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心得(通用14篇)

时间:2023-11-13 12:29:36 作者:温柔雨

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思考和行动的回顾,对于未来的成长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信息交流越来越依赖于电脑、手机等数字设备。然而,我们在使用数字设备的时候,也需要面临着信息安全的问题。为了不被黑客窃取个人隐私、遭受各种网络攻击,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个人保护信息安全的心得体会。

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是防范信息安全事故的第一步。不仅需要了解常见的攻击手段,还需要掌握各种安全工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危险信号的识别方法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作为一名数字时代的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必须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要始终意识到信息的重要性,遇到可疑的信息或者链接时,不能贸然点击。强化自己的信息保密意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成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段:加强密码管理。

加强密码管理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密码的复杂度和长度是决定密码强弱的最重要因素,应该尽可能使用具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组合而成的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避免被猜解和盗用。针对不同的账号应该设置不同的密码,这样即使某个账号密码被破解,也只能影响该账号,而不会使得所有账号信息全部泄露。

信息安全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我们需要倡导信息安全文化,特别是在工作场所,要注意客户、业务、本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的安全保护,不泄露机密信息。通过推广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保密意识的普及,从整个社会和群体层面上优化网络安全,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结尾:

信息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形成的,需要我们平时的日积月累。在数字时代,人们学习保护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将是维护我们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采取如上所述的一些措施,我们可以确保自己的网络安全并且在网络上愉快自在地生活。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人们不得不提高警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下面通过五个方面来总结和分享我的个人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首要要做的就是加强密码的安全性。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通常需要设置很多账号和密码来使用各种应用和网站。为了避免密码被破解,我保证密码的复杂度,并定期更换密码。我尽量选择包含字母、数字和符号的复杂密码,并避免使用重复密码。同时,我也避免将密码存储在电脑或手机中,以免失窃。通过这种方式,我增加了自己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其次,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增强对网络欺诈的警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人们有必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收到短信、邮件或电话时,我会仔细核实发件人的身份,并避免点击陌生链接或提供个人信息。而且,我也会对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保护设置,避免泄露个人隐私。我也会关注一些网络安全的新闻和知识,提高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

第三,我会合理使用网络服务,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使用公共Wi-Fi时,我会避免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操作,比如银行转账等。同时,我会定期清理浏览器的缓存和Cookie,避免个人信息被盗取。此外,我还会下载可信的安全软件和浏览器插件,增加对网络攻击的防范能力。通过这种方式,我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我会注重个人信息的合理共享。在应用程序或网站注册时,往往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我会慎重考虑,仅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以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滥用。此外,我也会选择可信赖的平台和应用程序来共享个人信息,避免将信息提供给不安全的或未经验证的第三方。通过这种方式,我可以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转,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

最后,保护个人信息也需要与他人进行合作。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手段,提高整体的信息安全水平。同时,个人也应加入到相关组织和社群中,参与信息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整体水平。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通过加强密码安全、增强警惕、合理使用网络服务、合理共享个人信息以及与他人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只有每个人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形成良好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加,网络空间也成为各种信息流动更为方便的媒介。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资源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第一,加强密码管理。

密码就像自己的门锁一样,只有把好它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在密码管理上有以下几点心得:一、尽量使用复杂性高的密码,包括字母、数字、符号等多种元素混合,并且定期更改密码。二、不要使用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例如生日、姓名等,这些信息太容易被猜到了。三、不要随意把密码告诉他人,即使是好友和家人,最好也不要把密码通过网络传输。

第二,谨慎使用可疑链接。

垃圾邮件、不明来源的短信以及可疑的链接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因此,在使用电脑或手机的时候,我会谨慎地对可疑的链接进行审核,不要随意地点开,避免给网络攻击者可乘之机。在不确定链接的安全性时,最好选择删除短信或邮件,而不是轻易地进入链接所在的页面。

第三,定期备份个人信息。

无论是文档还是照片等,个人信息都是不可替代的。当电脑或手机出现故障时,个人信息就可能面临着丢失的风险。因此,我养成了定期备份的好习惯,以防止数据丢失。另外,当更换电脑或手机时,我也会及时备份和迁移个人信息,避免出现重要信息丢失的问题。

第四,安装杀毒软件和更新系统。

毒软件和系统漏洞是网络攻击者攻击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在电脑和手机上都安装了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定期更新系统和软件。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网络攻击者对我个人信息的攻击和窃取。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意识基础上。我认为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是每个人都需要做的,也是最重要的。我常常阅读有关信息安全的文章,了解网络安全风险,学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

结语。

个人信息的泄露给我们带来的风险、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心得和体会,本文只是我的一些经验总结。我相信,随着信息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我们一定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享受网络空间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

严守公民个人信息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每个公民都应该严守个人信息,做到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下面将从个人隐私泄露的影响、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防范个人隐私泄露的方法以及建立信息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四个方面阐述严守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此作为提醒与倡导,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首先,个人隐私泄露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时有发生。一旦个人敏感信息被曝光,不仅会给个人造成隐私泄露的精神压力,还可能导致个人财产遭到侵犯。更为严重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人们的社交生活带来困扰,不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结果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由此可见,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想象。

其次,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数字。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往往会被不法分子用以实施各种欺诈、诈骗活动。例如,个人信息泄露后,通常会收到陌生电话、诈骗短信等,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不参与网上有关个人隐私泄露的活动。只有自己主动主动保护好个人信息,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

再次,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首先,我们应尽量减少个人隐私在网上的暴露。避免在社交网站上公布个人手机号、住址等隐私信息。同时,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以免陷入钓鱼网站的陷阱。其次,我们应选择可靠的网络平台和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和交互,避免使用未经验证的APP,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此外,合理设置密码也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应该采用强度较高、且与个人无关的密码,定时更换密码,以增加密码泄露的难度。最后,我们应定期检查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特别是个人网上银行账户,及时发现问题并修复。

最后,建立信息安全意识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相信“信息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例如,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与宣传,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晓率。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行为要进行严惩,构建起有力的制度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信息安全的良好氛围。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严守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个人隐私泄露会给人们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急需引起人们的警惕。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建立信息安全意识更是事关个人和社会共同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自觉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个人的隐私、财产、身份等信息不被侵犯或泄露的安全措施。在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技术不断更新,让我们在享受方便和快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信息安全风险。因此,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必要举措。

第二段: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危害。

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个人保护意识不强,使用弱密码,信任陌生人等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泄露的危害。当个人信息被泄露,将面临财产损失、信用受损、身份被盗用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个人名誉受损、更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到个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加强实体保护,防止被盗窃或丢失;2.注意网络安全,避免受到网络诈骗或病毒攻击;3.认真管理账户和密码,使用复杂安全性高的密码,不重复使用同一密码,定期修改密码等;4.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5.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了解最新的信息安全风险,保持警惕。

在实际生活中,我也遇到过一些信息安全的问题。通过经验的沉淀和学习,我总结出一些小技巧,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其一是定期修改密码和使用密码管理软件,其二是设置两步验证等安全措施,其三是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尽量保留最少的数据,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其四是不相信陌生人的信息请求。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常见问题,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让自己的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第五段:总结全文,强调信息安全应该得到更大的重视。

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安全问题危害极大,需要每一个人都加强保护和重视。相信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和改善我们的保护方式,能够更好地规避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更安心地利用网络服务和参与社交生活。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我们给予互联网太多的信任,过多地分享了自己的私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沦为了商家和黑客的目标。为了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我深思熟虑并采取了一些举措。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包括我们的姓名、年龄、生日、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不仅会引发身份盗窃,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因此,我始终保持警惕,试图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泄露。无论是在社交媒体还是在线购物平台,我都尽量避免提供过多的个人信息。

其次,我加强了密码的保护。密码是我们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我选择了强密码,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并且不容易猜测。同时,我时常更换密码,并不会将相同的密码用于不同的网站和应用程序。此外,我还使用了双重认证功能,通过手机验证码或指纹识别等方式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三,我对共享设备上的信息保持警惕。在公共场合、网吧或朋友家使用共享设备时,我始终保持谨慎。在这些设备上,我避免输入个人账户、密码和其他敏感信息。因为这些设备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存有恶意软件、键盘记录等,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被远程获取。

第四,我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积极了解和关注这些法规,确保自己能够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崇尚网络尊重和伦理,尽量不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最后,我鼓励身边的人也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我与家人和朋友分享了我的心得,并教导他们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便泄露。我还推荐他们使用安全软件和服务,定期清理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并定期更改密码。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保持警惕、加强密码保护、谨慎使用共享设备、关注法规和引导身边的人,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并采取行动,才能实现真正安全的网络环境。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探索论文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个人信息买卖的现状和背景(200字)。

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手机的普及,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泄露。而这些个人信息往往成为黑产链条中的一环,被买卖给有意驱动利益的人。个人信息买卖的背后,存在着滋生灰黑产业链、侵犯公民隐私权、损害社会和个人利益等问题。

第二段:分析个人信息买卖的风险和危害(300字)。

首先,个人信息买卖给黑产链条提供了资源,进一步促进了网络诈骗、网络黑产的发展和蔓延。其次,个人信息的买卖行为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犯,可能导致身份盗用、诈骗、骚扰等问题。此外,个人信息泄露还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比如恶意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活动。个人信息买卖问题的严重性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段:反思和思考(300字)。

个人信息买卖现象的存在,反映出社会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政府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明确网络信息的产权和隐私权,降低和惩罚违规操作的成本。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也与个体的安全防护意识不足密切相关,每个人都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加强自我保护措施。

第四段:应对个人信息买卖问题的对策和措施(300字)。

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打击个人信息买卖行为。其次,个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警惕钓鱼网站和诈骗。同时,互联网企业也有责任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面对个人信息买卖的困扰,我们应意识到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共同努力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权益。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防护手段的提升和安全意识的加强。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将个人信息买卖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发展稳定。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探索论文

摘要: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事件频繁发生,不但严重打扰日常生活,甚至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我国学界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研究较晚,刑事立法上对这类犯罪的规制尚未形成完备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具有了极大的经济价值,随之出现了很多非法收集、窃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地损害公民利益,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热点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如何利用刑法来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对国内外著作的梳理,学术界对此有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有关的全部信息,诸如血型、就医记录、工作、电话号码等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由自己决定是否公开,向谁公开的信息;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经推测可识别出信息个体,且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不被他人了解的信息。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这一定义比较恰当地限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应涵盖的范围,道出了个人信息的实质特征:能够直接或推测出信息所有人,仅涉及个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第一种观点对个人信息的边界没有适当限缩,这必然不合理的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第二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混为一谈,过度缩小了个人信息的范围,这又将部分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当今社会信息就是财富。在金钱的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增加,极大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迫在眉睫。破坏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利益,轻则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受到诸如推销电话、垃圾短信的骚扰,重则为犯罪分子实施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是许多恶性犯罪的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刑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打击犯罪,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正与此相符合;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的完善,也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加快了法治化的进程。

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学界开始了相关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置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惩治破坏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但却将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特定领域的工作人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掌握个人信息的行业并不限于此。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犯罪主体扩大为包含单位在内的一般主体。但仍有不足:。

(一)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刑法的语言要求十分严谨,但现阶段,我国刑法没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概念界定,还停留在学理上的讨论和一些行政法规中的零散分布,缺乏统一的标准,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立法者应尽快依据立法意图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此外,对于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由民事或行政法律制裁,所以,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应该既以民法、行政法的相关定义为基础,又与之存在差异,保障各部门法的分工合作。

(二)立法罪名存在缺陷。

我国刑法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设置的罪名存在不足:首先,法条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模糊,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其次,对于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全面,忽略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为。最后,在罪过形式上仅规定了故意,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犯罪,且同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其一,量化构罪标准;其二,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为包含到现有罪名的行为方式之中,或者增设如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新罪;最后,将罪过形态更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阶段关于公民信息安全的立法比较零散,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此外,我国至今尚未颁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对此,应完善民事赔偿、行政制裁措施,形成与刑事制裁相衔接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明确规定各方责任与义务和相应的协调合作机制。

四、结语。

鉴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形式并不乐观,立法、司法上的一系列举措已刻不容缓,加强立法建设,强化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多种措施相辅相成,改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

[参考文献]。

[3]刘文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探索论文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使得网络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背景下,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本文主要探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通过刑法对公民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进而达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就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还没有一个明确定义,从理论上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更新,并包括公民的社会信息和识别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等等信息内容,并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广泛性以及价值性,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就目前而言,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的现象愈发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个人利益,还在一定程度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引发各种犯罪行为的现象。因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非常现实的价值和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在公民自身,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很容易会将个人信息透漏。还有一部分就是目前非法收集和出售个人信息的渠道很多,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一些困难。例如,某软件的营销手段,“扫一扫注册软件给奖品”,张先生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并进行注册,打开微信注册软件不仅需要电话号码还需要银行卡卡号等个人信息。之后没多久,张先生的银行卡就被盗刷了,给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还存在很多,因此,公民要强化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1]。

(二)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媒体也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实际生活,在为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带来很大的隐患。由于网络媒体巨大的关注量,很容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并且其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利用网络媒体来曝光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加,对公民的个人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三)侵害行为隐秘。

由于现代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提高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手段和水平,降低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犯罪成本,并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与技术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一般都是公民毫不知情中泄漏的,侵害过程很难留下证据,甚至都没有侵害现场,这就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从个人对信息的主观态度方面来看,信息有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之分,个人信息在特定的范围内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获取,但未经当事人的许可不可以向他人透漏或者是广泛的进行传播。就本质上看,个人信息的含义和延伸相对于商业秘密和隐私来说更具广泛性和独特性。因此,我国刑法要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含义,个人信息可以界定为个人信息主体所有的与自身有关的或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人知悉的、且该信息一旦被他人泄露会对公民个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的信息或数据[2]。

在使用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窃取或者是利用非法手段来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要追究窃取者的刑事责任,而这个严重标准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面对数量较大的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司法工作者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具体的书面文件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和标准,这给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带来给大的困难。因此,在犯罪程度的严重程度方面,要给予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3]。例如,第一,看获取信息数量和次数,获取公民信息的数量较大或者是进行多次获取,这样则视为严重情节。第二,看获利情况。若是通过获取公民信息来获利,并且获利金额很大就要视为严重情节,要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利益损害程度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看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用于的犯罪活动,根据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第四,看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的损害情况。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害,则视为严重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力度是防止公民信息泄漏的重要途径,其中要大力监管合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机构,若监管不到位很容易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切入点,进而严重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形成大范围的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划分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公民个人信息工作的检查,对泄漏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维护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案件中,案件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为了保证每个案件的相对平衡性,司法机关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民个人信息泄漏所造成的损失法律上不能进行衡量,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态度,并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利,使得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案件的审判,从有效保证案件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重要的刑法保护。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分析,让我们知道了在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背景下,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率迅速提升,社会信息传播渠道逐步拓展,加强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就成为新时期社会信息传输与保护的主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随着社会法治结构而逐步优化,但由于受到社会法治管理体系阶段性特征影响,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依旧着一些弊端,由此,突破这些问题,就成为新时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的首要条件。

(一)法律刑法管理制度不全面。

当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的法律界定上,以过于宽泛的法律管理范围,对刑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从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信息保护范围的空缺。如,我国刑法中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犯罪判定,均已“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規定”等大框架,为刑法管理的限制。同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刑法管理人员又缺乏结合实际情况,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处罚的相关制度进行定位。这样,上层法治管理体系内容的缺失,以及下层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不全面,将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脱节的问题出现[1]。

(二)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局限。

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我国当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上,将管理范围限制在“公民”之内。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格局逐步拓展,国外在华人员,也会在国内发生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而从我国刑法管理的相关条例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主体是我国公民,不包括来华国外人员,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出现此类问题时,司法人员将无法给予其相应的问题判断。

同时,我国刑法中关于保护主体的形式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与上节中提到的管理范围宽泛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如,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判定,以“情节严重”作为主要标准,但社会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的问题,是不能完全依照信息泄露的表层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它也需要对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长远问题做出判断,由此,也会出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原则,无法合理运用的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逐步优化,结合当前法律制度管理中的不足,实现公民权力的调整优化。

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应从现代结构分析视角入手,进一步细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例如:将《刑法修正案(十)》中,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管理范围具体化,将“国家规定”、“区域性规定”等较大范围的信息保护规定,都转变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造成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等内容[2]。

同时,对于社会中可能存在的公民信息泄露的区域,也应实行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如,商场、医院、网吧等社会公共场所,应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这样以国家《刑法修正案(十)》为基础的,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内容的补充,将逐步形成上层明确性保护,下层具体化实施的法治管理体系,自然也就达到当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有效性保护的目的。

(二)延伸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

延伸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是发挥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条件。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拓展,应将刑法保护中的“公民”一词进行替换。依据我国刑法制度对于“公民”的定义,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界定在其内,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刑法的权利,为社会中以个人信息泄露获取利益犯罪行为预留了生长的空间。将“公民”一词更换为“自然人”,将确保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应用范围拓展到来华外籍人员,从而也就达到了对国内大众个人信息全方面保护的目的了。假定某留学生通过校园网络,向他人泄露在校生的个人信息,并构建起专业的“人肉搜索”信息销售渠道。则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的内容,司法管理部门,就可以依据其行为进行刑法审判,这是我国现代刑法管理中,对于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实践体现。

同时,我党在《刑法修正案(十)》中,也拓展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犯罪主体的管理范围,通过列举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刑法管理范围扩充的代表。以社会中存在信息泄露的所有主体,取代部分性信息管理主体的方式,也是现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范围拓展的体现。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也要从进一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层面进行界定。我们必须看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社会问题,与传统法律管理制度之间的异同,由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界定,不能单单从刑事案件的表层来判断,而应结合其产生的附加影响层面进行定论。

例如:公民个人信息的的刑法保护制度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影响判断,应从公民自身的影响、社会信息体系的影响、甚至是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这样,才能够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判断过程中,公民主体信息判断原则的正确定位。

我们实行公民个人信息综合性判断,是依据现代公民的信息传输社会化的发展趋向为主体,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内容的逐步性完善。其内在趋向性的变化,将为现代法律实践工作的有序性开展,提供制度管理依据,从而成为引导国家信息传输体系完善的保障性条件。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应用,作为未来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审理中的条件,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依据。即社会第三方人员,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对策情况下,随意应用他人信息,也可以作为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一方面,信息主体有权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次,对于社会公民自主进行网络信息公布的行为,需要公民自己承担信息保护的义务,网络信息提供者不具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这一点是从公民自身信息保护的义务层面出发进行分析。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是建立法制化国家的理论引导,为我国社会法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借鉴。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发展法制化引导,通过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延伸刑法保护主体的管理范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认定,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优化。因此,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探究,将为我国社会信息的制度完善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也成为了一项必要的课程。近来,我参加了一期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值得思考和总结的体验和感受。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了解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类型、价值及其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辨识个人身份、反映个人意愿、习惯、经历和健康状况等各种信息。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使我深刻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引起了我个人的警惕和重视。

第二段: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我们还深入探讨了个人信息泄露、盗窃的原因和方式,包括网络欺诈、电信诈骗、恶意软件等多种手段。培训中的案例分析有效地帮助我认识和分析了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些常见手段,并学会如何防范和回应这些攻击。例如,建议安装杀毒软件、加强密码管理、勿使用公共无线网络等等。

第三段:了解常见的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

通过此次培训,我了解了一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政策及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等。知道了相关法规之后,对于遇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能够有更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培训中,我们也得到了实践性的指引,帮助我们更加规范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使用安全密码、关注隐私协议、及时更换有潜在风险的APP等。此次培训的收获不仅是纸上谈论,更是通过亲身体验的学习,在实践中掌握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技能和方法。

虽然此次培训已经涵盖了很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形势无论在技术、实践、法律等方面均处于不断复杂的环境变化之中,建议未来加强这样的培训内容和频率。并且,除了加强个人的技能培训,更需要倡导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从土壤、根源上进行平民教育,以实现中华民族网络强国的建设之广大网民的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此次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使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技能,令我从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这一具体事项上,更加有力地掌控自己的生活。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始终保持警觉,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探索论文

当前在刑法的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刑法条文和其他法律条款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司法定义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在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要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被刑法保护的价值,判断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识别功能并区分其保密性和半公开性的本质特征。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法律概念的判断和甄别来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司法中与公民个人紧密相关的内容有很多,能够识别公民个人特征并涉及一定的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列入到公民个人信息之中,纳入到刑法保护和调整的范围之内,通过刑法实践使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得到全面保护。

4.2清晰“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和概念。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和体系在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不健全的特点,在刑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意义,对“违反国家规定”做出正确的表述,形成规范的法律语言来描述“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和定义,解决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难题,扩大刑法的自由裁量空间,从严从中解决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和犯罪。在刑法司法中应该以相关法律和具体法条作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条令条例,严格定义“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程度和定义,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和不断的刑法实践来反复充实“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使整个社会和司法过程能够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4.3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和定义。

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必须做好数量、性质的分析和考量,这既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必要条件。一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侵犯要予以考虑,对于超出一定数量的侵犯行为必须列入刑法打击范围;二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次数也要明确频率的控制,通过频率来界定侵犯的恶劣程度和情节严重性,做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更为准确的识别。三是要控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案的金额和造成的损害,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后果来定义侵犯和犯罪的程度和情节。

参考文献: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探索论文

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属性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情节严重”标准模糊和相关附属刑法有待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也需要从前述的三个方面着手。

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社会交往的符号,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相伴而生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许多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由于监管失利导致很多信息被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给公民个人及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这种危害已经超过了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本文以此作为写作目标,展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据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属性,但公民个人信息权又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并与人格利益密不可分,因而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具有法律属性。而正是基于此,公民个人信息权与公民隐私权密不可分,公民隐私是个人信息中的隐秘信息,因而不被外人所知,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他人识别公民的重要标志。同时,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因而能够为掌握个人信息的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价值特征成为不法分子揭露、出卖公民信息的诱因。可识别性和价值特征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被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生活状态下的公民个人信息,另一个是法律权利状态下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一个层次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即强调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第二个层次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在法律上的地位,即强调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因此,法律属性决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容侵犯性,是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

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刑罚是严重损害公民权益的强制方法,”利用刑法保护公民信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从现实层面来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隐患突出。某些行业基于管理或者业务需要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受利益驱动,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会将自己掌握的个人信息出卖给他人。如此一来,公民个人信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便显得不安全。其次,从立法层面上讲,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应严厉化。利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紧迫性,故意揭露、窃取或者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这种恶已经超出了民法或者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因而,借助刑法这一严厉的调整方法能够压制行为人心中的恶,同时风险社会也要求刑事立法具有前瞻性。最后,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处罚,借助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迎合了公民权保障的需要。公民个人信息权是公民权的组成部分,而权利的行使一方面需要恪守法律的现有规定,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不以侵犯他人自由为前提。因此,通过刑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惩治。

(一)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

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罪名进行明确的解释,导致了基层司法部门在适用本罪时产生了两种方式:一是将本罪笼统地界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将本罪拆分为两个罪名,即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显然,后一种方式将本罪拆分为两个罪名,即本罪成为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后很有可能按照数罪进行处罚。笔者认为,后一种界定方式不能涵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部犯罪行为。本罪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将本罪增设在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之后会对本罪适用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例如,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信件也会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侵犯,将本罪增设在《刑法》第253条之后有重复立法之嫌。

(二)“情节严重”标准模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使用了“情节严重”这一罪量要素,而“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模糊性,加之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进行说明,便造成了“情节严重”适用困难。我国有多项罪名使用了“情节严重”,而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进行补充。例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严重情节进行了量化,只要泄露三项以上的国家秘密即构成“情节严重。”相比较而言,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说明。而在这类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情节严重”进行判定,例如从公民个人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质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一般而言,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相较于普通民众而言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尽管凭借司法经验对“情节严重”进行判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情节严重”的适用困难,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经验判断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缺乏统一性,从而产生高昂的判断成本。

(三)相关附属刑法有待完善。

(一)罪名设立的明确化。

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包容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因而没有必要将本罪拆分两个罪名。同时,为了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罪名设置上更加明确化和独立化,有必要将本罪从第253条中独立出来,单成一条罪名。同时,本罪明确化和独立化的前提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明确化和独立化。在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前,还没有一部生效的法律文件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漠视”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刑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立法的一项创举,但是必须将公民个人信息权独立化作为今后其他领域立法的重要议题。

(二)增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害结果影响的周期是十分漫长的,公民个人信息在被侵犯后,原来的信息主体随即陷入了一种不稳定状态,其生活的环境随时都有可能被侵扰。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抽象危险犯进行设置,而不作为实害犯加以规定。尽管这样做提高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但是危险状态却可以成为认定本罪犯罪情节的考量因素,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完全可以凭借正常人的社会经验。因此,可以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更为便捷。此外,笔者认为,有必要仿照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做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进一步细化。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附属刑法立法建设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刑法不会顾及到行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需要各个行业严于律己,制定自己的行业自律标准。“所谓自律,就是作为社会组成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体的所作所为主动地纳入诚实守信的道德范畴。”而只有通过刑事立法和行业立法这种双轨制的立法模式,才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次,需要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从本质上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是行业管理活动中的越轨行为。由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因而应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顺畅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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