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起诉书(汇总18篇)

时间:2023-12-08 21:08:25 作者:文轩

范文是经过精心挑选和修改的,以展示和推广学习的最佳实践。通过阅读这些范文范本,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不同类型和风格的写作,丰富自己的表达能力。

职务侵占罪举报信范文

论文摘要职务侵占罪是财产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较为混乱的罪名。这不但是由于职务侵占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司法实务界尚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而且职务侵占行为涉及其他专业知识的特性也增加了对其认定的困难。就目前而言,关于特殊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侵占公司股权行为的定性、离职后职务行为延续性的认定以及职务侵占中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几个重要问题。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新设罪名,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很多先前争议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统一的认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侵占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产生了许多新的司法疑难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些年《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职务侵占罪所依托的基础经济事实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司法实践对相关职务侵占行为进行新的界定。本文依据作者多年的职务犯罪办案经验,梳理出了四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对职务侵占罪的正确认定。

一、特殊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目前理论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均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这一概念的确可以解决实践中诸多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进而产生新的争议问题。

(一)行为人职责的来源是否包括单位职工之间的临时委托。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某单位的职责职权通常来源于以下几点:第一,单位对于本单位岗位具体职责、职权范围的明确规定或授权;第二,得到单位领导认可的惯常工作;第三,来源于有权安排工作的领导的临时授权。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以上职权所形成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则可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职责来源不典型情况很多,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便是无隶属同事之间的临时委托。例如,某公司业务员乙负责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并从客户处收取业务款交回公司。某日业务员乙收回其负责的业务款后,因临时有事儿遂将所收业务款转交给本公司工程师甲,委托其将业务款上交公司,后业务员甲将该笔款项予以侵吞。案例中公司业务员甲侵占的是其他业务员开展业务所得货款,并没有公司明示或者暗示的授权,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所涵盖的范围。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应当甲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无论是甲还是乙,作为单位的职工都有一个基本职责,即妥善保管、处理公司财物,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这一基本职责是由公司与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确立的,我们不能狭隘的认为甲没有直接参与业务,就否认他有保管、上交货款的职责;第二,职务便利应当包括主管、经营、经手等多种形式。其中的经手是指行为人本身并不负责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管理、处置,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具有临时性,但在经手期间,行为人对于本单位财务具有控制权。案例中,甲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该笔业务,但将货款交回公司也是甲的职权之一,其行为即属于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二)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行为行为人为了顺利完成犯罪行为,通常还会借助他人的职权。为此,本文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此类情形,并逐项予以分析:第一,行为人本人是单位主管,在其主管范围内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常总管单位所有工作、总经理负责单位所有业务工作、财务总监负责所有财务工作。这些人员在其总管的工作范围内,利用直接下属的职权实施的侵占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利用了其“本人的职务便利”;第二,行为人完成犯罪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某些侵占行为中行为人本人的职权并不完整,单靠个人的职权并不足以完成犯罪行为,有时还会用到他人的职权。如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欺骗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单靠其本人的职权是无法完成,因为向外转款必须要从公司财务走帐,没有财务人员转款的职务行为是无法完成犯罪的。此种情形下,本文认为,整个事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涉及到行为人的职权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进而以职务侵占罪认定。上述案例中,签订合同是业务经理的职权,也是完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凭此即可认定业务经理具有职务便利,负责转款的财务人员无论是否明知涉案合同为假也不影响业务经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第三,行为人虽系本单位员工,但本人并无相应职权,只是纯粹利用他人职权完成犯罪行为。此时,认定被利用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认定其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被利用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则只能以普通财产类犯罪来认定,构成诈骗或盗窃等罪。

二、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行为的定性。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证券市场和公司企业制度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投资股市和企业成为股民或者股东,股权也因此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财产权利。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股权纠纷的大量涌现,其中尤以侵占股权行为最为恶劣。而关于侵占股权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对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所持的观点是,股权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单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除非行为人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将其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具体理由详述如下:第一,股权属于“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行为对象。按照法条的表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按照学术界的通说,所谓“财物”,是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之物,包括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前者如现金、汽车等,后者如知识产权、电力等。而股权是股东因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综合体现,但其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如果股权所有人丧失了股权,就失去了对其股权下的财产行使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股权也属于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范畴。对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例如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12月1日法工委发函[]105号)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第二,股权具有双重属性,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建立了法人制度,企业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分离,形成两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个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一个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应的产权主体分别是股东和企业自身。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依据财产终极所有权可以得到利息和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企业清算后分得企业资产,而企业则依据法人财产权能够依法对企业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第三,股东财产权意义上的股权不能单独成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虽然企业法人所支配的财产实际就是股东的财产,但却不能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股东的财产权。这是因为,侵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必然会侵害股东的财产权,而侵害股东财产权的行为却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人财产权受侵害,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同时保护了股东和企业两个法律主体的财产利益,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例如单纯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使股东丧失了向企业索要财产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企业所支配的财产并没有减少,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股权对应的企业财产据为己有,并使其脱离企业的支配,则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法人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三、离职后职务行为延续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部分已经从公司离职的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情况,私自“代表”公司收取款项,并据为既有,例如某公司员工甲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客户开展了一些业务,离职之后,甲仍然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从以前开展业务的客户(此时客户并不知该员工已离职)处结回货款并将之占为己有。本文认为,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认定甲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原有职务的关键就是甲离职之时原有的职责职权是否完全割裂清楚。如果没有完全割裂,则可以认定甲仍然是利用了原有职务实施犯罪犯罪,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时,其以原公司职员身份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原有职务行为的延续;第二,认定甲的职务是否完全割裂要看以下两点:一是甲与公司就业务工作是否完全交接清楚;二是公司是否能够及时与甲开展业务相对应的客户交待清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仍利用原公司身份从客户处结回货款,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公司都不能与离职员工就职权问题完全割裂清楚,特别是不能及时对相应的客户尽到提醒义务,导致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往往还能够利用以前的身份侵占公司应收货款。在此种情形下,客户单位可以依据民事上的表见代理抗辩行为人所在公司可能的继续支付货款请求,因此真正遭受损失的是公司。此时,我们完全可以就此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其原有的、尚未完全割裂清楚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财物。

四、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方法。

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自辩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称是在个人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了侵占行为,因此要求将涉及金额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或要求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种观点认为,合法的债权也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取,因此认定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不应当考虑经济纠纷因素。但是,本文认为,由于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对这部分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存在经济纠纷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当然,为避免犯罪分子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必须严格界定经济纠纷,并慎重计算犯罪数额。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经济纠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员工应得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提成、工伤补助等,或为公司经营先行垫付的钱款,如出差费用的报销等;二是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合法收入,且经过员工合理讨要仍拒绝支付。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有一项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经济纠纷,其涉及数额便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抛出。例如,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拖欠了某员工的提成或工资,该员工并没有就此向公司讨要就直接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此时就不能将拖欠的提成或工资在犯罪数额予以扣除。理由是该员工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而公司也没有明示不予支付,双方对该债务根本没有形成纠纷,该员工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扣减犯罪数额。此外,在确实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计算犯罪数额。如果公司职员侵占的公司财物价值与经济纠纷涉及的数额基本一致,则不宜认定该职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侵占的数额超出经济纠纷的数额,且超出部分达到起刑标准,则对于超出部分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但有以下两个例外:一是公司职员在截留货款后及时向公司明确表示要归还超出部分时不宜认定。例如公司拖欠职员3万工资,该职员直接侵占一笔货款5万元,单同时积极与公司联系,表示要将多余2万元归还;二是侵占的物品不可分时不宜认定。例如公司拖欠职员3万工资,该职员便侵占公司一件无法分割、拆卸的,价值5万元货物。如果该职员借此货物与公司商讨解决经济纠纷,则不宜认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起诉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013001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029513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2013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2014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5年1月,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2015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15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讯证两张。

土地被侵占起诉书范文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一般是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财富的渴望,职务侵占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威胁。作为一名从警多年的警察,我有幸参与了多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并从这些案例中体会到了许多深刻的感悟。在此,我愿意通过撰写这篇文章,与读者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的所谓“光环压力”。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掩护,使得案件的侦破工作变得异常艰难。因此,我在侦破中要保持敬畏之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斗智斗勇,掌握好侦破思路和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破他们的犯罪链条,为公众追回被侵占的财富。

其次,我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是对人民群众的背叛。警察是人民的子弟兵,是人民制服犯罪、保护人民安全的忠诚卫士。然而,一些背叛职务的警察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特权,背离了最初的职责,以权谋私,侵吞了人民的财富。这种背离与背叛令人痛心,更加凸显了警察队伍中的纪律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作为一名警察,更加坚定了自己要守纪律、做好榜样的决心。

再次,我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空前的贪婪之举。在我参与过的案件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本已拥有优渥的待遇和薪酬,然而他们仍然无法满足,心存不轨,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让我深思:贪婪是犯罪的根源,而对于贪婪,我们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只有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品德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有效地抵制贪婪的侵蚀,远离职务侵占犯罪。

另外,我认识到打击职务侵占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职务侵占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不仅仅是警察部门可以完成的任务。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发挥各自的力量。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务侵占犯罪实施严厉的打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类犯罪的了解和意识;学校应该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个人应提高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被高禄位吸引而出卖信仰。

最后,我认识到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性和迫切性。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失控行为,更是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为。它不仅仅导致财富的减少和损失,还破坏了公共信任,侵蚀了社会共同价值观。因此,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职务侵占犯罪,具体到个人来说,我们要做到不贪、不欺、不侵占,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职务侵占犯罪不仅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威胁,也对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造成了触动。通过参与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追求公平、正义和道德的重要性。我会继续努力,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一、引言:

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是职业道德滑坡的体现。职务侵占者往往会因此而失去工作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自己作为一名从业者,深刻认识到职务侵占的严重性,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是指职员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擅自干预或者肆无忌惮地占有或者利用所管理的资源,这种行为属于职业道德的违反,是对企业、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伤害。

职务侵占的危害极其严重,这种行为一方面会导致企业的财务、物资损失,另一方面影响并破坏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严重时还会导致企业倒闭,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防范职务侵占是每个从业人员的义务,下面提出几点个人的心得体会:一、要保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二、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加强对职务侵占原因和方式的认识;三、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四、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让员工深刻认识到职务侵占的危害,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

五、结语:

职业道德是企业和从业者的精神支柱,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动力源泉,职务侵占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种精神和理念,是不能容忍的。希望每个从业者能够从认识职务侵占、了解其危害和防范等方面入手,真正成为一名遵纪守法、遵循职业道德的从业者。

职务侵占犯罪的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以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共信任,破坏了社会秩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在近年来打击腐败的浪潮中,职务侵占犯罪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研究职务侵占犯罪案例,我深切认识到了这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也是系统失范的体现。在一些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由一些制度漏洞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例如,公共财物管理不严、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职务侵占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不仅仅需要追究个人责任,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只有改变了制度的漏洞,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其次,职务侵占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职务侵占犯罪往往牵涉到大量的公共财物,这对一个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一旦职务侵占犯罪屡禁不绝,就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正常运作,甚至可能引发经济危机。而从社会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犯罪还会破坏公共信任,使民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失去信心,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维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秩序的安全。

再次,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职务侵占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法治观念。职务侵占犯罪通常由一些担任要职的人员所犯,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的职权和特权,可以便利地实施犯罪行为。这些犯罪分子身处于公众视野之中,因此其案例的曝光也会对公众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不能被这些案例所迷惑,也不能对法治产生怀疑。相反,我们应当从中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始终坚持以法治国,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其成为不可企及的禁区。

最后,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公众和媒体等各方合力。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公正,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的行动中;媒体要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曝光和报道。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我们要从制度层面解决职务侵占犯罪问题,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增强法治观念,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根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职务侵占报案材料

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9913。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郑,女,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__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__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___年___月___日。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工作失误检讨书尊敬的公司领导:

12月份,本人利用职务之便,给离职人员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

章制度,在公司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作为三部的考勤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工作不认真,

对此工作失职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特向公司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尽管今年公司主抓管理和生产,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并成立了督查小组用以督促各项。

工作的完成情况。

但工作百密一疏,仍然发生了考勤弄虚作假的现象。

认真分析,深刻反省,

感到事件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存在着错误的、模糊的认识。

所以加强考勤管理。

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强硬的举措,

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将考勤管理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是工作不够扎实。

尽管我们也制定了考勤制度,但有的也流于形式。

比如,要求“外。

出时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

这项措施就未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这要求各部门中层领导要。

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并引导监督本部门。

如果领导比员工还落后,要我们领导干什么?这件事。

事情充分说明,我们的工作不够扎实。

总之这次考勤事件发生教训极为深刻,下一步,我将引以为诫,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

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考勤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到位。

二是强。

化督查,严管重罚;三是大力加强考勤奖惩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四是本人对自。

己的行为做出1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

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做出积极的贡献。

请领导相信我。

员工职务侵占报案材料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职位)。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报案人,报案时间。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缺少的。

自从我四岁时,爸爸妈妈就在我心里播种下了“法”的种子:他们整天跟我说“宣宣,一定要遵纪守法!”过马路时,爸爸告诉我,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在街上看见警察,他们还会吓唬我:宣宣,要是你做了坏事,警察叔叔会把你抓起来的!末了还加上一句:你千万不要做坏事啊!那时,我只隐约地知道不能做坏事,但是其实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做坏事。

及至上学,法在我的心中才慢慢生根了。上学后,教育我遵纪守法的人多了,那就是学校的老师们,和父母一样,老师整天告诉我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怎样遵守规章制度。但不同的是,老师不仅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而且还给我们讲违法乱纪的危害,用活生生的例子教育我们要遵纪守法。在老师的教导下,看到那些活生生的例子,我知道了:做坏事不仅仅是被警察抓起来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做了坏事会给别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方便,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当然,也会改变自己的生活,更让自己走向深渊。

时间一天天过去,我也在慢慢长大。在电视的新闻上,在一些报纸书上,甚至就在我自己的生活中,我看到了,也深深地意识到:遵纪守法应该从小做起,我们应该从小就会在法律的制约下生活。否则,自己很可能会触犯法律,而如果触犯了法律,最终后悔的一定会是我们自己!如果我们从小不学会约束自己,争强好胜,那就很容易会触犯法律了。到那时可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就会抱憾终身。就这样,法在我心里慢慢扎根了。

等到将来我们还要走上社会。那时法更重要。我们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让法的警钟声时刻在我们耳边响起。我还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一个年仅二十三岁的大学生,还得过全国的物理奥林匹克奖,可是他因为忍受不了同宿舍的同学对他的侮辱,把三个室友给杀害了。

他就是因一时的愤怒,残害了别人的性命!

职务侵占案件心得体会简要

首先,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让人瞠目结舌,这是道德沦丧和法律失守的背景下所产生的痕迹。在整个案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作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却利用职务之便,首尾效应地侵占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伤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对于这些人,我们应该坚决的追究责任,还给社会一个公正的结论。

其次,职务侵占案件暴露了我们现行的监管体制和法律管理模式都存在重大问题,这样的现象在工人阶级中也经常出现。所以,我们需要加强预防,加强内部监管,对于那些涉及职务侵占案件的公职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奖惩机制,对于涉案的人员进行及时严格的调查和纠正。避免了监管的盲目性和刻意性,对于这些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纪律处分,挽救其偏离正确的道路。

再次,职务侵占案件的纠正,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需要建立全民监督机制,吸纳更多的群众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促进了社会的正义和守法,发挥公众力量,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升级和变革。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知晓法律规则,从生活的细节中形成守法的好习惯。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阳光到每一个角落。

此外,了解更多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的心得体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引起人们的深思和对世界的认识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职务侵占案件的报道、口述受害人的经历、案情分析、法律判决等各方面的资讯都需要关注,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案件的成因及其严重性。同时,我们还需要研读专业法律文献,规范自己的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弘扬诚实守信的精神。

最后,职务侵占案件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或普通人,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珍惜自己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和良好的法律环境,依法公正地实现对职务侵占案件的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活力的社会环境,也才能达成社会发展的目标。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法定刑幅度梯次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刑罚等级系列。

主刑附加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1.5-2万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2-4万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4-6万2-3年有期徒刑。

46-8万3-4年有期徒刑。

101000万以上13-有期徒刑。

公司职务侵占案件心得体会

公司职务侵占案件是指在公司内部发生的员工侵占公司职务以谋求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亲身经历了一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使我深受触动。以下是我对这一案件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件的影响力。

这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位员工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并且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同时,由于员工侵占职务,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工作氛围下降,造成了团队的分裂。我也在这起案件中感受到了职务侵占对公司的严重影响。由此可见,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负面效应是不可忽视的。

第三段:案件暴露的问题。

这一案件的发生不仅让我看到了公司职务侵占的丑恶面目,也揭示了一些问题。首先,公司的内部管理不够严密,职务的分配和监督不够完善,为职务侵占留下了空子。其次,公司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不够,导致员工有机会和能力去侵占公司职务。这些问题需要公司认真对待,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第四段:个人体会和反思。

这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让我对职业道德和职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思考。作为一名员工,我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不为私利而侵犯公司利益。同时,我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我的职务。只有这样,才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段:对策建议和总结。

总结案件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务分配和监督机制。同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素养。另外,要加大对职务侵占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员工明白侵占职务的后果是无法承受之重。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过这次公司职务侵占案件,我深刻认识到了职业道德和职责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司的利益至上。只有身体力行,严格履行职责,并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我们才能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并创造出更加和谐公正的工作环境。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其实处在这个阶段的销售人员的心理我大概做了一个总结:其实他们也知道如此下去没路可走,可是他们从来不会去深究下面的路该如何走?!抑或是不敢面对真实的自己!完一天,他们会想:好不容易又过一天了,刚来上班他们会想:又要这样过一天!其实这样的一种怠慢的心理是很累人的,比起联系客户,走访客户要累得多!如果我们都把这两者当作一种实物来堆放起来,绝对会有很多人看得这个比较的结果惊诧不已!!(我们为什么要让自己背得那么重呢?其实行动起来心理会轻松得多!!)。

在下曾经在一本书上看过相关几个问题,觉得应该是很不错的方法,销售人员当中有时常觉得不想再背这样沉重包袱的人不妨试试!让自己有一个全新的解脱!

每天上班问自己如下问题:

1、我为什么还没采取行动!(给自己二分钟的时间,暂把懒散的心理推开一会,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

2、不行动有什么好处?(是不是在每天看着时间一分钟一分钟地过,有些度日如年的感觉,好处是什么?有没有?一定想清楚)。

3、持续不行动长期会有什么坏处-------最差状况(这也是很多人不愿意去真实想的人,长期下来大不了就走呗,这是大数人给自己找的借口,即是不想干了,何必在这里浪费青春,想必大家刚来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还是对自己对工作有信心的表现)。

4、假如现在就行动长期会有什么好处(其实如果我们现在就行动起来,心里所背负的压力会少了很多,即使这样的行动不能马上有效果,但是当我们忙完一天,会有一种轻松感------我们真实地走过了这一天,如果一直这样坚持下去,我们心里绝对会有一种强烈的能成功的欲望)。

果断地行动!当然他的前提是你要知道自己该如何改善)每天上班问自己如下问题:

1、我为什么还没采取行动!(给自己二分钟的时间,暂把懒散的心理推开一会,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

2、不行动有什么好处?(是不是在每天看着时间一分钟一分钟地过,有些度日如年的感觉,好处是什么?有没有?一定想清楚)。

想必大家刚来到一个新的工作岗位还是对自己对工作有信心的表现)。

4、假如现在就行动长期会有什么好处(其实如果我们现在就行动起来,心里所背负的压力会少了很多,即使这样的行动不能马上有效果,但是当我们忙完一天,会有一种轻松感------我们真实地走过了这一天,如果一直这样坚持下去,我们心里绝对会有一种强烈的能成功的欲望)。

5、我什么时候要行动!怎么改善(给自己一个具体的时间,不要让自己在一种假想的借口当中游离------我会有所行动的!行动有什么难的!只是没到时间!!。果断地行动!当然他的前提是你要知道自己该如何改善)。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今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诈骗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诈骗案1起,持有使用假币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如果从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

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人年轻化。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满35岁,这部分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犯罪人一般都只具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北仑发案的13起案件中,8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初中文化水平,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高中文化水平。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目前的案件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发展到几十万员甚至上百万元。我大队立案的13起案件中其中犯罪金额在10万以上的占53.8%。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在企业管理的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仓储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机会最多。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业工作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

5、外来人员犯罪的`居多。犯罪者外来工居多。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包括管理阶层所需要的劳动力。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

6、犯罪手段多样性。此类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犯罪行为人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挪用本单位财物。有的涂改收、付款单据,开具阴阳单据,侵吞差额款。有的帐外吸储、串通贷款(主要发生在金融企业)。有的隐匿、撕毁收入凭证。有的利用财务专业性作弊。即企业财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达到不法目的,花样层出不穷。对现金的侵占以贪污和挪用为主,对货物和货款的侵占则以诈骗为主,对成品物料的侵占则以盗窃为主。

7、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加以掩盖。因此,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两权分离即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这种体制变化的原因。这类案件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企业中大多有这一定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与多元化。职务侵占罪是随着新刑法的颁布与实施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罪名,是随着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此相应的是,许多企业的所有人并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聘用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离状态。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经营者便很容易侵犯产权人的利益。我大队办理的李某挪用资金案就属此类原因。9月30日,身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同意,擅自将20万元现金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某经贸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还。

公司职务侵占案件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司职务侵占案件浮出水面。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我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公司职务侵占案件,通过对此事件的深入思考和总结,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愿意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保持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高度警惕性至关重要。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员工的异常行为进行及时的发现和研判。在此次事件中,我发现了员工的一些异常行为,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全面严密的监测和分析,是预防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有效手段。

其次,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是避免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重要措施。在公司内部,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且执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对于财务、人力资源等关键部门,应该留有审计的漏洞,以便对员工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此同时,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报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职务侵占案件,减少损失。

第三,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企业中,要注重培养员工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建设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只有让员工具有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才能减少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另外,企业应该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良好的待遇和发展空间,减少员工可能产生的不满和不正当行为的动力。

第四,加强对公司职务侵占案件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对于那些涉嫌公司职务侵占的员工,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经济损失较大的案件,应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诉犯罪行为。同时,企业也需要在内部建立相关机构,对公司职务侵占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通过培训和教育,让员工了解职务侵占的危害性和追责的后果,形成自觉遵守规则、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良好行为习惯。

总之,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对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信任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劳动关系,打击和惩治侵占行为,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公司职务侵占案件,确保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职务侵占法心态范文职务侵占新法

今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诈骗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诈骗案1起,持有使用假币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如果从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2004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04年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

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人年轻化。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满35岁,这部分人有的刚踏上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犯罪人一般都只具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北仑发案的13起案件中,8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初中文化水平,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高中文化水平。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目前的案件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发展到几十万员甚至上百万元。我大队立案的13起案件中其中犯罪金额在10万以上的占53.8%。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在企业管理的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仓储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机会最多。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业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

5、外来人员犯罪的居多。犯罪者外来工居多。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包括管理阶层所需要的劳动力。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

6、犯罪手段多样性。此类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犯罪行为人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挪用本单位财物。有的涂改收、付款单据,开具阴阳单据,侵吞差额款。有的帐外吸储、串通贷款(主要发生在金融企业)。有的隐匿、撕毁收入凭证。有的利用财务专业性作弊。即企业财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达到不法目的,花样层出不穷。对现金的侵占以贪污和挪用为主,对货物和货款的侵占则以诈骗为主,对成品物料的侵占则以盗窃为主。

7、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极为熟悉,掌握各种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为了不被发现,对其作案行为总是千方百计加以掩盖。因此,不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人或不直接参与该经济活动的人,一般很难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对隐蔽,案发时间较长,且此类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时间内大肆挥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赃款、赃物几乎挥霍贻尽,致使受害单位的损失无法全部挽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两权分离即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这种体制变化的原因。这类案件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企业中大多有这一定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产权形式与经营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与多元化。职务侵占罪是随着新刑法的颁布与实施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罪名,是随着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与此相应的是,许多企业的所有人并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聘用专业人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离状态。如果缺乏严密的监督制约,经营者便很容易侵犯产权人的利益。我大队办理的李某挪用资金案就属此类原因。209月30日,身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同意,擅自将20万元现金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某经贸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还。

他单位的(指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为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到2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比较刑法对职务侵占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侵犯私产远不及侵犯公产的后果严重,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在刑法面前明显不平等。如果一名私企员工侵占财产10万元甚或百万元,他顶多服刑十五年,更无被剥夺生命权的担心。但是,如果一名国家公务员贪污公款10万元,他却将面临着十年以上直至无期或死刑的惩罚。刑法对此类犯罪处罚较轻给一些管钱管物者以侥幸心理。福建晋江当地一家全国知名品牌的企业,旗下公司一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企业不愿把事情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声誉,就把该经理辞退了,这名经理应聘到石狮某企业不久,又重蹈覆辙继续作案。“发生在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老板只要把钱追回来一般都不愿报案,把事闹大。即使侵占了巨额资金也不至于‘坐穿牢底’或掉脑袋,所以才有人敢冒犯罪风险。”一位老板如是说。

3、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一是公司、企业内部没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缺乏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水平。有的公司、企业的领导对制定的政策不认真执行,喜欢以言代替政策,私自扣留员工的福利、奖金,不兑现对下属的承诺。二是个别公司、企业属家族式结构,其组成人员也都是一些亲戚朋友,公司在管理上不是人人平等,而是搞亲疏有别,从而使有些人心里产生不平衡,故意侵占公司财物来报复单位领导。三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监管,使员工权力过大,从而使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就利用制度漏洞大发不义之财。公司、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员工有机可乘。有的费用报销审查制度不全,不该报的费用、票据乱报销,甚至重复报销;有的大笔业务款用现金结算,使职员有机会经手大量的现金;有的财务帐目混乱,财务凭证不全,应收款理不清,职员从中浑水摸鱼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主要是涉案人员经手掌管着公司的钱财物,公司企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给他们犯罪提供了机会。比如,业务人员侵占公司货款能够得逞,不少问题出在供销双方的货款往来不从银行等正常渠道走,由业务员直接从对方收取现金。个别业务员身上还带着公司企业的印章,这样或许会带来一些方便,但也给企业带来风险。

4、员工素质低,企业重能力轻素质。一些思想品质差的人员混进了员工队伍,随着人与人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拉开,这些人眼红起来,感觉到自已靠拿点硬工资,发不了财,为了达到“暴富”的目的,达到花天酒地的生活,就利用中的便利,视法律于不顾,为了发家致富、超前享乐而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重学历重能力、忽视员工职业道德素质也是案发原因之一。许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用工量大,因招不满工人,往往饥不择食,只要有学历就录用。如苏州某企业吉某职务侵占案中,吉某三年前被判过刑,企业没有仔细考核其人品,将其录用为厂警,无异于引狼入室。

5、企业经营管理缺乏人性化,引发职工不满而发生犯罪。有些企业规章制度多,违反公司规定就随意罚款,以罚代管。有些员工在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达的过程中立下过汗马功劳。可是管理者却“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草”,致使股肱之臣心怀不满,导致犯罪的发生。

6、犯罪行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了职务侵占犯罪,应当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报警时不一定需要很充分的证据,但是事实应当正确或基本正确。但有些企业因证据不足或给予公司名誉考虑而放弃报案。犯罪行为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会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胆大妄为,继续作案。而且一旦有的员工发现别的员工实施侵占、挪用行为得手而没有被发现处理,即可能效仿,形成了一个“你能拿我也能拿,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恶性心理。内部职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本身就不容易被发现,而有的公司、企业即使发现内部员工有侵占、挪用资金行为,往往持家丑不外扬的态度,采用内部消化,认为只要员工把钱退出,公司没有损失就好了,他们不认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甚至于当公安机关介入案件,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后,还有些企业主到公安机关为犯罪分子说情,要求撤案。造成一些员工认为如果单位查到了,只要把钱退出就没有事情了,导致有的单位员工侵占货款现象成风,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防范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对策。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企业整体的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只有企业自身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延伸到各种经营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要注重员工职业道德培养。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培养员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加集体荣誉感,做懂法守法的好员工。要加强对新招员工的资格审查,严把进人关。避免片面强调专业特长,业务技能,忽视对新招员工素质和资格审查。

2、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加强现代化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现代企业具有分工细、规模化经营的特点,企业运营链的各个环节监管、督查力度大,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全,台帐交接手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管理“盲区”的出现。使企业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绝个别领导以言代策的现象。同时开设举报信箱,让企业员工来参与监督,让有可能企业管理人在无形中受到束缚,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防范于未然。

3、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杜绝以现金方式结算大笔款项,注意票款流向的一致性,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知难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4、聘请法律顾问以有效防微杜渐。企业应当聘请同时具有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时判断和处理涉嫌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信息和现象。通过法律顾问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员工遵纪守法,以此防范和威慑犯罪。

5、企业要实施人性化管理。严控企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关注员工利益,合情合理的支付员工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取酬”,让员工觉得自已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已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他单位的(指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为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到2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比较刑法对职务侵占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侵犯私产远不及侵犯公产的后果严重,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在刑法面前明显不平等。如果一名私企员工侵占财产10万元甚或百万元,他顶多服刑十五年,更无被剥夺生命权的担心。但是,如果一名国家公务员贪污公款10万元,他却将面临着十年以上直至无期或死刑的惩罚。刑法对此类犯罪处罚较轻给一些管钱管物者以侥幸心理。福建晋江当地一家全国知名品牌的企业,旗下公司一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企业不愿把事情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声誉,就把该经理辞退了,这名经理应聘到石狮某企业不久,又重蹈覆辙继续作案。“发生在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老板只要把钱追回来一般都不愿报案,把事闹大。即使侵占了巨额资金也不至于‘坐穿牢底’或掉脑袋,所以才有人敢冒犯罪风险。”一位老板如是说。

3、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一是公司、企业内部没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缺乏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水平。有的公司、企业的领导对制定的政策不认真执行,喜欢以言代替政策,私自扣留员工的福利、奖金,不兑现对下属的承诺。二是个别公司、企业属家族式结构,其组成人员也都是一些亲戚朋友,公司在管理上不是人人平等,而是搞亲疏有别,从而使有些人心里产生不平衡,故意侵占公司财物来报复单位领导。三公司疏于对员工的监管,使员工权力过大,从而使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就利用制度漏洞大发不义之财。公司、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员工有机可乘。有的费用报销审查制度不全,不该报的费用、票据乱报销,甚至重复报销;有的大笔业务款用现金结算,使职员有机会经手大量的现金;有的财务帐目混乱,财务凭证不全,应收款理不清,职员从中浑水摸鱼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主要是涉案人员经手掌管着公司的钱财物,公司企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给他们犯罪提供了机会。比如,业务人员侵占公司货款能够得逞,不少问题出在供销双方的货款往来不从银行等正常渠道走,由业务员直接从对方收取现金。个别业务员身上还带着公司企业的印章,这样或许会带来一些方便,但也给企业带来风险。

4、员工素质低,企业重能力轻素质。一些思想品质差的人员混进了员工队伍,随着人与人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拉开,这些人眼红起来,感觉到自已靠拿点硬工资,发不了财,为了达到“暴富”的目的,达到花天酒地的生活,就利用中的便利,视法律于不顾,为了发家致富、超前享乐而不择手段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重学历重能力、忽视员工职业道德素质也是案发原因之一。许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用工量大,因招不满工人,往往饥不择食,只要有学历就录用。如苏州某企业吉某职务侵占案中,吉某三年前被判过刑,企业没有仔细考核其人品,将其录用为厂警,无异于引狼入室。

5、企业经营管理缺乏人性化,引发职工不满而发生犯罪。有些企业规章制度多,违反公司规定就随意罚款,以罚代管。有些员工在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达的过程中立下过汗马功劳。可是管理者却“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草”,致使股肱之臣心怀不满,导致犯罪的发生。

6、犯罪行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了职务侵占犯罪,应当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报警时不一定需要很充分的证据,但是事实应当正确或基本正确。但有些企业因证据不足或给予公司名誉考虑而放弃报案。犯罪行为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会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胆大妄为,继续作案。而且一旦有的员工发现别的员工实施侵占、挪用行为得手而没有被发现处理,即可能效仿,形成了一个“你能拿我也能拿,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恶性心理。内部职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本身就不容易被发现,而有的公司、企业即使发现内部员工有侵占、挪用资金行为,往往持家丑不外扬的态度,采用内部消化,认为只要员工把钱退出,公司没有损失就好了,他们不认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甚至于当公安机关介入案件,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后,还有些企业主到公安机关为犯罪分子说情,要求撤案。造成一些员工认为如果单位查到了,只要把钱退出就没有事情了,导致有的单位员工侵占货款现象成风,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防范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对策。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企业整体的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只有企业自身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延伸到各种经营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要注重员工职业道德培养。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培养员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加集体荣誉感,做懂法守法的好员工。要加强对新招员工的资格审查,严把进人关。避免片面强调专业特长,业务技能,忽视对新招员工素质和资格审查。

2、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加强现代化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力度。现代企业具有分工细、规模化经营的特点,企业运营链的各个环节监管、督查力度大,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全,台帐交接手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管理“盲区”的出现。使企业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绝个别领导以言代策的现象。同时开设举报信箱,让企业员工来参与监督,让有可能企业管理人在无形中受到束缚,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程度,防范于未然。

3、堵塞漏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企业要紧紧围绕财务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杜绝以现金方式结算大笔款项,注意票款流向的一致性,及时核查应收应付款,堵塞诱发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知难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

4、聘请法律顾问以有效防微杜渐。企业应当聘请同时具有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时判断和处理涉嫌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信息和现象。通过法律顾问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员工遵纪守法,以此防范和威慑犯罪。

5、企业要实施人性化管理。严控企业管理的同时,切实关注员工利益,合情合理的支付员工的报酬,真正做到“按劳取酬”,让员工觉得自已在这个岗位上不仅是企业的信任,也是改善自已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主刑附加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1.5-2万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2-4万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4-6万2-3年有期徒刑。

46-8万3-4年有期徒刑。

101000万以上13-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判处的相关案例和审判实践,以刑法271、272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为标准界限,我们把法定量刑幅度划分为一个由轻到重的刑罚等级体系,并用犯罪基本情节等级体系与之对应,建立基础刑表。

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现在,您应该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有所了解了吧,职务侵占区别于一般的财产侵占,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最高的时候可以处15年有期徒刑,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