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债务重组报告披露(专业16篇)

时间:2023-12-18 15:10:14 作者:紫衣梦

编写报告范文之前,我们需要对要研究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整理,确保准确全面。通过阅读其他人的报告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式,提升自身的写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2。

企业债务重组报告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债务重组报告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事项:

甲方将的债权:债权金额大写小写(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小写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小写,并按大写小写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在此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出了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内的2014年监管转型的九大任务之一,并明确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三令五申,但各种有关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披露类案件达到46起,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总数的比例从15%大幅上升至33%。这些数据在表明监管者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加大对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已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线图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也逐渐被提升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在此背景下,公开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则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这就要求监管层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作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行注册制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有效市场,要求信息完全而对称;二是健全法制,对证券违法犯罪要有足够的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对于下一步监管转型过程中如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肖钢提出,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ipo重启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点应该向前延伸,给市场更及时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内容和关键问题也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要求。此外,还应该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除了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之外,还需明确对不真实信息披露如何处罚,明确处罚的轻重和标准。”李大霄说。

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此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这也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完全而对称的市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架构一个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为监管层提供高效监管、远程监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多样化需要。

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来源:中经专网。

浏览次数:116次字体:【大中小】。

[摘要]资本市场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中经评论·北京)资本市场的概念远远不局限于若干市场主体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一、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突出矛盾,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日趋完善,特别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缩小。然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了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问卷调查,作为信息披露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71.31%和69.98%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8.16%的个人投资者和36.26%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信息供求双方对于披露有效性迥异的判断,反映了投资者需求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发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传递发生的成本(如支付给媒体的信息披露费用、印刷年报等的支出等)等显性成本,而公司更为担心的是隐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以及客户看到公司丰厚的盈利、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付款优惠等。例如实践中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诸如分产品毛利率、研发动向、核心技术人员构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视为商业秘密或关键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开,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投资者面临在传统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新媒体渠道之间选择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正规渠道也日渐兴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规信息披露渠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成本低、易于获取、扩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股吧、论坛、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渠道也加剧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复杂度,投资者难以做出真伪辨识;但是,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而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由此带来的矛盾是,统一的信息供给水平对应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

机构投资者不仅在公开信息的解读上具有优势,在信息的获取、挖掘等方面,能够利用现场调研、专业分析、行业数据库等中小投资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或优势,弥补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时带来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与资本市场的公平相背。而通过扩展现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对中小投资者会形成信息过度。因此,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异,始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的监管、发展环境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导向和实质性审核两种监管导向下,企业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披露导向下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披露展现自身的价值与风险,而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导向下企业需要披露较多的“合规”“规范”类型的监管信息,而对价值相关的非监管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事实上,监管信息和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年报的内容量,而这会带来信息的“冗余”“过量”等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管需求导向,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不成熟,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例如资金占用报告、股改承诺事项、监事会报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对其他非监管事项的披露要求倾向于满足监管“底线”要求,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现象明显。

不同的披露导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披露监管信息时公司经常采用较为条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对于公众的需求关注不足,缺乏与公众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意愿和动力,披露文本体现的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不是一种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为导向为最优?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监管部门为主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市场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在确定信息披露内容过程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单一的刚性披露规则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投资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披露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需要。

通过对资本市场参与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较,一般认为投资者是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对企业进行估值,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投资者的定价会予以折扣,体现为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更低的市场流动性,即投资者利用信息定价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善披露体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最符合资本市场经济规律。从实践情况看,根据始于laportaetal(1997)的“法律渊源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国和美国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为主体,强化市场定价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强调银行为资本市场主体,忽视投资者作用,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也较差。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规则偏重监管需要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体现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点在于对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关注,而投资者关心的价值创造、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体现不足。当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资者需求的视角予以审视。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对有效价格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

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新经济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科技、新模式、成长非线性等。这些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资源往往并不是财务报表上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恰恰是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无形的资源。由于财务数据所能反映和解释的价值范围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公司战略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新经济”下,当财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时,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产和提供。

根据普华永道对美国及13个欧洲、亚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及卖方分析师所做的调查,发现他们除关心盈利、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数据外,还非常关注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战略目标等非财务信息。换言之,投资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财务数据,更需要财务数据背后驱动公司业绩的非财务信息。

财务数据作为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了凝练与。

总结。

而非财务信息则为结果提供了“背景”“过程”“驱动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各有所长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体现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业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财务报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开信息内容,不能充分反映新兴行业的特色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只是向前迈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国内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矿业、信托、保险等,具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格式与规则,正是投资者信息需求与行业特殊性相结合的体现。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企业加入资本市场,如医疗连锁、影视制作等等。然而,我们无法穷尽所有行业(包括行业的细分),也无法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而制定一份详尽的行业披露指引,但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行业信息的需求始终是需要探索的领域。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财务信息披露备受病诟,原因之一是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关注不足。2001年aicpa发布《商业与财务报告:来自新经济的挑战》特别报告,对新经济下财务会计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沟壑直言不讳,疾呼要清醒认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应对。

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76%)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还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们很依赖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因为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又难以用强制披露来进行规范。在解决预测性信息供求矛盾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们认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应该包含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两个维度。首先,披露内容方面,年报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数的简单线性函数,具体内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决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资者描绘公司的完整图景,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与公司息息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谈。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对信息的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挑战,反过来也应该对其加以利用,在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开拓互动式、网络化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的“四性”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

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事项所涉及金额(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定性标准),例如转向新的行业、实施新的业务模式等。对于非财务信息,强调重大性的意义还在于,公司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托出,而应该对信息加以审视,根据管理层的判断,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

相关性。即报告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重大趋势、事件和风险。

相关性之于非财务信息,则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论是业绩的分析、优势与风险的讨论,还是内外环境的描述等,都应该紧紧抓住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现实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个误区,即认为信息披露就是对照规则进行填空,最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披露内容模板化,且逻辑关系不清。规则的本意是对披露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如果将此最低要求作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对投资者需求的考虑,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义。

变化性。对决策而言,信息的特征应该是体现“增量”的价值,换言之,重复过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趋势等,就其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如果信息能够着重展现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或者是对发生变化的部分予以特别提示,披露的针对性将大为提高,披露的简洁性也随之提升。

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只有通过内容上相互关联、前后呼应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将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过特定的逻辑、方法和技巧,有机组织成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内容连贯的整体画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适应投资者获取、加工信息途经变化的需要。相对传统纸媒,电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传输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已经完全采用电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统完全电子化披露。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科斯达克,2002年推行电子化披露,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信息电子化披露。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拓宽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加速了信息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传递,从而促进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同传统的网络财务报告相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动满足投资者个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发展。互动式披露本质是信息的供需见面,不仅将“披露什么信息”的权利交还投资者,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需求对信息披露的反馈和个性化挖掘,在统一规则与个性化披露之间寻找平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企业的会计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他们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由于所有者权利的不断弱化,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经营者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所有者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所有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监管的角度看,为政府通过市场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状况、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私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企业债务重组报告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报告披露模式的向度思考

随着国外财务报告由“过去式”向“交来式”转变的趋势日益明显,有关国内企业财务报告必须加心改进的呼声愈益高涨。笔者认为,作为一份以总结企业过去财务成果为主的文件,不断改进其表达方式是必须的,但如何热气改进的力度和方向即“向度”才能适合本国国情,并能使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阅读者)各方都能接受,则有必要加以探讨。

财务报告的基本属性是提供货币性的信息,这些货币性信息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来反映的,而财务报表又是构成财务报告的核心组成部分,即主体。在主体上量化表述的内容(数据),比附注上说明的内容,具有多方面的优点:其一便于阅读;其二便于汇总;其三,便于比较;其四,便于审计(审核)。主体报表具有的这些优点是以文字分析为主的附表所不能比拟的。

可是,目前在财务报告上出现一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辅助信息越来越冗长,在财务报告中所占的比重愈来愈高。其实,长篇累牍的报表附注及辅助住处未必对信息使用者有用,因为人们在决策中所使用的信息量各不相同,且有一定的限度,多余的信息并不能改善判断的质量,相反还可能给决策者带来混乱。财务报告信息最根本的特点是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而可靠的信息又必须具有如实表述、可验证和不偏不倚性。这就是为什么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依据公认的.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原因所在。为了增加外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公允性的依赖,各国的法律往往对财务报告的内容、披露方式和时间以及审核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财务报告与公司对外披露的其他信息之间的最大差别之一。如果在财务报告中过多使用辅助信息的方式报露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住处势必削弱财务报表的主体地位作用,影响财务报告的信力。

那么,如何既满足报告使用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又不至于让辅助信息“反客为主”呢?一个较有效的办法是将非定量的事项尽量用定量来描述、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之中,即财务报告的主体框架内。这样,就能使财务报表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比如现行财务报告表达不够充分或根本未予表达的人力资源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环境污染成本、社会效益指标等,都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构成企业会计报表的若干要素,列支于企业的报表当中。如,将人力资源做人后列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反映在“长期投资”与“固定资产”的项目之间;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和排污税,作为税前或税后利润的减项;对砂用再生资源枯竭性原材料企业,收取较重的资源税,通过这些指标的量化,清晰地反映在报表中,而不以附注形式轻描淡写式地一带而过。所以,目前应加紧对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的研究与制度。如果在没有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就过分强调和要求披露某些辅助信息,一方面由于这些辅助信息的模糊性使其披露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由于辅助信息通常不必经过审计师审核,因而难免会产生言过其实甚至使人误入歧途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财务报告年圳的内容与模式如何变化和发展,对企业过去经营活动结果进行总结依然是财务报告的主题;将对外提出供的主要财务信息都纳入公司财务报表依然是明智之举。而预测性财务报告则只能是财务报告的客体。否则,财务报告就成为预测报告,或财务计划,或财务预算了。

而事实上,财务报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包罗万象。就财务报告本身来说,它所能提供的信息范围和数量是有限的。上机已经述及,财务报告提供的住处主要旭属于财务性质的,即以货币单位定量和表述。不可否认,由于内容和格式上的局限,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的形成与输出受到严格限制,难以对变化了的会计信息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手段获得了很大发展,这些其他报告手段弥补了财务报告的缺陷,具有灵活性强、内容广泛、披露成本低、定量与百定量相结合的特点,是财务报告的有益补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首先,披露财务报告是有其目标的,即有较强的针对性。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和英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财务报告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投资者集团。而在我国现阶段和今后相当工时期,国有企业依然占主导地们,政府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因此,政府是会计信息最重要的使用者,且主要目的是用于宏观决策。从这个层面上讲,企业个体住处的真实性(已发生的)显得相对重要,而不需要象股份公司占绝对重要,而不需要象股份公司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那样,企业的财务信息要满足众多投资者集团的需要,尤其是对未来的决策需要。

其次,财务报告的目标不等于使用者的目标。决策永远是信息使用进的决策。使用者不应当认为只领先财务招待的信息就能作出满意的决策。财务报告的住处所必须做到的是:做主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对所有使用者都有一定的相关性。此外由于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即使披露大量详细的信息,也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经济现实和未来前景。

再次,披露财务报告是要耗费成本的。在对外披露信息时,企业不公要考虑对外披露的效益,而且还要考虑与披露相关的成本。过高的收集、加工成本如果不能给信息披露者带来可预期的效益,必然会造成信息披露者的反感、抵触。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xb)于1979年9月发布第33号准则公告,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上市公司,必须在表外披露既按一般物价水平变动调整又按现行成本反映的某些住处结果一些进行试验的公司就认为这种补充住处的加工成本过高,具很难证明其效益大于成本而加以反对。后来fasb发布的第89号准则公告就改变了上述要求。

二、实行有差别的信息揭示制度应作为我国现分阶段财务报告的披露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出错阶段尚不具备要求统一编制标准化、复杂化程度比较高的财务报告的条件。第一,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章且普遍不高。目前财务报表部分住处严重失真,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财会人员业务能力所致。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一方面受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所限,不能根据现有经济业务资料正克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低下的企业管理现状不能提供给财会人员完整、详实的原始资料,比如存货管理和计价混乱等。这种善下,就连基本的会计账面者不能够真实反映,何况编制复杂的会计报告。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处在建立阶段,企业环境和会计环境不具备编制复杂会计报告的客观条件。第三,会计核算还处在分行业会计制度时期,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统一执行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报表与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适当有所分离。对上市公司和大型的国有企业右进一步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表内和表外信息尤其是上市公司,应重点增加公众信息的披露;而对于小于一定规模的其他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揭示的豁免,比如只要求其提供生产力的资产债表和利润表,不要求提供现金流量表等。

来源:《特区财会》。

银行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记者近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获悉,上市以来,该行发布的三期年报连年获得殊荣。国际评介机构认为,“建行年度报告表现出了很高的水准。”据介绍,自2005年上市以来,建行连续三年发布的年度报告赢得了包括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arc国际年报大赛在内的专业机构评选大奖,并一致认为建行年报披露准确、合规、及时,信息透明度居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始终以开放的态度积极探索完善现代银行制度的有效途径。上市后,公司治理很快实现了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接轨,同时,也显示出独自的特色。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组成的治理架构机制完善、运行规范,充分保证所有股东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注重提高公司透明度,为股东和公众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经营信息,聘请国际知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多方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管理的基本依据。一些外籍董事反映:“在权力制衡和程序公正方面,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达到甚至已经超过许多欧美金融机构。”

据了解,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对建行定期报告反应。

良好。多位分析师和投资者称赞建行定期报告内容丰富,提供了分析所需的绝大部分信息,财务披露时间缩短,水准提高,特别是2007年增加季报披露后信息及时性更强。与此同时,建行每次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均对外发布业绩新闻稿,据监测,国内外媒体对建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均持肯定态度。

据介绍,在建行已发布的年报中,2006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金奖,其中致股东信函、报告叙述、财务部分、信息传递的清晰度、关键信息提供等评比项目获得满分;2007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白金奖及“最佳致股东信函”金奖,在全球3000多家参赛上市企业中,综合得分排名第18位,较2006年提升76个位次,并在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举办的arc国际年报大赛中,获得董事长报告及行长报告铜奖、内文编写铜奖以及年报摄影、印刷制作优秀奖,同时还获得获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优秀奖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最佳企业管治资料披露特别嘉许奖;2008年年报荣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银奖、美国arc国际年报大赛整体年报优秀奖、财务数据优秀奖、内文编写铜奖、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公司治理披露奖。

银行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以沪深两市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近三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样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美国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以及员工实施的,为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律法规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5要素包括:(1)控制环境;(2)控制活动;(3)风险评估;(4)信息与沟通;(5)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测,同时也是利益相关者获得信息的载体。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2010年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对上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201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它融合了国际先进的经验以及近些年国内研究的成果,为构建完善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些准则的颁布类似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为国内发展内部控制体系保驾护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有上市公司2000多家,而其中上市商业银行仅有16家。深圳发展银行是国内上市最早的商业银行,21世纪初各大银行也陆续上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都很年轻,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自五部委2010年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以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成为上市商业银行每年必须披露的报告之一。

经统计分析发现,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都能够正式独立发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专业机构审核意见。虽然,中国银行在2012年没有披露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但也披露了等同内控自我评价的内控报告,并披露了专业机构的审计意见。

(二)上市商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市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选取其2012―2014年三年期间披露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合计48份进行分析。本文对样本公司披露的报告内容进行比较,披露的具体内容(如表1)。

1.责任主体、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真实性声明等4个方面的披露。国内所有上市商业银行在近三年的披露中都确切表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对报告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由于上市银行业务比较固定,其评价范围和评价依据方面在每年的披露内容中变化不大。

13、2014年所有银行都进行了五要素的披露。从报告中可发现,各大银行也在不断地完善五要素内容,从而使内控报告更加符合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

3.内控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披露。20。

12、2014年大部分的银行均披露具体的内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剧减,仅仅只有6家,未披露的比例高达62.5%。由此可见,2010年4月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促使各大银行开始尝试披露评价程序和方法,但是效果是非常短暂的。当然,也有一些具体内容披露的频率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缺陷认证披露数,2012年只有14家银行详细披露,2013年以后所有银行都进行了披露。

4.整改措施的披露。披露数量由2012年的6家发展至到2014年的12家,虽然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但还有一部分银行未曾披露此方面信息。

总体来看,随着各大银行对内部控制越来越重视,各上市商业银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内容也越来越详细。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基本上包括责任主体、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认定、董事会声明、整改措施等内容。通过对比近三年的内控报告发现,虽然有些披露项目还需进一步的优化,但整体而言,大部分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正趋于完善。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缺乏可比性。

一、内容完整,具有可比性。根据统计分析而知,2013年有31.25%的银行未披露整改措施,而对于评价程序和方法在2013年披露的银行数仅仅占所有上市商业银行的37.5%。此外,各大银行虽然都披露内部控制五要素,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无可比性。

(二)自我评价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披露银行内部控制现状以及执行效果。因此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不仅可以加强银行的管理,而且更利于维护相关者的利益。从表2可知,2013年15家银行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都得出了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结论,只有1家银行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当然,也可能因为每个银行缺陷认证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不同。但无法否认的是,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报告的时候,会尽可能避免披露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很多内部控制报告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

(三)缺陷认证和整改措施缺乏规范性。

缺陷认证在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缺陷认证的标准直接决定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结论,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部分进行规定,银行可以自行认定,从根本上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结论缺乏可比性。比如,2013年浦发银行和宁波银行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在财务类认证中依据利润收入为基准判断;2013年建设银行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总和为依据认证财务类风险。

(一)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是一个以为数不多的机构监督庞大的金融市场的国家。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体制不够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基础比较薄弱,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理念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内控信息披露。在借鉴国外内部控制经验的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战略。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面,我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成立国际咨询委员会,为国内外银行业往来提供良好的交流环境和便利政策。

(三)规范缺陷认证及改进措施的披露。

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证的标准。对该部分的认证直接决定了内控报告结论以及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因此,统一缺陷认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银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可比性,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建设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以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提升内部控制报告的严谨性与有效性。所以,规范缺陷认证是解决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问题有效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规范缺陷认证。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调研细化缺陷认证,把缺陷认证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对于财务类项目进行量化处理,对于非财务类项目采取业务化质变分析。另一方面,提高外界对内部控制报告结果的关注。应该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所取得效果,还要详细披露内部控制固有的风险。只有不断规范缺陷认证以及改进措施的披露,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才能逐步走向完善。

财务报告披露模式的向度思考

摘要:中国的高校会计信息披露改革,是高校会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开展的基础,是受到中国新《高校会计制度》的执行、大数据时代会计因素影响以及市场化高校会计理念的引进这三个方面因素影响造成的。其研究的开展,对于高校会计管理与决策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高校会计;会计信息披露;披露内容;披露方法。

一、引言。

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推动下,中国的高校会计工作遇到了新的发展瓶颈与契机。高校会计管理者在时代背景下,开展了各项会计发展研究,其中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开展,成了会计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的重点包括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以及披露内容与方法的转变研究。这一研究的开展,对于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以及会计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影响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因素分析。

在高校会计改革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改革开展刻不容缓。会计实践工作中,影响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实践因素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第一,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因素。[1]为了确实做好高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高校会计管理效率与质量,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执行了新的《高校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的执行,为高校会计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执行标准。这一制度改革对高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其中对会计信息新要求的提出成为了影响披露工作的重要因素。如在新会计制度中,严格要求将高校独立核算单位的相关会计信息纳入高校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就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数据内容,进而更好地提高了会计信息与报表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第二,大数据时代会计管理要求。[2]大数据时代技术的来临,对于中国各项会计工作发展都有重要的技术与理念支持作用。在大数据理念支持下,高校会计管理中的数据化内容有了极大的发展。正因如此,高校会计管理者对信息披露中的数据量与数据精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现金存款等各类会计数据的披露中,信息数据精度要求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得到了有效提升。与此同时,大数据挖掘技术在高校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对于高校、上级单位以及中国整体教育管理决策都起到了极大的数据支持作用。为此这些数据管理者,也对高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市场经济机制变化。在高校财务改革过程中,市场化机制的引进是高校会计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在这一因素影响下,高校会计管理中的市场化要求有了很大提升。在会计信息披露中,这种市场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中。如资产类会计信息中,对于市场经营预测、资产升值情况等信息披露内容,都是市场化因素在会计信息中的主要展现内容。单就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而言,市场性内容的增加对于信息管理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方法转变研究。

在实际的高校会计管理中,受到以上因素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转变主要集中在信息内容与方法两个方面。下面人们分别就这两点内容进行分别研究。第一,信息披露内容的转变。在高校会计改革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在新的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新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一是内容更加充实。与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相比较,其披露内容更加充实。如在资产信息中,除了需要披露资产余额与增值情况外,还应加入下一年度资产增值预期、资产贬值情况说明以及资产管理审计内容等相关性内容;同时对高校无形资产,也应进行充分的披露,全面完整地展现出高校资产的整体情况。这种更加充实的财务信息内容,也符合高校会计管理的市场原则。二是新内容的增加。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只是将一个会计管理年度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展示,便于社会与上级单位监督工作的开展。但是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中,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为高校与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所以在新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中,管理者需要增加决策性支持性信息数据,使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便于决策开展。如在会计信息中增加预测性内容、市场因素影响内容等,使管理者可以更好地开展决策过程。单就高校自身财务管理决策而言,经决策内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对于财务审计与责任审计的开展也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三是数据内容比例的提升。在大数据技术理念支持下,当前会计信息中的文字说明比例逐步下降,同时数据化内容比例有着很大的提升。如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中对于固定资产描述往往文字表述过多,但实际价值、增值空间等数据较为模糊。但是新的会计信息披露中,其数据性内容增加较多,极大地减少了文字表述内容。第二,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信息披露方式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也是此次高校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其主要的转变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单独会计信息报告的撰写。传统的高校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三张报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以及支出明细报表),以及相关附表进行披露,对于复杂内容简要解释即可。但是市场环境下,为了更好做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这种传统的披露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高校会计工作。所以新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应吸收企业会计管理方式,在单纯的会计报表模式上撰写详细的会计报告。这种会计报告内容应针对报告对象,进行调整。如对上级管理单位的报告中,应重视决策性内容的披露;而对于科研资金披露而言,其披露内容应集中在科研资金使用方面,避免资金被侵占问题的出现。二是突发临时性问题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转变。对于突发性临时财务问题,高校会计管理工作一般采用简单的会计公报形式进行披露。但是新的会计制度中,要求对这种问题必须撰写专项的会计财务报告进行说明,这种形式的转变使得高校内部与管理部门可以对突发性会计问题及时应对。

四、国外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美国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美国大学会计核算历史上主要运用“基金”会计方式,会计报表主要遵守一种被称为“审计模式”(aicpa模式)的披露准则。这种准则,需要依照“基金”施行信息披露,基金余额变化表、资产负债表和流动营运基金收支表包含在报表内。199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117号规则“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要点应落在净资产是非营利高校财务报表需要的,继而需要以责任产生制为根本说明用费,业务表、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量表包含在报表内。此种模式透露出以下的讯息:首先,摒弃了古老的“基金”方式会计报表为非营利高校,继而摒弃了运用多年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固然,“基金”会计时至今日依然是美国大多数高校运用的核算方式,但由于颁布了117号规则,至少高校会计核算的天然方式并不是阐述“基金”会计,基本能够因环境而改动;其次,不管从方式到内涵高校会计报告都倾向于企业会计报告方式。企业报告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和117号规则中需要披露的“业务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有着一致的范畴,而且,报表的规范和企业报表有相同之处。和企业资产负债表相比,高校报表缺乏全部者权益项目,而为净资产工作,并划分暂时制约性、非制约性和长久制约性。新规则没有依照基金划分,而是由学校“全局”方位表示财务情况。第二,英国高校会计信息披露。英国高等学校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则,每一年的`年末都往投资人、教育行政管制部门、学生(家长)、债权人、捐赠者等有关收益者透露学校有关的科研状况、教导以及资金等层面的信息,按照讯息不同的方式和内容的不同能够分为:年度回望(annualreview)、财务报表(financialstatement)和现实与数据(factsandfigures)三个方面。学校年末的报表与另外有关的阐述是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单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关于学校管制报表、财务报表的报告、独立审计报告、学校理事会人员、学校理事会的担责、合并损益表、会计策略、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附注、现金合并流量表等都包含在内,对去年年度的科研、教导和社会服务层面的成功施行全盘的披露和汇总被称为年度回顾;现实与数据讯息对外暴露相关师资水平、学生状况、教育和科研、财务与资金等简易的讯息。第三,加拿大高校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变为典型的为加拿大高等学校讯息透露轨制。依照加拿大教育有关的法律表明,高等学校每一年年末都往教育行政管制部门、学生(家长)、投资人、债权人、捐赠者等有关收益者透露有关学校的科研状况、教导以及资金等层面的讯息,现实与数据(factsandfigures)财务报告(financialreport)和管制指标施行年度报告三个方面组成了学校的讯息透露,财务报告早已过单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实与数据讯息也运用了相对正式的方法,利用数字和图标施行充足的透露学校一年来的学生情况、财务情况、师资水平、研究状况、图书馆状况等;为了使有关利益者对现实和数据讯息的了解与运用相对便捷,利用细致指标对有关的讯息数据施行评估和分析是管制指标执行年度报告。此外,在后两方面报告中,透露讯息的内涵和细致指标比较稳定,但各高校也依照本身的状况截然不同。第四,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是以1998年修正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创设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眼下,中国高校会计怎么适宜市场化革新的需求,能够从美国高校会计轨制变化的“一角”,获得下面的启发:其一,作为预测会计轨制革新的目的需达到多方信息运用者的需求。历史上因为中国高校皆是以公立为多,因此全局会计轨制的创设也是为了达到国家的需求,例如,现行轨制要求高校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施行预算管制等。伴随高校多道路汇集资金的进展,会有层出不穷的国家之外的主体和高校产生财务联系,他们也力需明白高校的运营状况。由此,在创设会计轨制时,务必要思考这些有关利益者的需要。眼下中国高校会计讯息还未达到公开披露,而单单为向上级管制部门报告。这让其他主体没有办法取得他们需求的讯息。讯息公开,有助于提升捐赠人、国家、赞助者甚至学生对学校的财务监督,提升学校运用资金的效率;其二,应维持财政部门为所有会计规则系统的制订机构。双轨制为美国高校会计核算的运用,政府会计规则委员会规定公立大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管制私立大学。这种轨制,在处理会计讯息的比较性问题有很大难度。近几年来,美国私立和公立大学的会计轨制慢慢倾向相同。实践表明,没有较多的卓越性在两套管制机构里。中国创设两套会计管制制度几乎是没有必要的。中国的国情,确认了会计管制机构客观上仅为财政部门。人们明白,针对私立和公立大学创设两套会计核算和披露方法是没有必要的。毕竟,还未有如此的需要在客观上,并且,在中国私立大学还在起步水平,在一套核算方法中,能够把这种会计差异协调过来;其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规则与企业会计规则倾向相同。美国高校信息透露由基金主体转为学校主体,目的就是使较多的人明白财务报告。眼下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国际上政府在很多层面租用了企业会计的方式,例如用收付实现制被权责发生制代替,支出概念被费用概念替代,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都力证了两种会计方法的相融性;其四,不应当运用“基金”会计核算方式。人们明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基础特点并不是“基金会计”,它仅为特殊会计条件下的产物。除了学费和政府拨款为美国高校资金的源头外,占有较大比例的为其他方式像捐赠等。因此用基金账户划分核算,有助于表达责任的不同。中国很大部分高校资金来源于学费和财政拨款,在其他渠道汇集的资金占比很小,由此整个会计核算系统应环绕着财政拨款来定制。中国现行高校会计表明:对经营性支出依照权责发生制,通常性支出依照收付实现制。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美国的高校会计,可以更精确地反映教育的“成本”是其优点,继而为获得相应的补偿铺垫基础。中国高校还未全部开放本科生的收费轨制,但培育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现实早已大范围采用“自费”轨制,这就说明了非常有必要地施行成本核算,运用权责发生制也是客观需要。

五、结束语。

高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是高校财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管理工作者重要研究内容。为此高校会计工作者,与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转变,开展了专项实践研究,为高校会计改革的开展提供有效支持。

参考文献:

[1]秦光瑞.浅议高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j].邢台学院学报,2013(03).

[2]冯宁.高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视角[d].青岛理工大学,2014.

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改革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核算,财政部曾于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

(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研究论文【】

无论是从企业自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是出于对我国宏观经济背景的考虑,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完善企业全面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内容,加强社会责任信息的审计与监督,对改善其披露现状有着很好地效果,也有利于企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债务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规则

我国出台的诸多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基本能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由于上市公司自身及相关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着虚假、粉饰财务会计信息等现象。

我国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载体中,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资料。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来源。上市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外公布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会计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各种财务会计信息。但是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种种目的,人为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国家明文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不失去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蓄意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如海南的“琼民源”和四川的“红光”等等。以上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败坏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2.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有发生。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公布。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予以披露。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误导了中小投资者,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投资的危机。

3.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重视一般项目的披露,特别对于自身不利的因素一般不予披露。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变化情况等都披露得不充分。特别是红利的派发及股票的送配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概念,从而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一)上市公司的主观原因。

1.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在证券市场上有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可以免费为该公司打出无形的广告,利用自身的条件粉饰和编造财务会计信息,虚夸利润。

2.为了实现配股资格,提高股价,在证券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编造财务会计信息。

3.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权利弱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权比重大,流通股较少。而国有股股权主体缺位,难以对上市公司的产权进行约束和控制,社会流通股较少且股权较为分散,也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约束,从而造成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权的失控,出现了利润的操纵者。

(二)上市公司的客观原因。

1.证券监管机制不健全。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中,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责不明确,从而使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善。这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约束的法律、准则和制度不完善和不科学,存在着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现象。

3.注册会计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把关。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部分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低下,职业道德差,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与上市公司联手,误导中小投资者,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可以解决。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反对欺诈的上市行为。公司上市和上市后的发展,应当依靠自身的实力,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从而保证上市后有较强的生命力。而不应该采取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上市和欺诈上市的行为。

2.建立和健全证券监管机制,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和法规。首先,加强监管的力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其次,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作出严格的规定。

3.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查作用。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发挥中介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之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从事这种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待提高。目前,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更坑害中小投资者,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上市公司公布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

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如瑞典于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xx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

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

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

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处理债务危机,瑞典和芬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直至目前,仍在发挥着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

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

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

三是瑞典于19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到位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20xx年,瑞典约有5000家企业申请破产,其中约有100家企业进行了重组,50家企业重组成功,成功率达50%。

2、芬兰的做法:

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

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

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均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关于企业重整内容的影响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代理人。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代理人(不同于美国破产托管人)。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代理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至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摘要:企业债务重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费的发布造成部分企业经济财务出现困难,原本采用旧准则,然后把债务重组中所现差额归到当期损益科目,对其进行盈余管理,进一步控制利润行为不会再实现。文章以企业债务重组事项差别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阐述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出现问题。

近些年以来,债务重组情况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经屡见不鲜,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应用,并且还在深入发展。新会计准则处于不断完善与修订之中,所做调整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从内容上进行大幅度调整,与之前相比,还是做了较大调整。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已经引起社会相关人士大范围关注,而且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进行总结,并且提出相应建议。

旧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账面价值可以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进行非资产偿还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施核算,按照国内采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好是可以引入国内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而且是进行会计核算方式修改的重点。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指的是市场价值,这项资产会在将来的现金价值中作为资产重组或者是负债重组来进行会计核算。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从债务重组计量属性方面还是做出部分调整,不再是将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属性,引入公允价值之后进行会计核算。

二、新旧准则差异分析。

(一)重组方式方面。

新出会计准则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将范围进行缩小,重组的方式也有所辩护:第一,把原有会计准则的账面价值现金应偿还债务与非现金资产应偿还债务进行合并,成为资产偿还方式;第二,对于旧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其它重组方式可以将债务偿还的期限延长,而且会适当的增加一定利息,对于本金的数额会减少,总体来说就是压缩成本,减少本金与利息的一种新型方式。

(二)会计处理方式方面。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规定要将债务人重组之后的收益归入“资本公积”科目,最终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会计准则针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有所让步,则债务人就可以将重组之后的收益归于当期损益,作为企业利润。从上市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出现当期利润的增加情况,此时每股收益会有所提升。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之后的收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收益归于“资本公积”,防止企业人员用资本公积对经济亏损进行弥补。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加入wto世贸组织之后,上市公司经济交易额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晚,政策与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率低,经营管理不当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带来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重组损益方面。

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尝试加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经过确认之后,势必会影响其它财务状况。举例来说,债务人在用存货对债务进行抵偿的过程中,债权人用公允价值将存货入账,其自身价值就会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相对减少,当期净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不过从本质上来说债务人利益得到提高,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盈余管理方面。

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上市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允价值进行变动,控制企业债务重组之后的损益情况,进而调整利润与其他损益科目。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管理不当,就会出现上市公司亏损,导致出现偿还问题,为能够保留上市资格,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意见一致,经过债务重组,对于部分或是全部债务进行豁免,从而对二者利润进行控制。因此,上市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下,可以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实施英语管理,以求自身利益能够最大化。

(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

新准则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说明,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条件,排除了当债务人并没有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进行清算或者改组的债务重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和小股民的利益,避免部分上市公司想借助债务重组获得不正当利得,一般股民对于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有了更加准确的掌握。四、结束语总之,企业应该利用好债务重组的机会,克服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采取多方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虽然获得一些良机,但是也还存在一定弊端,需要大家共同克服。

作者:衡睿杰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明欣: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6).

[2]李为词.企业债务重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分析[j].涉外税务,2010,(8).

[3]张国富.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差异探讨[j].会计研究,,(12).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