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司法调解总结报告范文(15篇)

时间:2023-11-06 10:12:32 作者:HT书生 优质司法调解总结报告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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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构成矛盾纠纷调处“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我乡司法所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一是人员不够,仅有正式司法员一人;二是经费来源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所仍坚持司法调解工作不放松,灵活采取了组建以村调解主任为主要力量的调解队伍,司法所负责指导工作。我们还要求各村打破传统的组织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我们针对各村实际,把那些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至此,形成了一个以乡司法所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组成的全乡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网络体系。

见和建议,向乡党委、政府和县局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抓调处。2009年8月镇风村廖家组因修筑马路与中山村艾姓发生纠纷,艾姓以廖家修路影响了艾家祖坟风水为由,准备联络诸甲亭乡的家族在清明期间对廖家修筑的马路采取行动,我所在排查出该纠纷后高度重视,提早介入,召集相关人员开展思想工作,各乡村干部认真做其他地方的艾家人员工作,劝导他们不要在这个时机去闹事,要相信党和政府,最终妥善处理好该事件,没有在清明酿成纠纷。

截止到目前,我们司法所共直接受理群众各类纠纷10起,成功调处10起。

三、积极争取各方配合,将“第一道防线”构筑得更牢。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是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促进稳定,做好工作的基础所在。在司法所的建设和重大矛盾调处的指挥和协调过程中我所常常与乡主要领导沟通,争取支持。同时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沟通情况,求得共识,形成全力,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孤军奋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的职能作用。

诸甲亭司法所。

2010年5月10日。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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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1。

(二)司法层面………………………………………………………………………2。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对策………………………………………………………………2。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2。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3。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4。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4。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无论是各行各业还是各个行政机关都在以人为本地工作。司法行业也不列外,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本文拟就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笔者认为,目前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层面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具体适用调解的阶段并没有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认为案件事实已清楚而进行调解,但在这一阶段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最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小,同时也失去了更多的调解成功的机会。

2、《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应拓宽必须经过司法调解案件的范围。笔者建议对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导致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必须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仍需要向向当事人阐明判决的依据及理由以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调解方案提出制度法律未作规定。由法官提出还是由纠纷双方提出,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导致实践中司法不统一,即强制调解和消极调解的产生,不能体现私法上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无限反悔权不尽合理。当事人对于诉讼中达成合意的调解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协议,但因赋予当事人无条件的反悔权而致使协议对双方毫无约束力。从表面看,好像是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也是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1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建立了新的契约,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不仅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起鼓励作用,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而且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5、行政诉讼未建立调解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奠定了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的基本制度格局。但是庭外和解却大行其道,行政撤诉案件大量存在。在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而原告撤诉。在撤诉案件中,法院的随意性是很大的,一方面由于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中的调解游离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规制;实践中“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案外调解”、“审判协调”等调解的异化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在各项利益的权衡下倾向于不表明自身态度乐于接受被告作出妥协使原告撤诉的结果。这种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和解的方法,这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当然,调解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使撤诉案件率下降,但是我们希望能为大多数的案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平台。这如一位西方哲人说的,看得见的罪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见的罪恶。

(二)司法层面。

存在着体制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人员的局限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但国家对司法领域的投入却十分有限,同时加上法官的流失,凸现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法律素养的不足,凸现了司法人员的局限性。这与法官做调解工作须有耗时的不厌其烦的劝导素养和扎实的法学功底相矛盾。

笔者认为,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针对立法之不足,完善相关立法。

2进行调解。江伟教授、孙邦清博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第104条规定:“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上述规定及建议稿虽然比现行法律前进了一步,但本文认为,为保障纠纷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私法上的处分权,应进一步规定为:在判决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因为“判决做出之前”在词义上与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判决的成稿或已签发打印、盖章与判决的送达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一些特定案件和偏远落后地区甚至有数周的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有违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解权之嫌。但对这种全程调解,有人认为调解应止于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案件进入二审后就不应当进行调解。再审案件更应禁止调解,以维护裁判的正义和法的安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完全不适用调解也不可取,只不过应该以判决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最好在立法上应该对二审及再审的调解作出相对严格的限定。

2、实行先行调解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置于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和环节之首,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同时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以使案件尽可能得到调解。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通过全程调解,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准备阶段终结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宣判之后平息一批的效果。

3、取消无限反悔权。最高法院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在调解时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签收时却提出其它条件或彻底反悔的情形。而在立法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纵容了这种反悔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取消无限反悔权。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二)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

3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

首先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法官的办案观念,使广大法官认识到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结合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其次要注重实践积累,不断。

总结。

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及能力。可将法官的调解能力作为一个考评法官能力的一个重要要素以鞭策法官提高调解能力。增强法官调解能力。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一是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三是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及界限。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力(利)基础上的,但是行政权力并非都是不可处分。“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情况而将法律制定得极其完备,因此我们面对的大多数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空间余地,如对“公共利益”、“必要”、“重要”、“适当”等的理解,因此对于涉及此类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该说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用调解。调解制度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引进和使用将大大改变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将其导入一个良性运行的状态;另一方面一旦滥用调解,将危及到我国行政制度和民主精神的基本价值。因此明确调解适用的界限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起点问题也是终点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虽然现行法律排斥调解制度,但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调解制度的适用只是时间问题。

(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实现调审分离。

4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场面”。而我国法院调解中扮演调解者的法官,虽说是具有中立性的第三者,但它与一般调解者不同之处是他的身份具有潜在的强制力量。因为调解不成,判决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实质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其强制力量已突破其自身的领域进入所谓中立性的第三者的领域,这时调解者已不是原始意义上的调解者,而是与审判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判决权与主持调解权融为一体。此时,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作出妥协,往往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人滑向裁判者……或明或暗的强制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具有潜在强制力量的调解中,当事人总是权衡调解与即将判决这两种结果,若不选择调解,可能会得到比调解更不利的判决结果,妥协与让步是明智的选择,这时决定调解本质的”合意“就变成了强制性的”合意“,甚至沦为”恣意“,调解的自愿原则就会扭曲和虚化。

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有调审选择的权利,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有效形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防止将许多本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逼进了庭审程序,不仅造成了程序的极大浪费,也直接降低了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或有调解意向的,立即将案件转入民事审前调解庭,及时促成调解。在调解中调解法官应坚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调解未成功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于民事审前调解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适宜,这样可以保持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系及职权划分的完整,简化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规定参与审前调解的人员不得进入后面的审判程序以实现调审分离。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参考文献。

调解员个人总结报告精选

自人民调解百日会。

战工作开展以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街道主要领导在听取司法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情况汇报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要求政法、综治、司法行政部门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投入到“百日会战”活动中。与司法所、社区两级调委会密切配合,把人民调解百日会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来抓。三克服经费困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专项支出;四是要加大对《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力度,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五是把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百日会战”工作开展较好的集体、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司法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工作。

(一)司法所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百日会战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积极通过电话、专网、当面专题汇报等多种形式将工作动态向区司法局汇报。保证了基层所在思想与行动上与上级的一致,保证了基层所工作开展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司法所加强对社区调委会业务的督导。

自3月份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加强了对辖区内各调委会的业务指导,要求各调委会每周到司法所汇报本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上报书面摸排表格,施行“零报告”制度。

(三)理顺民间纠纷与隐患的关系。

司法所对于一些不属于《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矛盾纠纷类别,及时告知当事人责任部门或者纠纷解决途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不推诿、不扯皮,主动向有关部门转告,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杜绝生硬的推脱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

(四)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工作结合。

司法所将百日会战工作与街道近期中心工作相衔接,以百日会战促进街道近期其他项工作,充分挖掘“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工作的价值,更好的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忧。在会战期间,司法所积极配合街道调处在实施排水工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从而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与民警下社区工作结合。司法所和辖区民警通过开展民警访万家活动,对辖区内开展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的排查,对在摸排的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双方及时通报使辖区内的各类纠纷隐患得到及时化解。

(五)积极参加人民调解网上竞赛活动。

司法的年度总结报告

20xx年上半年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政法委的精心指导下,围绕全市三级干部会议和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本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原则,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将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去,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突出加强队伍建设。

(一)用严格的制度管理队伍。

今年来,我局先后制定和逐步完善了学习制度、环境卫生制度、来客接待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上班签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小车管理制度等十二项制度,并且装订成册,人手一册,便于大家平时学习对照,落实制度的作用,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二)认真开展主题活动。

一是按照市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体司法行政干警中,开展“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公正廉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把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定为集中学习日,要求每个司法干警全年的学习笔记不少于二万字,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报告材料和《中国共产党党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写好剖析材料,进一步提高认识,查找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为民的思想。

二是积极开展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对司法行政系统的政风行风进行全面整顿。为了使整顿收到实效,组织政风行风评议代表进行督促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服务对象、设立政风行风评议专用意见箱、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收集到对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问题。目前已分别向32家单位和企业、12名行评代表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种层次的座谈会17次,面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函223张,从中归纳整理出本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已对照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在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推进依法治市、办事公开、便民服务等方面努力采取新举措,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重点加强信息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公正司法能力、业务技能等培训。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业务能力、法律法规、学历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了业务知识授课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实现执法培训岗位化、岗位练兵经常化,激发干部的学习热情,不断强化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运用,努力培养专业化、知识型、懂管理、懂业务的干部队伍。5月中旬,我局由杨局长带队,五个未参加法律服务培训考试的班子成员,都到省厅参加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充分发挥维稳职能。

(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今年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以《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定因素,扎实抓好矛盾纠纷的调处,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由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集体上访和事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起了基层平安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年初元旦、春节来临之际又逢全国和省、市、县四级人大、政协“会议”召开,为切实做好“两节”、“会议”特别防护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局决定从元旦节开始起至全国“会议”闭幕,在全市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将排查重点突出细化,调处纠纷落实到人,调处不力追究到人,防止纠纷扩大,杜绝纠纷激化。今年正月初十,源潭镇“长运正华环保砖厂”谢正华和彭继华两位合伙人因经营管理产生矛盾,彭邀集亲友五十多人准备撤走机器折伙,双方剑拔弩张,形势十分危急,源潭司法所所长杨守明在得知这一消息,立刻赶赴现场,疏散人员,安抚双方情绪,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杨所长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有效避免了一场大型群体性械斗事件。排查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已调处各类纠纷1103起,调处非正常死亡纠纷案37件,为“两节”、“会议”的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半年来,全市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53起,调解率为100%,成功调解2110起,调解成功率为98%。全市成功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案件13件、防止“民转刑”案件15件、防止群体性械斗5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3件、防止纠纷激化101件,调处非正常死亡纠纷案71起。特别是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各基层司法所都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忠防所处理的该镇魏姓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案、儒溪所处理的该镇曾姓老人被雇耕田时突然死亡案、江南所处理的该镇屈姓居民因交通肇事死亡案中,各所在重大突发事件出现后能够快速反应,司法干警总是第一时间赶赴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疏导化解,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社会反响很好,群众评价相当高,为当地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今年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之年,我局统一部署、迅速行动,一是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出工作实施方案,并在20个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在全市初步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二是加强业务学习,举办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培训班,组织全区20名司法所长和部分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对如何填写各类文书、表格、立卷归档进行了认真的讲解,针对如何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矫正工作流程、矫正工作纪律、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职责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努力锻造高效精干的社区矫正队伍;三是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半年来我局干警多次走访全市基层乡镇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同时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全面铺开打下了坚实基础。

半年来我局深入开展了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的建设,现已为13个司法所配置了电脑,基层安帮工作情况全部采用安置帮教信息平台进行报送,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将原有的释放通知书、帮教协议、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帮教记录等会各种纸质材料数字化;进一步加强衔接工作,落实相关措施,着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中的实际困难,有效的防止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三、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

今年是总结表彰“五五”普法工作,确定“六五”普法工作重点的重要一年,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五五”普法表彰总结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推进普法工作发展创新。

(一)开展“五五”普法考核表彰和“六五”普法调研。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强化各单位和各部门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责任意识,评选“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普法工作者和普法志愿者;广泛调研“六五”普法工作思路,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外出考察取经等形式进行,为“六五”普法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是突出重点,强化主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20xx年全市农民普法宣传月活动,各乡镇及市直各单位相继开办了农民普法培训班,更新了法制宣传栏,在主要路段都拉出了宣传横幅,据统计,全市共拉出横幅40余条,出法制宣传栏127块,开办普法培训班60次。5月19日,1983年被劳教过的旧“糙子”,现桃矿办事处安监办主任彭世雄,他有用自身的经历,深刻的教训,身边的案例,结合法律知识为桃矿中学600余名学生,讲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5月19日,我局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出动法制宣传车3台,宣传人员10人,在临湘市聂市镇开展了“法律赶集”活动,活动中共展出宣传牌60块,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0多人次,之后又相继在江南、定湖、桃林、坦渡、羊楼司、乘风、五里、忠防、长塘、白羊田、横铺等13个乡镇开展了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在全市大力开展了专题法律服务咨询活动。上半年来,我局共举办了四场专题性的法律服务咨询活动,对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着重宣传。5月18日,我局组织由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部分司法干警组成的法律援助咨询团队,在局长杨发君的带领下,来到了富食村广场前设立了法律援助服务咨询台,摆放了以法律援助宣传栏、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等为内容的法制宣传展牌10余块,悬挂了以“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秉公扶弱、捍卫公正”等横幅,活动开展中有近800人次前来,就劳动报酬、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等问题进行咨询,做到了一一解答并耐心的化解他们的疑问,并发放各种法律资料1800余份。

四、深入推进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

20xx年临湘市委、市政府再次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之一。为此,我局继续将法援工作作为本年度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为了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做得更好,我局进一步强化工作目标:一是降低服务门槛,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辩护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公、检、法和劳动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等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4月底已在交警大队设值班室,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轮流值班;三是充分利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咨询活动,在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乡镇、村、社区醒目地点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队伍信息在乡镇、村、社区公开,让群众享受到最直接的法律服务。五月份,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宣传月活动,在移动公司广场前举办一场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的公开信。

今年岳阳市政府和临湘市政府分配我中心办理为民办实事案件数量为160件,到20xx年4月底已受理为民办实事案件63件,在岳阳市排名第一,其中我局法援中心受理的卢姓工人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岳阳市司法局进行了题为“企业破产,工伤致残获赔难;历尽四年,法律援助暖人心”专题报道。到目前为止已受理案件115件,其中民事案件91件,已结案54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80多万元,属较大类型案件有8件;刑事案件19件,均已结案,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4件。

(二)律师工作、公证服务卓有成效。

上半年,我局认真做好律师年检注册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并以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规范化管理方面、执业活动方面,加强制度化建设,推动律师工作健康发展,从而充分展示了近年来我市律师队伍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工作成绩,提高了律师队伍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今年我市公证工作以提高公证质量为中心,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对重大疑难公证案件集体研究,及时上报;二是以提高公信力为重点,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认真开展个案评议、业务交流,增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真正做到“精通业务、维护公正”;三是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以高效便民利民为宗旨做好公证服务。上半年,全市已办结各类公证380件,接待群众电话咨询及群众来访1100余次。

五、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临湘的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担当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上半年我局政府法律顾问组共参与调处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纠纷案件共6起,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案件协调会4次,陪同市领导参与信访接待11次。如今年4月我局杨发君局长与王安进律师参加由副市长魏新咏主持关于富民米业案件协调会,随后王律师还与市政府法制办一道赶赴海南省处理该案件,现案件的处置情况进展顺利。再如今年6月我局汤德良律师和王安进律师共同参与调处的市二人民医院与白云中学方副校长在该院死亡的医患纠纷案,我局律师耐心细致的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化解双方矛盾,最终使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深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6月9日至10日,我市遭受特大暴雨袭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自6月12日岳阳市防汛救灾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后,召开班子成员专题会议,对防汛救灾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成立了以局长杨发君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全体干警为成员的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对参加防汛工作人员进行分组分工,并强调防汛时期的工作纪律。6月12日,我局干警参与了罹难灾民火化的处置工作,在现场对死者亲朋进行安抚,并对口安置受灾群众7名。6月13日清早,局长杨发君亲自带领五名干警赶赴我局防汛责任区源潭镇参加源潭防汛工作联系会。会上局长杨发君作了表态:在局财政状态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捐赠给源潭镇防汛救灾资金1万元和价值五千元的物资;在需要人员的时候随时调派干警开赴防汛一线。会后,杨发君局长带领五名干警赶到防汛责任地段—新长垸院进行了熟悉并对险工险段进行了了解和排查。

六、认真做好计生、扶贫和帮扶工作。

一是切实履行计生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本系统无一例违犯计划生育的现象。

二是认真做好扶贫和企业帮扶工作。建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扶贫方案。局领导多次到扶贫联系点调查研究,帮助村上制定了脱贫计划,进行物资援助。并积极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制定帮扶计划,订立帮扶工作目标,局领导深入到局帮扶企业临湘市铅锌矿认真听取企业反映,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和落实理论学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理论素养,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做好“五五”普法的表彰总结和“六五”普法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开展“法律赶集”和专题法律咨询活动。

三、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下半年我局将扎实开展、精心组织调解主任培训工作,力争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我市各级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调解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对非正常死亡一类的易激化的矛盾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警惕性,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及时介入积极参与调处;二是建党九十周年来临前举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稳定。

五、加大法律援助体系规范化建设力度,继续拓宽法律援助面,进一步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六、以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为契机,狠抓公证、律师管理,强化法律服务队伍素质的提高,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努力促进我市稳定,服务政府经济大局。

司法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所2016年紧紧围绕上级部署,按照县局2016工作要点下达的工作目标,结合2016年**司法所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全面开展司法所各项业务,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实现基层司法行政良性循环为目标,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以开展“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三级网络组织建设,实现标准化村(居)调委会达90%。对全镇各村(居)调委会调解员予以调整,撤换。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2、加强镇、村(居)人民调解员队伍信息员网络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切实发挥镇、村级调委会在调处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对全镇24个村(居)调委会调解员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

二、在“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攻坚动作阶段。

1、深入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司法所指导镇、村(居)调委会每周深入到村组、社区,定人、定点、定责,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排查摸底,重点排查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居区、“城中村”、治安复杂的村(居)、街巷以及毗邻地区,共排查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混乱地区10个。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越级上访、治安隐患、涉黑涉毒等苗头线索5个,做到重点问题排查不落项、重点人员排查不漏人,确保不留死角。

2、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衔接,**司法所主动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合力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共化解医患纠纷2起,化解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建立健全镇、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制度,**司法所人员按照各自分工,帮助各村(居),及时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卷宗,完善台帐。

三、在重点动作完成阶段集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在全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行动,实行周排查制度,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及时落实具体承办人、明确调处要求和调处时间。要求各村(居)调委会对一般矛盾纠纷要及时予以调解。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责任包案,限时解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村(居)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配合镇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及时疏导化解。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15起。四、**镇根据县局安排部署,“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创新动作完成阶段按照**镇工作计划,重点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以做好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为重点,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职能作用。这是省司法厅关于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司法所“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此**司法所结合**镇城关镇实际,在全镇24个村(居)全部建立村级司法工作室。实行一处三室即综合工作处、司法工作室、综合调解室、警务室,把基层司法所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延伸到村、组、户。**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居)司法工作室建设,要求各村(居)依托社区(村)警务室建设,落实司法工作室软、硬件建设,实行“一处三室”,即综合服务处、社区警务室、司法所工作室和综合调解室,并修订全镇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把村(居)司法工作室建设纳入年度全镇各单位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考核内容,与村(居)干部绩效工资挂钩,落实奖惩,以切实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把司法行政职能落实到村(居)、组、户。从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3/42016年即将过去,**司法所将紧紧抓住人民调解这一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亮点,积极贯彻宣传《人民调解法》,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更好地为群众分忧解愁,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的目标。

调解员个人总结报告精选

不知不觉本人在__司法所工作已经3个月了。作为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我在市司法局、镇政府和司法所等领导关心支持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全面落实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个中心,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大力开展各项普法活动,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基本完成了20__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理论素质。

作为一名新入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我深知应当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这3个月以来,我以提高自身素质作为目标,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思想以及业务水平,一方面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政治的敏锐性,进一步促进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把业务理论学习作为提高本职工作的立足点,特别是我们做调解工作,只有坚持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实际需求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另外,积极参加我镇和我所定期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

二、定期排查,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为了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苗头,调处在萌芽。我坚持每周到辖区内各村走访,了解情况并作记录。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早跟踪,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上报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这3个月以来,我共参与调处19宗矛盾纠纷,已调处15宗,包括乐群村____籍华侨邻里纠纷案和乐群村兄弟争夺土地案等。目前仍有2宗纠纷在跟进当中。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镇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我所根据市局要求定期开展各项普法活动。其中,这3个月比较大型的活动包括“人民调解进万家”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和__镇“12.4”法律知识竞赛等。另外,定期下发普法资料到辖区内各村,积极督促各村采取专栏、派发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镇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四、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积极配合司法所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并把人民调解工作按照市局要求,做成调解卷宗。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另外,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乡镇司法所客户端上录入各年安帮人员的资料。

总之,20__年我在司法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但与市局和镇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司法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了解和把握广大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的年度总结报告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实现良性循环发展阶段性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全国“五五”普法检查组的检查验收为实现合肥跨越赶超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提升维稳工作水平,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1、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首要标准”

坚持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探索建立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2、确保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

突出抓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稳定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四项机制,狠抓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思想防线牢固、人防部署严密、物防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应急处置高效”的集管理、防范、控制与一体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

3、继续做好生活卫生工作。

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尤其是针对可能蔓延的甲流,完善工作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疫情的预防、预警反应、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健康安全。

4、完成义城监狱体制改革。

配合市政府按照“三个分开”、“两个保障”的目标和义城监狱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义城监狱体制改革。

5、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

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劳动仲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以司法所为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6、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7、强化安置帮教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协调和配合,防止脱管、漏管,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重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8、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体系,认真落实谈话教育、结对帮扶等措施,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严格执行管控措施,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离管理、不脱离监督。

9、开展维稳攻坚行动。

以“贯彻落实首要标准、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为主题,开展“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努力实现“三高一低”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0、加强律师行业规范化管理。

建立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年度目标考核力度;不断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律师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律师投诉调查、听证和处罚机制;指导市律师协会做好换届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管理工作。

11、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问题,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推行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扩大律师行业宣传,争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优惠政策。

12、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各项工作。

严格按照司法部“规范管理、严格管理、有效管理”的总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司法考试的报名、培训、组织考务、资格申报等各项工作。

13、强化公证目标管理。

明确市属公证处发展目标;落实对口帮扶措施,提高县域公证管理水平;制定统一的公证员考评制度,修订公证质量监督与投诉管理制度;强化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考评、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

14、建立司法鉴定综合评价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鉴定能力,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

15、提高148法律服务水平。

认真做好12348法律咨询热线升级工作,重视抓好志愿律师队伍建设,继续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年”活动和“148”服务进社区、进市场活动。

16、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

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

17、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点援制”和便民服务站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推动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平衡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18、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大力深化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公证等团队,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大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千名律师解千难”服务活动,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19、突出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积极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为群众就业、就医、就学提供法律服务。

“五五”普法[/page]。

三、全面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争创全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城市。

20、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和检查验收工作。

以“五五”普法总结验收为契机,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同时做好对各县区的检查,确保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全国“五五”普法检查组的检查验收,争创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城市。

21、推进“法治合肥”创建。

以“法治合肥”创建为抓手,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提升我市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法治广场”、“法治一条街”建设,为创建工作搭建新的示范平台。加强对“法治县区”创建工作的督查,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22、突出重点抓好普法宣传。

围绕“江淮普法行”、重点普法目录宣传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纪念等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积极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普法教育。加强对《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列》的宣传。

四、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23、全面活跃基层业务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司法所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继续以省级示范、市级优秀(模范)司法所创建和基层调委会“六统一”建设为载体,带动司法所基础设施、业务开展、队伍建设、所务管理、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全面发展,提高司法所履行职责能力。

24、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全面推广应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三大业务系统,并加强督查考核。配合省厅开展县级司法行政业务综合平台及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试点工作。完成一机两用及移动储存介质管理系统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的安装部署工作。继续争取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法律服务平台和148法律咨询综合平台。完成我局的数据备份系统建设。

25、继续深化双向联系工作。

在20和合肥监狱双向联系工作良好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全面深化和落实双向联系工作各项内容,争取更大成效。

五、全面提升司法行政人员履职水平,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26、深化党建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拓展党建工作思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扎实抓好市律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完善市律协党委党建工作制度,深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27、开展好主题教育。

加强司法行政三支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着力抓好监狱劳教民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行为”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让广大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受教育、得锻炼。

28、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

组织安排好司法所长和县区司法局科室负责人、监区长和监狱科室负责人、劳教所大队长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省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组织的大教育、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坚持周三学习日制度,组织双向挂职培训,推荐干部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在线平台,强化理论武装,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

29、树立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

继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干部轮岗、换岗工作制度,做好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通过多岗位工作、到基层锻炼、抽调参与重大工作等方式加快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激发队伍活力。

30、继续推进作风建设。

进一步增强干警集体荣誉感和工作激情,发挥中层干部“传帮带”作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31、认真开展综合考评和评先表彰工作。

重新修订《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进一步做好综合考评工作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开展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七一”等表彰活动。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对局机关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进行记功表彰等。

3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33、强化公正规范执法执业。

从严抓好监狱劳教民警执法执纪,严格执行减刑(期)、假释、保外(所外)就医的程序和标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法律服务信息公开等。强化对干警日常执法行为的督察,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加大执业督察力度,提升法律工作者执业公信力。

34、加强信息和宣传工作。

加强信息编辑、发布、报送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积极宣传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对全系统典型人物、典型集体和典型经验的发掘、培育和宣传。

司法的年度总结报告

1、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普法工作规划。

2、加强少年的法制教育,继续联系社区民警定期给学生上法制课,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坚持和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给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

4、通过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使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民调工作能力,为搞好社区稳定工作继续努力。

通过我们一年的努力工作,使辖区内的居民群众法律、法制观念普遍加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了。同时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变得理解、支持和信任,能有事就找组织和社区帮忙解决,不再意气用事了。总而言之,我辖区居民能安居乐业,邻里和睦相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正确指导和帮助以及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今后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把辖区的社会稳定和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决不辜负领导和群众的期望。

与本篇内容有关的:

司法调解技巧:离婚诉讼的调解步骤

导语: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司法调解心得体会

司法调解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服务方式,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过去几年参与了多起司法调解案件,个人也有了些许体会和认识。今天,我将分享我在司法调解中学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司法调解是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司法调解是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自愿的协商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灵活性。试想,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双方的利益并不得到极端的损益,那么调解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可以缩短诉讼时效,减轻司法压力,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达到赢利双赢的目的。

第三段:双方均需提供充分的信息才能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自主协商的难点在于其对另一方所持的观点和利益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在涉及商业、知识产权等多元化的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需要经过多次协商才能达成共识。在这样的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信息,融合双方的立场,才能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段:调解员应当持中立立场。

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主导者,在调解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解员应当持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从更全面的角度考虑问题,以便将调解引导到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此外,调解员还应该有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能够善于倾听、引导和分析,这些条件都是调解员必备的基本素质。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需要当事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还需要调解员的协助和配合。对于当事人,需要理性对待纠纷,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尝试促进合作,避免交恶。对于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注重技巧和方法的学习,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和社会。就如同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和谐与合理是司法调解的至高价值”,司法调解只有在和谐和合理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司法调解协议书范文

申请人周某,男,41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事实及事由:申请人周某于10月因摔伤致左尺桡骨、肱骨骨折,在当时工作所在地印度某医院行伤肢钢板内固定术。5月因左手感觉运动障碍在协和医院行桡神经探查、松解术。11月27日好转出院。4月4日以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收住被申请人外六科,住院号9107406,4月6日行左肱骨内固定器钢板取出,重新行加压钢板固定,植入同种异体骨5立方厘米。4月12日好转出院。1月19日复查x片提示:左肱骨干中段内固定骨质明显吸收、骨不连。203月21日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孝明镜[]临鉴字第298号),鉴定意见:依国家卫生部医院管理条例中医疗告知制度,汉川市人民医院在患者周丕华左肱骨干骨不连二次手术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运用更为先进、合适的手术技术,以致再次发生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建议承担25-30%次要责任。申请人周丕华认为再次发生骨不连与汉川市人民医院手术有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2011年4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内容:由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周丕华计人民币65000元。补偿费用组成:下列各项费用总和的30%计65000元(含前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参处人员的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由申请人周丕华自行承担。2011年4月2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为了调解协议的合法公正,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司法确认,请予作出确认决定书。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司法调解协议书范文

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___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区人民法院(_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26ig;于20__年3月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司法调解心得体会

司法调解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解纷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它更加灵活、快速、便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参与了多次司法调解,有一些心得和感悟,现在分享给大家。

一、优点。

司法调解的最大优点就是快速效率高。传统的诉讼过程耗时长、程序繁琐,而通过调解方式,只需要双方签署协议便可结束纠纷。同时,司法调解在维护双方关系上也比较优秀,让双方在不伤害彼此利益的前提下解决了问题。

二、适用性。

虽然司法调解有很多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用这种方式来解决。对于一些拒不签署协议的当事人,调解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进行,此时,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此外,对于涉及到重要利益的案件,司法调解的效果也可能无法达到预期。

三、案例剖析。

我曾经参与过一起民事调解案件,当事人之间因为房屋买卖问题产生了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坚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证据也一时半会没法提供,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则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采用了司法调解的方式,最终,通过我们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结束了纠纷。

四、应用技巧。

在进行司法调解时,调解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调解员需要明确法律和当事人的诉求,对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其次,要保持中立,不要偏袒任何一方,坚持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纠纷问题。

五、总结。

总的来说,司法调解是一种好的解纷方式,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它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也更能够符合时代的潮流。但是,对于一些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利益的案件,则必须采用其他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司法调解的本质是帮助当事人自行化解纠纷,因此,调解员需要在中立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当事人寻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调解真正地发挥出它的作用。

司法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有时候我们需要用到的,那么怎么写呢?下面请参考范本!

赵xx 男 21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赵cx 男 32岁 农 xx乡李梅行政村

宅基地纠纷

赵zx与赵cx是兄弟关系,因宅基地发生纠纷。

经xx司法所调解处理意见如下:

1、刘xx以后生活费用都有赵zx承担。

2、赵cx随心意。

3、赵zx宅基地两间房子分给赵cx,赵cx必须在九九年以前扒掉。

4、赵cx宅基地上树归赵cx。

5、赵zx宅基地上树归赵zx。

6、三颗大杨树归刘xx所有。

7、以后母亲不在,地没人一半。

8、如果一方违约拿违约金3--500元。

双方签字人:赵zx赵cx

协议书

协议双方系母子关系,母亲刘xx与次子赵zx因土地使用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于赵zx承包使用土地较少,其母亲愿意从其耕地中分出0.6亩给其子使用。

二、该0.6亩地坐落在韩赵庄东头路北沿,北临蔡口行政村耕地,东临赵惠民耕地,西邻赵广太耕地,南邻泊油路。

该地块总面积两亩五分,自该地块南头,坟以南分六分地。

三、该六分地分出后由赵zx管理使用,他人不得干涉。

四、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

协议当事人:

刘xx

赵zx

见证单位:x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驾驶 号 轿车由 去 ,行至 县 公路 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 万元医疗费。

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乙双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

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 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 万元人民币。

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

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

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甲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不实部分。

在乙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xxx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xx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以以服务经济社会赶超发展为中心,以和谐平安创建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生命线,深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努力探索推行“三调联动”新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突出重点,平安创建促和谐。

1.是以和谐平安宣传为动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首先,认真开展了综治宣传月活动。在此次活动中,制定了《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镇政法综治工作会议,表彰了2018年全镇综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次,积极制作各种宣传标语。在本镇政府大门口制作了一块大型约2㎡的宣传标语牌,书写了10多条永久宣传标语和两条长横幅宣传标语。制作了6期《政法园地》宣传专栏,散发了各类综治、法律、科普等宣传单2000多份。此外,还把和谐平安村、平安家庭、和谐平安单位创建标准张贴到各村、组、单位。

2.是以群防群治为基础,筑就治安人防网络。近年来,该镇就如何发挥人防网络的作用进行探讨和尝试,加强了各级治安防范力量。全镇现有治安巡防队员8名,治安信息员29名,综治特派员3名,以退休干部、党员、教师、为主的治安志愿者20名,以村营长为主的一批村级信息联络员6名,以中心治安户、民间纠纷调解员为重要力量的信息人员80名。以上组织的建立使全镇在人防方面形成了一种全天候的三级防范网络。

3.是以电子监控为关键,筑就治安技防网络。近年来,镇政府不断加大技防投入,花钱买平安。今年上半年,该镇又在xx停车处、镇政府大门口等处增加和维修7个电子监控探头,探头全部联网到综治维稳中心的监控室。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时发现和打击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为保证电子监控探头的实际效果,在探头附近安装了街道路灯56盏,方便值班人员夜晚进行实时监控。按照县综治办提出的“一万人以下5个,一万人以上三万以下6个,三万人以上8个”的安装标准”,镇政府决定在明年再增加2个探头,分别安装在政府大院和xx农贸市场,这些新安装的探头将与派出所进行联网。

二、抓住基本,排查矛盾除隐患。

一是建立“三心合一”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依托,将群众诉求表达中心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纳入其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机制,统一调度”,落实好“六个有”,即有领导、有专人、有制度、有职责、有牌子、有经费,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中心集中人力物力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二是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本镇内的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坚持做到一周一排查,一月一大查,做到排查矛盾与排查治安隐患相结合,与调处相结合,与打击相结合。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排查,坚持排查不留死角,调处不留隐患。各级调处组织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各级调处组织都按户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是认真开展专项排查行动。自省市县布署“双排查”活动以来,镇综治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综治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每月召开一次“双排查”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各单位负责人和综治维稳信息联络员的工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集中加以调处。

三、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完善组织网络。今年8月,成立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书记担任副组长,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村调解委员会等21人组成。司法所所长为镇矛盾纠纷调解中的首席调解员,聘请2到3名老同志、老干部、老党员为义务调解员。在全镇各村建立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挑选文化程度高、具有法律知识的村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聘请了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三老”人员担任村、组义务调解员。

二是试行“三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先由乡村两级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两级调委会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调解。对重大疑难性矛盾纠纷,则由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联合派出所等相关行政部门以及xx法庭实行“三调联动”。目前,通过“三调联动”机制调处纠纷10起,调处率达100%,没有发生一起反弹现象,真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重大纠纷不出镇,有效化解并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

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充分尊重。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组织机构。

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xx镇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

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四、工作职责。

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

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五、工作机制。

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

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镇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六、考核奖惩。

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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