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心得(热门20篇)

时间:2023-11-06 13:00:32 作者:琉璃

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一些金融市场的实际操作经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金融违规交易心得体会

金融市场交易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陷阱无处不在,因此,在金融市场上交易必须要有一定的技能和经验。而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许多人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很多投资者会存在“追涨杀跌”的策略,而一些交易员则会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有可能导致个体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本文旨在总结和分享我在金融交易中的一些违规交易心得体会。

第二段:心得体会一:绝对不要盲目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一种很典型的违规行为。在我所在的公司中,有一位交易员通过各种渠道收购一家重要的公司的股票,并在公司发布公告前通过对该股票的大量买入,导致该公司股票价格迅速上涨。等到公告发布后,他又迅速把股票卖出赚取了大量的利润。但是这个举动导致了市场的不稳定,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并在后来引起了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的注意。结果是,这位交易员因此受到了处罚。

在金融交易中,绝对不要盲目操纵市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受到法律约束或道德谴责,还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如果发现任何市场操纵行为,应该及时报告给监管机构或公司内部的合规部门,以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段:心得体会二:坚持遵守规章制度。

在金融领域中,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整个金融市场交易的基础。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很多人往往会忽视规章制度,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在我们公司,有一位交易员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交易限制,导致了交易金额超过了公司规定的限额。结果,他受到了公司的惩罚和处罚,甚至失去了这个岗位。

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遵守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可以避免个人违规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还能保护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公正。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遵守规章制度,始终遵循规定的交易限制和规则。

第四段:心得体会三:不要盲从群众,盲目投资。

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很大,投资者很容易受到群众的情绪影响,导致投资行为失误。例如,当某个股票在短期内迅速上涨时,许多投资者会根据市场的氛围和细节,盲目地跟风买入股票;而当股票迅速下跌时,许多人也会盲目地跟随市场的趋势出售,导致了严重的亏损。

在金融交易中,不要盲从群众。必须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市场的变化,然后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决策。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判断,才能保证投资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段:结论。

金融违规交易是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它不仅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市场的稳定性,还会导致许多人的经济损失。通过总结和分享我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和交易的原则,从而使我们的交易更加稳健和安全。在金融市场中,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独立思考,理性投资,这样才能在金融市场中安全、稳定地获得回报。

金融交易分析课程心得体会

在绝大部分人眼中,金融领域一直被塑造成一个神秘莫测的产业。然而,作为经济运行的重中之重,如何掌握经济信息,了解金融产品,具备交易工具运营能力,对于每一个关注宏观经济运转、提高个人财商的人而言都是必修课程。因此,这期间我参加了一门金融交易分析课程,从中获得丰富的知识,也有了深入体会。

第一、课程指导将复杂的财经概念讲解地浅显易懂,提高了金融领域认识度。

针对于金融交易的物,理解和应用之间的距离非常重要,然而学术的解释未必能切实回答我们的疑虑。这期间,课程指导老师讲解了交易市场的基础概念和重要协议,通过案例演示和数据解读,结合理论和实践塑造出一个具体的交易模型,让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金融市场的特点和操作方式,从而能够通过简单易行的方案提供解答。同时,老师还经常通过互动授课和问答环节,和我们全程保持互动,让我们在交流学习中填补了不足,增进了彼此之间的认识。

第二、交易实践的训练将学习变成了具有操作性的技能。

相比于其他学科,金融交易课程的重点在于交易技能的掌握。在理论的基础上,需要学生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交易模式的技巧。在课程的最后一周,我们分组通过网络模拟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的实战操作,真切体验了交易活动的快速进出、分析挖掘、收益收割等各个方面,并进行了实时记录和统计。实践与理论相通,让我们感受到了交易完成之后获得巨额回报时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觉得掌握了一个新的精髓技能。

第三、经济运行变数对交易的影响,让交易者应对变化保持更灵活的态度。

经济运行的变数对于交易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要知道预测未来变数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细致的交易策略是必要的。我们在课堂上也经常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交流,通过介绍其他产业结构,观察现实经济运转的情况,了解和分析因素对于交易市场的影响,从而提高我们对市场的预判和观察能力。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将让我们形成对经济运行变化的一种反应能力,让我们决策更加准确,行动更加果断。

第四、金融交易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活,要做好交易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每个交易者都要面临的问题,在课程中,我们也进行了交易风险控制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判断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标准有很多,而在课程中,我们更加了解了如何控制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在交易之前,了解选择合适的交易产品或者交易方式,对风险控制也起到很大的作用。这让我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易操作体系,避免了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同时也能更好的掌控和应对未知变化。

第五、金融交易扮演的社会角色和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金融交易所扮演的不仅仅是一个市场作用,还扮演着对于宏观经济的监管和促进的作用。而行业的发展趋势,包括监管制度、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以及商品质量等,也值得我们关注。学习课程,不仅提高了我们在金融领域的技术素养和实操能力,更让我们对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有了一定的认知,了解更多行业发展趋势,为未来的个人和企业发展铺平了道路。

总之,这门金融交易分析的课程让我们领略到金融交易风云变幻的世界。在课堂学习和实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我们不仅对市场行情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实践,也对未来的市场行情形式和市场快速发展进行了更全面的认识。这些经验和体会都将帮助我们提高个人财务素养,更好的适应金融产业的发展。

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种买卖各种货币的交易行为,涉及全球各国的货币。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外汇交易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投资方式。在进行外汇交易之前,我了解到了外汇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机制,明确了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一些关于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

在进行金融外汇交易前,我会对市场走势进行全面的分析。首先,要了解全球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供求关系等基本面因素,以便判断各国货币的走势。其次,要掌握技术分析工具,如图表和指标,以便预测价格趋势。然后,我会根据自己的分析结果和投资目标制定具体的交易计划,包括投资品种、交易量、止损和止盈位的设定等。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可以帮助我降低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第三段:严格执行交易纪律。

在外汇交易中,执行交易纪律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交易前,我会明确自己的入场和出场条件,并在遇到市场波动时保持冷静。我会控制自己的贪婪和恐惧心理,遵守交易计划设定的止损和止盈位,坚决执行交易纪律。如果市场不利于自己的交易计划,我会果断止损,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平仓操作。严格执行交易纪律可以避免情绪化的交易行为,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第四段:合理控制风险。

金融外汇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保护自己的资金,我会合理控制风险。首先,我会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合的仓位,并遵守仓位控制原则。其次,我会在交易计划中设定止损位,及时平仓并限制损失,避免亏损过大。同时,我还会关注市场的风险事件和重大消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合理控制风险可以保护资金的安全,降低交易损失。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提升。

在金融外汇交易中,学习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我会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和交易技巧。同时,我还会不断总结自己的交易经验,分析交易的成功和失败原因,寻找自己的交易优势和不足之处。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可以逐渐提高自己的交易技巧和判断能力,进一步提升自己在金融外汇交易中的成功率和盈利能力。

总结: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的投资行为。通过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严格执行交易纪律、合理控制风险以及不断学习和提升,我在金融外汇交易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我相信只要坚持学习和实践,不断优化自己的交易方式,就能够在外汇市场中获得稳定的盈利。

金融交易分析课程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金融专业的学生,金融交易分析课程是我学习生涯中最重要的课程之一。这门课程不仅使我对金融市场的理解更深入,而且通过它我学会了如何进行交易分析以及掌握了许多交易策略。在此篇文章中,我将与读者分享本人的课程学习体会,并说明这些体会如何帮助我在金融市场中获得成功。

首先,这门课程打开了我对金融市场的眼界。在课程中,老师利用真实的金融交易事件来讲解一些理论知识。这让我认识到金融市场的变化是多么动态,而且市场中的情况与理性的分析不一定总是一致。通过这样的学习方式,我的思想得到了磨练,更加锐利。现在,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市场的运行机制,并找到我自己的交易机会。

其次,这门课程为我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策略。在课程中,教授详细讲解了多种交易策略,如江恩交易策略和移动平均线策略等。她不仅解释了这些策略的具体操作方法,而且详细阐述了这些策略背后的理论支持。通过实践,我发现这些策略确实能够帮助我在交易中获得良好的回报。

第三,这门课程使我学会了如何进行技术分析。在课程中,我学习了很多有关技术分析的知识,如图表分析和趋势线分析。我还了解了许多重要的指标,如相对强势指数和移动平均线指标。通过学习这些技术分析工具,我现在能够更好地理解市场趋势,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我的交易计划。

第四,这门课程强化了我的风险控制意识。在交易市场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这门课程,我了解到,如果我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那么即使我掌握了所有的交易策略和技术分析工具也不可能获得成功。通过实践,我逐渐学会了如何通过设置止损来控制风险,并能有效地平衡风险和收益。

最后,这门课程带给我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在金融市场上,学习与实践是并重的。通过不断地学习市场运作机制和分析方法,我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交易技能。但只有在实践中运用所学,才真正能够掌握这些方法。因此,我会继续运用所学知识,并追求更高的交易回报。

总之,这门课程对我来说非常宝贵,并且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对这门课的学习,我深入了解了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并从实践中掌握了许多关键的交易技能。这将对我未来的投资和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帮助。

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市场,参与者通过买卖货币来赚取利润。这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在参与外汇交易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首先,建立一个有效的交易策略是成功的关键。在外汇市场上,没有银弹,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试错来逐渐完善自己的交易策略。在制定交易策略时,需要考虑市场趋势、经济指标、国际政治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确定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例如日内交易还是长线交易。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反思,我逐渐建立了自己的交易策略,并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次,控制风险是外汇交易的重要原则。外汇市场波动剧烈,价格变动也较大,因此风险控制是投资者必须要关注的方面。首先,要设定好止损位,及时止盈止损,避免过度亏损。同时,要合理分配资金,不要把所有的筹码放在一个交易中,以免遇到意外情况导致资金损失。此外,要严格执行交易策略,不被情绪左右,避免过度交易。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我成功地避免了一些亏损,并稳定地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第三,了解市场消息对外汇价格的影响是重要的。外汇市场受到各种消息和事件的影响,例如经济数据公布、央行利率决议、国际政治动态等。这些消息往往会引起市场的波动,提供了交易的机会。因此,及时了解市场消息,了解不同消息对不同货币的影响,对决策具有重要意义。我通过定期阅读新闻和经济报道,关注重大事件,以及关注专业分析师的观点,提前做好准备,能够更加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

第四,保持良好的心态是关键。外汇交易是一个充满变数和压力的市场,亏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保持良好的心态非常重要。不管是获利还是亏损,都要冷静面对,不能被贪婪或恐惧所左右。在亏损时要学会接受和总结经验教训,不要轻易放弃。在盈利时也要保持谨慎,不要被盈利冲昏头脑,而变得大意麻痹。保持平常心,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在外汇市场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后,独立思考是提升交易能力的基础。外汇市场存在各种观点和策略,不同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建议。因此,投资者需要保持独立思考能力,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不要盲目跟风或依赖他人的建议,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和策略。

通过参与金融外汇交易,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启示。建立有效的交易策略,控制风险,了解市场消息,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独立思考,这些都是提升交易能力的关键。唯有不断学习、实践和反思,才能在金融外汇交易中不断成长,获得更好的回报。

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外汇交易的重要性与挑战(引子+背景)。

金融外汇交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各大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关于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外汇交易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下面将分享我在该行业中的体会,希望对其他从业人员和对该领域感兴趣的人有所帮助。

第二段:学习和实践的重要性。

要成为一名成功的金融外汇交易员,并不只是凭借一些理论知识就能够轻松胜任。学习和实践是成为一名合格交易员的必经之路。我首先通过学习投资理论和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律和交易技巧。然后我逐渐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通过分析数据和市场趋势,不断磨炼自己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在金融外汇交易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经验和知识。

第三段:风险控制与情绪管理。

金融外汇交易市场的波动性非常大,投资者面临着高度的风险。因此,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我学会了设置止损和止盈位,控制仓位大小以及合理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另外,情绪管理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市场上的波动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惧或贪婪,导致不理性的决策。我通过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不被市场情绪所左右,从而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投资行为。

第四段:市场研究与信息获取。

在金融外汇交易中,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我通过广泛的市场研究,并使用各种工具和指标进行技术分析,来预测市场的走势。同时,我也会关注新闻动态和政策变化等重大的经济事件,以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信息获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和投资机会,为自己的交易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五段:坚持与总结。

金融外汇交易市场的环境变化快速,所以要想在这个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就需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和调整。我通过每日总结和反思自己的交易行为和结果,不断改进自己的交易策略。同时,我也会保持对市场的热爱和兴趣,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耐心,在市场中坚持下去。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和总结,我们才有可能取得更大的成功。

结尾段:展望未来。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行业,我很幸运能够参与其中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成长,不断提升自己的交易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我会在金融外汇交易市场中取得更多的成就。同时,我也希望与其他从业人员一起共同成长,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股票金融交易心得体会

股票金融交易是当代投资市场中最常见、最活跃的交易方式之一。作为一个股民多年来,我深切体会到了股票金融交易的魅力与危险。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学到了一些教训。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股票金融交易的心得体会,以希望能够对正在或者即将涉足股票交易的人们有所帮助。

第一段: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

在股票金融交易中,一个明确的投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时间段来制定投资策略。其次,我们需要对市场进行系统的分析,了解行业动态和公司基本面情况。最后,我们需要根据市场的波动情况来决定买入和卖出的时机。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盲目跟风操作和过度交易的风险。

第二段:合理分散投资。

股票金融交易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合理分散投资。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分散投资可以降低我们的投资风险,提高我们的回报。通过投资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股票,我们可以实现在行业和公司间的再平衡,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此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等金融工具来实现分散投资的目标。

第三段:时刻保持冷静和客观。

在股票金融交易中,保持冷静和客观是非常重要的。市场行情时常波动,股票价格的涨跌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当我们面临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不过度买卖。我们需要根据投资策略和市场情况来做出决策,并在市场风险适度的时候进行买入和卖出操作。此外,我们还需要客观地评估我们的投资决策,并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四段:坚持长期投资。

股票金融交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坚持长期投资的原则。在市场的短期震荡和波动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暂时的亏损。但只要我们投资的基本面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可以相信股票的长期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忍耐和耐心,坚持长期投资的策略。另外,我们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投资知识和技巧,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第五段:及时止损和总结经验。

在股票金融交易中,及时止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当我们的投资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我们需要有勇气割舍,停损或者重新考虑投资策略。及时止损可以限制亏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此外,我们还需要及时总结我们的投资经验,从成功和失败中提取教训。通过总结经验,我们可以不断提高我们的投资能力,进一步增强我们在股票金融交易中的竞争力。

总结起来,股票金融交易是一项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合理分散投资,保持冷静和客观,坚持长期投资,及时止损和总结经验。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在股票金融交易中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并保护我们的投资利益。

金融违规交易心得体会

金融违规交易是一个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而且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本文作者作为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在近年来的工作中有了对金融违规交易的深切体会,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所有从事金融工作的同行,希望对未来避免金融违规交易发生有所帮助。

金融违规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或者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牟取不当的利益,比如说操纵市场价格、协议交易、内幕交易等等。

金融违规交易不仅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在金融市场中,声誉和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违规行为被曝光,那么这家金融机构的名誉也就会受到影响,失去客户信任,相应的业务量也会受到影响。另外,在严格的金融监管机制之下,金融机构如果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要避免金融违规交易,首先要健全金融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管和风控力度。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署名意识,严格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拒绝参与任何不当交易行为。最后,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风险意识和合规水平。

第五段:总结。

总之,金融违规交易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针对这方面的防范和管理工作,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氛围,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上证券交易金融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提高经济效益,除自愿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外,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借款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向贷款方报送年度分季用款计划(第二年应在年度开始前),贷款方据以及时供应资金。

二、贷款用途、开竣工日期,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三、此项贷款,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全部偿还本息,具体分年还款计划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不能按分年计划归还的,作为逾期还款处理。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计算;逾期归还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

五、借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致使项目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投产,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罚息。

六、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_________.担保单位保证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由其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3个月内代为偿还。

七、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担保单位三方各1份。

副本__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文档为doc格式。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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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

(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如某企业有一笔闲置资金,本来可以存入银行以获取存款利息,但企业为获取更高的报酬率,选择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并可随时出售以赚取交易差价。

2、管理的需要。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相关变动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衍生工具,则该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其对应的套期关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

企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第一是投机,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是套期保值,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不属于考试大纲内容,所以本章所讲衍生工具的持有目的为投机。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核算的需要。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和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不指定为该类金融资产,那么会计计量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短期债券,发行方作为交易性金融负债,而购买方为保持与发行方计量基础的一致性,则不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管理的需要。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项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管理人员报告(管理的需要)。

上面两个条件的前提是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初始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强调】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企业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注意】对于其他的金融资产,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关于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都是这样的处理原则。

(二)后续计量。

1、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一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处置(第一类)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买价中所含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做相反分录。

4、处置该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差额)。

同时:将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或作相反分录)。

【教材例题1】20×7年5月13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6000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00股,每股价格10.6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6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

甲公司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5月23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2)6月30日,乙公司股票价格涨到每股13元;

(3)8月15日,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每股售价15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3日,购入乙公司股票:

应收股利60000。

投资收益1000。

贷:银行存款1061000。

(2)5月23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应收股利60000。

(3)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0。

(4)8月15日,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

借:银行存款1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0。

——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投资收益500000。

或分开处理:

借:银行存款1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投资收益2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0。

【教材例题2】20×7年1月1日,abc企业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1020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20000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20000元。该债券面值1000000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付息一次,abc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abc企业的其他资料如下:

(1)2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6年下半年利息20000元;

(2)20×7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50000元(不含利息);

(3)2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4)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00000元(不含利息);

(5)2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6)20×8年3月31日,abc企业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1180000元(含1季度利息10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bc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应收利息20000。

投资收益20000。

贷:银行存款1040000。

(2)2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3)20×7年6月30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借:应收利息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4)2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5)20×7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0。

借:应收利息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6)2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7)20×8年3月31日,将该债券予以出售:

借:应收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借:银行存款117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投资收益170000。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应收利息10000。

【例题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列有关业务中,不应贷记“投资收益”的是()。

a.收到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

b.收到持有期间获得的债券利息。

c.企业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收到的价款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d.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股票市价大于其账面价值。

【答案】d。

【解析】选项d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是计入投资收益。

【例题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0日,以每股12元的价格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该股票支付手续费等10万元。5月22日,收到该上市公司按每股0.5元发放的现金股利。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08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a.550b.575。

c.585d.610。

【答案】a。

【解析】2008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50(股票数量)×11(公允价值)=550(万元)。

【例题4】甲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从证券市场购入a公司股票50000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买价8元,另外支付印花税及佣金4000元。a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30元。甲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15000元并存入银行。至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450000元。甲公司2008年对该项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元。

a.15000b.11000。

c.50000d.61000。

【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08年对该项金融资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4000(交易费用)+15000(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11000(元)。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岗位职责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件”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8号文件解读。

目前交易模式与37号38号文相冲突的地方。

清理整顿界限: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解读:不能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限制了发售和订单系统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蒙顶山文交所,四川联合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连续竞价、电子撮合以及匿名交易”等明显字体。(目前无论邮币卡还是其他交易所的模式基本都无法规避)。

应对措施:在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介绍中不涉及敏感字体,介绍模式简单化。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解读:不得在t+5日内买进卖出。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文在交易规则和模式介绍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

蒙顶山交易所和四川联合酒业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模式,没有用涉及敏感字体。

应对措施:在官网公布和对外的交易规则和模式上不提及t+0模式,包扩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不用到t+0的说词以及敏感字体。实现延期t+5交收。

(四)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解读:这点基本禁止了所有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的交易模式。

其他交易所应对措施:南文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在上市产品公告里面没有详细说明。蒙顶山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等敏感字体,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也没有用到。

四川联合: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敏感字体,但部分有体现出标准化合约模式。发售模式用现货挂牌的名称替代。

蒙顶山:采用智慧贸易,产能预售和现货挂牌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里面没有涉及敏感字体。(实际这几家交易所的模式都是属于此类交易)。

应对措施:首先在交易规则和对外宣传材料中不要涉及标准化合约字样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尽量在描述时简化,模糊化,不要对规则写的太详细。不要出现发售模式的字样,用现货挂牌代替。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解读:交易中心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交易所:目前:南文,蒙顶山,四川联合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都有涉嫌隐蔽违规的地方。南文主要是经纪商,蒙顶山是在各地设立分支运营中心,四川联合是招募的综合会员。

规避措施:招募的会员必须签署协议遵守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去发展业务。

与清理整顿12号文件相冲突的地方。

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抓紧处置各类交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方式:针对交易场所暴露的问题,清理整顿、分类处理。首先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类处理:

1、一些交易场所涉嫌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属于违法,大多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打击对象。

2、一些交易场所涉嫌违规组织“类证券”交易活动,属于违规,清理整顿。这些场所主要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分两种情况:一类是违规触及底线的,以下几种情况为清理关闭对象:(1)虚拟发行,无相应品种入库,既不能促进流通,又没有价值发现功能,具有“类期货”性质,严重偏离和扰乱现货市场。(2)虚假信息,封闭操作,不透明,违反“三公”原则。

(3)通过操控系统,修改数据,频繁刷单,限制盈利出金操纵等。

第二类是没有触及违规底线的采取整顿。

解读:发行产品必须有实物库存做保证,不能偏离现货价格,不能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串改数据和限制客户的出金。

应对措施:有仓单的产品才能发行;当价格偏离现货市场范围较大时,发风险警示;对客户。

盈利出金不进行限制;通过发行酒票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对价格偏离现货价格过大,采取再托管的措施;并且对上线的产品采取线上线下大循环的措施(交易商提货后可以再重新入交割库转成持仓)。

蒙顶山:采取的是鼓励交割的营销政策,发售业务上线的茶品是指定厂商指定品牌包装,线下没有可参考的同类型价格。例如:盘中价格100的茶叶,投资人可以按30的价格买入,持仓一套(按套装克数换算成持仓)但同时必须自己交割一套(收藏套装),鼓励投资人交割。第二是和茶楼合作销售。

四川联合:目前在发售模式中采取的是鼓励交割提货,用赠送的方式交割一箱送一箱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二、政府监管的应对政府监管层对于行业的大体态度。

1.有一个底线不能破: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谨防群体性事件。

2.政府领导没有否定这个行业,对有些规范发展的平台获得了监管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明确支持和鼓励合规发展。

监管部门不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37号、38号文件对这个市场一刀切,照本宣科。目前,中央政府的态度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没有明显法律禁止的情况,也会留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

应对监管交易平台应该做些什么?

(一)、防范市场风险,谨防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规避交易中心直接参与影响市场价格);(二)、打通现货与电子盘市场;提供优质的现货交割服务,支持和鼓励现货交割。(提高交易中心上线产品的交割量)。

三、目前一些交易所转型采取的模式。

现货商城模式:已有一些交易平台转型做“现货商城”,如天津、南商、南京、西邮、永瑞等。电子商城俨然已经成为邮币卡行业发展的另一条出路,有利于行业文化收藏价值回归。网上商城通道的打开还可以与电子盘相互辅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机会,促进邮币卡现货的流通交易,邮币卡文化的传承,进而将“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概念落到实处。

还有一点,可以规避投机投资的政策风险。

附:南京文交所大循环模式:

南京文交所未来将允许您的账户持有藏品可以方便转赠。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网络方式,以类似微信红包的形式,转发给您的朋友。您的朋友收到后,就可以方便的转入自己的南京文交所交易账户。去年春节期间,南京已经实现“像发红包一样发邮币卡”,受到市场广泛赞誉。

第二种方式,您可以提取现货,之前提货后将不能再回到电子盘。南京此次的创新,可以实现从南京流出的藏品,方便的回到电子盘。南京将对上市藏品进行收藏礼品级精美包装,附加南京独特标识和防伪标志,投资人可以通过自行提货或快递方式送转赠他人。流出的藏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现货流通交易。价格完全参考南京文交所电子盘。

流入:任何人收到南京认证评级的现货藏品,可以随时拿到南京文交所,方便入库并计入自己的交易账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基础设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修订的通知》(银市场〔2017〕27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7〕32号),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信息披露业务运行机制,现就各类市场机构参与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市场机构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通过格式审核后的披露文件同时发送至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接收综合平台发送的披露文件并及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

北金所作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综合平台技术支持机构及披露文件格式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市场机构集中信息披露业务。

二、综合平台目前支持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的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

对于暂不支持的集中信息披露品种,市场机构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披露文件。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披露文件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提交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各市场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第十条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

(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

(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

(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三十条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第三十一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资产支持票据(次级档票据除外)收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三)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条款,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资产支持票据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需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央行有关负责人30日就此表示,该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央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金融和模拟交易大赛新闻稿

我系参加由世华财讯举办的第五届全国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取得优异成绩,本次比赛于10月17日正式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比赛有1100多所高校、15万在校学生参加,比赛共四个品种包括:股票、期货、外汇、股指期货。我院在比赛中获得:全国赛区期货第二名、外汇第五名、股指期货第三名;华南赛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期货第二名、外汇第二名、股指期货第二名、股票第七名的优异成绩。

的积极配合,克服困难,我院获得优异的成绩。投资与理财专业成立以来第一次参加全国性大赛,首次参加获得的成绩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体现了我系勇于创新、团结向上、不畏困难,敢于挑战的精神。

活动期间涌现出众多具有操盘技术的同学(李宇峰、庄特怀、莫华凯、全俏军、潘宁、蔡楚汉、邬海涛、罗汉荣、邓先财、林崇健、肖子栋、陈绍中、林小菊、韦春喜),并获得了参加全国大型比赛的`实战经验。老师特别邀请09投资与理财班的罗福彬师兄、许泽茂师兄、杨志强师兄对比赛人员进行特别的培训和全程的跟踪。

比赛的参加并获得荣誉离不开陈杰伦副院长的关心,财经系

的大力支持,参赛人员的艰苦奋斗。参加本次大赛的经验将对投资与理财专业的发展具有莫大的裨益,在获得经验的同时收获成功的喜悦与奋进的动力!

财经系

2011年12月1日

—— 第五届大学生创业经营竞赛(erp模拟经营竞赛)圆满落幕 浙江财经大学第五届大学生创业经营竞赛(erp模拟经营竞赛)是以“创业经营”为主题,提出“迎接时代挑战,实现创业梦想”的口号,锻炼学生的合作精神、强化战略规划、执行等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的面向全校的学科性竞赛。本次比赛由浙江财经大学大学生竞赛委员会主办,浙江财经大学erp实验中心承办,公司金融学会协办,理财学会、财经学会、市场营销协会参与合作。竞赛选手由5人组成团队,以团队为单位共同完成比赛内容。初赛报名参赛队伍多至144组,全校学生参赛热情高涨。

在5月3日、4日,第五届大学生创业经营竞赛决赛在f504教室隆重举行。两个星期的初赛之后,23组脱颖而出的参与决赛的队伍列席f504。决赛过程中,每组参赛队伍目标清晰,分工明确,全身心地投入到了比赛中,时而热烈讨论-公司运营方向,时而冷静演算财务报表和资金运转,投放广告,提交报表。每位参赛队员紧锣密鼓地安排公司运营,为经营自己的公司而努力奋斗着。经过了前几年的运营,有的队伍取得了非凡的销售业绩,硕果累累,而有的队伍则因判断失误错失良机而暂时落后。前五年得分一直处于大大领先的u01组在第六年被u18组悄无声息地反超,错失第一宝座。最终,由姜勇捷等同学组成的u18组在有众多高手的决赛中,勇夺本次比赛的第一名。

随着决赛结束,第五届大学生创业经营竞赛(erp模拟经营竞赛)顺利地拉下了帷幕。erp以沙盘模拟竞赛为载体,为大学生搭建了一个从学校迈向企业的训练平台,激发了同学们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兴趣,提高了大学生对金融、财会、管理等知识的分析水平及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了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是培养大学生成为企业优秀人才的摇篮!

供稿:公司金融新闻部

基金传真交易金融合同

乙方(投资人):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

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

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

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方便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进行申(认)购、赎回等交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二、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变更。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三、甲方受理乙方传真交易的时间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________-________(基金认购期为________-18________)。

乙方应在甲方的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并预留印鉴。

四、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_________。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_________。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三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

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七、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申购交易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帐后受理申请。

若资金未到,以五日内资金实际到帐日为申请日,若五日内资金仍未到帐,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八、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赎回交易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帐户内有足够基金余额后受理申请。

如果帐户内基金余额不足,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__________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十、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务传真电话:___________

传真确认专线:______________

为便于甲方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委托的方式办理基金业务申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传真委托:是指乙方为在该公司开立直销交易帐户的投资者即甲方,提供通过传真下达委托指令,甲方将基金业务申请表通过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传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员,从而完成基金业务申请的服务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传真委托业务包括:基金开户,修改非重要客户资料(不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指定银行帐户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认定的不宜传真办理的交易事项),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更改分红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据其业务情况认定的事项。

3.基金帐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帐户。

4.基金交易帐户:指基金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乙方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5.认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乙方发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8.基金份额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转到另一交易帐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9.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同时持有乙方管理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0.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

它等于基金某一时点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值加上现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数。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来计价的。

11.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码:指诺安直销交易帐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2.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交易帐户,该交易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如需签署本协议,其开户时选择的业务授权方式应为“印鉴+密码”(机构投资者)或者“密码”(个人投资者),甲方的经办人员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并注意保密以及定期更换密码。

4.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直销交易帐户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5.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_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7.甲方办理传真认购,申购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15:00之前将足额认购,申购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委托申请的,应在该交易日的.直销交易帐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8.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9.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转托管委托申请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执行转托管操作。

第三条传真交易流程

1.甲方应指定专人通过事先指定的传真电话发出传真交易申请,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

若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或传真电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甲方办理传真开户业务的,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卡,指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帐户申请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填妥的申请表。

网上证券交易金融合同

【论文摘要】:网上证券交易代表着未来证券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模式的发展趋势,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既是证券交易活动,又是一种电子商务,网上证券交易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文章仅从网上证券的概念种类厘定、网上证券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后经纪券商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规则、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证券交易电子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1]由于网上证券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具备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一证券交易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是由传统证券市场发展而来,它并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其运行尚须遵循传统证券交易的规则。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是欺诈和缺少信任感。[3]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给交易参与者主体资格的验证、委托指令、清算与交割和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带来一系列难题,所以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在面临市场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4]正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独特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文章仅就这些与网上证券交易相涉的法律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从广义上讲,网上证券交易泛指一切通过网络而实现的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得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互联网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以实现实时交易的证券投资活动。目前现实中存在的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专有电子交易系统、互联网电子公告板交易系统、网上交叉交易系统、以及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四种。其中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即狭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

具体而言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网上股票经纪活动、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网上直接撮合证券买卖等。我国现阶段的网上证券交易是经纪交易商向投资者提供的网上交易经纪服务,属于第一层次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与国外目前流行的较高级别的选择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ats)相比,至少有两个显着区别:一是虚拟性不同。根据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必须先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或服务部开户,然后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可见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不完全的网上证券交易,而ats是一种完全网上交易活动;二是有无中介不同。虽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是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撮合委托指令,但由于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拥有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公司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投资者不需要经纪交易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而直接通过网络向ats下单完成证券交易是完全不同的。

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环节远多于营业部交易,而且许多环节并不在证券公司控制之内,所以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性也较传统交易大。[5]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具体类型包括: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

文章尝试着对这些纷繁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下必要的梳理,便于在解决实际的风险纠纷时将之纳入法律的思维轨迹,更明确一点说之所以做这样的梳理是为了将之纳入传统证券法律规则的调整。总的来说投资者在网上证券交易中的风险的法律归属可以从网上证券交易中所形成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角度进行归类分析。1.合同关系。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证券经济合同和网上委托合同,证券以及资金的托管合同、投资者相互的买卖合同及其投资者和其他主体(证券商以外)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2.侵权关系。在上述众多风险中如果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的第三方、偶然获知投资者帐户资料和交易密码的第三方利用自己所知悉的资料或信息作出一定行为(如进行网上欺诈),造成投资者权利损害或利益损失,就构成侵权。3.不可抗力关系。网上证券交易的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是指自然界的灾难事件以及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测或无法防范的外来力量攻击导致网络局部运行受阻或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造成的风险。

《证券法》第一条即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所以尽快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规则对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就显得极其必要了。

在构建网上证券交易规则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遵循的是公平原则的立法理念。所谓公平的技术风险承担制度应当是:既不让网络券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过重致使其业务无法开展,又不让投资者的责任过重致使其不敢进行网上交易。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大前提下,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包括:1.可控制性规则:风险应当分配给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2.可预见性规则:风险分配给较有经验或能力预见风险的一方。3.效率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率的处置风险的一方。4.经济能力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这四个规则在解决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问题时在适用上是逐级递进的,只有前一个规则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方可适用后一个规则。

下面尝试着就网上证券交易程序中如何运用这四个规则做一下粗略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具体而言:1.根据可控制性规则,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2.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根据可预见性、可控制性规则。3.由电脑系统故障引发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投资者使用不当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第二,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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