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汇总18篇)

时间:2023-12-17 21:39:20 作者:JQ文豪

情况报告是对特定事件或状况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可以客观地展示出该情况的全貌和变化趋势,为相关人员进行决策和应对提供科学依据。我认为我们需要一份情况报告来全面了解和评估该情况的具体情况。请看下面这些实用的情况报告样本,它们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情况报告的写作技巧。

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总结

20xx年,我局行政处罚工作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指示精神,大力开展执法大练兵和“清水蓝天”行动,在市局指导帮助下,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我局共计立案查处10家企业,查办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2起,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1起,查封19起,下达处罚决定书13家(其中包含20xx年立案的3家),罚没款收入117.735万元,并全部予以公开。及时报送典型案例素材,期间登《福州日报》1则。在行政处罚办理中,严格按照《福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落实零裁量,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详见附件1、2、3)。

(一)学法先行,建设队伍。在20xx年办理环境行政处罚中,我局注重加强执法队伍执法基础建设,强调建设一支懂法的执法队伍做为前提和基础。期间,我局始终坚持把队伍学法顶在前头,充分利用执法间隙、案件研讨等时间节点组织自学行政处罚法、强制法和环保法规,利用辖区高校优势,采取外请与内聘的方式解决学习授课力量。在法理学习上,我局邀请师大法学院教授参与授课,召开研讨;在法律适用上,聘请法律顾问定期授课,面对面交流,背靠背互动;在执法取证上,邀请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就办案有效取证、精准取证、证据锁定和核实进行授课,互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把授课点建在办案现场,现场教导,同步互动;在案件办理上邀请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办理进行授课辅导,通过案例解析法律诉讼中的难点和疑点,提升办案关联性;在现场执法上,采取以老带新,邀请省总队、市局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授课和现场传帮带,提升了执法队伍现场执法的能力水平。通过学习和实践,在年度环境执法大练兵中,执法人员独立办案能力有了提升,在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精准取证,严格裁量。在年度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局坚持突出抓好重点和难点进行突破,按照抓突破,促巩固,防回潮,理清思路,解决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制定《20xx年仓山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仓政综〔20xx〕100号),按照摸清底数、形成清单、综合整治、疏堵结合的思路开展取缔工作,期间取缔关停散乱污企业52家,进一步解决散乱污企业扎堆问题;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查处分离,执法人员按职责取证,监测站对排放情况监测,形成有效数据由局法制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研讨,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请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处罚决定,形成了完善的案件审核机制,确保裁量全的合理合法,有效推进了裁量落实。

(三)标准执法,规范处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我局制定《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20xx年“双随机”抽查办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构成,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规定对的重点、特殊和一般排污企业按照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和频次。20xx年共确定污染源家数164家(一般排污单位136家,重点排污单位28家),并实现执法抽查和信息公开全覆盖。(见附件4)。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我局坚持把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做为关节点顶在前头,坚持用一次成功的执法取决于程序合法和事实精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取决于执法人员是否秉公执法来统一思想。年度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局结合实际坚持把制度管人管事。在制度管人管事上坚持把风险点防控做为基础,抓好执法人员的经常性管理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线;坚持用环境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手册抓做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行为上自律约束,开展廉洁自律自述,通过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邀请监督员、企业主体参与外部监督群众监督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人员内部能自律有监督,群众外部监督渠道通畅。

(一)重拳出击,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我局结合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清水蓝天”、执法大练兵等专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加案件查办数量,尤其是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在对某半导体制造公司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废水处理设施ro过滤器旁一pvc阀门上连接有一根pvc管,部分生产废水经pvc管排向雨水沟。执法人员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并进行多处取样。监测报告显示,三公分宽pvc管联通至雨水沟处管口处水样的污染物浓度数值为:cod:3.62×103mg/l;氨氮:88.4mg/l,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擅自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罚款、查封、移送拘留等措施。(1、罚款壹拾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镀锡车间2个生产电源开关实施原地查封。3、行政拘留。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目前已执行到位)。此次案件,我局在省、市、区环境生态部门三级联动的情况下,并得到了公安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对该公司的私设暗管行为采取了罚款、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实现了环保监管的高压执法态势,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及时移送环境违法案件。

我局高度注重与公安部门衔接,主动践行新环保法和四个配套办法,环保、公安形成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对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20xx年11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联合对某五金配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配套处理设施,清洗五金配件产生的废水以地表漫流形式流经收集池后通过pvc管道流经厂区外小池塘。根据仓山区环境监测站和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取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清洗车间与卫生间废水收集池(公司排水口)ph:2.03,锌50.2mg/l,其中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标准9.04倍。经查,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生产电源及设备(石英砂打磨机1台、熔铝炉1台)予以查封。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又因锌污染物超标排放9.04倍,尚未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于20xx年1月9日受理了该案。此次行动,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并得到了公安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确保行政强制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排污企业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也体现了环保与司法部门衔接有效、机制顺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行政处罚工作将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形势、抓主抓重、严格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环境行政处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从素质管理、形象管理入手,完成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严谨、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推进环境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生态环境局。

20xx年1月13日。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副县长和检查一行各位领导:

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xx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向李县长、沙乡长等检查组一行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xx乡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向你们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今年以来,我乡按照省、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刘奇葆书记关于“环境治理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盲点死角延伸,攻坚破难,一抓到底”等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为目标,以“五十百千工程”和“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为载体,以“六子”、“五乱”治理为突破口,把综合整治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灾后农房重建相结合,通过“塑风貌、抓典型、重常态、建机制、促长效”,奋力拼搏,强势整治,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改善,确保了4.19旅发大会、5.12重大接待活动圆满成功。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制”进一步健全。1、管理机制。一是成立了以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了环卫所,具体负责全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召开了村民大会,签订了《xx乡环境综合治理村规民约》,为规范乡村环境卫生秩序整治,建立了长效机制。2、考核机制。制定了《xx乡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落实了“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并签定了目标责任书。3、投入机制。实行“群众自筹、上级补助、户主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并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综合整治。4、市场机制。通过比价选择,与xx乡卫生清理服务点达成总费用为42万元/年的环境卫生保洁协议,由其负责全乡垃圾清运工作。

(二)“面”上工作整体推进。出动车辆300余台次,人力3175人次,强力推进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建筑工地、采沙场、车辆停放管理,工地乱象、沙场乱象、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加大市场整治,基本取缔了以街代市、占道经营的行为,逐步形成了“坐商归店、流商归市”的格局。三是强化乡容村貌治理工作,栽植绿化树3000余株,新投放垃圾箱15个,建立垃圾池7个,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点1个,添置垃圾清运车1辆。四是规范建设行为,开展乱搭乱建专项整治,共拆除乱搭乱建20多处,清理广告乱贴乱画30余处。五是大力规范国道沿线洗车加水点,初见成效。

(三)“点”上工作亮点突出。1、农房风貌大为改观。按照打造“藏羌驿站”的总体定位,集中对国道沿线、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东界脑村农房进行了农房风貌补缺提升。2、“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成效明显,东界脑村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环境优美示范乡村。

二、主要做法。

(一)抓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为扎实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乡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党政班子其他副职成员为副组长、分管副乡长为执行组长、乡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规划、部署、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工作组、督查组,明确了各组(室)的职责、任务、整治的重点及区域。各村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了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宣传发动,营造氛围。一是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各村通过召开党员会、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形式,认真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治理内容和相关要求,使之家喻户晓。二是通过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将文明行为、文明理念、文明方式宣传到千家万户,发动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并参与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行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营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抓示范带动,整体推进。一是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点带片、整体推进的思路,组织部分积极性高、有代表性的农户先行实施,通过示范点带动,促进工作的整体推进。二是充分发挥集镇居民、乡直部门在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作用,狠抓关键部位的整治,重点抓好集镇主干道路、集镇道路出入口的整治,特别是对集镇、村居及住房集中区、背街小巷进行了集中清理。

(四)抓机制建设,逗硬奖惩形成了“健全一套班子,细化两个目标,完善三项制度”的长效机制。1、健全一套班子: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2、细化两个目标:一是细化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要求。二是细化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和区域。3、完善三个机制:一是投入机制。实行“受益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投入办法,通过“群众自筹、上级补助、户主投入”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综合整治。二是管理考核机制。落实了“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机制。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如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排在全县后三位,对乡长、分管副乡长、驻村领导给予xx元的经济惩罚。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群众不良行为习惯、生活方式未根本转变,“六子”、“五乱”治理的成果易反弹反复。二是映汶高速公路正在建设,沿线工地多,沙场多,治理难度大,影响了我乡环境整治效果。三是沿线交通运输繁忙,洗车加水点多,整顿规范难度大。四是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侍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集中精力加快整治步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强化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二)全力做好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四化”标准,切实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添置并更新垃圾桶、果皮箱、保洁车辆,加强集镇、集中居住点园林绿化,努力打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三)逗硬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办法,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坚持示范带动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快探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做到“六个有”,即“设施有保障,经费有来源,组织有保证,管理有队伍,制度有落实,监督有办法”。进一步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制度创新,完善检查督促制度,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清扫保洁、车辆停放、摊点摆设、广告张贴、垃圾处理等长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职能作用,确保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建立“财政一点、社会一点、企业一点、个人一点”的长效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总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工作中必须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大造声势加强教育,牢固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能力,我们的工作才能长期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并取得良好效果。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节立案。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

cma。

)和监测字号;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

7

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60。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后起算的。

180。

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80。

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

20。

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

“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

“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0。

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

“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10。

3

1

日起施行。

1999。

8

6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

我局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环境监管为核心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环境现场执法为突破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年共实施行政处罚36件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将全年来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分工明确,实行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确保查处案件公平、公开、公正。具体由环境监察机构完成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将调查有关证据材料和调查报告等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报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由局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年案件办理情况。

2013年全市共立案35件,办理处罚案件3件,罚款7.48万元,办理2013年处罚案件33件,罚款30.05519万元。市本级共办理3件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共计5.815万元。均在网上进行了信息公开。

(一)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范了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在“遂宁环保”网站“行政执法公告”栏内原文公布了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严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

(二)强化案件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为切实提升案件质量,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对照案卷评查中《实体评查评分标准》、《卷面评查评分标准》积极认真地开展案件自查工作,并于2013年10月份对市区县开展了案件评查,从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选送了两个案卷到市法制办参加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均评为合格案卷)。总体看,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比往年有所提高,做到了程序合法、取证规范、立案依据充分、告知事项清楚且文书制作规范。1件慈禧太后环保部参评,1件被省总队评为优秀案卷。

(三)切实加强案件报送,提高执法水平。

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xx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

工商局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6号)要求,我局对医疗保险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为打造一支精良的执法队伍,我局选用政治过硬、业务精干、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执法工作,为使执法精准,将从事执法的同志分批派送到省市县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并取得了执法资格证。

二、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铜陵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另外我局还草拟了《铜陵县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实施办法》,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予以转发。为贯彻上述两个《办法》,我局组织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认真学习了两个《办法》。

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管理,相关执法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工作中,认真执行《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医保定点单位违反医保政策规定,问题不严重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教育,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近三年来,我局处罚定点药房1起,主要是停止刷医保卡15天。

铜陵县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08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09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10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10‟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

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及标准。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执法案卷。

案卷评查标准参照《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查标准”)执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评查步骤。

本次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10月25日—10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内的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并认真开展自查。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行政处罚案卷在20件以内的全部评查,20—100件以内的按60%评查,100—200件以内的按50%评查,200件以上的按不少于100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评查案卷按实施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卷登记表(一般程序)》(见附件3),于年10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务中心1408室),同时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括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评查案卷数量及目录、评查得分情况、特点及经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基本情况。

(二)集中抽查阶段(10月31日—11月25日)。县政府法制局从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中按案卷号随机抽取5件案卷(不足5卷的,全部抽查)进行集中评查。评查时,各部门、单位安排专人携案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送评,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照评查标准对所抽案卷进行评查、打分,记录存在问题,并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各部门、单位送审案卷时,应同时提供实施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同时到场,接受评查小组成员的询问,听取评查意见。集中抽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评查结果在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列入当前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集中精力组织好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抽查案卷,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这次案卷评查为契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对案件流程管理、执法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规范、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和全县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进程也在不断进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将交通行政处罚列入到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范畴中,这既是对推进我省高速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对完善我省高速逃费处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处罚的力量,打击恶性逃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而迫切的课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三)未雨绸缪,努力在对逃费行为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消除法律问题隐患。在试点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采取一种积极主动、富有前瞻的方式,为处罚的合法化提供制度基础,尽量避免因处罚的合法性争议而导致搁浅的风险。

综上对高速公路打击逃费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些探讨和研究,纯属纸上谈兵,个人的粗浅见解。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有管理体制方面的,有集中权力与职责内容方面的,有机构设置方面的,有人员编制方面的,有部门之间协调方面的,等等。本人在此抛砖引玉,期待通过此文引起法律专家、政府机构和高速行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为在高速公路顺利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有效打击逃费行为,营造规范和谐的收费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48号文件,关于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公正执法,我局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就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的行政处罚案卷认真进行了自查,为下一步整改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接到《关于印发案件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对这次执法自查,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局长xxx同志为组长,法制科科长xxx为副组长,法制科成员和相关执法科室、所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确立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要求上来。

二、抓住重点、认真自查。

从12月15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所内部交叉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这期间,我局共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22起,其中无照经营案件13起,合同案件3起,商标案件1起,其它案件4起。通过自查,我们对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少,没有出现复议和诉讼的问题,但办案水平不高,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极个别执法人员和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具体情况是:

一、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管理情况。我局办案单位有11个,公平交易科和11个基层所。执法人员100%参加过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案件核审人员由11名,对材料齐全的案件随时核审。有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不足之处是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氛围还不够浓。

二、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一是能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议活动。二是制作了执法公示制对外公示牌。三是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办案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案卷及时交法制科。四是没有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例。

三、执法案件质量。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当,严格履行告知的'义务,救济的途径期准确,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及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四、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情况。执法文书由法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办案人员随时领取,避免了文书的乱用和浪费现象。为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在每年的执法人员培训中,由法制人员对照上年度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讲解。为提高案卷质量,法制科对各办案单位交接过来的案卷,逐个进行审查,对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存在的问题是,个别人员在文书的制作中字迹不整、语法不通,特别是缺少实物证据的收集。

五、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今年我局又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整理,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和内容登记表等,目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未发生超期违规现象。对于自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改进解决和防范。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

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

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

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多年来,桃源县发改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贯彻执行发改系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地方政策规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滨州市《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近日在县发改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着力安排部署。

为了将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刘百业担任,成员包括:许志民、张小军、高平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由许志民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兼)由张小军、李祥民担任。

作之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局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我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

总结。

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议中,局领导安排:办公室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业务股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集中、整理,积极配合办公室,进行案卷的指导工作;各股、所负责人在业务股室的领导下具体工作。

二、各项措施得力,层层抓落实。

了解并掌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还对过去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及工作的回顾,在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额度从思想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而不是过去的只听负责人的部署,所有这些对我局的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自查自评的学习及行政执法案卷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将对现在及以后的各项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自检自查结果。

今年我局以“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逐步建立“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新机制,执法机制和体制进一步完善。2011年我局备案30件,项目审批30件,执法处罚案卷0件。

我局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了自评。参照案卷基本标准、案卷文书一般标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案卷归档标准等标准进行了自检自查。自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抽查的案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中的评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评查。

自查结果:基本按行政许可案卷评分标准(一般程序)执行,主要存在的问题:

1、受理通知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写编号;

2、内部审批不规范,有制作会议记录,但没有制作内部审批表;3、未制作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按照市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工作的特殊性及季节性,合理安排学习发改系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培养内在修养;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是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此项制度将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年底各所汇总自查自评及平时抽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各所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集体议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认真执行错案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办案的准确性。通过考核、评比、案件评查等对各股室、各执法点乃至各执法岗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以此作为培养和使用的重要条件。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进和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府办字[2011]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依据方面。

我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执法,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常态性地组织学习,广泛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二、执法过程方面。

自颁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后,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观念,严格遵循“违法轻微、首犯不罚”的原则,做到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一律以警告为先。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裁量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之一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和对裁量情节、幅度进行讨论后严格执行裁量标准。

同时,积极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联动管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结果方面。

今年,我局对行政处罚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在各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出现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存在不足与改善措施。

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中能够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及于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严格对照《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对20xx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梳理,对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逐卷逐页逐项地自我评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工作及其案卷制作水平在自查自纠中得以跳跃式提高。其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规定的职权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超域管辖、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xx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亮证上岗。

(二)执法办案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都严谨规范,每个步骤、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面。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当事人配合调查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又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报告,从而形成较多种类关联性、系统性、证明力较强的证据链,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确凿有力。

(四)自由裁量使用合理、行政处罚度量适当。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接不接受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细化标准,行政处罚决定即合法又合理合情。

(五)案卷制作规范、归档及时齐备。按照《赣州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赣市府法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美观,并能及时上交归档保存。

(六)执法办案严谨、责任落实明确。为此,特制订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失职违规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划分做到“横到边、纵到底”,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等。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过错而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形。

二、存在的不足。

存执法现场证据。二是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不够详尽有力。

(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制作方面。个别执法文书存有不记入办案人员姓名及其证件编码的情况;部分案卷调查询问笔录的表述询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有的调查(谈话)笔录词不达意,语言不简明扼要,有的不能完整清晰的表述违法事实、说明违反的法律名称及其条款,以及缺少对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教育处罚接不接受的态度、意见的记入。对存在岐义而修正过的笔录内容也存在没有当事人加盖指纹予以确认现象;还有部分案卷没有记入被调查人对询问笔录内容属不属实的认可记录。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三)、案卷整理归档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个别案卷还存有劣质材料纸充当“调查询问笔录(二)”现象,甚至还有个别案卷缺失(丢失)送达回证等问题。

三、整改的措施。

结合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优化工作。力争做到行政执法工作满意不留一丝遗憾,城市管理落实不留半片死角!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单位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二是开展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准备于八月中旬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单位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查摆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

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和适用从重处罚及听证程序案件报备工作,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易执行好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细化标准。

四是联合县监察局、有关新闻媒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无执法资格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粗暴执法、徇私执法、违规执法”等媒体曝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格局,为提升于都城市管理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制环境。

20xx年08月06日。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按照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函〔20xx〕8号)文件要求,我局按照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7月至今,我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共10件。其中,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件,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4件。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营运案件、非法改装案件、超载运输案件等。

(一)主体合法。严格按照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编办〔20xx〕3号)文件要求和规定的职权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合法有效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书证材料等文书,证据充分,相互关联,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三)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均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条、款、项准确完整。罚款种类和幅度均按照《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经验欠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人员经验欠缺,灵活处置能力不足。

二是制作笔录细节把握不准。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三是案卷归档未格式统一。目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初步完成,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未做统一规范,存在新旧文书混用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重点对制作文书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二是开展经验交流学习。到执法案卷优秀的县区交通运局开展观摩学习,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升执法案卷质量,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三是进一步提高案卷管理水平。待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统一规范后,严格落实案卷归档规定,案卷装订按照标准,统一规范。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进和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府办字[20xx]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依据方面。

我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执法,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常态性地组织学习,广泛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二、执法过程方面。

自颁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后,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观念,严格遵循“违法轻微、首犯不罚”的原则,做到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一律以警告为先。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裁量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之一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和对裁量情节、幅度进行讨论后严格执行裁量标准。

同时,积极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联动管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结果方面。

今年,我局对行政处罚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在各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出现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存在不足与改善措施。

我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了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对外宣传不到位,少数施工企业和建房个人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二是执法水平不高,我们少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往往觉得自己是监管者而建设单位是监管对象,潜意识中存在一种不平等身份,造成个别企业和个人对我们工作的`不满;三是遇到复杂案件时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把握不准。

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中能够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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