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通用15篇)

时间:2023-12-02 11:35:40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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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第五章 呈报审批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各位领导:。

今天下午是我们深入学习实行科学发展观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构成的优作风,是增强党的活力和活力的一*宝。批评和自我批评风格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秀风格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着标志之一。

1937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共产党内的矛盾,用批判和自我批判的方法解决。此后,毛泽东多次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共产党建设个性很重要。我们必须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使党员更加进步。1942年4月20日,毛泽东作了《关于整顿三风》的。

报告。

强调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是批评他人自我批评是批评自己。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一个整体不可或缺但对自己的批评是主要的。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共产党员修养》的报告中提出了共产党员需要多方面的修养。其中包括要坚持党内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纪律的修养。在中共七大中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优秀风格的资料首次被写入中共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新党章说:中国共产党不应该隐瞒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中国共产党应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讨论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害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感情。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我们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政党前进的保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1、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战胜自我、战胜敌人的强大武器。事物在矛盾斗争中发展,在不断否定、否定中发展。在矛盾的斗争中,战胜自己并不容易。因为自己的弱点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有勇气承认、暴露、纠正。只有战胜自己,才能最终战胜敌人。

2、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民主政治的试金石。我们提倡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倡集中、民主、纪律、自由、统一意志、个人情绪舒适、生动的局面。如果党员、干部不能从害怕语言的精神状态中解放,不能开展真正有效的批判和自我批判,监督、制约、民主就是空谈。

3、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培养良好思想风格的保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都是有用的,不能错过。但批评是为了启发自我批评,在某种好处上,通过批评的手段,达到自我批评的目的。自我批评的做法不培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弱点,想办法回避,不想理解批评,甚至抵制批评的人,明显不能很好地培养批评的做法。那些只擅长批评别人而不擅长批评自己的人,他的批评风格一定是片面的错误。在某种优点上,培养自我批评的作风,培养正确的批评作风,培养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必须把培养自我批评的作风放在第一位。

会前我们之间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这一天是我们民主生活的深入交流,作为共产党员我们一定有自我批评的勇气,有帮助同志,发挥团队作风的意识,诚实地发表,诚实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意见,同时应对自己的不足我希望每个人都能互相批评,不仅要坚持原则,还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

让我们在各自寻找不足的过程中交流碰撞,达成共识,共同提高,促进个人和学校的稳步发展,不断进步。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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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意见。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碧流河水管站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于2005年4月20日10早召开,在碧流河水管站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张德兵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由支部全体党同7名参加,水利局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派高建中同志到会并参加了会议。现将民主生活会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

1、党支部在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发展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对于一个支部来讲,创新是支部发展的动力。因此,在工作中,要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创新意识。要结合实际,在开拓创新方面下功夫,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就是支部要通过个体体现整体上的先进性,带领单位职工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要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把党的理论知识做为支部开展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2、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力度不够,措施不具体。

管理制度不够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部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影响到单位整体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在制度落实方面,有时存在只要不出大问题就可以了,缺少对其危害性的正确认识;在工作中,只强调工作任务的完成,忽视了工作方法的得体与创新;面对班子或职工中存在的问题,在处理时,有时不够严格,存在感情用事现象,班组还存在老好人思想。

3、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为职工、为群众办实事不够扎实。

做为基层党支部在要求单位职工在干好工作的前提下,要认真为单位职工、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多方采取措施,在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创造长远发展。

计划。

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多考虑,要杜绝解决问题上的应付或浮夸做法,切实为职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1、建议班子要搞好团结,真正为班子的建设出谋划策。

团结,对于一个班子来说,是班子建设的生命线,对一个领导来说,是个人素质和能力的外在表现,因此,支部班子要在工作中,做到“工作上同谋、事业上同心”。要成为凝聚力和战斗力都比较强的领导核心。

2、建议支部要强化队伍建设,为现代化建设奉献一切。

抓好队伍建设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好的职工队伍,是推动工作不断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引起高度的重视,要将队伍建设问题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

3、建议支部要加强党员素质教育,解决党员思想方面存在的消极情绪。

支部在抓好党员素质教育问题方面,要坚持长抓不懈,尤其是要采取措施解决党员思想方面存在的消极情绪。

4、建议支部要加强对党内知识的宣传。

加强党内知识的宣传工作,是当前提高党员素质,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党员责任意识的有效手段,通过宣传党内知识,可使支部党员长期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的信心和决心。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5、建议支部从党员正确履行党员义务抓起,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做为共产党员要主动学习关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揩社会方面的内容,要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揩社会做出自己应做的贡献。

6、建议支部要关心职工生活,提高职工的工作待遇。

基层水利职工,常年奋战在基层水利管理工作第一线,部分职工长期超负荷工作,但经济待遇却没有相应的提高,比如:职工的电话费问题、加班补助、知识补贴等问题。对此,支部应该在提高职工工作待遇方面下功夫,努力改变以上状况的存在。

7、建议支部党员要带头搞好综合经营,从而提高广大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影响,目前,基层水管站要想真正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要从多方面考虑,利用资源优势、地理优势等有利条件,发展综合经营,这样才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否则,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就是一句空话。

在组织生活会上,我支部全体党员本着“讲民主、讲团结”的目的,畅所欲言,广泛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归纳起来如下:

1、党员在自我批评时,绝大多数党员都反映自己在近几年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存在宗旨意识观念淡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基础不牢固的问题。在自我批评中,他们对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理论学习不系统,不深入,不全面;二是理论没有联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当前形势,解决现实矛盾。

2、党员普遍存在着对基层水管工作的疲乏心态。在批评与自我批评过程中,绝大部分党员谈到这一问题,也分析了产生这种心态的原因,总结如下:

客观上形成的原因:是党委不重视基层职工的实际困难,如在解决职工的交通费、通讯费、补助等方面,对职工关心太少,不理解基层职工的辛苦,使职工用自己的钱解决工作费用。上级党委在对基层的经费卡的过严,使生产的正常运行存在困难。

主观上形成的原因:一是党员的先进性要求不严,要求不高,党员模范示范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二是部分党员对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界限不清,过于看重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群众,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

在严肃、活泼、民主的生活会上,我支部7名党员积极发言,党员之间,本着善意地批评人是帮助人的原则,对党员个人存在的问题,广泛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情况概略如下:

(一)、对支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1、对支部书记张德兵同志提出:应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强化组织观念,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处理好与站长、与职工关系的协调工作;戒骄戒躁,积极向群众学习,向老同志学习,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了解职工、群众所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动态,要以诚恳的态度接受群众的批评意见。

2、对支部宣传委员李万新同志提出:多关心干部、群众的生活及福利待遇;要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单位的内务管理,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形成以制度管理、约束、激励人的良好氛围;以实际行动体现党员的先进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3、对支部组织委员韩世海同志提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分管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当好副手;吸收党员要严把质量关;加强理论水平的提高。

(二)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对刘光锦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日常与同事交往中,不注重语气,不体谅他人;二是不注意个人的生活卫生;三是建议今后要积极地向年青同志传授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对马海龙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在工作中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不结合实际,工作作风过于简单;二是党性不强,自身沾有一些社会不良风气;三是与同事的团结不好;四是交通法规意识淡薄。

对蔡刚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平时与同事交流太少;二是对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具体;三是交通法规意识不强。

对苏晓俊同志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一是配合闸点负责人工作的态度不积极;二是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不认真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广泛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后,碧流河水管站党支部委员及党员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一定虚心接受,认真整改,一定要按照支部和其他党员同志的建议、意见,以永葆先进性为目标,切实搞好整改和提高,做新时期群众的带头人和引路人。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参选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二十一条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候选人的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文稿应当有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并且应当在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日的两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二十五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同时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一条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二条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以由其他未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进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八条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对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由、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绥委发[]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届委员会,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党委和纪委委员分别进行差额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采取等额选举。

四、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7名,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5名,党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即党委委员候选人8名,纪委委员候选人6名。

五、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共绥中县农电局第八届委员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后,由大会主席团确定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产生。

六、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4/5,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如得到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以上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赞成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如果票数相等,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以上的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从未超过半数得票多的候选人中确定,举行第二次投票。

七、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有权对每一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o”,不同意的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o”,不划“o”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无党委公章无效。两委委员大会选举,实行一次性发放选票两张,分别计算。

八、全场设党委和纪委两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九、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按缺席处理,不得委托他人划票,填写选票时不得互相商议,也不得让他人代划。

十、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各两名,成立两个监计票工作小组,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唱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分组统计投票结果。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xxxx大学xxx学院总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按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出,进行差额选举。

四、经校党委批准,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x名,应选x名,差额x名。

五、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是在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校党委批准,再经过全体党员酝酿产生。

六、差额选举在全体党员大会上进行,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七、大会选举设监票人x名,计票人x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计票人负责清点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票等工作。

八、选举人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再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每张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票上填写的姓名、符号辨别不清的人选无效。

十、选举时,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符,按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分发选票,记录发出选票数,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众清点后剪角作废。投票后,由监票人当众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举从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数。如遇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最后几名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参加选举党员半数的被选举人不足应选数,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接近应选人数,也可以经党员大会多数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十一、计票结束后,计票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另选人。

按所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十三、本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共产党xxxx大学xxx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全体党员大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主持词

发挥思想建设固本培元、补钙壮骨的作用,以科学理论的武装确保思想的清醒、信仰的坚定。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机关全体党员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今天我们召开“xxx违纪案”警示教育党员大会,主要目的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不断提升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刚刚,机关党委通报了xxx同志违规违纪及处理情况。面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希望全体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正视存在的顽瘴痼疾。

市xx局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强作风,优环境”为抓手,扎实推进xxxx改革,形成了“xxxx、xxxx、xxxx等一批在全省走在前列的“xx经验”,xxxx获得xxxx督查激励奖励支持,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我们狠抓干部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先后出台xxxx、xxxx、xxxx等一系列机制性文件,制定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清单,提出x条防控措施,形成了完备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大力开展xxxx专项整治行动,创新开展“xxxx”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保持清醒头脑。从市委巡察、暗访督查、群众反映、纪检监察组反馈来看,问题仍然不少,有些问题反复出现,屡禁不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纪律意识不强。xxxx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就是思想滑坡,缺乏敬畏,惘顾底线、红线的例子,全体党员都要以案为鉴。除此之外,其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局党组三令五申,多次在局党组会、全体干部会强调要严格履行外出报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等制度,但依然有干部我行我素,离开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备,已经有同志因此被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还有的科室重大xxxx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把关不严、随性审批,导致工作被动。

二是干部作风不硬。市xxxx局是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一线,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服务优劣、作风好坏也直接关系到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但是凭心而论,我们的干部当中作风不实的问题依然存在。前段时间,市委巡察组暗访发现xxx和有的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责令我单位严肃处理。在相关同志在大会作出深刻检讨后,仍有干部职工上班迟到、工作岗位玩手机。有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来回跑。有的工作人员忽视学习,业务掌握不不熟练,影响了群众办事的效率,这也是作风不硬的一种表现。

三是担当氛围不浓。市xxxx局作为全市深化改革的主阵地、桥头堡,本应自我加压、迎难而上,在全力以赴攻坚“一号改革工程”的大考场上“龙腾抒壮志、虎啸振雄风”。但我们有的干部顾虑“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大胆负责的勇气,没有先例的事不敢干,不敢越“雷池”半步,缺乏大刀阔斧、奋力开拓的精气神。甚至科室之间相互推托,对办公室流转的文件,以人少、事多、任务重、时间紧等各种理由、找各种借口,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会担当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二、坚持目标导向,以壮士断腕的魄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面对存在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担当不足等问题,我们要外靠接受群众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在内外用力中正风肃纪,推动党的建设更加坚强有力。

一要强化思想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发挥思想建设固本培元、补钙壮骨的作用,以科学理论的武装确保思想的清醒、信仰的坚定。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用好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学习平台,积极参加“三会一课”、交流研讨会等,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将学理论与学党史相结合,进一步学好党史、用好党史,始终坚守初心使命,锤炼忠诚政治品格,大力传承红色基因,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在感情上衷心爱戴核心、思想上高度信赖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行动上紧跟追随核心,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压实各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领导干部既要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带头遵纪守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更要在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上带好头,从严管好分管领域工作人员,主动担起分管范围内的主责、首责和全责。科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细化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压力传导到底、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务实有效。各党支部要发挥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作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偏。一个人的清正干净,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自觉自律。每位党员都要时刻把法律的戒尺、纪律的戒尺、制度的戒尺、规矩的戒尺牢记于心,心存敬畏,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强化制度制约,形成长效机制。前期我们已经制定出台了xxxx、xxxx、xxxx、xxxx等x多项机制性文件,各科室、各支部要通过内部会议、集体学习等方式将各项制度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人,并做好监督督促工作。各科室要对岗位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面盯紧盯牢,落细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内部管控、规范服务行为。尤其注意在参加和踏勘现场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更不得要求企业接待。机关纪委、监督科要用好“三单”督查、联合督查、常态督查等工作机制,经常深入各科室掌握制度执行情况、遵章守纪情况,真正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带眼的摄像头。全体党员干部都要谨记按制度办事、按政策办事、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于律己、严守底线。春节即将来临,大家要时刻警惕,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拿的别拿,干干净净做人、清清白白做事。

三、坚持效果导向,以风清气正的氛围保障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立足党史百年新起点,市委提出“xxxx”的目标。市xx局作为改革的前沿阵地,必须自我加压,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为民服务之风、担当实干之风,争当服务群众的“贴心人”、改革攻坚的“先行者”,全力以赴攻坚“一号改革工程”。

一要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窗口腐败”专项整治成果,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要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坚决遏制公款消费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虚心诚恳接受企业、群众监督,用好xxxx、xxxx等渠道,在听取和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用好xxxx制度,实行日统计、月通报、年考核,以群众的评价倒逼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xxxx局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着装、考勤和办公纪律等自身形象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大家务必遵守,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要带头作表率。监督科和值班领导、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服务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日记录、周点评、月通报。

二要踔厉奋发促改革、勇争先。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树立奋勇争先、不甘落后的竞争意识,树立“快一步海阔天空,慢一拍山穷水尽”的危机意识,全面对标“xxx”“xxx”等发达地区,以“xxxxxx”的标准,将“xxx、xxx”的目标定位贯穿到xxxx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围绕“xxxx”这一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x次党代会、市第x次党代会精神,攻坚推进xxxx、xxxx、xxxx等重点任务。局党组将更加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大力弘扬“事事马上办、人人钉钉子、个个敢担当”的精神,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推动勤政廉政相得益彰,干净又干事、干事且干净,坚决顶起自己该顶的那片天。

三要担当使命践初心、优服务。全体党员干部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践行为民宗旨的强大动力。探索形成“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xxx、xxx、xxx等服务。春节将至,各科室要严格做好值班值守,确保群众春节期间能办事、办成事。用心用情用力服务重点项目和企业开足马力、高效运转,做好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最大限度提升服务效率。践行“一线工作法”,加快xxxx,更高标准实现“xxx、xxx、xxx、xxx、xxx、xxx”。完善xxx、xxx、xxx等功能,不断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

同志们,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事业长远发展,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委和纪检监察组的指导监督下,深刻汲取“xxx违纪案”教训,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努力推动xxxx,为建设“xxxx、xxxx”新xx作出更大贡献。

全体党员大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主持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而党性问题说到底是立场问题,事关党的性质、宗旨。对作风建设,要站到讲政治的高度来看,摆在突出位置,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来谋划、来加强。

(一)加强作风建设是保证机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需要。

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实现新时代人大工作新作为,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作风建设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旗帜鲜明讲政治的从政环境至关重要,特别是连着党的领导,关乎政治建设能否摆到首位。要坚持通过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落实好政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要在机关来一个大学习、深度学习,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贯彻运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始终坚持在省委的领导下履职行权,保持思想上同心、政治上同向、工作上同步,自觉维护省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人大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进行。

(二)加强作风建设是促进机关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就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出了明确要求。常务副主任在第二次主任会议上也指出,实现新时代人大工作新作为,必须紧扣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总要求,积极主动履行各项法定职权。人大机关直接服务于主任会、常委会、人代会,我们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三会”的质量,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为此,必须大力加强作风建设,用好的作风来促进人大机关高质量工作。作风建设有利于提振精气神、提升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有利于提高工作的质量,进而有利于促进“三会”的质量。同时,人大机关处在民主法治建设第一线,工作很多也很杂,无论是直接服务于“三会”的,还是从事后勤保障的,每项工作都很重要,而要干好这些工作,必须要有一流的作风来保证。

(三)加强作风建设是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需要。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继续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再一次向全党发出了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行动号令。这一重要指示,再度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强化正风肃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人大机关虽然在作风建设上取得比较好的成效,我们在感到欣喜的同时,还要对作风问题固有的习惯性、顽固性和反复性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既要勇于在成绩之中查不足,又要善于发现和解决新问题,还要防止老问题反弹、回潮、变异。加强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永远在路上。正风肃纪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决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收兵的想法,必须保持定力、乘胜追击、寸步不让、日日为继、善作善成。

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财政、公安、监察部门、信访等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各负其责,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印制选票、选民证等。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计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

(七)审查、确认委托,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或者乡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其职务终止。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高等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优秀人才,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一)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选民在发放选票前领取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三日内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参加登记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人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排序按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排序。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候选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村民开展竞职承诺、履职承诺、辞职承诺,回答选民的询问,但其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脱离本村实际,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攻击诋毁他人。

承诺书和竞职讲稿应当在二日前送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选举模拟演练;。

(三)核实参选人数;。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办理投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投票选举。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督。

每村可以设立一至二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选举现场维持秩序。

第二十六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选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人选票。

外出选民由本人书面形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八条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中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第二十九条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第三十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上述人选中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可由其他未当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经二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正式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选举报告的十五日内,应当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十日内,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三十四条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村民中推选,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七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罢免投票的时间、地点,并保证外出选民有效地行使罢免权。

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罢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在年度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采取暴力,以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未经批准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辖区范围内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在党支部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同志们:

大家好!

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区级机关党工委的统一部署,今天,我们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大会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本届党支部工作,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本届党支部向大家汇报工作。

三年来,在上级党委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党支部团结和带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创先争优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行政服务为中心,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团结干事,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得到体现,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有了进一步发挥。各方面工作在广大党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有效的做好党建工作。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中心实际,认真研究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到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的履职能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主题实践活动,把实践特色体现于活动全过程,提高实践能力和水平,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2、扎实开展了组织建设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支部工作始终如一的按照党工委的工作要求扎实有序的开展,每年都制订了党支部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认真开展了组织发展工作,组织发展扩大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在支部任期内,按照党员发展程序,培养王锦、陈建良等2名积极分子参加机关党工委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另外又有施曾平、王颖婷、吴君良、钱月红等同志思想积极要求上进,成为新的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形成全体窗口服务人员积极向组织靠拢,积极要求进步的良好形势。

3、加强了制度建设。坚持每月党政例会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问题,做到了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坚持政务公开,征求全体工作人员意见和建议,如评优评先、制度修订等。实行了“党员评议制度”,定期开展座谈、讨论,征求对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抓好“三会一课”制度落实,认真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

4、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推进。深入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了廉洁文化进机关活动,争创区级“廉洁文化示范点”;大力开展党性党纪党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形成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在工作场所制作挂贴了廉洁文化宣传画,在服务大厅设置“背靠背”服务评价器,制订了廉洁服务工作制度,将“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列入“一票否决”。全面增强工作人员自省意识,强化自律意识,树立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形象,营造出干事创业的良好风尚。

(二)党政紧密配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中心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先争优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创优活动。通过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了党性教育活动,岗位奉献活动,服务群众活动,亮牌示范活动,此举有力地推动了中心的作风建设。

1、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竞赛活动,引导党员立足岗位作奉献,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010年9月,中心开展了认真学习蒯建明同志的先进事迹,在窗口开展以“比服务本领、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效率”为主题的“优质服务竞赛”实践活动。20xx年3月,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20xx年9月、10月,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活动,增强窗口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中心21个窗口的126项审批服务事项实现提速,平均提速率达20.15%,大幅提升了行政效能。20xx年3月,按照区委“提振精气神、抢抓新机遇、奋力求突破”的工作总要求,中心开展“服务转型升级大讨论”活动,强化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涵、寻找服务差距、提高服务效率。20xx年4月—6月,积极开展“两集中、两到位”、网上审批运行、审批流程及“三个一”工作目标等“四项”工作回头看,中心也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部门分别上门协商指导,通过回头看工作,使政务服务更加阳光透明运行,审批更加快捷高效,服务更加便民规范。20xx年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作风效能建设大会精神,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优化服务月”竞赛活动,优程节时,提速增效,全力为相城经济社会的后发崛起提供最优的行政服务保障。

2、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引导激励广大党员创优争先,更好地为民服务。20xx年1月,中心组织了行政服务系统“创先争优”先进事迹报告会,进一步巩固为民办实事、为民谋效能的服务理念,用自己身边的党员影响、带动大家,激发党支部创建先进,党员争当优秀。20xx年6月中心参与了市行政服务中心系统“服务在党旗中闪光”演讲比赛,工商窗口陈云同志进入决赛并获第三名。20xx年7月,开展建党__周年反腐倡廉知识竞赛活动。20xx年8月,开展“我最喜爱的一本书”读书评选活动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月活动,工商窗口毛慎钰同志在读书活动中获得第三名。

3、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0年7月起,中心党支部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联络组,开展机关党组织服务创新创业行动(即“双千”活动),先后三次到望亭的结对企业“苏州丰亿塑胶”等五家企业组织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5个。20xx年9月,组织开展“双帮双比”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与望亭镇五家企业结对帮扶活动,探索非公企业组织生活新形式,帮助“苏州盛丰物流公司”成立了党支部,并指导企业支部正常开展组织生活。20xx年5月始,支部结合“三进三促”活动,积极开展深化对口帮扶、结对共建等工作,加强工作互动。先后到望亭镇新埂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3户特困户和病残户,送去慰问金1500元。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中心党支部也涌现了一批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规划窗口金辉昱同志被区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公安窗口蒯建明同志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20xx年,工商窗口程建华同志被评为相城区创先争优“十佳优秀共产党员”。

4、从自身建设着手,浓厚创先争优氛围。20xx年3月,中心支部开展了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通过自查自评,整改落实,岗位练兵技能竞赛,集中下访、解决疑难信访、集中走访企业、乡村、农户调研、作风调查等活动,夯实自身基础,浓厚创先氛围,使创先争优活动深入人心。活动中,还编发活动简报3期。

(三)党政齐心协力,共创机关服务品牌。

1、创建中心服务品牌,构建服务“第一窗口”。以服务企业、基层、群众为基点,立足本职,努力探索行政服务工作与机关党建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思路,扎实开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经过三年来的努力,以“第1窗口”为名称、以“让微笑充满每一个角落”为宣传语的中心服务品牌不断得到完善,同时对内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和丰富服务品牌的内容,对外通过中心网站、电脑屏保设置、宣传册、信封、台历等方式,不断增强服务品牌影响力、促使“第1窗口”的服务品牌更加深入人心,达到以品牌促服务,用服务树品牌。

2、党支部注重将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同争创“三型五好”先锋党组织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党风廉政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创新党建工作思路,促进党员队伍建设,从而进一步激发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能,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促进党建工作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双赢,推动中心整体工作再上新台价。三年来,没有出现一起违规审批或有效投诉。

虽然我们经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按照“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我们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学习质量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活动的内容、方式单一;三是支部工作的亮点总结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建议:新一届党支部继续抓好支部的自身建设,尽快将合格的积极分子吸收到党组织。

党员、同志们:希望全体党员在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下,在新一届党支部班子的带领下,一如既往的支持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同心同德,与时俱进,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党务促政务,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为行政服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在党支部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几年来我们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信念,深化改革,务实创新,团结一致,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顺利完成了本届党支部的各项任务,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1、加强支部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形成合力。

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初中有“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言行上合拍”的“三合”思想打造过硬的领导集体。党支部一班人在工作中,办实事、讲实效,身体力行,不断加强自身理论修养,有着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形成高素质,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

在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部里重大工作决策坚持做到“提高知情度、增强透明度、扩大参与度”。各种收费实行公示,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了部里的党风建设工作。领导都深入一线教课,都是教学骨干。初中党支部提出,教师为人师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价值观和苦乐观,为教育事业奉献至上,树立为家长、学生、社会的服务意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中领导率先,注重身教重于言教,积极写学习心得,创办宣传栏等多项活动。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使初中部在近几年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20xx年到20xx年的时间里,初中部连续八年荣获“xxx石油管理局教培中心先进党支部标杆”,“xxx石油管理局教培中心先进党支部”,“xxx教育中心先进党支部”等称号。

2、注重理论学习,形成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初中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加强对支部成员和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党员、积极分子教师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章、党纲;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组织党员上党课,并邀请其他支部党员参加。我们始终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学习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通过学习,使每一位党员更新观念,坚定信念,不断地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超越自我,从而全面提高党员的理念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及其各种能力素质。

3、培养壮大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党的组织发展工作。

近几年,青年教师比例急剧增加,坚持用先进的思想理论武装青年教师的头脑,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是党支部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加大对青年教师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初中党支部更加重视对他们进行师德教育,以教师的良好人格和良师风范熏陶感染学生。对青年教师的入党积极分子认真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提高觉悟,为加入中国共产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5年来初中党支部发展了6名教师党员,10名入党积极分子,他们都成为了教育教学骨干力量,担起初中发展的重担。

4、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关落到实处。

二十三中地处中区,农民工和家庭贫困的学生较多,初中党支部经过研究决定,号召广大党员“向学生献爱心”。利用暑假期间,支委走访了社区,了解了周边贫困家庭学生情况,开学后由各党小组长与年级长联系了解各年级特困生学生情况,挑选出14名家庭生活存在严重问题的特困生,由14名党员与学生结成“一帮一”帮扶对子。开展“扶贫助学一帮一”主题实践活动。此举动在全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此教师向学生献爱心活动遍及整个校园。

在启动仪式上,15名党员主动为学生捐赠学习用具,达xxxxx余元。初中部领导班子决定免收14名学生每学期的学杂费等,在整个帮扶过程中,党员经常找学生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还把自己孩子的衣物拿来给他们穿,经常给他们学习用品,折合人民币xxxxx余元。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这些学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

在汶川和玉树发生地震时,初中部全体教师献出爱心,合计捐款xxxxxx元。

未来面对学生的渴望、家长的期盼,我们的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为抓住新机遇,争创新佳绩,再创新辉煌!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和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教学工作,为实现学校和谐发展提供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围绕这个思想,我们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党建工作有创新。

牢固树立围绕党建抓教学的意识,开动脑筋,大胆创新,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和完善基层组织工作机制,稳定人心,凝聚队伍,推动发展。

真正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以党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2、高标准抓好党员干部队伍。

从抓学习,促思想观念转变入手,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建设,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行能力和奉献精神,真正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教学教研工作要有新理念。

以科研为引领,学习先进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构建新型模式,为学生打造更新颖、更吸引人的优质课堂。

同志们,让我们在即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支部的带领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精诚团结,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学校的又好又快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同志们:

20xx年以来,在县直工委和计划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中心党总支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粮食事业科学发展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在完成党总支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了模范作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的重要任务,紧密联系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抓紧抓好。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把理论学习与担负的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研究谋划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先后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系列讲话、省市县党代会精神等内容,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持党的纯洁性”、“班子团结战斗、规范权力运行,勇于担当责任”、“学习讨论落实”等主题教育活动。按照党总支要求,采取领导班子辅导解读、学习讨论交流和个人自学等方式,组织机关科以上领导干部分期分批参加了县委党校政治理论学习研讨班10期,组织党员干部坚持每周一、三、五参加机关集中学习。二是注重学习形式创新。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书本学习与实践调研、领导授课与讨论交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支持和鼓励机关干部参加执法资执、粮食业务、学历资执等各种形式教育培训。截至目前,我中心7名同志取得粮食执法监督证,8名同志取得高级和技师等级证书,2名同志取得了经济师中级资格,10名同志参加了市局组织的粮食清仓查库业务学习。三是注重学用结合。在学习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开展各种活动,先后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观看了《焦裕禄》、《周恩来的四天四夜》、《党的群众路线》、《段爱萍》等优秀影片,赴武乡八路军纪念馆、平顺西沟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组织党员干部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增强党性修养”主题活动,使党员干部重新经受党的洗礼,接受党性再教育。四是注重营造学习氛围。每逢党的重要会议召开、国家重要政策出台、省市县委重要工作部署,中心领导亲自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在第一时间学习、讨论。积极引导党员把学习当作一种习惯、一种责任、一种追求,营造主动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浓厚氛围。认真开展理论研讨,机关2名党员干部撰写的理论和调研文章受到上级粮食部门的表彰或被相关书籍收录。

三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机关党建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使党建工作覆盖各方面、贯穿全过程,不断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一是构建良好机制抓党建。中心党总支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党建和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5名总支领导认真抓好分管股室的党建工作,做到党建和业务工作一起抓、工作推动力度一样大、工作标准一样严,形成了抓业务不忘抓党建,抓党建促进业务快发展态势,构建了一个支部对应一个单位,一个党小组对应一个股室的工作格局,营造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二是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抓党建。挑选1名优秀干部充实到总支党委,成立了集店粮站和佳禾公司2个党支部,进一步规范了改制以来的党员管理方式,加强了总支党建工作力量。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生活制度和有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20xx年至20xx年,总支党员缴纳党费12228元,订购党报、党刊10836元。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发展党员3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3名。

按照县委学教办的部署,中心党总支切实担负起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牵头实施工作,精心组织,搞好服务,抓好落实,成效显著。一是创新学习方式,打牢思想基础。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集中时间全面系统学习中央要求必读文件和系列重要讲话,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召开专题会议交流学习体会,开展专题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广泛听取意见,提升教育效果。通过走访基层单位、召开各类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共征求意见建议68条,梳理出21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三是坚持知行统一,即知即改见效。坚持即知即改,边整边改、立说立改,认真开展“四风”专项整治,全面提升群众路线教育的成效。积极筹划,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拟定和完善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习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等制度35条,全面深化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了机关党的建设。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推进总支精神文明建设。一是注重发挥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心党总支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妇建,切实加强对工会、妇女工作的领导,总支各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得到不断增强。努力为部门职工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大力支持关心妇女工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每年“三八”都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女同志参加特色活动,为妇女工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三年来,党总支妇女共获得省级表彰2个,市级表彰1个,县级表彰3个。二是组织开展“帮扶解困”送温暖活动。共向各类慈善组织捐款约1.3万元。开展“双包双联”工作和元旦春节“送温暖”等活动,关爱退休人员,邀请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举办的主要活动,支持包联村的发展。三年来,共发放慰问物品价值5万元;给包联村争取资金12万元,发放小粮仓600套。三是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积极组织机关26名党员积极参与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确保党员志愿活动深入广泛开展。目前,在职党员已全部进社区报到,报到率达到100%。

从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入手,把反腐倡廉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一是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根据现行组织纪检部门规范要求设置,中心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由党总支承担,设总支副书记具体分管。设置总支办公室具体抓落实,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具体结合我中心实际,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责任分解、责任机制、责任考核、责任报告、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形成党总支履行“两个责任”、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股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廉政建设责任机制。二是增强制度执行意识。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一系列作风建设规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责任制报告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总支重要领导每年都要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廉,班子成员每年都要上交述职述廉报告。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总支班子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三年来,共召开民主生活会6次,党员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坚持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控制会议规模。控制发文数量,严格审批程序。改进公务活动,减少陪同人员,减少经费开支。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切实落实好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针对收购证年检、申请和市场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行为,加大了教育、规范和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志们,总支党建工作取得这些成绩,既是县直工委和计划党委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的结果,更是总支党员干部在各自工作中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心党总支,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本届任期内,中心党总支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一些不足不妥的地方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20xx年,我们将持续引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扎扎实实,兢兢业业把粮食中心党总支工作做好做实。

一要继续抓好学习教育,增强党员政治定力。学习教育是增强党员政治定力的有效法宝。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抓好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从《党章》《廉政准则》等有关党的纪律方面进行重点学习,注重学习我党的艰辛发展历程,使机关全体了解我党发展的历史,遵守党内的纪律规定。特别是要以“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四有新人”为标准,通过理想信念教育、艰苦朴素教育和红色革命教育,在部门营造人人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人人的争当“四有新人”的良好氛围。

二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总支规章制度。党建工作是一项软指标,但我们要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硬任务来开展、来完成。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行业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着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重点抓好基层党组织制度创建、企业职工管理使用突破、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制定切实改革举措,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更加成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

三要继续加强组织建设,提升业务整体水平。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党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制定了更高的标准,在这一特殊时期,对总支班子来说,在思想上要把党建的认识提一提,在行动上要把党建的工作抬一抬,把党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去谋划、去实施;对我们的党员来说,要以党员的标准规范言行,尽职尽责;对粮站和佳禾支部来说,首先把在职职工的党员关系转入支部,高标准、严要求把新支部建设好,其次要发挥好支部的组织作用和党员带头作用,利用好协会的平台,加大与社会粮食经纪人的交流与合作,把人心拢一拢,把合力聚一聚,在企业改革和业务拓展上寻求新突破。

四要继续改进工作作风,打造高效廉洁队伍。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是在当前我国进入政治新常态下,提出的一个既具体、又贴切的工作要求。对于我们粮食中心党总支来讲,就是要持续引深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以来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强化“三严三实”,狠抓作风转变不放松,力争把粮食中心党总支党员干部队伍打造成全县一流的坚强集体。

局机关党委自20xx年9月改选以来,在局党组和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与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主线,紧贴局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勤廉型”机关、文明机关、“党员示范岗”和推进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机关后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应有的组织保障和政治保证。

五年来,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局党建工作成效明显。五年期间,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有42人次被评为“优秀党员”;局机关党委4次被机关工委表彰为“先进党委”,1人被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人次被表彰为“优秀党员”。在争创“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中,局被市委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在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中,局连续两轮获得市“文明机关”称号。在创建党员示范岗活动中,局财务处、物业公司水电班、局会务保障组先后被市级机关工委命名为“党员示范岗”。在结对帮扶工作中,先后被表彰为“党员进万家”结对帮扶先进集体,“脱贫攻坚四争活动先进集体”。在组织参加省局演讲、征文等比赛和全市“迎新年万人健身长跑”、演讲比赛、市级机关运动会等文体活动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年来所做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坚持科学理论武装,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年来,始终把提高队伍思想理论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作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平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抓紧抓好。

一是认真抓好经常性教育。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按照市委和机关工委的规定的内容,党组中心组、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精心制定学习计划,着重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员教育培训,坚持每月集中进行经常性教育不少于1天,不断更新思想理念,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参加市组织的“领导干部新知识讲座”,开拓视野,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了驾驭全局的能力;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系列活动,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创新理论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机关事务工作创新发展上来。在党组织换届和年度考核评优等敏感时期,积极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必谈必访制度,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努力摸清党员干部的思想脉搏,党员干部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在各项重大工作中,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冲锋在前、苦干在先,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市委统一部署,我局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围绕市委“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镇江新跨越”的主题和局“坚持科学发展,提升保障水平”实践主题,以开展“争当跨越发展排头兵”、“党员进万家”以及脱贫攻坚“两消除”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和落实整改三个阶段的任务。全局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94名、党支部7个,集中学习30学时、中心组集中学习了3次,与周边城市联动、考察调研和工作交流5场次,参加解放思想讨论127人次,走访服务对象近1000人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4个,为民办实事9件,确定重点研究课题10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7篇,群众对活动的满意度98%。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水平,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形成了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的共识;深入分析查找制约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今后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努力创新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体制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热诚为服务对象办理实事、好事,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坚持搞好警示教育,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了40余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倡廉电教片和电影,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积极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深化“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等法规。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党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牢固树立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进了“润廉工程”建设。

四是积极组织业务性教育。在组织党员干部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的同时,周密制定和严格落实业务学习计划,采取在职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请进来辅导与送出去培训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引导大家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后勤专业队伍的业务技能。全局科级公务员参加了由市人社局组织的公共管理课程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参学率、参考率和合格率均为100%。干部职工中有30人参加了学历提升的学习,57人次参加了中、高级工专业技能学习考试,6人获得技师职称。同时,局还多次组织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部分人员到外地考察调研,各支部适时组织外出参观见学,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做法。通过学习教育,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科技知识不断增长,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为优质高效地做好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扎实实施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按照《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同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深入推进“强基工程”。

一是完善长效机制。坚持把党建工作与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在修订完善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学习教育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六项制度的同时,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联系责任,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按照开展联创活动的要求,局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积极开展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竭力争创先进党组织,并认真培养树立典型,努力创建“党员示范岗”。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完成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全面推进了基层党组织升级晋档、创先争优。严格落实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基层党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坚持目标管理。按照《市级机关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和《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细则》,持之以恒地把“三会一课”等基本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依据党建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管理任务,明确责任,形成层级负责制和上下联动的格局。各支部严格按规定落实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课、必谈必访和思想分析、汇报等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和谈心交流活动,认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其成员,都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的管理之中,接受党内监督。各级都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做到专人管理,定期公布。局机关党委不定期地到各支部走访了解情况和查阅台帐,指导、督促各项党建工作目标的落实。

三是严格发展程序。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始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慎重发展、宁缺勿滥。坚持把工作在服务保障一线岗位、年纪较轻、工作表现好且积极要求上进的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并始终把发展党员的着力点放在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引导和培养考察上,努力提高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各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五年来,全局共发展预备党员12名,转正11名,党员及非党群众反映良好。

四是加强基层班子建设。积极配合局党组坚持把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把严格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作为严格管理、促进单位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党章》规定要求,2009年,组织对任期已满的7个党支部进行换届改选。以《党章》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程序,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确保了支委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结合年度评议党员和年终考核工作的开展,认真抓好党员民主评议,推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基层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进一步提高。

(三)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努力实现勤廉高效目标。

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实际,以创建“创先争优”、“三型机关”和“党员示范岗”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弘扬‘三创’精神,高效服务机关”的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效能和服务保障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大大提高。

一是扎实推进作风建设。结合实际及时拟制印发局推进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实施计划,全面开展推进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保障质量。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发放服务联系卡等形式,加强沟通联系和监督,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工作作风改进。特别是搬迁到新行政中心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机关党委和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结合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本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获得了广大服务对象的认可。通过开展创建“服务品牌”和“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引导大家“主动、热情、周到、细致”服务。各处室各单位进一步完善文明优质服务守则,约束服务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改善服务条件,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品牌和形象。从近年来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看,全局工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满意率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把“创先争优”作为全局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员队伍、促进党建工作、推动单位发展的重要手段,深入推进创建活动。按照市委要求,紧密结合机关事务工作目标,制定并公开承诺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围绕公开事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履行承诺,深入推进活动开展;把创先争优活动与与开展效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三走进三服务”、“党员进万家”、创建党员示范岗、创建“服务品牌”等活动发挥党员作用,树立良好形象;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各支部和党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推动机关事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机关和谐、服务大局中做出了贡献。

三是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在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同时,扎实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适当的场合,张贴、悬挂、放置廉政文化宣传标语、宣传标牌,进一步浓厚廉政、勤政氛围。协助抓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加强日常检查,严格落实责任,有力推动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局惩防体系建设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基本完成了“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并督促指导局属单位做好相关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了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系;抓好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落实,修订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财务及资产管理、后勤设备采购、社会化用工等方面的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同时,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各支部充分运用党内组织生活、党务公开、事务公开和专项检查等监督形式,强化对党员干部在政治信念、重大事项、廉洁自律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和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敬业奉献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起到了给群众做好样子带好头的作用。

四是积极构建和谐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密切党群关系,提升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局领导班子除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面对面批评与自我批评外,还经常交心通气,团结共事、协作共建氛围良好。基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融洽。扎实推进“结对帮扶”工作,完成三茅镇中林村和西来桥镇复兴村的贫困家庭的帮扶任务;与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后白镇古村村的帮扶任务,帮扶该村完成河塘清淤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以及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为实现脱贫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极开展“三解三促”活动,主动协调市有关部门为后白镇古村村提供帮扶资金70余万元,新建了社区办公和群众文化活动室。积极开展“党员进万家”活动,广泛组织党员干部走访、帮扶困难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共捐资25余万元,全局党员缴纳“特殊党费”27950元支援汶川灾区。坚持把工青妇等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密切配合全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机关文明创建、机关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体生活,振奋“团结协作争第一”的团队精神。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城市、双拥和“平安镇江”创建等活动中,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党员干部尤其是局领导都积极参加,大家以实际行动,为创造文明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创建和谐机关、平安机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回顾五年来的全局党建工作,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学习型组织的建设上还缺乏力度,学习的自觉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有的组织活动不够经常,各单位开展组织活动的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有的党务干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作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党建工作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使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

各位党员同志们:

按照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整体部署,党支部任期届满。今天,人事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首先,我代表上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做报告,请审议。

(一)深化理论学习,推进主题教育。组织实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支部共开展理论学习30余次,党员大会10余次,全体党员撰写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围绕“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干事创业、为民服务、清正廉洁、履行党建主责、意识形态、巡视巡察整改”八个方面。

(二)夯实组织基础,突出政治功能。贯彻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组织支部学习《市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实行)》,提高对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围绕医院发展目标,继续开展有针对行的党员教育培训,通过制定学习计划,确保教育培训质量,通过学习增强党员政治上的坚定性。同时,以加强基层党建来推动和保障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用完成业务工作的效果来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使党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组织力。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规范“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落实,推进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党支部提升组织力,激发工作活力。支部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四)完善工作流程,降低可预见风险。

1、档案室管理。

接任后,以武清卫健委人事档案检查处理为契机,对医院人事档案室安全及管理进行对照检查。对照《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检查案例,对档案室防尘、除湿、防盗、防火安全等逐一予以完善,目前仅防火安全由于气雾或泡沫灭火需单设储藏塔未完成外,其他均予完善。

2、人事档案借阅流程。

因人事档案借阅、查阅、政审等均为涉密工作,为保证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且符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我们对不同用途的人事档案的使用,进行了不同流程的签批,并确保双人调档、阅档、核档,确保用途的真实性、提供信息的正确性、流程的严谨性、便捷性。

3、科内工作交接流程。

目前,我科办公地点为两处,涉及人员入职、离职、晋升、调级、档案存放等管理为不同人员分管,为避免工作流程中断或信息传递有误,完善了科内工作交接流程——以交接单双签字的形式,形成工作闭环。

4、离退休职工查体工作实施流程。

在工会、健康管理中心的共同配合下,人事科人员全部提前上岗,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并在查找体检表、安排体检顺序、等候长的检查及完善今后沟通方式等进行了流程优化与提升。

(五)建立、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新建制度4个、责任书1个,大幅修订制度7个,内容涉及离岗创业、人事考勤制度、语言、行为规范、病假流程,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外派进修、职称晋升、公积金缴存基数、派遣制人员个性培养及人才责任书等。

医院在快速发展进程中,以健全、完备的制度为抓手,以人才培养为基石,以学科建设为支撑,这些才能匹配医院跨越式发展的速度。

(六)部分岗位双人备份。

目前在合同岗、人才管理岗进行了双人共同管理双备份岗位工作,目的有三个:1、降低岗位管理风险,尽量避免漏洞的出现;。

2、形成岗位轮转机制,让科员在学习、监督的同时,掌握其他岗位的职责及要领,对行政人员培养做好前期工作;。

3、双人管理可以避免空岗的风险。

(七)处理遗留问题。

处理遗留问题、投诉问题共15起,已解决12起,3起正在解决中。遗留问题有着处理难度大、时间跨度长、追溯寻证难、孤原性的特点,但科室人员全力配合、积极翻找原始资料、寻找原始文件、还原当时事实积极解决上述15起问题。

(八)用人机制的初探。

人力合理配置、降低人力成本是目前我院在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用人机制的灵活性在医院用工中,有着一定的探讨空间。人事科目前已与相关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多元用工形式的探讨,部分形式已初步形成实施意见。

(九)疫情期间相关文件精神后期确保落地工作。

1、市组织部人社局出台相关人员奖励细则。

3、实施职称评审倾斜和增加特设岗位。

根据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倾斜政策,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调整工作中予以落实。同时,根据上级单位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我院针对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调整工作的相应倾斜政策。

4、优先推荐人才项目。

在推荐选拔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专家、“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医学英才、青年医学新锐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5、实施招聘政策倾斜。

上述的职称评审倾斜、增加特设岗位、优先推荐人才项目、实施招聘政策倾斜等4项政策,就近享受一次。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目前,上述4项政策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均未开展,人事科将在相应工作的开展期间予以落实。

6、申报、审核一线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抗疫津贴核算。

经过十几轮的核对最终上报301名一线医务人员,经市卫健委审核、批准,最终确定人员299人;。

最终完成防疫补贴核算涉及人员119人;。

一次性增核绩效总量12人。

(一)抓基层党支部核心作用发挥不够,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在组织生活和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上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结合实际,创新活动思路,在组织、引领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上还不够突出,作用不强。

(二)抓党建工作的方法还需不断改进,成效还需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学以致用,结合实际运用党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武装头脑,推动重点难点工作方面有差距。二是抓党员干部培训、党务干部培养方面缺乏系统性的设计和实施,导致他们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密相关工作堵漏洞,防患于未然。医院在职、离退休、已故等人员人事档案均由我科统一管理,职工合同信息、职工晋升原始资料均在我科掌握,信息安全及人员管理应放在首位。

人事档案信息化、人事管理系统的上线是未来发展的趋势,系统上线后,多人权限分密级管理及局域网分割将降低人为泄密风险,同时在未上线期,将通过规范制度、严格流程、加强保密制度、理论学习等形式减低风险。

(四)人事工作中存在瑕疵,完善制度降风险。人事科人员结构较为年轻,且工作量大,因此在多项工作集中完成时记忆出现工作瑕疵和错误。为降低因人为造成的错误风险,目前已在部分岗位实行双人备岗,下一步将在全部岗位逐步推广,降低人为疲劳、疏忽导致错误发生的概率。

(五)规避招录、职称晋升中风险。人员招录、职称晋升、聘任、岗位调整等专项工作,均存在因人情而影响公平竞争的风险。为避免此类工作风险的出现,我科严格实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如,当事人、亲属、导师等,须回避人员不得参与该流程,作为评委者予以回避;。

会前改变原先采用的纸质抽签为电子程序抽签,并增加党办、纪检人员参与监督环节;。

尽量缩短通知与会评委参会时间,招聘会前日下班前、涉及在职人员的会议会前两小时完成;。

相关工作人员、评委均签署保密及公平承诺书。

(六)用工风险。目前医院用工形式为聘用制、合同制、派遣制,其中派遣制人员相对稳定因素低且纠纷率高,人事科在完备制度的同时,探讨部分岗位多样、灵活用工形式,在用工形式转变的同时,也将用工风险转嫁,降低医院共担风险。

(一)加强领导,提升党建工作的引领质量。切实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定期研究。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理念思路,优化党建工作机制举措,丰富党建工作内容载体,使本支部党建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提高认识,丰富党建工作的活动载体。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带头学习,强化学习意识,创新党建工作一是突出重点,加强思想理论武装。二是丰富活动内容,拓展活动形式。

(三)强化管理,健全党建工作的制度措施。落实《中国共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和党员学习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党员和党支部积极性,突出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好骨干作用、模范作用。

(四)从人事到人力管理的转变。目前人事科工作在委人事处统辖管理下,人事事务工作占据了较重的比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融入较少,今后工作中融入相关理念与方法,与医院快速发展同步。

(五)加强理论学习。1、加强自身学习。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加强党性修养。加强英语及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学习,将学习内容融入工作中。2、加强全院职工培训。医院制度出台时间参差不齐,新职工入职时间晚对文件、制度了解不深入,老职工因为出台时间久远亦易遗忘,今后将在此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力求学习保质量。

年来,机关第三党支部在厂党委的领导和关怀下,团结带领支部全体党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我厂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努力打造团结向上的先进集体。

(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在理论学习中,支部始终抓好学习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检查“五落实”,通过不同时段的学习要求,通过不同重点的学习领会,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一般党员每人每年记学习笔记都在3000字以上,党员干部都在5000字以上。

(二)着力抓好党支部建设工作,增强支部的凝聚力。一是加强对支部委员的培养培训;二是加强团结、协调和沟通;三是不断完善党支部工作机制。几年来,党支部严格实行支部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有力地促进了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积极开展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为创新党务公开工作思路,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增强本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支部认真开展了党务公开工作。将组织设置、年度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通过党内会议、文件或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了公开。

(五)认真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一是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中纪委、省、市纪委的会议精神,把全体党员的思想统一到中纪委、省、市纪委的会议精神上来;二是认真落实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把全体党员的行动统一到落实上来;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三年来,在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支部各项工作圆满顺利地得到开展,支部全面建设得到切实加强,支部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持久,各项活动有机结合不够,活动缺乏创新,内容比较单一;三是对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对下一届党支部建设提出一些初步建议:一是理论学习不能放松,重要理论学习和讨论要有全年计划、阶段安排,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注重内容的系统性、针对性和连续;二是把经常性党建活动与今后党的各主题活动工作有机结合,围绕推进企业各项重点工作这一中心,整体安排落实,创新内容和形式,提高活动的吸引力,增强活动的成效;三是严格党员管理,在学习、讨论、活动和工作方面统一要求、严格制度、加强约束,以每个党员的先进性体现支部党组织的先进性;四是做好日常党务工作,做到计划周密,认真细致,经常检查,勤于落实,体现奋发向上的精神和勇气,真正起到战斗堡垒和核心的作用。

20xx年来,机关第三党支部在厂党委的领导和关怀下,团结带领支部全体党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我厂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努力打造团结向上的先进集体。

(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在理论学习中,支部始终抓好学习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检查“五落实”,通过不同时段的学习要求,通过不同重点的学习领会,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一般党员每人每年记学习笔记都在3000字以上,党员干部都在5000字以上。

(二)着力抓好党支部建设工作,增强支部的凝聚力。一是加强对支部委员的培养培训;二是加强团结、协调和沟通;三是不断完善党支部工作机制。几年来,党支部严格实行支部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有力地促进了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积极开展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为创新党务公开工作思路,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增强本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支部认真开展了党务公开工作。将组织设置、年度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通过党内会议、文件或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了公开。

(五)认真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认真落实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把全体党员的行动统一到落实上来;

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三年来,在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支部各项工作圆满顺利地得到开展,支部全面建设得到切实加强,支部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几年来,支部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对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党员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三是对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对下一届党支部建设提出一些初步建议:

三是严格党员管理,在学习、讨论、活动和工作方面统一要求、严格制度、加强约束,以每个党员的先进性体现支部党组织的先进性;四是做好日常党务工作,做到计划周密,认真细致,经常检查,勤于落实,体现奋发向上的精神和勇气,真正起到战斗堡垒和核心的作用。

值此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之际,我代表部委员会向全体党员同志汇报,接受党员审议。现将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如下:。

xxx党支部现有党员19人,党支部从上届换届开始xx党委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开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落实市委巡视整改等专项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上全面提升,全体党员干部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一是以理论为先导,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是支部工作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来,我们能严格按照总队党委的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总书记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重要讲话。通过三会一课制度和日常学习,达到了预期的学习目的和要求。在学习中,xxx党支部注重学习教育与推进支部建设、日常学习与主题教育、理论学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在学习中,党支部始终注重学习时间、人员、内容和质量的落实,在学习过程中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无论工作多忙,要求每个党员无条件参与理论学习;二是坚持学习签到制度,记录学习内容;第三,坚持学习效果,突出学习内容,规范有序地安排学习;四是坚持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第五,坚持会后汇报制度。通过上述措施,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促进了支部的全面建设,促进了日常工作的发展。

支部委员会成立以来,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注重自身党性的培养和修养,努力提高政治地位,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党委的指示精神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讲原则,讲大局,讲团结,充分发挥党支部。

斗堡垒作用。在“双肃”专项教育活动中,能够教育全体党员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规矩,对理想信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提高认识。

在日常党务工作中,适时地召开支委会,研究分析支部工作情况,做到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平时,无论大事小事支委间都能够及时沟通商量和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及时解决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齐心协力、以身作则,发挥好支部委员表率作用。

近年来,xxx党支部积极发展新生力量,更为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发展工作。正确引导广大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尤其是爱岗敬业、在自己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党的队伍,为基层党组织增添生机活力。

我党支部在xx党委的指导下,在全体党员的努力下,在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对支部的具体制度建设中,距离党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政治思想工作仍缺乏力度,在实际中,开展工作的方式不够丰富,不能最大程度发挥出支部作用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新一届的支委会要继续发挥xxx党支部的优良传统,努力克服客观存在的苦难,一如既往地做好支部建设工作,现就今后支部的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继续抓好支部的自身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抓好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围绕日常工作,不断加大政治思想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激励作用,为业务工作保驾护航。三是有计划地做好更多积极分子入党工作,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做到明确分工,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同志们,自本届支委会成立以来,xxx党支部工作之所以取得了一些成绩,是与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支委间的通力合作、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本届支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以上总结可能不够全面,不到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希望全体党员在今后新一届党支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一如既往的支持党支部的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同心同德,为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局机关党委自20xx年9月改选以来,在局党组和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与精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主线,紧贴局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勤廉型”机关、文明机关、“党员示范岗”和推进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机关后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应有的组织保障和政治保证。

五年来,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局党建工作成效明显。五年期间,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有42人次被评为“优秀党员”;局机关党委4次被机关工委表彰为“先进党委”,1人被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人次被表彰为“优秀党员”。在争创“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中,局被市委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在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中,局连续两轮获得市“文明机关”称号。在创建党员示范岗活动中,局财务处、物业公司水电班、局会务保障组先后被市级机关工委命名为“党员示范岗”。在结对帮扶工作中,先后被表彰为“党员进万家”结对帮扶先进集体,“脱贫攻坚四争活动先进集体”。在组织参加省局演讲、征文等比赛和全市“迎新年万人健身长跑”、演讲比赛、市级机关运动会等文体活动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五年来所做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五年来,始终把提高队伍思想理论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作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平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抓紧抓好。

一是认真抓好经常性教育。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按照市委和机关工委的规定的内容,党组中心组、机关党委和各支部精心制定学习计划,着重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员教育培训,坚持每月集中进行经常性教育不少于1天,不断更新思想理念,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参加市组织的“领导干部新知识讲座”,开拓视野,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了驾驭全局的能力;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系列活动,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创新理论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机关事务工作创新发展上来。在党组织换届和年度考核评优等敏感时期,积极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必谈必访制度,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努力摸清党员干部的思想脉搏,党员干部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在各项重大工作中,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冲锋在前、苦干在先,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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