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论文大全(24篇)

时间:2023-12-09 23:35:16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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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4级侦查学研究生110035)。

摘要:本文从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基本原则、审查、选任和条件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论述,提出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对笔者掌握资料的综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格改革。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什么样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具备鉴定主体的资格,这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颇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鉴定主体资格。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主体资格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1998年至2002年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在2000年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系统地确立鉴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鉴定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有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一)鉴定人主义。

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律词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权主义。

按照鉴定权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利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鉴定权授予个人。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由行政规章确定;预审法官一般应在上述名单中挑选鉴定人。

第二种是将鉴定权授予某些机构。例如:按照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只有当这些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如涉及建筑学、工程学、机械学、艺术学等领域的专门问题,司法人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鉴定权方式。例如:德国既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有民间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个人,而且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聘鉴定人,所以其鉴定人资格制度实际上是有固定资格原则与无固定资格原则相结合的,但是以前者为主。

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事前审查”。

鉴定主体的选任。

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在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当事人的建议权。

在鉴定人的选任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章“侦查”中,实际上确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主体的选任权。此外,公检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章、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主体的选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赋予了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并无权进行选择。《仲裁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主体权利的规定。

鉴定主体的条件。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鉴定主体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担任鉴定主体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笼统地规定为“有专门知识”。所以,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一般较高。

司法鉴定主体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职业道德条件等。

专业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法律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等。

职业道德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我国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个部门的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对鉴定主体资格的确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门相应的法规文件进行,使各个部门的鉴定主体的水平参差不齐。

2003年司法部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各自进行自己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四川省按名额淘汰了三分之一,按这个比例划定分数线。总共是四门考试: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基本知识。这样的考试不能考出真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任何在相应鉴定部门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学习和背诵都能通过。

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建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主体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主体严格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参考书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何家宏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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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奚正辉)。

幼儿园管理论文

幼儿园是幼儿进园以后,活动、学习、休息场所,幼儿正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年龄小、意识差、可塑造性强,在园活动、学习、休息期间,幼儿的生命保护尤显重要。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在“教师专业能力”中要求教师“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对管理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为确保幼儿在园活动、学习、休息安全,必须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防范意识。

幼儿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幼儿在园健康成长是幼儿园管理的首要任务。全园师生思想必须高度重视,树立“健康第一,安全第一”理念。在幼儿平时的活动、学习、休息中,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到大会小会讲安全,黑板墙壁画安全,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意识,让每一个小朋友都“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纲要》第二部分)安全是幼儿园开展工作的前提,培养幼儿健康是幼儿园办园目的。没有安全,谈不上健康。只有认识提高了,思想重视了,在幼儿的活动、学习、休息中才会提前做好思想防范工作,切实做到人人心中有安全,警钟长鸣,有备无患,明确职责,管理到位,确保活动安全,为创建平安和谐幼儿园,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营造浓厚的安全防范氛围。

幼儿园要通过多种教育方式转变教师观念,教育教职员工牢固树立幼儿安全工作重于泰山的意识,加大安全工作教育力度,时时、处处、事事讲安全,开展教职工班前班后安全会,旨在提醒工作中的安全问题,排除隐患,把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教师正确的安全意识,为幼儿创设安全、和谐、温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幼儿得到身体及心理上的安全。

二、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我们将幼儿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计划中,将安全教育活动融入幼儿游戏及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让幼儿学会自我保护的简单知识和方法。

1.将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通过安全图片、看图说话、诗歌、故事等,使每个幼儿在有趣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在说说、涂涂、画画中了解掌握安全知识。实践证明,它是幼儿安全教育非常有效的途径,是幼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基本手段。

2.将安全教育融入幼儿游戏中。安全知识最终要转化为安全行为才是教育的根本。教师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让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安全知识、自救及逃离躲避危险的技能,组织幼儿通过游戏学习了解正确拨打特殊电话号码:110、119、120等。

我们将安全教育有目的、有计划地渗透到幼儿的日常生活之中,根据幼儿生活需要和社会化人的素质要求,在生理和心理上确立了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目标。幼儿在他们感兴趣的实践活动中不断掌握自我保护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其次要让幼儿掌握一些简单的安全技巧。在幼儿成长过程中,我们再细心也无法预见到孩子可能面临的危险,所以安全教育中最好的办法是让幼儿掌握一些避开、应对危险的技巧和方法。

三、活动器材专人管,定期检查保安全。

幼儿园活动器材是幼儿开展活动必不可少的器具,应指定专人管理。室内器材应分类妥善保管,要做好室内器材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对影响幼儿活动安全的器材,及时维修、报废、更新。室外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维修或更换,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幼儿在园活动安全。幼儿园的房屋布局合理,水、电、气、暖所有设备安全、环保,符合幼儿年龄的特点。教具、玩具绿色、环保、安全,符合幼儿特点。平时,都是我们担负起幼儿安全的责任,总是告诉他们“当心!这样做危险!”所以,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日常生活中让孩子掌握一些避开应对危险的技巧和方法,把良好的生活习惯与自我保护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如:喝水时不拥挤、不打闹排好队有序接水,鞋带系得牢固可避免跌倒摔伤,热汤热水吹一吹再喝能避免烫伤,吃饭不嬉笑打闹可避免气管进异物。我们平时非常注意幼儿这些生活细节的训练,孩子能做的事就让他自己做,从而让孩子在生活中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我们精心创设了相应的安全环境,对幼儿进行生动、直观、形象而又综合性的教育。

四、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保证。

建立切实可行的幼儿园安全体系,落实分工负责制。签定各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定,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五、组织幼儿必要训练和各种事故应急演练安全、演练是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有效手段。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开展幼儿丰富多样的.体育锻炼、安全主题活动,通过训练、实践活动,让孩子在感知操作、领悟、培养幼儿的生命意识、安全意识,让幼儿学会生活、学会生存、学会自我保护,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体验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幸福。

六、制定安全预案,实行超前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幼儿园每学期,要根据本园实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幼儿活动、学习、休息安全预案,做好安全预防准备,实行超前管理:

1.在园内各项活动、学习和午休中,凡出现伤害情况,班主任或值日教师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伤情,及时向园领导汇报,并及时送园医室观察治疗或打120急救。

2.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妥善做好沟通工作。

3.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好有关记录并保护好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4.重大的伤害事故要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和地方党委。

总之,安全教育管理是幼儿园工作的首位,这是毫无疑问的。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关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措施得力、责任清楚,有幼儿园全体幼教工作者的尽职尽责,为幼儿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让孩子在拥有知识的同时,拥有健康的体魄、坚强的人生毅力,从而拥有快乐、成功的人生。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是我们全社会及幼教工作者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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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论文

幼儿大部分时间在幼儿园渡过,而幼儿教师作为幼儿在幼儿园的教育者、引导者,其一言一行对幼儿都有重要的影响,幼儿教师的个人道德素质修养及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对幼儿都有深刻的影响。优秀的幼儿教师首先要热爱自己的学前教育事业,有职业理想与责任。

近年来,在公立幼儿园的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放宽政策,鼓励私立幼儿园的发展,但随着私立幼儿园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国家对私立幼儿园扶持力度小,并且大部分幼儿园又以盈利为目的,招聘标准低、福利待遇又不高,造成私立幼儿园教师出现一些问题。私立幼儿园多数聘用非学前教育或教育专业的工作者从事幼儿教育。大部分教师没有敬业精神,专业素养不高,不注重为人师表,对幼儿缺乏耐心和细心。个别教师个人素养不高,工作时带有情绪,使幼儿园出现虐童、侮辱幼儿等行为;有部分教师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出现了收礼等现象。

1.私立幼儿园招聘门槛不高,多数聘用非本专业教师。

第一,现阶段,私立幼儿园招聘教师的主要来源有三方面:(1)私立幼儿园向社会招聘时,多数招聘下岗人员,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少数大专毕业生。(2)部分教师是公办幼儿园或当地中小学退休的老教师。(3)还有一部分为办园者或合伙人,投资者的家人、亲戚、朋友等。

第二,私立幼儿园多数聘用非本专业教师,教师本身素质不高。由于私立幼儿园的招聘门槛低,以盈利为目的。幼儿教师工资普遍不高,各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很难转档落户,这样一些专业教师在择业时很少选择私立幼儿园。而私立幼儿园在中国幼儿园占大部分,教师需求量大,面对社会招聘只能招聘非专业的教师,这就导致私立幼儿园的师德师风降低,从而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水平,也是近年来私立幼儿园频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私立幼儿园投资主体单一,办园经费不高,经费的主要来源除了投资者的资金外,多数依靠幼儿的保教费用。政府给予的经济扶持又很少,使私立幼儿园的经费紧张,不得不缩减聘用教师的费用。多数私立幼儿园的教师工资低,其工资不以教师执教年龄的增长和教师的优秀表现而有所增加,甚至有的教师工资从未增长过。部分私立幼儿园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私立幼儿园教师没有社会保障,教师对工作热情不高产生职业倦怠。由于收礼导致教师对幼儿的.不公平对待,使幼儿接受不良的教导与影响。

3.私立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不高。

社会对私立幼儿园重视不足,导致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在教育事业中地位最低,一些人认为教导幼儿不需要很高的文化知识、道德修养、专业知识,任何一个有些文化的人都可以担任,这也成了私立幼儿园教育落后的原因。现阶段国家提高了对幼儿园教育的重视,加大对学前教育人员的专业培养,但目前中国处于调整期,各项政策未完善,导致部分私立幼儿园依旧保持原有的教育方式,聘用教师条件低,使非专业的教师仍保持自己对幼儿教师的认识,教师自身没有感觉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与使命感,导致其职业倦怠,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教师的个人素养,影响教师的师德师风。不良的师德师风很难赢得家长的认可,导致家长对教师的偏见,从而导致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降低,很难聘用优秀教师,留住优秀人才。

4.私立幼儿园管理不严,管理体系不健全。

私立幼儿园管理者多数为幼儿园的投资者人、合伙人,创办人。这些人中很少有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也很少有私立幼儿园聘用专业的幼儿园管理者,而这些非专业人员对幼儿教师的认识不足,导致幼儿园的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园规,没有好的领导者引领教师,对教师的工作没有及时监督,对教师的奖惩不明确、不及时,对教师的管理不完善。私立幼儿园的教师很难转档落户、评定职称,出去学习培训,这些问题直接导致部分教师丧失工作热情,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

5.国家对私立幼儿园监管力度不强。

目前,大部分地方行政部门未能设立专门的幼儿园管理机构,聘用专职的幼教管理人员,私立幼儿园基本上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盲区。这样容易造成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各部门分工不明确,互相监管力度低,导致有的部门只负责收费发证,缺乏过程监督,致使一些无办学资质者乘虚而入。

1.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准入园门槛,招收专业人员。

第一,私立幼儿园不应和过去一样要求聘用教师,要统一进行面试考核,要求应聘者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要求教师自身素养要高,做好为人师表的榜样。私立幼儿园应改变以往聘用教师的来源,要从专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人员中聘用品德良好的教师,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教师师德师风的问题。

第二,招收专业学前教育工作者承担幼儿的教育工作。在私立幼儿园提高招收标准,提高教师福利待遇的同时,应大量聘用专业教师承担幼儿的教育工作。因为专业的学前教育工作者,经过专业的学习,能更好地教育幼儿,从身体、心理、智力等多方面教育幼儿。经过专业的培训,教师的专业素养高,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这样可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的整体文化素养及教师的师德师风。

私立幼儿园教师工资、社会福利待遇不高。很难招聘有资质的优秀教师,所以私立幼儿园应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聘用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加强教师的责任感,降低教师的流动性。

3.提升私立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

私立幼儿园多数不能接收教师档案,使一些教师不能在当地安家落户,从而使教师的流动性高。私立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很低,私立幼儿教师很少有机会出去学习,给予幼儿教师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福利待遇,使教师可以接档落户,从而使专业教师愿意到私立幼儿园工作,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

私立幼儿园投资者应聘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对幼儿园进行整体改革,设定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园规,加大管理力度,赏罚分明,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

5.国家加强对私立幼儿园监管力度与扶持政策。

国家应加大对私立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给予私立幼儿园一定的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及时对条件恶劣的幼儿园进行取缔,扶持优秀的私立幼儿园,给予优秀的私立幼儿园评优的资格,在私立幼儿园中评出典型示范等。

[2]林玉琼、黄桦.浅谈私立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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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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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的精髓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幼儿园大班老师。

论文。

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

摘要:幼儿的常规培养主要包括了以下若干方面;如行为以习惯以及个人习惯的常规培养、卫生方面的常规培养、学习及其体育活动的常规培养等等。

关键字:幼儿园;大班;幼儿;常规培养。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可以更好的做好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的过程,同时,幼儿的常规培养也是一个班级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利于幼儿发展的重要教学手段。随着幼儿年龄的不断增长,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都有了相应的发展和提高,这些都为大班幼儿常规培养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

一、爱的奉献、心的引导。

作为教师要在日常的常规培养中,给予幼儿更多的爱心和耐心,用心去引导他们,提升教师在幼儿心中的良好形象,使孩子能充分的去信任老师。在幼儿园的日常活动中,我们要用心去感受孩子的一言一行,不要盲目的批评孩子,觉得幼儿哪里做的不对、不好,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要耐心的去询问,问问孩子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不是有其他我们不知道的一些原因促使他们这样做。当得到答案后,我们要再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对幼儿进行教育。当幼儿在一个问题上表现的比较好,比如;对其他小朋友以及老师有礼貌、可以独立把饭菜都吃干净、能自己独立的整理自己的物品或是自己叠被子等等。这时老师要给予一定的表扬和鼓励;老师要常对孩子说:“你真棒,做的真好,你是最棒的。”对于幼儿在任何方面的进步我们都要及时的和家长沟通,使孩子能更有成就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促使他们有意识的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树立榜样,以身作则。

对于大班的孩子,独立自主的要求提高了,在班级常规的指定上要充分发挥幼儿的能动性。比如:我给班里每个孩子安置了一个“小书柜”,自从有了这个小书柜,孩子们的学习用品就能自己安放得整整齐齐了,而且给我们教学活动减少了不必要的等待。如开放式的区域环境,让孩子们有玩、能玩,区域里的规则图示在区域值日生带领下能如实执行了,从此班上杜绝了你追我赶的坏习惯。

要想更好的教育孩子们,我们教师更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要以自己为孩子们的榜样,要以良好规范的行为感染孩子,给予孩子们规范的形象熏陶。如果幼儿每天都在一个清洁的教室进行学习和游戏,老师的仪表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老师与老师之间的交流亲切友好。正如“孟母三迁”的故事,这样可以让幼儿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受到这样好的影响。因为老师可以说和孩子接触的时间比较多和幼儿的感情也比较深厚,很多幼儿以自己的老师为榜样、为模仿的对象,这个时候的孩子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喜欢模仿大人说话的方式、生活的方式以及如何与他人相处等等。

我们还可以利用榜样的激励法,就是当幼儿在老师或父母身上学习到良好的行为习惯时,我们要给予一定的表扬和肯定,也可以适当的给予奖励,比如;奖励幼儿小红花、小图章或是一些糖果等等。让幼儿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好的,是自己要学习的,这样使其不断的在这样的反复中改掉自己不良的个人习惯。因为这时候幼儿对是非的辨别还非常的模糊,只是对大人们的表扬以及奖励很重视。我们的老师恰恰就是可以有效的利用这一点,对幼儿好的行为习惯,特别是遵守常规纪律的小朋友给予及时的肯定和表扬,并以此为其他幼儿树立小榜样,用这样的方法使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对于幼儿良好行为的肯定和表扬,是巩固其良好的个人行为最好的方法。被人重视、喜欢、肯定和表扬是每一个幼儿的心理需求,及时的鼓励和肯定孩子也是满足他们这种心理需求最好的方式。

三、反复巩固、贵在坚持。

(一)我们要注意在日常的常规培养中,讲求适当的方式方法,不要急于求成,要以循序渐进的方式,从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从简单到复杂,通过这样的一个过程,使幼儿良好的习惯渐渐的养成。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幼儿的稳定性不强,对于新的行为习惯或事物的接受、理解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差异。教师要根据每个幼儿不同的特点,进行有区别的指导,要多与幼儿交流,要耐心的指导。

(二)一旦幼儿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以后,需要不断的去巩固和加强。这种巩固就需要教师对幼儿的行为习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点评,从而使幼儿在日常的生活中自觉的养成和遵守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巩固的基础上,教师更要鼓励孩子坚持良好的个人行为习惯。比如;在洗手、外出的时候,常常会发生拥挤、吵闹的情况,此时老师要给予幼儿适当的提醒,但是效果并没有预期的理想。这时候就需要教师反复的提醒和规范,达到最好的效果。对于行为习惯表现比较差的个别孩子要进行个别的批评教育。一段时间后大班的孩子就可以养成并遵守相应的规则。

(三)要使幼儿形成一个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在这里我们还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坚持。个人行为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正所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老师要制定出一套有限的常规培养的方法,结合每天的常规培养和学习使大班的幼儿达到要求的水平。一套方法要有统一的标准和执行力度,不能一个课程的老师严格遵守,另一个课程的老师就不严格遵守,使幼儿松松紧紧,不利于幼儿常规习惯的形成。只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执行力度,才能使幼儿的常规培养保持稳定的状态。

四、结语。

幼儿的常规,是一个班集体形象的展现,也是带班老师班级管理水平的体现。我想,只要有爱心,拥有恒心,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促进幼儿良好的个人习惯的养成,一个班集体一定会积极健康的发展,成为每个孩子快乐成长的家园。幼儿的各项常规教育培养以及良好的个人习惯的养成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做为一名幼师,对于幼儿的培养我们要从点滴做起,通过长时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对幼儿进行常规的培养。陈鹤琴先生曾说过:一个人只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受用终生;相反,习惯养的不好将会影响他的一生。不良的个人习惯不仅仅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的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幼儿的交往能力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幼儿园的常规教育对于幼儿各方面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幼儿管理中要对幼儿进行系统的常规培养,处处做个有心人,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让他们从小就养成自我服务的意识。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当然,这些并不是只单靠老师一个人,而是需要全社会、家庭给予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从幼儿做起,从老师、父母做起,为幼儿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摘要: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中国儒家文化的基石,是中华民族尊奉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孝道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百善孝为先,针对当前部分孩子不懂得父母工作的艰辛,缺少孝心的状况,作者从平时的教育教学出发,有意识地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对幼儿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促进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关键词:大班幼儿孝道教育主题活动弟子规。

一、理解“孝道”的内涵。

陶行知先生曾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父母把自己的孩子从小拉扯大,期间的辛劳可真谓大也。我们必须让孩子明白父母的养育之恩,懂得孝敬父母。我们专门为孩子设立了“孝敬日”,要求孩子将自己的生日定为孝敬日,在这一天最要感谢的是自己的妈妈,要用行动表示对妈妈的爱,以此表达浓浓的母子之情。教育孩子知恩就要感恩,感恩就要报恩。让孩子从小养成关心父母、体贴父母、爱护父母的好习惯。我们有意识地给孩子讲一些有关二十四孝的故事,在满足孩子听故事愿望的同时感受爱的教育。让孩子知道对父母应该有孝心,理解父母对我们的爱,同时也要对父母表达自己的爱。另外,我们还利用发生在孩子身边的典型事例,身边的真人真事给予孩子榜样教育。给孩子讲述一些孝敬教育的实例或典故,同孩子一道进行分析,使他们懂得孝是一种优良的品质,鼓励他们用实际行动去表现。让他们理解什么是孝道,孝道就是要为父母尽义务以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二、在各科教学活动中渗透孝道教育。

幼儿园教学活动是我们进行幼儿孝道教育的一个主要阵地。在音乐活动中让孩子唱一唱有关孝敬方面的歌曲,使孩子们在歌声中得到熏陶,受到教育。如:歌曲《人间有爱》、《小乌鸦爱妈妈》、《我的好妈妈》、《常回家看看》、《烛光里的妈妈》、《世上只有妈妈好》、《妈妈的吻》、《母亲颂》;手语表演《感恩的心》、《生命之河》等。在语言教学中通过儿歌、诗歌、三字经、故事等形式,丰富有关孝敬方面的人物事迹。如:三字经里的《黄香温席》,《孔融让梨》;故事《我想要爱》《猜猜我有多爱你》《小兔真孝顺》《我妈妈》;诗歌《游子吟》、《妈妈的雨季》、《妈妈,我的守护神》;在美术活动中让孩子画一画有关孝道方面的图画,如:《我帮妈妈做家务》、《送给爸妈的礼物》《小鬼当家》《学做小主人》。

三、在主题活动和传统节日中渗透孝道教育。

充分利用各个传统节日和主题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让幼儿懂得感知、体验“孝道”教育。本学期我班开展的系列孝道主题活动有:九月的《我爱我的老师》活动,孩子们感受了老师工作的辛苦,并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老师们的尊敬和感谢。十月的《我爱我的祖国》的绘画比赛,激发了幼儿的爱国之情。《我和爷爷奶奶做朋友》活动,本次活动不仅是培养孩子从小关心尊敬老人,更是使孩子们走进社会的途径之一。十一月的《感恩你我,真情成长》的活动,幼儿时期的感恩对象应该从幼儿身边的人着手,在与他们交往的过程中,幼儿会学会感恩、实施感恩。我们让孩子欣赏感恩影片。如:《暖春》、《妈妈再爱我一次》、《宝莲灯》,并用心形制作感恩卡,上面写上爱爸爸妈妈的话语。孩子们用稚嫩的声音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十二月的《大手牵小手》活动,主要是让孩子们懂得自己长大了,应该学会关心和照顾弟弟妹妹,它能有效地弥补独生子女缺乏与不同年龄儿童交往机会的不足,帮助他们学习社会交往的技能,以此培养他们关爱他人的情感。一月的《做个孝顺的孩子》活动,让幼儿从小拥有一颗感恩的心。能以一颗感恩的心去对待周围的人和事,学会感谢家人、感谢朋友、感谢身边的每一位人。如:在主题活动“我们的家园”中,我们要求孩子在家能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好吃的东西和父母分享,给爸妈捶背、倒水、梳头、拿鞋、唱首歌,等等。教育孩子回家要多做孝事,并把自己的孝事讲给老师和周围的小朋友听,让孩子在这样的氛围中,慢慢加深对“孝”字的理解,懂得要从小热爱父母及家庭,进而提升到热爱家乡,热爱祖国。

四、在一日生活中渗透孝道教。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一直以来我们都很注重孩子的礼仪教育,教育他们看见老师和小朋友要深深一鞠躬,并说“老师早”、“小朋友早”。刚开始孩子有点放不开,需要我们在旁边不断督促提醒。我们意识到要让孩子鞠躬,我们自己首先必须作出表率。刚开始我也有些不能够接受,让我和孩子鞠躬,不是说不愿意,而是觉得很别扭。早上小朋友来,我们首先向孩子鞠躬问早,下午放学,我们也主动向小朋友鞠躬说再见。我们教育孩子,别人向你鞠躬,要及时给别人还礼。孩子的进步是巨大的,当我们和孩子们慢慢坚持去做了,我发现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让我和孩子的距离拉近了。甚至,当我们和同事阿姨之间互相问好时,我们感觉心中彼此更尊重对方了。越来越多的孩子甚至回到家也会给自己的父母、爷爷奶奶鞠躬,表达自己的孝心。不要小看这一鞠躬,当一个人从小懂礼貌,能做出鞠躬这个动作时,他的修养也在慢慢提高。虽然现在有些孩子还不能真正明白鞠躬的含义,只是机械模仿,但我坚信,一直坚持这样做了,习惯成自然,对孩子一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是幼儿每日必读的书”,暑假我们参加了为期三天的以“幸福人生”为主题的传统文化培训,利用暑期在家观看蔡礼旭老师《细讲弟子规》的光碟,并结合实际写下自己的感悟。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们更加意识到了孝道教育的重要性,不断修炼自身的德行,用良好的言行影响、感染孩子,做到言传身教。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我们教育孩子要遵守纪律,不讲话影响别人。如厕时要排队、学会等待,洗手开小水,不浪费水。进餐前我们都要组织孩子念感恩词:“感谢国家培养护佑,感谢父母养育之恩,感谢老师辛勤教导,感谢同学关心帮助,感谢农夫辛勤耕作,感谢打众信任支持。”以此教育孩子学会感恩,爱惜粮食。在进行游戏活动时教育孩子要遵守游戏规则,轻拿轻放,注意安全,不争抢。午睡时教育孩子保持安静,不打扰别人。角色游戏时,开展“自助餐厅”“玩具大家玩”“给爷爷奶奶让座”“帮娃娃穿衣”等活动,幼儿从中感受到了与他人共享的快乐,在体验角色扮演的愉悦情感的同时,学到了助人、关心他人的言行,有助于将外在的道德观念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应该肩负起历史履于我们的光荣使命――做好孝道教育工作。使孩子从小就懂得感受爱并实践爱,有爱心和孝心,这些不仅能使孩子受益,而且能使整个世界充满和谐爱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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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国对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那种类似军警的制服、肩章和大沿帽,采用法官袍和西式制服佩戴胸徽的两款新式法官服。从去年5月1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开庭审案时必须穿着法官袍。尽管穿上法官袍仅是一种形式,它并不能直接的必然的保证司法公正与防止司法腐败,但象征着国家司法权威的法官袍的推行还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而且也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的赞同与许可。

赞成推行律师袍的主要观点是,目前在全国,律师出庭时着装不一,已严重的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庭审的庄重与严肃性以及律师职业的形象,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要求律师出庭统一着律师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没有统一着装,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在出庭时着装是得体的。其次,律师穿袍与法官穿袍之间实际上并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并不是说法官穿袍了马上律师也要跟着穿袍,而且,律师穿袍也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形式正义。因为法官穿袍象征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官在开庭时都是穿袍的。而律师是否穿袍则更多的是由一个国家的传统和习惯所决定。因为,即使是在十分讲究法庭仪式的普通法国家,虽然法官出庭均着法官袍,但由于传统与习惯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普通法国家的律师出庭时都穿律师袍的,例如在美国,律师出庭虽然未着袍,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律师这一职业的公众形象与律师作用的发挥,也丝毫不影响美国是全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的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

另外,在中国,无论南方与北方、东方与西方、城里于乡间,无区别的统一推行律师出庭着律师袍的做法既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实行。例如,南方与北方的气候迥异,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在南方的夏天时,律师穿上质地不薄的律师袍坐在没有空调的法庭里,以及在北方的冬天时,律师里面穿着厚厚的衣服,外面鼓鼓的套上一件律师袍坐在没有暖气的法庭里的情景,律师感觉会怎样?(有鉴于此,及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袍穿着的有关规定后,随即又作出了基层法院法官审案可不着法官袍的变通规定。)又如,就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律师及城里与乡间的律师相比,东部经济比较发达,西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城里人的观念相对比较开放,乡间的人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无区别地统一推行律师袍,对东部律师来说,几百元一套的律师袍算不了什么(据人民网公布的消息,这种新式的律师袍现初定价格为375元每套),但对西部有些律师来说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外,对城里人来说从观念上会较快接受律师袍这一新生事物,但在乡间的法庭里,穿上律师袍的律师会不会像动物园里的怪兽一样受到群众的围观还很难说,更惶论能有助于庭审气氛的庄严和肃睦了。

目前,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下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我国,要做一名专职律师他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前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然后,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后方可申领执业证,领到执业证后,他(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并可以独立办案。但这时作为律师的他(她)却一无所有,失去了工资和福利,失去了铁饭碗的他(她)需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赢得劳动报酬。作为律师,他(她)没有任何权力,律师是民间人士而不是行政官员,他的执业权利是靠法律来保障的。

职权在法理上还值得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也是需要通过检察官个体来实现的,更何况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公诉人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地将其视为自己的职权甚至权力的),公诉人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特殊身份往往甚至会使法官也惧之三分。《刑诉法》也没有规定控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司法豁免制度。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本应是力量平衡的控辩双方的力量却变得如此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律师高质量地无后顾之忧地辩护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来说无异是“索我于枯鱼之肆了”。

另外,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远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之国之旅才刚刚开始,如今包括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普通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在对律师的认识方面都普遍地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有些领导干部和公检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和开脱罪责和专门同公检法部门过不去的,有些公检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特权思想严重,将法律赋与其的职责当作权力,根本丝毫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对律师趾高气扬发号施令。人民群众在需要律师时会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但在不满意律师收费时则将律师说成是专门乘人之危谋取钱财的唯利是图的小人。在影视作品中,对律师的认识也同样存在着普遍的误解。有一部以律师为主角的电视剧,其中一个剧情讲的是一位女律师为她的当事人代理一宗离婚官司,她的任务是为她的当事人争取对小孩的监护权。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为作为小孩母亲的对方的伟大的母爱所感动而在庭审中故意输掉了当事人委托的官司。这位律师的行为实际上严重违反了律师伦理,但这部作品竟是将其作为正面形象来宣传的!在我国的这类作品中,在关键时刻,对律师来说,几乎最终总是社会伦理战胜律师伦理。如果律师伦理战胜社会伦理,那么这名律师的公众形象必然是反面的,将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唾弃。这充分地表明了人们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误解有多深!培根曾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在现代中国,公众对律师的作用与形象却是如此的定位,实不能不能说是一大悲哀。加上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和人治传统残余以及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种种不尽合理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以权代法、以权代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作为律师你辩你的,作为法官我判我的等种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律师执业因此而变得阻碍重重,这就使得律师的作用根本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连原本相信律师的当事人也开始不得不怀疑律师的作用及这种司法法制度的合理性,转而相信打官司不如打关系之说了。而对一些律师来说,在经历过一次次的挫折与打击后,转而会认为,既然现状就是这样,自己无法去改变它,那倒还不如干脆就浑水摸鱼及时地捞点钱今朝有酒今朝醉算了,作为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社会的及政治的使命感都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邮编:51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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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德国的司法考试严格上讲应称为“州法律考试”。换句话说,德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因为德国实行联邦制,而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属于各州的事务,因此各州也有权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试制度。每个州的司法考试举行时间、考试内容的范围以及报考要求可能彼此不同。当然联邦法律对司法考试也有原则性的要求,以防止各州的司法考试差距太大。例如德国的法官法对德国法官的专业素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实际上对司法考试规定了框架性的条件。各州则根据联邦法律的原则要求实施条例。因此,只能就各州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作简单介绍。

一、报考条件与两次司法考试的内容。

在德国,只有经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在大学的法学系经过大约五年半的学习之后,大学的各门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均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不过,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要通过至少7个学期的专业学习,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没有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例如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基础知识考察为主,考试范围以必修课为主,即民事法律、公法(主要是宪法与行政法)以及刑法。当然,有关的诉讼法,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在考试范围之列。

原则上,学生有两次机会参加司法考试,即如果首次参加司法考试没有通过,则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法学专业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必须进行实习。实习生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条所实习,实习时间大约为两年。实习合格者,才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以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为主,在考试范围上与第一次司法考试基本相同。同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

在德国,大学教育实行学术与科研、教育自由原则,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教授为中心的。法学院的任务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至目前为止,法学教授并没有义务在大学教育中就为学生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老师教的与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内容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此外,由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学生在准备充分之前,不能冒然参加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也就应运而生。司法考试辅导班一般都是私人组织的。因此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就必须交纳辅导费。授课的老师主要也不是大学的法学教授,而是具有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例如律师。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班培训,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机会大大提高。但是尽管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还是不高。据说,大约70%到75%的考生能够一次性通过考试,有的州的.比例更低一些。

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尤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4月通过一项法案。按照该法案,从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换句话说,德国希望将来的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律师,以迎接国际化的挑战。在这个基础上,司法考试的组织相应作了调整。从20起,大学的法学院也将承担一定的司法考试任务。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的成绩中30%将成为司法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相应地,州的司法考试成绩的70%计入总成绩。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的大学法学教育要从以灌输法律思想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主。

三、司法考试的作用。

德国司法考试的作用在于,州的司法考试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淘汰机制。因此,它基本上保证了只有合格的法律学生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事实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大学低年级就得考虑如何为将来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它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也为司法部门录用合格人才提供了标准,从而避免在人事方面不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考试制度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载年10月23日法制日报及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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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实习是高师学前教育专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幼师队伍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目前各高校的教育实习在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幼儿园三方都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教育实习的有效性。

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实习实习生高校幼儿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资培养成为当今各高师院校争相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教育实习作为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合格幼师队伍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样受到各高师院校的普遍关注。

为了提高学前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质量,笔者对本校参加过顶岗实习和教育实习的部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调查和访谈,同时结合自身的带队实习经验,出教育实习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以期促进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其教育实习质量。

一、实习生方面。

根据广泛的调查发现,实习生存在的问题是影响教育实习质量最主要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心理准备不足。

目前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普遍存在着与幼儿园实际情况相脱离的现象,学生在课堂和书本上学到的幼儿园与现实中的幼儿园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现实中的幼儿园大多既没有宽阔的活动场地,漂亮的环境布置,又没有完善的游戏活动设施,更没有先进的教学设备,甚至要求在实习期间自己打水、买菜、做饭,条件不容乐观。

现实与理想的强大落差,使部分实习生一时很难适应,从而参与实习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不够。

(二)缺乏吃苦精神。

部分实习生简单地认为,幼儿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授幼儿知识,做知识的传授者,至于幼儿保育工作应该由保育员来做。

然而在现实的幼儿园工作当中,实习生往往要从保育员工作做起。

除此之外,由于幼儿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实习生在面对幼儿园繁琐的一日常规教育,包括每天接送幼儿,组织幼儿晨检、晨读、早操、三餐两点、教育教学活动、户外游戏活动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幼儿的安全问题。

从课堂到现实的工作岗位,从学校的`自由散漫到幼儿园的纪律约束,实习生的体力消耗、时间消耗与在学校相比要多出好多倍,一时之间难以承受,抱怨声不断。

(三)教学技能欠缺。

当实习生面对幼儿园实际教学活动时,总是不知如何组织和开展,大多是按照自己的思路采用“直接灌输”的方式对幼儿传授知识,而不知采用怎样的技巧和策略去吸引幼儿的注意力。

(四)实习时间难以保证。

实习学生面临毕业,许多学生要请假参加各种面试招聘会和考试,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时间很难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效果。

二、高校方面。

(一)实习时间短且集中。

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普遍存在实习时间短且集中的现象。

教育实习大多统一安排在大学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时间专科一般为4~6周,本科一般为6~8周,与国外同类院校相比,实习时间较短且集中。

虽然我国部分高师院校,也曾在教学期间安排学生到幼儿园进行参观、见习及顶岗实习活动,但这种情况较少且大多时间较短,学生无法深入幼儿园工作当中,无法得到真正的锻炼。

(二)教育实习内容和功能单一。

从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现状来看,大部分院校对教育实习功能的理解有所偏颇,大多只重视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组织教学活动能力的训练,而忽视对实习生有关幼儿园管理工作、幼儿园保育工作、与幼儿家长的交流与沟通等方面的技能锻炼,实习功能单一。

(三)实习评价不够完善。

高师院校对实习学生的评价与考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评价与考核的主体上看,各高校主要强调从学校单方面的打分,而忽视了与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实习单位的评价相结合,评价与考核不够全面。

在评价与考核的内容上,大多数高校多以学生实习结束时上交的教案、教育笔记、教育总结、调查报告作为最终评分的标准,而忽略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以及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等相关内容的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实习生产生侥幸心理,不能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四)教师指导不到位。

指导教师是教育实习计划的重要组织执行者,其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实习质量。

各高师院校在选择实习指导教师时,往往会选派那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这些教师往往理论有余而经验不足,自己几乎没有参加幼儿园实际教学工作的经验,对幼儿园工作是怎么一回事显得不太了解,到了幼儿园忙于适应环境、了解情况,根本不知道如何对学生进行指导,因而大大影响到学生实习的成效。

(一)实习基地较难稳固。

稳定的实习基地是开展教育实习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教育实习表面上看是实习双方互惠互利的,其实幼儿园方面需要做出更大的付出,接受学生实习后,幼儿园正常的教学安排和进度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给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较少。

一些幼儿园因为对学生的工作能力持怀疑态度,所以表面上接纳了学生来学习,实际上却只是让学生负责打扫卫生、维护安全这一类的工作,学生接触不到幼教的核心工作,没有得到实质性的锻炼与提高,使实习活动流于形式。

21世纪的幼儿教育是全世界共同瞩目的话题,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力军,而教育实习又是幼儿教师成长过程的重要一环。

因此,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和研究教育实习中出现的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立文.高师学前专业本科生幼儿园教育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5)。

[2]李艳.困境与出路-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0(8)。

[3]董旭花.高等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4)。

[4]张文娟.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当代教育论坛(下半月刊).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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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过程,应该是学生积极参与、主动获取的过程。《识字8》里的5句谚语内容较深,学生不易理解,所以在学习这篇课文中,我以学生合作者的身份,和学生一起去感悟、去探索、去发现。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及认知水平,运用画一画、做一做、演一演、议一议、贴一贴、读一读等学习方法,让学生在乐于参与的活动中主动探究,自主学习,学习合作。在议中感悟句意;在读中积累语言、感悟语境;在说中训练语言;在评价中激活思维。创设一种言、色、声有机结合的教学情境,使全体学生主动、有效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

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设创各种途径让学生自己去解决问题,通过生生合作,师生合作,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使知识的获得有自己体验的过程。通过多种形式的读和富有童趣的活动,让学生在画中理解词语。学生不仅领悟谚语的意思,学会读懂句子的方法,而且会对科学产生浓厚的兴趣,产生探索发现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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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3月版。

幼儿园教师论文

摘要:孝道中华民族的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中国儒家文化的基石,中华民族尊奉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孝道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百善孝为先,针对当前部分孩子不懂得父母工作的艰辛,缺少孝心的状况,作者从平时的教育。

教学。

出发,有意识地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对幼儿进行孝道教育,对于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促进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关键词:大班幼儿孝道教育主题活动弟子规。

一、理解“孝道”的内涵。

陶行知先生曾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父母把自己的孩子从小拉扯大,期间的辛劳可真谓大也。我们必须让孩子明白父母的养育之恩,懂得孝敬父母。我们专门为孩子设立了“孝敬日”,要求孩子将自己的生日定为孝敬日,在这一天最要感谢的自己的妈妈,要用行动表示对妈妈的爱,以此表达浓浓的母子之情。教育孩子知恩就要感恩,感恩就要报恩。让孩子从小养成关心父母、体贴父母、爱护父母的好习惯。我们有意识地给孩子讲一些有关二十四孝的故事,在满足孩子听故事愿望的同时感受爱的教育。让孩子知道对父母应该有孝心,理解父母对我们的爱,同时也要对父母表达自己的爱。另外,我们还利用发生在孩子身边的典型事例,身边的真人真事给予孩子榜样教育。给孩子讲述一些孝敬教育的实例或典故,同孩子一道进行分析,使他们懂得孝一种优良的品质,鼓励他们用实际行动去表现。让他们理解什么孝道,孝道就要为父母尽义务以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二、在各科教学活动中渗透孝道教育。

幼儿园教学活动我们进行幼儿孝道教育的一个主要阵地。在音乐活动中让孩子唱一唱有关孝敬方面的歌曲,使孩子们在歌声中得到熏陶,受到教育。如:歌曲《人间有爱》、《小乌鸦爱妈妈》、《我的好妈妈》、《常回家看看》、《烛光里的妈妈》、《世上只有妈妈好》、《妈妈的吻》、《母亲颂》;手语表演《感恩的心》、《生命之河》等。在语言教学中通过儿歌、诗歌、三字经、故事等形式,丰富有关孝敬方面的人物事迹。如:三字经里的《黄香温席》,《孔融让梨》;故事《我想要爱》《猜猜我有多爱你》《小兔真孝顺》《我妈妈》;诗歌《游子吟》、《妈妈的雨季》、《妈妈,我的守护神》;在美术活动中让孩子画一画有关孝道方面的图画,如:《我帮妈妈做家务》、《送给爸妈的礼物》《小鬼当家》《学做小主人》。

三、

在主题活动和传统节日中渗透孝道教育。

充分利用各个传统节日和主题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让幼儿懂得感知、体验“孝道”教育。本学期我班开展的系列孝道主题活动有:九月的《我爱我的老师》活动,孩子们感受了老师工作的辛苦,并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对老师们的尊敬和感谢。十月的《我爱我的祖国》的绘画比赛,激发了幼儿的爱国之情。《我和爷爷奶奶做朋友》活动,本次活动不仅培养孩子从小关心尊敬老人,更使孩子们走进社会的途径之一。十一月的《感恩你我,真情成长》的活动,幼儿时期的感恩对象应该从幼儿身边的人着手,在与他们交往的过程中,幼儿会学会感恩、实施感恩。我们让孩子欣赏感恩影片。如:《暖春》、《妈妈再爱我一次》、《宝莲灯》,并用心形制作感恩卡,上面写上爱爸爸妈妈的话语。孩子们用稚嫩的声音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十二月的《大手牵小手》活动,主要让孩子们懂得自己长大了,应该学会关心和照顾弟弟妹妹,它能有效地弥补独生子女缺乏与不同年龄儿童交往机会的不足,帮助他们学习社会交往的技能,以此培养他们关爱他人的情感。一月的《做个孝顺的孩子》活动,让幼儿从小拥有一颗感恩的心。能以一颗感恩的心去对待周围的人和事,学会感谢家人、感谢朋友、感谢身边的每一位人。如:在主题活动“我们的家园”中,我们要求孩子在家能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好吃的东西和父母分享,给爸妈捶背、倒水、梳头、拿鞋、唱首歌,等等。教育孩子回家要多做孝事,并把自己的孝事讲给老师和周围的小朋友听,让孩子在这样的氛围中,慢慢加深对“孝”字的理解,懂得要从小热爱父母及家庭,进而提升到热爱家乡,热爱祖国。

四、在一日生活中渗透孝道教。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一直以来我们都很注重孩子的礼仪教育,教育他们看见老师和小朋友要深深一鞠躬,并说“老师早”、“小朋友早”。刚开始孩子有点放不开,需要我们在旁边不断督促提醒。我们意识到要让孩子鞠躬,我们自己首先必须作出表率。刚开始我也有些不能够接受,让我和孩子鞠躬,不说不愿意,而觉得很别扭。早上小朋友来,我们首先向孩子鞠躬问早,下午放学,我们也主动向小朋友鞠躬说再见。我们教育孩子,别人向你鞠躬,要及时给别人还礼。孩子的进步巨大的,当我们和孩子们慢慢坚持去做了,我发现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让我和孩子的距离拉近了。甚至,当我们和同事阿姨之间互相问好时,我们感觉心中彼此更尊重对方了。越来越多的孩子甚至回到家也会给自己的父母、爷爷奶奶鞠躬,表达自己的孝心。不要小看这一鞠躬,当一个人从小懂礼貌,能做出鞠躬这个动作时,他的修养也在慢慢提高。虽然现在有些孩子还不能真正明白鞠躬的含义,只机械模仿,但我坚信,一直坚持这样做了,习惯成自然,对孩子一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幼儿每日必读的书”,暑假我们参加了为期三天的以“幸福人生”为主题的传统文化培训,利用暑期在家观看蔡礼旭老师《细讲弟子规》的光碟,并结合实际写下自己的感悟。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们更加意识到了孝道教育的重要性,不断修炼自身的德行,用良好的言行影响、感染孩子,做到言传身教。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我们教育孩子要遵守纪律,不讲话影响别人。如厕时要排队、学会等待,洗手开小水,不浪费水。进餐前我们都要组织孩子念感恩词:“感谢国家培养护佑,感谢父母养育之恩,感谢老师辛勤教导,感谢同学关心帮助,感谢农夫辛勤耕作,感谢打众信任支持。”以此教育孩子学会感恩,爱惜粮食。在进行游戏活动时教育孩子要遵守游戏规则,轻拿轻放,注意安全,不争抢。午睡时教育孩子保持安静,不打扰别人。角色游戏时,开展“自助餐厅”“玩具大家玩”“给爷爷奶奶让座”“帮娃娃穿衣”等活动,幼儿从中感受到了与他人共享的快乐,在体验角色扮演的愉悦情感的同时,学到了助人、关心他人的言行,有助于将外在的道德观念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应该肩负起历史履于我们的光荣使命――做好孝道教育工作。使孩子从小就懂得感受爱并实践爱,有爱心和孝心,这些不仅能使孩子受益,而且能使整个世界充满和谐爱的阳光。

幼儿园教师论文

有一次户外活动回来,孩子们可能太兴奋了,在教室里大喊大叫安定不下来。一会儿还有外宾要来参观呢.为了让孩子们安静下来,同时又能保持这种良好的情绪,我避免采取强迫命令的方法,而是朝着大家用双手把耳朵捂了起来,装着忍受不了噪声的样子。有几个比较安静反应较快的小朋友也学着我的'样子捂起了耳朵。不一会,全体都安静下来了。

用这种“暗示法”来启发教育个别幼儿,也能收到良好效果。一次午睡时,别的幼儿都睡了,只有侯文阁小朋友仍一如以往不愿睡,而且这天特别不安静。我就与另一位教师按事先商定的,互相“犯愁”地看着,一个说:“哎呀!真急人,侯文阁不爱午睡,这对身体可不好啊!”另一个说:“是呀,侯文阁是个好孩子,可就是不睡午觉,怎么办呢?”……侯文阁听见了这一对话,大眼睛扑闪了几下,果然动了心,对我说:“老师,我也睡。”我赶忙一边夸奖他,一连安置他睡下。他终于睡了个好觉。而且逐渐习惯午睡了。

事(包括有个小动物无故哭了一场)不满意,决心“下一次”改正了。第二天早晨,当我把张莹从她妈妈手中接过来后,大概出于习惯,她又想哭了。我赶快高声说了几句别的话,转移了一下她的注意力,然后装作突然想起似的,亲热地凑在她耳旁悄悄说:“张莹,昨天老师讲的故事好听吗?老师先去照顾别的小朋友,等会儿再给你讲故事听,好吗?”她点了点头,虽然眼里又有泪了,可终于没有掉下来。我在接待别的孩子时,也一直没忘记向她点头、微笑。她每天早晨都要哭闹一场的毛病,终于改掉啦!

幼儿园教师论文

教师是教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依靠教师,群策群力,教科研活动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反之,教科研活动则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认识。认为幼儿园接触的是3—6岁幼儿,把孩子带好,用不着花很多精力搞教科研。再说,幼儿教师毕业于幼儿师范学校,虽专业素质好,但理论功底薄,研究水平低,没法搞教科研。二是教科研活动形式单一,总是业务园长或教研组长说、念、讲,教师则一味地记录、听讲。三是教科研活动内容经常跟着“流行风”走,外面流行研究什么,幼儿园也就跟着模仿照搬,不会在分析别人之长和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搞得教师随“风”摇摆不定,兴趣不大。!

为了调动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我园着力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积极鼓励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充分发挥教师在教科研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一、加强思想管理,强化教科研意识。

教育科学研究是运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教育领域中的现象与问题进行研究的认识活动。通过教育科学研究,能探索和认识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教育科学研究是新世纪教育工作的需要,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需要,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需要,也是教育管理规范化的需要。作为园长,应把教科研放到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优先考虑和安排,树立“科研兴园”的工作指导方针,加强教科研思想管理,反复宣传教科研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教师的畏难情绪,帮助教师从教育发展、自身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理解教科研的必要性,从而唤起教师投身教科研的自觉性。园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动骨干教师进行示范,结合实际工作,扎实开展教科研工作。如:园领导参与进行了“幼儿一日活动中保教结合思想的渗透”、“如何开展幼儿体育教育活动”、“幼儿珠心算教育”、“幼儿听读游戏识字教育”等研究,从而激发了教师参与教科研的热情。

二、创设民主、平等、和谐的研究氛围。

首先,园领导和教研组长作为教科研活动的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教师观,尊重教师,了解每一个教师的实际水平与需求,允许教师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在教科研活动中,与教师保持人格上的平等,既做指导者,又做平等的参与者,与教师共同研讨,虚心听取意见,及时鼓励和肯定教师的创见,善于提出教师存在的问题,启发教师思考。在这种宽松、和谐的研究氛围下,管理者与教师之间心理上的距离缩小了,使教师产生被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乐于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第二,管理者应从实际出发,了解教师研究的需要,以解决教师工作中的难点、困惑为重点,将研究的需要融入教师的需求之中,以教师不断增长的需要为研究的“突破口”。我园常采用现场观察法、问卷调查法和小组讨论法来了解教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疑惑和对教科研活动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确定的教科研活动内容受到了教师的欢迎,因为它切合了教师的实际需要,增强了教师主人翁意识。比如,以前我园的教研观摩活动,基本上都是由园领导确定观摩内容与人选,在调查表中,许多教师认为这样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因此,园领导根据大家的意见,将指定观摩与“自报观摩”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层层竞争选拔,选出优秀教师参加教研观摩活动;另一方面,对于能力弱一些的教师也要提供机会,通过个别指导,为她们参与教研观摩活动并取得成功打下基础。

第三,改变以往管理者的“一言堂”、“独角戏”的教科研活动方式,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教科研活动,注重发挥群体的智慧,集思广益,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研讨,提高活动的质量。我园的教科研活动形式有:

1、运用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学习研究幼儿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科研知识等基本理论。!

2、邀请有关幼教专家来园作教科研专题讲座或是现场观摩,就教师存在和提出的问题进行释疑与指导。

3、教师围绕一定主题进行轮流主讲,主讲人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熟悉主讲内容,设计出讨论题目,组织大家开展讨论,最后并进行。

总结。

4、经常开展教研观摩活动,并认真进行评析,提出合理建议。

5、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教师到南京、上海、苏州等地幼儿园进行观摩活动,回来向大家传达他人的经验和做法,开展研究和讨论。

6、向家长或同行开展教科研成果汇报评比活动。

三、鼓励教师积极实践、主动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努力发挥自身的潜力。

没有新意,结果,幼儿玩得不尽兴,活动量也达不到。针对这一情况,们组织教师查阅有关资料,并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商讨对策,共同设计了大班体育游戏“扭扭虫”这一教育活动,利用“迷彩”布袋作为“扭扭虫”这一体育活动器具,受到了孩子们的欢迎。在开始的试教过程中,幼儿虽兴趣很浓,但通过对幼儿的脉搏测试,发现幼儿活动量的高潮过早地出现在准备阶段。于是,我们又通过教师们的学习、思考,建议执教者在活动中,注意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相结合,运用“慢慢爬、快快爬,滚一滚,躺下休息”等口令使活动动静交替,将四路纵队依次进行比赛改为十字队形,向场地四角同时比赛,减少幼儿等待时间,并增加教具“饼干”,从而也就增大了“扭扭虫”运“饼干”的频率,有效地控制了幼儿活动量。这项体育活动在参加扬州市学科观摩活动中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我园教科研活动的开展有了明显的起色,教师们参加教科研活动由外部要求转化为内部动机,出现了争着搞课题研究,自费外出参观学习等前所未有的现象,这也说明了教师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幼儿园教师论文

摘要:近些年来,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而幼儿园所提供给幼儿的是启蒙教育,幼儿园教育对于幼儿的智力发育和性格养成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幼儿园阶段,幼儿园教师对于幼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将影响到幼儿,所以幼儿园必须要建设一支思想先进、业务熟练的教师队伍,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对幼儿进行教育。要保持幼儿园教师的高素质和高政治思想水平,对其进行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使得幼儿园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后培训也是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所以幼儿园应该重视对教师的职后培训工作。因此本文就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的现状进行了一定分析,以期能够为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引言。

之所以要进行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其目的就在于使得幼儿园教师能够更好地对工作加以适应,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是对教师所进行的非学历专业教育,它同其他教师培训工作一样,也是我国教师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教师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幼儿的发展,通过有效的职后培训可以使得教师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更加了解,更加有利于其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所以对于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后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前,我国的教育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家长,对于幼儿园教育都十分的重视[1],正是由于人们对于幼儿园教育重视程度的增加,所以对幼儿园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既包括对于专业技能的培训,也包括对于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技能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这些培训机构同全国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共同为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创建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使得我国的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当前是以多种形式来展开的,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来组织展开培训,也可以是园本培训,园本培训是以幼儿园教师所任职的单位作为基本培训单位,这种培训形式当前在许多幼儿园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并且也初具成效。除此之外,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的远程培训体系也已经初具规模,从而使得培训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能够更好地对各种资源加以利用,使得教师素质能够更好地得到提高[2]。

虽然当前我国的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工作引起了广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的重视[3],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就整体情况而言,在开展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业培训体系仍然不够完善。

一般而言,在幼儿园教师正式开展工作之前,都会对其进行职前教育,但是对于新教师的职前教育往往都是以理论为主,并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入职培训,如果缺乏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3],就会使得教师在入职之后很难对工作加以适应。当前有许多针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前培训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在其进行培训的工程中,都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都将培训的.重点放在了理论学习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上,而没有进行有效的实践,这样的培训方式会使得理论与实践不能够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当幼儿园教师正式开始工作以后,往往不能够很好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而且许多的幼儿园也缺乏系统的入职培训。许多幼儿园教师在参加工作之前,并没有经过幼儿园的入职培训,使得他们对于幼儿园的整体情况不是很了解,入职之后还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对新的环境加以适应。同时在幼儿园教师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幼儿园对于教师的职后培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就使得许多幼儿园教师在面临教学中的一些问题时束手无策,这些都给幼儿园教师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得他们不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职业培训体系的不完善是当前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所以要想使得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得以开展,必须要先对幼儿园职业培训体系加以完善。

(二)培训缺乏目的性和计划性。

许多幼儿园教师对于自身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仅仅跟随大流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并没有考虑到自己实际的需要[4]。而许多的培训机构以及幼儿园在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后培训的时候,往往也没有依据教师的实际需求情况来制定合理的计划,而多是参照其他的培训方式来机械地对教师进行培训,无论是对于培训机构还是幼儿园教师而言,这种没有目的、没有计划的培训都只是一种形式,幼儿园教师并不能够通过这样的职后培训取得实质性的进步,相反,还耽误了幼儿园教师工作的时间,浪费了他们的精力,所以必须要先制定好相应的培训计划,明确展开培训活动的目标,才能够使得幼儿园职后培训更加具有实效性,从而使得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都能够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三)过分地依赖于外部培训。

当前主流的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形式都是外部培训,所以就使得许多的幼儿园和幼儿园教师都过分地依赖于外部培训,但是这些外部培训的形式往往过于繁多和复杂,而且许多的培训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切实注重幼儿园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所以如果过分地依赖外部培训,而忽略了最有效的内部培训,也会使得幼儿园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不过分地依赖于外部培训并不等同于不依靠外部培训,而是应该将外部培训与内部培训进行更好的结合[5],从而使得二者能够相辅相成,更好的对教师的能力加以提升。

(四)培训缺乏必要的支持。

幼儿园教师要想更好地进行职后培训,必须要得到幼儿园管理者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幼儿园教师较为缺乏,所以许多幼儿园教师的工作安排都相当紧凑,使得他们往往无暇顾及到职后培训,再加之幼儿园管理者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得幼儿园的日常工作能够得以正常开展,在时间上缺少必要的支持,许多幼儿园教师只能够利用休息时间来进行职后培训,使得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后培训的积极性也不高,从而影响了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工作的开展[5]。

(一)依据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职后培训。

同一个单位处在不同阶段的幼儿园教师的个体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些工龄较长的教师可能拥有更加丰富的经验,而入职不久的教师在经验方面则不能与之相比,因此在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职后培训的时候,必须要结合教师的实际情况,针对处在不同阶段的教师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这样才能够使得职后培训能够更加符合教师的特征和需求。处在不同阶段的幼儿园教师所面临的问题及实际需求都是不一样的,而在设置相关的培训课程的时候,就需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培训需求和他们的实际能力,从而使得职后培训工作更加具有实效。比如说可以将幼儿园的教师分为新手教师、骨干教师和专家教师三个阶段[3],依据这三个阶段教师不同的特征来分别对其进行培训,这样才能够使得新手教师能够对工作更好的加以适应,使得骨干教师对自己不擅长的地方进行更好的完善,而使得专家教师的核心能力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二)落实园本培训和网络培训。

在当前要想更加有效地对幼儿园教师加以培训,就必须要充分利用好教师所任教的幼儿园的资源,通过园内培训的方式来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4],因为园内培训可以更好地与教师的工作进行对接,而且进行园内培训也不会浪费幼儿园教师过多的时间,这样就可以使得教师工作、培训两不误,从而大大的提高培训效率,同时针对教师教学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所以园内培训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职后培训方式。此外,还要落实好网络培训,因为当前在互联网上有着许多的资源,通过网络培训的方式可以对这些资源加以充分的进行利用,使得培训可以更加有效地得以开展。

(三)要突出培训的重点。

在进行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的时候,必须要对培训的重点加以突出,因为幼儿园教师对于专业教育知识的掌握往往都比较到位,他们缺乏的是教学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在进行职后培训的过程中,就不能够过分的注重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而应该将培训的重心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使得幼儿园教师能够通过职后培训提升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从容的应对教学当中所出现的问题[5]。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当前政府在中小学教育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给予了中小学以很大的支持,但是却没有对幼儿园教育引起足够的重视,幼儿园是人的教育的启蒙阶段,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政府应该给予幼儿园以更多的帮助和支持[5],鼓励幼儿园教师参与职后培训,并且在财政等各个方面对幼儿园予以支持,使得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得以开展,使得我国的幼儿园教育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2]李艳荣.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与职后培训的关系构建[j].北方文学(下半月),20xx,(1):28.

幼儿园教师论文

摘要:随着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的逐步深化,教师专业发展呈现出向生态取向的转换。生态取向的教师专业发展超越了理智取向、实践—反思取向中主要关注教师本身的局限,转而关注教师专业发展的背景、专业图景中各因素的关系。

幼儿园教师文化代表着幼儿园文化,是幼儿园教师在共同的幼儿园教育环境里,在一日活动中创造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的总和及表现。没有教师文化的深层支撑,所谓的教师发展和教育革新都将是肤浅的和形式化的。教师文化具有主流文化、理性文化、高雅文化的“性格”,是教师精神力量的源泉,是学校文化的中流砥柱。教师文化的内容是指在特定的教师团体内或在更广泛的教师社会之间,为教师成员共享的实质性的态度、价值、信念、假设和处世方式等;其形式是该文化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类型和联系方式。因此,幼儿园教师文化是人的文化;是群体文化;是其工作、职业、角色、身份带来的文化;是其在开展集体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首先,幼儿园教师素质提高需要其具有文化意识。幼儿园教师的文化意识更多地表现为对自身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的要求。因为幼儿教师持什么样的教育信念直接影响着其对新的教育理念、学习理念、教师发展理念的接受,而对这些理念的态度又影响着幼儿教师专业化。教师教育信念的缺失、动摇或瓦解不仅会导致教师精神失落,也会导致教育实践中的许多失误。教师群体有何种教育信念,不仅直接影响教师自身成长和教育质量,而且会直接作用于幼儿。比如现在很多地方都会利用寒暑假对在职教师进行职后培训,目的就是让教师更新教育信念,提升业务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幼儿的成长。

其次,教师文化意识的'另一种表现是教师的专业自我意识。专业自我意识即教师对自身专业发展的意识:要弄清楚“我是什么?我的职责是什么”?还要对自己的专业行为和素质做出清晰地评价。既然选择幼儿教师这一职业,是什么促使你做出这一选择,又是什么支撑着你一直坚持着这一职业。专业自我意识意味着人不仅能把握自己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且具有把自身的发展当作自己认识的对象和自觉实践的对象,能建构自己的内部世界。只有达到了这一水平,人才在完全意义上成为自己发展的主体。因此是否具有专业自我意识直接影响着幼儿园教师的发展。

第三,教师文化的意识还表现为要具有专业精神。专业精神表现为对所从事的幼教事业拥有成熟的信念、高度的热情和不懈的追求。拥有较高专业精神的幼儿教师,会对幼儿教师这一职业充满热情,并且主动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在工作中更多的会考虑儿童的全面发展以及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最大的帮助。因此,专业精神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根基,是专业活动和行为的动力。

所谓教师角色,是指在教育系统中的教师所表现出来的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符合社会文化期望的角色及其行为模式。在传统教育中,教师的角色通常是权威的代表,许多儿童所感受到的权威是教师的命令或者规范,不准幼儿做这个不准幼儿做那个,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使幼儿把权威和惩罚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害怕入园,害怕教师。因此,我们幼儿园教师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以情以理来教育幼儿,规范他们的行为。在运用教师这一权威时,情感至关重要。幼儿园教师在行使教育权威时,应该是理智的,尊重幼儿个人需要的。我们的目的是帮助幼儿对自己的行为担负起更多的责任,让他们做到自己可以管理自己。作为幼儿园教师要加强对自己所处环境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幼儿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我们不仅要尊重幼儿在文化上的差异,还要尊重家长在文化上的差异,了解家庭对幼儿所寄予的希望,给予家庭教育必要的辅助。

幼儿园教师要争当维护幼儿身体健康的保健师:照料幼儿的生活,负责幼儿的安全,保证幼儿的健康,指导幼儿锻炼身体。在智力发展上给予帮助: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丰富幼儿的知识概念,培养幼儿的技能技巧,提高幼儿的智力能力。要塑造幼儿良好的道德:提高幼儿的道德认识,陶冶幼儿的道德情感,锻炼幼儿的道德意志,训练幼儿的道德行为。为幼儿创造美的生活环境:引导幼儿认识自然的美,指导幼儿表现美、创造美。教师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角色转型,以更好的胜任这一特殊的职业。

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教师还要充当“迎宾”、“卫生员”、“保洁员”、“表演家”。幼儿园一日活动从入园开始,作为幼儿园教师要提早入园迎接小朋友的到来。这个时候,教师应该是面带微笑的“迎宾员”。教师每日要检查幼儿的卫生情况,以确保儿童进餐及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在儿童离园后,教师要对教室及园区进行整理清洁的工作,这个时候就成了“保洁员”。教师的教学必须是生动的、有感染力的,每一位幼儿教师都是一位表演家,将知识生动、形象地传达给幼儿。这就要求幼儿园教师要带着对职业的热爱,对儿童的热爱,对教育事业的热爱,这样才能更好地从事这份工作,才能施展出自己所有的才能,并在教学中得到成长。

理念是一所幼儿园的灵魂,任何学校特色的形成都需要有一个适应时代潮流和教育发展方向的先进理念做支撑,具体包括:先进理论的吸收,明确的课程目标,可持续发展的近、中、远期规划,全园教师的认同、接纳程度,环境的创设等等。作为精神层面的理念,存在于幼儿园全体教师的头脑之中。然而因为园长地位的特殊性,其办园理念起着关键的作用。

幼儿园文化是本园的文化特质的体现,包括幼儿园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游戏文化、教师文化等。积极向上的幼儿园文化会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但是不完善的或者负面的幼儿园文化就会制约着幼儿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文化的建设正是使教师给予学生文化人的榜样,以其价值取向影响着幼师队伍专业化的发展。

幼儿园教师文化建设是将幼儿园教师作为一个整体,从根本上涉及的是教师的思想和精神领域。思想、精神层面的发展恰恰是教师整体发展的动力和根基。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应该采用一种全方位的发展路径,将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看作是一种整个人格的提高的过程,是人性化、人格化、个性化、文化化的一个过程。教师文化对教师专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教师文化建设,将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广泛的机遇和条件,将教育观念、自主发展意识以及幼儿教师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精神作为其专业发展所具备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教师文化。

总之,幼儿教师不同于中小学教师,他所面对的受教育者是学龄前儿童,其身心发展都处在萌芽时期。这个时期教师对于孩子来说更多的是榜样的作用,幼儿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将对孩子未来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教师文化建设更重要的意义是以教师文化观念内化教师的文化意识,促进其角色转型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最终完成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幼儿园大班论文

观察能力是构成人的智能中重要的能力结构之一。观察能力决定了人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只有会观察,才能发现事物的特点与内部结构与联系,为认识事物的本质奠定基础。美术是幼儿阶段最喜欢的课程之一,经过小班和中班阶段的学习,大班幼儿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对美术课程中的一些教学资源有了一定的认识水平,因此,教师在美术的课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美术教学资源来培养大班幼儿的观察能力,以发展大班幼儿的智能。例如,在大班幼儿的美术课中,教师让孩子们对班里的一盆兰花进行画像,那么就需要孩子们对兰花进行仔细地观察,观察兰花的叶子是什么形状的,花是什么形状的,兰花叶子的方向和花朵相互之间的位置以及都是什么颜色的等等,通过孩子们仔细全面地观察来发现兰花的主要特征,然后根据自己的观察来勾画兰花的线条以及填充颜色。那么,孩子们的作品就是根据对兰花的细心观察而创作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学会了观察,提升了孩子们的观察能力。

理解能力是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包括整体思考能力、想象力、类比力、直觉力以及解释力等。美术学科中包含了许多工艺和手法创作的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无不展示了创作者的整体思考力,发挥了创作者的想象力和类比力,更需要创作者的直觉力和解释力。因此,一个成果得美术作品展示了创作者的理解能力。因此,在大班幼儿的美术教学中,教师要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来发展大班幼儿的`理解能力。例如,在大班孩子们的美术课中,教师让孩子们画外星人。外星人孩子们都没有见过,但是孩子们在看动画片和电影的过程中对外星人有模糊的概念。这就需要孩子们发挥他们丰富的想象力,根据自己对外星人的理解来作画。在画的过程中,孩子们根据自己对外星人的模糊理解和直觉,通过与人进行类比,综合自己的想象力,画出自己脑海中的外星人。每个孩子画出来的外星人都不一样,因为每个孩子对外星人的理解不同。经过这样的引导作画,孩子们锻炼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因此,在大班的美术学习中,教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来培养孩子们的理解能力,以发展孩子们的智能。

分析能力又叫逻辑思维分析能力,是人在面对具体事物的时候,能够根据积累的经验和相关知识,有效选择和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在美术创作中,面对创作素材,如果想创作出自己想要的作品,就要求创作者对素材进行分析,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创作出自己想要的作品,成功的美术作品,需要创作者有高超的逻辑思维分析能力。为了发展大班幼儿的分析能力,教师在美术教学中应该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来让孩子们进行创作,以提升孩子们的分析能力。例如,在大班幼儿的美术课中,教师为孩子们每人准备了橡皮泥若干盒、小瓶盖若干个、粉笔一根、大黄豆若干粒等等素材,让孩子们用这些素材来为自己制造一辆汽车。孩子们面对这些素材和老师的要求,开始开动自己的脑筋,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怎么用这些东西制造汽车呢?”孩子们经过自己的分析着手制造起来,孩子们经过自己的努力,最后制造出来了各种各样的汽车,有的老师可能也没见过,不过也是孩子们眼中的汽车。通过这个作业的完成,孩子们锻炼了自己的分析能力。

记忆能力是人识记、保持、再认识和重现客观事物所反映的内容和经验的能力。美术作品中有许多是创作者对一些场景的回忆和再现。作品中对各种事物特征和细节的描述,表现了创作者对事物特征的识记和重现能力,因此,一些优秀的美术作品需要创作者有优越的记忆能力才能完成。可见,美术创作有利于大班幼儿的记忆能力。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发展大班幼儿的记忆能力,促进大班幼儿智能的发展。例如,教师在大班幼儿的手工制作美术课中,教孩子们学习小鸟的折纸游戏。用纸片折成一只栩栩如生的小鸟,需要多道折纸工序。老师要先折一步,让学生观察并跟着做。孩子们在跟着老师折纸的过程中需要记住老师这一步是如何折的,这就需要孩子们不仅要观察仔细,而且要记住动作。当老师折成了小鸟,孩子们也跟着做成了。然后,考考孩子们,你们记住小鸟怎么折了吗?一遍肯定记不住,然后教师再教孩子们折,并且要求孩子们要记忆步骤,经过几次练习,孩子们不断加强记忆,最后孩子们学会了自己折小鸟。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的记忆能力得到了训练和提高。

综上所述,美术作为孩子们非常喜欢的课堂,完全可以肩负起培养大班幼儿智能发展的重任,因为美术课内容丰富多彩,方法多种多样,每个作品的学习和完成,无不需要孩子们开动自己聪明的大脑和运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因此,教师应该在大班幼儿的美术课堂上注重培养孩子们的智能发展。

幼儿园教育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数学教育初探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老师只要从心出发,结合学生的自身实际情况,因材施教,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学会自觉学习从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

一、注重幼儿素质的全面提高。

《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数学教育的四个方面的目标:教幼儿掌握一些初浅的数学知识;培养幼儿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培养幼儿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要通过数学教育激发幼儿的兴趣和求知欲,发展幼儿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想象能力,训练幼儿做事认真、细致,具有主动性、条理性、坚持性和创造性,教育幼儿勇于克服困难,培养幼儿学习的毅力和自信心,为幼儿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师在对幼儿进行数学教育时,要把这些目标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多从培养幼儿的逻辑思维能力、学习兴趣及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几方面考虑,既让幼儿学到知识,又促进其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通过设置小游戏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在《教育发展纲要》中指出:“寓教育于游戏之中。”游戏首先能吸引人眼球,是幼儿最喜爱的活动,游戏也是幼儿数学教育的有效方式。教师可以利用小游戏进行抽象的数学知识的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调动幼儿的积极思维,提高幼儿的注意力,观察力和想象力,有效培养幼儿的思维品质,使幼儿在欢快的节奏中边玩边学,轻轻愉快地学习数学。例如在小班数学“识数”教学活动中,可以在教室放几件商品,上面标着价格。教师扮演商店的售货员,把幼儿化名为小动物或小植物的名字,分给他们每人一个小钱袋,里面装着不同数量的人造币,上面写着不同的数字,让幼儿去自己购物,可以是一个人一组,也可以是几个人一组,在购物游戏中,学习数字,了解数字的大小与事物的关系,做到边玩边学。再比如:同样是分角色的游戏,小班孩子应该以直观、有趣味为主题,如“小猪除草”“抓蝴蝶”“为小朋友找妈妈”等,从而极大地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在为中班、大班的幼儿设置游戏时,就可以让幼儿自己选择所需要的素材,进行群组游戏活动。幼儿在各种游戏互动中不仅可以培养兴趣,更重要的是增进幼儿之间、师生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沟通。使课堂教学氛围浓厚,兴趣盎然。

三、贯彻自主性确立幼儿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改指令为设疑,引发幼儿自主探索。幼儿进行自主性的探索学习,需要调动幼儿已有的经验与方法,还需要有正确的导向。教师在幼儿操作时不能只用指令性指导,也不能“随意放羊”,需要通过对材料的美化、适当的设疑、引疑,既引发幼儿的探究欲望,又对幼儿操作目的有积极的引导,使幼儿在探索过程中,很好的发挥主动性。如:学习4的组成。提供给幼儿4片双色花片(花片一面是红色,另一面是白色)和一张印有花朵图案可让幼儿涂色的纸。请幼儿玩“撒花片”游戏,每撒一次就根据花片停住后颜色分布的数量在纸上涂色。只要落下的花片颜色分布的数量与前几次不同,就可依次画在纸上。这样每次撒后,幼儿就要比较对照,做出是否要涂色的判断。在操作过程中,幼儿还会发现一些问题,如:4片花片撒出去,出现了都是同一种颜色的情况,就会提出怎么办?有的孩子会发现涂了三次后再要涂的话,总是与其中的一组情况一样,从而产生疑问,这样有利于幼儿独立性、自主性的充分发挥。

四、学具操作多样化,乐于“玩”中学数学。

教师是幼儿的主导者,幼儿的学习以听和看为主,他们的操作也大多是为了验证教师传授的知识。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在儿童学习数学的论述中言:“数学首先是作用于事物的动作。”他告诫教师,过早强调图画表象和抽象符号教育将使幼儿的数学学习变成纯粹的记忆,而提供实物操作材料――不只是停留在教师将材料进行短暂的示范,而是让幼儿手脑并用全神贯注地进行操作的材料,对幼儿数学学习,思维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老师要为孩子提供丰富多彩的、生动有趣的操作学具,充分激发幼儿操作的愿望和参与活动的兴趣。提供的材料可以是老师自制的,如数学棋谱、大转盘、等;也可以是和师生一起收集的废旧物品和自然物,如小石子、纽扣等。多样化的学具,激发了孩子动手操作的欲望。如:为了巩固对形状的认识,老师设计了“喂食”的游戏,请小朋友把正方形的小卡片喂给正方形娃娃吃,把圆形片片喂给圆形娃娃吃,真是在这一系列生动有趣的操作过程中,孩子们习得了相关经验。根据孩子的学习特点,有目的地创造和提供相应的数学活动材料,让孩子在“玩”中学数学,让孩子在操作中开始亲近数学,感知数学从而愉悦如门。

五、及时反馈,及时评价,适当表扬与鼓励。

及时了解幼儿的学习情况,能激发起幼儿进一步努力学习的兴趣。知道结果,能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使学习的态度更加投入,激起进一步学习的愿望;通过教师反馈又能发现自己的不足(特别是大班幼儿),树立克服缺点的决心,继续前进。对于不同层次的幼儿给予适当的评价,不失时机地对幼儿进行鼓励,使幼儿保持一种积极的进取心理,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及时评价,使幼儿进一步产生改进学习的愿望;再配合适当的表扬与鼓励,对幼儿学习成果和态度加以肯定,可以激发幼儿的上进心、自尊心和集体主义感。

总之,幼儿学习数学的兴趣是促进幼儿学习最有力、最稳定的动力,教师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激发幼儿学习数学的热情,让幼儿有更大的收获。

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中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一门科学。幼儿园数学活动是具体材料和游戏活动中进行的抽象活动,并由外部的感知活动内化为内部的思维活动,从而用语言促进思维,培养幼儿对数学产生兴趣的教学活动。数学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决定了幼儿园数学教育对幼儿发展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幼儿园课程改革虽然轰轰烈烈,但主要是跟风,一会是瑞吉欧,一会是田野课程、蒙台梭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幼儿园数学教育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其重要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在:

(一)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不够。

目前幼儿园数学教材琳琅满目,近年来虽然《纲要》已明确指出了教学内容和目标,但不够具体。教材所呈现的内容基本上还是沿用八九十年代的全国教学大纲的数学教学内容。其内容浅、容量少,在广度和深度上远远不能满足今天幼儿智能发展的需要。而且内容重复较多,教师难于把握。由于现代社会数字化和各种信息的增大,幼儿受多种信息的刺激,其智能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如:中班学了10以内数的守恒、比多少、相邻数,到了大班还要学习数的守恒、组成分解和比多少,学前班、一年级也还得学。这种无深度的反复教学,不但激发不起孩子学习的兴趣,对教师的教学探讨也没有动力,阻碍了幼儿的思维发展。

(二)教学目标单一。

幼儿园数学教育中存在着教师只为传授知识而教学,幼儿只为学知识而学的现象,教学的目标只是数学知识单方面的目标。教师对幼儿数学教育的目标缺乏全面的认识,活动中仅以学习数学知识为唯一目标,而忽视了诸如观察、分析、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的发展,数学兴趣的培养等其他目标。

(三)操作材料单一、乏味。

幼儿对外界事物的好奇心极强,在学习中他们往往以兴趣为出发点,十分容易为新的刺激所吸引。这就要求给幼儿提供的操作材料必须新颖、鲜艳、丰富多彩,材料的大小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而定。然而,由于有的教师对操作材料在教学中所起作用的认识不够,加上怕麻烦等原因,教学中老是几套操作材料反复使用。而且给孩子操作的材料很少。陈旧枯燥的操作材料,极易使幼儿产生厌倦学习的情绪,影响操作活动的效果。

(四)教学方法和形式简单。

有的教师在考虑幼儿园数学教育的方法和组织形式时,习惯于依赖幼儿用书,仅以幼儿用书和幼儿认识事物是从具体到抽象这一特点为依据,强调数学教育的直观性,片面依靠演示,把答案直接给幼儿。其次忽视了幼儿的学习规律,甚至过高估计幼儿的接受能力,教学效果不理想。如教幼儿“10”的加减法时,教师直接出示分合式,让幼儿看着分合式列出算式,然后逐一指着算式让幼儿创编应用题,大量的时间花在编应用题上。第三,采取“灌输式教学”。即老师讲,幼儿听,老师问,幼儿答,老师演示,幼儿看。不管是否能消化,硬往幼儿的脑子里灌死知识,造成幼儿被动接受知识。

本人根据多年的幼儿数学教学经验,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革数学教育内容,统一教材。

数学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决定了幼儿园数学教育应由教育部门统一部署,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由浅入深地系统地加深数学知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避免重复无效的教育。

1.集合数:除《纲要》中规定的10以内的数字书写、认读、计数与取物外,应延伸到20以内的认读、计数与取物,增加数群与个位的计数、目测数群、数量层次认知等。

2.单、双数:由10以内的单、双数顺数、倒数认知扩大到20以内的顺数、倒数及单双数的认知。

3.组成分解:除学习10以内的加减运算、分解组成、创编应用题外,还应注重多项思维能力的训练和迁移能力的培养。另外,从时空观念、逻辑观念等方面也应扩大知识面,增加难度,注重幼儿分析、综合推理的技能、数学语言的运用、表达的技能及多项思维技能的培养与训练。

(二)转变观念,满足幼儿探究的欲望和发展需要。

《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数学教育的四个方面的目标:

(1)教幼儿掌握一些粗浅的数学知识;

(2)培养幼儿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

(3)培养幼儿的学习兴趣;

(4)培养幼儿正确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因此,幼儿教师应转变观念,满足幼儿探究的欲望和发展需要。

1.创造主题情境,激起学习兴趣。

每一个情境的创设,我们都要考虑和体现幼儿学习的“六个性”,即:主动性、自主性、参与性、合作性、独立性、选择性。幼儿喜欢听故事,在教授新的数学知识前,我们可以根据幼儿所需要掌握的相关数学知识,设计编写一些生动有趣、幼儿生活中熟悉的数学故事和情境,将数学知识融入其中。幼儿通过听故事、阅读欣赏故事、表演故事等方式方法,在不知不觉中去主动理解与之相关的数学知识。这样,幼儿学起来轻松愉快,理解起来也比较容易,充分调动起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设计开放式的有效提问。

教师的引导和提问直接影响幼儿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开放式的有效提问就需要我们广大教师引导幼儿主动地从多角度、多方面去思考问题。那么,如何设计开放式的有效提问呢?首先,应从结果入手,结果往往是幼儿最感兴趣、最想知道的。常规思维中,我们常常按照事物的发展顺序正向思维,若反道而行之,效果会不同,更引起幼儿的注意。再次,从对比入手。对比是一种让幼儿发现所观察事物之间的异同,从而从中找出正确答案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按大小分类》的教学中,“为什么大书要放在大筐子里,小书要放在小筐子里呢?”这些问题的设计,都是从两物间的对比入手,从而激发了幼儿主动思维的积极性。最后,从难点入手。如“大小积木混在一起怎么办?”“小动物们去看电影不知道按什么顺序坐,他们该怎么办?”等等。这些问题对于小班幼儿来说,虽有些难度,但答案不止一个,具有更广阔的开放性,从而使幼儿的思维向纵深层次发展,充分体现了幼儿的主体性和个别差异性。

3.把数学教学融于游戏中去,让幼儿在玩中学。

爱游戏是幼儿的天性。幼儿在游戏中学习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学习单双数时,可让10个小朋友排好队,并给他们编上号,让他们单号或双号出队;学习10以内的加减法运算,可请10个小朋友表演乘车,上车几个人,车下还剩几个人,合起来一共几个人;学习比较数的大小和找相邻数,可让他们玩扑克牌、找朋友等游戏。实践证明,幼儿对这种教学方法很感兴趣,在玩中不知不觉地学到了很多东西。

(三)增强操作材料的趣味性。

《纲要》要求“幼儿园应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数是抽象、概括的。幼儿处在直觉行动思维阶段,逻辑思维能力差,他们只有在摆弄物体时,才能很好地进行思维。所以在教学中除了运用各种教具外,还特别注意采用直观式教学,提供足够的教具、材料让幼儿亲自动手操作。教师通过巧妙地设置问题情景,提供学具让幼儿动手操作,能使幼儿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将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充分表现出来。

总之,幼儿园的数学教育是具体材料和游戏活动中进行的抽象活动,是培养幼儿对数学的兴趣的教学活动。如果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让他们的思维充分得到发展,使幼儿在学中玩,玩中学,主动去学习和掌握相对来说比较枯燥的数学知识,充分体现出幼儿在数学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数学活动,幼儿一定会对这门抽象的学科感兴趣。

对幼儿开展数学教育有两方面的价值:一是思维训练的价值,由于数学是抽象的过程,学习数学实质上就是学习思维,特别是抽象逻辑思维的方法;另一方面,数学教育能够培养幼儿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用数学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的关键在于让幼儿亲历解决问题的探究过程,真实地与物体打交道,获得真实的认识和体验;“解决问题不再是解答简单的应用题。数学正在成为孩子自我锻炼成长的工具,因为他需要这些工具。它们的意义直接来自于应用中的经验。”

(一)教学活动目标单一。《幼儿园教育纲要》中关于数学教育,明确地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目标。然而,我们接触到的一些教学活动计划,只提出有关学习数学知识单方面的目标。

(二)忽视幼儿的思维特点。幼儿期思维发展和趋势是从直觉行动思维向具体形象思维发展,抽象逻辑思维尚处于萌芽状态。幼儿学习数学,主要通过四个阶段,即实物操作——语言表达——图像把握——符号把握,从而建立数学的知识结构。每一次数学活动都必须由具体到抽象、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而且必须经过长期训练才能达到目标,不是通过一两次活动就能完成的。然而有的教师不考虑幼儿的思维特点,忽视幼儿的学习规律,甚至过高地估计幼儿的接受能力,其教学效果当然是不会理想的。

(三)数学概念模糊。

数学教学是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准确把握数学概念的属性,并能用幼儿容易理解的数学语言来表达。这对幼儿理解和掌握数学概念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概念表述不清和理解错误的情况。例如在教中班幼儿按两个特征进行分类时,先按一个特征分一次,再按另一个特征分一次,活动就结束了。其实,这一活动还应该有一次对同一批物体按两个特征进行分类的活动环节。

(四)教师的语言不严谨。

教师的语言表达是否正确、明白、易懂,直接影响着向幼儿传授知识的效果,影响到幼儿语言和思维的发展。在数学教学中,数学知识本身的特点和幼儿思维的特点决定了幼儿学习和理解数学概念是有困难的。因此,教师的语言表达对幼儿正确理解数学概念及有关知识是相当重要的。然而,有的教师对数学语言的规范性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教学中,语话不作推敲、颠三倒四、前后矛盾等缺乏逻辑性、表达不明确的现象随处可见。

(五)忽视评价的教育作用。

我们这里所说的`评价,是指以幼儿为对象,对幼儿活动、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受益情况和所达到的水平作出价值判断。教师对幼儿的评价,应该是科学的、合理的评价,是能激发幼儿自信心,保护幼儿的自尊心,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促进幼儿发展的。在数学教学活动中,有的教师没有考虑到幼儿之间存在着个体差异,每个幼儿都希望得到教师的承认和赞许等实际情况,而往往采用统一的标准去要求和评价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

三、引起幼儿学习数学兴趣的因素。

(一)适合幼儿水平的学习内容。

(二)能引起幼儿积极思维活动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三)多种多样的直观材料、玩具和教学形式的新颖性。

(一)操作法。

操作法是幼儿通过亲自动手操作直观教具,在摆弄物体的过程中进行探索,从而获得数学经验、知识和技能的一种学习方法。如运用各种材料(纽扣、信核)进行计数:有各种几何形状的塑片(或硬纸片)、积木等比较核认识几何形体,进行形体的拆拼、分合;亲手拨动玩具钟盘上的长、短针,以获得关于正点、半点的概念等等。操作法是幼儿学习数学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基本方法。幼儿期各年龄班儿童的数学教学都应充分地运用这一方法。

操作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儿童在头脑中构建初步数学概念的起步,是儿童获得抽象数学概念的必经之路。它没有固定的形式和类别。运用操作法应强调几点:1.明确操作目的。2为幼儿操作活动创设必要的物质条件。3.给予儿童充分的操作时间。4在幼儿动手操作之前,应向幼儿说明操作的目的、要求和具体的操作方法。4.在幼儿操作的过程中要观察儿童的操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引导幼儿积极思考和探索。5.讨论操作的结果。6.操作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及不同年龄的儿童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游戏法。

1.情节性的数学教学游戏。通过游戏的主题和情节,体现所要学习的数学知识和技能。

2.操作性的数学教学游戏。幼儿通过操作玩具或实物材料,并按照游戏规则进行的一种游戏。

3.运用各种感观的数学教学游戏。通过不同的感官进行数学学习,发展幼儿对数、形的感知能力。

4.口头数学教学游戏。对发展幼儿数的抽象能力以及思维的敏捷性的作用较为突出。

5.竞赛性数学教学游戏。

6.数学智力游戏。以发展智力为主要任务的运用数学知识进行的游戏。

(三)比较法。

比较是思维的一个过程、是对物体之间的某些属性上建立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儿童的思维进行着较复杂的分析和综合活动,因而,比较又能促进幼儿思维的发展。乌申斯基说:“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

在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是,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要组织幼儿进行观察,使幼儿细致地观察到物体的数量或形状特征,在充分观察基础上,再进行数或形方面的比较。

2.尽量让幼儿亲自动手进行比较。

3.在比较的过程中,教师要以启发性的问题,指导幼儿进行比较、引导幼儿积极地思考。

4.在运用重叠、并放、连续等比较形式时应有意识地指导儿童理解对应(配对)的含义并掌握正确进行对应的技能。

5.比较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教学内容、不同年龄班儿童的具体水平来确定。

(四)启发探索法。

主要通过教师的具有启发性的提问进行,通过提问来引起幼儿思维的积极探索活动。最大的特点就是激发幼儿的兴趣,最大限度地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儿童通过积极的思维,独立地去探索并获取新地知识。

(五)讲解演示法。

这是一种讲解与演示相结合地方法,就是边讲解边演示。

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必须突出重点。

2.讲解时语言要简练、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和准确。

3.演示直观教具要真实、美观、整洁并为幼儿所熟悉的物体,以免用新奇的教具分散幼儿的注意。

(六)归纳法和演绎法。

幼儿数学教学的归纳法是指在幼儿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概括出一些简单的本质特征或规律,以获得新的数学知识的方法。这是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因此,在幼儿中、后期的数学教学中引导幼儿运用归纳和演绎法进行学习,是十分重要的两种促进幼儿初步推理能力的方法。

幼儿园管理论文

摘要:在所有的管理工作中,核心要素是对人的管理,幼儿园管理也同样如此,关键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管理学中最难做的,最考验管理者能力的,需要管理者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了解、关心被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达成心与心的沟通,让被管理者更加用心工作。本文笔者就如何管理幼儿园教师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幼儿园管理;管理者;关心;需要;成长;欣赏。

在所有的管理工作中,核心要素是对人的管理,幼儿园管理也同样如此,关键是对人的管理。的确如此,每一个搞管理工作的,在管理岗位上的人,都有自身的深切的体会,幼儿园管理中最重要的管理是对人的管理,这也是最难做好的管理,因为人毕竟是有思想,有不同想法的,再加上人的.思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受我们控制的,我们不可能知道每个老师的大脑里在想些什么。作为管理者需要在了解别人思想,顾及别人感受上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上来考虑,幼儿园管理中最难的,最不稳定的就是教师的管理了,加之现在社会教师地位并不高,很多教师一旦有好的去处,就会抛下幼儿教育工作高就了,教师的流动性比较大,还有一部分教师却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因此,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也就越来越难,越来越让管理者感觉头疼。

一、关心老师生活,不断改善教师生活条件。

每个老师因为家庭情况不一,生活条件并不相同,要考虑的生活问题也就不一样,他们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要都不相同。作为幼儿园管理者,要让他们心甘情愿接受管理者的管理,乐于在他们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就要与他们一条心,打成一片,了解每一位老师的不同需求,尽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教师们才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比如,教师中如果有小孩无人带,需要老师自己亲自接送的,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开绿灯,给他安排课程尽量在一天的中间,避开早晨和下午,让他有时间接送孩子。如果哪位老师的孩子病了,除了主动准假外,还可以代表学校去看望一下孩子。这样就会增加管理者与教师的感情,拉近两者的距离。

另外,还可以学校能够办到的情况下,帮助教师们改善生活条件,可以在学校给家住外地的老师安排宿舍;免费给老师们提供早餐,让午餐更丰富,更营养等等。只要管理者是真心的为教师着想,付出的真心就自然会得到更大的回报。

二、积极支持教师学习,满足老师培训提高需要。

高尔基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满足教师学习的需要,为了让教师有学习的机会,管理者要创造学习条件给教师们,让他们想学有条件。可以每学期让教师自行选择多少费用以内的幼儿教育类书籍,购买这些书籍的钱由幼儿园支付;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的时候,除了管理者自身参加培训外,还要把机会更多地留给老师,让他们走出去,多看看,多学学,这对于更新教师教育观念,更换教育理念,拓宽教师视野,丰富教师学识是大有裨益的。积极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有竞争才有差距,有差距才有促进,有促进才有提高,有提高才有效果,通过参加竞赛活动,教师肯定会有很大的收获的。对于教师的在职进修,也要大力支持,这是提升教师能力的重要途径,要鼓励他们参加进修,还要给他们留出时间学习。

三、学会欣赏赞美老师,及时表扬鼓励。

有一位名人曾说过:“世上不是没有美,而是缺少去发现美的眼睛”。对幼儿教师不能老是吹毛求疵,看这个教师不顺眼,那个教师不中顺心。要用欣赏的眼光和赞美的心理去看待每个老师,要睁大眼睛,寻找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和长处,并用放大镜去“放大”这些闪光点,并给予欣赏和赞美,让他们感受到教学所带来的成就感,带来的乐趣,更加增强他们教学的兴趣和信心,发挥他们教学的特长。对教师们在平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教师们哪里没做好,哪里做得不对上面,班级哪里又有了问题。这样就会给老师们增加无形的压力,老师就会刻意去注意让自己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就不会在教学中有创新,就会影响老师积极性的发挥。所以,在幼儿园对教师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多肯定老师的表现,给予一些积极的引导,充分调动老师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鼓励老师与幼儿园一起成长。

任何人都有自己人生的目标,有的大,有的小,有的远,有的近,不尽相同,但无论是哪种目标,都是值得肯定的,毕竟这些目标是让人积极向上的。因此,作为教育管理者,要积极鼓励和指导幼儿老师制定个人发展目标、规划自己的工作岗位。要与教师一起,帮助和引导老师分层次写出自己的人生理想、信念、价值观,同时,要让教师结自身实际和目前的工作情况,把与自己的人生目标与幼儿园的长远规划结合起来,将长期目标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短期目标,并拟定为实现这些短期目标需要付出的努力和行动的计划方案。通过这种方式,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分期目标,让教师能让自己拟定的目标而努力,有了目标,也会激励教师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为实现自己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而努力奋斗。幼儿园的美好愿景和共同使命使每一位教师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使老师们着眼未来,降低职业倦怠感。

参考文献:

[1]黄晓秋。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以人为本”[j];校长阅刊;。z2期。

[2]张荣华。浅谈幼儿园人性化的管理[a];国家教师科研基金十一五阶段性成果集(江西卷)[c];。

幼儿园老师论文

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晨间活动是非常重要的,每天早上起来之后做一定量的运动对于孩子的身体发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般幼儿园的晨间活动中,只是简单的肢体运动,这种简单的运动对于孩子的发育是没有太多的作用。现在大多幼儿园都在积极探索提高晨间活动质量的方法,就有一些教育学专家提出了将混龄模式与晨间活动相结合的想法,这种想法仍在实验的阶段,还没有大规模的投入到实践中去,仍然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如何实行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一、运用混龄模式提升幼儿园晨间活动的可行性。

在有关学者对幼儿心理的研究中,发现大部分的幼儿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都有模仿和依赖的倾向,这种现象在咱们平时的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例如,幼儿在平时的生活中,见到年龄较大的孩子都会主动上前玩耍,对于他们的有些行为都会进行模仿等。在幼儿园的晨间活动中,大部分的幼儿园都是进行简单的肢体运动,如果引进混龄模式,这种现象会得到极大的改变,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汇集到一起,为孩子提供的活动形式是更加多种多样,孩子的选择会越来越多,对于孩子的全面发展是更有好处的。

二、运用混龄模式的具体实施。

混龄模式是将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汇集到一起进行晨间活动,适合不同年龄段孩子的运动是不一样的,需要幼儿教师在晨间活动之前准备充分的相关器材,这样才能保证满足孩子的需要。在准备好多种器械的同时,要设计不同形式的游戏,充分开发孩子的智力,让孩子们在游戏中得到成长。例如,老师可以设计老鹰捉小鸡的游戏,让孩子们在游戏中体会到合作的乐趣;可以设计名为“你追我赶”的游戏,让孩子们提前感受到竞争带来的互相成长。混龄模式的实行肯定会带来场地的紧张,幼儿教师应该提前规划好活动范围,保证晨间活动的有序进行。老师可以将活动场地进行划分,在每个区域设计不同类型的游戏,让孩子们到相关的区域参与相关的活动,这样的话学生可以尽快的找到自己喜欢的游戏,而且在场地使用上也不会太过的拥挤。例如,将整个活动区域划分为四个区域:第一个区域用于老鹰捉小鸡的游戏,;第二个区域用于“你追我赶”游戏;第三个区域用于搭积木这一类益智游戏的进行;第四个区域用于一些幼儿舞蹈的学习,可以让一些喜欢跳舞的女孩子在这里表演。幼儿教师也可以利用晨间活动的时间教孩子们跳一些简单的舞蹈,教孩子们唱一些儿歌,将这一部分时间成分利用起来。混龄模式将年龄小的孩子和年龄稍大的孩子组织到一起,在学习动作的过程中,年龄大的孩子肯定学习的稍微快一点,年龄小的孩子就不想拉下脚步,迫切想追上大家的步伐就会努力的学习,年龄大的孩子就不甘心被弟弟妹妹追上,也会努力学习,这样的话整体的学习速度都会提高的。而且,年龄小的孩子和年龄大的孩子在一起相处的话,会增加他们之间的感情,对于双方的成长和发展都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

三、运用混龄模式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情。

首先,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想法总是会有一点差别,双方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摩擦,会造成一些矛盾,幼儿教师一定要关注孩子们的情绪,不要出现小朋友之间打架的现象。在孩子进行晨间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孩子们的一举一动,不要让孩子们接触到危险的地方和事情,以免孩子受到伤害。混龄模式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一起进行的,在晨间活动设计的一些游戏中,一定要注意游戏的设计一定要适合这些孩子们一起进行,游戏设计的价值要体现出来。在选取游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一下几个方面:游戏的选择是否适合这些孩子进行;游戏的进行是否可以开发孩子们的智力;游戏的进行是否可以帮助孩子们进行人格的塑造。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时候才可以实行游戏。在游戏区域的划分中一定要避免发生冲突,合理安排各个区域的功能,发挥其最大作用。

四、结语。

现在幼儿教育也是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幼儿园方面应该不断的改进教学方法,争取与时俱进,让孩子们更好的发展,在教学方面,充分的利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促进幼儿教学更好的发展,同时也应该努力争取家长们的支持,让家长对孩子的状况重视起来,充分利用孩子的空闲时间,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总之,每一个儿童都是国家的未来,各方面应该通力合作,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18.1.24。

幼儿园教师论文

唱歌是人们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孩子。当他们高兴的时候,他们会情不自禁地唱歌来表达他们的快乐心情。然而,在多年的教学活动中,我发现孩子们在唱歌方面非常被动,只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肩并肩地唱歌;虽然老师问“喜欢还是不喜欢唱这首歌”,孩子们可以有条件地回答喜欢“喜欢”,但还是默默地环顾四周,上了年纪。老师的话提醒我,虽然有一些表达,这些都不是孩子们发自内心的快乐。这种“老师教我学,老师听我说”的教学模式不适合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式。

《幼儿园指导(大纲)》指出:“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发现、保护和引导儿童的内在天性”,“引导儿童用自己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可以看出,通过一些活泼有趣的活动,调动幼儿学习和唱歌的积极性,倡导幼儿主动学习,使幼儿成为学习的主人,可以事半功倍。回顾歌唱教学活动,我认为我们应该打破传统的歌唱教学模式,注重教与学的协调统一。

1.选择孩子们喜欢的歌曲来激发他们学习唱歌的好奇心。

2.以行动为导向的新歌教学活动。

以行动为指导的新歌教学活动是组织幼儿开展活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适用于简单重复的歌词和歌曲。歌词直接描述了动作过程并给出动作。例如,在长期活动的歌曲“蝴蝶找花”,让孩子们玩游戏的“蝴蝶找花”第一,让孩子们玩“蝴蝶”和“花”另外,玩游戏到歌词的内容,并使用游戏活动学会大声朗读歌词,然后学会唱歌和相关的游戏。这不仅使孩子们对学习和唱歌感兴趣,而且使枯燥的新歌教学活动变得生动有趣。

3.在歌唱教学活动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在教学和演唱活动,教师应该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去享受教学,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充分调动孩子们的热情参加唱歌活动,让孩子们感觉自然美景,自发的模仿和学习,甚至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与游戏,以便孩子们可以很容易地学会唱歌。例如,《快乐拍手歌》是一首活泼、欢快、有节奏的歌曲。在学习唱歌之前,我有意识地在孩子们可以自由活动的时候播放这首歌。欢快跳跃的旋律,拍手跺脚的声音,很快引起了孩子们的兴趣。他们哼着歌,做着相应的动作。我假装很惊讶,对孩子们说:“你们真了不起。老师不用教就能唱歌。”在表扬和鼓励下,孩子们感到成功的喜悦和他们的自信大大增加。一些平时表现不佳的孩子也热衷于唱歌活动,对每个人都“疯狂”起来。在歌厅的教学活动中,我尽量不与钢琴伴奏,而是让孩子们自由地拍手拍腿,一边拍手一边唱歌,有节奏的节拍增强了孩子们学习唱歌的兴趣。教师的教学态度、眼神、动作和语调也是营造教学气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安排的所有活动都要有吸引力,营造轻松、相对自由的教学氛围,建立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让每个孩子都能积极学习、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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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论文

游戏幼儿园基本活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多,农村幼儿园出现了大班额现象,大班额对幼儿成长和教师正常教学活动产生了诸多不利,特别创造性游戏开展存在较大困难。创造性游戏包括结构游戏、表演游戏、角色游戏。其中,表演游戏幼儿喜爱游戏之一,幼儿根据文艺作品中情节、内容和角色,通过语言、表情和动作进行表现一种游戏。[1]现今,很多大班额幼儿园表演游戏都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班额过大、空间范围小,开展游戏存在拥挤、凌乱情况。如何才能组织好大班额幼儿表演游戏?本文结合课题研究,谈谈具体实践和体会。

一、选择合适游戏内容,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前提。

农村幼儿园大班额表演游戏内容选择受到更多限制,因此在内容选择时要考虑:

1.结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幼儿生活经验,内容活泼、有教育意义作品。故事、童话要让幼儿容易掌握和表演,有一定故事情节,表演动作表情比较适合幼儿表现。

2.要选择人物性格特征较明显,场景、道具简单,便于师幼共同布置作品。可以将桌椅、积木、胶粒拚图及实物等现成材料进行利用。如《小熊请客》场景中房子用桌椅,树用一张椅子就可以了,表演小朋友带上相应头饰即可。

二、合理开发和利用游戏场地,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先决条件。

农村幼儿园场地比较小,孩子又多,而表演游戏开展需要较大游戏场地,单靠每班活动室不够,教师需要开发和利用其它空间让幼儿游戏,室内外哪些空间可以合理利用?室内有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储物室、过道、走廊、阳台、大厅,户外有绿地、绿篱、树木、花圃、沙池、山坡、运动器械、戏水池。教师应因地制宜,根据表演内容有目选择场地。如表演《金鸡冠公鸡》就可以利用幼儿园绿地、山坡,让幼儿在真实情景游戏中,增加游戏趣味性,解决游戏场地问题。

三、有效使用游戏材料,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必要条件。

表演游戏开展需要较多游戏材料,农村幼儿园现成材料少,班级人数多,搜集、制作游戏材料农村幼儿教师比较头疼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准备游戏材料。

1.提供具有多功能玩具和材料,避免材料功能单一性。功能单一材料,缺乏开放性,如那些颜色鲜艳、具体形象成品玩具,不能满足幼儿表演游戏想象力发挥,孩子们只暂时对豪华用品感兴趣,玩了一小段时间孩子们就不喜欢,更换淘汰这样材料,势必造成经济上浪费。多功能玩具和材料可以让幼儿在自身生活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想象,教师应鼓励这种想象,激发这种想象,并创造条件满足这些想象。在故事《小羊和狼》中,用旧挂历纸、鲜艳彩色塑料袋可以当服装,动物羽毛可以用旧丝巾,等等。在表演活动中,孩子们还可用一些废旧辅助材料当道具,如“石头”“鸡腿”用泡沫块来代替,各种小纸盒当成《小熊请客》礼物。

2.寻找可利用替代物,减轻教师开展表演游戏负担。农村个广阔天地,有一些现成物品可以作为表演游戏替代物,如:野果、树叶、小石子等都可以作为幼儿表演游戏素材;一些废旧物如洗净各种塑料瓶、可乐罐、塑料袋等,还有各种纱巾、围巾,在表演游戏中会变成话筒、花瓶、裙子等,这些替代物能极大满足幼儿创造力和想象力。同时,由于这些替代物来自幼儿自己发现、创造,会增强他们自身心理满足感,自然也会激发他们使用这些材料进行表演积极性,从而提高材料使用效益,减轻农村幼儿园教师开展表演游戏负担。

3.幼儿参与制作游戏材料,激发他们参与表演游戏兴趣。教师根据表演主题和情节,为幼儿提供辅助材料和孩子们一起商议并制作道具。在制作道具过程中,教会幼儿一些制作道具方法,道具不必过于精致、鲜明,以免影响游戏开展,并可以物代物。如教幼儿利用挂历纸、塑料袋、废旧报纸等,制作出简单帽子、服装等。

4.建立统一“材料库”,资源共享,使材料使用率最大化。开展表演游戏时,为了使材料使用率最大化,同一年龄班安排相同表演游戏内容,年段教师共同搜集、制作材料,并在班级教室里开辟一处“材料库”,将幼儿游戏所用玩具材料都集中在一起,每个班级轮流使用材料,使材料“资源共享”,这样既能减轻教师准备游戏材料工作量,又能帮助幼儿学习归类以及养成物归原处好习惯,更重要还在于提高游戏材料使用效益。

四、多样组织形式,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根本保证。

农村幼儿园班额过大,而表演游戏角色少,如果根据角色来分组,往往要分十几组,加上幼儿园场地有限,幼儿等待现象就比较严重,通过探索课题组找出几种解决办法。

1.让部分幼儿当观众,讲述旁白部分,参与到游戏中。如表演《小兔乖乖》时,将幼儿分成四组,每组有10名左右幼儿,一部分孩子表演,另外孩子当观众并讲述旁白部分,表演结束后交换角色。这样幼儿参与表演几率就更高了,不会出现等待现象。

2.一角色多人。表演游戏可以由多人扮演同一角色,例如在表演《三只蝴蝶》时,故事中白蝴蝶、红蝴蝶、黄蝴蝶、白花、红花、黄花等角色,可以请几个幼儿共同扮演同一角色,解决了角色少、观众多矛盾。幼儿表演同一角色,可以一起商量角色动作,这样不仅培养幼儿合作意识,为了使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还可以让能力弱幼儿跟在能力强幼儿旁边学,从简单模仿到自己表演。

3.扩编故事,增加游戏角色。将一些游戏经过改编、扩编后,内容更贴近生活,又增加了角色,这样就能解决人数多游戏角色少问题。比如表演游戏“小猪盖房子”,教师在故事里增加了现实社会中常出现问题,如小白猪考虑省钱,学小鸟用树枝和树叶盖房;小黑猪为了买地得打工赚钱(搬木头或砖头等工作);小花猪用砖头盖房时,自己忙不过来,请其他小动物来帮忙等等。三只小猪选择了不同方法来盖房子。最后恶斗大灰狼时,加入其它小动物帮忙,战胜了大灰狼。从表面上看游戏好像发生了变化,但实际上其内隐规则、玩法都没变,却很好地解决了幼儿人数多、等待时间长问题。

4.将表演游戏与区域活动结合。为了保证活动场地和时间,教师在活动区中设置表演游戏区。活动前,教师和幼儿共同收集制作相关场景和道具;幼儿根据意愿自主选择和分配角色。幼儿可根据故事情节边表演边游戏,将对文学作品理解和生活经验融入到游戏中,创造出各种不同情节,使故事情节得到发展、扩充,人物形象变得更加生动、丰满。

参考文献:

[1]邱学青.对幼儿园游戏分类问题思考[j].学前教育研究,20xx(3).[2]卢乐珍.关于师幼互动认识[j].早期教育,1999(4).[3]林菁.幼儿园创造性游戏指导与实施[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xx.

幼儿园教师论文

教育事业的改革促进着学校和教师更加注重在教育中融入素质教育的理念,因此也更加看重对学生全方面能力的增长。在幼儿教育当中,要秉承将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将教育内容蕴含在其中的要求。幼儿的年纪导致他们每天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用在游戏上面,这也就说明了在幼儿教育当中需要将教学内容混合在幼儿每天的游戏当中,这样才能使幼儿在游戏中锻炼到自身的技能,获取一些有用的知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容易引起幼儿的反感,能够让幼儿在活动中找寻到快乐,促进教学成效。在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创造了有利于教学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知识技巧教学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双赢。

2、用讲故事的表演形式开展幼儿美术教学。

2.1、用讲故事的形式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

在幼儿园大班的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要充分分析当下幼儿感兴趣的点和他们当前能够接受事业的最高限度,通过分析幼儿本身的生长环境和他们表现出的喜爱事物来选择最恰当的故事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幼儿教师只有本身了解幼儿的心理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幼儿大班的美术教学成效,开展更加有趣的游戏美术教学活动。因此,幼儿教师可以选择当下幼儿最喜欢的故事,将其融入到美术教学的内容当中,通过表演和讲述故事的方式让幼儿们来进行绘画作业,完成自己有趣的绘画作品。

例如幼儿教师可以讲述“狮子王”的故事,在讲完了小狮子加冕为王的故事之后,幼儿教师可以通过扮演的形式,用道具来装扮成狮子王(装扮自己或者选择一个小朋友进行装扮)。让小朋友们根据自己的想象和幼儿教师提供的装扮道具来画出你们心目中的狮子王。同时,幼儿教师还要注意在其中教授给小朋友们一些绘画技巧和对狮子的简单认知,如:狮子的毛发是卷卷的、眼睛是圆圆的、嘴巴是大大的、牙齿又白又尖,还有着像半月一样的耳朵。这样的描述会在幼儿心目中形成一个狮子的具体形象,然后幼儿根据自己的想象把狮子王画出来。这种将美术教学蕴含在日常游戏当中的教学形式有效地提升了幼儿对绘画的兴趣,在游戏的过程中提升了自我的实践动手能力,开发了自己的创新思维。

2.2、用讲故事的方式发散幼儿绘画的思维。

除了利用讲故事的游戏方式来提高幼儿绘画的兴趣以外,还能有效地拓展幼儿的绘画思维,使幼儿将自身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发挥到绘画当中。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本身已经在很多渠道当中听过了很多有趣的故事,不管是童话故事和神话故事都有了一定的认知。因此,单纯讲故事的形式只能很简单地吸引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们参与到游戏绘画当中,所以,幼儿教师要启用全面的故事教学方式,让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自己来创造全新的故事,并且将其绘画在自己的作品当中。

例如传统的改编故事,根据幼儿男女生的不同可以让他们创造出不同属性的故事,男生更多愿意改变具有战斗性质的有趣故事,常见的是将奥特曼和外星人联系在一起绘画出一起打斗的故事;而女生则会根据自己的想象画出诸如灰姑娘婚后的美满结局或者小美人鱼不再变成泡沫的圆满结尾。这些创造性的故事因幼儿本身喜好的故事不同而出现个性化的差异,幼儿教师要尊重每一位幼儿创造出的有趣故事,对幼儿绘画的故事进行客观的点评,分析幼儿在故事绘画当中表现的有趣内涵,提高幼儿的绘画技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3、用趋向于游戏化的绘画内容开展幼儿美术教学。

3.1、绘画内容从幼儿喜爱的题材中选择。

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教学是幼儿教师安排绘画内容,而游戏化美术教学的模式则更多要求幼儿教师将这一选择权交还给幼儿。因此在游戏化的幼儿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可以让幼儿们本身来选择绘画的内容,让幼儿们根据当天游戏的内容来绘画游戏的场景,使得绘画的内容变得更加具有趣味性。幼儿教师可以通过讲述故事、表演歌舞等方式促使幼儿选择和开发更加有趣的绘画内容,使得幼儿在美术课程中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得到充分的提升。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能够让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变得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这种教学方式也表现出更加尊重幼儿学习当中的主导地位,将适合大班年龄层次和阶段的内容充分运用到绘画当中,拓展了幼儿的绘画题材。

3.2、绘画的题材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性。

最后,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的教学绘画题材也应该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游戏性。在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更多趋向于教授幼儿们绘画技巧和绘画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对幼儿绘画实践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因此,现阶段游戏化的幼儿美术课程教学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题材,让幼儿们通过游戏题材着手进行绘画,在题材中展示出多元化的特点和发展方向,让幼儿们利用在学习生活中充足的游戏素材完成绘画任务,将幼儿内心当中爱玩的天性发挥到绘画教学当中,促使幼儿提高对美术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其和游戏联系在一起,更加愿意参与到绘画任务当中,提升自我的绘画能力。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游戏对于幼儿园大班开展美术教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完善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的方式,将幼儿学习美术课程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达到促进幼儿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越.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xx.[2]张海凤.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探讨[j].青年作家,20xx,(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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