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总结(优秀20篇)

时间:2023-11-20 22:13:17 作者:雅蕊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总结(优秀20篇)

在一个月的工作中,我们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机会,因此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如果你正在面临写月工作总结的任务,下面的范文可以为你提供写作思路和参考。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中云所xx年的工作,在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紧扣年初与中心签订的xx年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尤其是圆满成功地完成市场五期租赁,市场经营收入也创历史新高。截止11月30日,中云所共实现市场经营收入3246860.50元(预计到11月30日),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24.89%,超年度目标任务646860.50元,实现人均年创效24.98万元,截止xx年,中云所已实现市场退路入室总收入1650万元,已全部收回市场建设总投资,七年上了七个大台阶。目前,市场已开始进入赢利期和良性发展期。本年度实现市场设施出租率达98%以上,利用率达到99.5%。同时,中云所还在市场规范化管理、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培育和发展新经济增长点、加强职工学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在此,我代表中云所领导班子,向关心支持中云所领导班子工作和长年辛勤在工作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忠心的感谢。

现将xx年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年初,中心与中云所签订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中云所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我们及时召开了所务会,向全体工作人员传达了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要求。使全所干部职工明确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使大家从思想上得到高度统一。我们依据目标责任书,结合中云所工作实际,相继与副所长、各管理组组长、各单项工作责任人及管理员层层签订了xx年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全面有序地开展工作。

在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增加市场经营收入是中云所xx年度重中之重的工作,千方百计挖掘各方面潜力,不失时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市场经营收入。尤其是今年的市场五期租赁能否较全年增收,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对于我们能否完成今年的收费目标非常重要。因此,今年的市场五期租赁我们采取早动手、早准备的办法。7月上旬开始我所先后召开了三次专题会议,明确要求大家要以8月份的续组为契机,加大市场宣传力度,紧紧围绕市场繁荣、稳定这一主线,深入市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业户的思想和动态,及时答复业户提出的问题和反应的实际困难。租赁前,我们积极走访市场业户,向业户发征求意见表500余份,走访40余户,对其进行调查、摸底,并选了部分业户代表进行面对面的座谈,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同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市场五期租赁方案,并成立了由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的租赁领导小组和以所长为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及五个职能小组,责任明确、目标清楚、层层把关。由于准备工作充分,我们对市场海产区内开门营业房进行大副提高租金办理续组,对东大门北侧的面食柜台和南侧调整后的海产柜台进行了竟标租赁,市场租赁收入也创历史之最。市场在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持持续的发展,市场五期租赁取得了圆满成功。

年初,中云所党支部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相继分段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坚持教育活动与推动当前工作相结合;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重在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和政策水平;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边学边查、边整边改;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全体党员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员工的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由于所党支部严格落实党委xx.2号文件精神,使得教育活动与实际工作、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教育活动过程中,每位党员都写出了不少于4万字的学习笔记、3篇心得体会和不少于3000字的阶段性总结及查找问题的整改方案。召开了由中心分管领导参加的民主生活会三次,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问题摆在桌面上,把危害讲在明处,解决了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问题,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同时,我们借教育活动的东风,号召党员带职工,党员帮群众的“一帮一”活动和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工作中,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在教育活动中,所党支部先后收到近二十条合理化建议,党支部进行疏理后,以不同形式向党委、向中心进行汇报。其中,中云所向中心提交的改善市场购物环境一揽子方案,主要内容来自于党员的建议,启动龙洲路综合市场也是由党员提议,支部组织实施的。

改善市场购物环境一直是中云所长期抓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但由于我们市场产生的垃圾量大、业户卫生意识较差、保洁队伍人力资源的不协调等因素,导致市场环境无根本性转变。今年三月下旬,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四月份定为“胶州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活动月”,全面推行改善市场环境与强化保洁监督,强化经营者摊前卫生三包,管理组日常管理“三位一体”的紧密互动管理办法,全所上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并对屡教不改的个别业户实施了扣除保证金处罚。经过卫生活动月的专项治理,市场购物环境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防止反弹,中云所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预案,确保了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五月初,中云所借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东风,根据市场经营的需要,先后向中心审批了改造市场设施、提升市场档次的一揽子方案:一楼北区钢结构盘框,解决了亮证经营,规范了用电线路问题;对熟食品42节柜台、肉杠33节柜台,羊肉、面食13节柜台进行了不锈钢板包装改造;对南四楼平台进行了防水处理;对南北大门两侧营业房门前封闭进行了统一规划、统一质量标准、业户出资的标准性搭建;对熟食防尘、防蝇罩,统一标准,业户出资制做,实现了部分设施业户出资补充的尝试;一楼南大门的公开栏、电子公平称、五个大门及南区盘框等设施的去锈粉刷;市场群小海区路面垫铺山根土压实等工程项目,均是借创城之势,中云所的积极争取,中心的正确决策实现的,解决了中云所几年以来想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新的设施投入使用后,中云所相继制定了市场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措施和设施损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了市场设施的正常利用,提高了市场经营档次,为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的五期租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胶州农贸市场作为我市的农贸系统市场,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其影响力、拉动力之强已日益明显。而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我们更应顺应经济发展新潮流,设法挖掘潜力,走创品牌市场,多元化经营发展之路。

今年以来,我所一班人以“双学三创”活动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为契机,积极大胆、改革创新、不断转变观念,开拓思路,把招商引资做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经过反复商谈和不懈努力,最终以真诚和恒心促成我市药品零售龙头企业——青岛救多善大药房正式落户胶州农贸市场,并签订了8年的租赁合同。救多善的落户,不仅调整了市场二楼的经营结构,盘活了市场内部分闲置资产,而且活跃了二楼的经营,增加了二楼的人气,促进了市场二楼快速、健康的发展,同时为中心每年创收5万余元。

此外,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中云所在市场五期租赁过程中,对市场一楼南区的内开门营业房大副提高了租金,每房每年上调3500元,一项增加市场经营收入84000元;对一楼北区猪肉市口的肉杠也大副提高了租金,每杠每年上调2500元,增加经营收入72500元。据统计,仅科学、合理提标和调整部分经营结构、实现增收23.3万元,再创胶州农贸市场年经营收入的历史新高。

去年,三楼家具超市原租赁人未能履行合同、中途撤出。面对举棋不定的三楼家具超市和低迷的家具市场,在对外重新租赁面临重重困难。超市频临倒闭的关键时刻,中云所勇挑重担,毅然向中心提出由中云所做为多元化经营的试点直接经营管理,得到了中心党委的认可。正式接管超市后,中云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安排一名爱岗敬业的管理员担任超市经理;对超市内部进行了装修;加大招商力度;扩大对外宣传,促使家具销售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在稳定原有厂家的同时,今年新招厂家3户入驻超市,并实现超市年收入15.6万元,比xx年度增收4.6万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跟,对我们多元化经营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我们的经营思路。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工作,使各项工作有目标、有秩序、有的放矢地开展,根据我们所与管理组、管理员层层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我们实行了岗位区域管理目标责任制,每位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责任区域,负责责任区的摊位秩序、车辆秩序、交易秩序、设施维护、维修、保养,水电消防设施、环境卫生等“横纵双向管理”,如出现责任问题,则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在日常管理中,我们还引导和教育职工要正确处理好管理、经营、服务的关系,注意与业户多沟通,多联系,平常多深入业户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有效拉近与业户的距离,有利于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在一线工作中,我们号召全所职工认真学习和领会海尔总裁张瑞敏同志的格言: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真正实现规范性工作与人性化管理的有机结合。

市场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离不开安定的交易环境,中云所一直把治安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不断强化市场治安管理;加强和提高市场治安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打架斗殴、市场偷窃等市场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也是及时协调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xx年,市场治安机动分队,共处理治安案件32起,其中,移交派出所4起,调解处理28起,批评教育43人次,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保护了市场稳定。

中云所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还认真筹备、做好其它方面工作。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们成立了专门小组,由专门责任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市场消防设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隐患,确保市场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不出任何问题;如市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也是由专人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相关人员的资料存档等,在上级组织的几次计生检查中没出任何问题,得到一致好评。为了能让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放心的蔬菜,我们由专门负责人每天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无公害蔬菜的检测工作,并于10月13日顺利通过了青岛市财委的抽查。此外,我们在市场宣传、租赁合同管理、水电管理、市场统计、等工作中,也是由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按照各项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好,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中云所在xx年度工作中,涌现出大量的先进人物和好人好事。如:副所长徐立洲、杨家升同志,一心扑在工作上,严以律己、不怕困难、率先垂范,勇挑重担、模范地遵守中心、中云所的各项规定制度,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党支部委员、三楼家具超市经理王安亮同志,爱岗敬业,不辞劳苦,严格要求自己、敢于挑工作重担,大胆探索和实践多元化经营的实质,追求进步,在广大业户和经营厂家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和良好的形象;二楼管理组组长丁淑霞同志,工作严谨泼辣、大胆负责、严格要求自己、身兼数职,从不叫苦,是一名素质较高的管理组组长;组长李圣章同志、马良友同志、治安组长栾福清同志、原一楼管理组组长刘成才同志,副组长杨华山、宋雪薇、刘中坚,管理员朝春裁、袁城、张良、匡兆森等同志在各自的岗位上大胆管理、乐于奉献,吃苦耐劳,在一线工作中实现了自我价值。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四、极少数同志的大锅饭思想,即:平均分配主义仍较严重,思想观念较陈旧,岗位责任履行较差,缺乏竞争意识,缺乏上进心等。

这些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中云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足够的重视,早计划,早安排,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总之,在xx年的工作中,在中心党委正确领导及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中云所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胶州农贸市场顺利通过了青岛市文明委、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财委检查升级,为“青岛市规范化管理文明市场”、中云所党支部被中心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中云所被中心评为“先进单位”等称号;有五位同志先后被胶州市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党员、被胶州市政法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被中心党委评为“优秀党员”“优秀科所长”“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显著。我们将继续响应中心党委的号召,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多元化经营、增收节支为目标,加大目标责任管理,认真总结,虚心学习兄弟所先进经验,抓机遇、迎挑战,为胶州农贸市场的繁荣稳定和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在公司领导和主管的直接领导下,我不断加强学习,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经过自开业以来,历经半年的不断学习应变。现将上半工作总结如下:

一、好的方面:

1、工作具体思路明确到位,工作业务水平有所提高!体现在工作的深入和对待问题根源能够发现和排查,保证安全稳定!

2、个人支配水平提高,安排工作的步骤与同事结合一体化,定岗定位。

3、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从问题中找不足!从学习中弥补不足,从实践中增强能力!发挥岗位能动性!

二、存在的问题:

1、自身要求不高,自我化严重!导致工作中问题的出现,导致问题的升华!认识缺乏!

2、学习业务水平不高,对洞采的一些相关知识学习不精,导致问题看不出讲不出发现不了,对安全不力!

3、工作边缘化,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只干表面工作,不去深入工作!影响工作进度!

4、思路不明确,支配不到位!想法和工作有时联系不到位!问题和改正问题实际不复合!

5、标准化不强,心中不细!

通过以上的诉说我深深感受到自身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全新的态度迎接我与公司的大好未来。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以下几点为准则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文化和工作业绩。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思想上始终坚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为一名市场管理员,我深知自身的不足,因此在努力工作的`同时,认真加强市场管理的基本知识、管理的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努力提高自已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同时在工作中注重专业知识的补充,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管理业务培训,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和规范,充实自己以适应工作要求。

二、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与同事一起认真做好上级给与的工作任务。同时,对于需要协调的事件,根据领导的要求积极与主管、监控中心沟通,力争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根据事件加强自身不足加以整改。力争以自身为关键,妥善完成各项事件。

三、进一步完善自身工作能力。

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能力。搞好与同事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在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公司、为客户服务。

黄刚刚。

市场管理科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又到了一年的终点。2021年我们有过太多的辛酸经历,也收货了无尽的成绩和喜悦。在总行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在分行的科学指导下,以及本支行的全力拼搏下,我们严格贯彻总行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吗,确定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认清形势,坚定信心,锐意进取,狠抓落实,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主要业务健康发展,完成了年初的既定目标。

截止十一月份,(完成情况)。

(一)加强对有价值客户的重点分析,开拓营销策略。

通过仔细梳理,按照贡献度对本行有价值的大客户进行排名,并定时深入了解各层次客户的个人爱好,采取“锁定高端客户,提供贵宾式服务;针对中端客户,提供特别服务;对低端客户,提供大众化便民服务”的营销策略。

(二)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扩大贷款规模,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为增强长期发展潜力,我们从年初开始就非常重视加快贷款营销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贷款规模,带动对公存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1、优良客户的贷款营销,针重点企业,加大授信额度,主动营销贷款。

2、加大项目贷款的营销,

3、加大了按揭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低风险贷款的投放力度。通过扩大增量,把更多的贷款投向双优客户,从而带动存量的优化,实现贷款结构的有效调整。在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中,支行以严格实施预警预报制度为核心,全面提高信贷资产管理水平。

(1),严把贷款准入关,贷款发放坚持双优战略,对可贷可不贷的坚决不贷;。

(2),坚持贷款客户的分类管理,实行主动退出,逐步压缩一般客户,主动淘汰劣质客户。

(3)、严格实施信贷管理的预警预报制度,使这项工作成为信贷管理最有力的工具和每个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三)客户维护活动形式多样化。

以答谢客户为目的,结合不同客户的特征,采取不同的维护方式。比如,在代发工资方面,通过与重点代发工资户开展联谊会、座谈会、回访等形式,一方面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向客户介绍我行的服务渠道和理财产品,对重点代发户每月至少访问一次,了解其对于我行的服务是否满意,对我行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有新的建议。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巧妙地将各种有利的情报提供给客户,包括最新的'行业信息和政府信息等,增强客户对本行的了解。邀请客户参加多种形式有意义的活动,借此把握营销机会。

(四)善于反思和总结,积累经验。

总结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作前进的助推器。对每一次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完成情况都要做好总结,积累经验,为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只有不断的总结才能把有益的东西积累起来,融会贯通,形成一种强大的工作手段和营销体系。这一年,我们市场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激烈竞争的金融形势,我们还存在许多不足。

1、存款结构不合理,部分存款过于集中与大户,容易产生大起大落,纯负债客户资源比较匮乏。

2、信贷投放较慢,手续过于复杂,制约了信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和效益的有利提升。这些都是我们今后要加以克服和解决的。

在下一年里,我们还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年度精神,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加强风险管控,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努力提高市场份额,确保完成各项业务发展目标。

(一)多渠道、多手段吸收存款。

加大存款营销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营销措施,扩大吸存渠道,不断跟踪了解同行水平,提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营销支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支付结算平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联络,减少客户转移存款的现象发生。有针对地开展各类营销计划。结合本地市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努力争取吸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一般性存款和募集资金,争取城乡结合部集体经济资金和拆迁资金的归集。

(二)提高信贷业务的收益水平。

针对每个客户制定差别化营销方案,综合考量包括小企业业务、零售业业务的推动效力,综合分析收益来源,选择最有利的营销方向,重点拓展中小企业,生产型企业客户,与客户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努力成为客户首选银行,努力提好信贷业务的收益水平。

(三)加大创新力度。

坚持品种创新和服务创新,多方位发展零售业务。

1、开展规范化服务流程演练,提高服务水平,为储户提供标准化的服务;。

2、加大吸收理财资金力度,抓住理财资金主要靠努力的特点,针对周边的商户、村户和老客户,有效地吸收理财资金。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我行的业务,提高我行的社会知名度。

市场管理所工作总结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对摊贩市场及小商贩、手工业者的管理工作,市人民委员会最近决定在市内各区建立市场管理所。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市场管理所。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对市场工作,提前思考,对任何工作做到要有。

1.本职业务,及早思考,早作打算。

2.分析预测在前。对一些常规性的工作,要分析与以往不同的特点,预测会带来什么问题,从而及早提出解决的办法。

3.计划准备在前。早作计划,确定基本方案,最好要有两三套路子,以便在讨论研究中予以取舍,如果“临时抱佛脚”,不仅难有,处于消极应付局面,而且会影响的贯彻落实。

二.和市场全体人员一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措施是:

1.规范市场管理、加强设施及其消防通道管理,由于市场经常出现乱堆乱放、出摊占道、严重堵塞了消防通道并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我已很抓了这项工作。保证消防通道随时畅通。及时杜绝消防隐患以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2.督促市场经营户按时缴纳摊位费,不能拖欠。现已基本没有拖欠现象发生,如在市场管理中与经营户发生争执,必须顾全大局以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工作态度的解单粗暴,要进行说服作好思想工作并妥善解决问题。

3.倡导经营户合法经营。对及个别经营户打扑克、下象棋的现象给予制止,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市场,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不能串岗聊天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认真负责的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三.认真负责的完成了上半年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管理任务。

以上是我在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争取在下半年给上级领导交一份满意的工作业绩。

20xx年初,我被任命为×××市场管理处副主任,负责×××商业区的工商监管工作,一年来,在分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管理处主任的全力支持和全体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我摆正自身位置,牢记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兢兢业业工作,圆满完成了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就履行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紧抓好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年来,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思想政治水平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作为管理处落实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做到思想进步、业务精通、品德高尚才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才能带领巡查人员做好各项工作,面对困难的时候才能够准确把握事件的发展动向,发挥集体的力量解决问题。为此,我一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二是坚持学习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着重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工商法律法规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用理论指导实践,努力掌握观察事物、判断形势、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二、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在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奉献意识、勤政意识,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从点滴小事做起,做一般工作人员的表率。每天坚持早来晚走,按规定规范着装,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全身心投入到监管工作中去。在业务上,勤于思考,认真钻研,虚心学习他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满足一般的掌握,力求成为受理业务执法办案的专家。

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管理处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色地完成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各类经济实体的年检验照工作,我管理处共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户,办理个体工商户年检手续×户,办理私营企业年检手续×户。

三个巡查小组对整个辖区逐户走访登记备案,建立健全了经济户口,静态资料齐全有效,动态资料随时补充录入,在有限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实现适时监管,增进警示教育,加强守法经营宣传力度,加大管理深度,由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实现管口前移。

在工商管理费和维管费、会费的收取上,结合巡查制,加强宣传教育,讲明收费依据和标准,保证个体工商户按时按标准缴纳,至今为止,我管理处共收取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元,完成计划的×,维管费×元,完成计划的×,个私协会员费×元,完成计划的×,为下岗职工办理营业执照×个,按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管理费×元。

做好打假维权工作,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

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不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管理处的主要工作之一。半年来,我处先后对无生产日期的海产品、鹿制品,无中文标识的日化用品、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的电器、工业品等不合格商品进行了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扰乱经济秩序,妄图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不法经营户。

一年中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累计罚款×元。在辖区九个大型购物商场、市场建立了“一会两站”,举办了分会负责人培训班。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三月份调节的一起保健品消费投诉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10x元,消费者十分感动,送来锦旗,还找来日报和晚报两家报社的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一年来,共受理消费投诉9,成功调节9,消费者满意率达到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6.x元,收到。

感谢信。

6封,锦旗5面。

利用节假日时间做好收取捐款工作。

我管理处积极相应上级号召,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残疾人捐款的要求,取消节假日,冒着酷暑逐户发放宣传材料,向经营者耐心细致讲解捐资助残的意义,在全体人员的努力和个体工商户、公司等各类经济实体的大力支持下,共收取捐款×元,在全局中名列前矛,受到分局领导的表扬。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是系统的理论学习不够,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学的多,与工作联系少的掌握的不扎实。

二是工作中还存在急躁情绪,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做的不够,在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时有操之过急、急于求成的现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刻苦钻研,对工作细心,对同志耐心,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

帮助。我由衷的感谢领导的帮助和同志们的支持。在新的一年中,我要继续尽我最大的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让各级领导放心,让同志们满意。

我辖区现有农贸市场6个,红花村室内综合农贸市场、荷花池菜市场、西三巷农贸市场、白马寺综合市场、益民菜市肖家村店、九里堤南路农贸市场。在区商务局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主办方的支持配合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开展,顺利完成了国家城调队对成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复查,贯彻了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检查工作的目标。回顾xx年,在街办党工委、处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市场管理办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复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常态监管。二月份,街办召开了六个农贸市场负责会议,部署了全年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在市场管理上建立了街办、相关职能部门、市场主办单位三联动,做到日日有巡查,周周有通报,月月有分析,定期有会议。街办为加强对辖区6个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配备了10余人的协管队伍,每周集中整治,定员日常保持,协助各农贸市场管理方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

二、以市场主办方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全年开展了多次的“整治活动月”、“绿色行动主题月”、“每周整治一个农贸市场”等整治活动,重点就农贸市场出摊占道、车辆乱停乱放、乱堆乱放、卫生环境保洁等问题进行了治理,为市场管理方提供了较大的支持,并规范了商家、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如3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治活动月”,8月份开展了“绿色行动主题月”,9月至12月开展了“每周整治一个农贸市场”的整治活动。因农贸市场管理具有明显的动态性,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必须全过程、全天侯、全方位的强化管理,管理的核心主要从市场管理方入手,由间接管理转变为直接管理,由静态管理转变为动态管理,确保了监管到场、到户、到人。

三、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关键在制度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管理责任制建设。年初与各农贸市场市场签定各项目标。

责任书。

要求市场方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其相关职责。二是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卫生方面要求各农贸市场有专人负责并对日常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建立了农贸市场卫生巡查记录薄进行登记。三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各市场设置消防安全人员就市场内的消防设备、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并做相应记录。四是市场巡查制度建设。通过日常巡查及时解决问题如消费者投诉、短斤少两、规范计量单位等等。从管理制度建设的规范不定期的对农贸市场的督查及时整改有效加强了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

四、联合工商部门规范商品质量准入,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多次联合荷花池西区工商所、工商直属一分局、高笋塘工商所工作人员,就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商品按六大类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标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发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整治一起,及时通报批评,杜绝了“三无”、“过期”、“变质”商品流入市场。

五、全力以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传达市、区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按要求上报各项工作情况,对暂无法处理和解决的情况、问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报告。

9月份起开展的“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惠民工程”工作,街办积极贯彻上级指示,及时落实相关工作,上报辖区白马寺综合农贸市场作为第一批的试点市场,并及时联系市场管理方、工商所召该市场生猪经营户关于溯源系统建设工作的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具体工作,按时将经费上交区食安办。现终端布线工作已经完成,预计12月份中旬完成终端安装。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市场已于11月份召开了市场生猪经营户会议,并将前期工作进行了落实,西三巷农贸市场已将经费准备到位,其他市场正在筹备中。街办全力配合建设局和商务局就白马寺综合市场下水道系统的改造,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进度,对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确保12月15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展望xx年,我们还需要更加的努力,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一是坚持“日巡查,周通报,月分析,年总结”的工作方针,做好辖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完成辖区农贸市场生猪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益民菜市肖家村店的拆迁工作。四是积极配合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就九里堤南路农贸市场进行规范。

农贸市场监管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部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窗口,同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街办市场管理办将紧扣发展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科学管理,把农贸市场场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层次。为广大市民营造干净、舒畅、放心、和谐的购物环境而不懈努力。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20xx年,xx县市场服务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型机关和“三创”活动为载体,以项目建设为重点,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较好地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以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

积极搭建投资合作平台,加大市场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联系的商贸物流园、宝蓝城市综合体、永利商业广场、骏马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等项目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商贸物流园项目建设完成年度投资2.2亿元,一期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并于去年10月28日试营业,二期正在做基础工程,城南车站项目已开工;宝蓝城市综合体项目完成可研报告、规划设计、立项等手续,地质勘探也已完工,目前正在推土填埋,预计年底可完成项目三通一平和部分桩基工程建设;永利商业广场项目建设已完成投资1.4亿元,完成部分桩基工程;骏马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已投入完成359万元,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总体规划设计和修建性规划,进入国家第三批专项基金笼子,并成功争取专项资金叁仟万元。

(二)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力度,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积极配合规划部门抓好商业网点选址布局,协调做好农贸市场选址、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等,围绕“六一九七”市场建设规划,较快地推进了市场建设和市场经营工作。一是积极履行政府监督市场、引导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职能,以开展城市大提质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为契机,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二是积极筹备二市场重建事宜。目前已完成老市场拆迁,对原城北停车场进行了改造,安置经营户200余户,并完成项目可研、立项、环评等前期手续,完成地质详勘并获得结果报告;三是推进社区菜市场的建设。在刘家岭、五居委会、筷子厂、欧阳海大道、铅锌银矿家属区、饶家井、中医院等地建设7家农产品直销店,指导建设宝迎农贸市场,并于10月8日开业,积极对接上海城项目,为盘活饶家井市场做了大量工作。

(三)突出市场提质改造,着力改善民生。

按照“市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立足本职,做好市场提质改造工作。一是投资200多万元对农村市场进行提质改造。目前大塘市场已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东成市场已完工,洋市市场已完成招标,即将开工建设,四里农贸市场于10月30日实行政府挂网招标,即将开工。二是投资50余万元对原城北停车场进行改造,确保五云观市场提质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三是指导敖泉、泗洲、欧阳海等乡镇的社会农贸市场进行提质改造。

(四)推进全县市场规范管理,确保市场繁荣稳定。

积极履行政府监督市场、引导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职能。以开展城市大提质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为契机,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一是继续坚持开展“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守法自律的市场环境,倡导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塔市场、龙潭市场正积极迎接省文明指数测评。二是加强城区马路市场专项整治。整治期间坚持每天早上六点半到岗位对进城菜农进行疏导,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园艺路、解放路、体育路等“马路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整治。积极配合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马路市场违法搭建的棚户和违章摆放的摊点予以取缔,确保了马路市场整治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五)扎实抓好民生保障工程,做好联系点的帮扶工作。

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察看民情、了解民困、解决民难。着力推进流峰镇板桥村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培养、发展建党积极分子4名、预备党员2名。组织村支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走访党员、群众36户,慰问困难党员18人次;着力科学规划村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板桥村的`“四图一书”(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图、村民住宅设计图、规划设计说明书),确保板桥村不发生违规建设;继续实施“三清六改五化”工作,新建垃圾池4个,种植樟树苗480棵,柏树4000棵,继续推进“点亮农村”行动,投入3.6万余元,合理规划20盏太阳能灯;全面清理村内乱搭乱建、乱停乱摆等现象,取缔公路两侧的非法马路市场。

(六)齐头并进,抓好其它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稳妥处理饶家井农贸商城、东塔市场上访事件。迅速成立上访案件专题处理小组,并进行详细的分工,积极协调政法、公安、法院、房管等部门,多次召集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摸清上访人基本信息,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二是抓好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完善设施着手,利用安全生产月、节前、会前等特防期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全大检查,保证市场内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组织干部职工、城区市场经营户、市场业主、各乡镇市场管理员开展了一次专题讲座、观看消防专题宣传片,发放《公众应急需知》等宣传资料,确保全县市场安全责任零事故。三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力度。落实计生工作责任,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配合社区和计生部门加强市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开展计生协会工作,为干部职工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四是抓好社会治安综治和普法工作。严格按综治工作要求,加强市场内综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社区管理委员会打击扒窃、偷盗、“两抢”等犯罪活动;积极搭建学法用法平台,聘请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苍柏为法律顾问,按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宣在线普法学习,组织年度学法用法考试,保证学法用法工作高质完成。四是坚持十个手指弹钢琴的工作方法,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党务、信访、纪检监察、人事组织、工青妇、宣传、统战、防汛抗旱、公共机构节能降耗、行政效能建设、档案等各项工作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们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规范管理难度大。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普遍简陋,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有的农贸市场公私产权混杂,划行归市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规范管理难度大。

二是马路市场屡禁不止。我县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市场建设滞后,导致马路市场的形成。加之我单位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市场周边占道经营现象严重,马路市场整治压力大。

三是市场建设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大。我单位承担全县7个重点市场建设项目重任,恒晖公司成立后,除将五云观市场资产划转到公司外,其他国有农村市场均未划转,且国有市场土地资产均为划拔用地,评估价值低,有的农村市场产权证件不齐,国有资产评估等手续繁杂,市场建设资金融资难度大。

四是缺乏专业人才。我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共69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仅2人,初级职称仅6人,大部分为工商分流人员与部队退伍军人,缺乏融资、财务、策划、工程建设、招商运营等方面人才。

五是不稳定因素多。在商业网点规划、市场布点、市场资金投入、市场产权等方面,不稳定隐患多,易发群体上访性事件。如20xx年的商贸城上访事件、20xx年饶家井农贸商城商户上访事件等,特别是市场建设强揽工程、市场土地权属、划行归市问题等均存在信访隐患。

三、明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xx商贸物流中心、宝蓝城市综合体、城北小商品市场、金山商业广场等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

(二)继续深入开展城区市场大提质活动,进一步加快市场建设力度,不断规范城区市场管理,巩固全县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成果,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抓好农贸市场提质改造工作。完成四里、洋市市场提质改造工程。

(三)充分利用恒晖市场投资开发公司的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利用好资金,重点抓好城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专业市场建设、改造,推动全县市场开发。加快推进五云观市场提质扩容工程。

(四)加强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分析以往马路市场整治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按城市大提质工作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要求,取缔马路市场。

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我们适时开展了各项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按文件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游艺场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及行政许可工作,共行政许可19家游艺娱乐场所,对不符合规定的游艺娱乐场所全部进行停止营业和取缔。今年以来针对娱乐场所共出动稽查车辆28车次,出动稽查人员112人次,联合公安、工商执法部门检查2次、关闭无证黑点9家,停业整顿6家,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主板58块,当场销毁赌博游戏机12组,有效遏制了游艺娱乐市场利用游戏机赌博猖獗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游艺娱乐市场的经营行为。

对网吧、游艺娱乐场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网吧、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特别是超时营业并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对多次被举报的网吧,实施重点监控;并不定时进行检查,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或者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网吧及游艺娱乐场所,我们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今年以来共对网吧、游艺娱乐市场检查290余次,联合公安消防部门检查7次、出动稽查车79车次、查处黑网吧4家、取缔无证游艺厅8家,停业整顿4家、立案处罚6家、对网吧、游艺娱乐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并督促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全县112家网吧和公共娱乐场所签订“守法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责任人,严格防范发生火灾等恶性事故。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责令场所立即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消防安全部门。按照自治区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要求,针对我县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查缴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4月,对互联网经营市场进行了正版化软件使用工作,使全县网吧全部使用了正版化软件。共出动稽查车辆24车次,检查出版物市场及乡镇巴扎120家次,查缴非法音像制品6440盘,非法书报刊14670本。

四月我办积极开展《世界版权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制作板报2个,印制宣传材料500余份,向各级各部门、社会和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宣传。

开展“3.15”消费者维权系列宣传活动。一是在家福乐超市门前悬挂“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宣传布标一块;二是向群众印发“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宣传材料600余份,三是参加了县工商局牵头组织的假冒商品展示活动,宣传讲解了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主题、目的、意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音像制品新版防伪标志鉴别方法等。

通过开展创建平安先进县活动,我们同各经营业主签订了平安经营责任书、安全经营承诺,80%的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已具备平安标准,给予5家文化经营场所挂牌,建立健全“创平安、保稳定、促发展、建和谐”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文化市场和谐稳定,为我县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20xx年,我们的工作在各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对文化市场监管力度,以坚持“扫黄打非”、繁荣文化市场为已任,促进我县的文化市场朝健康有序方向的发展。

20xx年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结合本职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繁荣发展、健康有序的方针,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在20xx年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经营的经营户,我们要树立典型,评出行业模范,给与奖励。

2、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

根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抓好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监督网吧搞好实名登记,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超时经营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我县的网络文化环境。

3、严格规范棋牌市场的经营行为。

棋牌是一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但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管理法规,管理比较困难,我们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棋牌室的管理,重点解决居民区内开设棋牌室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问题,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棋牌室变成“赌博室”。

4、规范乡镇动漫市场。

近几年我县乡镇各种娱乐行业发展迅速,动漫娱乐市场不断增进,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违法娱乐机型以不同方式进入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场所增多,危害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和老百姓的个人利益。把规范乡镇动漫市场作为工作重点,要求乡镇动漫娱乐市场进行从新审核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动漫场所按文件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加强政治思想素质教育。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等政治学习,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做到知法守法,秉公办事。要求每月2个课时45分钟的政治理论学习写出心得。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提高全体稽查队员的业务能力,了解全国的文化稽查动态,提高全队工作人员的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求每月2个课时45的业务学习,解答全国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考题。

以程序重于实体的理念,我办将严格执法程序,做到每个案件都有行政处罚通知书、案件调查笔录、领导处理意见等法律文书,规范并简化行政审批,使经营者心服口服地接受检查。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

为了创造更好的执法氛围,壮大我们的声势,规范我县文化体育经营行为,净化我县的文化环境,我们计划与公安和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学校附近和农村等影响大难治理的文化市场的监管,使这些文化市场得到有效的治理,给老百姓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环境。

20xx年是十二五规划刚刚扬帆起航的第二年,可谓使命光荣而又任重道远。我们将以全新的面貌,新的姿态,求真务实,敢于争先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奋力拼搏,努力开创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县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向全县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市场管理的工作总结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市场管理工作和我个人工作的支持,市场管理半年个人工作总结。回首过去的这半年,在新的岗位新的环境中尽快的进入了角色和出色的工作状态。虽然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都能够认真及时的完成,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让自己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要有一种危机感。深深了解与市嘲共存共亡”的重要性,如果不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的工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有员工都将可能遭到失业的命运,必须改变“观望”的态度以更为积极主动的精神参与市场管理的工作。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我以个人的工作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并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由于北站市场环境复杂,管理繁烦琐,工作有相当的难度,但是在领导的正确引导下以及同事的密切配合、大力协调、共同努力和家属的理解体谅下,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没有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今年由于工作需要我由三交易区调到一交易区担任组长职务,具体工作范围是主管西一栋、西厅皮件、南墙展示台。现将我在这半年中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对市场工作,提前思考,对任何工作做到要有计划。

1.本职业务,及早思考,早作打算,个人总结《市场管理半年个人工作总结》。

2.分析预测在前。对一些常规性的工作,要分析与以往不同的特点,预测会带来什么问题,从而及早提出解决的办法。

3.计划准备在前。早作计划,确定基本方案,最好要有两三套路子,以便在讨论研究中予以取舍,如果“临时抱佛脚”,不仅难有质量,处于消极应付局面,而且会影响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和市场全体人员一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措施是:

1.规范市场管理、加强消防设施及其消防通道管理,由于市场经常出现乱堆乱放、出摊占道、严重堵塞了消防通道并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我已很抓了这项工作。保证消防通道随时畅通。及时杜绝消防隐患以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2.督促市场经营户按时缴纳摊位费,不能拖欠。现已基本没有拖欠现象发生,如在市场管理中与经营户发生争执,必须顾全大局以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工作态度的解单粗暴,要进行说服作好思想工作并妥善解决问题。

3.倡导经营户合法经营。对及个别经营户打扑克、下象棋的现象给予制止,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市场,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不能串岗聊天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认真负责的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三.认真负责的完成了上半年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管理任务。

以上是我在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争取在下半年给上级领导交一份满意的工作业绩。

此致

敬礼

市场管理科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时间飞逝,转眼又要迎来新的一年!我是红边门农贸市场的一位市场管理收费员,在过去的一年了,自己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领导的悉心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回顾过去的一年,将工作总结如下:

在红边门农贸市场,共有三个摊区肉摊、综合摊区和蔬菜摊区。我主要负责肉摊,并和同事张虹一起负责综合摊区的收费,除此之外还一起负责电费和水费的收取。督促市场经营户按时交纳费用,不能拖欠,及时解决避免拖延费用的产生!

红边门农贸市场是贵阳市第一家4a级的农贸市场,在整个贵州的同类市场当中一直处在带头和模范的位置上,所以每年来视察和检查的部门和领导也非常之多。

平时每天都要登记食肉检疫票,保证每天从市场出去的每一斤猪肉都是合格的产品。在有检查的时候配合相关部门狠抓每个摊区的执照摆放、仪容卫生、店容店貌。保持红边门农贸市场的良好形象。

生到解决经营户和经营户之间的各种纠纷,要管好每个商户很难,要搞好商户之间的关系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为涉及范围较广,只要一不小心就会得罪很多人,到时市场就会有很多人指责你,就会影响以后工作的开展。

除此之外经营户和客人之间的纠纷处理也显得十分的重要,因为经营户在市场的每一个行为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红边门农贸市场的形象。所以在处理问题时更要注重一视同仁,不偏帮任何一方,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上以解决问题为准绳,为经营户、每一个客人解决困难!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在工作当中还有很多的不足,20xx年已经过去,充满挑战和机遇的2013年即将来临,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加强学习,为市场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良好的建筑行业环境是经济腾飞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就是要优化建筑市场信用、完善建筑市场机制等。下文是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归集、评价、发布建筑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七条下列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位;。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四)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委托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未在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本市承接工程之前,应当持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前款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在其注册单位执业。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勘察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

第十四条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对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对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应当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也可以承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对其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七条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下列行为:。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五)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劳务分包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和招标投标活动服务的场所。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的服务;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七)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采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除或者变更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自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备案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履行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结算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完成全部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并由未参与编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编制、审核人员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建筑业劳务用工。

第三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活动负总责,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建筑业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服务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聘用的建筑业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服务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

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务人员身份,建立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建筑业劳务用工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不得截留、克扣。

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将用工情况进行核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开设建筑业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劳务用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或者按施工进度向该项目的工资预储账户拨付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预储账户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向应聘人员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组织实施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有权了解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应聘人员应当如实说明;从事技术工种的应聘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所出具的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代建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未经备案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未经注册从事执业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或者未向账户拨付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建筑活动当事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建筑活动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建筑市场是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交易场所。建筑市场有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两部分构成,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集与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无形市场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种交易活动及处理各种关系的场所。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归集、评价、发布建筑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

(三)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销售出版物。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指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办公场所、营业店面、仓储场地及工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的中小学教科书,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发行。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制法人,有确定的企业名称,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一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向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当地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相应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零售单位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备案。出版物零售单位在原发证机关以外的行政区域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应按照设立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于15日内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第二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第二十二条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第二十三条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业人员应接受发证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出版物发行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发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需按照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权的单位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信用机制不健全,使得工程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下文是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工程抗震、工程造价等事项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活动投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资质核验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在签订承包。

合同。

或者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许可。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涉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许可,方可承接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参与建筑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实施工程拆除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前款规定备案的拆除工程范围、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确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十七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度,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应当将工程招标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为由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实行总承包、分包制度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依法将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将施工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组建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有形建筑市场原则上在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设立,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二十九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关备案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发布虚假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

(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条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改造、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四十一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采用单位应当组织专题技术论证,依法报该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实行工程监理的,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民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住宅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五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本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产品和技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五十一条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以及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提倡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国家工期定额约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的,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增加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五十五条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下列费用:项目前期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计算,应当在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或者在工程总价中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和危害,所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不当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颁发本省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计价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

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的,视为认可。

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期限的,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

复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期,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第六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

第六十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审计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当在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新建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形建筑市场停业整顿。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服务等活动及场所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有偿服务。

第七十七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遵守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提出的,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八条建立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

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条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发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本条第二、三款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第十一条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五)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须依照《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任务,依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七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九条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等。

第二十条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承发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照或越级勘察、设计、施工的;(二)非法转包工程的;(三)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的;(四)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的;(五)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需要配合的,双方应积极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工程上指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建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的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以本市概预算、费用、工期定额和计价办法为依据,编制标底和概预算。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施工条件、工程技术要求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建委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的变化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其他条件的要求,超出本市概预算、费用、工期定额和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建筑业在经济腾飞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建筑行业环境是经济腾飞的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就是要优化建筑市场信用、完善建筑市场机制等。下文是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六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

规章制度。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合同。

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九条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第二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系统,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实名登记的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并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

第四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

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开展专项技术评审活动的,应当分别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在评标或者开展专项技术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第四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管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

第四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领域稽查工作,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就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六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

(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三)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我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20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我区要通过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总体工作目标是六项: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问题得以有效整治;三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状况得以基本扭转;四是以不合理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五是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六是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得以纠正与规范。要求2003年以来和今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八个必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做到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依法应当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审,否则一律不准使用;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监理;依法应当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应当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2、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如该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抚府办发[2004]11号和省政府赣发(2004)17号及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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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建筑市场是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交易场所。建筑市场有有形建筑市场和无形建筑两部分构成,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集与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无形市场是在建设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种交易活动及处理各种关系的场所。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我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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