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专业13篇)

时间:2023-12-06 13:01:34 作者:碧墨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创新竞争力。以下是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总结的思路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将从题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心得体会”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惩处和保护,从而维护创新者的利益。我们深深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创新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唯有通过司法途径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才能保护创新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的细节和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法官和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背景。其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此外,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创新者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困难和资源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应对,才能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首先,加强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创新者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才能更加主动地进行维权并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是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挑战。

为了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能力提升,在具备执法能力的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次,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其意义和作用不可低估。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思考与总结,我们对于今后的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希望通过不断加强与创新者的沟通与合作,优化司法保护机制,取得更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够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

保护知识产权心得体会

当初,我是带着疑问与期待选择“专利法”这门课的。在我原有的认识中,“专利法”顾名思义是保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利器。

但同时,我也认为,虽然专利法能够保障发明者的权益,但是有时一些公司为了利益而死守自己技术的做法是很不近人情的。比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瑞士公司生产了白血病治疗特效药“格列宁”,可就是由于公司为了谋取暴利不肯开放专利,导致了这种特效药卖出了天价,使中国许许多多的白血病人背上巨额的债务。

最后的解决方案是国家食药监局与瑞士制药公司谈判,以国家医保来保障白血病人的就医,同时支付给公司高额的费用补偿公司损失。我就在想,国家如果能理直气壮一点,学印度广泛开展仿制药研究生产,那就不用付钱给外国资本家了,况且这些钱也不知道有多少能到科研人员口袋里,怕是肥了外国资本家。

而且中国能飞速发展,很大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偷科技”。我国刚刚建国时的高新技术是一片空白的,虽然此后有着老一辈科学家不懈的努力,但是科技发展的速度还是太慢了,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发展的急切需要。

后来,我们先是在与苏联的冲突中击毁了一辆苏联最先进的t62坦克,并且从中获得了许多核心技术,这成为了我国著名的“逆向工程”技术的运用的经典案例。后来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我们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有了一个通商贸易的“蜜月期”,开始交流并购买了许多航空、电子、机械技术,但是有些技术涉及到高度的机密,他们只肯出口生产线甚至成品,于是我国的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这些急需的技术,就开始对这些高科技产品进行“逆向工程”,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民间也没闲着,我们向波音、ibm、英特尔、沃尔沃这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进行技术收购或者进行逆向工程。不只是这些高新技术,许多实用的小技术如led生产、单片机制造等基础轻工业技术,甚至一些创意设计如充电宝、自拍杆等产品,许多公司、工厂都是在专利持有者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私自生产这些产品,而且在国内由于资本的蜂拥而入,非法侵占专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专利持有者想要打官司维权也十分麻烦,再加上国内的很多发明者根本没有产权保护意识,甚至没有给自己的设计或者发明申请专利,这使得盗用发明创造的现象层出不穷。

从好的方面来看,之前国内对专利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也变相地促进了资本的流动,让国内厂家能够快速消化来自世界的订单,制造的产品由于少了专利授权价格低廉,这样有利于抢占世界市场达到贸易顺差,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自从上了“专利法”这门课,我开始意识到,靠着这样损害广大创新创业者与科研人员权益的手段,换来的发展必定不会持久。林肯曾说“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如果科研创新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努力全部给他人做了嫁衣裳,这样会极大打击社会的创新能力与创造热情,长此以往,全社会必定自食其果。

第一,从主观上来看,我国是鼓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

中国自1949年就在台湾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而大陆也在1984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鼓励发明创造而修订了《专利法》,此后在1992、2000、2008、2020年四度修改,使其更加适应时代与市场发展的需要。

而在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这一小段时间,我国发生的的大规模专利侵权现象,只是我国在《专利法》制定与实施上的不成熟,监管与落实上的不完善、不到位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逐渐修订《专利法》,加强市场监管,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少了。

第二,《专利法》的具体落实,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紧密相连。

我国强调《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概是2014年左右,我还记得那时李克强总理第一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为的是鼓励大学生群体和社会各界大胆创新创业。彼时,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已经走入了“深水区”,随着人力成本提高,大量低端制造业资本外流到东南亚诸国如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与南亚的印度,甚至是东欧的落后国家诸如白俄罗斯、爱沙尼亚、乌克兰等。如果想要继续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就必须在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因此我们急需从产业结构上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国速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地保持下去,如果要让中国的产业结构完成成功的转型升级,那就要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创新创业的热情。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则是对社会创新创业的气氛最好的培养与保护。

第三,《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正面作用显而易见。

随着《专利法》在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修订的这段时间,我国不断有高新技术的突破,如华为、科大讯飞、华大基因等公司均在各自的领域如通讯科技、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上有重大的科研成果的突破,甚至在世界市场上可以发起对发达国家企业的侵权诉讼。除此之外,我国对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也得到了保护,这样也使独立创作者的权益受到了保障。

我个人认为,要想让《专利法》更好地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创新的风气,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面对大公司滥用专利垄断市场随意定价,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实施制裁。垄断对自由市场的发展是极大的破坏,大公司这样是对中小企业与个人创新创业者的吸血,对社会危害极大,对于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定价牟取暴利、捆绑销售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制裁。比如华为上诉idc公司,就是对idc的非法定价做出了上诉。

第二,知识产权要保护到个人,主体不能被转移给公司。比如腾讯旗下的“阅文集团”就被曝出有“霸王条款”,所有签约作家不能保留对自己作品的各类知识产权,否则将不予推荐与签约。如果公司利用自己的权力随意剥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这样也是不利于社会的创新气氛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维护创新与创造力的基础。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步较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自我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以来,我深感该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需要注重公平与公正(250字)。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必须以公平与公正为宗旨,保证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存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证据和专有术语。因此,法官和律师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以便更好地审理案件,并准确评估创意和技术的创新性。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要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法治框架下有序进行。

为了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并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权益,以及对侵权方采取的惩罚措施。此外,还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处,以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法律的约束下更为有效地进行。

第四段:加强国际合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机制(250字)。

知识产权是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因此,国际合作是保护知识产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国应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知识产权维权难题。同时,建立跨国协作机制和共享平台,能够加强对跨国侵权行为的监测与打击,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执法水平(300字)。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水平和审判质量。法官和律师也应积极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和理论。

总结(100字)。

通过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我深知其重要性和复杂性。为了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们需要注重公平与公正的审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协作机制,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执法水平。只有通过合力,才能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创造力的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体会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作为一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经理,多年来我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与教训。

第二段:提前策划与保密措施。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局限于有形的产权注册,更需要从源头做好保护工作。首先,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技术或者商业模式之前,应该提前规划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这包括评估相关技术、市场和法律风险,以及确定合适的保密措施。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员工进行交流时,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敏锐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潜在威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段:合作伙伴选择与监管。

与合作伙伴的选择和合同管理也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关键。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除了对其信誉和专业能力的考量外,还需关注其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合同的细节和保密条款应该合理地规定,确保合作伙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此外,在合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合作伙伴遵守协议,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第四段:强化内部管理与培训意识。

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意识的建设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严格执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员工,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同时,企业应该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报告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加强合规监测与司法救济。

最后,企业需要加强对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的监测,及时获取信息并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及时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在与竞争对手的争议中,企业可以通过起诉、仲裁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尾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企业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与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合作伙伴的监管,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才能确保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现今愈发引起广泛关注,不少案例也常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在面对这些案例时,我深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体会到它对于创新和发展的关键作用。通过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了创新和研发。企业在拥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下,能够更加积极地从事创新和研发工作,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成果不会被侵犯。其次,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进一步推动创新和研发,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然而,保护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司法程序的漫长和复杂、证据要求的苛刻和蓄意侵权的难以界定等问题,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第三段:通过案例学习的启示。

在研究知识产权案例时,我发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当企业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应立即采取行动。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是有效地确保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一步。其次,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培训。员工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侵权行为。最后,鼓励创新,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国家和社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提供必要的扶持和资源,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和研发。

第四段:案例中的成功保护经验。

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我们不仅可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和启示,还可以汲取其中的成功保护经验。比如,某家科技公司在发现竞争对手侵犯了其专利权后,果断地采取了法律手段,起诉对方并赢得了案件。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维护知识产权的关键。此外,该科技公司在得到法院支持后,还向公众普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形象和社会认同感。

第五段:结语。

通过学习和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我深刻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困境和启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我相信,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才能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的体现,因此必须重视保护。然而,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战略策略。

建立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首先,企业需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和范围,对重要的核心技术和创新进行专利申请和注册。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和培训。此外,企业还可以与专业律师和专业机构合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规划。

第三段:采取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200字)。

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首先,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密重要数据和文档,并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其次,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双方在合作中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此外,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措(200字)。

当企业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首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起诉侵权者或申请财产保全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如报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此外,也可以选择通过和侵权者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和解,达成双赢的结果。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企业都应坚决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未来(200字)。

总而言之,保护知识产权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侵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技术和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发严重。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应对措施,提供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以电子商务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公司A在创新领域投入巨额资金,通过研发取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权。然而,公司B却未经授权地使用了公司A的技术,导致公司A的创新竞争优势遭到严重削弱。这个案例揭示了,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创新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更愿意投入资源进行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具有重要作用。以某国为例,该国的纺织和服装产业因其创新和设计能力而闻名遐迩。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国际公司通过偷窃设计图案等方式非法获取了该国企业的专有信息,并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类似产品。这不仅损害了该国企业的利益,还降低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然而,在该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后,违法侵权行为得到了遏制,该国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提升。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

再次,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以跨国企业合作案例为例,一家公司拥有一项创新技术的专利,但该公司无法独立完成该技术的生产和销售。为了开展跨国合作,该公司与另一家跨国企业进行了合作。合作双方签署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确保双方合法使用相关技术,并共同分享利润。在该合作中,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不仅为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还促进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为国际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全球化。

最后,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知识泄漏。个人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抵制盗版和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才能真正保护好知识产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能力的提升、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及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才能真正保护好知识产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4.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6.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7.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8.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9.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10.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区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五区”…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区“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单位,配合…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合作时间为20xx年5月—20xx年12月。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辖区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务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

2、向乙方提供在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

4、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4、每2个月向…区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一次。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制作能力的一种保护,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果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四)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和企业都纷纷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措施,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国家的发展,凸显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不得不承认我国在初斯阶段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强烈的观念,带来的现象就是随意复制、山寨别人的劳动成果,从而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一家企业要建立一个受到大众认可的品牌,就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来研发、宣传、来保证质量。这时如果市场上出现大量侵权同类产品、同标识山寨产品时对这家企业就会造成致命的信任危机。

同样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当消费者以买正品价钱买到山寨的产品后,其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本没有售后服务可言,一但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埋单。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但这种尊重受到挑战,被践踏。那么,企业、作家、音乐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失去了发明创造,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

例:我国三大鞋都为全世界提供大约70%的各类衬衣,但价格方面一直是白菜价,这是什么造成的呢?难道我们的企业制造出来的东西真的这样差,或真的这样没价值吗?其实不然,中国制造不差,差就差在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重要性。

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原创音乐盛行,一批优秀的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不断涌出。但随之而来的是盗版唱片与音乐网站将音乐人费尽心血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共享于各大平台,使得音乐人失去了经济回报,使得唱片公司卖不出唱片,使得制力于投身音乐的艺术人才对前途感到迷茫,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优质音乐的动力。这些都使得中国乐坛的原创能力被重创,唱片业更是被盗版一举摧毁。

建立一个知名品牌就是建立了一张名为诚信的名片,任何投机取巧永远只配取短视之利,永远的山寨换之而来的是一个永远没有未来的明天。我国在20xx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保护知识产权就加以格外的重视,也是从那时开始,国家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增强经济实力,我们的民众与企业都纷纷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正因为此,我国近十几年来,加大利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严利打击山寨。

例:20xx年8月21日乌鲁木齐海关下属的阿拉山口海口关查获了3万多双侵犯知识产权的鞋类产品,其中有耐克、阿迪达斯、reebok、newbalance、匡威、ugg、onitsukatiger、asics总共8个全球知名品牌鞋。

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这些年查获了多起,而且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些宣传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了进来,真正发挥了社会监督与沟通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需要我国职能部门监管,更需要民众的监督、企业的自觉。当这三者全面发挥作用时,相信我国将会诞生一大批优势的品牌,诞生一批可以承传百年的全球性民族品牌。那时,人民可以大胆的购买我国本土品牌,我国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企业本身需更积极主动事关知识产权不得有半点马虎。

企业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若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可惜的是在这一方面,本土企业与国外优秀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例:20xx年8月份,阿迪达斯起起诉forever21侵权三道杠商标。为了一个简单的标志,阿迪达斯打起了官司,但在商场浸淫多年的阿迪达斯,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个标志背后所代表的含义?阿迪达斯三条杠标签多年来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高端、时尚、质量的印象,这种印象转换而来的是销量、业绩与市场。所以,阿迪达斯果断起诉。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息息相关,人们幸福美满的生活离不开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又源于好的创造,所以让我们一起对侵权说不,让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每一位创造者的利益,哪怕只是您也了一篇原创文章,他人也无权不经过你的同意就私自利用。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xx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xx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xx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

委托书。

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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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_____”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_______”系列产品时,以_______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拥有“_______‘产品及”_______“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的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_______“字样。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

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

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

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

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

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第九条: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_____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1、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2、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3、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_____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4、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5、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6、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7、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8、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10、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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