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药品管理心得范文(14篇)

时间:2023-10-27 12:34:45 作者:雅蕊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范文(14篇)

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我们应该好好总结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下面是一些具有启发性和深度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能从中受益。

药品的生产管理心得体会

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关键品种,药品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我国,近年来药品监管越来越严格,为了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企业必须具备严格规范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本文将就药品生产管理心得体会进行阐述,包括生产环境的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设备和工艺的改进、质量监控的加强以及科学的流程和标准化。

企业要想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和安全,必须重视生产环境的管理。首先是要搭建一个严格的生产环境管理体系,根据生产原料的特性和药品生产的要求,对生产车间、工艺设备、人员进出及物品移动等环境要素进行全面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药品质量。

其次,环境空气和水质的质量也是生产环境的重要考虑因素。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排污系统,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水质的监测和改进。彻底清除环境中有害气体、垃圾等废物,保障生产环境干净、整洁,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

第二段:人员素质的提升。

人员素质是影响药品生产和质量的关键因素。企业应该注重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包括各种药品知识、操作规范、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药品生产和管理的认识。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与奖惩机制,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药品生产和管理工作。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要求,以提高员工的敬业精神和保密意识,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种药品生产和管理流程规范,防止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三段:设备和工艺的改进。

设备和工艺是药品生产的重要支撑,也是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的基础。企业应注重设备和工艺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设备和工艺的改进,降低人为操作因素带来的影响,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和工艺的正常、可靠、充分运行。对于发现设备和工艺上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排查和处理,防止设备或工艺的故障对生产造成单线或批量生产的影响。

第四段:质量监控的加强。

质量监控是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上报和排查,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及企业的标准。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进出、储存等各个环节,保证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纯度,成品能够符合国家及企业的药品质量标准。定期抽样检验、复核检查及定期档案审查等多种方法用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控的实施,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五段:科学的流程和标准化。

药品生产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生产过程,需要按照流程和标准化的管理方式进行。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生产标准、管理制度和药品生产流程进行生产管理和控制。制定各种药品生产作业指导书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流程的优化和改进,规范药品生产和管理的一系列环节,防止因操作失误或规范性不足等原因影响生产质量。

结论:

药品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品种,药品生产管理必须保证质量稳定和安全有效。企业应注重管理,提高生产环境的管理、人员素质、设备工艺的改进、质量监控的加强以及科学的流程和标准化等方面,加强药品生产管理工作,从而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稳定和可靠。

管理药品心得体会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药品管理也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作为一名医学生,我在学习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所学到的关于管理药品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

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是进行管理药品的前置条件。在药品管理中,药品品种、适应症、禁忌症、副作用、药物相互作用等基本知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医学生的学习阶段,学习这些基本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有了足够的基本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药品。

第三段:提高管理药品意识。

药品管理需要我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意识。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我们的行为会对药品管理产生影响,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我们需要从更高的水平上来思考,努力寻找管理药品的各种方法和技巧。例如,开药处方的时候应该根据病情和患者的个体情况来合理配置药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段:关注药品安全。

药品安全是药品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关注药品管理的核心。我们应该对药品的来源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监管。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用先进的设备、检验技术等手段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同时,我们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循药品的使用要求和说明书的指导,切勿将患者的安全置于不顾。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药品并非万能,尤其是过度使用药品,极易造成身体的负重和副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药品的价值,充分发挥药品的作用。在药品管理中,我们应该尽量推广和使用有效的药品;同时,对于不必要、不适当、过时的药品,我们应该明确予以排除。

结论:

药品管理从根本上反映了医学科学的现代化,对实现现代化干部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药品管理中,我们必须始终关注药品的价值,充分发挥药品的作用,既要科学合理地使用药品,又要防止药品的滥用和误用,努力创造和营造一个良好的药品管理环境。

管理药品心得体会

管理药品是一项千万不能马虎的任务,因为它直接关乎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从业者需要具备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专业知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管理药品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不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强调质量控制。

药品管理的核心就是质量控制,无论是药品生产、配送还是销售,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首先要确保药材的来源和质量,只有品质一流的药材才能生产出优质的药品。其次,在生产、存储和配送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记录、检验和审批制度,杜绝任何带有安全隐患的环节。最后,销售环节也必须实施准确的药品跟踪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有明确的流向和来源。

第三段:强调专业知识。

管理药品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这包括对国家药品管理的政策法规、生产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知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比如如何正确存放药品以避免变质、如何正确处理过期药品等。同时,对药品的功效和作用也必须有充分的了解,以便能够更好地为顾客提供合适的用药建议。

第四段:强调服务质量。

药房的服务质量也直接影响着顾客的用药效果和信赖感。作为药房的管理者,我们必须注重提升服务质量,让每一位顾客感受到诚信、专业和热情。首先,要注重与顾客沟通,倾听顾客的需求和疑问,帮助他们正确使用药品。其次,要为顾客提供舒适的购药环境和良好的商品陈列,让他们能够轻松、愉悦地购药。最后,要实行合理的药品价格和促销活动,为顾客引进更多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五段:总结。

管理药品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要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需要完善的制度和专业的知识支持。同时,服务质量的提升也是重要的一环,让顾客感受到优质的药品和专业的服务。只有将这些方面都合理的结合,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管理药品的经验和心得。愿我们共同努力,让药品管理更加完善、全面和健康。

药品管理法案例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法是保障我们身体健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管理法方面的改革始终是医者、患者和政府关注的重点。药品管理法很好的规定了药物管理的方针和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市场和药物生产的各个环节。

第二段:案例选取。

今天我所选择的案例是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原则通过,对郑州颖泰贝克医药有限公司——以制药为主,销售为辅的医药企业进行了重罚。原因是该公司生产的医保耗材基本无法为医生有效诊断结果的提供支持,冷库记录也不全,且将过期物品流入市场销售等问题。

第三段:案例思考。

对于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我认为是建立在医疗部门、医生和药品企业诚信合作的前提下,与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相结合,保证药品管理法的有序实施。作为一个医药生产企业,颖泰贝克医药公司应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生产环境以及销售环节的衔接。

第四段:案例启示。

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选择药品时应该尽可能选择规范、正规、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产品。同时,购买药品时要注意观察包装、标签、保质期等信息的醒目程度、清晰程度,细节决定市场的成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段:总结。

对于颖泰贝克医药公司被处罚的案例,以上内容只是个人的一些思考和体会,关键还是要看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执行的重视程度,也希望此类案例能够引起企业、医生、消费者等相关人群的高度重视,为药品管理法的执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最后,我相信好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将会带来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更加健康的身体,推动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护理管理药品心得体会

护理管理药品是护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药品的管理不仅能够影响到病人的康复效果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自己所在医院的护理管理药品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我有幸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同大家分享。

第二段:提高药品保质期的方法。

药品在过期、受污染或者保存不当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由此,我们在管理药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药品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我们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药品库房,通过加强药品的管理,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监管检查、遵循规定、保持库房整洁、按时更替灭菌过滤器等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药品的安全保质期。

第三段:合理应用药品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许多疾病可以通过药品来治愈或缓解,而我们需要对药品的种类、剂量、配方等要求有清晰的了解和掌握,从而落实合理应用药品的措施。我们需要对于每一类药品都熟知相关的知识,并在配合医生的指示下掌握用药的时机和剂量。通过查询西药和中药相认的知识,我们可以减少药品的滥用和误用,确保药物的疗效。

第四段:加强使用药物的技能。

药品是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来实现的,因此我们需要在平时的实践中注重提高技能,遵循相关规定和经验,为药品的使用提供保障。对于注射、护士开药、化验等几个方面,我们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尽量避免人为疏忽和失误,并且要加强技能培训和操作练习,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第五段:从药品管理中得到的启示。

目前,药品管理已经成为各个医疗机构必须重视的工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探索,我们可以带着对于药品管理的理解走向更高的实践阶段。我们认为药品管理需要加强质量控制、熟知药品的种类和效果、加强技能训练和操作实践等措施,这样才能实现药品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此外,我们认为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安全需要被明显提升,而这离不开药品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结语:

药品管理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继续加强药品管理的工作,掌握和运用各种药品管理相关的知识技能,从而为患者的康复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发挥自己的力量。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给患者带去更多康复的机会和帮助,同时保证社会的健康和未来的安全。

药品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频频被曝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药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药品管理条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理解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实施条例所获得的经验也是值得总结和分享的。

首先,药品管理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药品管理属于一项战略任务,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在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可控。同时,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库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避免低价劣质药品的流入市场。条例的制定为各方明确了责任,使药品管理工作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其次,药品管理条例倡导了药品审批制度改革。旧的审批制度存在审批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高效药品的上市时间较晚。药品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提出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药品审批的权力下放到省级药监部门,加快了审批进程。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五年有效期,并明确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要求。这一改革为药品审批提供了更加简便、高效的方式,有助于满足群众对药品需求的时效性。

第三,药品管理条例注重了药品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药品信息公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使消费者能够了解药品的生产企业、适应病症、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药品的生产情况、药品的质量标准和适应病症等信息。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向患者公开所使用的药品的相关信息。这一举措增加了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药品的了解和选择能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药品管理条例强调了药品质量和效果的监管。药品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其质量和效果的监管至关重要。条例明确规定了药品质量监控和危害药品的禁止使用,加强了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标准和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规范了药品企业的行为。这为保障用药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可靠的药品保障。

最后,药品管理条例提出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药品的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或意外情况,及时监测和报告不良反应对于排查药品不良事件、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的调查和分析,确保药品安全。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尽早发现和解决药品的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总之,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实施,各方责任更加明确,药品审批制度更加高效,药品信息公开更加透明,药品质量监管更加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更加完善。这些经验对于未来的药品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们相信,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药品管理的水平必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药品经营管理学心得体会

药品经营管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其中包含了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这不仅仅涉及到药品的生产管理和药品市场的销售,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管理等多项方面。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多种管理方法和理念。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谈一谈我对药品经营管理学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真学习理论知识。

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药品经营管理的基础。通过学习理论知识,我了解到药品在流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中需要遵守的政策,也认识到药品的经营管理需要做好信誉、质量、价格、营销等方面的工作。这对我们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拥有了高效的管理工作,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

第二段:提高实践能力。

学习药品经营管理并不是单纯的理论学习,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在这门课程中,我参加了多次课外实践活动,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在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做好库存管理,如何规划和控制销售模式,还学会了怎样善用人力资源等实用技能。通过这些活动,我提高了我的实践能力,更加深刻地理解到了药品经营管理的价值和意义。

第三段:注重信息化应用。

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药品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项经营手段。通过科学合理地运用信息技术,可以大大提高药品的生产及销售效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管理药品的品质和各个方面的业务。我学会了如何使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优化和升级,也学会了如何有效地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资源。这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第四段:重视风险管理。

药品经营管理中一定需要考虑到风险因素。同时对于未来和不可预知的风险,我们也要做好预案,避免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害。课程中,老师介绍了风险管理的知识和理念,让我们了解到风险的产生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并化解风险。这些知识和技能对于我们的药品经营管理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五段:注重品牌战略。

在药品经营管理中,品牌营销战略也是十分关键的。好的品牌形象不仅能提高产品价值,还能有效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在学习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品牌战略的方法和技巧,也学会了如何树立公司的形象和文化,强化品牌的市场地位。通过这些学习,我们更好地理解了品牌战略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也更有信心。

总结:

总之,在学习药品经营管理课程过程中,我受益匪浅。无论是从理论上的学习还是在实践中的应用,这门课程都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我们将更加深刻地理解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发扬课程中学到的知识,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药品管理法案例心得体会

药品作为重要的医疗资源和公共商品,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药品的品质安全和管理是国家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为此,国家始终致力于加强药品管理的立法工作,并推出了《药品管理法》。本文将从个人学习、工作以及社会管理等角度,结合自身经验和实践,就《药品管理法》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经多次修订和完善,对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标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法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地规定,对于不良药品的制造、销售者和使用者都进行了有效的打击。个人认为,《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药品品质和安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三段:反思与思考。

根据个人在药品管理过程中的体会,对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容量限制、药品标签的内容、药品宣传与广告等问题都需要特别关注。在该法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模式下,身为一名医护工作者,必须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权益和幸福感,积极防范抗生素等药品的滥用,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同时,药品销售者应树立合规经营观念,加强对企业管理和流程规范,严格把控库存和出售,以确保药品的来源和品质。

第四段: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药品是公共资源,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将药品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议通过不断完善卫生系统,加大执法和监管的力度,加强药品监管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管理的认识和意识。在企业层面,要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加强管理文化的建设,提高企业的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确保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患者层面,可以通过加强公众的药品安全教育宣传,建立和完善药品投诉系统,推动药品管理与市场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法》是保障人民健康、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也是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药品管理的相关人员,我们应该践行、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与保障体系,倡导公平、公正、公开、职业道德,强化药品监管体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和身体健康,为全民福祉事业保驾护航。

药品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以及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了解药品管理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意义,也收获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药品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药品质量与疗效的重要性(200字)。

药品质量和疗效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危害。药品管理规定强调了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性,并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管。通过规范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可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可靠,确保病人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药品的注册、审评、监管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药品的疗效符合标准,能够帮助病人真正解决健康问题。

第三段:加强药品监管的重要性(200字)。

药品监管是药品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严格的监管能够减少药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药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管理规定对药品的注册、批准、备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药店、医院等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检测,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制度。同时,药品管理规定还倡导加强公众对药品的监督和主动权,通过举报制度、消费者教育等方式,激发公众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维权意识。

第四段:制订和执行药品管理规定的挑战(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的制订和执行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药品市场复杂多变,新药不断涌现,对监管机构的能力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药品广告和销售渠道也是药品管理的难题,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非法销售方式,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落地实施提出了挑战。最后,社会对药品管理规定的理解和参与度不足,公众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知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增强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认知和了解,提高自身的药品安全意识,摒弃盲目购买药品的行为,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和维权。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药品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公众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知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坚实的保障。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相信药品管理规定的实施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人民的用药环境会更加安全和健康。

药品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关注的日益增加,药品管理成为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用药安全,我国不断完善药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药品安全政策。在参与药品管理规定的过程中,我深感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药品管理规定是确保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的原则和要求,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有效的药品。通过药品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药品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人民的用药安全得到了保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和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我深刻体会到药品管理规定对于药品安全的保障作用。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于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例如,针对药品生产环节,我国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生产许可证,配备专业人员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等。这些规定严格要求生产企业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和质量控制,确保用户用药安全。此外,对于药品流通、销售和使用环节,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药店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销售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药品知识等。这些规定保证了药品的正常流通和销售,并且能够有效地遏制盗窃、走私和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的用药安全。

此外,我还体会到药品管理规定能够提高民众对药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于药品宣传和使用说明都有具体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地宣传药品的疗效,不能任意夸大或谎报。同时,要求药品的使用说明必须清晰、简明,方便患者正确使用药品。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提高民众对于药品宣传的警觉性,使人们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药品,提高其对于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

然而,我也发现药品管理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尽管药品管理规定已经健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给人民的用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药品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落地。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广大市民的用药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参与药品管理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体会到了药品管理规定对于药品安全的保障作用,也提高了我对药品安全的意识。同时,我也认识到药品管理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我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药品管理规定一定会越来越完善,用药安全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管理药品心得体会

在人类活动中,药品是不可或缺的物品,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药品的质量、使用、保管等方面,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的管理。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管理药品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药品管理的必要性。

如今,药品作为民生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药品的管理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程度。药品管理的必要性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段:强化药品的质量保障。

药品的质量是使用者守护健康的重要保证,因此药品质量保障需要我们一直关注。在日常生命周期中,我们需要从生产、配库、销售等方面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以防止药品质量下降,影响人们的生命质量。

第三段:正确使用药品的重要性。

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正确使用药品是非常重要的。药品的用量、使用方法都需要严格掌握,尤其是一些处方药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使用。因此,使用药品要进行科学准确、合理使用,并注重用药安全等方面,以避免药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四段:加强药品的保管管理。

药品保管,不仅是一种保障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避免药品的浪费和滥用的有效方法。药品的保管有多个方面需要注意,如药品的储存、销毁、操作等,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药品管理能力,从而加强药品的保管管理。

第五段: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药品安全意识。

完善管理措施,提高药品质量,正确使用药品和加强药品保管管理和提高认识,都是我们药品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最终需要做到的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的意识。从全民层面推行健康环保的观念,推动药品管理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最终把药品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在此基础上,强化监督,以确保良性竞争环境,使得药品得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事业。

结论。

药品管理不仅意味着严格掌控质量和十分准确的用量,同时也代表着人类对健康生活和全面发展的追求。药品产业是现代社会中最为发达和重要的产业之一,因此药品管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药品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药品管理技能,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知度,推动药品管理不断向前发展。

护理管理药品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是现代医疗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护理管理药品更是护士的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护士,我认为药品管理不仅要做到准确、规范,更要注意安全和人性化。本文将分享我在护理管理药品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2.熟悉药品常识。

在进行任何药品管理工作之前,护士需要熟悉基本的药品常识。这包括药品的名称、用途、剂量、给药途径等。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别的药品,护士需要了解其特殊用途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同时,在管理药品过程中,要时刻与患者进行交流和确认,有效减少因误解而导致的误用药品的风险。

3.严格执行规范。

要做好药品管理,执行规范十分重要。在给药前,护士必须核对药品信息,确认药品名称、剂量和给药时间等是否正确。在给药时,要特别注意用药途径、速度和时间,避免因为急迫而导致药品的误用。同时,在用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药品管制制度,并按照规定将用药情况记录在病历中。

4.注意药品安全。

药品安全是护理管理药品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护士需要注重药品的保存和保护,避免药品受潮、过期或混淆等问题。另外,在给药过程中,护士需要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对医学设备进行安全控制,同时在药品管理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相关的药品反应,及时检测是否有药品搭配不合理而导致副作用或过敏反应出现等问题。

5.人性化服务。

在护理管理药品的过程中,护士还应该注重人性化服务。这既包括最基本的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也包括耐心、细心和热情地解答患者的问题和疑惑,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用药环境。在护理过程中,如果护士与患者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体系,则揭示患者的病情状况和疾病的治疗进程变得更为轻松和乐意,从而能够提高改善患者的健康和疾病状况的效果。

综上所述,护理管理药品是护士的基本职责之一。通过熟悉药品常识、严格执行规范、注意药品安全、人性化服务等方式来推进药品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并且减少与药品相关的风险。在护理管理药品中,护士应该考虑自身能力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用药管理,从而提高护理质量和改善患者的健康水平。

药品管理心得体会

通过两个星期的实习,我得到了一次较全面的`、系统的锻炼,也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所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在金山制药公司的实习中,我深深的体会到最为一个学生有这样一个学习机会的可贵,这些都是我以前所没有发现的,在工厂是没有系统的时间来让你学习各方面的知识的,有时候如果师傅性格不好,而自己有不懂得如何与人相处的时候,是很难向他们学习各方面的知识的,不像在学校里老师这般诲人不倦、呕心沥血的倾囊传授的。这一段时间以来,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我顺利的完成了这次实习任务。

在实习期间我能很好的与人部门的老员工友好相处,虚心的向他们学习许多以前课本上所学不到的知识,另外我也发现在实际生产中和课本中有很大的不一样,就比如说在含量检测中书本上说明和实际检测中含量有很大的出入,他们有时候用量会大很多,有时候又会少很多,我想这些都是他们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更合理的方法吧。老员工们待人和蔼,她们都乐意倾听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然后耐心的给我们讲解,这些比我预想中的要好很多,跟他们相处的非常愉快,这些让我在走进社会工作的恐惧减少了很多,在这里我真的非常感谢他们,是他们让我看到了这积极地、鲜活的一面。

我作为一名还没有毕业的学生,对于这个社会上和工作中都有太多的不熟络,有时候不会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最优的达到节约原则,在工作中还是很难跟其他的同事完全沟通,有时候只是只言片语吧,虽然他们都挺热情的,但是感觉有时候自己很难把自己要表达的东西清楚的说出来,这些都是我觉得很尴尬的问题,但愿以后我能够在这方面做的更好吧。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就是不知道该以什么样的姿态来跟领班和同事交流,有时候甚至连那些话该说那些话不好说都搞不明白,很难把握张弛有度的尺度,既能做到让领班觉得你这个人不错,做人很好,人很灵活有不能让同事在背后说这个人就知道在领导面前拍马屁、阿伊奉承,也就给彼此之间都留下比较好的印象,这些我还不能做的比较好,最多也就只能保证自己做领导安排做的事情,如果有些自己能帮忙解决的事情尽量揽下来帮忙多做一点,毕竟自己是新人嘛!多做一些都是没有错的,我记得有一位老师曾经这样教导我“你不要老是认为自己多做一点事情就吃了一点亏,不要在这个时候想到其他的一些同事在吃喝玩乐,其实在这个做事的过程中你是可以学到很多东西的,比如说你就比那些没有做过这些事情的同事能更好的面对以后的困境,因为你对这些事情已经看的平淡与普通,因此它对你来说也就不再是一个问题,在以后的道路上你能有更好的心态来面对这些发生的事情,这些事情对你来说都是一个个机会”现在我就觉得这些话简直就是真理,上天总是眷顾那些付出的更多的人的,爱迪生也说过“天才是百分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早就的”。所有的这些都给我很大勇气来面对自己遇到的一些困难和挫折。

实习完毕了,这个实习是我生命中最难忘的日子,从一开始进工厂看见这些忙碌的背影、紧张而快速的工作节奏和这些复杂的工作设备,那时候我就在想“我到底能不能适应这么快的工作节奏,这么复杂大件的机器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摸清楚它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过程啊?”到后来在公司的会议室里面听那些经理给我们介绍了一下公司的大致工作流程和作为一名实习学生所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此时心里有点底了,原来实习并不是那么的复杂,作为一名学生并不是毫无头绪的在这个公司的各工作部门游走的,而是把我们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检测部门和包装车间等,这样在两周的时间内要大致的了解该部门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以及认识和使用该部门的仪器称为了可能,在此过程中我们从认识到实际操作也只花了两三天的时间吧(当然这些都是一些经常用到的,操作不是很难的仪器设备)现在我总算有点头绪了,其实有些大型的机器操作起来很简单的,它的操作难易并不是与它的大小成正比关系的,这些也都增强了我的信心指数,不再被眼前见到的现象所吓倒。

实习的时间是两周,在这段时间内让我充分的体验了工厂的工作生活,它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有准时的下班和上班时间,它不是看你什么时候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它是很现实的,如果我也像学习的过程中一般:突然不想上课了就跷他几节课或者没有到下课时间就开溜去吃饭,所有的这些都是它不能容忍的,这时候它就会给你严厉的惩罚:轻者警告罚款严重者可能就是直接开除了。这些都强化了我对规章的认识,有些东西是你必须应该遵守的,你一旦偏离了就会出现问题。同时我也认识到了团队力量的伟大,如果把整个金山制药公司比作是一个完整的人的话,那么各个部门和车间就是人体身体的五脏器官,它必须要求各个环节都是和谐的,一旦一个部门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这个整体的机能不能正常运转了,这样它就会出现问题,甚至导致垮掉。所以我们不能忽视每个环节,有点“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意味。我们只有尽自己最大的一份力量保持这个庞然大物的协调。这些也让我联想起在学习过程中又何尝不是这样子呢?我们只有每天积好硅步才能到达千里之外,取得更好的成绩。因此在每个人生的阶段中都饱含着丰富的人生哲理,关键在于我们是否领悟了。这次实习让我突然之间学到和想通了以前所想不到也想不通的道理。我感谢金山制药公司给了我这次难得的机会!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xx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

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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