳冻结了吴忠仪表集团持有的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3000万股,9月15日沈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我行胜诉,我部门以最短的时间、尽最大可能的维护了我行债权。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我部门力争尽快收回该两笔贷款。

我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本单位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行的金融政策;能够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项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的维护广发银行的利益和形象;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关心员工的疾苦,能够团结本部门的同志共同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调资产部工作以后,自己首先从学习贯彻上级行关于资产保全工作的各项文件和规定入手,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自己以前在专业银行有三年的资产保全工作经验,但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自己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担保法》、等等的专业书籍,通过学习,自身素质有所提高。另外,我通过开展业务工作,同法院、律师事物所、税务、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相关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1、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宜早不宜迟。我行的几笔不良资产基本上都是经过多次展期或者借新还旧处理,这样即违犯《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又丧失了最佳处置时机。

2、不良资产的管理必须要有责任心。借款单位法人代表失去联系,贷款抵押物灭失等问题暴露了我们以往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流于形式。又例如有笔不良贷款在授信缺口尚未结清的情况下,就释放了该借款人质押的10多万美元,给后来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3、贷后管理必须要及时有效。例如原授信方案是以土地做抵押,在后来办理借新还旧时本应按规定及时改为在建工程抵押,而我们确没有这样处理,形成现在抵押流于形式的被动局面;又如我们在清理不良贷款档案过程中发现多笔展期超过原借款期限,这本来是银行授信的常识性问题,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以前我们的工作存在一定问题。

4、处置不良资产应该和防范授信风险互相配合。如果我们在风险控制环节把握好,即使形成风险也没有什么可怕的,只是一个处理时间问题。反之,如果我们贷前调查不细,风险控制手段不利,则有可能形成实质性的贷款风险,例如贷款抵押物涉及公共安全而且不足值,一旦形成不良,即使我们胜诉也没有把握顺利执行。

上诉均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改进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行的不良资产管理将会更加科学、规范。

虽然我部门今年已经超额完成了分行下达的的清收指标,但我部门仍清醒的认识到不良资产清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年清收指标的完成也并不能代表明年工作的一帆风顺,我部门已经作好了明年克服困难、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继续努力开展工作,在行领导的正确指引和兄弟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力争完成明年上级行下达的任务指标,维护我行利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