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心得(模板15篇)

时间:2023-12-11 17:52:31 作者:JQ文豪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创新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请看以下调研报告。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体会

在当今全球化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的体现,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如果企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会面临知识被侵权、抄袭等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段:加强内部保护措施(200字)。

企业内部的保护措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线。首先,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通过培训和教育,让员工充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应的保护措施。其次,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限制员工对企业核心知识的访问和使用,并签署保密协议。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的机密信息不会外泄。

第三段:加强法律保护措施(200字)。

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企业应依法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保其享有权益。同时,企业要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监控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依法维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加强合作与交流(200字)。

企业应积极加强与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平台。通过与行业协会的合作,企业可以了解最新的法规政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可以共同应对侵权风险,共享经验和资源,提升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五段:案例/总结(200字)。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表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商业利益。例如,有些企业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跟,获得了持续的利润和市场份额。相反,一些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无法享受到创新带来的商业利益,还可能遭受侵权和知识泄漏带来的损失。因此,企业应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总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全面行动。加强内部保护措施、依法维护权益、加强合作与交流,以及案例的启示都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参考。只有在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并取得可持续的发展。因此,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和精力,以确保通过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取得可持续的业务增长和成功。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发严重。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应对措施,提供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以电子商务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公司A在创新领域投入巨额资金,通过研发取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权。然而,公司B却未经授权地使用了公司A的技术,导致公司A的创新竞争优势遭到严重削弱。这个案例揭示了,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创新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更愿意投入资源进行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具有重要作用。以某国为例,该国的纺织和服装产业因其创新和设计能力而闻名遐迩。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国际公司通过偷窃设计图案等方式非法获取了该国企业的专有信息,并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类似产品。这不仅损害了该国企业的利益,还降低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然而,在该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后,违法侵权行为得到了遏制,该国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提升。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

再次,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以跨国企业合作案例为例,一家公司拥有一项创新技术的专利,但该公司无法独立完成该技术的生产和销售。为了开展跨国合作,该公司与另一家跨国企业进行了合作。合作双方签署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确保双方合法使用相关技术,并共同分享利润。在该合作中,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不仅为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还促进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为国际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全球化。

最后,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知识泄漏。个人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抵制盗版和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才能真正保护好知识产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能力的提升、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及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才能真正保护好知识产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体会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作为一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经理,多年来我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与教训。

第二段:提前策划与保密措施。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局限于有形的产权注册,更需要从源头做好保护工作。首先,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技术或者商业模式之前,应该提前规划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这包括评估相关技术、市场和法律风险,以及确定合适的保密措施。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员工进行交流时,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敏锐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潜在威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段:合作伙伴选择与监管。

与合作伙伴的选择和合同管理也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关键。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除了对其信誉和专业能力的考量外,还需关注其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合同的细节和保密条款应该合理地规定,确保合作伙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此外,在合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合作伙伴遵守协议,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第四段:强化内部管理与培训意识。

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意识的建设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严格执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员工,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同时,企业应该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报告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加强合规监测与司法救济。

最后,企业需要加强对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的监测,及时获取信息并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及时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在与竞争对手的争议中,企业可以通过起诉、仲裁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尾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企业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与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合作伙伴的监管,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才能确保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将从题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心得体会”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惩处和保护,从而维护创新者的利益。我们深深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创新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唯有通过司法途径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才能保护创新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的细节和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法官和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背景。其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需要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此外,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创新者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面临着经济困难和资源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应对,才能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首先,加强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创新者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才能更加主动地进行维权并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是关键所在,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挑战。

为了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能力提升,在具备执法能力的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次,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其意义和作用不可低估。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思考与总结,我们对于今后的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希望通过不断加强与创新者的沟通与合作,优化司法保护机制,取得更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够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并对本文主题进行概述。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当今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加剧,知识创新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因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也同步上升。本文将以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心得体会为主题,探讨在具体实践中的应对策略和经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众多复杂的问题和挑战。首先,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规定。其次,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诉讼人员在理解和解释技术细节时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此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涉及国际因素,对跨国案件需要进行跨区域的协调和处理。因此,解决这些挑战和难点需要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知识。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是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创新提供合适的环境和奖励机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策略来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首先,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价值和保护的认识。其次,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最后,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质量,保障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中存在许多值得学习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方法。例如,某企业在发现同行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时,果断采取诉讼行动,并调动了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由于该企业的专利权在技术细节上得到了充分保护,最终法庭判决判给了该企业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这个案例表明,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及时采取行动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充分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保护手段也是关键。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制度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未来,我们期待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专业的司法队伍。例如,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此外,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促进经济发展。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创新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其挑战和难点,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策略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同时,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共享案例,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水平,才能更好地为知识创新和社会发展服务。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创新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进程中,涌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和反思。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思考,我深深地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明白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意义。因此,本文将从案例中提炼出的心得体会进行分析和总结,旨在进一步加深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段:案例的背景和经过。

在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中,有一起备受关注的是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这起案件始于苹果控告三星侵犯其iPhone智能手机设计专利,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激烈官司。案件最终在美国联邦法院裁决下落下帷幕,苹果公司获得胜诉,三星被判偿还巨额赔偿金,并暂时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起案例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第二段:案例的启示和反思。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和反思。首先,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障,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才能激发企业继续创新的动力。苹果公司之所以能够凭借其独特的设计和技术优势成为全球智能手机的领军企业,正是因为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其次,专利权的判定和侵权行为的界定需要严格依法执行,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才能更好地保护权益和维护公正。最后,案件的解决不仅涉及到诉讼和赔偿,更涉及到商业合作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影响。因此,解决知识产权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当事各方的利益和影响,寻找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平衡点。

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是一次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首先,它强调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它提醒了企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保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利益。最后,它引发了全球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法律环境的关注和思考,促使各国加强合作,共同构建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四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高,部分企业和个人存在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价值认识不足。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完善,制约了相关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最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人们从社会和法律层面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为相关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更为便捷和有效的途径。最后,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总结:

通过对保护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和复杂性。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进创新和发展,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利益。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通过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体会

商标是企业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抗击侵权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保护商标知识产权,对维护企业形象、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个人角度出发,总结自己在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心得体会,以期能对更多的人有所启发和帮助。

商标知识产权是一种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独有标志,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特征。一个好的商标不仅能够让消费者记住和识别,更是建立起企业品牌的基础。商标知识产权离不开保护,因为商标被侵权之后,将会对企业经济利益、社会形象带来长远和巨大的损害。因此,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是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市场领先地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段:商标保护的方式。

商标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商标维权和涉外维权。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第一步,只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才能在市场中发挥商标的保护和权益作用。商标维权包括主动监测和处理侵权行为,例如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等。涉外维权主要是针对涉外商标争议的处理,例如向WTO举报、提请国际仲裁等。以上三种方式相互配合,能够有效保护商标知识产权。

第四段:商标保护的注意事项。

在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对自己的商标作出严格的区分,避免和其他企业的商标混淆。其次,需要尽可能地追踪自己商标的侵权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再次,需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避免因“抢注”导致知识产权争议。最后,需要在商标注册后及时维护商标知识产权,否则可能会侵害到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结语。

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关键之一。在这个竞争的时代,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时刻关注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针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和注意事项,每一个企业都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才能够真正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实力。

保护知识产权心得体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

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心得体会

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保护自身形象、品牌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侵犯商标权、仿冒商标等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常见。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企业在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时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企业应充分认识商标的价值,对公司名称、商标、标识等文化资产进行保护,严谨管理商标注册、使用和维权手续,确保自己的商标不被侵犯。其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内部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最后,积极参与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向政府部门、商务部门和涉及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协会汇报商标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和协助。

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并非易如反掌。在实践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难点,如利益诉求不同,民事诉讼成本高昂,知识产权认定难度大等。加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企业注重细节,掌握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维权程序,利用多种手段积极维权,切实保护自身的商标知识产权。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国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发重要。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面对的风险更大,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必要。企业应加强与国内外机构的联系,积极参与跨国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国际交流等活动,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第五段:结语。

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商标知识产权需要行业、政府、企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同时企业自身也要在内部管理、外部维权等方面下功夫。只有通过不断强化保护意识,加强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和商标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才能达到更好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制作能力的一种保护,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果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四)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和企业都纷纷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措施,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国家的发展,凸显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不得不承认我国在初斯阶段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强烈的观念,带来的现象就是随意复制、山寨别人的劳动成果,从而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一家企业要建立一个受到大众认可的品牌,就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来研发、宣传、来保证质量。这时如果市场上出现大量侵权同类产品、同标识山寨产品时对这家企业就会造成致命的信任危机。

同样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当消费者以买正品价钱买到山寨的产品后,其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本没有售后服务可言,一但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埋单。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但这种尊重受到挑战,被践踏。那么,企业、作家、音乐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失去了发明创造,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

例:我国三大鞋都为全世界提供大约70%的各类衬衣,但价格方面一直是白菜价,这是什么造成的呢?难道我们的企业制造出来的东西真的这样差,或真的这样没价值吗?其实不然,中国制造不差,差就差在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重要性。

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原创音乐盛行,一批优秀的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不断涌出。但随之而来的是盗版唱片与音乐网站将音乐人费尽心血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共享于各大平台,使得音乐人失去了经济回报,使得唱片公司卖不出唱片,使得制力于投身音乐的艺术人才对前途感到迷茫,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优质音乐的动力。这些都使得中国乐坛的原创能力被重创,唱片业更是被盗版一举摧毁。

建立一个知名品牌就是建立了一张名为诚信的名片,任何投机取巧永远只配取短视之利,永远的山寨换之而来的是一个永远没有未来的明天。我国在20xx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保护知识产权就加以格外的重视,也是从那时开始,国家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增强经济实力,我们的民众与企业都纷纷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正因为此,我国近十几年来,加大利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严利打击山寨。

例:20xx年8月21日乌鲁木齐海关下属的阿拉山口海口关查获了3万多双侵犯知识产权的鞋类产品,其中有耐克、阿迪达斯、reebok、newbalance、匡威、ugg、onitsukatiger、asics总共8个全球知名品牌鞋。

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这些年查获了多起,而且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些宣传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了进来,真正发挥了社会监督与沟通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需要我国职能部门监管,更需要民众的监督、企业的自觉。当这三者全面发挥作用时,相信我国将会诞生一大批优势的品牌,诞生一批可以承传百年的全球性民族品牌。那时,人民可以大胆的购买我国本土品牌,我国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企业本身需更积极主动事关知识产权不得有半点马虎。

企业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若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可惜的是在这一方面,本土企业与国外优秀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例:20xx年8月份,阿迪达斯起起诉forever21侵权三道杠商标。为了一个简单的标志,阿迪达斯打起了官司,但在商场浸淫多年的阿迪达斯,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个标志背后所代表的含义?阿迪达斯三条杠标签多年来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高端、时尚、质量的印象,这种印象转换而来的是销量、业绩与市场。所以,阿迪达斯果断起诉。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息息相关,人们幸福美满的生活离不开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又源于好的创造,所以让我们一起对侵权说不,让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每一位创造者的利益,哪怕只是您也了一篇原创文章,他人也无权不经过你的同意就私自利用。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xx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xx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xx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

委托书。

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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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乙方:__________。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2.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3.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4.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5.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6.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7.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8.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9.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0.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1.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設備採購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 不侵权保证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 对专利权的保护: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 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 商业秘密的保护:

1.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 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 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甲方:

乙方:

甲方受乙方委托设计乙方厂房及办公楼现场视频监控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对厂房及办公楼的现场视频监控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甲方中标后,乙方选择使用。

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

(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2、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视频点位、设备型号、安装路径及安装方法、设备价格、工程费等。

3、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哈尔滨智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或持有。

乙方在招标后,如甲方未中标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如乙方需要使用甲方为其设计的方案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提供有偿使用和设计费人民币 。

4、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述“知识产权”,如乙方在招标过程中或招标后将甲方的方案泄露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继续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更无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作为自有知识产权使用。

6、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中标后乙方只能限于其自身使用,乙方无权转许可第三人(方)使用,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范围。

7、上述“知识产权”依法应当保密的(如视频点位、设备型号、安装路径、安装方法、设备价格、工程费等等),乙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公开或传授。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8、乙方组织涉密人员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9、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还将要求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本网站是xx市城市管理局(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行政办事服务和公共服务的第一窗口,权威发布本机关信息的第一平台及政务公开的主渠道,解答公众疑惑及了解社情民意的第一桥梁,提升电子政务服务及行政办事效率的主要载体,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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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声明的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xx市城市管理局(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______________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1.1各方:是指加入本_____,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一方:是指加入本_____,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_____成员。

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_____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_____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_____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_____成员提交到本_____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_____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_____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3.1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_____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

3.2经过_____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_____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_____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_____成员共同享有。

3.3_____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_____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_____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_____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_____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_____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

3.5倡导性建议被_____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_____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

3.6一旦被_____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

3.7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方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方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可方自行决定。

3.8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

3.9对于_____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_____成员的合法权利。

3.10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

3.11各方同意将在本_____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_____,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

5.1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

5.2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5.3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6.1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可方没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6.2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3_____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_____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

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

8.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_____,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按照申请_____时该_____委员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地点在____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_____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8.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1本协议自本_____发起成员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根据_________或本协议有关规定被提前终止或取消。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期满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延续本协议。

9.2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或_____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许可也应终止,而且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许可方应归还或销毁由许可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资料。

9.3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解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希望享有协议所述权利,承担本协议所述义务,该协议外其他方应当根据本_____的章程或相关工作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加入本协议。

9.5一方退出本_____的,同时退出本协议。

9.6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及本_____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约方(签章):_________订约方(签章):_________。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合同是我们在工作中时常接触的,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怎么拟订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 不侵权保证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 对专利权的保护: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 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 商业秘密的保护:

1.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 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 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会长 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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