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学法学毕业论文(实用18篇)

时间:2023-11-22 14:54:06 作者:XY字客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和研究能力的考验,同时也是对其写作和表达能力的展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大学法学读书报告范文

[点介]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大学法学读书报告范文

[点介]本书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大学法学院讲座策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根据省禁毒办《关于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闽禁毒办〔201〕44号)要求,决定自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掀起我镇禁毒宣传高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策划,力求禁毒宣传取得实效。

今年6月26日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各地要紧紧围绕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以“青春在禁毒中出彩”为主题,结合“飓风肃毒”会战、建设“毒品预防教育基地”、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校”等重点工作,精心谋划,提前部署,力求实效。要深入社区、学校、单位、场所、家庭、农村等人流量聚集的地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主题鲜明的大型宣传活动,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二、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禁毒宣传职责。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禁毒宣传教育各项活动落实到位。要将禁毒宣传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并调动各种媒体力量加强禁毒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展播;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着手实施毒品预防教育计划、大纲、师资、课时、教材“五落实”,并部署各级各类学校于秋季开学后普遍组织开展“禁毒教育周”活动;派出所、法庭要组织开展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对象、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活动;工会要充分依托各类工会宣传文化活动阵地,开展以青年职工为重点的“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共青团要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活动,部署禁毒青年志愿者招募工作,建立禁毒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妇联要充分利用“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阵地,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卫生、安监、药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担负的禁毒职责,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禁毒宣传教育。

三、善用宣传媒体,集中展示我镇禁毒成效。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以及公共场所led屏、宣传栏、灯箱广告等户外传媒,集中开展禁毒新闻宣传和禁毒公益广告展播,加大禁毒新闻宣传力度,扩大禁毒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强大的禁毒舆论声势。

四、强化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是禁毒宣传工作的集中宣示,对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减少毒品危害意义重大,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切实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目标,细化宣传措施,落实宣传责任,使人民群众普遍受到一次禁毒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大学法学读书报告范文

[点介]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问题保障。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简述大学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1.毕业论文提纲结构说明:论文提纲要求至少列出论文的章、节、目三级标题,用以反映论文的结构框架和逻辑层次;此外,论文提纲的各级标题后都应有简洁的文字陈述观点,必须准确、清楚、合理地表达其涵盖的内容。

2.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要求。

(2)毕业论文提纲内容标题:提纲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标题格式要求。

大学法学论文范文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

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

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

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

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

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

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

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

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

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

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

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

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

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

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大学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本科。

提纲包括(按顺序):封面、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提纲内容等三部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毕业论文提纲结构说明:论文提纲要求至少列出论文的章、节、目三级标题,用以反映论文的结构框架和逻辑层次;此外,论文提纲的各级标题后都应有简洁的文字陈述观点,必须准确、清楚、合理地表达其涵盖的内容。

2.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要求。

(2)毕业论文提纲内容标题:提纲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标题格式要求。

大学法学实习报告

(2)实习地点: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1)单位名称: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起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厦门大学法学考研经验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作为文科考研专业必然要和大量的读书、记忆相结合,那对于考研的学生如何提高阅读和记忆效率就是十分重要的了,下面,辅导专家们就给广大考生提供如下的复习方法和复习建议:

一、首先一定不要怕背。

这一点对理工跨文的学生尤为重要。理工科重在理解和运用,学过高等数学的都知道,把教材里的定理公式理解之后再看看例题,然后又做课后的练习,这些公式定理是不会很容易忘记的。有了这些基础后再触类旁通,前后章节领会贯通,一般是可以解决大部分题目的。可以说,理工科要背的东西特别少。而文科恰恰与此不同,它也需要理解,但在理解基础上的反复的背诵忧为重要。没背下它的要点你无从答起,没背下它的例子你无从展开,没背下它的语言你就没学棵语言,你答题的分就不高。所以,辅导专家建议理工想跨文考研的学生,就不要怕背,就一定要背。

二、要学会做文科的笔记。

背的话也不是完全照书背。完全照书背很累,因为厦门大学研究生院书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路来写的。跟着别人的思路走,熟悉别人的思路,这样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我们一定不要怕累,一定要自己来做笔记。笔记并不等于抄书,如果是抄书的话就完全达不到做笔记的目的,而且费时费力。做笔记要适合自己背诵。所以一定要条理清楚,最好也整洁干净,这样看起来就爽心悦目,在临考前的最后关头不至于使你对其不忍卒读,心烦意躁。

上面说的是适合个人的问题。除此之外,辅导专家提醒考生笔记好要适合考试,

备考资料。

怎样才能适合考试呢?这又是考试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书上的知识点很多,我们不可能全部把它们抄到笔记上,这就需要抓重点。重点从哪里来,从历年的考卷里来,只要我们翻翻历年的专业课考试,就能看到那些知识点是重点,那些是次重点,那些是非重点。重点的当然要详记,次重点略记。非重点不记,照着书背背就行。

三、关于别人的笔记。

能看到文科生的笔记很很多,你可以借,也可以买。但前提是,不可以就背他们的笔记而不自己做,甚至于连书也不看,这是大错特错。他人的笔记是笔记主人思考和总结的结晶,是笔记主人在熟悉书本知识之后的归纳,可以说已经是很概括性的东西了。如果不熟悉书而直接看那些不是自己做的笔记,必将非常吃力,死记住了也不能完好的答题。我们看文科生的笔记主要看他是怎样抓住重点做笔记的,怎样的一种笔记思路。可以说就是通过文本来学习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学习好了,必将收获很多。当然,辅导专家建议考生也要多看几个人的笔记,从中择取适合自己的。

四、关于教材使用。

很多同学一开始就胸心壮志,买很多教材(比如厦门大学语言学考研复习精编),想看很多书,这种方法不适合跨专业的学生。不可否认,专看指定教才是稍闲不够,但对于没一点基础或基础不劳的跨专业学生来说,首先不在于书多,因为同是一类教材,在某一个问题上不同的作者可能持的观点就不一样,跨专业的同学应该相信谁的观点,应该做出怎样的抉择,这些都是很容易遇到的问题,很容易把学习者引入迷茫的境地。所以,辅导专家建议考生要做的是把指定用书熟悉(注意:不是说看几遍,而是说熟悉),在有了这个基础后,我们再来看看其他的教材。这个时侯你已拥有一种鉴别的眼光了,可以明显的看出哪些与指定教材意见相反,哪些对指定教材有补充作用。相反的可以促进思考,补充的可以使我们的观点更加充实(做上笔记)。

以上就是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复习的四种方法,希望对2014的考生能够有所帮助。祝大家复习顺利!

大学法学教案模板

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

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了解法的起源,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法的本质;法制与民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的概念。

法的概念一般这样归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它包含三个部分: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法的目的、作用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有些什么关系呢?最基本的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如人们的经济往来,参加一定的生产。此外,还有政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等等,这些若干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要使人与人的关系朝着向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方向发展。

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称“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起源的历史过程及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起源的历史过程。

法的起源是指法在人类历史上最初是怎样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处于原始公社时期,当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正是这种氏族制度和习惯把原始社会的一切都调整和处理好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格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产生了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和传统习惯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代替它。处于优势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建立起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需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总之,为了满足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为了确认和维护私有制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满足社会调整的需要,于是,国家和法便在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冲突及不断解决中产生了。

法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即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为法的产生准备了形式和条件,原始习惯与早期的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但从本质上看,二者却有着原则区别:前者是氏族组织的公共行为规则,反映着氏族全体成员的愿望和要求,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首领的威望来维持;而后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并以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得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外,法的历史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历史类型的法,尽管它们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内,各自有不同的阶级性质和特点,但是由于它们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着人剥削人的制度,因此可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同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根本的不同,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

三、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作过论述,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意识形态。所谓意志,是指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法体现着一定的意志,但不是“社会所有成员”的意志,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基本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所反映的只能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使统治阶级处于优势地位。同时,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虽然这种意志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机关来宣告的。这些个人或机关必须反映和体现他们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否则,他们就会被本阶级所抛弃。

第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统治阶级所有愿望和要求都是法,只有那些“被奉为法律”,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普遍效力,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所以,这里所说的“被奉为法律”,既说明了法的外部特征,也说明了法的阶级本质。

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他们的价值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安排也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社会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而在各种物质和精神的条件中,最终决定法本质的是社会物质条件,因为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也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通常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对阶级意志的具体内容当然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法的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还是社会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它们直接决定了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关系,决定着人们的价值观。

四、法的作用。

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一般称之为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承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甚至可以知道从国家的观点看什么是明智之举,什么是愚昧之举。

2、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律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第二,不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3、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律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4、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会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保剑、蒙眼布等)向人们灌输在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其次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6、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中领导人的弹劾、罢免等。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从总的方面讲,法的社会作用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建立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增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以利于实现整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第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权。第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一些具有全社会意义的公共职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法定义如下: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制。

一、法制的概念。

一般说来,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泛意义上来说,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令,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条例、章程、命令等;(2)制度,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基本制度,如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法律秩序,即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起来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中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因此,法制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有机结合。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依法办事。当然严格守法是以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我国法学家一般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是依法办事的制度。从依法办事意义上来理解法制,法制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处理与公民及其团体的关系,必须依法。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普遍守法原则,即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团体的活动,都必须合法。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民主问题首先是国家制度的问题。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就国体而言,民主是指人民掌握国家的政治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是指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就政体而言,民主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或一定的政治形式,即人民通过一定的政治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并以此来组成自己的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作为政体的民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社会主义民主第一次把供少数剥削阶级享受的民主变成由广大人民享受的民主,它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只有人民真正地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如果人民没有在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主人,那就不能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所以说,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其次,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制定出真正反映出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由人民来制定。只有动员广大人民,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制定出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

再次,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切实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法律制定之后必须靠人民来执行和遵守。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广大人民更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民主而斗争,还必须不断地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而斗争。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权,不仅应按人民的意志组成,而且必须按人民的意志活动。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并严格要求依法办事,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人民的意志办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不仅要运用法律规定和保障人民有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要在法律上严格划定他们的职权范围,而且还必须要求他们的公务活动都有法律上的根据。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除少数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外,广大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镇压敌人的破坏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制裁一切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使每个公民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以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创造更多的机会,提供更充分的物质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然要寻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更好形式,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加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有效地保障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自觉地履行自己对社会的神圣职责,以保证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和促进国家现代化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与道德。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标准总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某些道德规范往往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了道德的法律性。统治阶级总是力图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二,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亦即法律的道德性。在法律规范中,凝结着立法者关于善与恶、合理与不合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道德价值判断。法和法律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关于公平的观念、关于捍卫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的观念、关于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观念等联系在一起。

在社会调整系统中,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一,从调整对象上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的内心和思想动机活动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法律则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内在调整与外在调整的有机统一。第二,从调整范围上看,一般说来,道德调整地范围比法律调整地范围要广泛的多,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而法律调整地范围通常限于那些要求并且有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障的社会关系,一般性的违背道德的行为不在法律调整地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广泛调整与局步调整的有机统一。第三,从调整地内容上看,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条件;而法律调整地重心是对行为人的权利保障,它的主体内容是要求行为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的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义务设定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第四,从调整手段上看,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法律调整则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具有国家权威性,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必然招致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道德评价与国家强制的相互补充。

四、法与教育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一)教育对法的影响法是一个动态的运作系统,在这个动态系统中活动着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即便组织的活动也是由人进行的),人的观念、素质、能力和知识水平,直接决定着这个系统的运作状态。而教育既是对知识的创造和再创造,又是对人才的生产和在生产,因而,教育之与法律,便有了关键性影响和意义。

1、教育对法的直接影响。

(1)教育影响法的内容和法的调整范围,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随着教育的日趋普遍化、社会化和复杂化,国家通过立法对教育进行控制和管理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趋势也日益加强,关于教育的专门立法不断出现,其他立法乃至宪法中也有关于教育的重要规定。在信息时代,由于教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具有直接性质,优先发展教育成为许多国家的战略考虑,原有的关于教育的立法在内容上和形式上更加复杂、丰富、完备、系统化,逐渐分化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即教育法。

(2)教育提供系统的、有组织的积累、选择、整理、保存、运输、普及法和法的知识与技能的基本手段,是法得以继承、传递、更新、发展的重要条件。

(3)教育影响人们关于法的观念、意识、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而影响法的运作状态。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不仅以系统的、有组织的方式宣传和传授法和法的知识、技能、理论,培养和训练人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法的能力,而且深刻影响人们对待法的态度。

(4)教育影响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促进法学的繁荣和进步。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共生互动,互为前提。法学教育在传授和创造法的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为法学研究积累、保存、运输了可作为研究基础的内容;法学教育在培养和训练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同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借鉴。

2、教育对法的间接影响。

教育是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关系互动、环境互设的开放系统,教育始终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这种影响在当今时代更为广泛、深刻和直接,更具有基础意义。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决定了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教育的竞争。因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在更基础且更直接的意义上依赖于教育的发展。教育在基础的、优先的环节上促进和推动经济增长、政治民主、文化多元、社会生活有序,而这一切为法的发展和法治的实现营造了经济、政治和文化前提。

(二)法对教育的作用概括地说,法对教育的作用如下:第一,法确认教育的法律地位、发展规划和实现途径,使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考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法规范、组织和协调教育活动,为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提供活动规则和程序。第三,法确认和保障教师在发展教育中的特殊地位,保护、鼓励和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第四,法排除对教学、科研自由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威胁和侵害,为教育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五、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科技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如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关于患麻疯病未经治愈者不应结婚的规定,就是以医学、遗传学以及其它生物学科的科学原理为依据的。

2、科学技术影响法的传播形式和表现形式,使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信息传播更便利、快捷、准确和充分。20世纪以来的信息革命,特别是无线电、电视、电脑、网络的出现和推广,广泛而深刻地影响法的文字表现形式和信息储存形式,促成法的信息传递方式的变革,使人们得以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更短的时间内便利、快捷、准确、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法的信息,因而也就为人们认同、接受和遵行法律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条件。

3、科学技术影响法的调整范围,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人类社会的组织机构,导致原有社会关系发生改变和新的社会关系得产生,因而使法对社会关系调整地范围不断扩大,不断出现和分化出新的法律部门。

4、科学技术影响法律调整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促进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的科学化、合理化和高效能化。现代科技的突破性进步,使得法律调整本应有的专业性、技术性程度提高,从而使这一过程可能具有更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更高的效能。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对科技活动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现代科技活动的普遍化、复杂化要求它应是一种高度组织化、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活动,是排除更多偶然性、任意性和专断性的活动,法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当代一些国家已经把政府促进和鼓励科技发展的内容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一些国家制定了科技基本法,一些国家以立法确定科研经费在规模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2、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推广和使用。法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设置成专利权、版权、信息控制权、发现权等,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成为可以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产权,由此形成科技法律关系以及科技成果应用中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技术合作法律关系等,从而使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转化为合理的、有保障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和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3、法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冲突关系,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科学技术的发展意味着人对自然的征服和胜利,然而人类在享受征服自然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可能承受这种征服带来的显在或潜在的威胁,如核技术、生物技术可能被用于发动战争,这是科技发展过程中可能呈现的两极状态。为使科技造福于人类的一极发挥到极致,不利于人类的一极被控制在最小限度,就必须通过法律来调整合规范科技与人的冲突关系,减少和化解这种冲突带来的紧张状态和负效应,保证科技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三节法的创制和实施。

一、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或法的创制,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立法具有以下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但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立法,只有特定国家机关才能立法。一国究竟哪个或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就自己有权采取的法的形式,所能调整合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

法的效力的活动。修改、补充和废止,则指变动现行法的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主要体现,是立法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体现。立法中有三大基本原则: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所规定的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规范立法制定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处分反映和表达人们的意愿。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们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上贯彻群众路线。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是科学活动。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制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需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法案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法的通过。

1、提出法案。提出法案,就是由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2、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机关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3、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法案的表决和通过关系密切,但并非同一概念。表决法案是通过法案的必经阶段,是法案获得通过的前提;通过法案则是表决法案的一个主要结果、主要目的。每个列入审议议程的法案都要经过表决这一程序,但并不都能获得通过。

4、公布法。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公布法的权力在多数国家由国家元首行使,在有些国家由立法机关的领导机关行使。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布法的时间和方法。实际做法是:多数法于通过当日公布,有的法于通过后间隔几天公布;有的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许多是公布后间隔一定时间方才施行;国家法律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二、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规范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的实施,是法律规范得以执行(含司法)、遵守的过程,即把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具体化、个别化的过程。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首先,法的实施侧重于执法、司法和守法,而法的实现不仅强调执法、司法、守法,还特别强调法律监督。其次,法的实施可能是正值(达到预期效果)也可能是负值(与预期背道而驰),而法的实现肯定是正值。第三,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结果。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没有法的实施,法的实现就失去前提,就等于过河没有桥梁。

(二)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法的实施有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四种基本形式。

1、守法。守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的:“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

2、执法。执法即法律执行,从广义上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原则。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要求执法主体要合法、执法内容要合法、执法程序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3、司法。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具有职权法定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等特征。

我国司法体系。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由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地方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2)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其次是对案件适用法律要正确,即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再次,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审理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宽严轻重适度,做到罪刑相当,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当。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法,也要求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2)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即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部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4)司法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确定了司法责任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法制监督。关于法制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制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广义的法制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法制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制监督由三个要素构成:法制监督的主体、法制监督的客体、法制监督的内容。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在内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三类。法制监督的客体应包括一切社会关系主体,但其主要所指为运用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法制监督在内容上主要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指向行为的合理性。

法制监督的体系。依监督主体的不同,法制监督可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两大系统。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等特征。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种,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二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所谓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启动性和标识性等特征,主要指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三种。

一、功能协调、结构完整的有机体系。这个体系得各个环节和机制既彼此独立又彼此衔接,相互补充和配合,作为有机统一体协调运作。

第四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与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是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其次,法律责任是由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规则,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存在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或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具有侵害性,它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损害结果还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它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法律责任的类型。

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的方式为刑罚,即刑事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四、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三种。

(一)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或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惩罚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正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维持社会正义。惩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

2、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措施。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措施。

3、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事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有:撤销同宪法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二)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

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籍外,主要为财产损失的填补。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补偿两类。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国家赔偿包括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与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为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与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三)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人身的强制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等方式。对财产的强制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强制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强制主要为直接强制,也有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

五、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二)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首先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包括:(1)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2)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内容的决定性。

(三)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因此就不能用刑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3)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四)责任自负原则。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第五节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1、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应我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广大人民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2、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及时、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阶级利益,正确处理与农民以及其他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引导他们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形成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剥削阶级的法是少数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社会主义法则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与人民性高度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以及集中体现这一理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自然也是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各级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民族的传统和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

(2)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坚持原则性,就是说我国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的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能有所偏离。所谓坚持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针和步骤。灵活性和原则性必须正确地、恰当地结合。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法规一经颁布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其内容的相对固定,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可预测性,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秩序。法的连续性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有法律中那些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得随意中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见整个法的创制过程。这样,才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让他们反复比较和论证,以提高立法质量。当然,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最重要的还是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5)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汲取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法律规范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来源、等级也不同。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它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此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6、规章。

这里的规章是指国务院以外的其它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通常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规章。第二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地方政府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由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8、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9、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三、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一)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得不同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

大学法学专业介绍

社会学概论、社会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中外社会息想史、古典及现代社会学理论、社会统计与计算机应用、中国社会等。

课堂讨论、实地参观、社会调查、专业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10~12周。

本专业培养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学理论知识、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能在教育、科研机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社会研究与调查、政策研究与评估、社会规划与管理、发展研究与预测等工作的社会学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理论社会学和应用社会学的基本知识,受到社会研究和社会调查技能以及表达能力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实证调查研究等多方面的基本能力。

2.熟练掌握社会学调查方法和技能,及社会统计方法;

4.了解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了解国内外的重要事件及其发展;

5.了解现代社会学的前沿理论及重要研究领域中的新进展;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

按高校热度排序

[广东]中山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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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自我鉴定

三年年的电大生活即将结束,使我收获匪浅,受益终生。回顾这二年的学习历程,感受颇多。

在十几年的.工作中,使我充分认识到之前在校所学的知识及工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今后的工作需要,急需补充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知识。

参加电大学习后,我在思想上就高度重视,认识到通过这次电大的学习,能够学到许多理论知识,将对本人知识更新及提高素质有许多帮助,并且能够学到今后工作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不断增强工作办事能力,为比较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为了保证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地完成各门课程,我就提前把要参加学习期间的事务做出合理安排,确保能够全身心参加上课阶段的学习。

由于不同于全日制的授课方式,除了面授的机会外,可以说大部分时间要靠我们自学去完成。为了提高自已,我特别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我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把学习当作完善自身的需求,把学习当成促进工作的动力。在工作之余,我认真阅读教学材料,仔细领会每门课程所讲述的内容,做到课前预习了解,把不明白的内容带到课堂,向教师请教;课后复习巩固。这次函授的教师,是一些从事教学活动几十年的优秀教师,他们的丰富理论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工作经验吸引了我,增加了我学习的信心和决心。对老师的辅导总能倾心、安心、静心地聆听,认真地圈划重点,按类别认真做好笔记,既兼顾基础知识,又突出重点内容;回家后舍得化时间,根据复习提纲认真地读书,认真地背诵记忆,做到在理解基础上背记,在背记基础上理解。

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够合理使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同学和教师请教;能够严守学院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尊敬教师和同学。经过二年的电大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年的电大学习生涯和社会实践活动,是我不断挑战自我、充实自己的一段光辉历程。

诚然,在校学习其间,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留下探索的苦恼与挫折。在这里,老师的博学,讲课的场景,使我终身难忘;同学之间的真诚,那份纯洁,真挚仿佛让我一下子回到了从前的学生时代。

经过二年的学习,使我在短期内更新了理论知识,自身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掌握了多门理论基础知识,学会了基本操作技能等等。

电大学习的三年时光马上就要结束,以上则是我的毕业生个人鉴定。回首往事,我觉得我的所学还很有限,我必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人的一生就在于取长补短,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成长进步,才能不断丰富知识,才能更好地工作,为走完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了良好基础。

大学法学院讲座策划

一、讲座安排。

1、主讲人:待定?

2、主讲题目:待定。

3、讲座流程。

b.答疑解惑。

将采取现场提问的方式向教授们提出相关的疑难或热点问题与教授们一起思考、探讨和研究,激发听总热情,促进师生交流。

4、讲座时间。

5、讲座地点。

公教xxx。

二、宣传。

1、宣传栏。

在生活一区宣传栏,写上“热烈欢迎xx,xx教授来我校讲学”的字样。

2、海报。

四张海报,分别张贴在一区食堂门口、一区宣传栏、公教宣传栏,介绍讲座的基本情况,吸引其他院系学生,尤其是选修了二专的学生。

3、通知。

为了准确及时通知我院学生,在要求各班委通知到位基础之上制作一份通知,分别粘贴在学生所住楼栋宣传栏上。

4、多媒体。

在校园网上及时通知讲座事宜,欢迎各院系同学听取讲座,积累知识,丰富知识。讲座完后,及时将文字资料、图片资料、视频资料上传至校园网上。

三、后勤。

1、人员。

由学生会具体负责。

3、设备。

与公教管理人员联系好场地,确认投影机、电脑、话筒、音响等设备是否具备、是否良好以及如何操作。

4、摄影。

录制讲座全过程,可以的话链接至网络上。亦需要拍照留念。

5、礼仪。

由女生部出四名礼仪,方便老师与学生进场,并献上鲜花;讲座时及时倒水(水视天气而定);提问时递话筒等事宜。

6、会场。

讲座前半个小时以内,必须确认会场整洁大方,座位安排有序,电脑正常有序,话筒音质清晰等事项。

四、经费。

1、两束鲜花80元。

2、杯子和水30元。

3、条幅3*150/条场内一条,场外两条。

4、嘉宾路费3*100/人。

5、海报5张*8/张。

共计910元活动背景及目的:

现代女大学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形象,尤其是自己的脸部护理,

策划。

但是对专业的美容知识不甚了解,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国贸064班邀全美500强企业之一“玫琳凯”美容顾问万晓霞女士与全校爱美女生进行一次近距离接触,讲授专业的美容护理知识。同时丰富了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

二.讲座内容简介:

首先根据个别人所填的皮肤分析卡,对其肤质进行个别分析,进而给予改善肌肤的建议。然后统一讲授皮肤护理时应采取的正确步骤及日常保养知识。

三.讲座前准备:

1.预定教室(赵鹏飞负责,预定在文法楼)和时间(10.24)。

2.海报宣传(王瑜婷辛煜武洁负责,必须在周一下午张贴出去)。

3.教室布置与装饰(赵琳婕邓莹负责,主要是黑板版面布置及讲台装饰)。

黑板字体需要找一个字写得好看的同学,这个很重要,要督促他们做好人员的安排。

4.主持人:张灵(由本人准备开场与结束词)。

迎接人员:汪芹沈燕燕(周三早上几点?负责迎接讲师,随时与讲师电话联系)。

接老师的任务一定要安排好,比如你要给老师也限定时间,委婉的.告诉她您需要在什么时候到会场,这样便于我们的活动可以在实践的安排上紧凑合力。告诉迎接人员什么时候应该到指定地点去接老师,应该带什么东西,直到他们要说一些迎接性的欢迎语,以示尊敬。

会场服务人员:缪玲卫芬(负责给主讲人送水,并在皮肤个性分析时配合主讲人的工作)这个地方可以多安排一点人,因为我们不应该在活动进行过程中耗费太多的经历,而是尽量腾出时间让老师讲解。最好还要安排好什么人站在什么位置,为哪一块的观众服务。

5.预算活动经费(卡纸具体的数额、用途是什么,装饰品费用具体数额赵琳婕负责)。

四.讲座中:

1.主持人引言,并对主讲人做简单介绍希望可以跟老师取得联系,帮我弄到一点资料。

2.主讲人演讲。

3.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拍照留念(王燕娇这个地方还需要安排另外一个人来负责,因为从第一次唱歌的留影纪念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负责)。

4.主讲结束后,听众与主讲人互动阶段(采取自由提问形式)。

5.主持人总结语(自备)。

五.讲座后:

1.整理会场(全班同学负责)设立一个总负责。

2.总结本次活动并记录到班级博客(负责)。

天津大学法学专业好

法律系的女生就业方向:

对于女生来说学习法律的就业方向一般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考公务员;二是做高校老师;三是从事律师或者法务的职业。

1、女生学法律考公务员:可以获得一个很好的关系网,能够进入公务员系统满五年以上就可以拿到户口然后可以选择转行经商或者是去做法律顾问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女生去做高校政治老师:对于学法律的女生来说,选择去高校从事教师行业可以说是一个轻松而又稳定的好职业了。相比其他行业,你可以拥有一个很好的关系凭条和社会评价,会有一个很好的社会地位,而且在收入上也是很可观的。

3、法律系女生做律师或法务:相比以上的两种选择,做律师或者法务顾问是一个很自由的职业,但是从收入上来考虑或许就难说了很多。因为律师行业讲究的是一个知名度的问题,你如果能力很高,在律师界能做到很有成就的.话,那么毋庸置疑,你的工资水平一定是非常高的,但是如果你的能力一般,也没有什么知名度的话,就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去请你做律师或法律顾问,那么你是收入就可想而知的。

纽约大学法学院专业详情,纽约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专业设置

公司法法学硕士。

环境与能源法法学硕士。

国际商业准则、诉讼和仲裁法学硕士。

国际法律研究法学硕士。

国际税法法学硕士。

法学理论法学硕士。

税法法学硕士。

税法行政法学硕士。

税法法学研修硕士。

司法学博士(jsd)。

法律和商务高等专业证书。

税法高等专业证书。

大学法学自我鉴定

一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之时如何用简单精辟的语言对自己的学业做个总结,如何写好自己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呢?以下是法学毕业自我鉴定资料,请参考。

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大学法学院讲座策划

一、活动意义:

为了增强大一新生的课外知识,特别是为了提高学生会新干事的综合素质。

二、活动主题:发扬欧亚学子商务热情展示当代青年礼仪风采。

三、主办单位: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二系学生会公管部。

四、主讲人:朱晓艳(信息工程学院二系学生会公寓管理部部长)。

五、活动时间:xx年11月9日下午4:00—5:30。

六、活动地点:4号教学楼303教室。

七、活动参与人员:

1、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二系公寓管理部全体干事。

2、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二系纪律部全体干事。

3、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二系外联部全体干事。

4、部分大一新生(统专电商xx级学生)。

八、活动流程:

4:30准时开始讲座,中途提问学生一些常规的.礼仪问题,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分析。在讲到领带的问题时由学生现场系领带,然后对领带的打法进行评价、讲解。

九、策划人员:

策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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