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合作协议(优秀5篇)

时间:2023-09-22 15:42:34 作者:影墨 小额贷款合作协议(优秀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小额贷款合作协议篇一

一、前言

为充分发挥资本的社会功能,缓解区域经济发展中“三农”及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积极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家企业拟合作成立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基于此目的,各协议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对成立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主要事项,达成本协议,约定共同遵守。

二、公司结构

1、公司名称为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住址为 。

2、 小额贷款公司由2个股东(即协议人,以下皆指协议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 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的股份; 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 %的股份; 出资 万人民币,占 %的股份。

3、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公司成立董事会,设立监事。大股东即占公司股份最多的协

议人担任董事长,其他股东担任董事、监事。

5、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要分明,各负其责,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议,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到公司经营状况对股东、董事、监事透明。

三、经营情况

1、公司须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制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2、如公司的业务涉及到股东个人,则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业务流程办理,不能有特例,必须对其他股东负责。

四、利润分配

1、从公司成立第一年起,每年度从总利润里拿出50%,根据各位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各股东完全收回出资金额后的次年起,每年度从总利润里拿出20%,根据各位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五、增资、撤资、股权转让

1、增资、减资: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可以增资、减资,但股东增资、减资的程序、金额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责任承担

1、各股东必须按出资所占股份比例,先将其中5%的出资存入一个固定账户,作为保证金和成立公司所需的费用。

2、各股东必须按时足额认缴股份出资,若不能按时认缴股份出资,则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扣除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保证金并承担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保证金按已出资的比例分配给已按时出资的股东,作为损失赔偿。

3、如因部分协议人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造成其他协议人损失,则过错方应承担其他非过错方的损失。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人自行商定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八、若各协议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各协议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各协议人各执一份,两份存档,经各协议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协议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人:

日期:

协议人:

日期:

委托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贷款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为明确贷款支付事宜,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商,甲方选择委托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1、因借款人与贷款人已签订编号为 的《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提款金额(大写) 万元,采用《付款委托书》方式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支付对象账户。

3、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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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合作协议篇二

甲方(保证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债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乙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

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保证期间

2.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2.2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3.1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2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五条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

5.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5.2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5.3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5.4若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5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6.2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7.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3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9.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2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10.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0.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0.4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0.5更多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声明事项

11.1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11.2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11.3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甲方提供该保证时,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11.4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合作协议篇三

甲方:大洼恒丰村镇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大洼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我县常住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和创业,根据《盘锦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盘锦市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经联合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后,甲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乙方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并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反担保合同》。甲方根据借款人申请书和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甲方所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协议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

[2017]238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放款通知单》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否则,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专户设置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与甲方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发放贷款的额度之比最高为1:5。发生担保基金不足时,甲方通知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弥补不足部分。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需展期的,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申请展期一次。

第六条 甲方在对借款人放款时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

第七条 乙方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采取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 乙方担保的贷款到期后,经甲方组织催收后仍未归还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代偿通知书,乙方接到通知书经核实后,在三个月内向甲方代偿。

乙方代偿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双方有权了解对方的信息情况。任何一方如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贷款风险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另一方,并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以防范和化解贷款损失和风险。

若其中一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另外一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的中止或终止不影响乙方对甲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两年。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补充、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一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已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行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丙方: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现就小额贷款公司开户、结算、资金监测事宜,达成如下服务合作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等金融服务。

乙方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服务。

二、丙方委托乙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收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报告:

(一)无合理款项收支情况说明的资金流入或流出;

(二)发生大额或短期内频繁的现金交易;

(四)多方开户,或借用、冒用他人账户从事业务活动;

(五)基本结算户资金余额小于或等于200万元;

(六)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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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合作协议篇四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详情

第二条 抵押详情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合作协议篇五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授信额度及类别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甲方提供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整的授信额度。

第二条 授信期间

2.1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即授信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2.2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3.2 甲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3.3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3.4 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借款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具体借款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3.5 对甲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并且乙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4.1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

4.1.2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4.1.5 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4.2 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4.2.1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2.3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3.4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担保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 公司将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下简称“担保合同”)为甲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七条 争议和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8.2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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