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起诉书(实用22篇)

时间:2023-12-13 18:50:05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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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举报信范文

论文摘要职务侵占罪是财产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较为混乱的罪名。这不但是由于职务侵占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司法实务界尚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而且职务侵占行为涉及其他专业知识的特性也增加了对其认定的困难。就目前而言,关于特殊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侵占公司股权行为的定性、离职后职务行为延续性的认定以及职务侵占中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几个重要问题。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新设罪名,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很多先前争议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统一的认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侵占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产生了许多新的司法疑难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些年《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职务侵占罪所依托的基础经济事实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司法实践对相关职务侵占行为进行新的界定。本文依据作者多年的职务犯罪办案经验,梳理出了四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对职务侵占罪的正确认定。

一、特殊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目前理论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均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这一概念的确可以解决实践中诸多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进而产生新的争议问题。

(一)行为人职责的来源是否包括单位职工之间的临时委托。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某单位的职责职权通常来源于以下几点:第一,单位对于本单位岗位具体职责、职权范围的明确规定或授权;第二,得到单位领导认可的惯常工作;第三,来源于有权安排工作的领导的临时授权。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以上职权所形成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则可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职责来源不典型情况很多,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便是无隶属同事之间的临时委托。例如,某公司业务员乙负责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并从客户处收取业务款交回公司。某日业务员乙收回其负责的业务款后,因临时有事儿遂将所收业务款转交给本公司工程师甲,委托其将业务款上交公司,后业务员甲将该笔款项予以侵吞。案例中公司业务员甲侵占的是其他业务员开展业务所得货款,并没有公司明示或者暗示的授权,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所涵盖的范围。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应当甲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无论是甲还是乙,作为单位的职工都有一个基本职责,即妥善保管、处理公司财物,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这一基本职责是由公司与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确立的,我们不能狭隘的认为甲没有直接参与业务,就否认他有保管、上交货款的职责;第二,职务便利应当包括主管、经营、经手等多种形式。其中的经手是指行为人本身并不负责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管理、处置,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具有临时性,但在经手期间,行为人对于本单位财务具有控制权。案例中,甲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该笔业务,但将货款交回公司也是甲的职权之一,其行为即属于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二)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行为行为人为了顺利完成犯罪行为,通常还会借助他人的职权。为此,本文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此类情形,并逐项予以分析:第一,行为人本人是单位主管,在其主管范围内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常总管单位所有工作、总经理负责单位所有业务工作、财务总监负责所有财务工作。这些人员在其总管的工作范围内,利用直接下属的职权实施的侵占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利用了其“本人的职务便利”;第二,行为人完成犯罪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某些侵占行为中行为人本人的职权并不完整,单靠个人的职权并不足以完成犯罪行为,有时还会用到他人的职权。如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欺骗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单靠其本人的职权是无法完成,因为向外转款必须要从公司财务走帐,没有财务人员转款的职务行为是无法完成犯罪的。此种情形下,本文认为,整个事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涉及到行为人的职权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进而以职务侵占罪认定。上述案例中,签订合同是业务经理的职权,也是完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凭此即可认定业务经理具有职务便利,负责转款的财务人员无论是否明知涉案合同为假也不影响业务经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第三,行为人虽系本单位员工,但本人并无相应职权,只是纯粹利用他人职权完成犯罪行为。此时,认定被利用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认定其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被利用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则只能以普通财产类犯罪来认定,构成诈骗或盗窃等罪。

二、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行为的定性。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证券市场和公司企业制度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投资股市和企业成为股民或者股东,股权也因此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财产权利。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股权纠纷的大量涌现,其中尤以侵占股权行为最为恶劣。而关于侵占股权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对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所持的观点是,股权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单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除非行为人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将其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具体理由详述如下:第一,股权属于“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行为对象。按照法条的表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按照学术界的通说,所谓“财物”,是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之物,包括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前者如现金、汽车等,后者如知识产权、电力等。而股权是股东因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综合体现,但其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如果股权所有人丧失了股权,就失去了对其股权下的财产行使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股权也属于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范畴。对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例如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12月1日法工委发函[]105号)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第二,股权具有双重属性,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建立了法人制度,企业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分离,形成两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个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一个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应的产权主体分别是股东和企业自身。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依据财产终极所有权可以得到利息和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企业清算后分得企业资产,而企业则依据法人财产权能够依法对企业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第三,股东财产权意义上的股权不能单独成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虽然企业法人所支配的财产实际就是股东的财产,但却不能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股东的财产权。这是因为,侵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必然会侵害股东的财产权,而侵害股东财产权的行为却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人财产权受侵害,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同时保护了股东和企业两个法律主体的财产利益,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例如单纯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使股东丧失了向企业索要财产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企业所支配的财产并没有减少,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股权对应的企业财产据为己有,并使其脱离企业的支配,则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法人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三、离职后职务行为延续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部分已经从公司离职的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情况,私自“代表”公司收取款项,并据为既有,例如某公司员工甲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客户开展了一些业务,离职之后,甲仍然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从以前开展业务的客户(此时客户并不知该员工已离职)处结回货款并将之占为己有。本文认为,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认定甲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原有职务的关键就是甲离职之时原有的职责职权是否完全割裂清楚。如果没有完全割裂,则可以认定甲仍然是利用了原有职务实施犯罪犯罪,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时,其以原公司职员身份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原有职务行为的延续;第二,认定甲的职务是否完全割裂要看以下两点:一是甲与公司就业务工作是否完全交接清楚;二是公司是否能够及时与甲开展业务相对应的客户交待清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仍利用原公司身份从客户处结回货款,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公司都不能与离职员工就职权问题完全割裂清楚,特别是不能及时对相应的客户尽到提醒义务,导致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往往还能够利用以前的身份侵占公司应收货款。在此种情形下,客户单位可以依据民事上的表见代理抗辩行为人所在公司可能的继续支付货款请求,因此真正遭受损失的是公司。此时,我们完全可以就此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其原有的、尚未完全割裂清楚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财物。

四、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方法。

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自辩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称是在个人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了侵占行为,因此要求将涉及金额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或要求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种观点认为,合法的债权也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取,因此认定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不应当考虑经济纠纷因素。但是,本文认为,由于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对这部分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存在经济纠纷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当然,为避免犯罪分子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必须严格界定经济纠纷,并慎重计算犯罪数额。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经济纠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员工应得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提成、工伤补助等,或为公司经营先行垫付的钱款,如出差费用的报销等;二是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合法收入,且经过员工合理讨要仍拒绝支付。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有一项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经济纠纷,其涉及数额便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抛出。例如,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拖欠了某员工的提成或工资,该员工并没有就此向公司讨要就直接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此时就不能将拖欠的提成或工资在犯罪数额予以扣除。理由是该员工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而公司也没有明示不予支付,双方对该债务根本没有形成纠纷,该员工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扣减犯罪数额。此外,在确实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计算犯罪数额。如果公司职员侵占的公司财物价值与经济纠纷涉及的数额基本一致,则不宜认定该职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侵占的数额超出经济纠纷的数额,且超出部分达到起刑标准,则对于超出部分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但有以下两个例外:一是公司职员在截留货款后及时向公司明确表示要归还超出部分时不宜认定。例如公司拖欠职员3万工资,该职员直接侵占一笔货款5万元,单同时积极与公司联系,表示要将多余2万元归还;二是侵占的物品不可分时不宜认定。例如公司拖欠职员3万工资,该职员便侵占公司一件无法分割、拆卸的,价值5万元货物。如果该职员借此货物与公司商讨解决经济纠纷,则不宜认构成职务侵占罪。

土地被侵占起诉书范文

(1)。

因为和前面一节课进行了处理,所以这节课教学的重点变的非常的突出。设计并实验解决“有无植被对土壤受侵蚀程度的影响”的实验,有了前面一节课的讨论和我的对比实验演示,这节课的实验设计学生能够独立完成。但这个实验的实际操作还是比较难的,特别是控制变量很难,所以需要引导学生尽量做到公平。

我对实验的准备是这样的:两个浅盘,一端下面凿孔(以让径流流出),一个盘只放土壤,一个盘放一块带土草皮,然后把两个浅盘分别斜放于水槽上(大小刚好合适),尽量保持一样的坡度。

准备挺快,就是破坏了一些学校的绿化,尽管课后我把草皮种回去了。

此实验装置,实验现象还是非常的明显的!有草皮的径流少且干净,没有草皮的径流量大且浑浊。

这节课的`善后工作花费了不少的时间,清洗带土的盘子非常麻烦,天气又冷,哎……。

(2)。

水土流失的实验由于材料的准备不足,只有部分的学生在参与,教师也意识到和课改前的课没什么两样,但是对于材料准备这一块要向全体学生提供量太大,力所不能及,再斟酌。

土地被侵占起诉书范文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一般是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职务侵占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曾经参与处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以下是我对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侵占严重损害了公信力和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而职务侵占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当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在处理案件、管理公共资源等方面玩忽职守,不仅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也会让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担当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公信力的建立与维护。

其次,职务侵占犯罪对于公共财产的损失是巨大的。作为国家和社会的资源,公共财产应当用于满足公众的实际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使得一部分税款被挪用于个人消费领域,甚至是个人的奢侈享受。这导致了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滥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职务侵占犯罪还会加剧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让财产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使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进一步削弱了社会的凝聚力。

再次,职务侵占犯罪损害了人们的正义感与公平感。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是人类文明开化的基础。而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极大地扭曲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使得那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的私利。这严重损害了人们的正义感和公平感,使得人们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不满。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不仅是法律的挑战,更是道德和伦理的沦丧。

最后,职务侵占犯罪必须坚决惩治并加强预防。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觑,对于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从根源上解决职务侵占问题,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增强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在工作中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排除个人私利的干扰。

总结起来,职务侵占犯罪不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公信力、损害了人们的公平感和正义感。职务侵占犯罪的存在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环境。

职务侵占起诉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013001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029513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2013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2014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5年1月,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2015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15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讯证两张。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财富的渴望,职务侵占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威胁。作为一名从警多年的警察,我有幸参与了多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并从这些案例中体会到了许多深刻的感悟。在此,我愿意通过撰写这篇文章,与读者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的所谓“光环压力”。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掩护,使得案件的侦破工作变得异常艰难。因此,我在侦破中要保持敬畏之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智斗勇,掌握好侦破思路和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破他们的犯罪链条,为公众追回被侵占的财富。

其次,我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是对人民群众的背叛。警察是人民的子弟兵,是人民制服犯罪、保护人民安全的忠诚卫士。然而,一些背叛职务的警察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特权,背离了最初的职责,以权谋私,侵吞了人民的财富。这种背离与背叛令人痛心,更加凸显了警察队伍中的纪律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作为一名警察,更加坚定了自己要守纪律、做好榜样的决心。

再次,我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空前的贪婪之举。在我参与过的案件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本已拥有优渥的待遇和薪酬,然而他们仍然无法满足,心存不轨,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让我深思:贪婪是犯罪的根源,而对于贪婪,我们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只有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品德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有效地抵制贪婪的侵蚀,远离职务侵占犯罪。

另外,我认识到打击职务侵占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职务侵占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不仅仅是警察部门可以完成的任务。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发挥各自的力量。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务侵占犯罪实施严厉的打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类犯罪的了解和意识;学校应该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个人应提高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被高禄位吸引而出卖信仰。

最后,我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性和迫切性。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失控行为,更是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为。它不仅仅导致财富的减少和损失,还破坏了公共信任,侵蚀了社会共同价值观。因此,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职务侵占犯罪,具体到个人来说,我们要做到不贪、不欺、不侵占,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职务侵占犯罪不仅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威胁,也对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造成了触动。通过参与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追求公平、正义和道德的重要性。我会继续努力,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职务侵占罪举报信范文

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四、处罚。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年来,职务侵占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给我们的政治、社会甚至个人权益都带来了不小的损害。作为一名工作人员,我也曾面临职务侵占的诱惑,但最终还是以正直、公正的态度处理了事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对职务侵占的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的后果。许多职务侵占案例都表明了这一点。例如,一些领导或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一些偏僻地区的基层干部将公款作为个人私有;一些贪官污吏贪污受贿,损害公共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职务侵占的表现,严重侵犯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职务侵占在我们的社会中普遍存在,其原因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诱惑,二是精神压力,三是职业素质不足。个人利益诱惑指的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精神压力可能会使一些人动摇,他们会在承受压力时损失道德自觉,做出不恰当的决策。职业素质不足表现为专业技能不足、职业操守不够以及职业价值观错误等。

处理职务侵占的方式往往有多种,其核心在于严格依法、明确界限、严肃查处。首先,要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杜绝职务侵占行为。其次,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职业规范、道德教育,让每个人时刻保持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最后,要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确保职务侵占事件得到严格处理。这样,才能让尊重职责、廉政明示成为常态,职务侵占从而消失。

第五段:总结。

职务侵占不仅侵犯了公众的权益,而且也损害了职业道德的形象,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职业行为、严格落实惩戒和监管才能大力鼓励与促进职业自律,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健康发展。作为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耐心做好本职工作,保持清正廉洁精神,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活与工作中的各种挑战,走好成为新时代的好公民,助力于构建美好社会。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是许多企业、机构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但会损失企业的财物和声誉,还会影响职业道德和信誉度。对于职务侵占现象的存在,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和及时纠正。今天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和启示。

首先,要认识职务侵占的严重危害。职务侵占不仅会直接损失企业的财产,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极大伤害。同时,员工侵占资产,利益等行为也会影响企业内部的团结和协作。对于员工而言,职务侵占是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也是违反了职业道德,严重损害自己的信誉度。因此,认识职务侵占的危害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第三段:强化内部管理。

企业要提高业务标准和规章制度的操作性,让员工可以根据标准操作,减少对人的依赖。此外,企业应该加大对员工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引导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在面临职务侵占的情况下,企业要清晰分析工作职责,建立等级制度,经过员工的工作表现以及对财产的管理情况,给予员工明确、公平、合理的批评和奖励,目的是让员工充分认识财产的重要性并加强对自己工作的责任感,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四段: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自律能力,是防止职务侵占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减少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距离,增加培训机会,让员工能及时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责任心,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职务侵占。企业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对话会、经验交流会、培训会等,为员工提供普及职业道德素养、安全保障职业生涯等知识,以便员工充分认识职务侵占的危害性,进而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段:完善法律体系。

最后,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减少弊端。政府要全面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对职务侵占进行严厉处罚措施,以此打击不法之徒,常态化防止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结语:

总之,职务侵占是需要引起广泛重视的问题。企业内部应下大力气从各个方向去预防和消除不良事件的发生,公众也需要注意职业道德,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实现职务侵占的可持续治理,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众多方面协同合作和共同努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培训教育和完善法律体系,多方把好关口,才能有效管控职务侵占的问题。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以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共信任,破坏了社会秩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在近年来打击腐败的浪潮中,职务侵占犯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研究职务侵占犯罪案例,我深切认识到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系统失范的体现。在一些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由一些制度漏洞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例如,公共财物管理不严、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职务侵占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需要追究个人责任,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只有改变了制度的漏洞,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其次,职务侵占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职务侵占犯罪往往牵涉到大量的公共财物,这对一个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一旦职务侵占犯罪屡禁不绝,就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正常运作,甚至可能引发经济危机。而从社会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犯罪还会破坏公共信任,使民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失去信心,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安全。

再次,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法治观念。职务侵占犯罪通常由一些担任要职的人员所犯,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职权和特权,可以便利地实施犯罪行为。这些犯罪分子身处于公众视野之中,因此其案例的曝光也会对公众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不能被这些案例所迷惑,也不能对法治产生怀疑。相反,我们应当从中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始终坚持以法治国,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其成为不可企及的禁区。

最后,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众和媒体等各方合力。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公正,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行动中;媒体要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曝光和报道。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我们要从制度层面解决职务侵占犯罪问题,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增强法治观念,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根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职务侵占悔过书

悔过书是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诚心悔过的书写,职务侵占悔过书应该怎么写?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职务侵占悔过书范文,请参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以及各位同事:

近期,由于我的工作失职、疏于管理、对制度把控的不够灵活导致了一些负面事件的发生,给大家造成了工作上的干扰及麻烦,在此,我向各位领导及同事表达我的歉意。

在经过领导的悉心教诲之后,我深刻反思了自己近期的工作情况,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

在工作上的管理监督失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主观方面疏忽,思想认识不足,没有很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造成的。

(2)掌握员工思想不够深入。

对某些员工的思想和行为未进行深入了解,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没有跟进员工的思想工作,缺乏日常思想管理工作的指导。

(3)管理工作过于制度化。

对于管理制度的把控没有做到灵活变通,过于机械化,制度要求不够人性化,没有做到恩威并施,一味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使得工作中出现了矛盾及管理死角。

(4)缺乏绩效管理指导与沟通。

在绩效考核管理中存在着绩效沟通制度不健全,员工工作业绩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等问题,从而得不到有效的反馈与指导,绩效沟通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使存在的问题无法有效改进。

鉴于我反思的以上几点问题,也结合领导对我的工作作出的提示,我对自己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树立正确的领导管理心态。

更贴近员工,使管理工作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2)加强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

真诚、平等的内部沟通是创造和谐工作氛围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营造一个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相互激励、相互关心的工作氛围,从而稳定工作情绪,激发工作热情,让每个员工明确团队目标,加强培训与学习,形成共同的工作价值观。

(3)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绩效管理与沟通。

在绩效目标与标准的设定过程中需要与领导和员工进行商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实施时通过对员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到问题,给予员工绩效辅导与建议,并进行绩效反馈,将结果反馈给员工;对完成不好的指标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分析,并确定改进的措施。

通过绩效考评各个环节中充分、有效的沟通,达成绩效管理的预期目标。

(4)加强细节化管理,从点滴做起。

细节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管理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体工作的进展,所以要强化细节管理意识,关注细节,改进细节,并且重视细节管理,认真处理好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

综上所述,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尽职尽责,细化管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承担起管理职责,努力做好一级管理者的本职工作。

望各位领导与同事多提宝贵意见,我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更好的完善自己,用良好的工作成绩回报大家对我的信任与支持。

工作失误检讨书尊敬的公司领导:

章制度,在公司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作为三部的考勤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不认真,

对此工作失职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向公司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工作的完成情况。

但工作百密一疏,仍然发生了考勤弄虚作假的现象。

认真分析,深刻反省,

感到事件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着错误的、模糊的认识。

所以加强考勤管理

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将考勤管理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不够扎实。

尽管我们也制定了考勤制度,但有的也流于形式。

比如,要求“外

出时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

这项措施就未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这要求各部门中层领导要

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并引导监督本部门。

如果领导比员工还落后,要我们领导干什么?这件事

事情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不够扎实。

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 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考勤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到位。

二是强

化督查,严管重罚;三是大力加强考勤奖惩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四是本人对自

己的行为做出1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

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

请领导相信我。

职务侵占报案材料

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9913。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郑,女,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__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__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___年___月___日。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案情:

张某系浙江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6月初,张某和刚来泰顺不久同村人李某合谋,决定趁张某在泰顺人本超市当保安值夜班时,李某进入超市内盗窃。为了便于藏放赃物,两人事先租了一个房间。同年6月8日至10日,李某利用张某在人本超市值夜班之机,用张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人本超市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人本超市营业厅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6717.40元。

分歧:

张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伙同李某合谋盗窃泰顺人本超市财物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由侵占财物数额达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以10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一、张某系浙江省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具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且浙江省人本集团属于非国有公司,说明张某是公司、企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根据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便利条件。”张某保护泰顺人本超市财物安全的保安员,具有管理性质的职责。其利用工作上便利,实际就利用职务上便利。三、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方法”。职务侵占罪源自贪污罪,他们之间区别是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侵犯客体的性质不同而已。那么,刑法第271条第1款在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中所规定的“非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应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方法。

四、综上述,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李某是职务侵占的共犯,由于其侵占财物数额达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规定的标准,所以张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一、利用对本单位职员、工作环境、单位等等情况熟悉条件的工作上便利与“职务上的便利”有不同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二、张某身为泰顺县人本超市的保安职员,虽其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得他人保管的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上便利”;三、张某不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之机窃取值班经理的钥匙后,并利用其在单位值班之时,内外勾结盗窃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是盗窃。李某与张某合谋窃取泰顺人本超市的财物,二人是共同犯罪行为,对二人应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工作失误检讨书尊敬的公司领导:

12月份,本人利用职务之便,给离职人员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

章制度,在公司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作为三部的考勤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不认真,

对此工作失职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向公司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尽管今年公司主抓管理和生产,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并成立了督查小组用以督促各项。

工作的完成情况。

但工作百密一疏,仍然发生了考勤弄虚作假的现象。

认真分析,深刻反省,

感到事件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着错误的、模糊的认识。

所以加强考勤管理。

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强硬的举措,

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将考勤管理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不够扎实。

尽管我们也制定了考勤制度,但有的也流于形式。

比如,要求“外。

出时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

这项措施就未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这要求各部门中层领导要。

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并引导监督本部门。

如果领导比员工还落后,要我们领导干什么?这件事。

事情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不够扎实。

总之这次考勤事件发生教训极为深刻,下一步,我将引以为诫,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

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考勤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到位。

二是强。

化督查,严管重罚;三是大力加强考勤奖惩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四是本人对自。

己的行为做出1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

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

请领导相信我。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缺少的。

自从我四岁时,爸爸妈妈就在我心里播种下了“法”的种子:他们整天跟我说“宣宣,一定要遵纪守法!”过马路时,爸爸告诉我,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在街上看见警察,他们还会吓唬我:宣宣,要是你做了坏事,警察叔叔会把你抓起来的!末了还加上一句:你千万不要做坏事啊!那时,我只隐约地知道不能做坏事,但是其实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做坏事。

及至上学,法在我的心中才慢慢生根了。上学后,教育我遵纪守法的人多了,那就是学校的老师们,和父母一样,老师整天告诉我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怎样遵守规章制度。但不同的是,老师不仅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而且还给我们讲违法乱纪的危害,用活生生的例子教育我们要遵纪守法。在老师的教导下,看到那些活生生的例子,我知道了:做坏事不仅仅是被警察抓起来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做了坏事会给别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方便,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当然,也会改变自己的生活,更让自己走向深渊。

时间一天天过去,我也在慢慢长大。在电视的新闻上,在一些报纸书上,甚至就在我自己的生活中,我看到了,也深深地意识到:遵纪守法应该从小做起,我们应该从小就会在法律的制约下生活。否则,自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而如果触犯了法律,最终后悔的一定会是我们自己!如果我们从小不学会约束自己,争强好胜,那就很容易会触犯法律了。到那时可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就会抱憾终身。就这样,法在我心里慢慢扎根了。

等到将来我们还要走上社会。那时法更重要。我们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让法的警钟声时刻在我们耳边响起。我还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一个年仅二十三岁的大学生,还得过全国的物理奥林匹克奖,可是他因为忍受不了同宿舍的同学对他的侮辱,把三个室友给杀害了。

他就是因一时的愤怒,残害了别人的性命!

公司职务侵占案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司职务侵占案件浮出水面。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我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通过对此事件的深入思考和总结,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愿意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保持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高度警惕性至关重要。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员工的异常行为进行及时的发现和研判。在此次事件中,我发现了员工的一些异常行为,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全面严密的监测和分析,是预防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有效手段。

其次,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是避免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重要措施。在公司内部,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且执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对于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部门,应该留有审计的漏洞,以便对员工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此同时,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报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职务侵占案件,减少损失。

第三,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企业中,要注重培养员工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建设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只有让员工具有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才能减少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另外,企业应该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良好的待遇和发展空间,减少员工可能产生的不满和不正当行为的动力。

第四,加强对公司职务侵占案件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对于那些涉嫌公司职务侵占的员工,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经济损失较大的案件,应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诉犯罪行为。同时,企业也需要在内部建立相关机构,对公司职务侵占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通过培训和教育,让员工了解职务侵占的危害性和追责的后果,形成自觉遵守规则、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良好行为习惯。

总之,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信任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劳动关系,打击和惩治侵占行为,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确保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

报案人:西安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吴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电话:。

涉嫌罪名:嫌疑人王某利用承包之便利获得涉案出租车的控制权,在承包期内拒不缴纳承包金且伙同吴某某藏匿涉案车辆拒不交还,王某及吴某某将报案人所有的涉案车辆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请求立案调查。

犯罪事实:

2月16日,报案人出资购置车型mrm、发动机号码k*3069、车架号码l6*8423的吉利轿车;2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涉案车辆颁发《机动车所有权证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报案人;2月21日,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为涉案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业主名称为报案人。

2月19日,报案人与嫌疑人王伟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涉案出租车’。签约当日,报案人交付了涉案车辆。

5月,嫌疑人吴某某以王某转让涉案车辆为由要求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报告人向嫌疑人吴某某出示涉案出租车《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件,释明涉案车辆归属报案人所有、王某无权处分,要求嫌疑人吴某某交还,但吴某某拒绝交还且藏匿涉案车辆。同时,报案人约王某到场说明情况,数次督促交还涉案车辆,但王某以涉案车辆转让为由拒绝交还。

随后,报案人数次要求,嫌疑人拒不交还侵占涉案出租车且藏匿该车。因涉案出租车属报案人的经营资产,嫌疑人非法侵占的行为给报案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嫌疑人犯意明显,行为昭彰,冀贵大队能够依法查处,维护正义。

此      致。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

报案人:西安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本地社会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以往不常出现的职务侵占罪案件在江州区这样一块不大的区域内也逐渐屡见不鲜起来。然而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和完备,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难以准确定性,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困扰。

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4月份,谢某、李某合伙在崇左市江州区某小区开办了一个酒业经营部,由谢某出资,聘请陈某作为酒业经营部的业务经理,负责销售业务,该营业部以谢某名义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陈某担任业务经理后,以经营部的名义与崇左市江州区的各大娱乐场所开展了业务往来,为他们提供啤酒,并负责向他们收取货款。208月至4月期间,陈某利用酒业经营部业务经理的身份,先后从娱乐场所收到共计12万余元人民币的货款,但均未交给经营部的财务人员入账,而是谎称货款尚未收到,实则占为已有。谢某等发觉后,多次要求陈某将货款交出来入账,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最后为了逃避还款陈某离开了崇左,并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与谢某等断绝了联系。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讨论时,检察人员出现了分歧,形成了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侵占罪;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是一般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侵占罪是绝对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公诉程序,因此检察人员的上述分歧实际上可以归结为:陈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最终决定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于,作为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陈某,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换言之,就是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含义。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罪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其他单位”做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辩证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来做出判断。

(一)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分析。单位这个概念,是针对自然人而设立的,是与自然人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家庭)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承担,而所获得的收益则都归个人(家庭)所有,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个体工商户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而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但需注明字号。换言之,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自然人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实际上就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二者相互混同。回到刑法中,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于民法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则,那么在我们企图解释刑法中的法律条文的时候,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无疑是明智的选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运用体系解释,可判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实为其业主,即自然人(家庭)的.财产,若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条文解释中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其他单位”的范畴,则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对象,与普通侵占罪所侵占的对象就没有分别,二者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是同一财产,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自然人的财产是混同的,那么刑法在已有普通侵占罪的基础之上再设立职务侵占罪就失去了意义,二罪毫无区别可言,岂非多余。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不应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继而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将该个体工商户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普通侵占而非职务侵占。

(二)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分析。目的解释是法学理论上关于法律解释的又一种典型方法,它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究从而得出对法律规则的正确解读。学界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任何法律解释的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目的,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回到本案中,若要对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做出解释,首先要对与“单位”有关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刑法这一部门法里,“单位”需要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被表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意味着它的法律行为、它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与自然人区分开的,而不是混同的,否则不能称其为“单位”。

《刑法》对单位犯罪作如此规定,其目的正是希望遵循“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将犯罪主体区分为单位与自然人,才能进一步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与刑罚,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律行为是否相互独立、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相互独立,独立则作为单位对待,混同则作为自然人对待。而对于作为单位犯罪的罪名,《刑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仅有少数几个罪名可以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并且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刑法》也只规定了财产刑,没有规定自由刑,这就排除了犯罪单位因为犯罪而被暂停业务甚至被撤销的危险。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出于保护单位合法权益不因为该单位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目的。

如前所述,《刑法》将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规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目的是区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单位和不具有独立人格的普通合伙企业、工体工商户等,进而区分单位行为与自然人行为,据此区分二者的责任与刑罚,最终达到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那么在同一部门法里,作为犯罪对象的“单位”,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同属于刑法保护的同一类法律关系,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也应当趋于一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法体系里的法律概念一脉相承,从而避免适用上的无所适从。也就是说,在刑法体系里,对作为犯罪对象的“单位”概念作出解释,就应当借鉴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概念。

综上所述,在缺乏权威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针对“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解释,无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还是目的解释方法,其最终的判断都应该为:个体工商户不在“其他单位”的范围之内。就本案而言,作为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的陈某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请批准逮捕陈某一案,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陈某因主体不适格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批准逮捕。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其实处在这个阶段的销售人员的心理我大概做了一个总结:其实他们也知道如此下去没路可走,可是他们从来不会去深究下面的路该如何走?!抑或是不敢面对真实的自己!完一天,他们会想:好不容易又过一天了,刚来上班他们会想:又要这样过一天!其实这样的一种怠慢的心理是很累人的,比起联系客户,走访客户要累得多!如果我们都把这两者当作一种实物来堆放起来,绝对会有很多人看得这个比较的结果惊诧不已!!(我们为什么要让自己背得那么重呢?其实行动起来心理会轻松得多!!)。

在下曾经在一本书上看过相关几个问题,觉得应该是很不错的方法,销售人员当中有时常觉得不想再背这样沉重包袱的人不妨试试!让自己有一个全新的解脱!

每天上班问自己如下问题:

1、我为什么还没采取行动!(给自己二分钟的时间,暂把懒散的心理推开一会,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

2、不行动有什么好处?(是不是在每天看着时间一分钟一分钟地过,有些度日如年的感觉,好处是什么?有没有?一定想清楚)。

3、持续不行动长期会有什么坏处-------最差状况(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去真实想的人,长期下来大不了就走呗,这是大数人给自己找的借口,即是不想干了,何必在这里浪费青春,想必大家刚来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还是对自己对工作有信心的表现)。

4、假如现在就行动长期会有什么好处(其实如果我们现在就行动起来,心里所背负的压力会少了很多,即使这样的行动不能马上有效果,但是当我们忙完一天,会有一种轻松感------我们真实地走过了这一天,如果一直这样坚持下去,我们心里绝对会有一种强烈的能成功的欲望)。

果断地行动!当然他的前提是你要知道自己该如何改善)每天上班问自己如下问题:

1、我为什么还没采取行动!(给自己二分钟的时间,暂把懒散的心理推开一会,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

2、不行动有什么好处?(是不是在每天看着时间一分钟一分钟地过,有些度日如年的感觉,好处是什么?有没有?一定想清楚)。

想必大家刚来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还是对自己对工作有信心的表现)。

4、假如现在就行动长期会有什么好处(其实如果我们现在就行动起来,心里所背负的压力会少了很多,即使这样的行动不能马上有效果,但是当我们忙完一天,会有一种轻松感------我们真实地走过了这一天,如果一直这样坚持下去,我们心里绝对会有一种强烈的能成功的欲望)。

5、我什么时候要行动!怎么改善(给自己一个具体的时间,不要让自己在一种假想的借口当中游离------我会有所行动的!行动有什么难的!只是没到时间!!。果断地行动!当然他的前提是你要知道自己该如何改善)。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法定刑幅度梯次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刑罚等级系列。

主刑附加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1.5-2万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2-4万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4-6万2-3年有期徒刑。

46-8万3-4年有期徒刑。

101000万以上13-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今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诈骗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诈骗案1起,持有使用假币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如果从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

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人年轻化。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满35岁,这部分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犯罪人一般都只具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北仑发案的13起案件中,8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初中文化水平,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高中文化水平。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目前的案件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发展到几十万员甚至上百万元。我大队立案的13起案件中其中犯罪金额在10万以上的占53.8%。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在企业管理的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仓储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机会最多。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业工作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

5、外来人员犯罪的`居多。犯罪者外来工居多。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包括管理阶层所需要的劳动力。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

6、犯罪手段多样性。此类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犯罪行为人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挪用本单位财物。有的涂改收、付款单据,开具阴阳单据,侵吞差额款。有的帐外吸储、串通贷款(主要发生在金融企业)。有的隐匿、撕毁收入凭证。有的利用财务专业性作弊。即企业财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达到不法目的,花样层出不穷。对现金的侵占以贪污和挪用为主,对货物和货款的侵占则以诈骗为主,对成品物料的侵占则以盗窃为主。

7、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加以掩盖。因此,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两权分离即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这种体制变化的原因。这类案件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企业中大多有这一定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与多元化。职务侵占罪是随着新刑法的颁布与实施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罪名,是随着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此相应的是,许多企业的所有人并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聘用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离状态。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经营者便很容易侵犯产权人的利益。我大队办理的李某挪用资金案就属此类原因。9月30日,身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同意,擅自将20万元现金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某经贸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还。

非法侵占起诉书范文

学校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下发了活动通知,要求全体教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按照《__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_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赤处非办〔20__〕20号)文件的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师生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我校的实际特点,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发放了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300多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

三、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在本次宣传月活动中,共开展集中宣传4次;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份;制作宣传展板1块;投放公益广告3条;发送公益短信5条;以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内部宣讲x次;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宣讲1次。受到了全校师生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本次宣传月活动中,集中开展宣传4次,分别是:

第一,__月__日下午,__市__区农商银行鸭子河支行相关宣讲人员来到我校,与学生进行了面对面的互动和交流,为学生讲解2015版人民币相关知识,开展反假币宣讲活动。

宣讲人员通过现场讲解、知识问答、现场互动等形式,向学生详细介绍了2015新版人民币的真伪及辨别方法,教导学生在发现假币时应如何处置,如何维护人民币的尊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遏制假币犯罪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解决了大家在识假、打假中存在的诸多疑问。

第二,__月__日上午,我校召开20__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启动会,明确我校宣传活动的范围,希望通过本次活动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职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帮助学校师生职工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意识,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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