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自查报告(通用18篇)

时间:2023-12-03 00:02:36 作者: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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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一年以来,我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企文件《关于开展税收风险自评重点复核的通知》精神,在省、市地税局的领导下,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行领导的总体要求和重大部署,始终把会计工作的三个基本职能“服务、参与、监督”作为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密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我行税务自查工作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与20xx年x月x日对我行20xx年xx月——20xx年xx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在计划制定阶段,我行从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地方税局领导统一安排,结合我行实际,及时制定了年度税务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了工作重点,成立了税务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财务部牵头,负责税务自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对自查内容进行宣传,并形成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和分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工作.针对市税局领导提出的重要指导意见,我行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一)深化税务文化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商业银行,更需要明确界定各项工作的分工、程序、手续、要求,把握规律,理清思路,规范纳税过程行为。将增强税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进取心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倡导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

(二)增强工作执行力,防范税务风险。

客观分析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梳理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改进手段,健全完善税务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整改的要求,坚持税务工作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综合治理等各方面,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年终奖金挂钩,使员工养成周密细致、科学高效的行为习惯。

(三)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专业技能。

培训内容专业化,重点培训与我行密切相关的大税种,特别是加强增值税转型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内容的培训。开展我行内部的互动式培训,带动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并由专门涉税人员负责收集适用本单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颁布或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税收政策。今年以来,已组织税务专项培训x次,相关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100%。

(四)抓好整治工作,保持我行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我行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治理,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我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度税务自查工作由财务、人资、内审、内控、营销、物资等各专业人员联合参加,将税种分解并落实到责任部门的责任人,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结合我行的情况,逐项、逐条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税务自查面100%覆盖。增值税指标xx万元,企业所得税xx万元,其他税收指标xx万元,代扣代缴合计xx万元。(请您在这里添加上贵单位需要交纳的税款。)经检查,20xx年共计上交各项税费xxx万元,为发现应补税情况。

通过此次税务自查活动,我行进一步加强了税务风险管理,杜绝仅是出现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情况,全面提高了税务工作能力,我行将继续规范会计制度,提高税收工作水平,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农村信用社亟需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合规管理前,部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同业业务风险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较为混乱,没有认真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专项制度。对于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账户开立后的预警监测管理等,均没有建立专项制度规定。

(二)部分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不全。他行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缺少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首次开户未严格执行面签、双人复核制度;开户资料中无授权委托书、以签报代替同业业务授权书等。

(三)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信息正常,但未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户,账户管理信息化管理十分滞后,内外部信息不匹配。

(四)部分农村信用社未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或开户信息已撤销,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状态正常,信息一致性出现问题给同业账户管理带来麻烦和风险;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他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已销户,未在本行核心系统中销户。

(五)部分农村信用社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在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给农村信用社同业银行业务带来风险隐患。

(一)农村信用社要严格划分结算性、投融资性账户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按照用途严格划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账户,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投融资性账户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各法人机构必须要制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开立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内部控制管理及预警监测管理等各项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是明确部门间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职责。各法人机构会计条线部门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牵头部门,金融市场部、运营部门、办公室等承担配合职责,并要清晰界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账户开立、日常对账管理等工作中,严禁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现象发生。

二是要严格执行逐户授权、逐户审批的规定,确保开户流程依法合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权限(包括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法人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对开立投融资性和异地(跨县市)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由理(董)事长亲自审批。

三是对外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必须为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严禁到支行及以下机构开立投资性同业结算账户。四是在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须按照要求,做好事前备案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是严格审核存款银行的内部授权情况。在为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逐户获得该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对于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的,可以由一级分行进行授权。

二是严格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核。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上应当由开户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三是严格控制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

四是严格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审核。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同时,要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五是认真落实首次开户面签和双人复核制度。要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时,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六是认真落实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核实措施。要至少采取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两种方式对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是开户银行在受理开户后必须按照规定把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八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对账等日常管理。

一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存款银行及?r对账,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二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三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测检查。

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至少每季度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核查比对同业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对于发现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分支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排查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一是对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进行逐户核查,重点核查同业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开立同业账户情况、被冒名开立同业账户的情况、一直未使用闲置账户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未同步开销户情况以及开户流程不合规情况等,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账户要主动上门核实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社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对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进行自查和检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社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所有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社主任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情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详细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社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现金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支取5万元以上现金由社主任审批;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我社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社现共有账户12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8个、专用存款账户4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一律按规定办理,无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与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做好我社的账户年检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环境和提升农信社的企业形象。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境外外汇帐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帐户的银行销户通知书报外汇局备案,余款调回境内,并提供帐户清单;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帐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为加强支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支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对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安防设施基本情况、消防知识培训及演练、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措施、计算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支行成立了安全保卫、案防工作、消防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等,以加强支行的安保工作领导。各领导小组由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副行长为分管行领导,综合部经理为兼职保卫干部。

1、签订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责任,支行逐级签订了《案件防控、安全保卫、消防目标责任书》,即行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员工签订责任书,明确了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目标。支行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2、加强教育培训,强防范意识。

支行每月组织全行员工、驻勤保安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并结合支行年初制定的安全学习计划进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20xx年共开展了四次应急演练(一季度消防演练及应急预案知识问答;二季度自助设备区域防抢应急演练;三季度营业部门前群众性骚乱应急演练;四季度防抢应急演练),20xx年一季度开展了消防逃生应急演练。从而让员工掌握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基本防范技能、正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分工、动作要领,各种自卫武器、报警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并使员工较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3、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营业网点坚持双人临柜,通往柜台的通勤门能够按照规定即开即锁;自卫器具放于随手可取的隐蔽处;现金出纳柜台按要求按照了防弹玻璃及防护板;无超负荷用电现象,ups电源能自动切换供电;监控设备能24小时正常运行,且录像能保持90天以上;自助设备区域检查一日三查制度,其监控设备能清晰的看到客户的面部及出钞口;员工能够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能够坚持在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下班时关闭营业厅电源;严格执行非临柜人员进出柜台的相关制度。在款箱交接、上门收款、早晚接送库、资金解缴均能坚持双人交接,款箱均置于监控下完成,交接登记完整、清楚;设立了独立的网络设备间,并安装了防盗安全门,钥匙由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进入机房均进行了登记。

4、加大案件防控工作力度。

支行根据总行和分行的部署,认真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案件风险滚动式排查,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自查,将检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并落实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交支行综合管理部。二是积极参加分行组织的“学制度、强执行、查漏洞、除风险”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从学习开始,采取平时自学、定期集中学习的方法进行学习、培训,并对各项业务进行了逐一排查,将自查的情况形成了报告上报xx分行,接受并通过了上级的专项检查。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根据银办通[20xx]xxx号《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三、直至现在我社没有未清理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分健全的开销户登记。

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按月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

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

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xx县信用合作联社:为贯彻省联社[今年]60号文件《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县联社的安排,我社于今年6月2日,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分别对我社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0日,今年1月1日至3月30日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手续费支出上年度,我社列支手续费319046.82元,经核查,我社二0xx年储蓄月平余额为4344.18万元,共五人办理存款业务,其中二人为代办员,应列支代办储蓄手续费139013.76元,实际列支35549.40元,少列支103464.34元;二0xx年列支代办收贷手续费158970.00元,其中,与退休职工陈加金签订管理万山片区贷款协议,全年收回不良贷款本金224047元,收回贷款利息76584.28元,按综合付费?%计算,应给付手续费12041.24元,剔减借新还旧因素,实际支付10000.00元;员工收回“双呆”贷款本金1684728元,计费率3%;收回“双呆”贷款利息1968566元,计费率5%;两项应计付手续费148970.00元,经联社审查并报经国税局同意列支148970.00元。二0xx年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124527.40元,其中因人少,业务量大,任务重,员工不能休假计提的超任务、超出勤工资22436元,联社不同意计发外,其余都符合列支规定并经联社审批。

(二)、营业费用支出。

1、比例费用列支:二0xx年实现总收入2995464.07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2720455.56元,应列支业务宣传费13602.28元,实际列支32806.00元,超支19203.72元经联社审批同意列支;广告费应列支59909.28元,实际列支13820.00元;未超支、乱支;业务招待费应列支14977.32元,实际列支36938.00元,超支21960.68元。

2、比例费用计提:二0xx年职工工资列支188146.69元,应计提职工福利费26340.54元,职工教育经费2822.20元,工会经费3762.93元。经审查符合计提范围和标准,无超范围、超比例计提现象。

3、低值易耗品摊销;二0xx年列支30713.00元,系购买档案柜、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品,且经联社审批,无在其中列支固定资产和与之不属于列支或摊销的项目。

4、其他营业管理费用:均按《xx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列支,大额费用经联社审批后列支。并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

5、专项奖金:二0xx年列支57122.00元,其中业务经营发展的专项奖金列支29279.00元,政府出具政策的奖金27843.00元。都经联社审查批准列支。

(三)、其他营业支出:二0xx年共列支136446.80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等计提,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二0xx年都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精神执行;其他营业支出124454.25元经联社审查列支。

(四)、营业外支出:二0xx年列支39150.00元,其中非常损失33735.00元系经批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他营业外支出5415.00元均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联社审批列支。

(一)、手续费支出26082.40元,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列支3484.00元,系支付的二个代办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季度储蓄存款净增870万元,手续费半年考核计发;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列支22598.4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查批准。

(二)、营业费用开支164538.57元,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计提、审批、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应列支3764.20元,实列支9718.00元,多列支5923.80元。

(三)、其他营业支出101044.50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计提357.50元,预提呆账准备60000.00元,其他营业支出40687.0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四)、其他营业外支出1900.00元,经查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通过自查,我社费用列支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费用超标,如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原因是确定的标准与促进业务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与解决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不相适应。

2、个别营业费用项目使用不正确。主要是业务人员对开支项目确定不准。如在代办储蓄手续费中列支超出勤工资11580.00元.

1、认真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开源节流,以增加收入来扩大正常费用开支额度。保证业务正常发展。

2、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特别是严格压缩非业务性开支,降低经营成本。

3、认真加强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列支财务费用,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4、对未经批准开支计提的超任务工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增加资本实力。通过自查,我社在费用管理上,能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和《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列支费用,按照“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方针管理财务收支,大额费用按规定报批列支,各项提留按规定标准或指导意见计提。我社将在今后的业务经营中,继续严格财务费用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核算制度,依法合规列支费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xxx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

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

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县支行。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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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根据xx函[xx]2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xx支行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2、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未有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的行为;。

1、未有经常出入歌舞厅、宾馆、娱乐场所等,消费与正当收入严重不符的行为;。

3、未有长期拖欠贷款、借款不还,或信用卡恶意透支,或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5、未有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情绪波动较大的行为;没有经常深夜不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

3、未有对违纪违规行为或业务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4、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网点、部门负责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6、未有不按规定安排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的情况。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7、未有故意隐瞒和掩盖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提供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行为;。

9、未有私自将押运路线透露给他人的行为;。

10、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11、无故意违章操作,有章不循行为,未有风险苗头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wto规划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其业务范围将随其金融职能和政策性金融作用将全面凸现。农发行业务具有“双重性”,即政策性和经营性,这就对农发行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农发行保密工作存在诸多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保密工作是基层农发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策性银行必须确保执行政策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保密工作必须提到我们工作的议事日程上。否则,将会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其危害性从小的方面讲损坏了农发行的社会形象,可能恶化党群干部关系;从大的方面讲就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有可能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甚至关系到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保密工作时刻伴随着我们,要像安保工作一样警钟常常敲。

2、对保密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不清。大多数人认为保密工作就是保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及领导们的事,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保密只不过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等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公布,对基层农发行及员工来说没有很大的必要;有的人认为只保密农发行有关信息,与自己有业务关联部门及企业的信息不在保密范围之内等等。这些观点都具有片面性,上述对保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作了简单的介绍,实际上我们每个人的工作都涉及到保密问题,每个员工都有保密职责,凡是有可能对农发行业务开展和内部工作协调及其它部门、企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3、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从现实状况来看,基层农发行保密工作做的怎样,似乎对各方面工作开展影响不大,对保密工作存在麻痹思想、重视不够。一是缺乏相应配套的'保密设备等设施;二是保密规章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三是基层行基本上没有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既使配备了专(兼)职工员也仅是应付检查等,没有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四是对保密工作说起来重要,实际检查指导少,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xx县信用合作联社:为贯彻省联社[今年]60号文件《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县联社的安排,我社于今年6月2日,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分别对我社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0日,今年1月1日至3月30日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年1月1日至12月30日财务费用列支情况:

不同意计发外,其余都符合列支规定并经联社审批。

2822.20元,工会经费3762.93元。经审查符合计提范围和标准,无超范围、超比例计提现象。3、低值易耗品摊销;二00五年列支30713.00元,系购买档案柜、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品,且经联社审批,无在其中列支固定资产和与之不属于列支或摊销的项目。4、其他营业管理费用:均按《xx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列支,大额费用经联社审批后列支。并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5、专项奖金:二00五年列支57122.00元,其中业务经营发展的专项奖金列支29279.00元,政府出具政策的奖金27843.00元。都经联社审查批准列支。

(三)、其他营业支出:二00五年共列支136446.80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等计提,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二00五年都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精神执行;其他营业支出124454.25元经联社审查列支。

(四)、营业外支出:二00五年列支39150.00元,其中非常损失。

33735.00元系经批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他营业外支出5415.00元均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联社审批列支。

二、今年1至3月费用开支情况。

(一)、手续费支出26082.40元,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列支3484.00元,系支付的二个代办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季度储蓄存款净增870万元,手续费半年考核计发;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列支22598.4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查批准。

(二)、营业费用开支164538.57元,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计提、审批、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应列支3764.20元,实列支9718.00元,多列支5923.80元。

60000.00元,其他营业支出40687.0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四)、其他营业外支出1900.00元,经查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出勤工资11580.00元.

四、整改措施:对过去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联社于二00五年十二月组织人员,对全县二00五年度财务情况进了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xx信联发(20xx)267号文件通报全县:对未经批准计发加班费的信用社主任处罚款200元,对超支业务招待费,化杂费,水电费,邮电费等限额比例费用的社根据《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责任人(信用社三长)按比例进行赔偿。其比例是业务招待费按超支金额的10%赔偿;公杂费、水电费、邮电费按超支金额的20%赔偿;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是:主任为50%,副主任、监事长各20%、主办会计10%。在手续费、其它营业支出、其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营业费用的,处主任、主办会计罚款各300元,以此引以为戒,警示信用社“三长”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真实加强财务核算。我社除认真执行联社处罚决定外,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认真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开源节流,以增加收入来扩大正常费用开支额度。保证业务正常发展。2、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特别是严格压缩非业务性开支,降低经营成本。3、认真加强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列支财务费用,真实反映经营成果。4、对未经批准开支计提的超任务工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增加资本实力。通过自查,我社在费用管理上,能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和《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列支费用,按照“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方针管理财务收支,大额费用按规定报批列支,各项提留按规定标准或指导意见计提。我社将在今后的业务经营中,继续严格财务费用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核算制度,依法合规列支费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账户自查报告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账户自查报告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

(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

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条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下列相关文件及资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资料;。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帐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十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凡应当撤销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办理帐户的开立、收付及关闭手续,监督开户单位及个人对其外汇帐户的使用。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范围办理资金收付。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以下帐户不适用本规定:

(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

(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账户自查报告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按照xxxxxx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会业务管理的通知》,我支行对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我支行认真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对此次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进行了学习,通过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付、账户年检及反洗钱报送等相关问题的进行解读,使所有人员理解并掌握操作要点,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了制度的执行到位。

我行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

1、检查所有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2、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录音核实开户行为的真实性。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对于结算账户内容尽职审查,通过再次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我行业务系统中客户身份资料一致,确保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认真执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相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7、所有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对于未按时年检的账户我支行在均对客户进行通知同时对相关账户进行暂禁处理。接下来,将对于拒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款人办理销户。

我行现共有账户xx户,其中银行卡类账户xx户。受理银行卡申请时,通过联网核查身份公民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无记录的同时审核客户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并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进行证件鉴别,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实名制,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我行通过制定《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确实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不存在匿名或假名账户。对于个人代办借记卡,柜台人员是通过询问客户本人,尽可能要求客户提供工作证件及相关客户经理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的,同时做到在账户开立的现场通过录音电话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在被代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开户。对于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采取批量开卡方式,通过签订代发协议规定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批量开卡须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对于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通过联网核查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给予输。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我行能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资料并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

1、存在账户报备不及时现象;。

2、年检情况不理想,未年检账户虽进行了冻结,但占比面大;。

3、个人银行卡代理开立,存在经办人员只是口头询问客户、未按规定在相关开户资料注明代理原因现象。

六、整改措施。

1、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

2、积极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培训,落实日常检查。

3、强化宣传,促进支付结算发展。

单位账户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社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对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进行自查和检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支付结算内控管理情况。

我社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所有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社主任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情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详细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社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现金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支取5万元以上现金由社主任审批;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我社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社现共有账户12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8个、专用存款账户4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一律按规定办理,无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三、整改措施及今后打算。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与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做好我社的账户年检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环境和提升农信社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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