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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监督意见书
为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连日来,德保县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县乡镇生活饮用水进行专项卫生监督整治。
据悉,该县共有14家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日供水量不少于7千吨,其中有6家水源为地下水,8家水源为地表水。此次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以督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为重点。
据统计,此次共督查供水单位14家,共出动执法人员45人次,共出动监督车辆15车次。经检查,各供水单位均配备了水质自动消毒设备;17名供管水工作人员中有2名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有3家供水单位未能出示水质监测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
1、每天清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蓄水池周围环境清洁。
2、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1、认真执行供水管理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要认真执行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
4、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5、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6、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测两次。
2、清洗水箱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3、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监督意见书
为保障辖区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居民用水环境,增强供水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创造良好的饮用水卫生环境,近日,茂南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10个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下半年的卫生监督检查,同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教。
本次检查茂南区卫生监督所共出动监督人员42人次,车辆10车次,分别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是否齐全有效、消毒设施能否正常运转、水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水质检验工作开展等方面情况进行了细致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人卫生安全意识较高,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检查中大部分单位未发现有重大的卫生安全隐患,但个别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问题仍较突出,如:供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齐全、生物监测池设置不合理、消毒产品索证资料不齐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等。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消除妨碍水质安全的隐患。下一步,茂南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跟踪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加大巡查力度,制订具体措施,扎实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全力保障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精选_
本年度在县主管局和医院两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生活饮用水及水管人员的查体、知识培训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全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奠定了基础,受到了乡政府及全乡人民的一致赞誉。
一、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帮助下,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进一步增强了全民饮用卫生水的健康意识,提高了群众自觉参与改建饮水设施的积极性,使我乡饮用水工作又上新台阶。
二、狠抓了清除污染源和饮用水管道等设施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畜栏、渗水厕所进行了彻底改造,大大减轻了水质的污染,今年又有几个自然村由原来的手压机井改用县直自来水,扩大了饮用卫生水的用户范围。
三、积极配合县站做好了水质监测工作和枯水期、丰水期水源取样工作。
四、对自来水的行政村水管人员进行了一年的健康查体和知识培训工作,查体率100%,知识培训率98%以上,为村级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006年12月20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第13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杨雄
2015年2月14日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七条(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九条(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第十条(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第十一条(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行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购买和使用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三)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三)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档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水质检测记录;
(四)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
(六)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第三章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水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以及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接受业主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额定净水量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应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信息公示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五)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置)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污染责任单位以及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卫生计生、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水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其中,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三)责令有关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有关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后,经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应急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分别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三十四条(卫生许可)
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卫生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市民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卫生计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水质抽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管理规定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环保、水务、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服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本市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法通报机制)
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机制,避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基本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三)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的;
(三)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的。
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的;
(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的;
(三)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二)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应急处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
一、水池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整洁,由管水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二、水池加盖、加锁,管水人员必须经常检查。
三、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每年对储水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后送检验中心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六、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如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证:供应商是否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饮水机清洗消毒记录、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单)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
(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并加盖、上锁,不得渗漏;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第十一条管道直饮水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用户龙头出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直饮水水质卫生标准;
(四)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第十二条瓶装、桶装水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界应当设置相对固定标志;
(二)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规定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洗手、消毒、更-衣、厕所等设施;
(五)包装容器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建立原材料验收制度;
(一)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产品设计包装;
(七)产品说明书;
(八)产品中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农村分散式供水:包括农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个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直饮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宣传栏等介绍有关“直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直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3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直饮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1、报告制度。
a、因停自来水而造成师生饮用水停水的,应立即报告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到大型超市采购由名优企业生产的瓶装水分发到每个班级。
b、因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教育管理组织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卫生行政门,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如校内饮用水被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水源,或突发校内停水,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总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就近调水。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文档为doc格式。
工厂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园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各年级组长。
1、幼儿园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幼儿园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幼儿园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幼儿园水质是否有变化。
1、幼儿园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园长并保留水样。
2、园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事故初步确认后,园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在园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园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幼儿园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幼儿园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幼儿园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园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林华芬联系干净水源到幼儿园,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幼儿园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园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使用的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4、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幼儿园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7、在幼儿园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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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
1、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学生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文档为doc格式。
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组 长:肖美丽
副组长:王志兰
成 员:曾美玲、李芳兰、李友凤、胡小兰
1、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学生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