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总结(通用13篇)

时间:2023-11-27 12:52:52 作者:ZS文王

通过月工作总结,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在以下的总结范文中,你可以看到作者对过去一个月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希望这能为你在写作时提供一些参考。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20xx年,xx县市场服务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型机关和“三创”活动为载体,以项目建设为重点,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较好地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以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

积极搭建投资合作平台,加大市场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联系的商贸物流园、宝蓝城市综合体、永利商业广场、骏马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等项目取得较大进展。目前,商贸物流园项目建设完成年度投资2.2亿元,一期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并于去年10月28日试营业,二期正在做基础工程,城南车站项目已开工;宝蓝城市综合体项目完成可研报告、规划设计、立项等手续,地质勘探也已完工,目前正在推土填埋,预计年底可完成项目三通一平和部分桩基工程建设;永利商业广场项目建设已完成投资1.4亿元,完成部分桩基工程;骏马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已投入完成359万元,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总体规划设计和修建性规划,进入国家第三批专项基金笼子,并成功争取专项资金叁仟万元。

(二)加大农贸市场建设力度,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积极配合规划部门抓好商业网点选址布局,协调做好农贸市场选址、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等,围绕“六一九七”市场建设规划,较快地推进了市场建设和市场经营工作。一是积极履行政府监督市场、引导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职能,以开展城市大提质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为契机,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二是积极筹备二市场重建事宜。目前已完成老市场拆迁,对原城北停车场进行了改造,安置经营户200余户,并完成项目可研、立项、环评等前期手续,完成地质详勘并获得结果报告;三是推进社区菜市场的建设。在刘家岭、五居委会、筷子厂、欧阳海大道、铅锌银矿家属区、饶家井、中医院等地建设7家农产品直销店,指导建设宝迎农贸市场,并于10月8日开业,积极对接上海城项目,为盘活饶家井市场做了大量工作。

(三)突出市场提质改造,着力改善民生。

按照“市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立足本职,做好市场提质改造工作。一是投资200多万元对农村市场进行提质改造。目前大塘市场已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东成市场已完工,洋市市场已完成招标,即将开工建设,四里农贸市场于10月30日实行政府挂网招标,即将开工。二是投资50余万元对原城北停车场进行改造,确保五云观市场提质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三是指导敖泉、泗洲、欧阳海等乡镇的社会农贸市场进行提质改造。

(四)推进全县市场规范管理,确保市场繁荣稳定。

积极履行政府监督市场、引导市场和服务市场的职能。以开展城市大提质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为契机,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一是继续坚持开展“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守法自律的市场环境,倡导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塔市场、龙潭市场正积极迎接省文明指数测评。二是加强城区马路市场专项整治。整治期间坚持每天早上六点半到岗位对进城菜农进行疏导,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园艺路、解放路、体育路等“马路市场”进行全面规范整治。积极配合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马路市场违法搭建的棚户和违章摆放的摊点予以取缔,确保了马路市场整治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五)扎实抓好民生保障工程,做好联系点的帮扶工作。

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察看民情、了解民困、解决民难。着力推进流峰镇板桥村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培养、发展建党积极分子4名、预备党员2名。组织村支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走访党员、群众36户,慰问困难党员18人次;着力科学规划村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板桥村的`“四图一书”(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图、村民住宅设计图、规划设计说明书),确保板桥村不发生违规建设;继续实施“三清六改五化”工作,新建垃圾池4个,种植樟树苗480棵,柏树4000棵,继续推进“点亮农村”行动,投入3.6万余元,合理规划20盏太阳能灯;全面清理村内乱搭乱建、乱停乱摆等现象,取缔公路两侧的非法马路市场。

(六)齐头并进,抓好其它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稳妥处理饶家井农贸商城、东塔市场上访事件。迅速成立上访案件专题处理小组,并进行详细的分工,积极协调政法、公安、法院、房管等部门,多次召集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摸清上访人基本信息,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二是抓好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完善设施着手,利用安全生产月、节前、会前等特防期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全大检查,保证市场内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组织干部职工、城区市场经营户、市场业主、各乡镇市场管理员开展了一次专题讲座、观看消防专题宣传片,发放《公众应急需知》等宣传资料,确保全县市场安全责任零事故。三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力度。落实计生工作责任,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配合社区和计生部门加强市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开展计生协会工作,为干部职工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四是抓好社会治安综治和普法工作。严格按综治工作要求,加强市场内综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社区管理委员会打击扒窃、偷盗、“两抢”等犯罪活动;积极搭建学法用法平台,聘请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苍柏为法律顾问,按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宣在线普法学习,组织年度学法用法考试,保证学法用法工作高质完成。四是坚持十个手指弹钢琴的工作方法,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党务、信访、纪检监察、人事组织、工青妇、宣传、统战、防汛抗旱、公共机构节能降耗、行政效能建设、档案等各项工作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们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规范管理难度大。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普遍简陋,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有的农贸市场公私产权混杂,划行归市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规范管理难度大。

二是马路市场屡禁不止。我县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市场建设滞后,导致马路市场的形成。加之我单位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市场周边占道经营现象严重,马路市场整治压力大。

三是市场建设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大。我单位承担全县7个重点市场建设项目重任,恒晖公司成立后,除将五云观市场资产划转到公司外,其他国有农村市场均未划转,且国有市场土地资产均为划拔用地,评估价值低,有的农村市场产权证件不齐,国有资产评估等手续繁杂,市场建设资金融资难度大。

四是缺乏专业人才。我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共69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仅2人,初级职称仅6人,大部分为工商分流人员与部队退伍军人,缺乏融资、财务、策划、工程建设、招商运营等方面人才。

五是不稳定因素多。在商业网点规划、市场布点、市场资金投入、市场产权等方面,不稳定隐患多,易发群体上访性事件。如20xx年的商贸城上访事件、20xx年饶家井农贸商城商户上访事件等,特别是市场建设强揽工程、市场土地权属、划行归市问题等均存在信访隐患。

三、明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xx商贸物流中心、宝蓝城市综合体、城北小商品市场、金山商业广场等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

(二)继续深入开展城区市场大提质活动,进一步加快市场建设力度,不断规范城区市场管理,巩固全县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成果,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抓好农贸市场提质改造工作。完成四里、洋市市场提质改造工程。

(三)充分利用恒晖市场投资开发公司的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利用好资金,重点抓好城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专业市场建设、改造,推动全县市场开发。加快推进五云观市场提质扩容工程。

(四)加强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分析以往马路市场整治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按城市大提质工作和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要求,取缔马路市场。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时间飞逝,转眼又要迎来新的一年!我是红边门农贸市场的一位市场管理收费员,在过去的一年了,自己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领导的悉心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回顾过去的一年,将工作总结如下:

在红边门农贸市场,共有三个摊区肉摊、综合摊区和蔬菜摊区。我主要负责肉摊,并和同事张虹一起负责综合摊区的收费,除此之外还一起负责电费和水费的收取。督促市场经营户按时交纳费用,不能拖欠,及时解决避免拖延费用的产生!

红边门农贸市场是贵阳市第一家4a级的农贸市场,在整个贵州的同类市场当中一直处在带头和模范的位置上,所以每年来视察和检查的部门和领导也非常之多。

平时每天都要登记食肉检疫票,保证每天从市场出去的每一斤猪肉都是合格的产品。在有检查的时候配合相关部门狠抓每个摊区的执照摆放、仪容卫生、店容店貌。保持红边门农贸市场的良好形象。

农贸市场是一年终员很复杂的交集点,而我的工作就是要在这样一个复杂的地方管理好经营秩序。从管理好经营户每个摊区的卫生到解决经营户和经营户之间的各种纠纷,要管好每个商户很难,要搞好商户之间的关系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为涉及范围较广,只要一不小心就会得罪很多人,到时市场就会有很多人指责你,就会影响以后工作的开展。

除此之外经营户和客人之间的纠纷处理也显得十分的重要,因为经营户在市场的每一个行为代表的不仅仅是年终而是整个红边门农贸市场的形象。所以在处理问题时更要注重一视同仁,不偏帮任何一方,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上以解决问题为准绳,为经营户、每一个客人解决困难!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在工作当中还有很多的不足,20xx年已经过去,充满挑战和机遇的20xx年即将来临,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加强学习,为市场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市场管理的工作总结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市场管理工作和我个人工作的支持,市场管理半年个人工作总结。回首过去的这半年,在新的岗位新的环境中尽快的进入了角色和出色的工作状态。虽然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都能够认真及时的完成,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让自己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要有一种危机感。深深了解与市嘲共存共亡”的重要性,如果不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的工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有员工都将可能遭到失业的命运,必须改变“观望”的态度以更为积极主动的精神参与市场管理的工作。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我以个人的工作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并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由于北站市场环境复杂,管理繁烦琐,工作有相当的难度,但是在领导的正确引导下以及同事的密切配合、大力协调、共同努力和家属的理解体谅下,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没有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今年由于工作需要我由三交易区调到一交易区担任组长职务,具体工作范围是主管西一栋、西厅皮件、南墙展示台。现将我在这半年中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对市场工作,提前思考,对任何工作做到要有计划。

1.本职业务,及早思考,早作打算,个人总结《市场管理半年个人工作总结》。

2.分析预测在前。对一些常规性的工作,要分析与以往不同的特点,预测会带来什么问题,从而及早提出解决的办法。

3.计划准备在前。早作计划,确定基本方案,最好要有两三套路子,以便在讨论研究中予以取舍,如果“临时抱佛脚”,不仅难有质量,处于消极应付局面,而且会影响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和市场全体人员一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措施是:

1.规范市场管理、加强消防设施及其消防通道管理,由于市场经常出现乱堆乱放、出摊占道、严重堵塞了消防通道并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我已很抓了这项工作。保证消防通道随时畅通。及时杜绝消防隐患以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2.督促市场经营户按时缴纳摊位费,不能拖欠。现已基本没有拖欠现象发生,如在市场管理中与经营户发生争执,必须顾全大局以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工作态度的解单粗暴,要进行说服作好思想工作并妥善解决问题。

3.倡导经营户合法经营。对及个别经营户打扑克、下象棋的现象给予制止,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市场,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不能串岗聊天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认真负责的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三.认真负责的完成了上半年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管理任务。

以上是我在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争取在下半年给上级领导交一份满意的工作业绩。

此致

敬礼

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我们适时开展了各项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按文件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游艺场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及行政许可工作,共行政许可19家游艺娱乐场所,对不符合规定的游艺娱乐场所全部进行停止营业和取缔。今年以来针对娱乐场所共出动稽查车辆28车次,出动稽查人员112人次,联合公安、工商执法部门检查2次、关闭无证黑点9家,停业整顿6家,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主板58块,当场销毁赌博游戏机12组,有效遏制了游艺娱乐市场利用游戏机赌博猖獗现象,进一步规范了游艺娱乐市场的经营行为。

对网吧、游艺娱乐场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网吧、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特别是超时营业并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对多次被举报的网吧,实施重点监控;并不定时进行检查,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或者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网吧及游艺娱乐场所,我们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今年以来共对网吧、游艺娱乐市场检查290余次,联合公安消防部门检查7次、出动稽查车79车次、查处黑网吧4家、取缔无证游艺厅8家,停业整顿4家、立案处罚6家、对网吧、游艺娱乐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并督促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全县112家网吧和公共娱乐场所签订“守法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责任人,严格防范发生火灾等恶性事故。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责令场所立即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消防安全部门。按照自治区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要求,针对我县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查缴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4月,对互联网经营市场进行了正版化软件使用工作,使全县网吧全部使用了正版化软件。共出动稽查车辆24车次,检查出版物市场及乡镇巴扎120家次,查缴非法音像制品6440盘,非法书报刊14670本。

四月我办积极开展《世界版权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制作板报2个,印制宣传材料500余份,向各级各部门、社会和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宣传。

开展“3.15”消费者维权系列宣传活动。一是在家福乐超市门前悬挂“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宣传布标一块;二是向群众印发“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宣传材料600余份,三是参加了县工商局牵头组织的假冒商品展示活动,宣传讲解了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主题、目的、意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音像制品新版防伪标志鉴别方法等。

通过开展创建平安先进县活动,我们同各经营业主签订了平安经营责任书、安全经营承诺,80%的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已具备平安标准,给予5家文化经营场所挂牌,建立健全“创平安、保稳定、促发展、建和谐”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文化市场和谐稳定,为我县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20xx年,我们的工作在各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对文化市场监管力度,以坚持“扫黄打非”、繁荣文化市场为已任,促进我县的文化市场朝健康有序方向的发展。

20xx年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结合本职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繁荣发展、健康有序的方针,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在20xx年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经营的经营户,我们要树立典型,评出行业模范,给与奖励。

2、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

根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抓好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监督网吧搞好实名登记,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超时经营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我县的网络文化环境。

3、严格规范棋牌市场的经营行为。

棋牌是一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但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管理法规,管理比较困难,我们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棋牌室的管理,重点解决居民区内开设棋牌室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问题,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棋牌室变成“赌博室”。

4、规范乡镇动漫市场。

近几年我县乡镇各种娱乐行业发展迅速,动漫娱乐市场不断增进,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违法娱乐机型以不同方式进入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场所增多,危害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和老百姓的个人利益。把规范乡镇动漫市场作为工作重点,要求乡镇动漫娱乐市场进行从新审核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动漫场所按文件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加强政治思想素质教育。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等政治学习,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做到知法守法,秉公办事。要求每月2个课时45分钟的政治理论学习写出心得。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提高全体稽查队员的业务能力,了解全国的文化稽查动态,提高全队工作人员的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求每月2个课时45的业务学习,解答全国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考题。

以程序重于实体的理念,我办将严格执法程序,做到每个案件都有行政处罚通知书、案件调查笔录、领导处理意见等法律文书,规范并简化行政审批,使经营者心服口服地接受检查。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

为了创造更好的执法氛围,壮大我们的声势,规范我县文化体育经营行为,净化我县的文化环境,我们计划与公安和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学校附近和农村等影响大难治理的文化市场的监管,使这些文化市场得到有效的治理,给老百姓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环境。

20xx年是十二五规划刚刚扬帆起航的第二年,可谓使命光荣而又任重道远。我们将以全新的面貌,新的姿态,求真务实,敢于争先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奋力拼搏,努力开创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县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向全县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在公司领导和主管的直接领导下,我不断加强学习,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经过自开业以来,历经半年的不断学习应变。现将上半工作总结如下:

一、好的方面:

1、工作具体思路明确到位,工作业务水平有所提高!体现在工作的深入和对待问题根源能够发现和排查,保证安全稳定!

2、个人支配水平提高,安排工作的步骤与同事结合一体化,定岗定位。

3、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从问题中找不足!从学习中弥补不足,从实践中增强能力!发挥岗位能动性!

二、存在的问题:

1、自身要求不高,自我化严重!导致工作中问题的出现,导致问题的升华!认识缺乏!

2、学习业务水平不高,对洞采的一些相关知识学习不精,导致问题看不出讲不出发现不了,对安全不力!

3、工作边缘化,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只干表面工作,不去深入工作!影响工作进度!

4、思路不明确,支配不到位!想法和工作有时联系不到位!问题和改正问题实际不复合!

5、标准化不强,心中不细!

通过以上的诉说我深深感受到自身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全新的态度迎接我与公司的大好未来。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以下几点为准则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文化和工作业绩。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思想上始终坚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为一名市场管理员,我深知自身的不足,因此在努力工作的`同时,认真加强市场管理的基本知识、管理的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努力提高自已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同时在工作中注重专业知识的补充,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管理业务培训,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和规范,充实自己以适应工作要求。

二、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与同事一起认真做好上级给与的工作任务。同时,对于需要协调的事件,根据领导的要求积极与主管、监控中心沟通,力争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根据事件加强自身不足加以整改。力争以自身为关键,妥善完成各项事件。

三、进一步完善自身工作能力。

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能力。搞好与同事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在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公司、为客户服务。

黄刚刚。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各位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xxx和其他领导对我的信任,给我提供一个发展自我的机会,能让我担任xxxx,我深知这职位的分量,因为它包含着xx全公司人员及刘总的重托。

很高兴能在xx工作,公司领导的热情友善,各位同事们的和睦相处,特别是xx工对我工作的支持,使我很快适应了这里的环境,融入了公司的团队,更快地投入到工作中。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使我感觉到,每到一个新的公司,搞好工作的同时其实也是学习的过程,同样,xx也有值得我去领会的地方,因为有幸能跟随xxx和xxxx工这样的领导,你们的工作节奏之快、办事效率和要求之高,管理方法之人性化,在xxxx得到体现,这些都将是我一生的宝贵财富,在xxxx的工作和生活,将来可能会为我留下美好的回忆。

多年来的生产管理工作,我也总结出了一些自己的经验和看法。生产部虽然没有业务这样的前端部门辛苦不易,但也是一个生产型公司运作的核心部门,我非常明白他的重要性。而生产部的管理无外乎就是人员、现场、损耗、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这些都需人去做。

管理工作,我认为其实是一种琐碎。不管事大事小或有私利无私利,只要发生在我的职责范围之内,即使别人有一百一千个理由可以不做,我都没有一个理由可以推脱。——我每时每刻都有必须的责任去做!

管理工作,我认为其实是一种楷模。有时候我必须毫无犹豫冲锋在前,然后号令下属方显有力。

管理工作,我认为其实是一种渗透。只高高在上东瞄西看、指手划脚,却不了解全局每一处细节和对象,纵使我凭空把全局设想得多么完美,或者描绘得云山雾罩,却也无法对现实做出真正完善有效的执行号召,毕竟,我那些命令总会让人摸不着头脑!

管理“人”不该单单管理“人”,而应该是管理“人心”。单纯地管理“人”,其实只是一种空虚的叫嚣,无论我的脸色多么的乌云密布,声音多么竭斯底里的雷电交加,最终也显得那么轻微,那么弱小,甚至适得其反。管理“人心”才有丰富的内涵,即使不狂吼乱叫,说出的话也一定分量十足!

所以我认为生产人员的管理是要有过硬的制度来约束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对生产部制定细化的制度,制度就是一把尺子,一面镜子,让员工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自主管理,而管理人员只要起到监督的作用,当然也要有奖惩方面的制度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和自主能动性。

xxxxxx有着值得非常自豪的昨天,正是因为大家的.这几年艰苦的努力奋斗,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很多不足之处也随着暴露出来。管理制度的僵化、流程混乱造成的运作低效、品质体系的缺失等等已经成为制约我们进一步快速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公司在xxxx的领导下,勤奋工作,不懈追求,在公司的发展史上留下了浓重笔墨。今天公司转型,我被任命为生产的一个负责人,感到无上的光荣,并愿在今后的工作中尽职尽责,不辱使命,以回报大家的信任。

最后我想说:不管前面的路多么艰难,我将尽我所能。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管理的八种混乱现象,提出加强对业主行为、施工企业的管理意见,建议建立业主、施工企业、行政部门、司法监察机关、群众协同管理的常效机制和监督制约措施。下文是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三)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

(五)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和建筑经营活动中的合同鉴证工作,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七条从事发包、承包、建设监理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省外或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承包、发包和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件和所在省或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组织或个人来本市从事发包、承包和建设监理工作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用途、结构类型及层数,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报建手续。

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禁止私下交易。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发包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按规定已办理报建手续;。

3.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具备第(一)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落实;。

4.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完备,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发包方应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其发包事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招标,可以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四个阶段分阶段招标或合并总体招标。工程设备的采购也可实行招标。

禁止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第十四条禁止无证、无照或者越级、超范围参加投标。

禁止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经审定的标底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承包方必须自行组织完成建设工程,不得转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分包的,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承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挂靠承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造价和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造价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计价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条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标底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差价、工程取费标准、税率及工期定额有关规定编制。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经批准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编制的标底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能作为正式标底。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建设监理单位代理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二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护设施,禁止在围护栏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和进行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现场围护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六章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同时与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卖、转借或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从事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可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即出售、交付使用的;。

(二)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一)不具备发包条件而自行发包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护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拆除围护设施、临时建筑设施和消除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工商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

五、删除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销售出版物。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指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办公场所、营业店面、仓储场地及工商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的中小学教科书,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发行。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制法人,有确定的企业名称,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的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一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向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当地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相应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零售单位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备案。出版物零售单位在原发证机关以外的行政区域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应按照设立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于15日内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第二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第二十二条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第二十三条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业人员应接受发证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出版物发行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发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四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需按照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权的单位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下文是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

合同。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

(三)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市场管理员工作总结

xx年春节后,我依旧负责xx市场大厦的各项经营工作,在与**的配合下经历了节后淡季各商户的经营困境租金难收、托管员工因季节性原因大量减员等很具挑战性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使自己对我市的服装零售行情、市场大气候的了解、及员工人事的管理有了迅速的提高。通过与各商户的调解工作的接触,协调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锻炼。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配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对xx市场进行了一定的布局调整。3月份xx市场超市开始构想到4月份开业,自己全身心的投入到了筹建工作中,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货架安装、商品上架到日常经营维护,在老总的关心下,公司各方的支持下,在刘总与李店的指导下,xx市场超市得以平稳的.发展与过渡,自己对超市最新的业务知识又得了系统的强化。

负责xx市场期间,尽力维护了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没有发生意外的突发事件。但xx市场的整体潜力没能全部发挥发来产生效益是事实,虽然xx市场的发展有各方面的客观环境不成熟的制约,但xx市场的潜力没能全部发挥自己有很大的责任。这也显出了自身能力的局限,这是在xx市场工作得到的最深刻认识。同时,xx市场各种困难压力的经历,使自己的心理素质得到极大的提高,面对再大的困难与压力,我都不会退缩逃避,能够从容冷静的去面对解决,这是我在xx市场工作得到最大的收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机关。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市场进行管理。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个人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有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市场中,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扶持科学教育、美术、儿童、纪录电影片的发行、放映;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禁止从事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我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信用机制不健全,使得工程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下文是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工程抗震、工程造价等事项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活动投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资质核验手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在签订承包。

合同。

或者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许可。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涉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许可,方可承接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参与建筑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实施工程拆除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前款规定备案的拆除工程范围、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确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十七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度,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应当将工程招标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为由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实行总承包、分包制度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依法将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将施工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组建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有形建筑市场原则上在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设立,且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二十九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关备案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发布虚假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

(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条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改造、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四十一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采用单位应当组织专题技术论证,依法报该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实行工程监理的,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民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住宅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五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本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产品和技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五十一条推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报酬。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以及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提倡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国家工期定额约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的,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增加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五十五条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下列费用:项目前期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计算,应当在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或者在工程总价中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筑施工引起的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和危害,所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不当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编制、颁发本省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计价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

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限,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完成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的,视为认可。

合同未约定工程结算期限的,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

复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期,经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第六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

第六十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审计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当在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新建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形建筑市场停业整顿。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方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服务等活动及场所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有偿服务。

第七十七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遵守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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