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实用18篇)

时间:2023-12-11 21:10:03 作者:梦幻泡

规章制度能够帮助员工遵守规范,规避潜在的风险和错误。希望这些规章制度范文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促使大家更加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为了能够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学校在坚持师生轮流值班制的.基础上,推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制度。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值班教师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突发事情,可以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磋商,或者先处理后汇报,或者边处理边汇报,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抢得第一时间对事情给予及时处理。

四、除分管工作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无界之分、无量之限。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处理,不折不扣地做好带班期间的管理工作。

五、节假日要安排、处理好相关工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在带班期间对学校各项工作负责。

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为加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值班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及时、迅速、准确、高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带班领导为当日值班的总负责人,负责检查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安排布置当日的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保持通讯工具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接听和处理各种信息。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值班签到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因培训学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的,必须向值班长请假,并安排替班人员。

(四)针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迅速做出判断、及时处理,必要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

(五)值班期间出现不坚守值班岗位、擅离职守,导致问题延误处理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值班、带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二、值班、带班规定

保持电话畅通)。带班期间如有外出,应向值班干部交待,并保持电话畅通。

2.办公室主任和车间主任每工作日至少有1人值班。

3.公司带班和值班领导必须每天深入现场查岗,认真填写查岗记录。

4.节假日、夜间等公司不生产时间,办公室必须保证有人,并每3小时巡查一次。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程度,强化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生产组织的各个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带班职责

意见;

(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

3.2 值班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规定,对安全工作负责;

(3)认真检查人、物、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4 工作要求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天必须保证至少一人24小时在公司值班;

(2)公司带班、值班表由办公室排班;

(3)公司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需提前向提前协调进行换班;

(4)带班、值班人员每天早上8:30前到门卫室签到;

(6)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带班、值班人

员必须按照规定到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检查并做好记录;

(7)加强夜间值班的检查、监督。对于大修、开停车时带班领导要在现场监控。

5 考核与奖惩

(3)对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交-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对带班、值班领导不到现场检查,不履行职责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6)对突发异常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汇报的,处以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对突发异常情况处置不积极,造成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地落实本校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我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如下:

一、值班干部在本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值班干部肩负着保卫学校安全的重任。每个值班干部一定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辞辛苦、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工作。

二、值班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值班时间。值班时间为:当日晚8:00至次日早8:00。严禁擅离职守,有事请假。严禁空班脱岗。

三、值班干部工作职责:

1、检查门岗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2、检查学生处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3、检查晚自习辅导教师到位及工作情况。

4、检查学校安全人员到岗及工作情况。

5、检查学校重要部门的安全及各种异常情况。

6、指导在岗人员认真工作,安排值班期间各项临时性工作,处理值班期间各种突发事件。

以上各种情况要填好值班表,留好记录。

四、值班干部发现紧急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盗窃、火灾及其它突发灾害事故,立即拔打110、119报警,并立即组织人员抢救。

2、发现犯罪嫌疑人员,立即组织保卫人员盘查。如果犯罪分子证据确凿,可将其扣押,然后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扭送公安机关。

3、发生严重刑事犯罪(如杀人、行凶、抢劫、纵火、强奸等)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正当防卫,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五、搞好值班室卫生。

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的“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上级要求,研究决定,施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现场带班人员范围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停止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厂长,安排好人员替班。

3、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4、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违人员进行帮教。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2、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3、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5、由主要负责人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公司值班人员分为公司经理层和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值班领导在厂区24小时带班。

2带班职责。

2.1带班领导职责。

2.1.1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作为公司最高领导,对公司内部一切情况有指挥权,带班期间的任何事情根据紧急情况选择“先请示,再处理”、“边请示,边处理”、“先处理,后请示”等形式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2.1.2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认真监督公司带班人员带班情况,保证带班质量。夜间带班期间至少要对现场各岗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带班管理干部和稽查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2带班干部职责。

2.2.1负责组织本组带班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遇到紧急问题需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2.2.2带班期间要全面的检查全厂的安全生产情况。

2.2.3带班期间有事情发生时,带班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生产调配,不得推诿。

3考核规定。

3.1每天的带班时间为当天8点至第二天早8点,周日、节假日带班时,在白天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3.2原则上带班人员带班期间不允许外出,确实有事情,临时外出的,需向领导请假;确实有事情不能参加带班的.,应向领导请假,并找干部替换班。擅自离岗或换班的考核50元/次。公司领导随时对带班人员进行调岗、查岗。

3.3带班期间不服从生产调配,积极解决生产中问题的,考核带班人员100元/次。

3.4带班人员带班期间带头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双倍考核。

3.5带班期间必须保证手机开机,无论任何原因手机打不通,考核50元/次。

3.6带班期间,因疏于管理、检查,或不积极处理和处理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系统停车,或范围较大泄漏、火灾等影响较大事故的,连带考核当天带班人员。

3.7保持带班室卫生,坚持每天清理。

4带班人员原则上第二天继续上班。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贵港市林业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向群众散布个人不同意见,更不准另搞一套。要增强和维护班子团结,“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有重要责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思广益,用大局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处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员要摆正位置,支持和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工作。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班子内部问题。不仅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内的行为,工作以外的行为也要注意,如有苗头,要及时提醒和帮助教育。

1、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会前7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会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出要求。会后应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2、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不但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要坚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3、报告制度。建立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终结合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有关林业生产、经费、基建项目、人事任免调配、领导班子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以及礼品登记上缴等制度。

4、年终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采取组织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职述廉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

5、谈话、诫勉制度。建立任职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

6、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增强班子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

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驶林业行政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做到“两权”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同级党组报告,及时处理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他们对林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的意见和看法。

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制度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与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3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3.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3.2领导带班值班:是指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4.2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制度规定人员的考核。

4.3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领导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5.1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每月底前编制完成下月的领导带班值班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上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5.2值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5.3安全生产值班领导的通讯方式要在生产作业场所公布张贴,以便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情况。

5.4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内容,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5实行带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带班值班领导巡查现场,执行现场向下一班带班值班领导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主要内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处理措施。

5.6建立带班值班档案制度。记录带班值班的时间、地点、查出隐患、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5.7各子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带班值班检查情况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8严禁领导值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由本单位进行计划调整,确保每班至少1名领导带班值班。

5.9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10领导带班的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作业现场和人员。

5.11带班值班领导是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5.11.2当班值班领导要认真查阅上一班带班值班领导记录台账,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和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5.11.3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11.4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11.5加强对夏、冬季防火、供配电、危险源、高空作业、焊接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11.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5.11.7组织处理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迅速进行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6.1公司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综合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定期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领导安全生产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6.2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提供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带班值班记录本,由各单位负责领取,带班值班领导及时填写齐全。

6.3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带班值班中发现的本单位问题的整改处理予以落实,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执行,实施统一检查与考核,考核周期每季度考核一次。

7.3《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流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安全环保综合量化评估及安全生产问题追究考核的重要内容。

7.4建立奖惩制度。

7.4.1不按时编排值班表或值班表有遗漏、空缺的,考核责任人50元。

7.4.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300元。

7.4.3带班领导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7.4.4无故不带班或因无法带班但未向领导请假导致空班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7.4.5带班值班时,不填写相应记录所要求填写的内容,考核责任人50元。

7.4.6不认真履行带班值班工作职责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7.4.7带班值班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1、安全科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1、带班安排。

带班领导按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科主管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安全科统一安排。

2、带班职责。

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当月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3)负责当月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5)对当月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3、带班要求。

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月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月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月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对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1)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公司的追查和处罚。

2)对公司内“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100元。

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极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部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

项目经理:彭昭华常务。

副经理:杨永峰。

副经理:黄晓军。

项目总工:吴长运安全总监:王宁超。

工程部部长:付强及现场技术员安质部部长:李雷军及部员。

物资部部长:赵国强及部员计划合同部部长:李明章及部员。

试验室主任:乔军峰及部员。

项目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常务副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副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项目总工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安全总监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5次,工程部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7次,安质部长及部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0次、计划合同部长及部员、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物资部部长及部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6次,现场技术员及安全员必须每天现场进行督导。

4、每月28日前,由安全部编制下月领导及各部室下现场劳动安全检查值班表,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下发到所有下现场人员。

5、下现场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现场时,必须提前与其他下现场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部长及部长级以上人员在班。

6、每月下现场值班完成情况,要在下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各作业点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监督。

7、各领导、干部除过安质部编制的下现场劳动安全检查值班表外,要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严格执行各自岗位职责,及时服务于现场,对现场发现或上报的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拖延,并及时提高自身安全知识的积累,能够很好的发现现场隐患,及时杜绝。

1、下现场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天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下现场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下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架子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要注重季节性及专业性检查,及时召开例会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7、发生危及作业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值班领导汇报。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次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步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下现场检查记录上如实填写本次现场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山东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集团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调度部门负责考核。

二、职能职责

1、集团安全监察处对各单位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监察。

2、参加值班带班领导,必须是各单位班子成员。

3、各单位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各单位自行编排月度领导值班带班计划表,并负责将领导值班带班月度安排表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安全监察处。

5、领导值班带班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督促整改,并将整改 190

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5)负责检查施工质量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

三、管理规定

1、值班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月度领导现场值班带班计划表规定时间进行值班带班。

2、严格落实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值班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严禁空岗、脱岗。

3、领导值班带班时,姓名及班次必须公示。

4、领导干部每月值班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中公示,接受监督。

5、各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作业现场带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安监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值班带班的记录和考核,建立台帐,纳入档案管理,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值班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考核规定

1、不按规定值班带班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

2、领导值班带班,必须认真填写记录表,交-班后将记录表交安监部门存档备查。凡不填写记录的一律按无值班带班处罚。

3、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一律取消单位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4、值班带班期间擅离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有效地落实本校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我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领导干部值班职责如下:

一、值班干部在本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值班干部肩负着保卫学校安全的重任。每个值班干部一定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辞辛苦、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工作。

二、值班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值班时间。值班时间为:当日晚8:00至次日早8:00。严禁擅离职守,有事请假。严禁空班脱岗。

三、值班干部工作职责:

1、检查门岗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2、检查学生处在岗人员及工作情况。

3、检查晚自习辅导教师到位及工作情况。

4、检查学校安全人员到岗及工作情况。

5、检查学校重要部门的安全及各种异常情况。

6、指导在岗人员认真工作,安排值班期间各项临时性工作,处理值班期间各种突发事件。

以上各种情况要填好值班表,留好记录。

四、值班干部发现紧急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盗窃、火灾及其它突发灾害事故,立即拔打110、119报警,并立即组织人员抢救。

2、发现犯罪嫌疑人员,立即组织保卫人员盘查。如果犯罪分子证据确凿,可将其扣押,然后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扭送公安机关。

3、发生严重刑事犯罪(如杀人、行凶、抢劫、纵火、强奸等)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以依法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正当防卫,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五、搞好值班室卫生。

为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 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23 号) 文件精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目的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各级领导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 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 安全保卫科负责制度的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按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3.2 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内容:

4.1 术语、定义

4.1.1 公司领导:是指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干部。

4.1.2 现场带班:是指公司领导在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1.3 值班:是指公司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1.4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4.1.5 公司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收集信息和反馈。

4.2 带班主要职责:

4.2.1 公司级带班主要职责:

4.2.1.3 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2.1.4 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部署;

4.2.1.5 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8 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2 作业区级带班主要职责:

4.2.2.5 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地安全措施。

4.2.3 带班要求:

4.2.3.1 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

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2.3.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下一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 领导带班制度的具体制定:

4.3.1 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每月 28 日前编制完下月的现场带班表 (标注带班领导的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4.3.2 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4.3.4 综合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相关事项。

4.3.5 领导带班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4.3.6 当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个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记录,签字确认。

4.3.7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通报变动信息。

4.3.8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4 领导带班考核:

4.4.1 公司综合办公室未按时编排领导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责任人处以 50 元罚款。

4.4.2 未安排领导带班,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罚款。

4.4.3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责任人处以 100元罚款。

4.4.3.1 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4.4.3.2 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4.4.3.3 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4.3.4 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4.4.3.5 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4.4.4 因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4.4.5 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究和处罚。

4 4.4.6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4.4.7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著的有关领导;

4.4.7.3 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4.7.4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公司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部门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安全科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5、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分公司主要领导、安全科、生产技术部报告。

6、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7、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另行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生产技术部。

8、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9、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部门现场负责人签字。

建立乡镇机关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党(总)支部:

为发挥村干部服务群众的作用,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党的“三严三实”和“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决定在村级组织中建立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值班职责

1、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做好“民-意”收集和来访群众的接待登记工作,解答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调解和处理群众各类矛盾纠纷。

3、处置突发性事件,发生重大事件时立即向村“两委”负责人和镇党委、政府报告。

4、为党员群众提供政策、村务等咨询服务,代为办理各类事项。

5、维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环境卫生和财产安全。

6、组织党员群众点播收看远程教育节目。

7、接待上级公务来人,做好上级和村“两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内容

1、明确值班人员和时间。轮值坐班人员为在职村“两委”干部,每周一至周五至少有一名人员在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坐班,如遇镇上有重大活动安排可不安排人员值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各村要制定轮流值班安排表,并将轮值坐班人员姓名、职务、分管工作、联系电话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民聚集地公开,以方便党员群众联系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

2、做好服务工作。建立首问负责制,按照“谁受理、谁处置、谁反馈”的原则,处理村内日常事务,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各种问题。值班人员对群众反应的事项无法解决的及时反馈给村“两委”,并向群众进行说明,由“两委”主要负责人,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群众反应事项需转交他人办理的,要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跟踪落实,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对属于须上级办理的相关事项,由轮值坐班人员按程序代为办理,确保受理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建立值班台账。各村党支部要建立《信访接待登记薄》和《群众办事登记薄》。村值班人员要对当日来访接待工作,为民服务工作事项、信访接待事项做好登记,并将办理结果、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等认真进行记录,归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在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要找好替班人员,并经村支部书记批准后方可离岗。

2、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值班人员对群众提出的各种事项,能办的马上就办,不拖不推。暂时不能办的要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向群众说明原因。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告知群众到相关单位办理,并帮助做好联系工作。

3、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周到,态度和蔼,要主动和群众打招呼,询问群众须服务事项,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

4、严格保持廉洁自律。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为民办事之机向群众索要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维护村干部清正廉洁、干净干事的良好形象。

四、保障措施

1、认真组织实施。村书记是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密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村干部轮流值班制度落到实处。

2、严格考核。把村干部在岗值班列为村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村干部绩效工资、评先评优相挂钩,出现一次不值班的.情况扣绩效考核分1分,两次扣2分,并依次叠加。出现10次不值班的实行诫勉谈话。该村将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村支部书记也将做出书面检查。

3、强化督促检查。镇党委将不定期到各村督查村干部轮值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镇。对发现值班期间擅自脱岗、工作态度恶劣、无理拒绝受理事项的要通报批评,对在值班时间贻误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7月9日

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巩固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档案查阅利用接待工作,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大厅领导值班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值班的领导为局领导班子全体人员;

5、大厅工作人员做好当日值班记录,对领导的批示负责跟踪督查落实。

附:领导轮值表

宁波市北仑区档案局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局各科室:

为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泉政办明发〔2015〕155号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通知如下:

一、“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将在全局范围内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和一名带班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24小时值守值班手机,白天按正常上班时间,晚上19:00至21:00,在各自办公室内值守,其余时间段可不在办公室值守,但须确保值班手机24小时开机及通讯畅通。遇突发事件或接到紧急通知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带班领导。领导带班期间,发生或接报突发事件时,要确保半小时内赶到当地政府和部门办公地点或应急指挥机构,快速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有关请示和报告,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和时限规定,指令值班人员及时向上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值班手机号码为:22212801(一号双机),值班人员值班时要做好值班手机的交接。“双休日”、“节假日”放假前,本期值班的第一岗到局办公室领取值班手机,交接岗时须将值班手机及值班情况交接下一岗,本期值班最后一岗于放假结束后将值班手机交局办公室保存。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须在岗在位,若被发现脱岗漏岗将按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如遇市效能办检查,应尽力做好配合。局效能办将加强值班工作的督查,促进应急值班工作制度的落实。

泉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1、公司所有中层、高层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轮流带班,其中:生产部门中层人员实行车间级带班;高层管理人员、后勤系统中层人员实行公司级现场带班。

2、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安排由企管部负责。

3、带班人员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带班的,应提前安排替班人员。

4、带班人员应详细、如实填写值班记录,企管部负责按月装订成册后转安环部存档备查。

带班值班领导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规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超能力组织生产;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值班领导应真实准确填写当天值班的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轮流值班记录的交接手续。

1、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2、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奖励:

(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2、处罚:

(1)无故不带班的,每次罚款200元;

(2)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日常管理。

三、术语、定义。

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2、现场带班: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四、职责。

1、企业生技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企业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

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

五、管理内容。

2、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正常工作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3、企业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7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4、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1、企业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3、企业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4.、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企业负责人请假,并由企业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变动信息。

7、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核。

1、企业办公室或子(分厂)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2、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4、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

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第5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八、本制度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照《山东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集团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调度部门负责考核。

1、集团安全监察处对各单位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监察。

2、参加值班带班领导,必须是各单位班子成员。

4、各单位自行编排月度领导值班带班计划表,并负责将领导值班带班月度安排表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安全监察处。

5、领导值班带班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5)负责检查施工质量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

1、值班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月度领导现场值班带班计划表规定时间进行值班带班。

2、严格落实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值班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严禁空岗、脱岗。

3、领导值班带班时,姓名及班次必须公示。

工作计划。

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中公示,接受监督。

(1)作业现场带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安监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值班带班的记录和考核,建立台帐,纳入档案管理,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值班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1、不按规定值班带班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

2、领导值班带班,必须认真填写记录表,交-班后将记录表交安监部门存档备查。凡不填写记录的一律按无值班带班处罚。

3、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一律取消单位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4、值班带班期间擅离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吉煤集团有关文件的规定,搞好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矿领导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每月由矿安监科汇总,各种记录要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历年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一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6、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毁损,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