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奖励与惩罚心得(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6 09:59:36 作者:紫衣梦

撰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过去的经历,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大家一起来欣赏一下吧。

奖励惩罚制度

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公司工作秩序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1、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公正严明。

2、奖惩适当:执行奖罚中,要做到功奖相称,处罚相当。

3、注重时效:奖励和惩罚必须及时有效;奖励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惩罚的目的是通过严肃纪律,教育一批人。

1、本制度为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范围。

2、本制度适用公司各直属职能部门及所属部门的行政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1、公司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考核和过程统计汇总。

2、公司行政部负责本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3、公司各下属单位及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过程管理。

一般性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加薪、晋升职位等。

(1)嘉奖与一般性奖励:员工在本职工作岗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在本部门内有一定影响。

(2)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在公司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按其敬业贡献的影响程度确定嘉奖类别。

(3)授予先进工作者:授与先进工作者属于年终综合评比范畴,按年终评比与奖励规定办理。

通令嘉奖,当月奖励50-100元;记大功,当月奖励500-800元或加薪一级;记小功,当月奖励200-300元;嘉奖,当月10-100元;一般性奖励,当月奖励100元。

以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注重平时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本年度的平时工作应被记小功一次以上。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由直接主管部门领导酌情上报,行政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予以奖励:

(1)、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效的;

(2)、积极研究和改进业务流程与方法,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有特殊功效的;

(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出色的;

(7)、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迅速有显著收效的;

(8)、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的;

(9)、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二种。

1、经济处罚:罚款、扣工资、减发奖金。

2、行政处分: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薪、降级、辞退、开除。

警告一次当月罚薪50元;记小过一次当月罚薪100元;记大过一次当月罚薪300元。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奖金和补助,工资减半。记小过以上处分,均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3、处罚细则。

(1)、没有提前请假或领导没有准假,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罚3天工资;一个月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6天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工作时间窜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10元/次。

(3)、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影响工作者,记小过一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4)、员工上班不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证,一次罚款10元,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一切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罚款20元/次以上。

(5)、污辱谩骂劳动纪律检查人员,罚款100元/次,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6)、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追逐,工作时间穿背心、拖鞋、勾肩搭臂等影响公司形象者,罚款50-100元/次,经批评不改者,调离岗位或辞退。

(7)、在公司场所区域内随地吐痰,罚款20元/次。

(8)、上班时间吃食品、乱丢果皮纸屑等,罚款50元/次。

(9)、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等,罚款20元/次。

(10)、工作时间睡觉、下棋、打扑克,罚款100元/次,中层以上干部给予警告、降职、降薪处罚。

(11)、在公司内赌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每次每人罚款100元,取消年终奖金,严重者予以开除。

(1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一律开除,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3)、利用公司设备做私事,除扣罚当天工资、设备损耗费、电费等外,并罚款50元/次以上。

(14)、人为损坏公司里的设备和财物,除按价赔偿外,并罚款100元/次以上。

(1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每次罚款50元,并予以停工处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处理。不服领导教育,出言不逊,罚款100元/次,甚至动手殴打领导者,一律开除,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6)、盗窃公司财物,除追回原物,并按十倍价处罚外,一律开除,并扣罚全月工资。

(17)、烂扔杂物和垃圾罚20元/次。

(18)、凡欺骗领导,以事假、病假名义到其他单位务工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19)、下班后未关闭电源、门窗等造成公司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元/次以上罚款。

(20)、泄露、出卖公司专业技术、商业秘密者,追究违约责任,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1)、故意浪费、损害公司财物或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公司损失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2)、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公款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员工有错,认错态度好,可减轻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可加重1-2倍处罚。

4、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品行不端、工作不负责或行为粗暴,屡教不改的;

(2)、职能岗位人员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遭投诉的;

(3)、玩忽职守、违反业务操作规程,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4)、三次以上扰乱工作秩序,侮辱同事或妨碍他人工作的行为;

(5)、三次以上欺上瞒下、谎报事实真相的行为;

(6)、三次以上因过失浪费、损害公司财物的;

(7)、有渎职、失职现象或对工作重大问题失察的;

5、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辞退可发放当月工资。开除处分一律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待遇。

1、由主管部门提出准确的申请报告,填写奖励申请单。奖励内容包括:在什么岗位作出了贡献;所做的贡献影响如何;成绩属于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先进事迹,如良好的工作作风或服务勤劳、敬业爱岗精神等。建议给予何种奖励。要求语言清晰,材料具体,切忌模糊其辞,泛泛而论。

2、调查、核实情况。行政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和补充,为奖励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奖励建议。

3、嘉奖以上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通令嘉奖和先进工作者由董事长进行审批,行政部负责办理。

4、嘉奖以上奖励申请交由行政部负责统一存档管理。

5、一般性奖励由分管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监)进行审批,行政部办理并存档。

1、由行政部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2、任何员工对违纪现象都有权力直接向违纪者所在部门或行政部举报。接到举报后,行政部应立即查清事实。

3、一般员工的违纪行为由其部门主管负责处罚;辞退或开除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由行政部处理。

4、中层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行为(警告)的处罚,由分管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监)审批;严重违纪行为(记小过、记大过、降薪、降职、辞退、开除)由分管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监)提出或审核,行政部核查,公司董事长审批。

5、高层管理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由董事长审批;行政部负责办理。

6、行政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一般违纪现象有权直接开出处罚单,报分管主管审批。

7、所有处罚单一式三份,违纪者、违纪者所在部门、行政部各一份。月底时由行政部作出考核统计,交财务部在工资发放时扣除相应的罚款。

本制度与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等行政管理制度相衔接,公司行政部负责制订、修正与解释。

举报奖励惩罚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处罚标准不含应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四条 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规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税务所开展发票违规调查处理;法规部门负责税务所无处罚权限发票违规案件的审查并以区县局的名义进行处理工作;税务所负责所辖区域发票违规行为的受理、违规调查处理、处罚权限内的处罚工作及举报奖金支付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票举报管理、受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在工作时间内(含午休)接到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 罚 则

第七条  发票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一)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还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发票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有第七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进行处罚;同一份发票存在有第七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适用最高的处罚标准。

单位和个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同时存在偷税行为的,如按偷税处罚额度比第七条处罚额度高的按偷税处罚,如按偷税处罚额度比第七条处罚额度低的按发票违规处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事实存在,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或停止网络发票开具功能。

第十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重复使用发票或以收据、欠条、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转借、转-让-发-票,开具假发票或作废发票行为的,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处理后,从次月起应重新核定定额,原则上调高定额幅度不低于原核定定额的30%。发现一次,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发票违规的处罚程序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举报与奖励

第十二条  发票违规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给有权查处的单位处理;属于现场举报的,应立即将举报内容通知相关调查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  发票违规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单位的发票违规管理部门即可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经办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身份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举报事实与查处结论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发票违规案件举报奖金由区县局向同级财政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一)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

(三)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5000元)的,举报奖金500元;

(四)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举报奖金1000元。

第十六条  同一发票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举报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领奖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举报人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发票举报查处涉及偷税问题及按偷税比例给付奖金、为举报人保密等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渝地税发〔2015〕10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票违规处罚罚款,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票违规调查处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按照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年8月1 日起执行。

一、为最大限度地调动施工人员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全面落实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各方责任,扎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联系方式 公司火灾隐患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电话:

13506911018 传真电话:

http:// 书信地址: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莆永高速a6项目部安质部 邮编:362413 

三、举报受理办法 1、举报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火灾隐患均可。

举报人应提供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班组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2、接到举报时,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应认真填写《火灾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并立即上报领导并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予实名举报人答复。

3、经初查核实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将立即向隐患队组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4、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四、举报奖惩 1、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分别给予实名举报人如下奖励: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孟加拉国 ;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灭火阀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为了维护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正常秩序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队组或者个人对火灾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奖励惩罚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提倡与反对。

1、工作态度方面。

1.1提倡绩效,反对权谋;

1.2提倡严谨,反对懒散;

1.3提倡创新,反对守旧;

1.4提倡奉献精神,反对斤斤计较;

1.5提倡认真执行,反对纸上谈兵;

1.6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对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2.1提倡部门协作,反对工作推诿;

2.2提倡踏实细致,反对粗心大意;

2.3提倡团队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2.4提倡危机意识,反对安于现状;

2.5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对工作无计划;

2.6提倡工作讲方法,反对工作无序混乱。

3、为人处世方面。

3.1提倡真诚,反对虚伪;

3.2提倡务实,反对浮夸;

3.3提倡言行一致,反对表里不一;

3.4提倡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

3.5提倡谦虚谨慎,反对骄傲自满;

3.6提倡严守公司机密,反对窃密与泄密。

第三章奖励。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奖金另行规定):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有第六条中的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领导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核;

3、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罚款或降级;

4、辞退。

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当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提供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罚款(罚款数额另行规定)或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损毁公物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员工有第十三条中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人力行政部门报告;员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人力行政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人力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董事长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八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

取得证据,经过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九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终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制定,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奖励惩罚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第五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奖金另行规定):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指标;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上级管理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核;

3、奖励金额确认后,由财务执行;

第七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当月无绩效奖金);

2、记过(3个月无绩效奖金);

3、辞退。

第八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工作安排;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司形象;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当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提供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制造、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27、在公司打架,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员工有第十中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有第十条中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局奖励惩罚制度

一、 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 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 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 通报批评;

(2) 一次性罚金;

(3) 减薪;

(4) 留用察看;

(5) 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 重量级处罚: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5. 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 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50元―300元。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7. 连续旷工2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三、轻微处罚: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30元―100元。

2.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5. 浪费公司财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300元。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200元。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或签到。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奖励与惩罚心得体会

在人类社会当中,奖励与惩罚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教育、工作、家庭等领域的行为管理方式。奖励可以激励人们积极向上,努力奋斗;而惩罚则可以制止人们的不良行为,促使他们改正错误。在我的成长经历中,奖励与惩罚都曾对我产生过深刻的影响,下面我将分享一些自己的体会。

首先,奖励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当我还是一个孩子时,父母经常会给予我小小的奖励,如夸奖、糖果等,来鼓励我学习上的进步。这些奖励让我感受到自己的努力是值得的,激发了我的自豪感和动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奖励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如荣誉证书、奖学金等。每一次奖励都是对我努力的认可,激发了我不断超越自我的欲望。我体会到,奖励不仅可以改变个人的心态和行为,更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力。

另一方面,惩罚也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人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犯错,而适度的惩罚则能帮助我们认识到错误并改正。我还记得小时候调皮捣蛋,经常被父母罚站、罚写作业等。这些惩罚虽然短暂而轻微,但让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以及给他人带来的困扰。长大后,在学校里,我见过一些同学因为违纪而被处罚,他们受到了一定的惩罚,但同时也要思考自己的错在哪里,以免再次犯错。通过这些个人和他人的惩罚案例,我认识到惩罚对于引导人们遵守规则、正视问题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奖励与惩罚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过分依赖奖励和惩罚会让人产生功利心理,只为了追求奖励而行动,或者为了避免惩罚而表现得不自主。这样不仅会削弱个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会对人的内心产生消极的影响。其次,奖励和惩罚的效果也存在有时效性,一旦没有了奖励或惩罚,个体可能会重新回到原来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培养个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其在没有直接奖励或惩罚的情况下,仍能自发地做出正确的选择。

基于以上的体会,我认为在教育、工作和家庭中,奖励与惩罚是有效的管理手段,但同时也需要其他方式与之相结合。教师和家长可以通过激发个体兴趣、提供正面的反馈来激励个体的学习兴趣;在工作场所,管理者可以通过培训、晋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此外,在奖励和惩罚之外,培养个体的责任感和自律能力也非常重要。只有在自我意识的指引下,个体才能做出符合道德准则和价值观的选择,真正发展自己的潜力。

总体而言,奖励与惩罚作为一种行为管理方式,在我成长的过程中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奖励激励了我不断努力和超越自我的欲望,惩罚则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奖励和惩罚的局限性,并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来培养个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只有全面发展个体的潜力,并注重培养其内在的道德与价值观,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双赢。

奖励与惩罚心得体会

奖励与惩罚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中,都存在着的奖励与惩罚机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对奖励与惩罚的看法都比较简单和表面,而近年来的一些经历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奖励与惩罚的内涵和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奖励与惩罚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首先,我认为奖励与惩罚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引导和约束方式。在家庭和学校里,我们常常会因为取得好成绩、积极参与活动或有良好行为而受到奖励。而当我们做错事、不遵守规则或有不当行为时,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奖励与惩罚的机制能够引导我们形成积极健康的行为习惯,同时也能教会我们分辨是非、理解规则,从而提高我们的生活素养和道德水平。

其次,奖励与惩罚在培养自律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我在学习中发现自己在某一方面取得了进步,或者在某项任务中按时完成了,受到老师或家长的赞赏和鼓励,我会感到非常开心和自豪,这也会激励我更加努力。相反,如果我放任自己、不尽责任地完成任务或犯了错误,面对不同程度的惩罚,我会深感责任重大,更加认识到自律的重要性,从而更加努力改正错误,并取得更好的成绩。通过奖励与惩罚,我们能够建立起自我约束力,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从中感受到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奖励与惩罚在建立积极正向心态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当我受到奖励时,我会感到被重视和肯定,这种肯定感会培养出自信和乐观的心态。与此同时,奖励还能够激发我更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我对未来更有期待和动力。而当我受到惩罚时,我会深思熟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恰当,从而对自己进行反省和调整,培养出诚实、谦虚和谨慎的心态。通过奖励与惩罚,我们能够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

最后,奖励与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我们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奖励与惩罚并非只是简单的外界回应,而是目标导向的,即通过激励我们的内部动机,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接纳社会规范,形成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品质。通过奖励与惩罚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塑造和培养自己,培养出坚毅不拔、乐观向上、勤奋努力、与人为善的品质和行为。

总之,奖励与惩罚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通过引导、约束和激励,帮助我们培养自律、树立正向心态,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对于个人来说,我们应当看到奖励与惩罚的价值和意义,从中学到更多的东西,不断完善自己。对于社会来说,我们应当为建立科学、公正、适用的奖惩机制而努力,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通过奖励与惩罚,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实现自我价值,成为更好的人。

保安的奖励惩罚制度

为加强龙首苑内保安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保安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适用范围

龙首苑全体保安员。

三、制度

(一)奖 励

1.抓获行凶、放火、投毒、强奸、诈骗、走私、抢劫、盗窃等重大案犯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2.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受到客户群众来信、来电、赠送锦旗或登报、上电台表扬的。

3 .在保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4.发现小区安全隐患(包括漏水、漏电、漏气、消防、治安事故等),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处理的。

(二)扣 罚

有下列之一事件发生,并经办公室核实的,对责任保安员进行每次不少于100元的处罚,公司作开除处理,并押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有关责任。安保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办公室负责人连带接受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并受到治安处罚的。

2.向业主或其他群众敲诈勒索,损害公司客户利益,对坏人坏事姑息迁就、放纵包庇的。

3.遇到罪犯畏缩不前,碰见火灾不救或见死不救者

4.经常不服从上级指挥和安排,屡教不改的.。

5.酗酒滋事、无理取闹、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声誉。

6.搬弄事非,挑拨离间,煽动队友分-裂,破坏团队精神,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私自将保安装备借给别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作开除处理。

8.一个月内无故旷工超过两次。

(9)、串岗、扎堆聊天。

有下列之一事件发生,并经办公室核实的,对责任保安员进行每次不多于100元的处罚,公司作工资降级或其他相应处理。安保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业主投拆并经查实属工作失误或工作态度问题。

2.值勤期间精神萎靡不振、打瞌睡。

3.执勤巡逻期间离开执勤范围,或巡逻不到指定地点。

4.不按规定,要求外来进出车辆及人员填写《车辆进出登记》或《人员进出登记》。

5.一个月内出现无故旷工但不超过不超过两次。

6.值班时看报纸、看电视、听收录机、无事打电话、写信、与朋友聊天等不利于执勤工作的情形。

7.在集合等任务中有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的情形。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8.无故不参加组织学习、开会、训练及集体活动的情形。

9.本经本公司允许擅用办公设备(电脑、电视、音响等)或物品者。

为了鼓励保安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杜绝一切不良行为,以责、权、利相结合为原则,制度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一、   奖惩细则

(1)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2)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显著的;

(3)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5)    拾金不昧的;

(6)    年终被评为“先进班组”、“先进保安员”,被评为省、市政府“治安模范标兵”的。

二、   惩罚细则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看电视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5)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私自顶班的;

(6)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留宿他人的;

(8)对公司、大队、班、组领导下达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9)扣留物品不登记,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的;

(10)违反器材使用规定,私自转借他人使用的;

(11)在突发情况或紧急下,临阵脱逃或袖手旁观的;

(12)法制观念淡薄,参与他人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于治安工作不相称的;

(13)思想不纯、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14)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并随意顶撞领导,屡教不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对于性质恶劣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奖励与惩罚心得体会

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会经历奖励与惩罚。奖励与惩罚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我们的行为和态度产生着深远的影响。通过多年的生活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奖励与惩罚的重要性,并逐渐领悟到它们应该如何正确地使用。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奖励与惩罚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一种激励机制。奖励可以激励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而惩罚则可以阻止人们做出错误的行为。在我的个人经历中,我发现奖励具有一种积极的力量,它能够激发起人们的内在动力,让他们产生更大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例如,当我在学校取得优异成绩时,老师会给我表扬或奖励,这激励我更加努力学习,以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惩罚也是必要的,它能够让人们警示于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从而避免再次犯错。这种二者结合的激励机制促使人们不断进步和改进,发挥出自己的最大潜力。

其次,奖励和惩罚应该适度。适度的奖励可以激发积极性和对成就的渴望,但过度的奖励可能造成依赖性和懒惰。同样,适度的惩罚可以引起人们对错误的反思和改正,但过度的惩罚可能导致气馁和自卑。所以,对于教育和管理者来说,要懂得把握度,合理地给予奖励和惩罚,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曾遭受过过度惩罚的困扰。那段时间里,我感到沮丧和绝望,失去了对自己的信心。直到有一天,我的一位好友向我伸出了援手,鼓励我重新振作起来。这次经历让我更加理解到适度的奖励和惩罚的重要性,并意识到我们应该关注人们的内心情感与感受。

此外,奖励和惩罚应根据个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制定。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求和动机,因此对待奖励和惩罚也应有差异化的方法。对于一些人,公开表扬和物质奖励可能是有效的奖励方式;对于另一些人,深入的内心交流和情感引导可能更为重要。同样,对于一些人,批评和惩罚是激励的关键;对于另一些人,冷静的分析和引导更能引起他们的共鸣。因此,了解个体的需求和特点,寻找适合他们的奖励和惩罚方式,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果。

最后,奖励和惩罚应该与教育相结合。奖励和惩罚不仅仅是为了控制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奖励,我们可以培养人们的优点和长处,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通过惩罚,我们可以引导人们认识到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形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因此,教育者和管理者在使用奖励和惩罚的同时,应该具备教育的眼光和心态,注重培养人的综合素质和价值观。

总之,奖励与惩罚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多年的体会,我认识到奖励和惩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地使用它们。奖励和惩罚是一种激励机制,要适度地使用,在制定奖励和惩罚时要考虑个体的情况和特点,并将其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正确地使用奖励和惩罚,我们可以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促使个体不断进步和发展。

惩罚心得体会

惩罚,是一种以不同形式施加于个体身上的处罚或惩戒行为。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惩罚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惩罚,人们可以纠正错误、规范行为,促使个体更好地适应社会。在我个人的成长历程中,也经历过一些惩罚,从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惩罚的目的和有效性。

第一段:对惩罚的认识。

惩罚是社会对行为规范与价值观的重要维护手段之一。惩罚时,不仅是对于违反规则者的一种教训,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示范。通过惩罚,社会能够不断规范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对于个体而言,惩罚也是一种对错误的反思和改正,一个提醒自己不犯同样错误的方式。因此,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着促进个体的成长和发展的作用。

第二段:从违反规则到被惩罚的体验。

在我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与规则不符之时,我也经历了一些惩罚。曾经的一次考试作弊行为让我受到了老师的严厉批评和惩罚,让我深感惊讶,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但正是这次与惩罚的碰撞,让我重新反思了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违反规则不仅会伤害他人,更会伤害到自己。于是,我开始从自己的心底意识到,惩罚的目的并非是让我们受罚而已,更重要的是激发我们改正错误、成为更好的人。

第三段:惩罚的效果与反思。

通过受到惩罚,人们会在痛苦与悔过之中反思自己的错误,思考惩罚背后的原因和目的。这种反思能够使我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仅影响了他人,也伤害了自己。更重要的是,惩罚唤起了我们对自己行为的警钟,使我们意识到不值得犯错,更加努力遵守规则与价值观。通过深刻的反思,我们能够不断纠正自己的错误,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第四段:惩罚与社会秩序的维护。

惩罚不仅仅是对个体的一种纠正、教育和警示,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手段。当一个人因为违反规则受到惩罚时,其他人会从这个案例中得到借鉴,并且对于类似行为持更加警觉的态度。这样一来,社会秩序才能够得以维护,各种法律和道德准则也能够不断地被遵守和尊重。

第五段:惩罚要适度与公正。

惩罚的目的是引导和教育,而不是仅仅为了满足复仇的心理。因此,在惩罚时,适度和公正是十分重要的。过度的惩罚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误解,而公正的惩罚则能够使犯错误者深刻反思,并且能够树立起行为规范的标杆。同时,惩罚也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不能随意妄为,以免错伤正人。

总结:

总而言之,惩罚是一个既有必要性又有积极意义的行为。通过惩罚,我们能够引导个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同时,惩罚也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价值观的传播。然而,在惩罚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慎重选择惩罚的方式和程度,确保其合理且公正。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的作用,引导人们朝着更加正义、和谐的社会进步。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巴林左旗海洋食品厂所有的部门和员工。

“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作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奖励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厂部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10―500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惩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工伤事故的考核。部门、车间、班组发生工伤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依据工伤造成的损失,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绩效工资进行扣款。

安全管理有如下行为之一者予以惩罚: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者。

惩罚类型

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还有提醒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工学习等多种方式。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款处以罚款10―500元、赔偿损失的3―20% 、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降级、留厂查看、辞退、开除等。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每年度评定一次,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先进车间、部门每年度评定一次,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其他奖励项目及时给予奖励兑现,时间以不超过半月为宜。

惩罚程序

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行政处罚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批准:

审核:

小组加减分奖励惩罚制度

1、在本月的文明班评比中获得一,二,三名,每位同学加3分。

2、当月最后一名,每人扣3分。

3、班委、值日班长、科代表、组长可适当加分,班干部3分、科代表2分、组长2分,兼任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4、每位同学的基本分为50分;当月加分在15分以上的,要进行奖励;当月扣分超过10分的,写自我说明书。一个学期累计,加分超过60分的,要进行特别奖励,扣分高于40分的,写自我说明书,并要家长签名。

5、每个学期末,将根据每个学生的德育分总和,加上职务奖励分和集体奖励分的总和由高到低评定德育优秀、良好、及格,并据此评定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一)考勤。

1、早读;迟到者每次扣1分,一周内有两次迟到者,写自我说明书,向全班宣读。

2、集会、广播操迟到者每人次扣1分。

3、无故缺席、早退者每次扣2分,并通知家长。

4、全月无迟到者加3分。

(二)纪律。

1、集会时,讲话、搞小动作,态度不严肃认真者每次扣1分。

2、上课随便讨论、说话、嬉笑、起哄者,每人每次扣1分。上课因讲话或不专心听讲等原因而被老师点名批评者每次扣2分,并要向老师认错;全班被公开批评的,每人扣1分。

3、课堂上被老师公开点名表扬者,每次加1分;全班被公开表扬,则每人次加1分。

4、早读不认真,发呆,故意搅乱,读书不齐,被记名者每人每次扣1分。

6、带手机、随身听到校者,除没收外,每人扣2分。

7、不准到营业性网吧、游戏机室,不准打群架,违者每次扣10分。

8、全月无违反纪律者加3分。

(三)仪表礼貌。

1、讲粗口、唱粗口歌、做不文雅游戏、骂人、打架者,每次扣2分。

2、侮辱性绰号,欺侮年幼体弱同学,起哄,取笑,侮辱他人的,每次扣2分。

3、在各种场合不尊重或顶撞老师者,每次扣3分。

4、看不良书刊、吸烟、喝酒者每次扣5分,写自我批评书并通知家长。

(四)公物。

故意损坏公物者,每人次扣5分,并通知家长,责令按原价赔偿。

(五)卫生。

1、课室、寝室、公共区打扫不干净被扣分并排名最后一名的,该组同学每人扣1分,并加扫一天。没扣分,每人加1分。

2、当天扫教室的`同学要做好教室的保洁工作,发现乱扔纸屑、垃圾的,把名单记下,交给卫生委员,由卫生委员核实后,每次扣1分,举报加1分。

(六)学习。

1、上课受表扬的小组和个人加0.5分;被批评的小组或个人扣0.5分。

3、作业受老师表扬的小组和个人加0.5分。

4、学习小组长必须按时收发作业,同时把迟交、缺交名单交给科代表,不尽责者每次扣1分。

5、迟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抄袭作业每次扣2分,并重做;不交作业一次补做两次,并扣2分;被老师批评作业态度马虎者每次扣1分,并重做。

6、各科测验成绩进步明显者加3分。

7、期中、期末考试成绩优秀和成绩进步明显者加5分。

(七)文体。

积极参加班、级、校文娱工作的,每次加3分;获奖者视情况而定。

(八)宣传。

好人好事视具体情况由班委决定加1---5分。

教育过程中的奖励与惩罚

最近,我看到了一幅漫画,图中有两个男孩。第一次考试,小明拿了100分,得到了妈妈的一个吻,而只拿了55分的小蓝却得到了一个大大的巴掌。第二次考试,小明退步了,只拿了98分,妈妈很生气,给了他一个大嘴巴子,而旁边的小蓝拿了61分,终于及格了,妈妈给了他一个吻。

图中揭示了现在大部分的家长只针对孩子的成绩进行简单的表扬与粗暴的批评的现象。

仔细品味,在这幅漫画中,小明拿了100分,只得到了简简单单的一个吻,而分数仅下降了2分,就得到了一个大大的巴掌。针对这种现象,我觉得孩子的家长之所以出现“变脸”,是不是关注点只在成绩而不是沟通上呢?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不应该只有简单的表扬与粗暴的批评,应该和孩子多沟通交流,孩子做得好的地方应该尽力表扬,而孩子做得不好的时候不要只是一味地批评,而要和孩子耐心沟通,分析错因,再合理地提出意见。

再联系到小蓝,我觉得对比小明的家长,小蓝的家长做得更恰当。虽然小蓝第二次也只是考了61分,刚刚合格,不是一个很高的分数,但小蓝的.家长却看到了孩子的进步,有进步就给予鼓励。由此可见,分数不是评价孩子的唯一标准,对孩子的教育,切不可唯分数至上。

我希望,各位家长不要把分数作为评价孩子的唯一标准,应该多与孩子沟通,针对孩子的进步与退步,提出表扬或者恰当的批评。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正确与错误,保持正确的,并改正错误。另外,继续避免拿自己的孩子与其他孩子对比,要善于发掘孩子身上的闪光点,让孩子在正能量的环境中增强自信,慢慢进步,成就更好的自己。

公司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了规范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管理、业务奖惩行为,防范公司业务经营风险,实现公司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鼓励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积极的开展各类合法的经营业务。有市场前景,适合公司发展但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公司股东可向公司股东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应合理的安排资金,致力于在对建筑、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发展成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三条 负责公司经营业务的各股东,应当认真负责、审慎经营,尽量防范风险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公司业务的开展,仅限于股东承接的业务范围,公司员工承接的业务,必须由公司任一股东为主负责操作下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股东承办的各类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流程进行操作。

第六条 公司业务操作流程:负责该项业务的股东进行前期调查或洽商 — 交公司审批机构审批 — 审批通过后会同公司财务、行政部门共同操作 — 各类资料原件归档 — 后期跟踪管理 — 收回投资或其他扫尾工作。

第七条 负责承办业务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每笔业务的各种书面文件的原件交公司存档,及时到公司财务部门处理财务手续。

第八条 公司各类业务的开展,必须经公司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办的小额投资,其累计投资额在该股东出资额以内的,由该承办股东和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办的大额投资,其累计投资额超出该股东的出资额的.,由该承办股东和公司总经理先行审议,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可以联名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办理投资业务,其累计投资额在各联名股东累计出资额以内的,由各联名股东和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小额投资审批权由承办股东(含联名股东)和总经理共同同意后即通过,股东会的审批权为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业务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为单笔业务利润的20% 。奖金在该笔业务全部完成(包括资金全部收回)后,由公司支付给负责承办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业务管理效益奖励制度,公司每财务年度利润在200 万元以内(含本数,以下同。)的,公司不计提绩效奖金;公司每财务年度利润在2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公司计提10% 的绩效奖金;公司每财务年度利润在300 万元以上的,公司计提20% 的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每财务年度末核算支付一次,由公司支付给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自主负责支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指的利润为单笔业务收入减去成本,其中成本按每笔业务资金使用额度的每月1%计算。本制度第十三条所指的利润为每财务年度公司收入减去税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后所实际产生的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公司按实际贷款金额的每年2%向股东支付费用。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所支出的费用、贷款利息、还款责任等,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业务风险管理责任终生制,即公司的每笔风险经营业务,由负责承办的股东对该项业务进行前期调查、过程操作、中期管理、后期回款,及全程跟踪管理,并对该笔业务终生负责。

第十八条 小额投资业务发生风险,由承办股东(含联名股东)和公司总经理共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大额投资业务发生风险,由承办股东对公司承担损失额40% 的赔偿责任,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共同承担60% 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教育过程中的奖励与惩罚

凡事都不是绝对的,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味照搬西方的管理思想和操作方法,往往不适合东方的创业型公司。

怎么引导和鼓励员工做正确的事情、正确地做事,就是个很实际的问题。

用做“加法”的方式(奖励)还是用做“减法”的方式(惩罚)?

有2个例子让人印象深刻。

其一,管理“迟到”

公司刚成立的时候,人员招聘难度大(后来发现大公司人员也未必好招),团队总计30人,主要以年轻的“80后”业务人员为主。

管理团队决定公司每天早晨上班后就开晨会。结果发现每天都有人迟到,真正要到正式开会,大多时候要等上半个小时。

因为这样的“小事”,炒人似乎有点小题大做,同时新人又不容易补充。这事很让人挠头。忽然想到emba教育说要鼓励正确的,于是不遗余力地表扬那些从不迟到的员工,并且对当月不迟到、早退的员工加发奖金(这就是我说的加法,当然奖金额不是很高)。

效果呢?两个月后统计发现,迟到不仅没减少,反而略有增加。这让我备感迷惑,不得不四处请教:怎么能减少迟到?几乎所有人的回答都是:迟到的,按行政制度扣钱就是(做减法)。

于是重新审视一番,把制度做成逐级加倍扣款模式:每月第一次迟到不扣钱(人性化管理),第二次每人扣5元(象征性惩罚),第三次10元,第四次20元,第五次50元……试行2个月内,有两三个人被扣到过50元。两个月后,迟到现象下降大半。

其二,管理“薪资”

对业务人员的招聘,最终能不能成功,主要问题都是集中在待遇和考核上,

给业务人员定合适的基本工资,是管理者的基本功。

我们最开始招聘人员的时候,定的工资比较低:底薪600元,完成基本工作、每天走访6家客户再发600元。这个做法,一是保证在最低工资保障线上,二是以做加法的思路,鼓励员工完成基本工作。结果根本没人应聘,应聘者认为底薪只有600元太低。

于是重新定工资标准:底薪1200元,每天必须完成走访6家客户的要求,少几家就扣相应的钱数,这个方法又让人回到减法的管理方式。结果应聘人数大增,招聘难问题初步解决了。

总结下来,西方文化里,对做对事情的孩子表扬,鼓励孩子自主尝试新事物,都指向“用奖励引导成长”这条路。不难看出,西方经典管理的重要思路之一,也是做加法,即让做得优秀的人有更多机会,让其优秀的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因此更擅长发挥人性的优点和优势。

反观我们的东方文化,从小强调“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老师要严格教育学生,教而不严就是老师不负责任;“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要对犯错误的孩子予以体罚。我们从小被老师点名批评、罚站、请家长、写检查,成长中到处是心灵创伤。教育的结果就是,孩子们长大后,对所谓的“对”的奖励的接受程度,不如对“错的惩罚”那么深。

同时,由于创业期企业没有足够的预算支持正规的入职培训和导师制度,反映在管理上就必须有变化――处罚在现实中可能更立竿见影一些。

不过,千万不能迷信“减法”的效果。实际上,随着企业的发展,减法的效果会越来越差,“加法”的长期效果则会逐步显现。

有长期生命力的公司,一定是“加法”做得更好。

管理者在实践中,要注意平衡这两种方法,尤其在培养团队、成就员工、不断创新等方面,加法更能取得明显成效。

公司员工奖励惩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5、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5. 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 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3. 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 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 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