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幼儿类论文(案例14篇)

时间:2023-10-31 15:45:42 作者:念青松 优质幼儿类论文(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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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德国的司法考试严格上讲应称为“州法律考试”。换句话说,德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因为德国实行联邦制,而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属于各州的事务,因此各州也有权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试制度。每个州的司法考试举行时间、考试内容的范围以及报考要求可能彼此不同。当然联邦法律对司法考试也有原则性的要求,以防止各州的司法考试差距太大。例如德国的法官法对德国法官的专业素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实际上对司法考试规定了框架性的条件。各州则根据联邦法律的原则要求实施条例。因此,只能就各州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作简单介绍。

一、报考条件与两次司法考试的内容。

在德国,只有经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在大学的法学系经过大约五年半的学习之后,大学的各门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均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不过,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要通过至少7个学期的专业学习,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没有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例如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基础知识考察为主,考试范围以必修课为主,即民事法律、公法(主要是宪法与行政法)以及刑法。当然,有关的诉讼法,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在考试范围之列。

原则上,学生有两次机会参加司法考试,即如果首次参加司法考试没有通过,则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法学专业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必须进行实习。实习生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条所实习,实习时间大约为两年。实习合格者,才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以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为主,在考试范围上与第一次司法考试基本相同。同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

在德国,大学教育实行学术与科研、教育自由原则,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教授为中心的。法学院的任务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至目前为止,法学教授并没有义务在大学教育中就为学生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老师教的与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内容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此外,由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学生在准备充分之前,不能冒然参加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也就应运而生。司法考试辅导班一般都是私人组织的。因此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就必须交纳辅导费。授课的老师主要也不是大学的法学教授,而是具有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例如律师。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班培训,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机会大大提高。但是尽管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还是不高。据说,大约70%到75%的考生能够一次性通过考试,有的州的.比例更低一些。

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尤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4月通过一项法案。按照该法案,从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换句话说,德国希望将来的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律师,以迎接国际化的挑战。在这个基础上,司法考试的组织相应作了调整。从20起,大学的法学院也将承担一定的司法考试任务。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的成绩中30%将成为司法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相应地,州的司法考试成绩的70%计入总成绩。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的大学法学教育要从以灌输法律思想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主。

三、司法考试的作用。

德国司法考试的作用在于,州的司法考试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淘汰机制。因此,它基本上保证了只有合格的法律学生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事实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大学低年级就得考虑如何为将来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它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也为司法部门录用合格人才提供了标准,从而避免在人事方面不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考试制度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载年10月23日法制日报及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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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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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阶段对于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帮助。近年来,随着国家在幼儿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我国关于幼儿教育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还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内,在教学资源的分配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导致幼儿教育出现了非均衡发展。幼儿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又会进一步地影响到幼儿后期的学习和成长,不利于幼儿学习兴趣的培养等。通过加强对影响幼儿教育发展水平因素的研究,本文提出了相关的改善对策和意见。

1.财政投入方面差异比较大。

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加强了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对幼儿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分析各个地域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方面,发现财政投入差异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教育的均衡发展。对于幼儿教育来说,由于没有考试等相关指标,难以衡量学前教育的不均衡状态。财政投入以及教育经费等指标具有比较强的代表性,成为了分析幼儿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指标。对于幼儿教育来说,它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赖财政拨款,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虽然各个地方的政府都在不断地提高幼儿教育的经费水平,但是由于地区财政能力方面的差异,也会造成幼儿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例如,对于东部地区来说,其经济发展比较成熟,在幼儿教育财政投入方面的力量比较大;西部地区由于财政能力比较弱,与东部地区相比财政投入较少。同时在同一个地区,城乡财政之间的差异,也会造成幼儿教育的非均衡发展。

2.教学资源存在着差异。

除了财政投入大小之间的差异,在教学资源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导致幼儿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现状。对于幼儿教学资源来说,主要体现在教师的师资水平和教学环境上。由于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在城市与乡下教师资源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工资水平、学历水平等方面。从调查中也可以发现,城市幼儿教师的水平相对比较高,农村地区幼儿教师水平相对比较低。此外,对于幼儿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村地区虽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与城市相比,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这些因素的存在都造成了幼儿教育的非均衡发展。

1.转变教学理念。

对于我国幼儿教育来说,虽然政府十分重视,但投入方面仍旧不足,表现在我国的幼儿教育体系还不够成熟等。为了有效地发展幼儿教育,政府相关部门要努力改变传统的幼儿教育模式,缓解幼儿教育资源不均的问题。目前我国多个地区的公办幼儿园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依赖于民办幼儿园,这些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足,如教学不规范、费用较高等。对于政府来说,应当努力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内,突出幼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从而提高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幼儿教育的入学率,使更多的幼儿能够受教育,提高幼儿的素质和认知能力等。政府统一调拨资源,对于改善幼儿教育的非均衡现状具有重要的帮助。

2.加强师资投入。

就幼儿教育来说,很多人对于教师的认识存在着两个极端:部分家长认为幼儿教师的工作比较简单;部分年轻的教师由于教学经验不足,常常在教学的过程中十分疲惫。在幼儿学前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关注幼儿的一举一动,确保幼儿的安全。很多幼儿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身体和思维等方面不够成熟,都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帮助,教师的工作量往往也比较大。如果幼儿教师的工资水平比较低,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许多幼儿园教师的流动性比较大,缺少负责任的优秀的幼儿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对于政府来说,应当努力认识幼儿教师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另外一方面,还应当提高他们的待遇,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从而改变幼儿教育的非均衡状态,使每个幼儿都能够接受到完整的幼儿教育。

随着社会对幼儿教育越来越重视,幼儿教育的发展也逐渐地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双职工家庭越来越多,幼儿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年轻父母的负担。幼儿教育的非均衡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公平,给幼儿的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下,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地做好幼儿教育的规划工作,加强对幼儿教育的资源投入,努力使幼儿接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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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现在的家长越来越爱给孩子买一些很高档的、很新奇的现代化玩具。那种电动的、会发光、会讲话的,甚至一些家庭中很多孩子都能熟练的玩ipad,平板电脑上的游戏。长时间的玩这些玩具,孩子越来越少的能接触大自然,失去和同龄伙伴一起玩耍的机会,有的甚至小小年纪就已经戴上了近视眼镜。然而民间游戏却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其实民间游戏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和娱乐性,而且很多民间游戏还有很强的名族特色和地方特点。因此,幼儿园充分挖掘开发民间游戏是很有必要的,不仅能促进幼儿多方面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幼儿长远发展。

一、民间游戏的特点。

1.民间游戏有浓厚的趣味性和较强的娱乐性民间幼儿的内容丰富,没有固定的模式,使儿童在自发的状态下也十分乐于游戏,让他们玩中有乐,乐中有学,学中有创。而且很多的民间游戏还配有一些朗朗上口的儿歌以及游戏口令。如小时候很爱玩的丢手绢的游戏,一块简单的手绢,配以朗朗上口的儿歌,让玩的人始终处于快乐的情绪状态中。

2.民间游戏开展的随机性民间游戏在玩的时候常常是想玩就玩,不受场地、地点,人数、年龄等的限制。只要你想玩,教室的角落、走廊、空地都可以。如,跳房子的游戏,地方有粉笔或是小石头,画上几个格子就可以开展。还有丢沙包,小小的一个沙包,可以你丢给我,我丢给你,还可以利用沙包开展各种各样的有趣的游戏。

3.民间游戏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民间游戏来源于民间,流传在民间的游戏自然也是多种多样,有着各自的特色。很多的民间游戏,可以配上当地的方言或是当地的歌谣,不仅朗朗上口而且旋律优美。

二、民间游戏对幼儿的教育价值。

1.民间游戏有助于促进幼儿综合感知能力的发展。民间儿童游戏内容丰富多样,深受幼儿儿童喜爱。其内容不仅涉及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还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儿童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注意力集中、思维敏捷、动作迅速等而且还需要充分调动身体各个部位的参与,如手、眼、脚、头等。

2.民间游戏有助于幼儿良好品质的发展。培养幼儿的良好品质是幼儿教育的重要任务,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我们都要注意培养幼儿的良好的个性品质。而游戏则是幼儿园开展日常教学的重要手段。开展民间游戏幼儿可以帮助培养幼儿的合作意识。而许多的民间游戏在玩的时候,就取决于幼儿是否会和他人合作。比如我们开展的抬花轿的游戏,玩的时候需要两个人互相用手搭一座轿子,参与的另一个人则是坐在轿子上,这个游戏要想顺利开展,就需要与他人的合作,配合。只有玩的人同心协力,才能走向成功的终点。在这个游戏的过程中,幼儿逐步增强了与他人合作的意识,孩子们在游戏的过程中学会了互相配合,团结合作。

3.民间游戏有助于幼儿良好个性的发展。很多的民间游戏带有竞争性,这让幼儿在幼儿的过程中会品尝到成功与失败。如玩跳绳、跳皮筋等游戏时,当幼儿在玩的过程中能够顺利,则是品尝到了成功的喜悦可以增强幼儿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反之,如果在玩的过程中没有顺利完成。比如跳绳,当幼儿跳不过去时就会产生挫折感。但跳绳本身的乐趣会让幼儿忽视这个小小的挫折。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通过不断练习,克服自己的不足不害怕困难,继续参加游戏。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幼儿学会耐挫能力,还有助于形成乐观、开朗的的个性品质。

4.开展民间游戏有助于幼儿园、家庭、社区的多向交流。民间游戏可以成为幼儿园、家庭、社区多向沟通的桥梁。现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很多的家庭往往生活在自己的独立的圈子里,缺少和他人沟通交流。孩子也是一样,家长往往一放学就将孩子接回家中,很少有机会能和其他家庭一起接触。如:我园开展的“爸爸,宝贝向前冲”的活动,我们就特意为工作繁忙的爸爸们加入民间游戏“拔河”,爸爸在这项活动中发挥自身力量的特长,团结协作,而且很多的爸爸感觉找回了从前儿时伙伴们一起快乐游戏的感觉。在这个活动中,取胜也许不是关键,难能可贵的是大家一起交往机会,民间游戏发挥了其他游戏难以替代的社会教育作用。由于民间游戏,幼儿园、家庭、社区,有了共同的话题,人们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幼儿园、家庭、社区在民间幼儿的开展下,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都会参与其间,体验这其中的乐趣。让现在的孩子不局限于只在自己的家中跟父母,独自玩。而是更多的走出家庭,拉动孩子与孩子、家庭与家庭之间良好的感情,增进彼此的交流。民间游戏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瑰宝,优秀的民间传统游戏是劳动人民生活经验的积累,也是优秀教育智慧的结晶。对那些质朴,诙谐,活泼及深爱幼儿喜欢的民间游戏,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改进,将这些游戏资源巧妙地融入到幼儿园课程中。让民间游戏资源在幼儿园和幼儿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2]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d].华东师范大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纲要园教育指导纲(试行),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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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幼儿时期是人一生中良好行为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期。幼儿园主要是以游戏为主对幼儿进行教育,它是幼儿喜欢的一种学习方式,能激发幼儿的探究兴趣,启迪智慧,培养想象力。本文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如何让幼儿在玩中学,在学中玩。

关键词:游戏;智慧;兴趣。

爱玩游戏是幼儿的天性。游戏能锻炼幼儿的身体,助其学到知识,增长智慧,提高动手能力,学会主动分辨事物,协调同伴之间的关系,学会合作,主动地体验社会生活。幼儿在玩游戏时能够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发挥想象力,在轻松愉快的游戏中增强自信心,借助游戏认识周围的事物。

游戏集自由性、趣味性、假想性和创造性于一体,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教育家陈鹤琴说:“游戏是孩子的生命。”幼儿天性好动,不宜长时间的保持一种姿态,否则他们会感到疲劳和厌倦。游戏能让幼儿在愉悦的氛围中,主动掌握教学常规,乐于与人交往,学会相互帮助、相互合作,使幼儿的德、智、体、美各方面在游戏中得到全面发展。

1.常规游戏,增强体质。

常规游戏形式简单、取材随意、灵活多变,深受幼儿的喜爱。它丰富了幼儿的童年生活,其轻松愉快的游戏方式也给幼儿带去了无限欢乐。在常规游戏中,幼儿能反应敏捷、记忆准确,集中全部注意力,充分调动身体的各部分积极参与活动,使眼、耳、手、脚和腰协调一致。如跳绳、接力跑、打溜溜球、捉迷藏、跳皮筋、跳房子、老鹰捉小鸡、丢手绢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常规游戏。在活动中,幼儿能呼吸到新鲜空气,享受充足的阳光,加快身体的新陈代谢速度,促进骨骼生长,增强身体的免疫力,锻炼体能。

2.竞争游戏,培养个性。

幼儿年龄小,做事缺少思维,但是好胜心很强。教师在幼儿做游戏时,采用积极鼓励、肯定的态度对待幼儿的游戏表现,运用赏识的方法给予肯定和鼓励,赞一声“你最棒”或轻轻抚摩一下幼儿的头,给予一个微笑,伸出大拇指。如:在玩石头、剪子、布或跳绳比赛游戏时,幼儿在游戏中获得胜利时,就会心花怒放;失败时,就会闷闷不乐。教师及时开导,让幼儿继续努力,找到自己的不足,改变方法,必须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恒心,就一定能够成功。这样在竞争游戏中能够培养幼儿的个性和积极的情感,良好个性也会逐渐养成。

二、游戏在幼儿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幼儿是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成长的,教师以“发展幼儿多元智能”为价值取向,依托游戏资源整体设计幼儿课堂教学游戏活动,使幼儿的情绪在游戏中积极高涨,能积极主动地去参与,乐而不厌。

1.数学游戏,开拓思维。

数学知识比较抽象,因此幼儿不爱学习。如果数学教学与游戏巧妙结合,就能减少幼儿的疲劳,满足幼儿对游戏的欲望,也能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让幼儿学到应有的数学知识。如:教学《2的认识》一课时,教师设计“参观动物园”的游戏。出示动物的图片,让幼儿认真观察:“有几只野鸡呀?”(2只野鸡)教师设计爬台阶游戏,谁能说出野鸡身上有关“2”的事物,就可以爬上一个台阶,谁先爬上最高的台阶,谁就获得胜利。小朋友们争先恐后地说出了很多数量是“2”的事物。野鸡有2只脚,2个翅膀,2只耳朵,2只眼睛。幼儿们兴致勃勃地玩着,很怕老师没听到,把全部精力都投入游戏中去。幼儿在不知不觉中就认识了数字“2”,突出了生活中数学的意识,调动了幼儿创新思维的积极性,唤起了幼儿亲近数学的情感,使幼儿感觉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2.语言游戏,张扬个性。

幼儿语言的表达能力是在活动中发展又在交往中体现出来的,活动是幼儿语言发展的基础。语言游戏能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引导幼儿掌握语音词汇和口语形式。教师要为幼儿营造一个学习语言的游戏环境,让幼儿想说、敢说、会说、有机会说。如:玩“过家家”的角色游戏时,让幼儿扮演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和小朋友等不同角色。吃早饭时,爸爸、妈妈是怎样给爷爷、奶奶夹菜的,他们会说什么?小朋友在吃饭时是怎样挑食的,妈妈、爸爸会说什么?在角色游戏中,发展幼儿的语言。幼儿们扮演得惟妙惟肖,语言也很精彩,幼儿们体验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懂得了尊老爱幼,了解了每个家庭成员的职责。扮演不同的角色给幼儿带来了快乐,也使幼儿学会了换位思考,增加了表达的机会,从而促使其语言能力不断提高,为幼儿的语言表达夯实了基础。总之,幼儿人小心不小,活泼好动,求知欲强,可塑性强。教师要巧用游戏,愉悦幼儿的身心,培养其学习兴趣,陶冶其情操。让幼儿在游戏中学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

参考文献:

[1]贺玉杰.让幼儿体育游戏焕发新的生命力[j].赤子(上中旬),(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幼儿园管理论文幼儿教育论文

摘要:如何强化幼儿园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本文通过五个方面的管理技巧对孩子们生活活动中合作能力培养的指导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帮助幼儿适应集体生活,学会交往非常重要。因此,如何强化幼儿园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探索出了一些管理方法,在此与大家一起探讨。

管理技巧一:根据年龄及个体差异,制订不同的阶段合作学习培养目标。

小班幼儿由于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会表现出原始的个体差异,这些差异常常反映在生活活动中。一些小班幼儿刚入园时甚至没有合作意识。那么,我们就把合作学习的目标重点放在了合作意识的培养上了。大致分为三类:有很强的合作意识(少数);有与同伴合作的愿望,但不知道如何与别人合作的幼儿(多数);感到了集体的合作很快乐,但仍不愿意与他人合作的幼儿(个别)。因此目标定位在满足个别幼儿的合作需要,激发多数幼儿的合作意识。

中班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已经很强,但是他们还没有较为成熟的与他人合作完成任务的有效切入点,经常会在生活中出现虎头蛇尾的合作事例;比如:在与同伴完成值日生工作时,都争着承担喜欢的工作,不懂协商与退步,造成了不能共同顺利的完成值日生工作的局面。为了更好的让幼儿一起生活,中班幼儿的目标定位在:在生活活动中训练幼儿协商、赞扬他人、互相帮助、道歉、感谢、低声讲话、耐心等候等合作的技能。

大班幼儿有了很强的合作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合作技能。由简单的分工合作逐渐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学习。因此目标定位在发展幼儿初步的任务意识,使幼儿的合作不仅停留在情感上的一起玩,而且有为了做成一件事而进行的合作;促使幼儿在合作过程中对规则的理解和遵循,发展初步的角色分工能力;使幼儿由完全动作上的协调、配合逐渐深入到内部的思维上的互相妥协、协调,促进合作结构、方式的转换。

管理技巧二:创设有利于合作的生活活动环境。

小班幼儿重点创设利于合作的氛围。在精神方面,我们给幼儿充分的自由,注意倾听幼儿的声音,帮助创设了宽松愉悦的心理环境。激发幼儿萌发合作意识,充分感受到和其他幼儿生活在一起是一种快乐。在物质方面,创设了与同伴共同分享的自带玩具活动区,在活动区的墙面上粘贴好朋友的合影。为幼儿创设大面积的幼儿合作绘画墙。总之,教师应该为幼儿创设宽松、自由、平等、愉快的环境,营造和谐的气氛.

中班幼儿有目的地投放诱发幼儿合作意识的材料。我们在幼儿生活模仿区中,尽量多提供一些半成品的材料,让幼儿在以物代物的过程中享受更多的协商与合作的机会。另外,在投放材料时还逐渐地增加一些难度,让完成任务的过程多出现一些问题,迫使孩子们为了解决问题去协商。比如:一次我要求孩子们要自己套枕套,对于中班幼儿要想一个人完成就不可能。这时辰辰就和宝贝商量,如果宝贝能帮他,他就帮对方,在协商中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两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实现共同的目标。

大班幼儿重点在于控制和调整幼儿生活活动中合作行为的有效规则。我们围绕幼儿合作能力的培养目标,在与幼儿共同讨论的基础上,对一日的主要活动:三餐值周生工作、活动区规则、户外游戏活动、盥洗秩序都做了规则。如“建筑区”,要求幼儿用什么拿什么,不抢,能与伙伴一同搭建,并以小组形式相互交流成功的合作经验。“户外活动”要求幼儿能用礼貌言行,能自己选择游戏伙伴;自行分配调整角色,共同协商处理问题,游戏结束能分工按类整理游戏活动材料等。

管理技巧三:运用有利于提高幼儿合作技能的有效方法。

小班幼儿以榜样鼓励法为主。在生活活动中,教师注意观察每位幼儿的行为表现,讲评游戏时,让幼儿相互欣赏,共同分享体验合作的快乐。对有进步的幼儿及时给予肯定、鼓励,强化反馈机制。如:“看你们一起玩得多好啊!”“今天我们又多了一位朋友。”等等。还可将幼儿在活动中的友好行为编成“故事”或创设情境,请幼儿欣赏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友好行为;当小朋友表现出合作行为时教师用照相机及时拍下“合作的一幕”并展览。通过这些措施来强化合作意识,使小朋友心理上产生愉悦体验,在每天的生活中孩子们盼望在集体中与同伴一起,因为那让他们感到快乐,教他们一句使他交到朋友的神奇咒语:“和我一起玩,好吗?”

中班幼儿以谈话讨论法为主。在活动开始前教师围绕某一主题组织幼儿展开讨论。如教师提出问题:“今天老师在体育器材区增添了一些新的游戏材料,在值日生工作中,增添了一些小朋友最喜欢的为植物浇水,如果有三个小朋友都想做同一工作怎么办?让幼儿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围绕主题合作、协商分配角色后再开展一日的活动。

大班幼儿以实践活动法为主。幼儿以小组为单位设计图示标记。用小带大的形式大班为小班盥洗室设计洗手流程图,节约用水的卡通图让孩子们以帮助幼小儿同为合作目标,在设计过程中既有明确的设计目标,又起到了自我了解、学习过程。在合作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养成洗完手后拧紧水龙头的好习惯……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管理技巧四:抓住掌握各项生活技能的契机,实现合作的真正价值。

生活活动合作化,在掌握生活活动所需的技能和能力的过程中实现合作的真正的价值。对幼儿来说,合作不仅是一个口号,而也是一种学习和生活,是幼儿快速完成工作的最佳选择。将幼儿合作完成一日活动融入幼儿的生活活动之中,不仅可以获得发展,而且使幼儿度过不寂寞的快乐的时光,使幼儿获集体成功的情感体验。比如幼儿在值周生工作时,学会了分别完成擦桌子、收玩具、发勺子的方法。教师大胆鼓励孩子做教师助手进行三个人之间科学合理的工作分工,这样,孩子们就不会束手无策,而是兴趣大增,很快就感到了分工给生活带来的快捷与便利。

管理技巧五:以竞争合作的形式激励,建立合作性的奖励结构,使幼儿体会成功的快乐。

幼儿园生活活动每天的常规活动都离不开午点、盥洗、睡眠、劳动、入厕……如此周而复始,重复进行,幼儿就会失去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在生活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添加一些小组形式的竞争的形式,使幼儿的一日生活富竞争与活力。如:午睡时老师为睡的好的幼儿小组添上一枚月亮姐姐的粘贴。孩子们睡醒发现后都很高兴,原来自己的小组通过共同努力无时不刻都会有奖励呀!在幼儿生活中很多时候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合作的形式,但是在对孩子的询问中,我们却发现孩子们其实还是按自己的意愿、想法各做各的。并没有为同一个目标而相互协商或分工合作一起完成。然而,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孩子们却表现出了极强的主动合作、协商的意识。

这五个方面的管理技巧是我们在这几年来在生活活动中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几个较为有效地指导方式,没有以往的形式化、机械化。经过这几年的实际工作,这几个方面的管理技巧对孩子们生活活动中合作能力培养的指导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纲要》明确指出:“应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得到满足和成功”,“要注意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强求一律”等,这些要求我们教师在新教育观念指导下,努力开发幼儿的潜能和发挥个性的特长,这样才利于幼儿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n]2010.7人民x报。

2陈迁:《幼儿园管理的50个细节》[m]福建教育出版社.2011.9。

3秦明华《谈幼儿园组织与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8。

幼儿教育论文

幼儿园对于儿童来说,是除了家庭以外第一个接触的集体,对他们的身心发展、社会认知以及将来的性格形成都有较大影响。良好的幼儿教育可以使孩子拥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反之,则对孩子的将来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和教育的利益化分配以及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幼儿教育出现了小学化倾向。

儿童过早接受与自身年龄不相符的智力知识,对孩子本身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由于年龄较小,他们对于接受的知识往往无法理解,通常都是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来记忆,如果长时间靠这种方法来学习,会让孩子感受到学习是件非常有负担的事情,容易造成他们厌学情绪。再者,专家分析,这种简单机械的学习方式,会阻碍孩子的想象力,会造成孩子在未来的学习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现象。同时,长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必然会挤占儿童玩乐的时间,影响孩子身体机能和神经系统的发育,造成孩子近视、驼背、无法集中精力等,对幼儿的健康成长影响较大。

二、目前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教育情况分析。

1.现代幼儿教育的思想被小学化所代替由于国内教育资源的不平衡,使得教育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能让孩子有一个好的将来,家长们都信奉“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上”的观点,迫于压力,幼师们也开始在教学过程中增加较多知识,使得幼儿教育出现了小学化倾向。其实,在幼儿园,这个年龄的孩子本身就该快乐的玩耍,而不应该被这些知识所烦恼,我们应该尊重幼儿的发展规律,不应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他们,这是对他们最起码的尊重。2.当前幼儿教育所追求的是对知识的讲授在当前幼儿园课堂内,孩子们已经不是单纯享受课堂的快乐,而是需要掌握一些复杂的知识,而这些知识通常是小学才需要教授的。但是为了升学率以及一些指标,幼儿教师往往会要求孩子们掌握。其实这些知识基本上孩子们都不懂,也无法掌握,如果硬性要求孩子们学习,反而会造成他们厌学情绪,影响将来的学习。3.当前幼儿教育手段的小学化在如今的幼儿教育课堂中,幼儿老师使用的方法基本上也是小学老师使用的教学手段。通常是老师在上面讲,孩子在下面学习,这种非常强硬的教育方式其实并不适合幼儿教育,反而会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这种明显带有小学化的教育手段非常不适合幼儿教育。为了能够让幼儿更好地适应课堂,幼教老师应该真正的站在幼儿的角度上,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设计符合幼儿年龄、性格特点的教育方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象。4.幼儿教育以孩子的成绩来纸作为评价标准对于很多家长来说,看孩子是否有所进步,通常是看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而很多幼儿园为了满足家长的愿望,通常会也会将孩子的成绩作为考核幼儿教师是否称职的标准。因此,幼儿教师为了自身利益,就会非常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导致在课堂上猛灌幼儿知识的现象,而忽略了幼儿的接受能力。这种现象的形成是一环扣一环的,最终会对幼儿造成极大的影响,有的幼儿甚至因为厌烦学习而出现了厌学情绪,这是非常严重的,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1.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象,我们就要转变思想,改变传统的幼儿教育思想观念,并使用科学的教育方法,这样才能确保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学习成绩并不是衡量孩子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而要多多关注孩子的综合素质,使其成为一个健康、快乐、身心健康的孩子。当然,这不仅仅是要学校的事情,而是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作为家长,在学校改变自身做法的同时,家长也要摒弃之前错误的教育观念,站在孩子的角度,尊重他们的爱好,培养他们乐观的性格,鼓励他们全面发展,发挥家长的作用。2.幼师思想要去小学化当前幼师是个非常庞大的群体,他们的教育思想状况直接关系到去小学化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因此,要加大幼师的培训力度,还要组织幼师到先进的幼儿园进行学习交流,这样才能将先进的教育思想共享,使更多的幼儿接受先进的教育。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角,只要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进一步活跃课堂气氛,通过小游戏或者其他方法增进课堂活跃性,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幼儿教育去小学化进程。3.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改革幼儿教育课程系统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作为学校,首先要完善教师的聘用标准,并及时安排教师进修及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和综合素质。在培训的过程中,要重点加强教育方法、教育目标、正确社会价值观等内容的培训,使教师明白真正的责任。只有通过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课程改革,才能真正给孩子们一个快乐的幼儿生活,让他们有一个健康快乐的学习环境。4.加强幼儿教育系统的规范程度,建立完善的幼儿教育体系幼儿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因此,国家也应该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做一些具体的实事。国家专门出台法律,要求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监督幼儿教育市场,对不符合规定的幼儿园要及时取缔,目的就是为了给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决不允许非法幼儿园的存在。规范幼儿教育,建立完善的幼儿教育系统,培养幼儿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

幼儿教育论文

摘要:数学知识来源于实际生活,两者之间联系非常密切,教師应该与实际加强联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帮助学生逐步加深对数学基础知识的理解,才能更好的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本文以小学四年级下册教材为例,就生活化教学在农村小学数学教学中的应用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农村小学;数学教学;生活化教学策略。

数学作为小学教育阶段的一门重要学科,关系着学生逻辑思维的发展,但是数学知识非常抽象、复杂,学生理解起来难度较大,需要教师转变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提升学习效率。生活化教学因拥有形象、直观的特点,实行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模式,能够让学生感受到快乐,并轻松理解到知识,提高教学有效性。在农村小学数学教学中应用生活化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以往的小数数学教学过程当中,学生的学习之所以难以进入学习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缺乏对数学这门学习的兴趣,不能够真正的融入到教学中来,这就弱化了学生对于学习的主观感知、主观体验,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成效。为了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数学教师可以巧妙地结合教学内容为学生创设生活化教学情境,让学生以主体的视角参与到教学中来,加深学生主观上对于数学学习的参与感,提高学习的有效性[1]。例如:在教“小数的加法和减法”这节知识时,教师便可以为学生模拟到文具店购物的生活情景,小明和小芳周末到文具店买东西,小明买了一本价格为2.1元的练习本,小芳买了一支价格为1.5的圆珠笔,那么他们一共带了10块钱,接下来让我们来算算,总共需要花费多少钱,还剩下多少钱?由于这样的场景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学生理解起来也更为容易,迅速的运用学习的知识进行计算。

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熟悉的生活现象,从相关知识背景出发,减少学生对新知识的陌生感。教师应该挖掘生活中的数学知识,在课堂教学结合生活为学生设计问题,通过学生熟悉的生活场景激发学生主动思考能力,让学生在数学学习中变得更加积极与主动。例如:在教“平均数与条形统计图”后,便可以对上学期期末考试进行公布,然后将全部学生划分成10个小组,让每个小组分别计算自己的语文、数学平均分数,比一比看哪个小组又快又准确。

在小学数学实施生活化教学中实施生活化教学,需要教师善于利用各种生活资源来丰富教学资源。数学教师要深刻明白,教材中的.内容无法充分地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因此,数学教师要将数学教材和实际生活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挖掘生活中的素材,将其用作数学教学资源,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带领学生探究的过程中掌握教学内容,充分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2]。例如:在教“三角形”这节知识时,数学教师便可以提前让学生课后准备三根木棒,然后在课堂上让学生将这三根木棒组成一个三角形,有的学生组成的是等边三角形,有的学生组成的是直角三角形,还有组成的是等腰三角形,通过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素材,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到了三角形。

对小学数学这门学科教学而言,不仅仅是教学活动,而且还是重要的生活实践,为此在教学过程中,数学教师应该尽可能给学生提供参与生活实践的机会,从而让学生在亲自参与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实现对课本数学知识的巩固和升华,了解数学和现实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提升自己数学应用能力。例如:当学习完“观察物体”这节知识后,让学生在课后回到家中观察家里主要有哪些物体,思考这些物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然后动手画一画,是否能够简单的画出形状。

参考文献:

[1]宣以可.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的途径和策略[j].数学学习与研究,20xx(18):69.

[2]邓旺阳.小学数学教学生活化策略[j].江西教育,20xx(21):75.

幼儿教育论文

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是每一个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的环境需要从孩子的角度入手,精心地布置、巧妙地创设,才能做到让每一块墙面说话,每一个细节育人。

1.小标志,大用途。

孩子的天性好奇好动,对每一个房间、每一个角落都有探索的欲望,而幼儿园的厨房、开水间、配电房等都是孩子禁足的地方,我们在这些地方,设置与孩子视线相应的“禁止入内”的卡通图标,并且统一使用黄色的警示色,让孩子们了解标志的含义,知道黄色是禁止的意思。幼儿园每天都要开展集体活动,在幼儿园的楼梯、卫生间等处最容易发生拥挤摔跤现象。我们在楼梯上、卫生间设置了彩色的小脚印,看到这些脚印,孩子们自然而然地跟着小脚印走,知道按脚印排队,不拥挤、不推搡,有效抑制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2.宣传画,常提醒。

进入校园,我们就在走廊里设置了幼儿常规培养系列图画:“我会排队滑滑梯”、“饭前洗手讲卫生”等,让幼儿能经常看到幼儿园的安全常规要求,知道遵守幼儿园的常规。我们梳理了幼儿意外事故发生率较高的情况,结合园内经常开展的安全教育案例,在校园门口设置了宣传栏,用生动的图画和照片的方式告诉幼儿“如何安全过马路”、“着火了怎么办”,通过这些安全校园文化建设,营造了人人重视的育人氛围,让大家谨记“安全第一”。

3.小举措,防隐患。

对于校园环境,我们除了常规的安全检查外,还组织教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动大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建方案,通过一些小举措,杜绝安全隐患。如给带棱角的活动器械装上海绵套,就像毛毛虫的小脚,孩子们很是喜欢;在铁制的下水道口盖上半个皮球,告诉孩子这是下水道的帽子,要尽量避开;调整教室的布置,尽量留给孩子足够大的活动空间,对孩子容易碰撞的地方设置防撞条等等。

二、创新安全教育途径。

安全教育的形式较多的是以老师的说教和反复的叮咛为主,有时易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如何让安全教育更容易为孩子接受,就需要我们找到孩子的兴趣点,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1.朗朗上口的安全儿歌。

念儿歌是幼儿喜爱且容易记忆的形式。我们在小中大阶段结合主题活动,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安全课程,将一些正确的行为方式变成朗朗上口的安全儿歌。例如在小班的儿歌:“上下楼梯不打闹,手扶栏杆要走好,一步一步慢慢走,小心脚下别滑倒。”大班的儿歌:“小朋友,捉迷藏,汽车后面不能藏。发现汽车要开车,尽快走开不停留。”通过这类儿歌巩固孩子的安全意识,指导他们的具体行为。

2.情景逼真的模拟演练。

我们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如火灾演练、地震演练等。在火灾演练中,从警报响起,幼儿知道在老师的指导下用毛巾捂住口鼻,有序快速地离开教室,通过走廊、楼梯,安全到达空旷地点,观看消防员叔叔的灭火展示,从而掌握火灾的逃生技能;在防诱拐演练中,老师设置了陌生人来园利用食物、玩具诱骗孩子的情景,通过演练,让小中班的孩子提高了自控能力,知道不能跟陌生人走,逐渐增强了安全意识。

3.简单有趣的标志制作。

对幼儿来说,参与性活动更能充分地调动起他们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在大班幼儿中我们开展了制作安全标志活动,带领幼儿参观校园的各个角落,寻找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回来后自己绘制简单易懂的“火柴人”安全标志。比如为栏杆设置“禁止攀爬”的标志、为电源插头处设置“禁止触碰”的标志等。在孩子们自己制作标志过程中,对自己亲手贴标记的地方就会特别注意,很少需要老师提醒,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在开展安全教育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家长对安全习惯方面重视不够,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不知情。因此,在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加强家长的安全教育意识,将其纳入安全教育实施者的队伍。

1.内容丰富的安全讲座。

为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规章制度,通过新生讲座,我们将幼儿园的晨检、带药、安全应急等内容向家长进行讲解,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还针对日常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开设家长讲座,如“儿童交通安全”讲座,指导家长平时带孩子外出时,引导幼儿观察马路上的交通标志,并遵守交通规则;指导幼儿明白走失时怎么办。通过讲座,让家长提高了安全意识。

2.形式多样的家长参与。

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长活动,邀请家长一起参与到幼儿园安全教育中。在家长开放日中,请家长做一次妈妈老师,挑选相关的安全课题参加“家长助教”活动。通过亲身的参与,让每一个家长更加重视安全教育。组织家委会成员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献计献策,针对放学时大门口比较拥挤的现象,大家自愿成立了“家长护卫队”,共同来维持秩序,指引大家有序入园,形成绿色通道,解决了拥堵的安全问题。

3.新颖有趣的网络教育。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还通过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家长利用网络来进行安全教育。网络教育涉及的教育面更加广泛,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网络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家长全面了解安全防范点。而且平台中还有适合孩子的图画、动画片等,寓教于乐,有针对性的对孩子实行安全教育,同时使家长的安全意识得到不断地提高。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家庭、社会都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也是一项细致、复杂而又有创造性的工作,我们要利用一切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防患于未然,科学、合理的开展安全教育,为孩子撑开一片安全的天空。

幼儿教师论文

论文提要:每个儿童都根据自己与世界相互作用的独特经验去建构自己的知识并赋予经验和意义;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而是儿童在相应的情景和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而获得的。因此,教师不再是美术教学活动中唯一的主角,而应以“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身份,从题材的选择、过程的指导、作品的评价等全方位,以更开放、包容的心胸,更灵活的沟通,以及更卓越的教学技巧来协助幼儿主动建构经验、大胆想象创造,使美术教学培养儿童创造力和审美力的宗旨真正得以体现。

随着幼儿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美术教学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美术教学不仅仅是让孩子掌握一些美术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美术活动让孩子获得身体、智力、情感、个性、社会性的全面和谐的发展。每个儿童都根据自己与世界相互作用的独特经验去建构自己的知识并赋予经验和意义;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而是儿童在相应的情景和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而获得的。因此,教师不再是美术教学活动中唯一的主角,而应以“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身份,从题材的选择、过程的指导、作品的评价等全方位,以更开放、包容的心胸,更灵活的沟通,以及更卓越的教学技巧来协助幼儿主动建构经验、大胆想象创造,使美术教学培养儿童创造力和审美力的宗旨真正得以体现。

一、创作兴趣的激发者。

1.根据幼儿身心特点,精心设计美术教学活动。教师可以采用蜡笔水粉画、吹画、线描画、剪贴画等不同美术表现形式让幼儿欣赏并了解到:原来美术不仅可以用水彩笔来表现形象,还有那么多有趣的表现手法,从而对美术活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幼儿喜欢在玩中学,所以以游戏的形式开展美术活动也能很好地激发幼儿的兴趣。如画人物动态是美术教学中的难点,幼儿画不好就不会感兴趣,在画人物动态之前,可以设计一个环节,让幼儿玩游戏——“会动的影子”,幼儿在游戏中发现了人的手臂和腿的动态变化,觉得非常有趣,然后再配以“活动小人”的学具,让幼儿在操作游戏中不知不觉对画人物动态产生了兴趣。

2.培养幼儿学习兴趣需要贯穿于美术活动的全过程。幼儿美术教学开始部分可以用游戏、故事、音乐等形式导入,直接引起幼儿的兴趣。如画蝴蝶时,教师可以先讲了一个“蝴蝶谷”的故事,用形象的语言向幼儿描绘了一群美丽的蝴蝶仙子,使幼儿产生了想画的欲望。在幼儿作画过程中,教师可以以花仙子的口吻帮助幼儿激活思路,乐意表现。最后,再用鼓励、欣赏的语言评价幼儿的作品,使幼儿获得满足,从而把兴趣延伸到对新的美术活动的需求和期待。

3.积极发挥教师对培养幼儿美术兴趣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在美术工作者家庭中成长的孩子,通常对美术有着浓厚的兴趣,这其实是环境对他的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教孩子美术的时候,教师首先要对美术活动有兴趣和热情,这样可以创造一个容易引起幼儿兴趣、轻松和谐的美术活动的环境。其次,教师自身的绘画水平也直接影响孩子的绘画水平和兴趣。例如,在一次对家长开放半日活动中,我也画了一幅线描画,并和小朋友的作品一起展出,当孩子们看到我的作品时,都齐声地说:“哇,好漂亮!”“真好看!”从那以后,许多原来觉得线描画比较单调的幼儿都喜欢上了线描画,产生了创作兴趣。这样的效果是欣赏其它作品不一定会达到的。因此,教师应在实际教学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绘画水平。

二、创作题材的发掘者。

长期以来我们教师却抽走了最生动、最丰富和最有活力的情感因素,把美术教学看成按教师的主观意愿设计、安排的活动。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情感如同沃土,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个土壤上。”我们教师必须做个细心的观察者和倾听者,在幼儿的生活中、学习中,关注、追寻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发掘出幼儿想画、能画、能创造的生动的题材。新《纲要》中的艺术观强调感受与创造并重,把艺术教育定位在审美教育范畴内,强调对幼儿审美感受的培养。

1.多渠道,让幼儿感受美。伟大的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早就提出了“大自然大社会”是活教材的主张。带孩子走进五光十色的大千世界,领略大自然赋予的美,接受大社会赠予的礼物,可以使幼儿在审美的体验中产生情绪上的兴奋,大自然中的声音、形态、色彩等形式的美给幼儿的眼、耳等感官以愉悦,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幼儿的感性趣味。

加强美术欣赏教学活动,所谓“画内工夫画外学”,通过为幼儿提供各种形式的、有情感色彩的美术作品,如世界名画、工艺品、雕塑、建筑等实物或图片,也可以是儿童画,再加上教师的合理引导,完全可以使幼儿感受到其中体现的生命与情感,对美好的事物产生敏锐的感知,激起审美欣赏的兴趣。美术欣赏可以通过“诗画结合”、“音画相伴”等形式,让幼儿置身于一个美的意境中,这样既能稳定幼儿的情绪,又能陶冶幼儿的情感,可以全方位地进行审美感知教育。

2.多引导,让幼儿发现美。美术活动中的审美感知不同与科学活动中的感知,它具有非实用功利性、完整性、超越性、情感性等特点,强调的是“美”。这种美实际上是对眼前事物几个最突出的特征要素组成的完整形象的整体性把握。因此,教师在美术活动中要引导幼儿去发现、感知事物的审美特征。例如对杨柳树和宝塔松的欣赏感知,我们可以引导幼儿从树冠形状的不同、树叶颜色的深浅及形状的差异进行观察、分析、在微风中感受杨柳树的柔美和宝塔松的挺拔向上等情感特征。

在引导幼儿发现美的过程中,教师语言的运用也很讲究,启发、引导性的语言可以开阔幼儿的思路,启迪幼儿去发现。如“你感觉怎么样?”“为什么?”等,尽量不要问幼儿“好不好?”“是不是”等封闭性的问题,以免造成幼儿的惰性。另外,艺术性的语言也可以很好地调动儿的审美情感,发现事物的美。例如我们在教幼儿画鹅时经常引用的一首古诗——咏鹅,不仅生动地刻画了鹅的形象特征,而且给幼儿展示了一幅意境优美的画面。

3.多体验,让幼儿表现美。要让幼儿获得审美愉悦,首先要选择适合幼儿的美术活动内容,这些内容应该是幼儿所需要并喜欢、感兴趣的,与幼儿的生活经验相关的,是他们熟悉的。其次,要以游戏的形式开展美术活动,让幼儿乐在其中。第三,提供多种材料,让幼儿在大胆的尝试与操作中得到审美愉悦。

三、创作过程的支持者、引导者。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认为:“想象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一切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幼儿美术教育不仅要提高幼儿的绘画技能,更要发展幼儿的观察力、想象力、创造力。

1.丰富幼儿的表象,激发幼儿创造想象的源动力。想象需要依靠内在图示的存储,储存的图示越多,幼儿想象的内容就越丰富。大自然以它独特的诗意魅力,会让孩子们流连忘返。飘舞的柳条、潺潺的流水让他们驻足不前,清脆的鸟鸣、花儿的芬香,让孩子们欢呼雀跃。这些具有无限的吸引力的欣赏材料,能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去观察,细心地去体会。加强户外实践教学,有利于扩大幼儿的知识视野,陶冶幼儿的性情,培养审美情趣。同样,大社会也为幼儿的想象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

2.引导幼儿主动积极地观察,让幼儿乐于创造想象。一切立体的或是平面的事物,只要是美的,都能激发幼儿观察、探索的兴趣和想象创造的欲望。如在主题“我爱大自然”的活动过程中,让幼儿漫步在林荫道上,一阵微风吹来,路边的杨柳随风飘荡,幼儿会惊奇地叫道“这多像妈妈的长头发呀!”于是孩子画中的柳树便成了可亲的柳树妈妈,用她那一头的长发保护着一群鸟娃娃。幼儿在大自然中的奇思妙想,绘成了一幅美妙的图画,使孩子体验到了想象的乐趣,从而变得乐于创造想象。

3.优化活动环境,让幼儿在宽松的氛围中大胆创造想象。适宜的环境是创造发展的土壤,保证幼儿情感自由、探索自由和活动自由,对孩子的创造性发展是有益的,大自然、大社会就为幼儿创设这样一个宽松愉快、充满感情色彩的环境,孩子们在其中表现无拘无束,在老师启发下,他们更能大胆地想象,勇敢地创新。在他们的眼里,小雨像透明的窗帘,像颗颗珍珠......在他们笔下,春天像一个淘气的娃娃,又像是美丽的小姑娘......美术活动中,教师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把握住幼儿的情绪情感,善于用启发、诱导的方法挖掘幼儿的潜能,让幼儿充分发挥各自的想象。并一直采用正面评价的方式来鼓励每个孩子的点滴进步,对其不足的地方则用商量或建议的语气提出修改的意见,充分地尊重每个孩子的奇想,肯定孩子的创意,使孩子们更加地自信、自主,大胆地创作出了一幅幅感人、充满创造想象力的优秀作品。真正做到让每个幼儿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增强自信心,从而更大胆地去进行创造想象。

4.提高绘画技能,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提高技能与培养想象力、创造力之间并无矛盾,关键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绘画技能,可以引入“单元教育”和尝试“先行组织者”策略,提高幼儿的技能。例如对小班幼儿进行“线条”的单元练习,学习内容包括横线、竖线、斜线、锯齿线、波浪线、螺旋线等。将绘画与游戏和故事结合起来,安排“下雨了”(结合歌曲‘大雨和小雨’来添画长短不同的直线)、“美丽的格子布”(练习交叉线)“大河里的轮船”(添画波浪线)、“小兔的青草地”(练习锯齿线)、“小猫绕毛线”(练习螺旋线)等内容。通过单元练习,幼儿很快熟悉并基本掌握了“线条”这项基本技能。

也可以尝试运用奥苏贝尔提出的“先行组织者”教学策略,这种策略运用在教幼儿学各种动物和人物的动态变化时特别有效。例如,在学画小鸡动态时,幼儿通过前一次画小鸡,已经对小鸡的基本形象有了了解,这时,我出示会动的小鸡图片,引导幼儿观察,让他们发现:原来,小鸡动的时候,头、身体、腿等部位形状不变,位置发生了变化,由此,幼儿在原有技能和新技能之间找到了不同处和共通点,画出了许多形态各异的小鸡形象,不知不觉提高了技能。

四、创作成果的肯定者、支持者。

每位孩子的作品都是他们根据自己个人的内心感受和情感,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我们应尊重每个孩子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和表现方式。”教师应从他们的创作成果中发现许多独特的想法和创新表现,通过积极的肯定和鼓励,促进他们的审美创造力的提高和发展,并使之在感受成功快乐中,增强自信心。

我们欣赏幼儿的作品,首先应该了解、理解幼儿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站在孩子的立场来看待他们的画,耐心地倾听和洞察,就能发现他们作品中富有个性的想法和表现。

创造从幼儿的作品中可随处撷取,可有时他们自己也许还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需要教师从中寻找、发现创造的火星,通过适时的提醒和鼓励,激起他们新的创造热情,燃起新的创造火花。

幼儿是美术活动的主体,教师以幼儿的兴趣需要为出发点,给予不断的支持、引导和鼓励,激发他们学习、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能使他们发挥创造的天性,创作出属于他们自己的充满童真和幻想的作品,让我们目睹到“天生的艺术家”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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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浮躁的国界,少了圣贤,都希望能够培养一些真正的学术研究人才,并能起到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作用。那些重复学习、非法携带他人物品的人将受到严惩。学术上的不诚实,盲目重复,最终会有一天的灭绝。

论文查重的意义。

从古到今,学术界论文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重复越来越多,可是却没有发现论文的原创性很重要。原来学习前人的经验就像站在巨人的肩上面来借鉴成果,可是巨人的肩只属于巨人。可以借鉴引用,但是不等于可以重复,论文查重是对学术的尊重是不允许重复,所以,论文查重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查重的要求。

在学术论文的创作上,理智性的调查研究却很少理论性的文字却很多,论文的形式重复已经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了,缺乏很多深化的解析和讨论,学术论文重记录却没有重分析,重报告可是却不重研究,十有八就都相似,论文查重可以很好的检测出重复率高的学术论文。

现在的文件都是真理,重复别人的说话,他们的研究论文之间没有重复太大,没有一点新意,hownet阅卷是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重新检查不重复,千篇一律的现象。有时,重复别人的学问可能会粗心大意,以致别人误解了它。测试自己的学科是找出你的问题的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为什么需要论文查重的重要性,希望对需要帮助的人,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以上的内容,应该会有一定的了解,为什么要论文查重,希望作者在写论文时候,能尽量的避免和网站上有重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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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成就显著,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者观念滞后、方法过时,不能与时俱进等,这就需要管理者转变观念,不断提升自己,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

关键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倡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标准改革的推行,促使小学教学模式、培养目标、形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学管理呈现复杂化,因而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

1开展小学教育的必要性。

1.1小学教育是国民成长成才的奠基石。

为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国家提出了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的战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起着启蒙作用的小学教育,也在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教学模式和教学方式改革,提倡素质教育。小学教育属于民众人生路上的基础教育,是未来发展的奠基石。小学教育,通过指导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做事,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实现儿童向青少年阶段更好地迈进,为国民素质提高奠基。

1.2小学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关键。

古语云: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又曰:一切要从娃娃抓起。教育兴,则国兴。小学教育作为学生求学路上的第一步,对学生思想道德、行为习惯、人际关系方面的培养,起着关键性作用。小学通过素质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修养,懂礼貌,爱运动,勤思考,敢创新,这些素质的提高,为日后学生成长成才打下了坚实的根基,是培养人才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一步。

2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概述。

2.1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

小学教育是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习惯。常言道:“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因而,小学教育注重对学生兴趣的培养,形成自己的喜好,为学生日后成熟的性格和价值观打下基础。习惯是内驱力,不需依靠外界,而是靠自主完成。因此,小学教育作为一项重大事业,有责任帮学生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

2.2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使教学模式发生了转变。

素质教育是社会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各地普遍实行素质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小学教学模式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只重视学生成绩的观念,向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方面转变。学生也由死记硬背模式向动手操作方面转变,提高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冒险精神增强,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可以说,小学实行素质教育以来,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3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管理者教育观念陈旧。

素质教育对小学教育管理者提出了重大挑战。管理者要在教育和教学上改变以往的教学方法,从自身做起,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改变以往经验式的教学理念,要鼓励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意义上实现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价值。

3.2管理者依旧只重课本。

知识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小学生对世界充满了好奇,有探索的倾向。因而,管理者应抓住学生这一心理特征,因材施教,从生活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学。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小学老师依旧只重视课本知识,忽视其他方面的拓展,使得教育内容比较单一。书本上的知识毕竟有限,学生能了解到的知识也极为甚少,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学生的视野,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3.3教育方法单一。

现在小学教育方式依旧以老师讲授为主,口手相传,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不能使学生充分的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这种方式很难做到因材施教,学生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过多的讲授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培养,老师应该多问学生为什么,而不是一味的只是告知是什么。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多开展活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参与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学习知识。

3.4师资力量不足,影响教学质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地区间教育发展差距较大的局面。偏远山区由于设备低、住房简陋、教学环境差、工资水平低等局限性,很多人不愿去那里就业,继而造成了偏远地区师资力量不足的局面。师资队伍学历低,教学质量差,使贫困地区的孩子不能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农村城市教育差距越来越大,加大了地区发展差距。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4结语。

小学教育,是人成长中的启蒙教育。小学教育管理者,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本着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学理念,做好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对学生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刘宏.浅谈新课改背景下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科学导报,2016,(1).

[2]包金玉.浅析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策略[j].都市家教月刊,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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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奚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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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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